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努力促进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_生态环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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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国上下正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这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加快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环境治理,抓紧解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推动整个社会真正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要加紧研究和解决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源和重要资源供应、保护生态环境等一些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有制约性、关键性、全局性的问题,明确战略思路,制订政策措施,积极推动落实。我们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着重探讨各级人大在水污染防治、节约用水、防洪减灾等领域,如何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监督实效等问题,以进一步推动各级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这里,我就当前我国水资源形势、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以及人大在这一方面立法和监督工作谈点意见。

1 充分认识我国水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树立水资源忧患意识

水资源是我国基础性资源,是生态环境控制性因素,在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从国际上看,水资源正日益影响全球的环境与发展,成为国家间相互争夺的战略性资源。从国内来看,水资源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长期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因此,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水资源保护,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建国以来,开展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取得了兴利除害的重大成就,特别是1998年长江等流域发生大水之后,以大江大河堤防为重点的防洪体系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全国建设节水型社会试点初见成效,以“三河三湖”为重点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得到加强,部分的河湖水质有所改善。我国以占全球6%的可更新水资源、9%的耕地,保障了占全球22%人口的生存和发展。但是,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进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有的是长期积累的结果,有的是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势必影响我国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甚至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总的看,我国在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存在着四个突出矛盾。

一是水资源紧缺与用水效率低下的矛盾。我国水资源总量2.8万亿m[3],人均水资源量2200m[3],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预计到2030年我国人口将达到峰值16亿,人均水资源量将降到1760m[3]。按国际上的一般标准,人均水资源量少于1700m[3]的为用水紧张的国家,届时我国将进入用水紧张时期。在充分考虑节水的情况下,估计用水总量为7000亿~8000亿m[3],而全国实际可能利用的水资源量约为8000亿~9000亿m[3],预计用水量接近可利用水量的上限,水资源进一步开发的难度增大。特别是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若不采取有力措施,我国未来相当一部分地区有可能出现严重的水危机。

目前,我国年缺水总量约为300亿~400亿m[3]。每年农田受旱面积2亿~6亿亩。全国669座城市中有400座供水不足,110座严重缺水;在32个百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中,有30个长期受缺水困扰。全国城市年缺水量为60亿m[3]左右。据有关部门分析,由于供水不足,城市工业每年经济损失2000亿元以上,影响城市人口4000万人。从总体上看,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尤其是北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

与此同时,我国用水效率不高,普遍存在着用水浪费现象。我国的用水总量与美国相当,但GDP仅为美国的1/8。我国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大多只有0.4~0.5,而很多国家已达到0.7~0.8;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平均为241m[3],是发达国家的5~10倍,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平均为40%左右,而发达国家平均为75%~85%。全国多数城市用水器具和自来水管网的浪费损失率估计在20%左右。用水浪费不仅加剧了水资源短缺,也增加了污水排放量,加重了水体污染。

二是水污染严重与污染治理滞后的矛盾。目前,我国水体污染相当严重。海河、辽河、黄河、淮河主要超标污染物为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全国75%的湖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尤以巢湖、滇池、太湖为重。地下水水质有恶化趋势,大部分城市和地区存在一定程度的点状或面状污染,2/3城市地下水水质普遍下降,污染组分不断增多,污染物浓度不断增高,污染造成的危害不断加重。近岸海域Ⅳ类、劣Ⅳ类海水水质占30%,超标污染物质主要为氮和磷。赤潮发生次数和面积明显增加。更为严重的是,我国部分城市的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在46个重点城市中,仅有28.3%的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良好,26.1%的城市水质较好,45.6%的城市水质较差。饮用水源地水质差不但增加了自来水处理成本,而且有一些难以处理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将直接危及人体健康。而农村饮用水安全更令人担忧,其卫生合格率仅为62.1%,目前尚有3.6亿农村人口喝不上符合标准的饮用水。

与此同时,我国水污染治理严重滞后。在“十五”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建设项目中,已经建成的只占计划的32%,正在建设的占28%,还有40%的项目尚未动工。完成“十五”计划建设任务所需的资金,约有1200多亿元没有到位,占总投资的2/3。据建设部统计,全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42%,但在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中,由于收费政策不到位,或污水管网不配套,致使处理设施运行也极不正常,有1/3开开停停,还有1/3根本就未运行。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全国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89.2%,但一些工业企业违法排污现象严重,暗中偷排现象时有发生,这在淮河流域尤为突出。

三是洪涝灾害频发与防洪标准偏低的矛盾。洪涝灾害历来是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建国以来,我国平均每两年就发生一次较大洪灾。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洪涝灾害有增无减,1991年江淮大水,1994年和1998年珠江大水,1998年长江和松花江大水,1999年太湖大水,2003年淮河大水等,都造成了大面积洪涝灾害,其经济损失约占同期GDP的3%~4%。

目前,我国防洪工程标准还普遍偏低,主要江河在启用蓄滞洪区的情况下可达到40~60年一遇的标准,大量中小河流的防洪标准都在5~10年一遇甚至更低。比如,淮河上游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中游不足50年一遇,下游约50~70年一遇;辽河流域主要支流和下游干流为20~50年一遇;珠江流域河段中最低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部分重要堤防和城市河段为20~50年一遇。全国有防洪任务的城市639座,其中防洪标准低于10年一遇的城市占15.6%,有403座城市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城市排涝设施不配套,内涝问题日渐突出。此外,防洪工程老化失修,堤防存在大量险工险段,全国有1/4的大中型水库、1/3的小型水库带病运行,难以有效发挥防洪效益。

四是水体调节功能弱化与水环境不断恶化的矛盾。水体调节功能弱化集中表现在水土流失加剧和湿地面积大幅度萎缩。我国西部地区是长江、黄河、珠江和众多国际河流的发源地,地形高差大,又有大面积的黄土高原和岩溶山地,自然因素加上长期的人为破坏,使很多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对当地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也使许多江河挟带大量泥

沙,黄河的高含沙量更是世界之最。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km[2],占国土面积37%。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土地退化、生态恶化,造成河道、湖泊泥沙淤积,加剧了江河下游地区的洪涝灾害。另一方面,由于不合理的围垦、淤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湿地面积大幅度萎缩。仅以淮河流域为例,20世纪50年代,淮河湖泊湿地面积尚有31.8万hm[2],到了90年代减少到20.3万hm[2],减少了近26%。湿地既可以调节季节不均匀的水量,也可以滞留、淀积和吸收径流携带的泥沙和污染物,为水体形成一道净化屏障。天然湿地的减少和丧失意味着调蓄能力和水体自净能力的下降,加剧了洪涝灾害的危害和河流水质的恶化。

2 坚持统筹兼顾、综合治理方针,不断提高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水平

要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兴利与除害结合,开源与节流并重,开发与保护并举的原则,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科学管理、全面节约、有效保护,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面对日益严峻的水资源形势,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必须坚持“五个统筹”的原则。

一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水资源既是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又是不可逾越的制约因素,推进二者的协调发展至关重要。无视水资源的现实条件,以高开发、高消耗、高污染来带动经济高增长,显然是难以为继的。因此,在经济建设中,必须协调好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冷静、客观地分析工农业的结构布局和城市人口的发展规模,从而更加科学地规划本地区的经济结构。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和水环境容量,量“水”而行,以供定需。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应根据水资源禀赋条件,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和数量,切不可不顾实际,盲目建设所谓的大都市和城市群。在推进工业化进程中,应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先发展那些水耗小、污染轻、效益好的产业,限制发展那些水耗大、污染重、效益差的产业。在农业生产中,应合理调整作物布局,优化种植结构,选育高产节水优良品种,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在开展生态建设中,要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总之,要建立起“以水定人口、以水定生产、以水定发展”的宏观调控机制,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统筹节水与调水的关系。我国水资源既患寡又患不均,时空分布极不均衡。每年汛期4个月的降水量占全年的60%~80%,降水季节过分集中,容易形成春旱夏涝。同时,降水区域的不均衡,造成南方水多,北方水少,整个北方地区,尤其是西北地区干旱缺水十分严重。应对干旱缺水,有多种措施。按照常规做法,解决时间分布不均,主要靠修水库来多蓄水;解决空间不均,主要靠调水。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水资源总量短缺,靠修水库、建调水工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如果不搞节水型社会建设,人们没有节约水资源的意识,靠远水来解近渴,就可能出现调水越多,浪费越严重的情形。因此,建设节水型社会才是解决我国干旱缺水问题最根本、最有效的战略举措。

三是统筹治水与治污的关系。多年来,我国治水工程大多是兴建水库、加固堤防、疏浚河道。这对调节水量,防洪除涝,发展水电,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也应看到,修建水库和闸坝,改变了原有河道的基本形态和水流特性,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水体的自净能力,从而影响了流域的生态环境。过去在水电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中,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考虑不够。近年来虽开始注意采用水工程调度来改善水环境,如引江济太工程,为改善太湖水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全国来看,利用水利工程措施,科学合理地调度水资源来改善水环境还远远不足。今年7月份,淮河流域发生特大污染事故,固然企业非法超标排污是主要因素,但也应看到,淮河流域一旦遇到干旱,闸坝拦水蓄污就形成“污水库”。遇到洪涝,闸坝开启,大量污水团下泄,给下游带来大面积的污染。还有,三门峡水库建设,因为建坝改变了河道的流态,导致坝址上游河道泥沙淤积。因此,对我国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给流域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应当进行全面的总结和反思。在开发建设中,要切实处理好治水和治污的关系,充分利用水电工程的调度能力,加强监测,做好应对污染灾害的预案,保障水环境安全。今后十几年,我国水电开发将迎来一个高峰,对水电发展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要有充分的认识和足够的估计,在对每条河、每个大坝进行规划设计时,都要认真做好规划环评,十分慎重地对待生态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把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四是统筹生产、生活与生态用水的关系。保障生态用水,有助于流域水循环的可再生维持,有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但目前,我国一些地区的河流水资源开发过度,生产生活用水挤占了生态用水,给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北方的黄河、淮河、辽河、海河流域的开发利用率都超过了50%,其中淮河流域达到了70%,海河流域已近90%,大大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40%合理开发利用程度,其结果导致河流断流、污染加剧、流域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因此,要合理配置水资源,统筹兼顾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根据需要分配足额的水量用于植被建设、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湿地恢复以及维持合理的河流基流,以保证水资源永续利用。

五是统筹流域上游与下游的关系。目前,我国流域管理机构还没有真正发挥统一管理和协调作用,使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出现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1)水资源开发利用难以统一调度,上游地区常常近水楼台先得月,在枯水期用水过度,造成下游地区无水可济,甚至江河断流;(2)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难以统一协调,上游地区往往只顾自身发展,不顾下游利益,超量排放污水,过度开发水土资源,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导致下游地区水质恶化,泥沙过多,河床抬高,防洪减灾能力削弱;(3)对流域开发利用水资源缺乏有力监督,各有关利益方仅仅分享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权利,而没有共同承担起保护水环境的责任。由此看来,加强流域综合管理,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全面实行流域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管理,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高效合理利用。这无论对防洪抗旱,还是对治理水污染、保护流域生态环境,都是十分必要的。

为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确保水资源安全还须做到“四个结合”。

一是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努力建立节水型经济和社会。我国人均水资源不足,时空分布不均,缺水已经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制约因素。建设节水型经济和节水型社会是解决缺水问题最根本、最有效的战略措施。要在全民牢固树立节水意识,破除水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取用无偿”的传统观念,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社会风气。

农业是我国用水大户,占总用水量的67.3%,而我国许多农田仍采用大水漫灌方式,输水渠道渗漏严重,浪费很大。因此,要大力建设节水高效农业,提高农业用水效率,通过采取水利工程和农业技术等措施,使水的生产率由目前每立方米生产1.1kg粮食提高到1.5~1.8kg粮食。应改进地面节水灌溉技术,普遍推行渠系衬砌,推广间歇灌、沟灌等耗能少、投入低的技术,有条件地方发展喷灌和滴灌。应十分重视农业节水技术,通过实行节水轮作制度、节水灌溉制度和管理制度,优化种植结构、选育抗旱高产优质品种,采取改土培肥、化学调控节水等技术,减少土壤蒸发量和作物蒸腾量。农业水利建设投资方向应实行战略性转变,从建设开源工程和新建灌区为主向建设节水高效农业为主转变。

我国工业用水占总用水量的21.6%,工业用水效率较低,万元工业产值耗水量达241m[3],是发达国家5~10倍。因此,工业企业要加快结构调整,限制或淘汰耗水量大的产业和产品,加大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实行一水多用和循环使用,提高水重复利用率。如果工业单位产值耗水量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并在沿海城市大量采用海水冷却,每年就可以节水数百亿立方米。我国城市生活用水占总用水量的8.2%,城市管网和用水器具漏水损失高达20%,公共用水浪费严重。因此,应大力推广节水器具,提高市民的节水意识,创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

建设节水型社会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动,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要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政府在节水型社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资金支持,做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优化配置方案、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水市场交易规则等制度体系建设,并通过法律手段和行政措施予以落实,为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体制和机制保障。要注意运用经济手段,发挥价格对促进节水的杠杆作用。通过制定规则,建立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用水权有偿转让,引导水资源实现以节水、高效为目标的优化配置。要鼓励公众广泛参与水资源管理,促进节水工作的社会化。

在加强节水的同时,也应注重多渠道开源。除了合理开发地表水外,还应大力提倡中水回用以及雨水、海水和微咸水等非传统的水资源。中水是城市的再生水资源,数量巨大,可用作城市绿化用水、工业冷却水、环境用水和农田灌溉水等。通过水利工程措施收集和利用雨洪水,既可减轻雨洪灾害,又可缓解城市用水矛盾和农业干旱缺水问题。沿海城市应大力利用海水作为工业冷却水或生活冲厕水。海水淡化具有相对投资小、水质高、供给稳定等优势,近年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其成本不断下降,吨水淡化成本已降至5元左右,具备了大规模的生产条件,沿海城市应当大力发展海水淡化。我国地下水资源开发潜力很大,应积极探索利用东部平原地区浅层地下水资源,利用工程措施建设西南喀斯特地区的地下水库,逐步改变西北地区水资源利用方式,以建地上水库为主转变为以建地下水库为主,减少水资源的蒸发量,增加供水能力。华北和西北地区还应重视微咸水的开发利用,缓解水资源过度紧张局面。

二是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加快扭转水环境恶化的局面。我国水污染依然严重,水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快水污染治理的步伐,努力改善水环境,确保水资源安全。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在重点流域地区,实行最严格的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根据水环境容量,逐年削减排污总量,不断提高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水平。要采取措施,巩固企业达标排放的成果。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实行限产限排;对超过期限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下决心停产整改。要针对企业污染反弹、违法排污行为,加大专项整治力度,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要制定更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经济处罚标准,使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切实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不合理现象。要加强对企业污染排放的监控,对重点污染企业实行在线实时监测。要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制定并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计划,进一步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设备和污染严重的企业。要依法实行重点排污企业公告制度,定期公布污染严重企业目录,以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加快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提高企业水重复利用率,鼓励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建立清洁生产责任制度。

其次,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已列入“十五”计划的项目要尽快开工,已建成的要尽快投入运行。要保证国债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在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要同步建设污水收集管网,保证处理设施及时发挥作用。要在折旧、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扶持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要制定合理的中水价格,鼓励中水回用。要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运营的原则,拓宽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投融资渠道,加快污水处理的产业化进程。

再次,要加快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应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建立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要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和渔业养殖污染,推广生态养殖模式,鼓励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对规模化养殖场排污要限期达标。要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的综合整治,加快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因地制宜地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对乡镇企业,要实行污染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三是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进一步提高防洪减灾的能力。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要完全消除洪灾是不可能的。人类既要适当控制洪水,又要主动适应洪水;既要约束洪水,也要约束人类自身行为,避免盲目与洪水争地,使人与洪水协调共处。其中,最为核心的一条就是要给洪水以出路,为洪水提供足够的蓄泄空间,以免发生影响全局的毁灭性灾害。因此,必须加强蓄行洪区建设与管理,将其作为防洪减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防洪减灾战略要从以建设防洪工程体系为主转变到在防洪工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全面的防洪减灾工作体系。

给洪水以出路,不仅要体现在抗洪期间,而且要把它作为整个防洪工作的指导思想,在经济社会建设中就要予以高度重视。比如在城市规划中,不能侵占行洪河道,要注意给河道让出一定的宽度来,防止人为约束河道造成恶果;在堤防建设上,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在一些山区、支流或非人口密集区,要适度控制堤防建设规模;在防汛工作中,要加强分蓄洪区建设,科学合理地运用分蓄洪区;在处理江湖关系等一切工作中,都要按照给洪水以出路这个思路来展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人与洪水协调共处。

在防汛抗洪工作中,要做到除害与兴利并举,实现洪水资源化利用,这对北方半干旱、干旱地区以及水资源短缺地区来说,尤为重要。洪水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种灾害,也是一种资源。在这些地区防洪形式,不仅是传统上的约束洪水、固堤抢险,而是精心选择、主动放弃、分杀水势,以短时有限的洪灾损失换取长远的生态效益,化不利为有利。比如海河流域长期雨水不足,水资源短缺问题突出,1996年流域发生自1963年以来的大洪水,使地下水补充了80亿m[3],地下水位上升了2m,1996年过后的3年,农业连续丰收。洪水虽造成了局部灾害,但带来了显著的生态效益,缓解了水资源短缺矛盾。当然,将洪水转化为资源,如何规避风险、减少代价、寻找最佳途径,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四是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推进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产业化进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也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以解决水利建设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投入不足和投资效率低下的矛盾。当务之急是要加快水价改革,按照市场规律和水资源的稀缺状况,合理调整水价,使其在水资源配置和管理中发挥重要的导向作用。水价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节约用水、有利于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水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水污染治理的要求来确定。农业是用水大户,从支持农业角度说,水价可以适当优惠,但多数地区要以保本来计价。工业用水收费应当包括运行成本、税金和利润,并且限额供水,多用多收,超额加价,这是节水的必要措施。城市居民用水价格应包括污水处理费用,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能够保本微利。总之,充分发挥水价的杠杆作用,是培育水市场、发展水产业的关键所在。

对防洪排涝、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公益性项目主要以财政投入为主,但要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对供水、水力发电、水上旅游、水库养殖等经营性项目应按价值规律纳入市场机制,实行以水养水,以库养库,逐步走向企业化、产业化、社会化。

与此同时,还应加快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对于城镇环境公共设施建设,要逐步形成投资多元化、治污市场化、运营企业化的格局。一方面,各级政府应继续发挥主导作用,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投入,每年列入预算计划,保证项目和资金的落实。银行部门应把城市环境设施建设列为重点,给予优惠贷款,增加贷款幅度。另一方面,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投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采用BOT、TOT等模式,使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真正走上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和专业化的路子。

3 坚持依法治水、依法治污方略,推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法制化进程

目前,我国已相继颁布了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和水土保持法等涉水法律。这些法律的实施,对推动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防治水污染、防御和减轻洪涝灾害、保护水土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形势发展的需要来看,这些法律本身还不尽完善,仍需进一步加以改进。

一是节约用水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水资源与能源一样,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作用。目前,我国已制定了节约能源法,但尚未制定节约用水法,只是在水法第五章、第七章中做了一些原则规定,法律规范还不够具体和严格,不足以调动全社会节约用水的积极性,也难以有效制止用水浪费的现象,因此,建议着手研究制定节约用水法。

二是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土保持法需要加以修改完善。这两部法律分别于1996年和1991年颁布,从近年来的执行情况看,两部法律本身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水污染防治法对跨界污染问题如何处置缺少法律规范,水土保持法对近年来实施的退耕还林(草)政策中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也没有充分体现等等,都需要在法律修改中加以解决。因此,建议有关方面把这两部法律的修改提上议事日程。

三是配套法规建设需要加快。新水法于2002年颁布施行,为保证该法顺利实施,急需政府部门加快制定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同时,也需要地方人大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其他地方性法规。建议有关方面加快立法进程,使新水法得以顺利实施。

在完善立法的同时,更需要加强执法。当前,在涉水法律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有的还相当严重。今年,我们对淮河流域和南水北调东中线进行了执法检查和调研,从检查和调研的情况看,目前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对违法排污企业惩处不力,企业治污缺乏内在动力。现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须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放的企业缴纳超标排污费。但问题是,现行收缴的排污费与企业治理成本相比,显得过低,不足以刺激企业治理污染,出现了所谓“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许多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取得合法的排污权,而不愿意投建处理设施,甚至有的企业建有处理设施也不运行。这次在淮河检查时发现,企业偷排污染物的现象十分普遍,其中河南周口莲花味精集团、安徽丰原生化集团、江苏徐州维维集团等企业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同时却修建了排污暗道,偷排废水。更为严重的是,莲花集团去年因修建排污暗管被国家环保总局查处,追缴了1500多万元的排污费,并处理了10多位责任人。该企业本应接受深刻教训,严格执行有关法规,但今年又再次偷排大量污水。这说明通过收缴现行规定的排污费或罚款,已不足以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为此,必须适当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和罚款数额,扭转违法成本低的现象,以增强企业守法的自觉性。

二是尚未充分发挥环境民事和刑事诉讼作用,执法手段单一。现在环境执法多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手段也仅限于行政处罚,没有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现行的刑法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污染水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实际上因触犯此条而受到司法处理的为数甚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环境犯罪。与此同时,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但受到损害的个人难以提起民事诉讼,其原因在于个人缺乏司法救济,经常出现举证难,损害评估难,同时也负担不起高昂的诉讼费用。为此,有必要完善环境民事公诉立法,明确赋予检察院以环境民事公诉权,并规定具体的诉讼程序和规则,使检察院能够作为公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追究环境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国外经验表明,环境司法推动一小步,环境执法就能迈开一大步。

三是对领导干部缺乏环境责任追究制,重经济轻环保的现象普遍。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对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领导干部如何追究责任,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这就使得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重经济增长,轻污染治理;重城市形象工程建设,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有的甚至袒护纵容违法者,干扰环保部门执法。对于这类行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纠正。为此,将来在修改有关法律时,应做出明确规定,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不力的行政领导,应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引咎辞职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是跨省界水质管理缺乏规范,致使污染纠纷增多。这次淮河流域执法检查中看到,近年来跨省界污染问题引发的纠纷增多,特别是污染集中下泄给下游地区带来了严重后果。对于这一问题,水污染防治法做了原则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为此,要建立省界水质交接及污染补偿制度,在现有省界水质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跨界水环境的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跨行政区水质交接制度,对未达到水质标准的上游地区,要给予下游地区适当经济补偿。同时,要建立流域污染预警体系,及时通报水质状况,以减轻污染造成的损失。

五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不严,有的流于形式。对建设项目和各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是预防污染的一项重要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也都做了明确规定。但目前看来,这项制度并未得到认真执行,具体表现在多数行业发展规划未做环评,一些建设项目往往先建设后评价,致使发展与环境的矛盾日益加剧。有的开展环评的单位与审批机关没有脱钩,有的做评价时并未听取公众意见,违反了评价报告的客观、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因此,要加大环评法的执法力度,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严肃性。

由此看来,目前在水资源保护领域既存在着法律不够完善的问题,也存在着执法不严的问题。对于前者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来逐步完善;对于后者关键是要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认真实施有关涉水法律,做到依法治水、依法治污。对于各种违法破坏水资源行为,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惩一儆百,决不手软。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要积极受理涉水案件,严厉打击损害水利工程设施、污染水环境、破坏水资源的犯罪分子。各级水利、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作风严的专职执法队伍,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文明执法,依法行政。要实行政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水资源公报、水质公报等信息,对水污染企业要及时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对重大水利工程和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决策要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群众的意见。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水环境权益。

各级人大要进一步加强对涉水法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每年要围绕一两个亟待解决的专项问题,组织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中,要敢于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敢于碰硬,敢于揭露问题,敢于督促解决问题。要注重听实话,查实情,议实事,讲实效,切实做到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解决,以取信于民。对重大的涉水违法案件,要督促政府和司法部门从严处理,不管牵涉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依法处置,决不姑息放纵,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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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努力促进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_生态环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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