中小企业集群融资模式创新研究_基金论文

中小企业集群融资模式创新研究_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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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十二五”小企业成长规划中,明确提出了“把促进中小企业积聚发展作为着力点,全面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重点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发展目标。可见,中小企业集群将成为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方向,以中小企业集群发展推动区域经济增长,将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时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根据中小企业集群自身特点和融资需求进行相应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探索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集群融资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小企业集群融资模式研究文献述评

对中小企业集群融资模式的研究,国外相关文献较少,主要以国内研究为主,按不同角度分为以下几种模式:(1)企业联合体融资模式。张曼等(2001)认为,中小企业集群以会员制方式成立企业联合体,通过会员之间资金融通的方式解决融资问题。 (2)区域中小银行模式。魏守华等(2002)提出区域性试行契约型主办银行模式。张炳申等(2003)提出在中小企业集群地区建设区域性中心银行,可以更好地提高融资效率、解决集群融资难的问题。古赞歌等(2006)认为需加快发展集群内中小民营金融机构。 (3)互助担保融资模式。苏旺胜等(2003)通过构建理论模型,指出信用担保制度可以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并给出信用担保制度提高信贷市场绩效的解决方案。洪金镖(2005)提出依托产业集群行业公会成立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并与商业担保机构联合为群内中小企业担保的模式。李日新(2009)从关系嵌入角度提出建立以互助担保公司为中心的外源性融资模式。(4)团体贷款模式。章元(2005)提出并分析了中小企业“团体贷款”模式的优势,并回答了团体贷款对信贷市场中的低效率问题有无改进以及是如何改进的问题。张卫国等(2010)提出将团体贷款引入集群融资中,并认为企业集群的网络优势能够成功化解团体贷款的应用困境。(5)群内财务公司模式。高连和(2007)提出设立群内财务公司的集群融资模式。罗正英(2010)认为,建立根植于中小企业集群的内生性的合作金融机构能够充分发挥中小企业集群的内生性优势。(6)一体化运作“鸟巢”模式。陈晓红等(2007)通过对湖南省汨罗市再生资源产业集群融资信用联合体的案例分析,提出中小企业集群融资的“鸟巢”模式。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可以看出,国内学者对中小企业集群融资模式的研究主要从集群内部企业机制创新融资和集群外部金融机构业务创新两方面进行探讨。无论是依靠集群内企业间的内源性融资,还是借助集群外金融机构的外源性贷款,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企业联合体融资模式中形成的中小企业基金规模较小,虽然可以在短期内解决部分集群内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但不能解决其长期发展问题;区域性中小银行模式需要银行同时成为企业的融资人和重要股东,与银行不得持有企业股权的现行制度相矛盾;互助担保模式能够降低银行授信风险,但借款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约束;团体贷款模式的有效运作需要中介机构的支持和政府机构的协调;群内财务公司模式在理论上提出建立内生于集群的合作金融机构的融资新模式,仍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鸟巢”模式的不足之处在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游离于企业集群之外,功能单一,不能充分发挥中小企业集群融资优势。已有研究缺乏对政府作用的研究,更缺乏财政与金融联动的探讨。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实践中,政府不仅是宏观经济环境的指导者和调控者,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还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并规范市场的投资行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创新性金融工具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推动作用。其中,政府引导基金成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手段。政府引导基金能够实现财政与金融的有效联动,通过政府资金的示范效应和乘数效应,撬动社会资本投资于政策性方向领域,缓解资金供求的矛盾。因此,通过建立专门扶持中小企业集群发展的政府引导基金来破解其融资难题,是政府资金合理运用的一种恰当选择。

二、政府引导基金融资模式的运作流程、主要特点及运行机制

(一)政府引导基金融资模式的运作流程

1.明确政府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在对本地中小企业集群发展状况进行科学调研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决策,明确国资部门作为政府引导基金的出资人。

2.精选合作的专业管理团队。首先,政府面向国内外公开招标有合作意向的专业管理团队,根据其提交的运作方案预选二至三家;其次,召开专家评审会,全面审查论证合作团队资质,确定一家作为合作伙伴;最后,政府与合作管理团队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由管理团队具体负责基金的募集工作。

3.募集首期政府引导基金。在政府财政资金出资完成后,专业管理团队按照一定比例(通常为1﹕1或1﹕2)向国内外机构投资者(社保基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募集资金,组建首期政府引导基金,实现1~2倍的财政资金放大。

4.成立决策委员会和基金日常管理机构。首期政府引导基金组建后,要成立由政府、专业管理团队、机构投资者三方代表共同组成的决策委员会。各类子基金合作者的筛选由专业管理团队负责,最终决策由决策委员会负责,政府代表在决策中享有一票否决权。同时,政府成立非营利事业法人机构负责基金日常管理事务,执行决策委员会的决定。

5.设立不同类型的子基金。确定子基金合作伙伴后,政府引导基金按照一定比例(通常为1﹕10)向其出资,共同发起设立针对中小企业集群不同发展阶段的多只子基金。政府资金在各类子基金中的分配比例,根据市场失灵程度和各地企业集群生命周期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子基金设立后至少可带动10倍的社会资本规模,实现财政资金第二次放大。

6.实施投资后跟踪管理。专业管理团队对投资后的子基金实行跟踪管理,包括子基金的投资方向、资金运作状况等,建立数据库并形成专题报告,定期向政府、机构投资者等投资人汇报,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7.政府资金的退出。当子基金通过各种方式(IPO、股权转让、并购、清算等)退出时,政府引导基金投入子基金的资金按照协议约定方式实现退出。

8.政府资金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首期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进行下一期基金募集,实现政府引导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引导基金融资模式的主要特点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基金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政府不参与引导基金的具体运作,由与商业性投资机构合作成立的子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中小企业集群不同发展阶段,从而有效解决中小企业集群融资难题。

2.杠杆放大,专门扶持。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少量的政府资本撬动巨大的社会资本,能够拓宽中小企业集群融资的资金来源,形成政府资金引导、各种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融资格局。根据中小企业集群发展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建立专门的子基金进行扶持,更有针对性,能极大激发集群内中小企业的经济活力。同时,各类子基金投资企业的信息互通,子基金可灵活介入企业集群发展,能够有力推动企业集群的升级。

3.动态分配,保证效率。政府资金在各类子基金中的分配比例,根据市场失灵程度和各地企业集群生命周期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从而影响各类子基金的数量和规模,保证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化。如本地需扶持的企业集群大多处于形成期,那么就应加大形成期子基金的政府资金投入比例,成立多只子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于形成期企业集群;当本地集群实现升级步入成熟期后,相应子基金的数量和规模要进行及时调整。

(三)政府引导基金融资模式的机制设计

政府引导基金融资模式包含了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四个步骤,其顺畅运行需要相应的机制设计。

1.政府引导基金募集时采用有限合伙制。政府引导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具体的运作管理,但要有一定的信息披露权和话语权。

2.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时采取资金银行托管。政府引导基金与其他商业投资者合作时,资金采取银行托管方式,待投资确定后资金直接由银行划转至被投资企业账户。政府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除保留日常经营管理等必需的资金外,不得保留多余的资金。这样,有助于降低资金滥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实现决策与执行相分离。为确保政府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公开性”,由政府、专业管理团队、机构投资者三方代表构成的决策委员会对引导基金的运作和管理进行独立决策。同时,政府应成立非盈利性事业法人机构负责基金日常事务管理,执行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对所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或担保人权利,这样可有效控制政府引导基金演变为盈利性机构的倾向。

4.政府引导基金的退出有时间限制。根据国外股权投资基金成功运作的经验,从基金募集到获利退出需要一个较长的的周期(通常为7-10年),退出时间过早或过晚均会影响政府引导基金的运行效果。因此,政府对于区域内不同中小企业集群要区别对待,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那些对区域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的融资期限,但也不能无限期延长,在达到存续期上限后,需要进行强制清算,保证政府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

三、政府引导基金融资模式有效运作的对策建议

(一)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政府引导基金融资模式虽然可以有效实现财政与金融的联动,但是由于政府的介入,在具体运作中很难达到完全市场化,要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双赢局面,必须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应切实做到引导而不主导、参股而不控股、支持而不控制。具体到操作层面就是政府通过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章程等方式传递和落实政府意图,约定所扶持子基金的投资方向;政府引导基金选派董事进驻所扶持子基金的董事会,通过董事的特别投票权实现政府的控制,切实引导所扶持子基金的投资方向;政府引导基金通过派驻董事直接引导子基金的投资方向时,在子基金遵守既定的政策性方向开展相关业务范围内,派驻董事无权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运营决策;只有当子基金偏离既定的政策性方向的业务时,才可通过参与决策的方式,发挥必要的引导作用。

(二)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

政府引导基金融资模式的建立是为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增加中小企业集群融资的资本供给,解决融资中的市场失灵问题,既要考虑经济效益,更要体现社会效益。在绩效评价时应弱化对政府引导基金的盈利要求,改变传统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评价指标,重点考核以下三项指标:(1)政府引导基金吸引了多少社会资本进入中小企业集群融资领域。(2)所扶持的专项子基金在促进中小企业集群升级、创新等方面发挥的作用。(3)政府引导基金通过保本微利运行,是否实现了可持续发展。按照上述评价指标,在具体操作中,政府引导基金应制定并实施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以期能够最大限度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立相应制度有效约束并引导资金的投资方向,对出色完成政府引导基金政策目标的管理团队给予奖励;加强对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提高效益减少损失,通过选择合作投资机构,对投资份额进行必要限制,要求优先分配权和清偿权以及加强对投资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等方式,实现政府引导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引导基金的内部治理

在政府引导基金融资模式运作中存在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必须完善相应的内部治理,对不同参与主体采用不同的约束机制。具体而言,为防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员的寻租风险,应建立“专家独立评审+理事会决策+管理中心具体执行”的三权分立约束机制;为防范政府引导基金与子基金之间的委托代理风险,政府引导基金应向所参股子基金派驻董事,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要求所参股子基金建立决策公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为防范所扶持子基金的管理风险,可通过规定子基金管理团队资质的方式保证管理团队的质量,通过对子基金管理业绩加以最终评估的方式,鞭策管理团队勤奋敬业;为防范子基金与投资企业之间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风险,应建立阶段评估与阶段融资相结合的制度,做到对资金投放的实时监控。在加强约束的同时,还需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积极性。政府引导基金在收益分配上应建立补偿让利机制,对社会资本的风险和收益进行补偿和让利在风险的补偿方面,若子基金赢利,政府引导基金按其投资额所占比例进行分红;若子基金亏损,则社会资本的亏损部分由政府引导基金部分或完全承担。在收益的让利方面,政府以优先股形式投入子基金,只收取固定股息,让利于子基金中的社会资本,子基金盈利中政府应占的份额用于补偿社会资本。此外,还可对子基金投资管理团队实行股权激励,使其收益与子基金的利润挂钩,实现有效的约束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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