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业:农业组织的有效管理结构*--以中国的组织和交易成本为例_农业论文

家庭农业:有效的农业组织管理结构*——关于组织和交易费用的中国实例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组织论文,农业论文,中国论文,实例论文,费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村经济研究

80年代以来,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在农业生产方面获得了成功的发展,人们称其为“中国奇迹”。然而,如果中国要使其不断增长的人口和不断变化的需求继续得到满足,则需在体制结构方面作进一步的变革。建立在新制度经济学基础上的分析表明:交易费用、激励、产权对农业生产很重要。本文着眼于中国的家庭农业,从劳动力、地方管理组织以及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市场这些方面,对这一制度结构方面的最重要的变革及其未来趋势,进行了分析论证。

一、引言

中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对整个世界已具有愈来愈重要的意义。对农业经济学者来说,80年代中国农业的迅速增长及全世界五分之一的消费者生活在中国这一事实,表明了农业对中国的重要性。如果中国经济及其人口仍按现在的速度增长,那么,不仅农业生产还需增长,而且农业的结构还需发生进一步的变革。

本文将从交易费用的视角,针对中国农业生产的组织制度,分析农业生产的组织及其主要的合约关系。简要的历史回顾将揭示中国农业自1978年改革以来在合约关系、激励机制等方面的重要变化。此外,本文还对中国农业的组织管理体制和某些规则进行讨论,并对未来中国农业生产组织的变革提出了思路。

二、农业生产组织

相对于经济生活中的其它领域而言,农业的大规模生产还没能获得成功的突破。尽管不少社会主义国家都存在过许多大规模的国营或集体农场,但近些年的迹象表明,这些国家的农业已开始从大规模经营向小规模经营转变。将农业生产建立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是不少文献讨论的一个论题,在农业经济学的一些论文与教材中,常常可以找到这样的表述:“家庭农业在中国的复苏以及在世界各地的普遍存在,在于这种组织能够适应农业生产的自然特性以及对劳动需求的特性。这种劳动的组织和自然的有效结合,使家庭农业在许多国家中获得了成功”(Apedaile和Zhang,1989,373)。契亚诺夫(Chayanov)曾论述了家庭组织农业生产的优越性, 他认为农民具有很大的“自我利用”潜能(1966,XVI), 他们甚至于可以不雇佣任何劳力和不以利润最大化目标来经营。事实上,契亚诺夫所讲的农民,在现代家庭农场中依然能够找到(Ellis,1988,Casson和Crow,1988)。

从交易费用的角度看(这里运用Matthews的交易费用定义,“交易费用主要是由合约缔结的费用与合约缔结后监督、实施的费用所组成。与生产费用不同,交易费用是缔结、履行合约的费用”,1986,906 ),解释略有不同。泊拉克(Pollak)认为,“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农业劳动往往不是集聚在某一固定的空间,因而它会带来劳动控制和监测的困难,因此,家庭农业是解决这一难题的组织途径”(1985,591 ),不然的话,农业劳动合约执行的交易成本就会大大增加(详细讨论参见Barzel 1985年的论文),原因很显然, 在农业上将单个劳动者的努力程度与其产出直接挂钩,往往不易做到。泊拉克还指出,家庭组织的灵活性能适应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斯契密特(Schmitt,1991 )从交易费用经济学和昂贵的劳动合约关系出发,进一步指出了家庭组织在这方面的优势和兼业农业存在的理由。

事实上,农业生产的管理组织结构也是一种体现资本和劳动在内的剩余索取结构。但如果在这样的结构中,存在交易费用较高的劳动合约和不确定的环境(如产量的不确定,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政治和农村社会的不确定等,Ellis,1988,100),那么,按固定的分成率来确立这些合约关系并不是一种理想的选择。

图一、农业生产中的成本关系

图一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农业规模结构的特性。假定忽略农业中的交易成本(主要是劳动合约的控制成本),则农业存在大规模生产的经济性,但是,如果考虑到交易费用因素,并且这种交易费用具有随雇佣劳力(即超出家庭劳力使用范围)的增加而剧增的特点,那么家庭农业的组织形式和相应的经营规模是合适的。此外,这时候劳动力与资本的价格比率对家庭农业的规模将起重要作用。在劳动力相对廉价的地方,比如中国,农业生产会被组织成规模较小的家庭农场。而在美国,劳动力相对昂贵,则会存在大规模的家庭农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单纯从交易费用角度来考虑,似乎农业应追求资本的密集型而不雇佣劳力,这样,交易费用相对于整个生产成本会微不足道。但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在劳动力相对便宜的地方,恐怕雇佣劳力的农业反而会变得有利,因为此时使用资本的代价会较大。

三、中国的农业改革

同许多社会主义国家一样,中国农业在改革之前也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中国农业在1949年以前是以小型的家庭农场为主(其平均规模,北方为2公顷以下,南方为1公顷左右),同时也存在一些封建地主所有的大农场。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没收了地主的土地,土地成为公有,并分给了无土地的农民。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国家逐步将分散的农民组织成合作组织。尔后又发展成为人民公社。由于家庭经营被转变成为集体经营,所有的农业土地(除少量的自留地外)按村为单位集中在一起。农民报酬的支付,则是以其在集体中所付出的劳动时间为依据,年底时,根据集体合作组织的净收入(扣除上交的税收和集体的积累以及公益金)和集体成员的总劳动工分,求得工分值,农民据此获得相应的收入。1958~1978年的实践表明,这一体制的效率并不高,生产效率很低,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农民的努力程度不能与其收入的多寡直接挂钩,因此,农民缺乏努力工作或干好工作的激励。

1978年底,党中央着手农村改革,其中最为重要的举措是逐步恢复农业的家庭经营。农业经营从“包干到组,联产计酬”变为“包干到户,联产计酬”,直至转变成土地直接承包给农户的“大包干”体制。在这一新的体制下,生产队与农户签定了5 年期的承包合同(以后又延长至15年),每个农户根据其家庭人口、劳力或家庭人口与劳力的比例,获得承包土地。承包收入除上交一定的农业税和集体储备金后,归承包者所有,而相应的投入,如肥料、种子等则由农户自己承担。这一体制也在国营农场中引入,即在国营农场的框架下,将土地承包给职工家庭,建立大农场中的家庭小农场(Apedaile和Zhang,1989)。

中国的家庭农场规模并不大,平均在0.6公顷左右, 东北地区规模较大,在1.29公顷左右,西北地区为0.92公顷,沿海和西南地区的户均规模则在0.35公顷左右(据1991年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推算),70%以上的农户经营规模不足0.66公顷(牛若峰、陈吉元,1992)。对浙江省农村观察点西蜀村的一项调查表明,有相当多的小规模经营农户(0.2 公顷以下)属于自给型(生产的自给部分占其产出的80%以上),而规模在0.5—0.7公顷的农户,市场(包括政府收购)出售份额达70%左右,这部分农户具有市场导向的性质,至于处于中间状态,规模在0.33公顷左右的农户,市场出售份额达50%左右。按照这种划分,该村的总体情况是:自给型农户占15%,中间过渡型农户占66%,市场导向型农户占19%,这一格局基本上反映出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正在促使农户经营从自给型逐步向过渡型和市场导向型转变(Zhang,1992)。

四、激励和交易费用

如前所述,农业生产中两个主要的合约关系是资本和劳动,由于农业劳动监督费用高,按固定报酬率来雇佣劳力,往往效率不高。由Dong和Dow(1993,549)所作的一项研究表明,在集体经营农业的时代,“大约有20%的工作时间是用于监督。”此外,“由于自然和技术因素的制约,农业对资本缺乏引力。”(如:生产周期性,收益的变动性,产量受损的高风险性,监控的困难性等等,Ellis, 1988 , 51 ; Eggertsson,1991,178—179,也提出了相同的论点。)因此,在农业中缔结“闭合”式的资本合约,既费力,又缺乏诱惑力,而如果劳动和资本合约是相互“打通”的,则意味着同一个人可以拥有两种剩余,即他既可以充当资本投入的剩余索取者,又可以成为劳力投入的剩余索取者。所以,从交易费用的角度看,许多农业生产的自然组织常常是那些仅依赖于自己的资本和劳力的个体(或家庭)农业组织。这种组织不会面临缔结资本或劳力合约的困惑,当然,这并不必然意味着拥有土地这一农业基本生产资源的所有者也必定是农业的经营者。

如果土地所有者本身并不适合从事农业,那么,将土地租让给别人来经营是一种常见的选择。张五常(Cheung)论证了土地分成合约比固定工资合约和固定租率合约的优势。在亚洲,普遍存在不同形式的分成制合约,尽管“从总体看,分成制基础上的合约关系比起固定工资合约,其交易费用可能更高(主要是讨价还价的程度和执行合约的成本较高)(Cheung,1969,25),但对交易双方来说,分成制合约能够提供比其它合约方式更大的激励机制和风险处置能力。在分成制下,不仅农民可以从增收中获取自身收益,而且土地所有者也会由此而获得更多的收益(见Keijiro等的讨论,1992)。

中国的农业改革也涉及这些方面。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或集体)将土地承包给农民,农民以上交农业税和集体提留的形式而不是租金的形式向土地所有者交纳一部分收入,这可以看成是对土地使用的一种偿付和收益的分成,但这种分成基本上属于固定分成制的形式,对农户具有较大的激励。改革已获得明显的成功,国民经济稳步增长,农民纯收入在1952—1980年期间年增长3%,而1980—1994年间则平均增长7%,农村社会总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80年的33%上升到1992年的46%(引自1993年《中国统计年鉴》)。但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农民收入的增长,愈来愈依赖于非农产业的发展,如1990—1991年期间农民收入增加额中有近70%是来自于非农产业,兼业农户在同期中增加了4.5%(Sun,1992,11)。

麦克米兰(McMillan,1989)等人还得出了中国农业激励机制变化的另一个重要标志,这就是:“就完成某项工作任务而言,在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人们只需付出相当于人民公社体制下56%的努力”(1989,782),这表明改革以后农民工作的效率几乎提高了一倍。

总之,中国农业生产的组织结构由于改革而获得了制度结构改善的益处,与改革前的农业经营体制相比,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不仅提高了劳动效率,而且明显节省了交易费用。

五、行政组织结构

中国的行政层次结构包括5个等级,即国家,28 个省(不含直辖市),2000左右个县,4.8万个乡(镇)和80.21万个村(1994年)。改革不仅涉及农业部门,而且也触及行政管理和决策体制,其特点是省一级增大了独立性,垂直的联系与控制相对减弱。

就农业而言,村一级无疑是很重要的层次。每个村设有行政性和生产性管理组织,两者常常融为一体。改革已要求政企结构相分离,农民应有权选择自己的村领导。生产队有权发包属于村一级的土地,一旦村(或生产队)与农户签定了承包合约,土地使用权便属于农户。第一轮合约一般为5年,通常可以延长,第二轮合约已延长至30年, 但土地如果不被耕种或利用不当时,村级经济组织有权干预。尽管大多数农民不太可能从村级组织直接获得更多的土地,但他们有权转让土地的使用权(这种转让需经集体组织认可)。改革以来的新农业政策所形成的体制已运行了18年,但与此同时,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结构——具有明显政治和行政倾向的制度结构,在农村仍然存在着,两种制度结构并存,共同对农村经济运行产生影响作用。

在中国,还存在其它与农民相关的规则,集中表现在城乡居民的福利差异,农民往往难以获得城市居民在就业、居住、医疗、入学等方面的福利待遇,这给农民进城带来了困难。然而改革以来,不少城乡分割的政策和规则正在逐步消除,现在,农民已能够在城市中谋业,但由于待遇方面的差别还没有完全消除,农民在区域间的流动依然是有限的。

如上所述,中国农民的农业家庭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自给性,因此,从总体上讲,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很强(尽管地区间存在差别)。这意味着,与农业经济部门有关的市场机制与基础(如加工,要素供给,劳务,基础设施等)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尽管近些年在经济发达地区已出现了一些农民的合作组织,但农业的产前产后服务,基本上仍以村级组织为主来提供。

按照诺斯(North,1990)的制度分类,除了土地所有关系外, 中国农业生产方面的正式制度结构可以说是比较清晰的,但也存在一些非正式的制度约束,它们通常以传统的地方行政体制结构形式和地方的传统与习俗的形式来影响农业的生产和经营。

六、未来的中国农业组织

一些基本判断可以作为讨论未来中国农业组织的背景。即:今后若干年内,中国经济将继续以较快的速度增长;预期人口也要继续增长,但增长速度可能要放慢(80年代以来的人口增长率为年均1.4%); 在20年内,老年人在人口中的比重要提高,而年轻人的份额会减少;预计食品需求会有所增加,但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还需进一步分析;大部分人经济条件的改变,也会改变食品需求,但这对基本食物生产的影响,目前还不清楚。

中国的全面发展对农业生产组织将产生什么影响?从图一可知,其结果将主要取决于资本与劳动的价格比率、规模的经济性以及农业方面的交易费用。Huang(1992)对90年代的中国农业劳力剩余作了预测, 按照Huang的分析,90年代中国农村吸纳剩余劳力的能力将下降。 如果迅速增长的经济领域不能吸收廉价的劳动力(比如,由于政治或其它方面的原因,农村人口不能流入大城市),则农村剩余劳力将会扩大,现有大城市本身存在的问题,如污染、失业以及社会治安等,决定了其难以吸纳大量的农村劳力,为此,发展农村经济仍应是政府鼓励的一项工作。

由此,未来中国的农业组织将面临两种不同的情景。假定农村经济发展受阻,在这样的情景下,中国小规模的家庭农业格局的继续存在将是合乎情理的。首先,劳动力仍然对资本具有竞争力;其次,大多数农民不容易在非农部门找到工作(即:农业劳动力机会成本低);再次,与第二个原因相关,如果农民对风险是规避的,那么他们与其是离开土地,去过那种可能性不大的高标准生活,勿宁继续从事农业,去过稳稳当当的水平不很高的生活。在这样的情景下,资本将会流入国民经济的其它部门,东南沿海地区的工业将会消化大量的资金,而私人或国外的资本似乎不太可能去投资于使普通农民能受益的农业生产部门。

上述推断表明,在第一种情景下,未来中国农业部门的结构变化将是不大的。目前,不少农村正在调整农户土地经营规模,推行适度规模经营,但如果低效率的农户或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农户不能获得其它收入的来源或补偿,则这种调整会具有极大的难度或得不偿失。

从另一种情景看,如果中国努力发展新城市或扩大农村小城镇的规模,并以此来吸纳大量的劳动力;此外,如果整个经济仍将持续增长,并且继续扩散至农村地区,那么,人们可以推断,农业部门会取得迅速发展,农业的结构也会实现预期的变化。

撇开这两种情景,未来中国农业生产的一个重要问题将与土地合约有关。目前,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在此基础上,还需建立具体的产权关系(以有效的合约或证书形式表示),这包括土地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售权等,只要这些关系是明确的,决定土地资源有效配置的因素就不会仅局限于所有权。目前农村中大多数的土地合约期已经被延长,这对于农户农业生产的长期投资与生产计划是必要的,但一些村级集体组织对土地使用以及合约转让的最终决定权,对农民来说是增加了不确定性,这将导致较高的交易费用。

上述分析表明,如果农民缺乏向农外转移的可能性,中国农业部门的未来结构将不会变化很大,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构造顺畅的产权委托与转让关系以及运作这种转让关系的地方市场,是极为重要的。与此同时,还需建立相应的司法制度。土地合约市场和相应的司法组织(诉讼与受理等)不宜建立在村一级层次上,建立在国家这一级层次上,运作起来也不会很有效,最理想的层次应该是建立在县或乡一级层次。

七、结论

由于农业的自然生产特殊性,经营规模的易伸缩性和劳动合约方面的高交易费用,能够将资本剩余和劳动剩余的索取融于一身的组织形式是农业中最理想的组织形式。从这一意义出发,家庭农业的组织管理结构将仍然是中国占主导的农业组织形式。家庭农业的规模、结构变化以及从技术创新中获得收益的可能性将与中国总体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如果农民具有真正理想的从事农业的机遇(如:如果对农业劳动力存在实际的需求),那么,这会加快农业结构的变化,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和促进技术进步。此外,能否提供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制度结构和建立土地使用权有效运作的市场,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上述条件均不具备,则中国的家庭农业规模将依然是很小的,其结构变化也将是不大的。

* 本项研究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资助,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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