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制度模式的选择_金融论文

论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制度模式的选择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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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农业金融机构体系,大致可分为四大基本模式:合作金融型、商业银行型、国家集中型和复合信用型。为了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我国应选择复合信用型农村金融体系模式,即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保险公司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保险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等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土地储蓄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构成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我国农村经济运行的市场化趋势将会逐步明显:农村经济主体多元化、农村土地商品化、农村经贸自由化、政府行为间接化等。所有这些市场化倾向,客观上都需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以此推进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此,本文将进一步论述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模式的选择问题。

他山之石:国外农业金融机构体系模式的基本类型

综观当今的世界各国,农业金融机构体系模式主要有四大基本类型:以合作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合作金融型;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商业银行型;以国家银行或国家农业专业银行为主体的国家集中型;以及由合作金融机构、政府金融机构和私营金融机构并行构成的复合信用型。

一、对四大农业金融机构体系模式的一般评析

(一)合作金融型农业金融机构体系

合作金融机构不以追求最大化的利润为经营目标,它的贷款也要求有借有还。自从德国首创合作金融制度以来,目前的西欧(除英国)、北欧及美国、日本等都有比较发达的合作金融组织。按其与国家的关系,该模式的农业金融机构体系可分为日本式的独立自主型和法国式的国家控制型。日本的合作金融系统是一个纯粹的群众性组织,其农业信贷资金大部分或全部由众多的农村信用社提供。法国的农业合作金融组织体系,由乡村级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国家级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三级组成。前二级都是群众性合作组织,后者却是一个独立核算的政府机构,有权依法对各省农业互助信贷银行的行政和业务实施监督和控制,成为全国农业金融机构活动的领导者。一国的农业金融机构体系能否选择该模式,取决于该国的合作金融机构是否独立自主,而合作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受制于两个方面条件:一是合作金融组织自身必须拥有相当的经济基础。因为只有在资金力量可以适应其业务需要时,合作金融组织方可离开国家在资金方面的支持而独立。二是国家必须对合作金融实施确保其独立的政策。因为即使合作金融组织有充裕的资金来源,但如果政府实行限制和严格监管的合作金融政策,它仍不能独立自主。

(二)商业银行型农业金融机构体系

商业银行作为农业信贷资金的最主要供给者,是该种农业金融机构体系模式的显著特征。当前,实行此模式的典型代表有英国、巴西等国。巴西最大的商业银行巴西银行,是该国农业信贷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它不仅执行农产品最低价格政策,还接受政府的预算补贴,以正常利率发放农业贷款。一国能否采用此种农业金融机构体系模式,取决于该国是否具备以下两方面条件:一是商业银行必须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广泛的业务联系。因为季节性、零散性、风险性是农业生产的天然特性,低利性是农业贷款的必然结果。因此,如果商业银行不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则无法长期经营低利性、风险性的农业贷款;如果商业银行没有广泛的业务联系,则无法解决零散性的农业贷款问题。二是农业必须发达,经营农业的收益必须较高。因为商业银行是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如果农业信贷的高风险、低收益的矛盾难以消除,则商业银行就不愿意大量发放农业贷款。当然,即使在那些经营农业的条件不十分优越,农业也不十分发达的国家,如果政府给商业银行一定数量的补贴,则商业银行也可能维持其低息贷款。

(三)国家集中型农业金融机构体系

按照农业信贷资金的提供渠道不同,该模式的农业金融机构体系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国家银行(中央银行)兼办农业贷款,如原苏联,其国家银行就办理短期农业信贷业务;一种是由一定面向农业的国家专业银行及其领导下的农业信用合作社构成农业信贷系统,如80年代中后期的中国。完全依靠国家银行来办理农业金融业务,这是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必然产物,故该模式在实行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大量采用。但是,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完全由国家银行来办理农业金融,其效果都不令人满意。

(四)复合信用型农业金融机构体系

当前,美国和印度等国的农业金融机构体系,即属典型的复合信用型。在此模式中,提供农业信贷的金融机构既有专门的农业金融机构,也有其他金融机构;既有提供中短期农业信贷资金的金融机构,也有提供长期农业信贷资金的金融机构。复合信用型农业金融机构体系的存在和发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从总体看,社会经济结构比较复杂,农业发展对信贷资金需求存在多样化倾向,这就需要有多种信用渠道、多种金融机构的存在;二是对于具有独特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的农业大国来说,单靠合作信用机构的力量,难以满足农业对信贷资金的需要;三是农业信贷的低收益、高风险的矛盾没有消除,农业对信贷的需求难以从商业银行等盈利性金融机构获得满足;四是单靠政府农贷机构或由政府补贴通过其他金融机构对农业贷款,这样既增加膨胀的财政压力,同时也很难供给足够的农业信贷资金。

二、各国农业金融机构体系建设的主要启示

(一)以尊重各自所处的实际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点来选择农业金融机构体系模式

国外农业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已经告诉我们:在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扶持下,完善的农业金融机构体系,应是以尊重该国国情为基点,农业金融机构体系模式的选择,也是如此。在上述四大模式中,每种模式都有自己特定的生存条件。如果哪个国家具备了某种农业金融机构体系模式存在和发展的条件,那么,该国选择与此相应的农业金融机构体系模式就是正确,就会促进农业经济的良性发展。本文所要论述的中心问题就是:适合我国农业经济或农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农业金融机构体系模式,应是多元化、复合信用型的农业金融机构体系。

(二)各国政府均在不同程度上扶持农业金融机构体系的建设

因农业生产和农业资金积累的特殊性,为了解决农业金融吸引资金水平低和能力差的问题,保证农业资金的充足供给,绝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很重视并参与农业金融活动。政府参与农业金融活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官方农业金融机构,提供农业信贷资金,如原苏联由国家银行兼办短期农业贷款;二是政府用补贴办法,通过其它信用系统,保证农业资金的供给,如巴西政府给商业银行一定补贴,由它发放农业贷款;三是政府扶助合作金融组织,如日本的农协系统金融机构是纯粹的群众性金融组织,但政府有关部门在实地监控政策的同时,还在资金融通、财政补贴上给予支持。

(三)合作金融组织均以不同形式存在于各国的农业金融机构体系之中

合作金融组织参与农业金融活动有其天然的优越性。为了抵御高利贷的剥削,解决经营性金融机构不愿提供农贷而造成农业资金不足的问题,农村中贫苦的小生产者和小经营者联合起来,组成资金互助组织,由此而创建的合作金融组织,可以较好地解决农业中信贷资金的供给问题。现在,合作金融组织均以不同的形式,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于各国的农业金融组织体系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从当今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许多国家的农业金融机构体系,均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模式相交叉的现象(复合信用模式,实际上就是由几种其他农业金融机构体系模式混合、交叉而成),但是总会有一种模式占主导地位。我们在选择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模式及其建设时,也应考虑这一因素。

路在何方:我国理应选择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模式

我国现行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一个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基础、以其他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从形式上看,它是由政府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合作信用社)和私营金融机构(公开或未公开从事信贷活动的一些民间金融组织)构成,应属复合信用型。但是,实际上它是由一家面向农业的国家专业银行及其领导下的农村合作信用社构成,仍属国家集中型。因为现行的合作金融组织的合作金融功能丧失贻尽,与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相差甚远,而新生的其他金融机构,不仅力量弱小,而且非现代化、非规范化运行,在整个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中未能占有重要地位。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加有效地促进我国农业经济或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应选择并真正实行实质性的复合信用型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模式。

一、我国选择复合信用型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模式的主要理由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我们之所以选择复合信用型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即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保险公司等政府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保险组织等合作金融机构,以及各种形式的民营经营性金融机构构成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总的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规定的农村经济及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行为,是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为我国农村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必然产物。具体说明如下列四点:

(一)我们强调政府应该担负有扶持农业发展的义务,但单靠政府金融机构或由政府补贴通过经营性金融机构对农业提供资金,这样不仅会导致我国财政更加困难,而且也无法满足农业信贷资金的大规模需求。然而,我国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国家有必要为扶植农业发展和农村发展而投入一部分资金,不过,这种投入资金的方式,应是通过金融手段给予补贴,优先政府财政无偿拔款,因此,客观上需要有为农业和农村发展服务的政府金融机构。

(二)我们肯定合作金融组织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但单靠合作金融机构的力量,显然无法满足我国庞大的农业信贷资金的需求。利用合作金融组织的功能促进农村经济或农业经济发展,已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普遍运用。我国也曾大力发展过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但因指导思想的失误和偏差,其合作金融的功能和作用逐步丧失,继而蜕变为官办银行。现在,我们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应按合作金融的基本原则和特征,来大力发展我国的合作金融组织。尽管政府给予多方面的扶持,但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来说,尤其是农业生产力水平不高,需要有大量农业信贷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单靠合作农业信贷组织的作用,是无法满足庞大的农业信贷资金需求的。

(三)我们认为经营性金融机构也可向农业提供信贷资金,但因这种金融机构自身的盈利性与农业信贷的低利性、风险性的矛盾,这就决定它也无法提供足够、合理的信贷资金及其他服务。特别是,我国的农业发展水平落后,抗自然灾害能力极差,对其信贷的风险性、低利性更加突出,盈利性的金融机构只能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部分资金需求。

(四)在我国农村经济结构出现多元化格局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对于当前业已以不同形式、不同状态而存在的民间金融组织,应给予必要的整顿、清理,凡符合金融机构设置原则,经济发展确有需要且制度健全的民间金融组织,可以让其合法化、公开化、规范化运营,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多层次的融资需要。

二、我国复合信用型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的具体构筑

复合信用型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的显著特征,是农村金融机构呈现出多元化、多样化的现象。既有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有合作金融组织和盈利性金融机构;既有国有金融机构,也有股份制、合作制、乃至私营金融机构。

(一)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

农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除受诸如自然条件、土地状况、科学技术水平等物质技术条件的影响外,资金条件是其不可缺少的重要前提条件。但因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使得农业生产自身积累资金缓慢,并使得农业对外部资金融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一般金融机构不愿意经营农业贷款)。在国家财政困难重重,不能大幅度增加农业财政性投入的情况下,增加农业信贷投入的意义尤为深远,建立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解决农业信贷资金投入问题,乃属必然。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有两个,即以承担国家粮油储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贷款及农业开发信贷投资为主要任务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专门经营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面向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收入,其信贷投向,基本上都是在遵循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进行的。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可在若干农业大省、自治区设派出机构(分行或办事处)和县级营业机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的最初准备金应由政府拔付,其经营活动免交一切税赋,经营结余全部留作总准备金积累,以备巨灾风险。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可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

(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在我国复合信用型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中,农村合作银行是最为主要的合作金融组织,此外,还有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保险组织等。

一是,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采取股份合作制的经济组织形式,按照自愿入股互助合作、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来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农村合作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行长由董事会聘任,实行任期制。农村合作银行体系有三个层次构成,即县级合作银行、地区合作银行和中央合作银行。县级合作银行的股权结构分为国家股、集体股、法人股、个人股。国家股主要是撤消县以下农业银行营业所的所有资产折价入股。撤消信用社县联社,将其资产全部折价入股到县农村合作银行;基层信用社也将其所有资产投资入股,并作为县农村合作银行的独立核算的办事处。此外,乡镇企业、信用社社员个人均可投资入股。各投资者在交纳股金后给予认股权书,但不得在证券市场上转让,每个股东无论出资多少,均只有一票表决权,以保证它真正成为为农业经济和农村产业发展提供金融股务的地方性合作银行。地区农村合作银行,设置市或市以上城市,其股本由县级农村合作银行入股构成;中央农村合作银行,其资本金由地区级农业合作银行入股构成,它负有统一规章制度、进行业务引导和调剂地区合作银行间的资金融通之责。

二是,农村合作保险组织。在农村保险中,除某些险种可以采用商业保险机制外,大多数险种应采用政策保险机制和合作保险机制。合作保险要坚持量力而行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保险项目和保险程度。积极创办各种形式的合作保险组织,开展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保险统筹业务,可以弱化农业生产和发展中的市场风险。如建立以农业保险、农民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合作保险组织,就会为稳定农业生产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作出巨大的贡献。它们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向农民个人、农户或种养业大户收取的各项保险费。

三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应办成真正的社区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为此,合作基金会必须与党政有关部门脱钩,实行民主管理,体现其民间资金互助合作性质,明确其拥有法人地位,并纳入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合作基金会的设置区域,应严格限制在乡(镇)、村之内,其一切活动必须在其所在的社区范围内进行,不对外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了加强管理,可设立合作基金会乡联合会、县联合会,从而形成上下贯通的合作基金组织网络体系。

(三)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

按商业性原则经营农村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以支农信贷为重要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土地储蓄银行以及其他以盈利为首要经营目的的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化的中国农业银行,其业务活动范围不受城乡区域和行业的限制,它既可以将城市资金投向农村,也可以把农村资金调剂投向城市。它不再承担政策性业务,但它仍将支农的信贷工作放在重要地位。土地储蓄银行,是一种以土地作为存贷标的的金融机构。那些不愿从事农业生产而又不愿放弃所承包土地的家庭,可将其土地存入该银行,并可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同时,该行则可以把土地承包者分散存入的土地贷给耕作能手或代耕代收公司,并对其收取一定的利息。土地存贷的利差以及其自身经营土地的收益,构成该金融组织的利润。此外,复合信用型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中,还存在一些其他商业性金融组织(指各种合法化的民间信用组织)。它们的经营活动,必须经过中央银行或中央银行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公开营运,挂牌经营;它们的借贷活动,通过实行业务报告制度而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为了限制高利贷现象的发生,确保农村金融秩序正常,它们的借贷利率水平不得超过国家对其规定的利率上限。通过一些行之有效的法规、制度,引导它们走向规范化的运行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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