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与我国税收保障体系建设_税收论文

经济全球化与我国税收保障体系建设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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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税收问题。从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到共同市场和经济与货币联盟,无一不与税收有关。财政和税收权益的分配是全球化协调的核心。“全球化问题是一个税收问题。理由有三点:首先,厂商更自由地在各地投资设厂……这将会使一个国家无法比其竞争者征收更高的税……;第二,全球化企业难以决定它应当到哪里去纳税——不论其以何处为经营基地,这赋予它们(公司)更大的空间去围绕或利用狡猾的调拨价格或转移经营去减少赋税帐单……;第三,全球化减少了个人纳税的边界,由于技能的职业工人比20年前具有更大的流动性,这使得向个人征收个人收入税变得愈发困难。”(注:阿沙夫·拉辛、埃佛瑞·萨得卡:《全球化经济学》,王根蓓等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一、国家税收安全的含义及税收安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国家税收安全,或者说国家税基安全,是指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条件下,由于开放经济、电子商务、跨国公司避税和国际税收竞争等一系列因素引发的税收流失的风险及其防范和保护问题。

国家税收安全问题,从范畴上讲,属于经济全球化引起的问题之一,应该属于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一般的国家经济安全理论只注意到产业安全和金融安全,也有的讲到了环境安全和卫生安全等问题,但均将国家税收安全置之度外。目前有关国家财政安全和财政风险的研究,一般也局限于财政债务风险等问题,它和我们这里所讲的国家税收安全有很大的区别。我们这里讲的国家税收安全问题,主要指由全球化对一国税基的侵蚀而引起,主要表现为一国应收税款的流失,而我们这里又着重于应收税款的跨国流失。

由于经济全球化是随世界生产力提高而自然发展的一种不可逆转的过程,许多国家很早就有意无意地采取了一些保护自身利益、吸引他国税源和扩大自身税基的措施。如何保护我国的税基不受侵蚀,保证我国应得的财政收入免遭流失,适应开放经济条件,依照国际法和国际税收惯例,及早研究制定相关法规和策略,以便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有关国家税收安全理论研究的几个主要方面

国家税收安全的研究既从属于财政学,也涉及到国际经济学、国际法和国际政治学,特别是国际税法,此外,还要用到博弈论和统计学等多种研究工具,是一种多学科的综合理论。它既包含丰富的对策和数学模型,同时也夹杂着大量的税政实务和法规。其研究的主要方面包括:

1.国际税收竞争对我国税基的可能侵蚀。资本要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在各国都对资本征税且资本可以跨国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哪国的税后利润率最高,资本就有可能流到哪国。这样,一国为了把别国的资本吸引到本国以增加本国的所得税税基,就必须降低本国资本所得的适用税率。这种国际税收竞争对我国的税基也有可能造成侵蚀。

国内外已有很多先驱者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做过研究,联合国、OECD等国际组织为此也进行了许多实际协调。在国际税收协调方面,必要的协调会使各国经济增长率维持在一个可接受的区间内,从而有利于国际宏观经济环境的稳定。面对恶性税收竞争所造成的全球“财政降格”,以及现实各国的“囚徒困境”,我们不但要积极加入APEC等区域一体化组织,而且,也要积极参与联合国、OECD等组织的税收协调,并在国际税收协调中分析利弊,表明态度,及早制定出周密的应对策略。

应该明确的是,在此我们并不是要完整地研究国际税收竞争理论,而只是把国际税收竞争对我国税基的可能侵蚀,以及如何制定我国的应对措施,作为国家税收安全理论研究的一个方面。

2.跨国公司国际避税与国家税收保全。跨国公司是全球化的载体。由于其内部交易的普遍性和内部转移价格偏离市场价格的不易测定性,它们利用转让定价等手段逃避我国税收的现象相当普遍,甚至不惜逆向转移定价而独吞利润。这些漏洞如不加以堵塞,其对国家税收安全的影响不可低估。

据国家税务总局估计,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仅跨国公司转让价格避税一项就使我国每年流失的税款至少在300亿元以上。若加上跨国企业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利用常设机构和避税港逃避税收、利用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法律缺陷逃避税收,以及加上内资企业的避税,数字将会更加惊人(注:有专家测算甚至超过4000亿元——见贾绍华:《中国税收流失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如何将反避税与吸引外资结合起来,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的难题。据德勤公司(1998年)、安永公司(1997年)、Yonker公司(1982年)、Tang公司(1979年)分别进行的全球转让定价调查总结,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首要动机均为全球利润最大化及税负管理(注:大卫·特洛、马克·阿特金森著,《国际转移定价》,孙晓,和广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安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报告还指出,如今转让定价已从一项本国税务问题转变成为一个国际政治问题,它已被一致认为是国际税收领域中最重要的课题也是最麻烦的课题,并且也是21世纪将会面对的最大问题。

反避税是既有理论又有实际的工作。国际上常用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和原则,包括预约定价协议,以及各类数学模型在转让定价领域中的运用,目前已有许多,但仍不是很成熟。我国的反避税实践,包括预约定价协议,目前实施效果也同样不太理想。我们设想,在目前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甚至流转税)纳税调整中应用总利润原则,推行《纳税调整法》或《计税标准法》。

总的说来,想封闭地和单方面地研究和处理国际税收问题是必定难以成功的。国家税收安全体系的建设需要在遵守国际法和多边国际协调的环境下进行。

3.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国家税收安全。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以国际互联网为媒介而进行的商品和劳务交易。网络经济与商务电子化对税收的挑战不可低估,因为,这是一种影响深远的发展趋势。商务电子化的迅猛发展,向人们沿袭多年的传统税收体制、税收原则、税收要素以及国家税收管辖权等提出了挑战。

据有关资料显示,1999年全球企业通过电子商务销售的非金融类产品和服务总额为1450亿美元,2000年达到3770亿美元,2001年为7137亿美元,2002年达到1.234万亿美元,到2003年将增至11.6万亿美元。美国仅2000年的电子商务营业额已超过5400亿美元,而我国只有8亿人民币。2001年我国网络交易额只有5500万元,仅占全国消费品零售总额的0.02%。国家税务总局统计,1998年我国网上交易造成的直接税收流失约为1600万元(人民币)。我国的商务电子化虽然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我们还是应该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建设网上征税系统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发展趋势。网上征税系统是面向全社会的,它的建设是以企业管理、商业流通、金融、税收等领域的电子化和数字化为基础,只有金融网与商业网互通,才有网上电子货币流通和网上征税的可能。目前,有些基础设施还没有建设,金融、税收工作自身也只是部分实现了电子化,全国性的金融网、税收网还没有形成,而企业的电子化更是刚刚起步,这使得网上征税系统的建设受到很大的限制。

4.走私、骗税、乱减免行为等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治理。目前我国政府职能正在改革中调整和转换,国家法制和各种宏观调控机制尚待健全和完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还远未牢固树立。走私、偷逃骗税、乱减免等行为对国家税收安全的影响是重大的。由于税收是纳税人利益的牺牲,人们对税收有天然的对抗和逃避倾向,在人们的纳税意识不强,税收征管手段和技术存在不足时,就会发生企业和个人的逃税现象。

从我国的税收实践看,近几年来,每年因各种偷税、逃税、骗税、越权减免税等造成的税收流失数额巨大。1996~2000年,国家共查补税款1800多亿元。1997年全国税务稽查机构检查纳税户376.2万户,税务稽查面19.0%,发现有问题纳税户198.2万户,逃税面达53%,共查补税收收入331.6亿元;1998年全国税务系统查补入库税款460亿元,比上年增加156.36亿元。这还仅是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工商税收方面的一部分。若加上各类不进行税务登记甚至不进行工商登记的非法经营户,以及走私偷逃漏关税,骗取出口退税,乱设开发区、经济特区、保税区,非法减免或私定税收优惠政策等引起的税收流失,数额还要大得多。国家信息中心一份研究报告指出,据估算,2000年全国出口骗税规模超过200亿元人民币,约占当年出口额的6.5%。(注:田毅:《3个月迫收9亿 海关总署细解价格走私四大骗术》,《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12月2日。)

加强税收征管和制度建设,严厉打击各类走私和偷逃骗税行为,统一税政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引入国际上一些先进的征管手段和治理税收流失的经验措施,如仿照日本、俄罗斯、意大利等国设立税务警察制度等,都可以纳入国家税收安全体系课题进行研究。

三、建立国家税收安全体系的整体思考

1.在思想上要引起重视。因为经济全球化下国家税收安全体系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关系到整个国家的长远和根本利益,不是哪一个部门或单位可以独立完成的,特别是由于它错综复杂,表面上又似乎不是那么迫在眉睫,所以,需要有关领导充分重视和积极协调。

2.理顺协调组织机构。有力的组织机构和清晰的职责是实现目标的保障。需要协调的部门和机构涉及到:国税和地税、海关、财政、银行、外汇、外经贸、网络电信、审计、工商、公安,以及法院等,各级政府之间在财税政策上也有需要协调的地方。因此,只能由国务院主持,国家税务总局或财政部牵头,会同海关总署、银行电信等相关部门,各自抽调人员,成立联合办公室进行协调,摆脱那种“人人都管、人人都管不了”的现象。

3.逐步建立起适应全球化和信息化冲击的税制。这是国家税收安全体系建设的核心部分。健全税法,优化税制,统一税政,有力地对付国际税收竞争、跨国公司避税、国际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堵塞体制上的税收漏洞。如:完善规范转让定价和其他反避税法规和现行办法,实验一些具体有效的其他办法;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法规,对常设机构、收入来源地等再作出一些具体补充规定;研究推行“实质征税原则”,重新考虑“引力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规范出台《税收优惠法》;研究制定《计税标准法》;抓紧制定《反倾销反补贴法》;制定出台《紧急关税法》,等等。

4.逐步建立起适应全球化和信息化冲击的税收征管模式。这也是国家税收安全体系建设的核心之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部主任维托·坦齐(Vito Tanzi)1987年曾指出,“税收是一门强调可行性的学问。理论上最完美的税制,如果其所表示的意图在实践中被歪曲,就可能变成一种蹩脚的税制。”“……是税收管理——而不是法定的税收制度——对于决定实际的(或有效的)税收制度起着关键作用。”(注:[英]锡德里克·桑福德《成功税制改革的经验与问题》,许建国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5页。)税收专家卡萨内格拉·德·韩舍尔甚至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管理就是税收政策”。(注:李查德·M·伯德、卡萨内格拉·德·韩舍尔著,《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中国金融出版社,1994年版。)可见税收征管的重要性。因此,可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建立网上自动扣税系统(如同股票交易网上扣税系统)、网上税源监控、交易跟踪分析系统,加快“金税工程”建设,尽快推广网上自动申报和纳税人分析管理系统,建立金融和外汇联网分析系统、征税中介系统、稽查自动分析程序;推行涉外审核评税制度,逐步规范对跨国公司的税务审计制度等。

5.提高税务、海关等基层人员的素质,特别是国际税收人员的素质。因为“事在人为”,人的因素是起决定作用的。

6.进一步加强税收稽查,完善国际反避税措施,严厉打击走私和骗取出口退税;进一步打击偷税漏税;清理和规范减免税政策;治理和整顿保税区,规范对加工贸易的管理;加强税务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以控制税源,尽量杜绝“黑企业”现象等。

7.研究在我国实行适当的轻税策略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可行性。

8.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调和征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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