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按劳分配的演进与本质_按劳分配论文

论按劳分配的演进与本质_按劳分配论文

论按劳分配内含的演变及其实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实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理论界学术界对于按劳分配理论的研究无疑是广泛深入和富有成效的。本着求实探新的精神,这里将近些年在学习经典作家光辉思想过程中所得体会笔录下来,以求教于理论界的同仁。

一、对经典作家按劳分配理论的重新考察

众所周知,经典作家关于未来社会的按劳分配理论系统地集中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一文。马克思写道:“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已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因此,“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1〕后来列宁将它概述为“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按劳分配”。综合起来,经典作家按劳分配理论主要有以下三点内容:(一)在未来社会只存在单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这里不存在商品货币交换关系(因而也不存在价值关系);(二)个人劳动直接成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三)直接以个人劳动量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劳动成了唯一的分配尺度。并且除了必要的社会扣除,每个人以另一种形式(即消费品)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即劳动量),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消费品。这里的前两点实际上是讲按劳分配的实现条件,第三点则是具体的分配办法。没有前两点作条件,第三点就不可能进行。

勿庸置疑,经典作家的按劳分配理论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进步意义,主要体现在肯定了劳动不仅仅对生产本身是不可成缺的,而且在收入分配中必须得到充分补偿和体现。对此,理论界已有足够的认识。但是从理论逻辑上说,一个理论是否科学,一要看它是否经得起实践的检验,二是必须分析其全部具体内容,否则就难免缺乏说服力。其实,有进步意义的理论并不等于科学的理论。我们学习和研究经典作家的按劳分配理论也应有同样的态度。无视实践本身,离开按劳分配的实现条件去谈论这一理论的科学性的做法无疑容易将问题简单化、片面化,乃至于空想化,因而也使问题的讨论变得毫无意义。如果我们以科学的态度并严格按照经典作家的思想来讨论,那么,我们也许可以得出一些不同于过去的结论。

首先,社会主义经济现实中不存在经典作家所描述的按劳分配的两个实现条件,从而也不存在直接以个人劳动量为尺度的分配方式。目前的现实是,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存在商品货币交换关系,个别劳动必须通过市场交换才能成为社会劳动,而不能直接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有的个别劳动因不能在交换中得到实现而不可能成为社会劳动。这就否定了个别劳动成为个人收入分配的直接尺度的可能性。我国现实中虽然存在以劳动为手段的个人收入分配,但后文我们将会看到,这只是另一种含义的按劳分配。〔2〕

其次,撇开具体的历史条件,从按劳分配的本意来看,它存在着内在的逻辑上的矛盾。经典作家的按劳分配有两方面基本内核:一方面,个人劳动直接成为社会劳动,劳动是个人获得消费品的唯一手段和尺度:另方面,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能力的差别(马克思称之为“天然特权”),因而人们要对消费品分配进行计较,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但在马克思那里,这种由劳动能力差别所导致的消费品分配上的差别实际上仅仅是数量的,只与劳动的量相关。因此人们能够自觉按照社会的计划进行劳动,并以各人所付出的实际劳动量为唯一标准,直接从社会领取个人消费品。

问题正在这里。人类历史表明,既然个人之间还存在劳动能力的差别,不同个人劳动的结果就不仅存在量的差别,还必然存在质的差别。当劳动者之间尚存在利益差别时,人们对利益的计较必然导致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利益数量的差别是利益计较的最终结果,因而不能舍掉利益计较而言利益差别。这样,个人劳动的结果必然被要求计较,因而个人劳动也就不可能直接成为社会劳动。因为劳动的结果既然存在质的差别,有些个别劳动就可能成为无效劳动(有效和无效总是相对于其时的社会条件而言)。设若公有制社会能够承担这种无效劳动,那么计较劳动差别则失去了意义,按劳分配作为一种分配方式和分配范畴也就失去了其独立的经济意义,即失去了其生产关系的含义。而无效劳动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并同样参与分配,就不仅成为平均主义的一种表现,甚至是对按劳分配自身的否定,其结果是不利于鼓励劳动。事实上,单一的公有制可以消灭阶级之间的利益对立,但只要存在个体劳动者之间的劳动能力差别,就不可能消除人们的利益差别及由此引起的利益计较乃至冲突,除非人们自身无利益意识和利益要求。而社会一旦发展到此时,计较劳动差别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进一步看,是否可以认为,马克思在对未来社会进行分析时,抽象掉了或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独立的利益要求和差别这一最基本范畴的存在及其作用,是其理论设计中的一个重大失误。因为从社会发展的延续性、继承性上来说,无论如何也不能设想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之中的那种强烈的个人利益矛盾会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而突然消失,使人们的利益差别只是体现在被动地等待消费品分配的数量多少上。高度发展的生产力不足为据,须知它也是有继承关系的。可见,在未来社会,个别劳动也无可能没有任何条件的直接成为社会劳动。这表明,经典作家的按劳分配是不能实现的。

另一方面,人的劳动能力差别是可以逐步消除的。当个体劳动者之间的劳动随力差别趋于消失以至被忽略不计,即人类达到高度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时,人们具有高度的劳动自觉性,因而各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在质上和量上可近于相等,但此时计量劳动结果和劳动利益显然变得毫无意义,以个人劳动为尺度的按劳分配因而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因此,经典作家的按劳分配不可能成为现实。其根本的问题在于这一理论自身忽视了人的利益要求和利益差别,从而含有内在的不可克服的矛盾

二、社会主义经济现实对按劳分配的限制

上述分析说明经典意义的按劳分配不可能存在,但这并不否认现实中以劳动为手段的收入分配——也称为按劳分配——的客观存在。问题在于,后者是一种内含不同的按劳分配。

在社会主义现实中,个体劳动者之间的劳动能力差别是客观存在的,个人的劳动不仅存在社会分工即种类的差别,还存在质上的不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了不同质的具体劳动可以通过转化为抽象劳动来进行相互比较,并且指出复杂劳动是自乘的或多倍的简单劳动。但并没有进一步解决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不同质的具体劳动之间的计量问题,而只是说,经验说明,复杂劳动到简单劳动的转化是经常进行的。〔3〕

事实上,不同质的具体劳动之间,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之间是无法直接进行比较并在量上予以确定的。〔4〕从理论上说,试图在劳动成果出现并被承认之前就对不同的劳动进行量的规定,缺乏让所有个体劳动者都乐于接受的依据,并且不能避免出现多劳且效果好不一定多得,少劳且效果差不一定少得的情况,从而导致对按劳分配本身的否定。实际上,社会主义经济现实中客观存在的个人利益差别和矛盾也否定这样做。这种利益差别和矛盾要求不同质量的劳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必须先得到社会或他人的承认,才能参与消费品的分配。为此必须进行个别劳动的相互交换。这与社会主义现实中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一致的。实践证明,只有市场才能成为每一个劳动者都乐于接受的平等地比较和交换各自劳动的场所。虽然这种等价的交换使实际付出的等量劳动不一定获得等量的报酬,但通过市场由价值规律来评判劳动效果的标准毕竟是客观的,它与人们的利益差别的要求一致,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因而是有效的。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首先要通过企业出卖其参与劳动生产出来的产品,才有可能进行按劳分配。可见,通过市场所实现的劳动才是企业内实行按劳分配的基础。

换一角度来说,实行按劳分配,就意味要承认劳动是谋生的手段,承认消费是个人的事情。因而即使在实现了单一公有制的社会里,只要存在独立的和不同的个人消费,亦即自主消费,社会对个人的消费需求也无法完全确定。因此生产出来的社会产品对于每一个消费者来说,可能具有相同的一般意义的使用价值,却不一定会被消费,而总会有一部分遭淘汰,亦即要淘汰一部分劳动。如果这时个人劳动全部直接构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被淘汰的就是部分社会劳动,也即使部分社会(而不是企业)产品报废;如果这时个人劳动不能直接成为社会劳动,被淘汰的就是部分个别劳动即部分企业集体劳动或部分个人劳动。在存在个人利益差别的情况下, 后一种淘汰只有在市场中通过交换才能客观、公平地进行。

可见,对于企业中的劳动者来说,按劳分配的前提和基础是通过市场交换所实现的企业集体劳动(作了社会扣除)。这样,以劳动为消费品分配尺度的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经济现实中就受到了第一种限制。

第二种限制是在分配进行之前,个体劳动者付出多少劳动已经在量的单位上被规定。在现代社会化生产中,企业(例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进行的劳动不是随意的,未经协商、允许,职工不能多也不能少支付劳动,少支付劳动可能要受处罚,多支付劳动则可能不计报酬(当然也存在一些为社会所颂赞的义务劳动),臂如我国企业一般采用八小时日工作制。因而职工的劳动其实是一种定额。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还受到一般分配规律的限制。〔5〕这一规律的存在,使按劳分配不能成为唯一的分配方式,而只能是多种分配方式中的一种。即使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按劳分配也要受到按资分配等的制约(国家资产要保值增值)。更典塑的例子例如在股份制企业里,所实现的企业集体劳动除了作社会基金扣除,还有按资分配等分配方式和按劳分配同时并存,国家股同样参与分配。

经过上述三种限制之后,按劳分配的范围就变得有限了,其内含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是按定额劳动分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内的按劳分配是以“定额劳动”为尺度进行的,即按定额劳动分配。

在现代生产中,劳动分工愈来愈细、协作日益紧密,单位时间内的劳动过程中企业任一工作岗位上都需要劳动者付出大小相当的劳动量。也就是说,单位工作时间内的岗位劳动是一个常量,是定额。因之,愈来愈多的企业才得以对现代生产进行科学的定额劳动管理。什么是定额劳动?在定的生产组织和技术条件下,为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需的劳动耗费的标准。是一种劳动定额。我们把一岗位在标准工作时间内所应完成的劳动定额的总量,称为该岗位的“定额劳动”。依工作时间因而分别有小时、日、月、周等的定额劳动。

问题在于劳动定额的确定。我以为,从效率原则出发,我们可以引入前美国工程师泰罗确定劳动定额的方法。按照泰罗的总结,进行劳动定额管理可先详细研究每一个基本动作所需要的时间,这些动作是由一个企业进行分析或进一步细分,然后将这些基本动作分类、记录和编号。计算劳动定额,就是先将这项工作细分成基本动作,确定完成这动作的时间,然后将这些资料汇总,这样就得到完成一次这一工作程序所需的总时间,即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劳动耗费。〔6〕这里由谁来作示范确定劳动定额的标准,关系到劳动定额水平的高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成了社会的主人,因此可选择平均水平的劳动定额来进行管理。劳动定额水平偏高对多数劳动者的身心发展不利,偏低则对社会的发展无益,最终也不利于劳动者个人素质的提高。在确定劳动定额之后,我们就很容易确定定额劳动,从而进行按定额劳动分配。正如中共十三大报告所指出的,凡是有条件的,都应当在严格的质量管理和定额管理前提下,积极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实行按定额劳动分配就是在加强定额劳动管理条件下的一种定额工资分配制度。

在实行定额劳动管理制度下, 在企业内,每个岗位定额劳动创造的价值为(V+m),企业根据岗位定额劳动所创(v+M)大小支付出去V, 作为岗位劳动者的工资,职工依岗位分别获得各自的V, M部分则被分别用于社会扣除、按资分配和企业其他开支。

由于企业是根据岗位定额劳动的大小来支付工资,因此能否在社会范围内实现理想的企业按定额劳动分配,即每个劳动者能否有机会在企业岗位上最有效率地付出自已的劳动,从而获得定额劳动收入,一个根本的前提是他(她)是否有机会选择到一个适合自已劳动能力的工作岗位。这就要求一是有足够的机会,二要机会均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后者必须通过劳动就业的自由选择和竞争来解决,即建立劳动力市场(这样,劳动力也就成了商品)。在这里,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劳动力状况自由选择工作岗位,企业可以自由选用劳动力,因而为劳动者选择与自己劳动力状况相符的 工作岗位提供前提。另一方面,迫于竞争压力,企业对劳动力使用的自主权使劳动者要获得岗位定额劳动所创造价值中的V部分,就必须在相应岗位上付出相应的劳动,完成本职工作。所以,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健全,将为实行科学和精确的以定额劳动为基础的管理和分配提供前提。

四、按劳分配的实现及其实质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将会逐步形成一种均衡工资率,〔7〕劳动者的工资往往在市场中就已确定。但这种工资性质上只属于试用工资,因为它一般还会因劳动质量的变化而变化(例如更换岗位),因而并不能说明劳动者和企业只是市场工资标准的接受者。在工资决定的问题上,从市场、企业、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来说,市场(这里指劳动力市场)是工资标准的社会调节器,劳动力供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资标准,但劳动者和企业才是工资标准的最后决定者。对于企业来说.其确定工资的依据是工作岗位的定额劳动所能创造价值(V+M)的大小,支付相应的V——只会少付不会多付:对于求职者来说,其需要的工资标准依据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生活资料的价值,只多不少(需扩大再生产)。在市场机制(均衡工资率)的参合下,最后确定一个为社会(指市场竞争中的他人)、企业和就职者三方共同接受的工资标准。

这个工资标准,对于企业来说是支付出岗位定额劳动所创价值中的V部分,对于职工来说,就是获得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也即劳动力价值,二者是一致的。因为在劳动力市场逐渐成熟的条件下,岗位定额劳动与就职者所能支付的劳动应该趋于一致。后者正是劳动力价值大小的体现,劳动力价值越大,其所有者所能提供的劳动质量也相应越高、越大。而按照市场经济一般分配规律的要求,劳动者按定额劳动分配的结果必须能维持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亦即劳动者需获得劳动力的价值。这显然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客观趋势。

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结果是劳动者获得劳动力的价值。在这里,按劳分配实际上只是一种形式、一种表象,劳动力价值才是分配的实质,重要之处在于,这里岗位定额劳动的付出成为衡量劳动力价值大小的重要依据。一般地,在劳动仍带有强制性的条件下,劳动者要获得劳动力价值就必须按劳动能力的大小支付出相应的劳动。换言之,劳动力价值的大小与劳动能力的大小密切相联,劳动者要获得自身劳动力的价值,必须找到适合于自己劳动能力大小的岗位,并支付出相应的劳动(即定额劳动)。在现实中,劳动力价值表现为货币工资。如果按照经典作家的原意,按劳分配是分配个人消费资料,那么这里还要以货币去购买消费品,这样,所谓按劳分配的实现就要受到第四种限制即消费品价格的影响。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仍然必须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其结果是,企业获得劳动力的使用权,就职者按岗位定额进行劳动,并通过按定额劳分配获得劳动力价值。可见也市场经济现实中,按劳动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在实质上是一样的。〔8〕所谓按劳分配;也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

注释:

〔1〕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11页。

〔2〕社会主义现实中的所谓“按劳分配”与经典作家那里的按劳分配在内含上是有区别的,必须在理论上予以区分。为方便起见,本文仍借用“按劳分配”一词。

〔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7-58页。

〔4〕项启源先生为说明不同质量的劳动可以计量。指出:“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意,按劳分配的‘劳’不是指每个劳动者付出的具体劳动,而是指的抽象劳动,因此是可以通约的。”我认为,这曲解了马克思的原意。在马克思那里,按劳分配的“劳”既不是指具体劳动,也不是抽象劳动,而只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这在本文开头所引那段话中很清楚。在马克思看来,未来社会生产产品的劳动既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也不表现为其所具有的物的属性。其实,马克思一贯认为未来(即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和价值关系。因而在对未来社会进行预测时也就不可能去划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并使用这对概念。至于社会主义现实中还存在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那是另一回事。参见项启源:《关于按劳分配中的劳动计量问题》,《经济研究》1990年第2期。

〔5〕参见肖玉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分配规律》,《争鸣》1990年第3期。

〔6〕见F·W·泰罗:(科学管理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

〔7〕参见肖玉明:《略论企业工资的决定》,《长白学刊)1997年第2期。

〔8〕参见肖玉明:《“按劳分配”的疑点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经济学情报》1994年第1期。

标签:;  ;  ;  ;  ;  ;  

论按劳分配的演进与本质_按劳分配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