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廉洁政府模式之我见_党内监督论文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廉洁政府模式之我见_党内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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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被社会腐败现象所困扰。反腐倡廉已成为全球性的一大共同课题。近年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很重视与腐败现象作斗争,措施多样,各具特色。前不久,中纪委一位副书记提出,我们在反腐败和搞廉政建设的同时,要考虑这样一个问题: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廉政模式是什么?要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在本世纪末或下世纪初将这一模式建立起来。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题目。有中国特色的廉政模式的实质,就是根据中国的国情开展反腐败斗争,走出一条加强廉政建设的路子,它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从严治党,加强立法,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约束机制

腐败是一种社会现象。从政治学角度讲,腐败是指思想上、行为上的堕落,组织机构、措施等方面的黑暗和混乱。腐败现象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是公职机关或公职人员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1748年发表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即权力如果失去制约必然产生腐败,“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人类的政治史也充分证明,凡是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定遭到滥用;权力被滥用,必定导致政治腐败和专横。因此,要创造清廉和民主的政治,必须能防止和制止权力的滥用;而要杜绝权力的滥用,必须使权力受到制约,必须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

孟德斯鸠提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学说,逐渐被资产阶级所接受和采用,并逐渐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特色。西欧、北欧以及大洋洲是一个模式,主要是实行议会监督,由议会来监督政府,是异体监督。而日本、韩国以及东南亚等国家则有自己的一套廉政体系。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情决定了我们国家在实行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中同资本主义国家有本质的不同。但有一点是具有共性的,即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科学的划分,彼此独立,各司其职,互相联系又互相制约,以防止形成权力的高度集中使权力结构发生倾斜,致使权力功能趋向异化。根据中国的国情,尤其应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1.必须调整权力结构,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完善行之有效的权力制约体系。我国目前的权力结构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即在许多方面,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缺乏法定的程序或制度。有些权力过分集中甚至权力独揽,而且不同权力之间缺乏有力的制约。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认为:“权力使人腐蚀,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蚀人。”这里所说的“绝对的权力”指的就是权力独揽,而且不受任何约束。要解决这个问题,第一,要从严治党。要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政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中国共产党处于执政的地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领导力量。党要对社会生活中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国家政治活动的重大决策方面实行领导,以及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领导人;要对权力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进行强有力的监督。担负着这样重任的共产党如果不把自身建设搞好,就无法行使领导权,还有可能使党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以致危及党的生命。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执政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作用要适当,不能把“加强领导”变成“包揽一切”,这样容易造成权力结构失去平衡。我们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使党制约国家权力调整到合理的分寸,并使单向制约(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转变为双向制约(党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

第二,要近一步强化立法机关的权威,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制约作用。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通过立法,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权组织形式。各级人大及常委会有以下权力:法律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人事任免权,对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所在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行使这些权力,不断加强立法工作,为完成反腐败的制度建设奠定必要的法制基础。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两种体制并存而且同时发挥作用,会产生许多矛盾,出现许多漏洞,必须尽快出台适合市场经济的各项法律法规,使市场经济在运行上合乎规范。同时,通过监督和罢免为政不廉人员保持权力的纯洁,从而实现对国家权力机关实行权力制约。

第三,要分解行政权力。要通过合理调整部门权力和职能,适当分散权力,使部门(尤其是要害部门)权力适度分解,避免集权于少数人。目前,我们不断进行机构改革是必要的,但必须处理好精简机构与权力集中的矛盾。

2.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党内的权力制约机制。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党执政以后,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不能成功地解决党内监督问题,尤其是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越是改革开放,越要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越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越要有严格的党内监督。”

中国共产党处于执政地位,党政机关各部门的领导权绝大多数掌握在共产党员手里。这种情况决定了,在党内建立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以党纪约束权力,这是遏制腐败的十分关键的问题。

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党从人民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通过党内监督保证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各项政策,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保证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正确运用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保证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和维护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使党员干部摆正自己在党内生活中的位置。完善党内权力约束机制,有效地实行党内监督,要注意以下几点:

1.坚持和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原则,削弱和否定它,就会损害党的战斗力,以至瓦解党的组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反对腐败的重要措施,它有利于强化领导集体内部的监督作用,可以有效地约束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为了保证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一是要健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把实践中形成的经验,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提供可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加强监督的依据;二是要将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化,制定出实施细则,以便于操作和监督;三是要建立健全党内监督的制度,加强党内民主生活的防范监督。制度建设要从我们党的实际出发,促进党员干部政治素质的提高,促进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保障党员民主监督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权力,发挥党内民主生活的防范监督功能。

2.加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制约作用,增强党内监督的权威。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的专门执法监督机构,在完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的过程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要使纪检机关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必须使其在党内的监督权威化。一是各级党委要切实保证纪检机关独立执行检查、监督任务,不受干扰;二是扩大纪检机关监督权,特别是直接影响监督效果的对同级党委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对重要干部任免的提议权、考核权、弹劾权和质询权等;三是把地方各级纪检机关作为上级党委的派驻机构,并加强系统领导,以强化其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和制约。

3.严肃党纪,确保党内制度规范的严肃性。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特别注意防范在党员干部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党员无论从事何种职业,担负何种领导职务,都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违纪党员要严肃查处。”只有这样,才能使党内约束规范得到保证,才能使制度规范真正成为制约党员不廉行为的强制性监督机制。

除以上两个方面,还有一个重要的权力制约力量,就是社会对国家、人民对政府的制约和控制。要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结合起来,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

二、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建立适合约束机制运行的工作

格局

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二次全会的讲话中指出:“惩治腐败,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这是我们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也是总结多年来我国廉政建设的经验得出的科学结论。反腐败斗争不只是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还应包括教育、管理、防范、约束、改造等多项工作,这些工作紧密联系,环环相扣,构成一个系统工程。对于这样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从整体着眼来开展工作,对腐败现象进行综合治理,既努力消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又严厉打击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要通过制度确定各级党委、政府、专门机关和社会各个方面在反腐败工作中的权力和责任,形成一个有效的领导、教育、监督、约束、惩治相配套的工作格局。

通过几年的探索,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反腐败工作格局,就是:党政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群众参与监督,上下齐抓共管。这一工作格局是从我国现行领导体制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这一格局比较好地体现了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思想:(1)在约束机制上,体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 以党纪制约权力、以社会力量制约权力的制约体系;(2)在职责分工上, 体现了领导、协调、监督、司职等明确的责任;(3)在具体实施上, 体现了教育、管理、惩处、改造的系统工程。坚持这一格局,就形成了一个纵横捭阖的主体化网络,有利于全方位地开展反腐败工作。为了使反腐败工作格局真正形成,必须对以下几个问题形成共识:

首先,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全党动员,党政一起抓,各级主要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逐级负责,层层落实。这是反腐败斗争深入、持久、有效开展下去的关键和保证。党政统一领导,一是在指导思想上要真正把反腐败纳入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结合中心工作一道抓;二是在分工上要建立领导干部廉政工作责任制,而且有可操作性;三是在宏观上要及时指导、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形成合力;四是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动手解决重大问题。

其次,充分发挥监督部门的整体作用。在反腐败工作中,纪检、法院、检察和各个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协作,从而把党纪、政纪、法纪以及经济处罚协调起来,这样就能使监督部门的整体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

第三,充分运用舆论监督手段。舆论监督是十分广泛的社会监督。它是下级对上级、群众对领导、人民对国家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称舆论监督为“第四种国家权力”,可见其地位和作用。要遏制腐败现象发生,必须重视运用舆论监督的手段,但因舆论监督只具有强大的心理压力,并不具有强制性,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只有公众的意见为国家立法、司法、行政等机关采纳,并以权力机关的名义干预和处理,才具有法的强制力。因此,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就必须强化舆论监督的功能,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由监督转化为行政的技术程序,以便使监督的不法行为经由行政得以纠正,从而起到社会制约的作用。

三、发展经济,深化改革,为推进廉政建设创造物质条件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是经济建设。党的一切工作都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是我们党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作出的战略决策。开展反腐败斗争,目的是为了保证改革开放顺利进行,推动和促进经济发展。同时,社会主义经济得到发展,也为党员干部廉政创造了物质条件。也就是说,开展反腐败斗争与发展经济是相辅相成的。反腐败斗争必须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而不能背离这个中心;必须融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之中,而不能游离其外。这是我们党一贯的指导思想。

建国初期,我党领导全国人民开展了“三反”运动,成功地进行了反腐败斗争。当时,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也是一再强调必须以发展生产为中心,正确处理“三反”运动和经济建设的关系。1952年2月4日,中央明确指示:“在三反期间,要注意领导生产,不要脱节,不要因此减产。”因为指导思想正确,建国初期的反腐败斗争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经济建设的发展。近几年来的反腐败斗争,我们更是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正确处理了经济建设与反腐败的关系。实践证明,反腐败斗争只有着眼经济,重在建设,才能使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蓬勃发展。如果偏离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必然导致社会动乱,经济崩溃。十年“文革”便是最典型的例证。“文革”期间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抓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从毛泽东的出发点来说,与开展反腐败斗争也有一定关系,但是当时的指导思想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停产革命”,其结果造成了十年动乱,经济建设濒临崩溃的边缘。

当前,我国的改革开放正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逐步建立和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开展反腐败斗争要突出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进一步解决认识问题。目前有的党员干部把反腐败斗争同改革开放、发展经济截然对立起来,把腐败看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认为开展反腐败斗争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提出“经济要上,法律要让”,这些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因此,必须教育党员干部正确认识反腐败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关系,坚定反腐败的信心。

其次,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抓住妨碍和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突出问题,确定反腐败的阶段任务和目标,把反腐败同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改革和建设的决策、措施的实施紧密结合起来。

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群众举报与专门机关依法查处相结合

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反腐败斗争有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坚决相信和依靠群众,把发动群众举报和专门机关依法查处结合起来。”这是我国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条基本方法。

群众路线,是我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是对长期革命斗争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避免“左”的错误发生,党中央明确规定,今后原则上不再采取群众运动的方式来解决党内和干部中的问题。中纪委二次全会也提出:“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斗争,不搞群众运动。”这是十分正确的。但是,不搞群众运动,并不等于今后不发动群众,不走群众路线。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领导同志在答《光明日报》记者问时所说:“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斗争,非常需要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仍然是我们的优良传统,是我们的优势、法宝。”紧紧依靠广大群众检举揭发腐败分子,并不等于搞群众运动,它与过去那种不实事求是的极“左”的错误之间根本没有必然的联系。我们提倡依靠广大群众惩治腐败,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靠党外广大群众的监督和制约力量,造成一定的气势,更有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1945年,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先生的提问时说,我们已经找到了一条跳出盛衰兴亡周期率的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是至理名言。

相信群众,依靠群众,首先,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运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服务,为群众谋利益,而决不能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其次,要真诚和主动地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广开言路,听民声,察民意,知民情。要拓宽民主渠道,增强透明度,要建立、健全以“公开化”为主要特征的公共权力运行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过程,公开办事结果,以接受来各自方面的广泛监督;再次,要动员群众勇敢检举揭发腐败分子,同各种腐败行为作斗争,并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引导、保护好群众的积极性。

五、教育为主,预防为主,打好拒腐防变的内在基础

重视宣传教育工作,是我党的光荣传统。教育为主,预防为主,是搞好党风,严肃党纪的指导方针。早在1945年,毛泽东同志就强调:“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如果这个任务不解决,党的一切政治任务是不能完成的。”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以后,我党始终坚持两手抓,突出教育工作在各项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邓小平同志指出,对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现象,“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从本质上说,强调教育和法律是“治本”的工作,是“固本奠基”的工作,它体现了我党“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方针。

宣传教育工作既能影响和培养塑造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又能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开展提供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实践充分证明,加强立法,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健全约束机制这些外力约束是十分重要的,但如果放松宣传教育,我们的党员干部缺乏思想武器和精神动力,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一内在基础,那么法律、制度、纪律、约束、监督等,就难以奏效。正因为如此,中央纪委所提出的“要不失时机地通过我们的卓有成效的宣传教育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持久、有效地开展”的要求,是具有战略意义的。

笔者认为,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工作,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用正确的理论和思想观点说明实际,指导实践;必须坚持重在实效、重在社会效益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必须坚持与纪检监察各项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把宣传教育渗透到纪检监察各项工作之中。要不断实现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

宣传教育要以提高党员干部素质为出发点和目的,最根本的是着重进行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的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教育,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教育,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问题,防止和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努力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侵蚀的能力,使党员干部在思想上筑起一道防腐蚀的坚固长堤。

目前,我国新旧体制交替,法律制度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与之相适应的新的反腐败机制还不完善,完全依靠经常性的工作尚不足以遏制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和发展。针对这种情况,我国采取了经常性工作和集中整顿、专项治理相结合的方式方法。这种方式方法充分体现了它的过渡性和特殊性,体现了这个时代大变革的特征。它既着眼于反腐败工作的长期性,常抓不懈;又立足于眼前,突出重点,在短时期内见到成效,取得阶段性成果,以增强人民对反腐败的信心。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制度的健全,随着民主化和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反腐败斗争也就逐步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完全可以依靠法律法规来解决,但这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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