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发行制度与退市制度的问题及建议论文_陈利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与退市制度的问题及建议论文_陈利

摘要: 股市的走势及股价的变化是国民经济走势和企业发展的重要体现。我国股票市场虽已发展了近三十年,但在市场化和法制化方面存在改善的空间。本文主要论述股票发行短期抑价、申购制度、退市制度以及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股票;短期抑价;申购;退市;监管

股票发行是股票流通的前提。股票发行是股票发行人以筹集资本为目的,按照法定的流程,出售或分配股份的过程。目前,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根据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股票的发行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2003年起,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不仅需要遵循核准制,还增加了保荐人制度。把保荐代表人引到证券发行的体系中,有利于制约保荐人滥用签字权,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投资银行保荐机构权责不清的情形。股票发行定价、申购制度不合理是我国股票发行的两大问题。

一、股票市场的主要问题

(一)股票发行短期抑价的问题

我国的新股发行普遍存在短期抑价及超常认购问题。新股在公开发行时价格相对较低,而在之后股票上市交易时的价格相对较高,投资者可以迅速得到高额报酬。根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统计,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这近五年的时间中,共有1105只新股上市发行,不存在任何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况,仅有2只股票上市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仅有22只股票上市10日后跌破发行价,这22只股票平均跌幅为11.29%,相对发行价而言,下跌幅度也并不大。

由此可见,我国新股发行的短期抑价现象非常严重。首先,我国股票二级市场的发展不完善,主要体现在非理性投资者对公司的估值过高;二是一级市场的定价效率相对较低,即上市前公司估值相对较低。参与新股发行的投资者特别容易获得超常回报,打新股俨然成为了稳赚不赔的、预期风险极小、极受欢迎的“投资”产品。因此,大批盲目的新股投机者存在于我国股票发行市场。

(二)股票申购制度的问题

我国股发行的申购方式分为三种,战略配售、网下申购以及网上申购。近五年来,首次上市就选择战略配售的股票仅有工业富联(即富士康)、陕西煤业。除去少量股票实行战略配售,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是股票发行的主要模式。个人申购者仅能选择网上申购的模式,根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统计可知,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网下申购的中签率为0.87%,网上申购中签率为0.25%,网下申购的成功率是网上申购的3.48倍。由此可见,机构申购者的中签率远远高于个人申购者。我国新发行的股票,很有上市首日开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况,所以中签的投资者可以迅速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而这收益的获得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

(三)股票退市制度存在缺陷

股票退市制度是股票市场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截止至2018年10月末,共有113家公司退市(含B股),假设剔除B股及吸收合并而退市的股票之外,有63只股票因为财务亏损、存在欺诈或重大信披违法等原因被勒令退出市场。由此可见,A股退市企业数量极低,这是由于上市成本非常高,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也非常宝贵,经营状况较差的公司努力“保壳”。此外,企业退市后去向单一,退市后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明显不足,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不愿退市的主要原因。

(四)证券监管的缺位与越位

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有着浓重的行政色彩,其核心表现就是行政审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监管存在着缺位与越位的现象。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是统一监管,监管审核并不分离,这影响股票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发行。证监会作为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责应是监管,然而目前的重心却放在了审批上,这是政府监管的越位。

股市监管可以分为事前监管和审批监管,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我国股票监管制度对事中的信息披露监管相对较弱,事后的监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监管力度不足且存在滞后性,这是证券监管的缺位。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此外,如果事情牵扯多部门监管,会发现各部门协调性较差,其典型案件就是2016年宝能与万科之争,该案件牵扯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多方监管问题,但各部门共同监管时存在监管真空。政府监管的越位和缺位不利于股票市场的发展。

二、股票发行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有效的询价制度

实现有效的股票定价制度需要优化现行的询价制度。目前询价制度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将这两步询价合二为一,保留网上询价模式。首次询价与实际购买相结合,有助于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前期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研究。如果仍保留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两个步骤,也可以让参与第一次询价的投资者交纳保证金,从而限制不认购的高报价投资者,这种询价方式也可优化当前的股票发行询价问题。

(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中小投资者在股市中往往是弱势群体,中小投资者由于自身资本实力有限,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也较弱,投资收益也相对较低。例如,在“无风险的”股票申购中,中签率较高的是机构投资者,这些机构迅速可以获得发行及上市时的高额收益,接着吸引中小投资者进行投资,等高位时抛出股票,由此迅速获得大量盈利,这不利于中小投资者公平投资。因此,在股票发行方面有必要对大型机构购买者进行限制,例如延长持有期限,以此缓解新股发行的短期抑价。我国中小投资者一直面临着维权困难的现状,股市相关制度应向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倾斜。

(三)建立健全股票退市制度

完善退市制度不仅有利于改善市场资源配置,也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总体素质,进而降低市场中非理性的投机因素。所以,建立健全完善的退市制度也是对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有效措施。

可以借鉴美国等成熟的多级资金市场体制,建立灵活的各版块转换机制,为退市企业提供了多种选择,为退市企业后续上市也提供可行的途径。美国证券市场包括:纽交所、纳斯达克、场外柜台交易和粉单市场等多级市场。假设一家企业从纽交所退市,能够在场外柜台交易系统或粉单市场继续交易。当前,强制退市的企业仅有一个选择,就是进入新三板市场进行交易,由于新三板市场流动性较差,企业不愿意退市。因此,在不完善的退市制度下,中国股市留下来更多的垃圾股,大量的垃圾股将不可避免地给投资者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也对股票市场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所以,完善退市公司的再上市制度亟待退出。当公司从主板市场退出后,通过改善经营和资产重组之后,如果符合条件,就可通过简易流程申请重新上市。此外,退市制度不可牺牲投资者利益,企业如因欺诈等重大违法事件退市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公司也应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四)完善股票发行的监管制度

加快完善股票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把股票监管的重心从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督转移,从行政审批管理向合法合规监管进行转化。此外,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市场规则、存在欺诈或重大信披违法等行为,应加大惩罚力度,从而杜绝不良行为。

法律是股票市场监管的依据和保障,成熟的股票市场需要健全的法律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证券法》,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此外,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保证监管政策的有效实施。

三、结论

我国股票市场的制度改革是未来股票市场发展的必经之路。努力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股票市场市场化,促进政府有效监管,才能有助于股票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国民经济发展。

[1]雷波.我国IPO制度改革的拖延与突破[D]. 浙江财经大学,2014.

[2]刘西兰.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问题与对策建议[J].兰州学刊,2010(2).

[3]郑晓光,张集琼.信息不对称理论解释中国IPO抑价问题的局限性[D].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论文作者:陈利

论文发表刊物:《青年生活》2018年第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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