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展-中央财政检查小组直接在副部长一级进行业务监督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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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颐和园北路一幢青砖碧瓦的中国传统建筑,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安排会议和内部培训的地方。近来这里多了些肃静的气氛,新近成立的中纪委、中组部联合组建的金融巡视组就驻扎在这里。

“他们住在这,但是每天去哪儿,去干什么,去多久,我们都不清楚。”负责接待工作的一位人士说。另一位人士透露,巡视组人员在这里大约住三个月。

这是中纪委、中组部为加强对省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在对各省区市巡视的基础上,首次向金融系统派出巡视组。

金融巡视组包括一名正部级组长和两名副部级副组长,共20余人。他们分别来自中纪委、中组部、财政部、审计署、银监会等,已经于3月初兵分两路,低调进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其他将被巡视的金融机构还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

触角伸入“监督空白”

“按照现行体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各总行行长都是副部级干部,银监会的最高领导是正部级。银监会的工作主要对金融系统业务进行监管。而如何将监督触角伸向一些省部级干部,一直备受业内外关注。”金融系统一位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中纪委、中组部巡视办公室人士告诉《财经时报》,以前巡视调查的对象是省区市的各级领导班子,现在逐渐涉及重点行业和系统,首先针对金融系统。此次金融巡视组的调查对象和调查任务,都是按照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几项重点,侧重对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的党内监督。

按照2004年2月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廉洁自律、抓党风廉政建设等五项内容。

“对整个金融系统的巡视调查时间待定,但涉及到各个被巡视单位,要求至少深入了解三个月。如果发现有重要情况,还要适当延长。”据巡视办公室有关人员介绍,过去一年,中纪委、中组部五个巡视组先后深入7个省进行巡视,积累了大量经验。

他说:“我们的巡视组下去之前,都是几位负责人一起临时作出决定,巡视组人员往往事前都不知道会被派到哪一个省。”

这种信息保密制度确实利于监督工作取得实效。但是,“难度还是相当大,最主要的就是如何掌握真实情况。即使我们采取的方式、方法相当完善,有些深层次的问题也要反复认真做出调查才能获知。”工作组的一名成员说。

过渡性制度

专门成立巡视工作办公室和巡视组,可以避免监督工作的临时性和无连续性,但巡视办公室人士介绍,巡视工作告一段落后,从各部委抽调的人还会回到原单位。

中国金融学会副秘书长秦池江在金融系统工作多年,对成立金融巡视组持肯定态度。他表示:“客观讲,巡视制度能够起到一定监督约束作用,至少可以敲敲警钟。但这种组织呆几个月,只能了解一星半点,更多的内部情况恐怕难保摸得很清楚。若没有太大的震慑力和长远的控制力,这种外在的监督还起不到决定性作用。”

巡视组在对他人进行监督的同时,也必然引发另一个问题——“监督者受谁的监督?”

巡视办公室的有关人员对此表示,他们也在逐步实行责任制,包括对巡视组的工作人员制定了相关约束纪律和惩罚制度。

按照中央的要求,中央巡视组对省级领导班子开展巡视和监督,各个省要建立省级巡视机构,对地、市级领导干部和班子进行巡视和监督。至于金融巡视组与地方巡视工作的衔接,巡视组的人士介绍,金融巡视组是临时性的,今年刚成立,这一体系还在逐步探索和完善,目前省级的金融巡视制度和机构设置由地方自己研究解决。

“类似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调查过去也搞过很多名堂,比如各种检查组、工作组、调查组、监事理事等。但关键在于内在的监督因素。本单位的员工能否起到监督作用?党内有没有民主和监督制度?这和改革中我们的现行体制没有到位有关系。”秦池江说。

长期的监管体制必须和整个政治、司法体制协调一致,中纪委研究室研究员李永忠也认为“这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是在根本的体制性改革没有推进之前的补救措施。”

权力分解不够

据巡视办公室有关人员介绍,金融巡视组去地方听取调查意见的同时,也会进一步了解地方省市级金融领导班子的情况。

“总的来说,整个监督体制比较薄弱,特别是在资金密集、权力密集、工程密集区域,往往是腐败集中的地方。采取这种巡视制度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必需的。”李永忠强调。

在他看来,金融行业由于其特殊性,的确需要对其进行垂直管理,就像司法体系不能地方化一样,要避免地方行政介入、干预金融体系;另外,这个垂直体系本身也应该按照真正意义的现代企业制度来架构和管理,从而分解权力。

李永忠解释说,在权力架构中,决策、执行和监督三者要配合好,但现实情况往往是决策权和执行权合二为一,在这种情况下,难以进行监督,现代企业制度也无法建立。

“我们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不仅党委存在集决策权和执行权为一体的现象,几乎每一个发生腐败问题的环节都有权力分解不够的问题,那么谁来对它进行监督?这是一个根本问题;在中央掌握金融等重大行业命脉的同时,如果能够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分解权力,并在此基础条件上加强一些补救措施,效果会更好。”一位接受采访的专家同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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