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政策的形成与发展--中国共产党国家纲领政策形成与发展研究的第九部分_民族团结论文

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政策的形成与发展--中国共产党国家纲领政策形成与发展研究的第九部分_民族团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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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02)01-0033-09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中的总政策。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主张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并为真正实现各民族的平等团结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倾注了大量心血。

一、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1921.7-1927.7)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即宣布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承认各民族自治与自决权,从各方面帮助少数民族的解放与发展。”[1]中国共产党于1921年7月成立时,在第一个纲领中明确规定“不分性别,不分民族,均可接受为党员”。[2]在党的组织问题上明确表明了民族平等原则。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指出“只有打倒资本主义以后,才能实现平等和自决。”[3]《宣言》把消除资本帝国主义的压迫作为民族平等的首要前提。《宣言》提出“尊重边疆人民的自主,促成蒙古、西藏、回疆三自治邦,再联合成为中华联邦共和国,才是真正民主义的统一。”[4]这里提出了民族地区“联合”问题,即民族团结联合问题,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尊重国内各族人民自主基础上主张民族团结联合的原则。

1923年12月,《中国共产党、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局对于国民党全国大会意见》中指出:“关于民族主义内容的解释,我们主张是:对外反抗侵略主义的列强加于我人之压迫,对内解除我人加于殖民地弱小民族(如蒙古、西藏)之压迫。”[5]也就是说,主张对外求中华民族的解放和平等地位,对内实现各民族特别是弱小民族的平等。

1924年1月,在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的推动帮助下,孙中山主持召开了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通过的《宣言》提出“民族方面,由一民族之专横宰制,过渡于诸民族之平等结合。”[6]“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是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是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7]《宣言》指出了“民族平等联合”的历史发展趋势,明确提出了“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民族政策。

1925年10月,中国共产党四届一次扩大执行委员会议作出《关于蒙古问题议决案》,提出“内蒙古农民中的革命工作,应竭力联合中蒙农民以反对共同的仇敌。”[8]

1926年12月,《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解放苗瑶决议案》的第六条提出:“请政府颁布解放苗瑶的明令,使其与汉人政治经济一律平等。”[9]这个决议案从农民组织、土地权、民族教育、政治、经济等多方面规定了民族平等的政策,是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在少数民族中的具体运用。

总之,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提出中国各民族要与外国帝国主义的侵略做斗争,废除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实现中华民族的解放,实现中国的独立。

第二,主张实现国内各民族的一律平等。提出不损害少数民族(蒙、回)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生存权利,提出不许侮辱少数民族(苗、瑶),少数民族(苗、瑶)与汉人在政治、经济上一律平等。

第三,把承认民族自治权,注意少数民族风俗、语言及其他特点,建立少数民族自己的学校等作为实现民族平等的具体策略和措施。

第四,提出联合世界各国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来反对资本帝国主义。

第五,把自由联邦制作为中国各民族平等、自由联合的形式。

第六,主张少数民族和汉族联合起来共同进行斗争。

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的内容,基本上是正确的,符合当时中国的历史条件,也符合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但也应看到,这一时期的政策还不太具体细致,在如何实现民族联合团结方面,还有受苏俄影响、照搬照抄苏俄模式的不足。

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1927.7-1937.7)

(一)红军长征以前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

1929年2月28日,《中共中央给蒙委的信》中指出:“在我们草定的内蒙民族政纲之下,我们应极力注意蒙汉被压迫民族的联合问题。”[10]

1929年9月28日,《中共中央给云南省委的指示信》中指出:“苗(或说其他少数民族名称)汉工农联合。”[11]

1930年5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明确规定:“在苏维埃政权之下,凡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一切法律命令等对于劳动者不分男女,不分种族(如汉、满、蒙、回、藏、苗、黎以及高丽、安南等族)不分宗教的信仰,都是一律平等的看待。”[12]

1930年6月,《中共中央给军委南方办事处转七军前委信》中指出:“宣传汉瑶平等待遇。”[13]

1930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计划大纲》明确提出“民族平等”,“蒙汉被压迫民众联合起来。”[14]

1930年11月,《中国共产党告民众书》中提出:“只有工农兵会议的政权,能实行一国里面一切民族的真正平等!而殖民地一切被压迫民族群众的联合和团结,是达到这种真正解放和平等的惟一道路!”[15]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决议案》等重要法律和文件,详细地阐述了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和政策,明确地强调了民族平等和民放团结。《决议案》郑重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没有民族界限的国家,是在消灭一切民族间的仇视与成见;为得要达到这一目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一切法令,如像土地法、劳动法、选举法,绝对应用于共和国的一切劳苦群众,丝毫没有民族的界限。”[16]《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将民族平等政策落实到公民的权利之中,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17]这次会议作出的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和决议,是中国共产党自创建以来比较完整、具体、明确地对自己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的阐述。

1934年1月,毛泽东同志提出:“争取一切被压迫的少数民族环绕于苏维埃的问题,增加反帝国主义与反国民党的革命力量,是苏维埃民族政策的出发点。……推翻了这个民族剥削制度,民族的自由联合就能代替民族的压迫。然而这只有中国苏维埃政权的彻底胜利才有可能,赞助中国苏维埃政权取得全国范围内的胜利,同样是各个少数民族的责任。”[18]

1934年7月,《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代表会议决议案》作出的“关于苗族问题决议”,较好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这一时期对少数民族的平等团结政策。《决议案》提出:“联合苗族及反对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土司等的压迫。”“居住在苏区的苗族工农群众,完全享有苏维埃公民的一切权利。”[19]

总之,红军长征以前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反对民族压迫剥削,“反对民族间一切歧视不平等待遇”,“除出一切民族的偏见”;主张各民族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承认少数民族作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

第二,主张建立一个没有民族界限,消灭一切民族间的仇视和成见的、一切民族的真正平等的苏维埃共和国。这是苏维埃共和国的目的之一。

第三,为了达到民族平等,主张发展民族区域的生产力和民族文化,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建立民族学校,培养民族干部参加国家管理,给予少数民族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反对大汉族主义。

第四,提出汉族和少数民族的联合和团结是达到民族真正解放和平等的惟一道路。

第五,争取一切被压迫少数民族环绕于苏维埃的周围是苏维埃民族政策的出发点。

第六,推翻民族压迫剥削制度,建立苏维埃政权,民族的自由联合就代替了民族的压迫。

(二)红军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

1934年11月,红军政治部《关于苗瑶民族中工作原则的指示》提出:“我们对瑶民(或苗民)的基本主张,是反对一切汉族的压迫与剥削,汉民与瑶民的民族平等,给瑶民彻底的民族自决权。”[20]此文件所附的《对苗瑶民的口号》提出:“1.实行民族平等,在经济上、政治上苗人与汉人有同样的权利!……10.共产党是主张民族平等、民族自决,解放弱小民族的!”[21]这就是说,党在长征一开始就把实行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作为对待少数民族的基本政策。红军在经过川陕地区时又提出:“彝、番、藏人一律平等!”[22]

1935年6月,《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关于争取少数民族的指示》中阐明:“动员全体战士向少数民族广大的宣传红军的主张,特别是民族自主和民族平等。”[23]

1935年8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联合发出《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其强调:“实行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政策。”[24]

1935年12月,《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宣言》中指出:“民族是至尊的,同时,一切民族都是平等的。”[25]

1936年2月,《川滇黔边区革命根据地行动纲领》中提出:“川滇黔边区的少数民族(苗、彝、瑶、回……)团结起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民族平等,发展民族文化教育,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信仰自由,反对大汉族主义,反对各民族之间相互歧视,反对剥削和压迫,各民族人民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建设和保卫革命根据地。”[26]

1936年5月,毛泽东签发的《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中郑重声明:“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回、汉两大民族亲密的联合起来,打倒日本帝国主义与汉奸卖国贼。”[27]

总之,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实行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政策”。多次强调汉族与少数民族(彝、藏、番、回、蒙、苗、瑶)的彻底平等,在经济上、政治上有同样的权利,可以组织自己的苏维埃或人民革命政府。

第二,主张少数民族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不仅提出彝、藏、回、番、苗等民族有自决权,而且还提出民族自主。

第三,提出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礼节、宗教信仰和居住自由,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和教育。

第四,提出一切民族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团结起来,反对共同的敌人。强调回番夷汉穷人是一家人,大家共同联合奋斗,打倒帝国主义和蒋介石,才能求各民族的解放和平等。

第五,要求在少数民族和汉族中广泛深入地宣传解释党的民族政策,提高民族联合与团结,打破民族的界限,消除民族的仇恨,一致联合奋斗,才能各求得其民族解放。

三、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1937.7-1945.8)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中华各民族团结一心,共同抗日图存,是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的主题。

1937年7月,《中共中央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中阐明:“在民族生命危急万状的现在,只有我们民族内部的团结,才能战胜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28]

1937年8月。在陕北洛川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通过的《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主张“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和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和“抗日的民族团结”,[29]可见这时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和民放团结政策的首要目标是各民族团结共同抗日。

1938年9月29日至11月6日,中国共产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在延安召开,毛泽东在《论新阶段》的报告中指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当前的“第十三个任务,就在于团结各民族为一体,共同对付日寇。为此目的,必须注意下述各点:第一,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的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第四,纠正存在着的大汉族主义,提倡汉人用平等态度和各族接触,使日益亲善密切起来,同时禁止任何对他们带侮辱性与轻视性的言语,文字,与行动。”[30]

1938年11月,《中共中央扩大的六中全会政治决议案》中提出:“团结中华各民族(汉、满、蒙、回、苗、瑶、夷、番等)为统一的力量,共同抗日图存。”[31]

1940年4月和7月,《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的提纲》经中央书记处批准并付诸实施。这两个文件都强调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

1941年4月,《中共中央北方局对晋冀鲁豫边区目前建设的主张》中提出:“边区内所有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上一律享有平等自由权利。”[32]

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33]

1943年8月,《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山东战时施政纲领》中规定:“实现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各民族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选举时,对少数民族予以优待。”[34]

1945年4月,中国共产党的七次代表大会重申了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承认少数民族实行民族自治的权利,批评了国民党继续镇压和屠杀少数民族的反动政策。

总之,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加强在民族平等原则基础上,团结国内各民族,共同抗日图存。

第二,主张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

第三,主张少数民族在共同对日原则下,在民族自决自治的原则下,承认少数民族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建立少数民族的自治区。

第四,主张团结中华各民族,少数民族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国家。

第五,纠正存在着的大汉族主义,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

四、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1945.8-1949.9)

1946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关于内蒙民族问题应取慎重态度的指示电》中阐明:“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决口号。”[35]

1946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内蒙自治问题的指示》中指出:“应确定内蒙自治政府非独立政府,它在内蒙民族自治区仍属中国版图并愿为中国真正民主联合政府之一部分。“[36]

1946年4月4日,林伯渠在《陕甘宁边区建设的新阶段》报告中说明:“至于少数民族公民,除与一般男女公民同样享有上述一切自由权利外,更可以建立少数民族自治区,如三边、关中的回民乡与城川蒙民自治区等。”[37]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在这一时期有了新的发展和提高,以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为基础在这一时期有了新的发展和提高,以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为基础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也有了明确的方向。1947年5月,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政府,山东鲁中解放区建立了回民自治政权,河北宣化市二区建立了回民自治区,山东枣庄和河北孟村建立了回民自治镇,海南岛琼崖解放区建立了民族自治政府。在这些地区民族自治政策的实行,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已经在实践中成熟。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六章“民族政策”明确规定:“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3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的民族平等和民族政策,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特别是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主要内容的总结、概括和发展。

总之,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进一步发展成熟,其基本特点是:建立在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基础上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确立;巩固和扩大了民族统一战线;以创建社会主义制度的民主共和国为奋斗目标;着手建立各民族间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成为这一时期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的内容之一。

五、新中国建立初期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的全面推行(1949.10-1957)

从1949年9月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时起,民族工作逐步在全国展开。当时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确立新中国基本的民族政策,在政治上实现民族平等权利,打破旧中国因长期推行民族压迫政策而造成的民族隔阂,改善民族关系。因此,贯彻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疏通民族关系,打破历史造成的民族隔阂,调解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纠纷,加强与少数民族的联系,就成为新中国建立初期民族工作的重点。

1.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写入了《共同纲领》。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用法律形式确定了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共同纲领》总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民族团结的行为。”[39]

《共同纲领》把民族平等团结政策,明确规定为新中国的一项重要政策。

2.疏通民族关系。

由于历史原因,特别是国民党实行的民族压迫政策,使旧中国各民族之间存在着许多矛盾和纠纷。为了增进各民族间,特别是增进少数民族和汉族间的相互了解,疏通他们之间的民族关系,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密切少数民族地区和中央人民政府间的联系,对少数民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中央采取了派访问团、组织边疆少数民族各阶层人士到内地参观等一系列有效措施。1950年6月到1952年底,中央共派出4个访问团,行程累计即达8万公里。

3.消除历史遗留的民族歧视的一切有形痕迹。

1951年5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根据这一指示,凡带有歧视或侮辱性质的少数民族的族称和地名,一经发现,都陆续作了更改,或恢复原来的民族名称。

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保证各民族人民当家做主、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实现民族平等的重要措施。新中国成立之初,从1950年起广泛进行试点,建立了一批不同行政级别和多种类型的民族自治地方。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一步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5.散杂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措施。

中央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民族平等权利,1952年2月22日,《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规定: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的人民,均与当地汉族人民同样享有《共同纲领》规定的各种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

6.争取一切可以团结的民族宗教上层人士。

争取团结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主要措施是在政治上给予适当安排,生活上给予切实保证,思想上帮助其进步。凡是能够争取的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绝大多数都在政治上作了安排。

7.民族团结月活动的初步开展。

1952年,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决定每年9月为“民族团结宣传月”,向各族人民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教育。这一活动得到了周恩来、朱德等同志的充分肯定和表扬。

8.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批判大汉族主义。

1952年12月,针对部分地区出现汉族干部和群众歧视当地少数民族的现象,中共中央发出《中央关于少数民族较少地区必须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指示》。1953年3月,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起草了《中央关于在民族问题上在党内和人民中进行马克思主义的教育,批判大汉族主义,具体地解决少数民族中仍然受歧视受痛苦的问题的指示》。按照中央的一系列指示,全国各有关地区从1952年到1953年上半年,在各级共产党组织和各级政府的广大干部以及广大人民中,普遍深入地进行了一次民族政策大检查。经过这次检查,各地在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错误,大多得到了纠正,民族关系有了进一步改善。

1956年4月,针对有关地区再次出现民族歧视的现象,中共中央又一次发出关于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指示,指出:“大汉族主义思想倾向现在仍然是影响我们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政策不能正确贯彻执行的主要危险。”各有关地区再次展开民族政策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通过民族政策教育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得到了切实的尊重,各民族间的团结得到加强。

六、解放初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在曲折中发展(1958-1978)

从1958年开始,受“大跃进”的影响,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汉族人口占多数的民族杂居地区,刮起了一股“民族融合风”,所谓民族间的“共同性越来越多,差别性越来越少”的论调,在民族工作者中一度占压倒优势。这严重损伤了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逐步建立起来的互相信任的关系,破坏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

为了克服民族地区在反右派、反对地方民族主义,以及反对宗教界坏人坏事的斗争中出现的问题,为了克服“民族融合风”和“大跃进”中因违反民族政策,在民族关系上造成的后果,中共中央西北局率先于1961年7、8月间,召开了西北地区民族工作会议。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和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于1962年4月,联合召开了全国民族工作座谈会。会议全面检查了“大跃进”以来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统一战线政策和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了解决问题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会议认为,调整民族关系及其他各种关系,是少数民族地区在调整期间压倒一切的任务,其他方面事业都要服从这个总目的。[40]两次民族工作会议,虽然纠正了民族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错误,调整了民族关系,但是受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未能从根本上纠正“左”的错误,总结经验教育,因而实际工作中也未能认真贯彻两个会议提出的纠正错误的措施。

十年动乱期间,林彪、江青及其追随者,任意侵犯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民族平等团结政策受到严重破坏。在他们的极“左”路线支配下,有的地方竟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任意撤销肢解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使良好的民族关系出现了裂痕。

七、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的恢复和发展(1978-1999)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各条战线逐步拨乱反正,民族工作得到了全面的恢复和发展,党的民族平等团结政策也重新落实。

1.民族工作的拨乱反正和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新确立。

十年内乱使我国的民族关系受到严重破坏,因此,“文革”结束后民族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拨乱反正,全面恢复和落实党的民族平等团结政策,恢复民族关系。1978年,恢复各级民族工作机构后,中共中央于1979年4月,主持召开了全国边防工作会议,中央批转了会议文件。这是粉碎“四人帮”后第一个系统地重申党的民族政策,包括民族平等团结政策,在民族工作方面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文件。这一时期,党和国家在理论上否定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理论,重新确立了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各兄弟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关系不断得到发展”的正确观点。[41]

2.平反冤、假、错案。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深入揭批林彪、“四人帮”破坏民族政策反革命罪行,并对他们制造的大批冤、假、错案进行平反昭雪。对“文革”以前历次政治运动作过错误处理的遗留问题,也按照政策进行复查纠正。凡在反右派斗争中被定为地方民族主义分子的,一律摘掉帽子。[42]落实党的民族、宗教、统战、干部政策,平反冤、假、错案,对于弥合民族团结方面存在的裂痕,改善民族关系,增进民族团结,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民族平等权利在新的法律、法规中重新得到确认。

1982年《宪法》、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1986年修改后的《选举法》,都对民族区域自治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使得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真正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选举法》等法律、法规中,也都有保障民族平等权利,增进民族团结,保证少数民族群众利益的条款。这些法律、法规,有力地维护了我国的民族平等、团结局面。

4.解决新的民族间磨擦和矛盾。

在这一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强,各民族之间在扩大联系和交往的同时,在经济利益和风俗习惯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磨擦和矛盾,有些影响了民族关系。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国家民委和有关部门曾相继发出《关于慎重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提出了若干重要原则。各地对维护各民族的平等权益,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突发事件,一些省区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5.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人物表彰大会的召开。

从1980年起,在全国各自治区、省、直辖市和有些州、县、市先后开展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88年4月25日,召开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人物表彰大会,表彰了565个先进集体和601名先进个人。[43]1994年9月29日,国务院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1200多名先进典型受到表彰。1999年9月29日,国务院召开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1200多个先进集体和个人受到表彰。

6.民族团结教育广泛开展。

民族团结教育写入中小学教学大纲,在中小学中增加了民族团结、民族知识、民族政策的课程。民族政策宣传教育也从民族地区扩展到全国各地。中共中央制定了《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也都把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进行民族政策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民族团结教育在各地普遍展开。

7.民族地区经济得到巨大发展,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得到巩固和发展。

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改善,更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促进了民族之间的了解和民族关系的巩固。这些变化,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巩固和发展。

总而言之,中国共产党建立近80年来,特别是新中国建立50年来,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成为我党民族政策的总政策,成为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

〔收稿日期〕200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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