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史观研究中有待拓展的两个问题_社会公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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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4)10-0013-04

中国改革20多年,社会发生了极为深刻的变化,也为唯物史观研究留下诸多值得反思 的思想资源。在笔者视野能及的范围内,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在过去研究的基础上, 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1.生产力—生产关系问题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相互作用是人们最为熟悉的唯物史观基本原理之一,这里至少 有三个问题有待我们给予理论上的回答。

第一,为什么生产力每一次大的发展都发生在生产关系变革之后?1978年开始的中国改 革就其本质而言是体制变革。体制属关系范畴,因此我们也可以把改革看做关系变革; 由于生产关系在人的关系中占居主导地位,经济体制改革是中国改革的主旋律,所以, 关系变革虽然不等同于生产关系变革,却有理由认为它是以生产关系变革为中轴的。改 革的结果众所周知,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成就,这标志着中国社会生产力的 极大解放,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正是改革的目的。但在此之前,中国的社会生产力却极 为落后,不仅如此,“文化大革命”在把“左”的一切推向极端以后,还使国民经济走 向崩溃的边缘。这就是说,中国改革不是因为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原有的生产关 系已不能满足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因而需要变革,而是因为我们一直想使生产力 获得极大发展,却总不能达到目的,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因而不能不进行改革 。“我们干革命几十年,搞社会主义三十多年,截至1978年,工人的月平均工资只有四 五十元,农村的大多数地区仍处于贫困状态。这叫什么社会主义优越性?因此,我强调 提出,要迅速地坚决地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十一届三中全会解决了这个问 题,这是一个重要的转折。从以后的实践看,这条路线是对的,全国面貌大不相同了。 ”(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第10~11页。)由此引出上面所说 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因为以下一些事实而具有普遍的价值:工业革命发生在“光 荣革命”之后,日本的崛起发生在“明治维新”之后,即使苏联,虽已在20世纪90年代 解体,但其在此前70年中引人注目的发展也与“十月革命”直接相关。所有这些变革都 属“关系—体制”变革,都与生产力有关,从根本上说都是生产力发展要求所使然,因 此,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观点必须坚守。但坚持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观点不能对二 者关系做绝对化、简单化的理解,例如,不能认为生产力的发展永远在前,生产关系的 变革永远在后,只能是先进的生产力要求落后的生产关系的变革,不能是合理的生产关 系带来落后的生产力的改变。因为,我们毕竟已经看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 有两种可能的情形:一是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要求生产关系变革,二是生产力的不发达要 求想发展生产力的人们进行生产关系变革。而对这后一个方面的解剖势必将研究引入诸 多因素复杂的相互关系中。

第二,20世纪50~60年代,我们曾自觉地进行过生产关系变革,为什么却严重阻碍了 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复杂性在这里立即有了显现。一种解释是: “一大二公”的生产关系体系“超越”了现阶段我国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因而与其发 展不相适应。这种说法其实有些可疑,因为它隐含了一个前提:超越者本身是好的,只 是由于条件不成熟,不能把未来的事情拿到现在来做。一件事情,如果它被处在社会发 展较高阶段的人们实施,并被实践证明是好的,那么,当处在社会发展较低阶段的人也 照着去做结果却事与愿违时,我们可以说它超越;一件事情倘若第一次被人去做,现实 中既不成功,逻辑上也没有得到严格的证明,则恐怕很难用超越与否去言说,其好坏— —即使在未来的视域里——当然也无从检验。然而,这些还不是主要的。提出20世纪50 ~60年代生产关系变革为什么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主要是为了反思或考虑下面的问题 :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究竟是怎样的?怎样建立的生产关系才最可能适合生产力发展? 或者说,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是怎样形成的?例如,是从原则出发,依据某 种理想或认识去人为地建构某种生产关系框架,然后将现实的关系整合进去,还是在干 中学、学中干、“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逐渐梳理出生产关系的体系?进而,我们 应当以什么为尺度选择生产关系,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还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二者 的关系如何平衡?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涉及理论与现实、自觉与自发、真理与价值的关 系。而回答这些问题,中国改革20多年的理论和实践其实已经为我们准备了大量答案的 素材,接下来的事情是我们能否以及怎样去挖掘和整理。

第三,生产关系是否可以产生生产力?这一问题的提出与人们通常的理解有些不同,但 却确实事出有因。生产力指人类社会变革自然的能力,表征人们改造客观世界所具有的 物质力量。生产力,或者说这种能力和力量,可以分为个体的、企业的和社会的。个体 生产力是一种实体力量,企业和社会生产力中除了劳动者、工具等实体性因素,还有生 产关系。马克思说:“个人——他们的力量就是生产力——是分散的和彼此对立的,而 另一方面,这些力量只有在这些个人的交往和相互联系中才是真正的力量。”(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28页。)将分散的个人生产力结合 成社会生产力的就是人们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仅仅是把劳动者结合在一起共同进行生 产吗?不,它还影响生产的结果。生产结果表面呈现出来的是产品,背后所确证的却是 生产者的本质力量。系统科学告诉我们,这是一种“非加和”力量,它可以大于个体力 量相加之和,也可以小于个体力量相加之和。由是,我们提出上面提到的问题,它的更 一般化的表述形式是:关系是否产生力量?在这个表述背后隐含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力 量本身是否就包含了关系?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我以为,探讨这个问题可以使我们更 好地解释为什么相同的人使用同样的工具在不同的生产关系中生产效率大不一样;可以 使我们解释扣除劳动、资本、工具、资源、技术等因素的贡献率后GDP增长的“余值” 问题;可以使我们更深入地理解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阻碍”或“促进”的反作用问 题。当然,它也会引出其他一些问题。

2.上层建筑问题

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举足轻重的作用,把上层建筑问题凸显出来。尽管对政府作用 有不同看法,但争论本身以及争论所涉及的正反两方面大量的事实已经使这个问题的探 讨成为必要。

第一,上层建筑与生产力是否存在直接联系?按照传统的理解,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一 对范畴,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一对范畴,上层建筑通过经济基础或生产关系这个中介 与生产力发生联系,它们的关系是间接的。传统的理解来自结构分析,因而唯物史观的 这部分理论也被一些学者称做社会结构理论。结构分析是一种视角或方法,除此之外有 没有其他视角或方法?非结构论的实践活动论可否成为一个选择?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 因为任何一种角度或方法都有自己的限度,从而意味着自己的局限。中国改革的现实已 经证明,从上层建筑与生产力间接关系的角度不足以给出当代社会发展中二者实际相互 作用的充分解释。这不是说从结构分析角度不能说明上层建筑与生产力之间存在直接关 系,但一方面这本身即是需要论证的;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在上述结构关系中,政 府的地位无从体现,它只是作为“设施”被无关紧要地提一句,与其在现实生活中实际 承担的角色反差极大。从实践活动论出发情形会有所不同,在组织调控社会发展过程中 ,政府即是上层建筑的化身,政府行为与生产者行为直接联系在一起,至于它们是怎样 联系的,正是有待我们研究探讨的。

第二,政府怎样以及为什么会影响经济发展?这是一个复杂问题,也是上层建筑与经济 社会发展关系中的核心问题。当代经济学文献对其有大量论述,在经济学研究已有成果 的基础上,哲学工作者应从反思的角度提出属于自己的问题。显然,可以提出的问题有 很多,核心问题是上层建筑作用的定位。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显而易见,需要 考虑的是,这种作用是发展者(即经济)本身具有的还是外在于它的?我们可否将政府作 用定位于为经济发展提供环境和条件,或者,借用马克思的话,将政府行为视为生产者 从事自己活动的“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如果说政府行为是生产者活动的条件,同样 的道理,政府活动本身也需要条件,有理由认为这个条件主要是上层建筑另一构成要素 ——政治、法律制度,那么,政治、法律制度是否也可以同样被看做“一定的物质生活 条件”?进而,作为环境和“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政府行为和政治法律制度是否属 于社会存在?在经济学家看来,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是生产者选择自己行为很重要的条件 ;在“经济人”看来,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行为和法治状况是决定他们是否投资的重 要条件。哲学界20世纪80年代初对此问题曾有过一些相关讨论,存在不同的观点和意见 ,(注:黎生:《上层建筑归属问题》,载《哲学争论》(1980~1982年初),陕西人民 出版社,1984。)今天有必要结合发展实践和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新的诠释重新加以审视 。如果我们把政府作用和政治、法律制度看做环境和条件,我们就有了一个新的分析框 架。在这个框架中,“政府怎样以及为什么会影响经济发展”可以转述为“一个国家的 政治环境和条件怎样以及为什么会影响经济发展”;由于上层建筑为经济发展提供的条 件是“交往—关系的”而非“工艺—技术的”,政治环境和条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可以 合理地理解为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接下来的问题是:(1) 它为什么会影响以及它凭依什么影响?这个问题与“生产力—生产关系”同质,和人的 社会本质直接相关,包含系统整合中的“质—量”关系问题,要旨在于为生产者能力的 发挥提供了多大的空间。(2)“政府人”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政治、法律制度首先是约 束谁的,普通百姓还是“政府人”?

第三,上层建筑的旨趣何为?政府不仅要促进经济发展,而且要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 现的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一方面,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干预虽然备受争议 ,但是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另一方面,政府协调社会全面发展的行为却被认为理所应 当,一种普遍的看法是,诸如贫富差距问题、社会保障问题、教育问题、“公共产品” 问题等,离开政府不可能解决。这样政府就面临着两项任务。如果我们把经济发展简约 为“效率”,把解决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全面发展简约为“公平”,政府的两项任务可 以表述为效率与公平。效率与“真”联系在一起,公平与“善”联系在一起,在这个意 义上,政府的两项任务又可以表述为“求真”与“求善”。“真”与“善”应当是统一 的,社会发展也应当将二者统一设定为目标。但在现实中,在历史发展的特定阶段,“ 真”与“善”或者说效率与公平却常常不能统一,龃龉时有发生,使人们不得不在诸多 矛盾中选择一个主要矛盾或者在矛盾双方中选择一方为主要矛盾方面。那么,当身处这 种情境时,在“真”与“善”、效率与公平之间,政府选择什么?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 求“真”还是在于求“善”?按照古典经济学的“守夜人”理论和当代经济学对政府职 能的界定,答案应当是求“善”;按照前述上层建筑作用的定位,答案也应当是求“善 ”。由此引出两个问题:政府以求“善”为旨趣是否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矛盾?政府求 “善”的对象化形式是什么?窃以为,(1)只要政府不以直接干预经济为己任,求“善” 的旨趣和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任务便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为政府主要职责应当是为 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公平的环境和条件,而政府之所以要这样做,“经济人”所以期盼 政府这样做,经济学家之所以认为政府应当这样做,正是因为良好的公平的环境和条件 最有助于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2)政府求“善”的对象化形式有二:一是制度,主要 是政治、法律制度;二是行为,主要是“政府人”行为。任何国家任何历史时期的政治 、法律制度都有其文化的特征,都内含着制定者的价值理念和追求;这种携带着价值思 念和追求的政治、法律制度通过人的活动对象化出来,“政府人”的活动无疑是该对象 化运动的核心力量,“政府人”是怎样的,现实生活中的政治、法律制度也就怎样;社 会风气因此有了变化的轴心,一个社会的“善”因此有了统计意义上的确定性。当然, “市场解决效率问题、政府解决公平问题”在现实中远非那么简单,从世界各国发展实 践中,我们常看到的是这样一种现象,政府总是先解决经济问题,再解决社会问题,有 时为了达到某种经济目的,政府容忍甚至直接采取“恶”的行动。但这样一种现象的存 在是否可以否定政府以“求善”为旨趣?还是相反,对一个国家来说,特别是对一个社 会主义的后发展国家的政府来说,更应当强调以“求善”为旨趣?结论是不言而喻的。

本文虽然表述了某种观点和倾向,主要还是提出问题。窃以为,这些问题有现实和理 论的双重价值,故而有拓展研究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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