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构主义:社会问题理论研究的新视角_建构主义论文

社会建构主义:社会问题理论研究的新视角_建构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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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有一本很有影响的社会问题理论教材,该教材追踪美国社会问题理论研究的历史进程,曾多次修订再版(Rubing & Weinberg,2003)。在该书1971年第1版中,作者总结美国社会问题研究有五种理论视角,到1995年该书第5版时已增加为七种。每一种理论视角在理论解释和经验研究上都有一个相应的占据主流地位的历史时期:1905-1918年,为社会病理学时期;1918-1935年,为社会解组论时期;1935-1954年,为价值冲突论时期;1954-1970年,为越轨论和标签论时期;1970-1985年,为批判论时期;1985年到现在,为社会建构论占主导地位的历史时期。

关于社会建构论或社会建构主义的理论主张,国内讨论更多地集中于科学社会学这一领域。在西方,特别是在美国,社会建构论对社会问题的研究,已提出了一套全新的概念范畴和分析框架,它在很大程度上异于对社会问题的常识性理解和传统的研究视角,它代表了社会问题理论研究的新转向。本文就近年来西方建构主义视角对社会问题的研究作一初步分析,以期对推进我国社会问题理论和实证研究有所启发。

一、社会问题建构论研究的兴起

建构主义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的认识论和思维方式,它所指涉的是这样一种思想,即人类不是静态地认识、发现外在的客体世界,而是经由认识、发现过程本身,不断构造着新的现实世界。作为一种社会学理论范式,经典时期韦伯的行动社会学、现代的现象学社会学和常人方法论、当代的结构化理论和实践社会学,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建构主义的研究取向(沃特斯,[1998]2000:7-8)。1966年,Berger和Luckmann的《社会实体的建构:知识社会学纲领》一书,是对建构主义理论的经典阐述。自此,建构主义作为一种反实证主义的学术思潮和运动,向许多学科研究领域蔓延(苏国勋,2002:4-13)。上世纪70年代后,社会建构论所研究的主题不断扩大。“X的社会建构”这一公式化的陈述被应用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对科学知识、精神疾病、新闻报道、性别问题等个案研究已日益普遍,这无疑启发了社会学家对社会问题进行建构主义理论的整体思考(Best,2002:699-706)。

其实,认为社会问题不是一种社会结构的对象存在物,而是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构成的,这一观点在上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学界已开始酝酿和阐述(张敦福,1997:28-30)。当时有关这方面的研究集中在越轨行为,最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是Becker《局外人》(1963)一书。Becker认为越轨不应简单等同于行为人对规则的破坏,而是社会对行为人如此标定或定义的结果。这一研究成果被称为社会标签理论。美国著名的社会互动理论家Blumer将这一研究思路拓展到整个社会问题理论的反思上。Blumer(1971:298-306)在《作为集体行为的社会问题》一文中写道:从客观状况的性质和构成要素入手定义或研究社会问题,这代表了对社会问题基本性质认识的一种方向性错误。“是集体定义,而不是客观构成,决定了某一状况是否以社会问题的形式存在着。”社会学家只有通过研究集体定义的过程,才可能了解社会问题的起源、发展演变和最终的命运结局。1975年,另一位美国社会学家Mauss(1975)在《作为社会运动的社会问题》一书中,更直接地从社会运动过程的角度探讨了社会问题。在该书中,作者认为社会问题经历的运动历程并不能用客观状况的变化(如问题危害性恶化或得到改善)进行解释。

上述研究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强调社会问题现象具有不依赖于“有问题的”客观状况的自我构成属性和活动特征。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美国两位社会学家Malcolm Spector和John Kitsuse于1977年发表了《建构社会问题》(Constructing Social Problems)一书(Spector & Kitsuse,1987),这似乎是当时理论发展的必然产物。尽管如此,许多社会学家还是认为该书代表了社会问题理论发展的重要突破,是社会问题理论研究的一次重要转折(Loseke,1999:192)。《建构社会问题》一书经典地阐述了社会问题的建构主义理论研究范式。在这一范式的指引下,美国社会学界主要以《社会问题》专业期刊为阵地,发表了一系列相关理论和实证研究文章(Rubing & Weinberg,2003:282)。1985年,社会学家Schneider应邀在美国《社会学年评》上发表了一篇重要的评述性论文:《社会问题理论:建构主义的研究视角》(Schneider,1985:209-229)。文章对社会问题建构主义研究进行了系统的评论和总结,论文后附列了一百多篇有关社会问题建构主义研究文献。这篇文章的发表,标志着建构主义进入到了社会问题理论研究的主流学术话语中。这也许就是社会问题建构论以1985年为起始年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问题建构论研究的新取向

每一种研究都预设了自己的本题论和方法论立场,这些立场构成了具体的研究范式。为了便于分析,我们把上述社会问题研究的七种理论视角归结为三类范式,即“社会事实论”、“社会定义论”和“社会建构论”范式。通过不同范式的比较,更容易了解建构主义对社会问题研究方面所实现的新的理论转向。

社会病理论、社会解组论、越轨论和批判论,都可归为社会事实范式名下;价值冲突论和标签论,属于社会定义范式;而Spector and Kitsuse所阐释的是“建构论”研究范式。这些理论范式主要围绕以下三个问题进行争论:①如何解释社会现象的问题性质(本体论立场)?②如何研究社会问题(方法论立场)?③研究者在社会问题研究中扮演何种角色(研究者的角色定位)?

社会事实范式认为社会现象的问题性质存在于客观的社会性事实中,这些社会性事实往往如其理论名称所指,表现为某种社会病态、社会结构解组、功能失调、群体冲突或行为失范等状态。研究社会问题,就是要研究这些问题事实的成因、危害、后果及对策。社会学家在这方面的研究为发现潜在的社会问题提供权威性的判断,为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客观的科学知识。迪尔凯姆和默顿的社会问题研究,都是社会事实论范式的典型代表。

社会事实论范式采取实证主义的研究进路,一直是社会问题研究的主流范式。价值冲突论最早对这种研究范式提出挑战,并启发了人们对社会问题主观性质的思考。上世纪30年代,一些社会学家就指出,社会问题现象中不仅有事实要素,同时应包括主观态度和价值因素(Waller,1936:922-934)。Fuller和Myers在上世纪40年AI写作的一篇文章中就明确提出(Fuller & Myers,1941:320-328):“每一个社会问题都由客观状态和主观定义所构成。”“对于一项社会问题构成而言,客观状态是必要条件但并不充分。”上世纪50-60年代兴起的标签理论,对社会问题的定义特征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定义论范式认为,社会学家不应在问题事实,而应在社会成员的问题定义现象中去探究社会现象的“问题”属性。标签理论的研究说明,对社会问题下定义不是一个学理问题,而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实。社会问题的定义权不是由权威的社会学家,而是由权威的社会机构运作的。

Spector和Kitsuse的“建构论”范式,是在对上述两大理论范式进行批判的超越中产生的。社会事实论范式往往把社会问题看作是既定的或给定的,是社会事实本身所具有的一种属性。这种理论不能合理地解释为什么具有同等危害程度的社会事实状况,有些被列入为社会问题,有些不会被列入为社会问题。一种客观事实成为社会问题,不是由事实自身可以自我说明和解释的。社会定义论范式局限于越轨行为的研究,难以为所有社会问题现象提供统一的理论基础,而且,定义论范式缺乏对社会问题定义过程及定义权斗争的深入研究。Spector和Kitsuse认为,社会问题既不是一种问题自明的客观状态,也不是贴了问题标签的社会行为。社会问题,应当从问题被定义的活动及其社会过程中进行说明。

Spector和Kitsuse认为,对社会问题的传统研究出现偏差或没有取得实质性成果,是没有对社会问题的常识见解和专业使用作出区分。Spector和Kitsuse(1987:75-76)对社会问题进行了如下经典的界定:社会问题是“个人或群体对其所认称的某些状况主张不满,作出宣称的活动。”社会问题理论研究的中心议题,是“要对宣称和回应宣称活动的出现、性质和持续过程作出解释”。

Spector和Kitsuse(同上)对社会问题的概念表述及其之后的具体研究,有三个方面不同于传统的研究:①社会问题是作为一种社会活动(activities)或过程(process)而存在的,而不是作为对象性事实(facts)或状况(conditions)存在的。Spector和Kitsuse把这种活动命名为问题宣称活动(claims-making)。“宣称活动总是表现为某种形式的互动,是一方向另一方就其所认称的状况提出应当采取一些行动的要求。”正是通过这种活动和过程,一些状况被断言是“有问题的”,而且被定义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既然成为社会问题的基本因素是这种活动过程而不是某种状况,那通过研究状况去说明和解释社会问题是徒劳的。这正是传统社会问题研究所犯的一个基本逻辑错误。②研究社会问题,只需研究问题宣称的这种活动过程及机制,不必对所宣称的对象——事实状况进行描述和解释。“我们感兴趣的是建立(社会问题)宣称行动的理论,而不是某种(社会问题)状况的理论。”(同上)状况是否真实存在对于社会问题的分析其实无关紧要,重要的是状况是否被认为是存在的。社会学家应从社会成员的视角了解其所认称的状况(putative conditions)是什么,而不是了解社会学家所坚持的所谓客观状况(objective conditions)是什么。这一点,体现了社会问题研究关注点的重要变化。③社会学家应在参与还是研究社会问题活动之间作出区分。作为参与者,社会学家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可进行问题宣称活动,如宣称“某某状况是一个社会问题”;作为研究者,社会学家研究某一状况是如何被宣称成为社会问题的活动过程,研究不同社会行动者(也包括社会学家)对这一过程的参与及其影响作用。但对这种宣称内容进行事实根据的验证,不应包括在社会学家研究社会问题的课题的范围之内。一方面,一项宣称有没有事实根据不是社会问题现象构成的基本因素;另一方面,对宣称的验证往往是有关方面专家或政府机构的职责,超出了社会学家专业知识和能力范围。传统社会问题研究一直以弄清问题的事实真相作为自己研究目的,这其实是一种难以企及的研究目标,从而也就导致了整个研究领域的偏误(即以研究各种事实状况,代替对社会问题现象的研究)。

Spector和Kitsuse所阐述的社会问题建构论主张,其实与上世纪80年代西方社会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研究转向是一致的。由于受到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影响,这一时期的研究者更加注重对社会生活过程、社会行动的意义阐释及符号权力等社会生活构成性质的研究,而不是在传统实证主义的主-客二元范式指引下强调对客体对象本质的分析和社会生活各种决定论原则的探究。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布迪厄的结构主义建构论、福柯话语-权力理论均不同程度体现了建构主义的理论思想,而且,Spector和Kitsuse只是集中阐述了社会问题建构论的理论主张,在具体的现实社会问题方面,西方一些社会学家关于性别和环境等问题的社会建构的研究,已体现出该理论独特的解释力。

上世纪60年代盛行的性别问题生理决定论认为:影响性别的生理因素有三大类:染色体、荷尔蒙和大脑结构。生理决定论观点的口号是:“生理即命运”。这种观点认为,人生而有荷尔蒙、解剖学和染色体的男女不同,男性表现出男性气质的心理特征,女性表现出女性气质的心理特征。性别的生理特征注定影响性别的心理和社会特征,社会应当维护这一自然秩序,保证男性拥有统治地位,而女性维持其服从地位。上世纪70年代在女权主义运动推动下出现的性别社会建构论,否定性别与性差异的本质性质,主张从社会活动过程、社会制度和社会文化中解释两性区别。社会建构论中比较温和的观点是:性别是以生理性别为基础的社会建构,个人生而为男为女,并没有天生的性别认同,他们是在成长过程中获得性别认同,在经过社会的建构之后才成长为男人和女人的。社会性别就是将一个社会建构的类别加在事先确定的生理性别的身体之上,它会随着时间和文化的不同而改变,因而社会性别是社会和符号的创造物(李银河,2005)。在性取向方面,社会建构论认为人在本质上也没有同性恋、异性恋、双性恋的区别,是社会文化因素压抑了一些感觉,表达了另一些感觉而已。后现代主义者福柯([1984]2000)认为:性与社会生活不平等的权力结构共存,是话语的产物,在性实践中不断被强化。

同样是在上世纪70、80年代环保运动的推动下,有关环境问题的社会研究成为西方社会学研究的热点。其中,环境问题的政治经济学首先假定环境问题的客观存在,然后重点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后果,体现了环境问题事实论的研究范式。而环境问题的建构主义视角,侧重分析环境问题的社会建构过程。其代表人物汉尼根(Hannigan,J.A.)认为:公众对于环境的关心并不直接与环境的客观状况相关,公众对于环境的关心程度在不同时期也不一致。事实上,环境问题并不能物化自身,它们必须经由个人或组织的“建构”,被认为是令人担心且必须采取行动加以应付的情况,这才构成问题。汉尼根分析了环境问题建构的历史进程及其建构机制。他认为:现代社会的两个重要社会设置——科学和大众传媒,在建构环境风险、环境危机以及对环境问题处理对策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洪大用,1999:83-96)。由此可见,性别问题建构论,将过去被认为是自然的、天赋的、不可改变的性别特征,重新定义为不固定的、可塑的和开放性的。环境问题建构论,首先对环境问题如何才能“客观”地存在于社会公共领域进行了探究。总之,建构理论认为:社会现象的问题性质,不是或不仅仅是被客观状况所决定,它同时也是被社会性地建构出来的。建构主义在很大程度上不断“解构”着基于实证主义理念形成的各种“正统共识”,启动并参与到了有关社会现象决定论与建构论的两极争论之中。

三、社会问题建构论研究的启示

(一)建构主义提出了新的研究问题,深化了对社会问题现象之性质的认识

传统的客观主义和建构主义都研究社会问题(social problems),但他们所研究的问题(research questions)各不相同,这是因为他们的理论关注点本来就截然不同。客观主义所关注的研究问题是:社会问题怎样在对象事实中客观存在着?它会造成什么样的危害?建构主义所关注的研究问题是:这个被指称为问题的事实或行为是怎样引起社会关注并进入公共话语空间的?它又是如何在不同的公共空间被宣称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的,它需要经历哪些阶段或过程的建构?建构主义秉承现象学本体论的一个基本预设:社会现实是以解释过的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呈现自身的,而对社会现实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在不断建构着新的社会现实。这个本体论原则同样适合于对社会问题基本性质的认识。我们每个人作为普通行动者(包括社会学家)周遭最多的是一些“个人烦恼”。我们看到、听到、感触到所谓大量的社会问题,都是文本的、话语的、图像的,都是经过不断诠释和宣称过的,其中有知识、权力、利益、资源、意识形态等各种社会、文化和制度等因素的介入。用现象学语言描述,客体世界至少经历过“一级建构”才呈现在我们面前。实证主义研究实际上进行着社会现实的“二级建构”,但研究者并不自觉。在这个意义上,建构主义理论体现了反思社会学的研究品格。

建构主义往往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回答自己的研究问题,研究的核心概念是问题的不同定义和宣称活动,传统研究中作为核心概念的客观状况在建构主义研究中只是作为这种活动的对象而被指涉。我们从美国社会学协会社会问题分会的专业期刊《社会问题》所列出的几篇文章的题目上,也可说明上述研究的特点。如“全球变暖作为一个社会问题面临的挑战:保守运动反宣称行为的分析”(Mccright & Dunlap,2000:409-522)。该文认为:上世纪90年代早期经过环保主义运动,使全球变暖已成功地被定义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但90年代后期来自保守主义的反宣称(counter-claims),则正在使全球变暖“非问题化”,因而社会问题是一个充满定义权争夺、不同意义赋予和竞争的过程。另一篇文章“理据与行动:社会问题生命周期的个案研究,以1946-1990人口过量增长为例”(Wilmoth & Ball,1995:318-343)。该文对1946-1990年间美国《期刊读者指南》(RGPL)所收集的1683篇有关以人口为主题的文章进行抽样并作内容分析,研究发现:不同时期、不同的行动者提供的理由和论据的变化(而不是人口增长的“实际”变化),左右着人口增长问题之议题选择及其行动策略。另一篇较早用建构主义视角探讨越轨行为并产生了很大学术影响的论文是:“发现被虐待的儿童”(Pfohl,1977:310-323)。作者研究美国有关资料得出结论:上世纪60年代虐待儿童问题之所以突然受到广泛关注,其中负责透视的儿科医师扮演了重要角色。他们大声呼吁关注儿童受虐综合症,并不仅仅是发现了虐待儿童的医学证据(虐待儿童的事实其实并不一定非要医学来作证明),更多是出于维护和扩大自己职业利益的考虑。这样的研究证明:一项行为是否被界定为越轨,不在于行为对规则的破坏,或受害者受害程度的大小,关键是有发言权的人在其中有多大的利益关联。

(二)建构主义引入新的分析概念,扩展了社会问题研究的新领域

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1959]2001)对个人烦恼和公众问题的划分确实体现了社会学的想像力,这也可看作是建构主义研究的最早尝试。因为建构主义研究的一个基本议题就是个人烦恼如何转换(亦即建构)成为公共问题。这一转化和建构绝不是个人烦恼量的积累,而是包含了复杂的社会机制和过程。建构主义直接用“社会问题竞争”一词描述不同社会状况或同一社会状况在不同公共空间为取得社会问题的资格而争夺社会关注、争夺问题合法性及问题不同定义权的斗争(Hilgartner & Bosk,1988:53-78)。社会问题的竞争意味着社会问题的建构也有成功和失败的区别。成功的社会问题建构意味着社会问题的讨论进入到了公共空间,引起公众特别是政府机构的关注,从而进入了政府的政策议程,有可能获得政策安排。建构主义在这方面有许多的理论探讨和实证研究,如loseke(1999)在一本专著中,从问题宣称的内容与形式,深入探讨了如何成功地建构一项社会问题。这是一种对社会问题的应用策略性分析,旨在说明社会问题活动也有一个如何“包装上市”的过程。Best(1987:121)在一篇论文中认为:问题宣称是一种劝导和说服性活动,可进行修辞学分析。他建立了一个修辞学分析框架,研究美国儿童走失问题的建构策略。自此,对社会问题宣称话语进行修辞学的分析,成为建构主义常用的一种研究手法。

社会问题的建构不仅需要公共话语和行动空间,同时也需要经历一个时间过程才能获得足够的支撑,建构主义用“社会问题生命周期”的概念来描述这一过程。社会问题的生命周期是指社会问题活动在一定时空框架内表现出来的动态的模式特征。对社会问题进行生命周期的分析,就是具体描述和解释作为个案的某一个社会问题的成长历程,它在社会公共空间的出现、鼎盛、消失的不同阶段;同时考虑社会问题成长环境(制度环境、文化环境)中不同社会行动者的介入及其所发挥的影响力量。西方有很多学者利用这一概念工具研究某一具体社会问题活动在一定历史跨度上的起伏变化(Wilmoth & Ball,1995)。中国台湾学者萧新煌(1984:217-248)曾用社会问题的生命循环分析了台湾的消费者问题。他认为社会问题经历了发端、集结、制度化、削弱、消失五个阶段。社会问题生命周期为描述社会问题的动力学特征提供了一个富有启发性的概念工具,也进一步强化了建构主义对社会问题现象的解释力。

(三)建构主义启发了社会问题研究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如前所述,建构主义认为在社会问题研究中,对研究者的角色进行区分和定位很重要,否则就会出现逻辑上的混乱。如“贫困是一个社会问题”,这是一个典型的社会问题宣称形式。作出这种宣称的可以是专家学者、普通民众、政府官员、有关职业人员与大众传媒等。作为普通行动者和政策从业人员,自然关心的是“贫困的实际状况”,但作为社会问题的研究者,应当研究的是“贫困是一个社会问题”这样的宣称活动,而不是研究“贫困的实际状况”。研究贫困的实际状况并不是没有价值,但建构主义强调的是:作为状态的“贫困”现象与作为问题的“贫困”现象,它们分属不同的研究主题。这是社会问题建构论与传统的功能论在研究路径上的一个基本区别点。

建构主义的研究发现:专家学者只是问题宣称的其中一员,他们并不比其他问题宣称者更有权威、更真实。传统的功能主义者(如默顿)赋予社会学家发现潜在社会问题、识别虚假社会问题的职责,这实际上犯了布迪厄所言的“学究谬误”(布迪厄、华康德,2004:8),即以学者的话语逻辑代替了行动者的实践逻辑。

研究行动者的实践逻辑,更需要采取和吸收符号互动论、现象学、常人方法论、解释学、批判论及后现代主义所开辟的一些研究方法。对各种形式的文本进行内容分析、对不同行动者的宣称进行话语分析,以及大众传媒的研究方法、探讨意义赋予的架构分析(frame analysis)方法,所有这些多元化的研究方法不断地被建构主义所采用(Maynard,1988:311-334)。这些研究方法主要不是研究社会事实的因果逻辑,而是探究社会集体行动的解释逻辑。社会行动者怎样看待、解释这个世界,赋予这个世界以怎样的意义,这比世界本身更为重要。或者说,至少与社会学家眼中的世界同等重要。其实,在当今不断现代和后现代的社会里,传媒话语比学术话语,对于广大公众,包括政策决策层,似乎更为“真实”、更具有影响力。专家学者所看到的世界,有可能也是经过大众传媒过滤了的世界。建构主义方法论启发我们:社会学研究社会问题时,应当努力研究的恰是社会问题“现象”是怎样呈现出来的,而不是一味地去考察所谓问题的“真相”是什么。一直作为社会学研究“看家法宝”的问卷调查法,在建构主义研究中并不受多少青睐。因为在问卷调查中,问卷设计本身已包含了研究者对事件先入为主的解释架构,据此所调查到的东西都是这个架构下被调查者的“个人烦恼”的有限表达而已。

(四)建构主义对社会问题的研究,也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大凡社会问题,往往都需要动用政策资源加以解决。传统社会问题研究者认为,客观状况决定政策的选择,因而社会学家应基于事实,给出有关问题处理的所谓科学对策或建议。建构主义认为:社会政策的安排和选择与问题如何被建构密切相关。Schneider和Hellen(1993:334-348)用建构主义理论很好地解释了政策目标群体的不同建构对公共政策制定和社会资源分配所产生的重要影响。不同群体对社会的影响力有大有小,社会对这些群体形象的建构可以是正面或负面的。从这两个维度,可对社会群体作如下分类(参见表1):

表1:社会建构与群体影响力

群体影响力

强弱

社会  正面

强势群体(advantaged group)

依赖群体(dependents)

建构  负面

抗争群体(contenders) 越轨群体(deviants)

上面的“依赖群体”大体相当于我们国家所言的“弱势群体”。很明显,将社会人群归类为不同的群体,将直接决定政府部门以何种方式架构(framing)“他们的”问题,并以何种公共政策资源加以处理和解决。强势群体,在这一过程中,意味着获得更多资源和利益,因而政策必然是优惠性的;弱势群体,会得到社会的怜悯和支持,政策是支持性的;越轨群体,政策是惩罚性的;而对抗争群体,政策往往是对话和妥协的结果。以我国外来人口为例,上世纪末我们更多的是把外来人口与越轨、影响社会治安的形象联系在一起,因而对外来人口出台的政策基本上是防范性的管制。本世纪初,在弱势群体话语的流行下,人们把外来人口逐渐归类为弱势群体,更多注重他们权利的保障问题。如外来人口就业平等、子女入学,甚至连外来人口夫妻生活和性需求,也成为一个受到不断讨论和关注的问题。这与上世纪末“盲流”、“三无人员”、“收容遣送”的刻板印象相比是一个不可否认的巨大进步。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建构主义也只是一种理论视角,它使我们看到了被实证主义研究所遮蔽的东西,凸现了实证主义所隐喻的东西,但我们也不能因此全然抛开或代替实证主义所研究的问题和研究价值。实证主义研究了作为结果(事实)存在的社会问题,而建构主义则研究了作为过程展现的社会问题。正如布迪厄认为的,社会世界就像“过着一种双重生活”,它以“初级客观性”和“次级客观性”两种方式存在着(布迪厄、华康德,[1992]2004:6),由此对社会世界产生两种不同的解读:其一为社会物理学的解读,从外部把握世界,无视处于期间的人们各自的看法;其二为社会现象学的解读,侧重了解行动者内部构建其行动的各种知觉和评价图式,而无视外在结构的约束。建构主义无疑研究的是社会问题的“次级客观性”,采取的是第二种解读方法,同时也带有突出主观建构性而忽视或有意回避客观制约性的不足。因而,一种理论视角的过分执著,往往会成为其自身的一个盲点。不同理论视角在相互整合中发展,这也是社会问题理论自身建构的一个基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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