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披露标准研究_金融工具论文

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披露标准研究_金融工具论文

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披露的规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汇论文,金融工具论文,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银行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披露现状

鉴于我国目前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还主要集中于银行,企业涉足得较少,因此研究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列示与披露,从银行“表外项目—衍生金融工具”的列示与披露入手更为可行(耿建新,2002)。中国银行是我国开展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最早的银行,其产品有外汇宝,即期、远期、掉期外汇买卖,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利率期权,货币和利率互换等(孙军政,2002)。但是,作为非上市公司的中国银行,对于一般的投资者来讲,使用其外汇衍生金融工具报表信息的较少。而作为上市公司的五家银行,其投资者分布很广,有机构战略投资者,也有中小短期投资者,也就是说,参与这五家银行股票交易的投资者会更多地使用其外汇衍生金融工具报表信息,并关注五家银行这些业务的列示与披露。2004年国务院决定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入资本金450亿美元,中国银行现正在改制准备在2005年上市交易。从中国银行、浦发银行和民生银行的各年衍生金融工具报表及其附注中,我们可以看:

(一)会计政策的披露 报表金额均是以人民币作为计量货币的,用人民币来计量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敞口头寸(金额)。在附注中有“远期外汇头寸按市场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盈亏列入当期损益”,还有“截至2002年12月31日止,本行持有的敞口货币远期交易及货币掉期交易合同分别为7笔和20笔。这些合同将在2003年11月20日以前到期。截至2003年12月31日,本行持有的敞口利率掉期交易合同、货币掉期合同、债券期权交易合同共计为110笔,这些合同将在2013年11月以前到期。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会随外汇汇率的波动而变化,从而形成有利的资产或不利的负债。该等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总额随时会有大幅波动”等信息。

(二)预期套期交易的披露 有些银行将外汇衍生金融工具按照投机交易和套期保值进行分类。按照会计原则中的稳健性或谨慎性原则,上市银行报表分别以合同或名义价值和公允价值来列示外汇衍生工具金额的变动。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又分别以资产和负债两个部分来反映其实际价值。民生银行在表中以名义价值和公允价值分别列示了为套期而持有的外汇衍生工具的头寸,2003年的名义头寸是921,129,000元,公允价值的资产头寸是985,000元公允价值的负债头寸是111,361,000元。名义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大,所以必须对外披露。另外,该行也将为投机交易而持有的头寸按名义价值和公允价值分别列示出来。

(三)风险管理的披露 在报表附注中会对风险类型及其管理进行说明并在此之后有上述报表数据。中国银行报表中有“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是通过五家对外交易行(香港、东京、新加坡、伦敦和纽约分行)的方式进行。中国银行在交易活动中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以交易头寸实行比较严格的监督,敞口金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在1%以下(耿建新,2002)”。民生银行报表附注中有“本行面临的信用风险是指若交易对方无法履行其义务,银行为取代原有交易合同所需额外承担的成本。本行通过随时监控合同的公允价值、名义金额及市场变现能力来控制这种风险。为了控制信用风险的水平,本行采用与信贷业务相同的方法来衡量交易对方的信用程度,报表提供了期末本行持有的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合同或名义金额以及公允价值。这些外汇衍生金融工具能使本行和客户转移、调整或降低外汇交易风险。”另外,招商银行2003年报的注释中有“本行为金融业务及对资产及负债的管理而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金融业务包括组成及推销其衍生金融工具,使客户得以转移、变更或减少其现有或预期的风险。当本行的资产和负债的利率不匹配时,本行会通过利率互换,将固定利率转为浮动利率,当本行的资产或负债的原币为外币时,就会面临因汇率变动而引起价值波动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可以通过货币掉期和远期合约抵消。报表列示的是本行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约面值,合约面值是衍生资产或参考率的价值,它是衡量衍生金融工具价值变动的基准和计算交易量的一个指针,其本身并不能测算风险。于各资产负债表日的重置成本值不高”。

综上所述,现行的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披露基本上还是处在信息披露的初级水平,即一般投资者可从肤浅的报表数字及文字说明中了解一部分数据信息,但还未达到会计披露的较高要求,即通过表内要素列示和表外信息披露两个方面来提供会计信息,使这些会计信息能够如实地反映外汇衍生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所以笔者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会计披露的规范建议。

二、外汇衍生金融业务表内要素的列示规范

(一)按不同的报表项目分别列示不同类型的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情况 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有关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经济事项借助报表项目在会计报表内予以反映,如果表内项目不足以充分说明该经济事项的有关情况,则在表外给予必要的补充提示;另一种方式是,有关经济事项不在表内反映,完全以表外信息的形式加以披露。考虑到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性,越来越多的人主张采用前一种方式对其加以披露。但进一步的问题是如何安排表内列示和表外补充的关系,以使表内信息披露与表外信息披露两者之间达到适度的平衡,这形成了会计信息分配结构的问题。这一结构的决定要素为财务报表构成。对于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内列示,笔者主张把不同类型的外汇衍生金融工具分别列入不同的项目,要详细列示到财务报表中。但外汇衍生金融工具具有独特的风险,无论其是否作为特定主体的主营业务,一旦运用失误或市场出现较大波动,都可能会给交易者带来巨大的损失,并对该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造成相当大的影响。从这一点上讲,在财务报表中一一列示不同类型的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以提醒使用者给予外汇衍生金融工具足够的关注是必要的。此外,如果仅在报表中以某一项目综合地反映各类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情况,则意味着外汇衍生金融工具表外信息要占整个表外信息披露部分相当大的比重,这可能造成表内信息与表外信息两者之间的结构不平衡,以及表外信息披露本身的结构不平衡。因而,从报告的形式上来看,选择将外汇衍生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中分项列报更为合理。

(二)采用非轧差的方法分别列示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不同方向的风险 买进或卖出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会给交易主体带来完全相反的权利或义务,如企业卖出外汇远期为借方头寸(如债权和国外投资主体净资产)套期保值,同时买进外汇远期为贷方头寸(如债务和国外投资主体净负债)套期保值,这样企业两项外汇远期承担着相反的权利和义务,两者之间似乎可以相互抵消。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是将抵消后的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情况列示到报表中,还是将二者分别在报表两侧同时列示。笔者主张采用第二种方式。因为即便是同类的外汇衍生金融工具,其风险也是不同的,因为其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并不相同,二者期限的不同也会使其所承担的市场风险不同,因此,二者权利、义务也不能相互抵消,以“轧差”的方式列示实际上掩盖了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程度。如果采用表外披露的方式,则同样存在着前述问题,即造成表内信息披露与表外信息披露两者之间的结构不平衡和表外信息披露本身的结构不平衡。因此,应采用非轧差方法列示权利、义务方向不同的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以充分揭示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根据相关外汇即期、外汇远期、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和货币互换的会计核算,将有关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统一列示到同一份财务报表中,则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应列示的有关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报表项目如下(表1)所示。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期汇合约”、“应付期汇合约”、“应收货币互换”、“应付货币互换”、“买入外汇期货”、“卖出外汇期货”、“买入外汇期权”、“卖出外汇期权”等项目分别反映了报告日该会计主体参与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反映了会计主体承担的风险;对外币约定事项进行套期保值的外汇衍生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递延即期损益”、“递延远期损益”、“递延期货损益”、“递延期权损益”和“递延互换损益”等项目中;作为投机工具和对已确认的外币交易套期保值的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由于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的损益,以及当期已实现的损益计入损益表的有关费用项目(收益以红字表示)。

表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金融资产:金融负债:

……

…… ……

费用:

应收外汇即期 应付外汇即期

外汇即期损益

应收外汇远期 应付外汇远期

外汇远期损益

买入外汇期货 卖出外汇期货

外汇期货损益

外汇期货清算 (外汇期货清算)

外汇期权损益

买入外汇期权 卖出外汇期权

货币互换损益

应收货币互换 应付货币互换

……

…… ……

三、外汇衍生金融业务表外信息的披露规范

对于外汇衍生金融工具而言,要充分揭示其所隐含的风险,表内披露是远远不够的,以附表或附注的形式进行表外披露是必不可少的。(1)增加附表以外币披露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程序。在财务报表中,企业或银行以记账货币披露了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金额,但财务报表使用者并不能直接了解外汇货币衍生金融工具实际交易的货币币种和金额,因此,应增加附表以实际交易的货币进一步披露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有关信息。附表形式如(表2)所示。(2)增加附表披露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已实现损益和未实现损益。不论是作为套期保值的工具,还是作为投机工具,外汇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都要在各会计期末予以确认,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权益予以递延。所以,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已实现损益和部分未实现损益一并在利润表中反映。为了使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实际盈亏情况,需要进一步区分利润表中的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已实现损益和未实现损益,并反映递延的未实现损益。有关附表形式如(表3)所示。(3)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政策的附注。关于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政策的附注应当包括: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即衍生工具是以公允价值计量,还是以摊余价值或成本计量;外汇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或估计方法等。(4)被套期保值项目的附注。作为套期保值工具的外汇衍生金融工具,应当分别不同币种披露被套期项目的性质、期限、金额,以及使用的套期工具的性质、期限和金额,以使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被套期间项目的内容以及利用外汇衍生金融工具进行期保值的具体效果。(5)外汇衍生金融工具风险及风险管理措施的附注。提供有关外汇衍生金融工具汇率变动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风险等方面的信息,以及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手段,包括交易的授权和内控制度,使报表使用者能够合理地评价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程序。

表2

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明细表

执行汇率 交易日远 报告日远

项目 交易货币 货币金额 期限

(约定汇率) 期汇率

期汇率

应收期汇合约

应付期汇合约

卖出外汇期货

买入外汇期货

卖出外汇期权

买入外汇期权

应收货币互换

应付货币互换

表3外汇衍生金融工具损益情况表

项目 已实现损益 未实现损益 递延的未实现损益

外汇即期合约

外汇远期合约

外汇期货合约

货币互换合约

外汇期权合约

四、结论

通过对以上两个方面的规范,同时结合当前会计披露较完整的上市银行如民生银行的实务,来制定我国的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虽然建立科学、系统的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研究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最终目标,但从外汇衍生金融工具在我国的运用状况和未来发展来看,有关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问题必须以会计准则的形式加以规范。那么,有关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在近期如何进行规范,以尽快发挥会计信息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反映和监督作用,就成为一个更为现实的问题。目前,财政部公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其中应当对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内容(包括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的披露)进行一定程序的规范,使银行与企业有关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首先得到有效的“治理”。外汇衍生金融工具并不具有行业特点,无论是金融行业还是非金融行业,只要其经营活动承受汇率变动的风险,出于规避风险的目的,均可适当进行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因此,从更长远的眼光来看,为保证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无论何种行业均应采用统一的会计方法披露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信息,也就是要最终建立有关的会计准则。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当不断对《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正和扩展,使之能够逐步适用于一般企业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为会计准则的建立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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