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国犯罪学研究述评_犯罪学论文

2007年中国犯罪学研究述评_犯罪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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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况

2007年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发展脉络和主要增长点是:

(一)成果总量

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中国正式发表的犯罪学论文约500篇,①在网络上还非正式发表了大量的探讨犯罪问题的论文、杂文和随笔,在全国各类电视台的法治节目里,专家也发表了一批案例分析和含犯罪学内容的法治时评。另外,2007年全国共出版犯罪学专著(含教材)40余部,翻译国外犯罪学(主要内容为侦查和技防)专著10余部。

(二)学术会议

1.2007年8月,由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和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共同举办的“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在江西举行,会议代表分犯罪学与刑事法律制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与实践、被害人的救助与国家补偿、商业贿赂犯罪防治、精神障碍者危害社会行为对策等5个专题做了研讨。会议收到论文182篇,编辑成215万字的论文集2册。

2.2007年10月,由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和日中犯罪学学术交流会主办,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承办的“第一届中日犯罪学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日方早稻田大学教授石川正兴、东京大学教授佐伯仁志、北九州医疗刑务所所长佐腾诚、横滨保护观察所社会复归调整官鹤见隆彦、日本社会安全研究财团常务理事上田正文等10人到会。会议研讨的主题是“精神障碍者危害行为预防对策”,包括精神障碍与保安处分、精神障碍与责任能力和精神障碍者危害行为的预防对策3个专题。会议编辑论文集1册。

3.2007年3月在香港中文大学举行了“中国社会的犯罪、法律与司法——全球化挑战及本土回应国际学术研讨会”,大陆、台湾、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的100多位学者参会,我会王牧出席了会议。会议期间,该会场同美国西雅图司法学会2007年年会成功连线,两地学者召开了同步视像会议。美国专家肯定了中国今后在打击跨国犯罪活动中的关键角色,中国学者向会议提交了依靠实证研究、定量分析做出的高水平研究成果。

4.2007年4月在济南召开了由山东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恢复性司法理论国际研讨会”,大陆、台湾、日本的40多位学者到会。我会康均心、郭云忠出席会议并发言。学者们就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恢复性司法的价值取向、恢复性司法的实践模式、恢复性司法的具体运作、恢复性司法引入中国的可行性等5个专题作了研讨。

5.2007年6月,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共同举办的“和谐社会环境下的刑事政策国际研讨会”在贵阳举行。来自中国、德国、荷兰、日本、韩国的80多位学者参加了会议。学者们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恢复性司法与刑事和解、犯罪与刑事对策、恐怖主义犯罪、各国刑事政策等5个专题作了研讨。

6.2007年1月,由上海政法学院举办的“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与发展前景研讨会”在上海举行,我会刘强、吴宗宪等人出席了会议。学者们有欧美国家社区生活背景,对其社区矫正法律与实践的内涵有深刻理解,既追求理论的高水准,又着眼于上海模式的构建和具体问题的解决。其研究成果对全国此项工程的展开,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意义。

7.2007年3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举办的“犯罪学基础理论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我会皮艺军、戴宜生等人出席了论坛。

8.2007年1月,由《犯罪研究》杂志社和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上海市犯罪学会共同举办的“经济犯罪前沿问题研讨会”在上海举行。我会杨正鸣、金其高、史焕章等人参加了会议。京沪两地的犯罪学专家和高层领导就经济犯罪的现状和对策,建立经济犯罪研究的逻辑模型、数学模型做了研讨,强调要注重实证研究,对经济犯罪要注意环境考查。

(三)园地培育

2007年召开的犯罪学学术会议多于以往任何一年,为学者们提供了合作交流的平台。除此之外,在以下3个方面也有了较大的进步:1.刊登犯罪学文章的报刊多于往年。《犯罪与改造研究》、《中国监狱学刊》、《青少年犯罪问题》、《犯罪研究》、河南、吉林、山东、福建、江西等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的学报都开辟了犯罪学研究专栏。此外,《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检察日报》、《上海法治报》、《中外法学》、《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刑事法杂志》、《法治论丛》、《法学家茶座》也较多地刊登犯罪学文章。2.编撰演讲论文集。将学者们在演讲会、学术讲座、会议发言的录音作一整理,然后编成文集出版。2007年做得较好,影响较大的是上海市游伟等10位学者演讲会后编成的文集《理念与实践:面向我国刑事司法——上海刑事法学者主题演讲》(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30万字)。3.王大伟、马皑等学者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的法治栏目上,连续举办讲座,加快了我国普及犯罪学知识的步伐。

(四)问题意识增强

学者们开始回归犯罪学的初衷,为解决社会问题而研究,而非为研究而研究。1.关注身边的实际问题和具体问题。如张扬的《多发性街面犯罪研究》(《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5期)、姜立强、张燕的《地域内社会流动中的农村青少年犯罪——以山东Y市63起抢劫案例为例》(青少年犯罪问题第5期),王勇鹏的《对当前农村犯罪留守儿童的教育状况的调查与思考》(第十六届论文集)。2.就问题展开争鸣而不是纯思辨争论。直面研究方法、学科分野、治学态度等具体问题。如皮艺军的《刑事一体化的方法论解析——对一个注释范本的检视》(第十六届论文集),戴宜生的《我对犯罪学的肤浅认识》(《青少年犯罪问题》第3期)。3.出现了一些对现行政策法律质疑的文章。如王世涛的《招标破命案的隐忧》(法学家茶座第10辑),戴宜生的《求实之路—读<发展犯罪学>后感》(法学家茶座第13辑),李震的《恢复性司法应当缓行》(《法学论坛》第4期),陈晓明的《施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隐忧(《法学研究》第5期),刘强的《试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局限性及重新表述》(十六届论文集)。

(五)研究领域拓展

2007年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对外交流明显增多,举办和参加了几次国际学术研讨会。对外交流开阔了学者的眼界,拓展了新的研究领域。中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加强双方在犯罪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每年一次在日本和中国定期交替进行学术交流。2007年,中日学者开始了一个重大的合作研究项目“中日有组织犯罪合作调查”,研究为期3年。除此之外,2007年学者们撰写的论文中,有些已经突破了传统犯罪学的领域,如卜安淳的《不正当谋生:黑社会成员的人生取向》(十六届论文集),金其高的《大治安之猫鼠论》(十六届论文集),高荣方的《试析两代独生子女的个性心理特征及青少年暴力犯罪》(《当代法学》第5期)。有些学者已经开始关注民生问题,了解社会底层民众的生活状况,以普通百姓生活环境中的多发犯罪为研究的重点,对犯罪者和受害者注重人格弱点的分析,而不作简单的道德评价,走出“重刑”窠臼,倡导环境预防和建设性防控的思维。有些学者涉及了犯罪学的边缘地区,如夏吉先的《犯罪位与对策位——从对称现象的存在说起》(《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2期),从生态学的角度研究犯罪现象;罗开卷等人的《(民族型恐怖主义犯罪防范浅议》(《犯罪研究》第1期),冯卫国等人的《论我国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2期)。

(六)深度研究较多

首先,2007年出版了较多的个人专著,成果趋于厚重、精深。其次,涌现出一批厚积薄发的综述性文章。如康均心等人的3篇文章:《晚近我国犯罪学的新发展》(《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2期),《论犯罪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兼论犯罪学的良性发展机制》(《法学论坛》第4期),《犯罪学研究中的几个热点问题》(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4期);刘晓梅的2篇:《当前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前沿热点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第3期)、《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试行及其理论研究述评》(《中国监狱学刊》第5期),刘广三等人的《我国犯罪原因研究的现状与困境》(《法学论坛》第2期),姚建龙的《认真对待近代犯罪学》(《现代法学》第6期)和《少年司法的起源:美国少年矫正机构运动的兴起》(《环球法律评论》第1期),王宏玉的《北京市社区矫正调查》(《公安大学学报》第4期)。再次,最近几年,学会每年召开年会,定期组织学术活动,学者群体中有一批人形成了连续研究的习惯,有些人每年扣住同一课题,深入发掘和研究。有学者在最近几年已经出版了几本关于社区矫正的专著和译著。另外,各杂志社为了凝聚力量,创出精品,开辟了专题研究的栏目,如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开辟了《犯罪学视点》栏目,为该杂志的第一期栏目,由李锡海担任栏目主持人,邀请国内名家写稿,发表了一批有分量、高水平的文章。《法治论丛》杂志设置了以“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与发展的前景”为内容的《专题讨论》栏目。

(七)实证研究受青睐

如赵军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得出“当今中国社会有过非商业性婚外性行为的人数大大多于有过商业性性交易行为的人数”,“性工作者使用安全套的概率大大多于非婚性行为者”,“通过卖淫传播性病、艾滋病的概率小于非商业性非婚性行为的相应概率”,颠覆了二十多年来人们认定的“妓女是性病、艾滋病的主要传播者”的通说,甚至可能动摇“万恶淫为首”的传统观念。考察国家20多年扫黄历程后,告诉人们现在和将来一段时间,扫黄已经失去了应有的资源投入、动力支持和社会心理基础,基本没有效果。他的成果对国家的治理决策可能发生重要影响。此外,还有王志强的两篇类似文章:《女性被害的实证分析》(《江西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2期)、《暴力犯罪被害问题实证研究》(公安大学学报第4期)、鞠青的《中国青少年犯罪演进的定量分析》(《青少年犯罪问题》第5期)、刘继同等5人的《郑州模式制度创新、基本经验与未来发展方向》(《青少年犯罪问题》第2期)。

(八)重视比较研究

2007年中国犯罪学在比较研究方面进步突出,不仅译介外国专著和工具书多,而且召开、参加了多个国际会议,还有和国外同行长期合作项目。在此方面较为突出的是《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设置了《域外借鉴》专栏,每期发表外国犯罪学文章,2007年一年就刊出十余篇。此外,在中国最具权威的犯罪学刊物《犯罪学论丛》,创刊5年来第一次刊登外国学者的研究论文,并且设置了《国外犯罪学》专栏,译介国外犯罪学理论和研究的最新进展。2007年是译介丰收年,发表的文章大大多于往年,并且注重研究质量。由过去的制度介绍,开始向制度——实践介绍转变。如姚建龙的系列译介文章,不少是超过万字的长文。苏明月的《犯罪功能论再考——一个对迪尔凯姆犯罪概念的语义及逻辑分析》(《政法论坛》第3期)和钟红艳的《福柯<规训与惩罚>的理论基础与终极关怀》(《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第4期),学术价值突出。赵国玲的《犯罪被害人补偿:国际最新动态与国内制度构建》(十六届论文集)、杜江的《浅谈英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发展趋势》(十六届论文集),姚建龙的《标签理论及其对美国少年司法改革之影响》(《犯罪研究》第4期),夏菲的《欧美国家犯罪被害调查概论》(犯罪研究第5期),以前沿性、资料性、务实性见长。另外一个突出表现是,许多作者在分析国内犯罪现象时,也尽量引用发达国家的资料作论据。如刘仁文的《犯罪决策中的成本分析》,艾明的《系列杀人案件类型研究》,涂龙科的《“来沪人员”过渡期现象研究》,吴军辉的《社区矫正制度的中国情景分析》(以上文章请读者在《犯罪与改造研究》杂志2007年各期中查阅)。

(九)大型课题成功

每一历史时期能否就重大社会问题做出有影响的大型课题,关系到学科的存在价值和学术地位。2007年有些大型课题的研发和推广,受到社会重视,有些实务部门已经开始应用他们的研究成果。如浙江省监狱管理局课题组的《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趋势分析与防范对策探讨》(《犯罪与改造研究》第8期);浙江省第五监狱课题组的《男性服刑人员攻击性、自我控制、人际接纳、自尊、家庭教养方式的关系研究》(《犯罪与改造研究》第1期,此成果被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第5期全文转载),杨建华等人的《青少年违法研究及预防体系构建——基于浙江的研究》(《法治研究》第3期),都是对将来产生长远影响的“标志性成果”。此外,还有江苏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人格危害性的调查以及人格危险性识别标准的课题,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十)学术规范受到尊重

笔者以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几年的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为考察样本,发现2007年是最好的一年。在182篇论文中,仅有30篇完全没有注释和参考文献,占全部论文的16.4%。其中,检察系统10篇,大学7篇,监狱系统5篇,公安系统3篇,研究机构2篇,法院系统1篇,司法警校1篇,隶属不详1篇。可以从中看出其分布规律:无注释情况的发生概率,实务部门多于院校,院校多于研究机构。检察系统数量最多,可能与其参会人员基数较大有关。从总体上看,大家越来越重视遵守学术规范,2007年成为突出的一年。

二、撷要

(一)著作

1.康树华著:《当代中国热点与新型犯罪透视》,群众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43.3万字。作者梳理了新中国50多年治理犯罪走过的路程,阅读此书可以使读者了解中国犯罪学研究的发展进程和脉络变化。此书以知识性、政策性、资料性、史料性见长。

2.刘广三著:《犯罪控制视野下的刑事诉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出版,23万字。该书运用犯罪学理论研究刑事法律问题,从犯罪学的语境出发,通过“犯罪控制”的连接点,观照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和发展趋势。其价值和功绩是将犯罪学的思维和实证方法引入刑事司法领域的研究之中,为刑事诉讼搭建了通向实证科学的桥梁。

3.曹立群、周愫娴著:《犯罪学理论与实证》,群众出版社2007年5月出版,26.4万字。中国学术界缺乏对美国犯罪学实证研究方法的了解,本书较多地介绍了美国学者在此方面的做法。

4.孙昌军、徐绫泽著:《犯罪类型学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3月出版,21.7万字。作者针对我国犯罪分类过于宏观、将犯罪分类研究简单等同于犯罪类型研究、分类体系不清晰等缺陷,提出我国犯罪现象类型化的新途径,构建了三层次的犯罪现象类型化体系,是国内第一本犯罪类型学的专著。

5.汪明亮著:《犯罪生成模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出版,26.1万字。作者以极大的学术勇气,推动研究范式的革命,用“犯罪生成模式”替代传统的“犯罪原因模式”。其犯罪生成的微观模式,解释人为什么会犯罪;犯罪生成的宏观模式指明应如何看待犯罪现象。

6.周良沱著:《犯罪学群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出版,39.2万字,是作者的一部自选集,收录了作者1988年至今公开发表的34篇犯罪学论文,主要是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内容。

7.游伟主编:《理念与实践:面向我国刑事司法——上海刑事法学者主题演讲》,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30万字,是沪上10位刑事法学者的演讲文集,每篇之后附有点评。

8.杜立著:《直面青春的弯道——关于中学生违法犯罪问题的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出版,36.5万字。作者有中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背景,在调查和采访中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第一次将中学生违法犯罪分为9个类型,分别分析和点评。本书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附有大量的真实案例,以可读性、知识性、资料性见长。

9.吴宗宪著:《罪犯改造论——罪犯改造的犯因性差异理论初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出版,56万字。作者创造了罪犯改造的“犯因性差异”理论,指出罪因性差异是个人犯罪的重要原因,改造罪犯实际上就是努力缩小和消除犯因性差异或者犯因性缺陷的活动。

10.赵军著:《惩罚的边界——卖淫刑事政策实证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4月出版,31.6万字。我国卖淫研究的瓶颈是:(1)局限于道德判断与价值观表达的层次上;(2)囿于“社会秩序本位”而不是“个人权利本位”的思路中;(3)主要使用思辨的研究方法。该书作者全面突破了三个瓶颈,颠覆了许多通说。书后还有65个详细的个案访谈记录,可以成为同行借鉴的生动资料。

11.刘强主编:《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出版,48.1万字。长于国外先进做法的转化,立足中国国情,设计本土化进程。着力开创,尽量回避不必要的思辨之争。应国需,张法治,能够较好地满足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服刑人员的阅读需求。

12.刘晓梅主编:《中国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犯罪防控研究》,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8月出版,29.7万字。该书的特点是务实,有大量最新的数字统计,在犯罪学的宏观研究方面,较好地将思辨和实证、定性和定量结合起来,增加了著作的保存价值。

13.欧阳梦春著:《受刑人权利保护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出版,21万字。该作者对美国、德国、挪威等受刑人权利保护状况较好的国家研究扎实,对同行有借鉴意义。

14.[美]米歇尔·纽顿著,晓亮、周黎、张涛等译:《刑侦高科技犯罪百科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67.5万字。本书聚焦于高科技犯罪与打击犯罪的最新领域,主要内容是介绍打击犯罪方面带有标志性特征的犯罪学家和刑侦专家及一些典型案例。此外,该书对美国的司法制度的涉及也较多。

(二)论文

2007年,以下研究成果在理论、观点、材料、视角、方法上较有学术原创性:

1.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有学者以法律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当代新型犯罪比较研究》所属的10本丛书作为点评对象,阐明了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被点评丛书有7本采用注释法学的研究模式,另外3本采用的是犯罪学的实证方法。一个是运用法理解释法定行为,另一个是用实证描述经验事实,自相矛盾,陷入混乱。该学者因此强调,今后要严格地划清这个界限——什么是作为事实的犯罪研究,什么是作为规范的“犯罪研究”,前一种是真正意义的“犯罪研究”,后一种研究可以称之为“某某罪的研究”、“罪名研究”或是“犯罪的法律解释”。如果不是两门学科的合作项目,在题目的选择上最好不要笼而统之地都称“犯罪”。所谓专业就是与相邻区域划定边界的那块地方。在这里,没有人能够用同一种方法,处理不同的事物,纵横无忌,黑白通吃。②

有学者在比较了他人关于犯罪学研究对象的观点后指出,刑法学只从法律的角度研究犯罪;而犯罪学是把犯罪作为社会现象进行整体的、全面的社会科学的研究,它是研究犯罪现象的。犯罪现象是一定时空之内,某一种犯罪、某几种犯罪或全部犯罪发生的整体事实。整体性是犯罪现象的本质属性。犯罪现象与刑法学上的犯罪行为属于不同层次的范畴,前者是整体层面上的事物,是动态的;后者是个人层面上的事物,在法律规范的意义上是典型化的抽象事实,因而是静止的。③

有学者从犯罪黑数的概念和构成入手,结合犯罪黑数的构成机理,介绍了几种估计方法并做出评价。他们认为,犯罪学不是书斋里的学问,在我国现阶段,正确估计犯罪黑数的方法是进行独立于司法系统的犯罪调查研究,而不是根据官方犯罪统计,进行数学上的变化计算。④

有学者认为,完善的刑法学必须作实证分析,理论上要了解犯罪学。与刑法学不同的是,刑法学是规范学科,犯罪学是事实学科,回答犯罪的规律、原因、预防和对策。⑤

2.犯罪学的学科性质

有学者提出,犯罪学在其学科性质上应当属于社会医学。将犯罪问题看成社会疾病,原本就是犯罪学和社会学产生以来就有的思想,但由于传统的思维定式和刑法学理论的强势地位,犯罪学沦为刑事科学的附庸。以除恶防害为宗旨,服务于社会的犯罪学理论,同以除病消炎为宗旨,服务于人类的医学,具有相同的思维模式,这是理解犯罪学在学科性质上属于社会医学的主要根据之一。⑥

3.犯罪概念

有学者指出,价值论把社会事实区分为“科学事实”和“价值事实”。科学事实是客观的东西,不受主体的影响和左右。而价值事实是具体主体“所属”的事实,是一定的主体“自认为”的事实。犯罪属于价值事实,如果法律没有将其犯罪化,任何人都不能将其视为犯罪。世界上不存在所有人都一致同意的犯罪概念,世界上有多少犯罪评价主体,就有多少犯罪概念。从认识论上看,某种社会现象“是什么”取决于它所在的领域。“社会危害性”是社会论域犯罪概念的本质;“法益危害性”即危害刑法保护的权益的特性,是法律论域犯罪概念的本质。对象的性质在不同的论域里发生着变化。所以,讨论犯罪概念必须分清是在法律论域还是在社会论域。混在一起讨论,必然出现混乱。⑦

4.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关系

最近十几年,关于犯罪学与刑法学犯罪概念的区分是一个研究热点,有时还出现了犯罪学和刑法学互不承认对方关于犯罪现象研究成果的情况。互相轻视不仅消耗了大量的劳动,于事无补,而且障碍了学科之间的融合与互相促进。现在,这种状况正在得到改善,学者们的着眼点转向“互助”,完成了一些富有建设性的崭新成果。有学者系统地梳理、概括了犯罪学的历史贡献。犯罪学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提高刑事立法的理性程度。(1)犯罪学为人类治理犯罪提供了丰富和有效的犯罪对策。在犯罪学诞生前,人类社会在治理犯罪的对策方面,只有刑罚一种,只用刑罚治理犯罪,其效果是很有限的。因为刑罚作用的指向并不是针对犯罪原因,刑罚的适用并不能减少犯罪。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的根源在于社会,最有效的犯罪对策存在于社会之中。犯罪学指引下的犯罪预防措施的产生,是社会治理犯罪对策的巨大进步,改变了人类几千年来单一的刑事惩罚的犯罪对策模式,丰富了人类治理犯罪的对策措施。(2)犯罪学促进了刑事立法水平的提高。如果不懂经济学,就很难有高水平的经济法;如果对犯罪学没有研究透,就很难有高水平的刑法。因为犯罪学可向刑事立法提供源自于事实的对立法非常重要的知识。(3)犯罪学推进刑事法的历史发展。犯罪学不仅产生于刑法的不足,同时也为刑法的新生创造了条件。在许多发达国家里,已经实现了刑法从惩罚刑法过渡到教育刑法,即从古典刑法过渡到现代刑法,犯罪学理论在促进这种变化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许多刑事政策的重大进步均要归功于犯罪学。⑧

5.犯罪原因

有学者从价值冲突的新视角研究犯罪问题,认为价值冲突是导致行为失范进而引发犯罪的直接原因。我国转型时期的价值冲突主要表现为传统与现代的价值冲突、经济与道德的价值冲突、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个体与整体的价值冲突等。面对激烈的价值冲突,只有从各方面大力提高文化融合能力,才能有效地控制犯罪的发生。⑨

6.犯罪价值

犯罪价值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多年来,由一边倒的完全否认犯罪的正性价值,到开始有限度地承认其正性价值。有学者避开无谓的有否正性价值的争论,在更高的层次上讨论犯罪价值的相对性,认为犯罪价值具有“时空相对性”,即受时空条件和评价主体的影响,犯罪正负性价值可以相互转化。其价值在于指导决策者制定富含预见性和灵活性的刑事政策,增强政策的科学和理智成分。⑩

7.犯罪人

有学者提出,犯罪人是刑事科学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没有犯罪人,就没有刑事科学,脱离犯罪人研究的刑事科学,不能称之为完整的科学。在现实生活中,虽然都是触犯法律,但有的人有犯罪人格,有的人无犯罪人格,因此不能一律给他们戴上犯罪人的帽子。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是具有犯罪人格的、实施了法定犯罪行为的人。犯罪人是犯罪行为和犯罪人格的统一体。犯罪人、犯罪人格是犯罪理论发展的原动力,没有对犯罪人及其人格的关注,犯罪学不会产生;没有建立在对犯罪人人格考察基础之上的犯罪学的推动,刑法学派不会繁荣。可以预见,21世纪的刑法理论,将以犯罪人的人格为核心而展开。基于以上研究,作者提出了犯罪论的二元论体系。(11)

有学者建议:为了遏制当代世界性的持续高位的犯罪态势,应当实行非犯罪人化的刑事政策,将那些只具有法定犯罪构成类型,而没有犯罪人格的行为人,排除于犯罪人之外。以充分利用有限的刑法资源,集中应对真正的犯罪人。(12)

有学者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对犯罪严重性进行测量后发现,民众分析与专家分析存在较大分歧,特别是在对刑讯逼供行为、风化犯罪等的严重性分析方面差距巨大;不同职业身份对犯罪严重性的分析差距较大。(13)

8.犯罪分类

有学者针对我国存在的犯罪分类不科学的现象,提出要科学地选定分类标准,这样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20多年来,我国犯罪学界有大量的关于农民犯罪的研究,划分农民的标准都是依据其出身和户籍,结果得出了“农民犯罪数量增多,性质严重,暴力犯罪突出”的结论,这是一种误解,有学者制定了自己的新标准,认为农民是一种职业,划分标准是那些正在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人们,而不包括在城市务工经商闲居而有农村户口的人群。依据标准得出两个基本结论:第一,农民犯罪呈现下降趋势,上升的是户籍意义上的农民犯罪;第二,农民犯罪与户籍意义上农民的犯罪类型,有很大的差异。(14)

有学者提出了“犯罪分层”的新设想,认为在犯罪学上,犯罪分类是根据犯罪主体、侵害的法益等不同而作的平面划分,而犯罪分层是依据犯罪严重程度对犯罪现象进行纵向分类的方法。犯罪分层可以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奠定科学基础,也是对我国刑法体系的条理化修理和合理化补缺。(15)

几十年来,我国绝大多数学者论及犯罪,只涉及人与人,人与社会两个领域。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人与自然不和谐给人类造成的巨大损失,是近些年出现而又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有学者与时俱进,将大量存在的破坏环境、破坏资源、破坏生态的行为,用“生态犯罪”的新名词统括起来,并对生态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目的、研究范围、我国生态犯罪的特点,防控模式,进行了深入的、富于创造性的探讨。(16)

9.犯罪防控

许多学者在讨论治理犯罪的问题时,都要谈及犯罪控制,但从总体上看,这些研究一没有摆脱计划经济思维的窠臼,二都是某一方面的碎片式研究,因而没有质的飞跃。一些具有国外犯罪学知识背景又思想敏锐的作者走在了前面,意图构建中国犯罪控制模式转换的宏大工程。认为我国传统的犯罪控制模式,是国家本位模式,其要点是认为犯罪主要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对犯罪的处理是国家的事情,主要依赖刑事司法手段。这种模式属于事后反应型模式,在犯罪预防方面成效甚微。刑事司法活动着眼于犯罪行为的制约与惩罚,而市民社会的参与侧重于对犯罪人的说服与治疗。市民社会的参与,可以弥补刑事司法的不足。(17)

有学者通过调查统计发现,城市高层住宅区的建造,使人们相互隔离的空间变大,彼此漠不关心,不利于人们对犯罪活动实施监控。独居住宅为居住者提供了社会无法控制的便利作案场所。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策略是新型社区的建设,一些发达国家运行的“社区预防”、“邻里守望”值得我们借鉴。(18)

2007年在青少年犯罪研究方面的新亮点是,一些学者开始研究发达国家在应对青少年犯罪方面的理念、政策和方法。发达国家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以下特点值得我国借鉴:第一,高度重视青少年的专门立法工作、安置帮教和犯罪预防。第二,青少年犯罪预防立足于社区,重视和利用社区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而我国一直是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责任放在家庭、学校等个体单位上。第三,以青少年的福利作为出发点,青少年犯罪预防更多地蕴涵着福利性的人文关怀意味,即从福利的角度来预防青少年犯罪。这是一种青少年本位的社会政策。而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带有浓厚的社会防卫和社会本位特点。(19)

有学者通过调查统计发现,一个人社会经济地位越高,社会关系规模越大或势力越强,关系网络的疏通能力越强,对环境危害做出抗争的可能性就越高,反之则选择沉默的可能性越高,这是由费孝通先生所讲的中国社会居民权利的“差序格局”决定的。国家对公民利益的保护是有差别的,那些社会地位高、社会关系强的人,能够更多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得到国家的保护;反之,社会地位低的人,则无法使自己的利益被国家所重视。(20)另有学者调查了公安机关扫黄的情况,公安机关不到星级大酒店和大型娱乐场所抓娼,因为这些实体有市政府作靠山,而市政府又能有力地制约警察。有些警察的亲属就是这些实体的老板,或持有这些实体的股份,抓娼只能在发廊和中小娱乐场所进行。因为他们没有能力受到政府重视,也没有财力和警察建立过硬的关系。每当采取扫黄行动,嫖客向安全之地转移,反而带来大酒店色情生意兴隆的局面,这样怪现象只有在中国才具有普遍意义,使中国的扫黄举步维艰,越扫越多。(21)

有学者系统而务实地研究了刑事诉讼谦抑问题,认为刑事诉讼谦抑具有历史规律、思想理念、法律制度等3个层面的含义,包括萎缩性、最后性、克制性、妥协性、宽容性等5个方面的内容。刑事诉讼廉谦抑化有着犯罪学的理论基础。应当考虑我国的制约因素,结合刑事诉讼谦抑的价值与限度,有意识地把谦抑理念逐渐融入到刑事立法和司法当中。(22)

有学者经过调查研究指出,我国的精神病发病率较高,并且呈快速上升趋势,但我国尚未制定针对触法精神障碍患者的专门法律以及精神障碍病人的防治机制。从世界范围看,进入20世纪以来,《精神卫生保健法》已经在全球的100多个国家制定实施,但在我国,虽经20多年的酝酿,至今仍未出台。主要存在4个方面的问题:(1)社会各阶层对精神疾病缺乏充分认识,没有建立健全精神卫生防治机制。(2)《刑法》规定的监护措施很难实施到位。因为它要受具体的鉴定制度、监护制度、医疗制度实施的制约。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这3项制度若得不到政府的法律法规、财力、人力支持,落实的希望甚微。(3)服刑罪犯中精神障碍人数不断增长,给监管安全和改造质量带来了极大的隐患。(4)作为一项政府职能,我国政府正面临严峻的考验。鉴于此,对于触法精神障碍患者而言,我国亟须从刑事法体系方面作重大而艰巨的调整。既然已知对这类人实施劳动教养的效果不尽人意,那么就要另辟蹊径。无论是借鉴德国型3条途径,还是日本的一元化为主,辅之必要的社会处遇予以补充的模式,还是探索中国特色刑事与社会治疗相结合的体制,都亟须打破民事、刑事和医疗领域之间的鸿沟,联手共同深入调研,才能有望从根本上解决精神障碍危害社会的问题。(23)

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各国代表介绍了本国反贪污贿赂国际合作制度和实践的特点。新加坡和香港被透明国际组织评为世界最廉洁的国家和地区之一。香港在1974年就成立了廉政公署,通过不懈的努力,形成了对腐败行为“零忍耐”的制度和氛围,使腐败行为在香港成为高风险的罪行。这一成功实践受到各国代表的推崇。香港还在改进相关的金融制度,消除腐败分子在银行保密制度方面享有的待遇。金融机构必须准确地查明客户身份,保持警惕并报告可疑的交易。(24)

有的学者选取了少年司法的新角度,讨论预防犯罪政策的选择,使问题的研究得到了深化。学者抛弃了过去大量存在的“犯罪影响各个因素都很重要”的不负责任的说法,指出减少犯罪的最好措施是减少犯罪人和人的犯罪意识,而在这方面,最有效的工作就是从未成年人入手。因为首先,未成年人意识的可塑性大,减少违法犯罪意识形成的潜力也大。其次,从预防犯罪主体开展预防工作的主动权上看,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的可行性大。相对未成年人来说,社会对未成年人干预的可行性要比对成年人大得多。(25)

10.学科建设

我国几十年来没有一部系统研究近代犯罪学的成果,当代多数学者对此均持虚无主义的态度,只有个别学者下工夫做了认真的查阅、考证和分析,得出以下基本结论:就数量而言,中国近代犯罪学成果虽不多,著作不过十余部,论文不过百余篇,但这些为数不多的作品却已经奠定了中国犯罪学的基本理论框架:(1)犯罪学的独立研究对象已经得以确立;(2)犯罪学的学科地位得以确立;(3)犯罪学的体系已基本确立;(4)近代犯罪学已经开始向科学犯罪学阶段发展;(5)尽管是初步的,但是犯罪学的研究视域已经开始向经济犯罪、性犯罪、女性犯罪、少年犯罪等现代犯罪学的重要研究课题拓展。(26)20世纪前半期中国犯罪学的特点是:(1)从翻译外国著作到自己著书立说;(2)犯罪学研究涉及面广,以广义犯罪学为主导;(3)犯罪学研究受西方影响极深;(4)犯罪学教育逐步开展。(27)近代犯罪学的理论框架,实际与当代犯罪学基本上是一致的,只不过,当代犯罪学在经过多次思想解放后才回归到近代犯罪学早已完成的理论起点。当代犯罪学的起步和发展几乎是与近代犯罪学完全断层的,没有采纳近代犯罪学开创的学术平台,很少吸收和借鉴近代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对近代犯罪学普遍存在基本误解和机械批判,这种状况亟须改变。

有学者发现,现在流行的犯罪学教科书和著作对近代的犯罪学著作大都存在以讹传讹的错误:(1)对版本的误解;(2)对作者、译者名的误解;(3)对翻译作品原著的误解;(4)对作品著述形成的误解;(5)由于缺乏对近代犯罪学者背景知识的了解而导致对其观点的误读。直到今天,近代犯罪学仍未能得到认真的对待。(28)孔德曾经提出,每一个知识部门,都相继经历了三个不同的理论阶段:神学阶段,或虚构阶段;形成而上学阶段,或抽象阶段;科学阶段,或实证阶段。在犯罪学领域,可以大体把没有跳出意识形态争论的教条主义研究阶段称为神学阶段,把以思辨研究为主要研究方法的阶段称为形而上学阶段,把以实证方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的阶段称为科学阶段。当代中国犯罪学研究言必称“中央精神”,“紧跟”,雷同多见。某著名法学家评论说:“现在大多的犯罪学教材,95%是抄的。”这种状况反映了我国犯罪学研究深重的意识形态和教条主义意蕴。(29)

11.刑事政策

如何界定刑事政策的概念,一直是困扰学术界的一个难题。之所以出现众多不同的刑事政策的概念,原因是没有找到为刑事政策概念下定义的根据。这里存在着重要的方法论问题。有学者认为,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客观需要,就是给刑事政府下定义的根据。预防和减少犯罪所需的东西,就是刑事政策本身。刑事政策概念是思维中的东西,而刑事政策是个实践上的东西。实践上的东西都存在着人的选择问题。研究刑事政策主要不是追求它的客观真理性,而是主体的需要性。所以,刑事政策概念应当是个应然的概念。狭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刑事惩罚;广义的刑事政策是指直接的刑罚对象和间接的防止犯罪的各种社会对策。显然,今日中国应取广义的刑事政策。与惩罚相对立的“预防”,是刑事政策的核心。(30)

一些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学者发现常常被众人叫好的刑事政策以及那些在理论上看似合理的立论和建议,在实践中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虽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热捧,炒得沸沸扬扬,个别学者仍然能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冷静判断,发出不同的声音。认为现在人们对宽严相济的理解和适用、宽严对象的确认、该政策对行刑效果的影响以及相应的社会控制机制等问题上,均存在隐忧。现阶段应着力解决这一政策与现有的刑法原则、制度和实务的协调或配套问题。刑事政策效用的发挥和实现,有赖于完善的立法、司法、行刑和社会控制机制,没有各个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刑事政策将难以发挥预期的作用。(31)

在大多数学者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阐释性研究的大背景下,个别学者躲避喧嚣,沉下身子搞社会调查,认为重罪重罚和轻罪轻罚是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制定实施的基本要求,而区分轻罪与重罪首先就要对犯罪严重性进行充分而科学的分析。西方国家早就走在了我们的前面,他们不仅有立法者的分析、判断,而且有民众的分析判断。后者在我国是个空白,亟须填补。因而,负责任而有建树的犯罪学家,应该在此方面有所作为。(32)

对于任何一项刑事政策,都不应作教条的理解和处理,而要因时因地不断丰富其内涵,弥补其不足。要注意借鉴外国的实践。在日本,对罪犯科处刑罚,是为了保护“社会上多数人”的生活利益,这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目的。“罪犯的福祉”被认为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从属目的。2000年,日本修改了《少年法》,这次修改显现了“对犯罪少年实行重刑化”的倾向。第一,降低了可以给予刑事处分的年龄。原法律规定16周岁以下少年犯罪案件不能进行刑事司法制度处理。修改后,可以移交刑事司法制度处理。第二,向检察官移送的原则。即对于16周岁以上的少年因故意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则上要移送检察官,适用刑事处罚。这些改变及日本的司法实践表明,2000年后,日本对于非行少年的处理,在理念上实现了从追求非行少年福利为主要目的的“少年保护司法制度”向以社会防卫为主要目的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转变。这种转变的社会心理背景是,日本民众已经普遍感觉到“少年院较之儿童自立援助机构,少年监狱较之少年院,对被害人和社会上多数人的生活利益的保护更有力”,这种认识和理解已经深入人心。(33)

在理论界对恢复性司法的一片叫好之中,也有少数学者发出了不同的声音,他们表示担忧:如果把恢复性司法引入我国,会遇到法律文化、国家本位价值观的阻力,不能有效预防犯罪以及不利于消除司法腐败。所以,他们建议:“恢复性司法在我国还不具有生长的土壤,应当缓行。”(34)

最近几年,讨论废除死刑的文章特别集中,绝大部分作者都是倾向于废除死刑的,但也有学者反其道而行之,主张中国不应废除死刑,其研究视角,是国家的主权维度。当人们在探讨某类犯罪,是否可以废除死刑,就等于在问:第一,该类犯罪是否会危及主权权威?第二,废除死刑之后,主权者是否有替代手段,维持主权权威?在一个具体的国家制定法律政策时,废除死刑的决定只能建立在普遍的高道德水准的假定上和杀人案件发生率极低的事实基础上。如果一个社会的道德风尚不尊重生命的话,剥夺国家的死刑权力,其结果只能是宽容杀人犯,助长不尊重生命的风尚。在一个从法律虚无主义向法治过渡的国家,在一个社会巨变的历史阶段,严重犯罪剧烈增加,国家只能指望用重刑来维持起码的秩序。虽然高明的统治是民生政治而非伤害政治,但民生政治对统治者的政治道德和政治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当一个国家腐败分子的普遍存在已经危及主权权威,如果从制度上再给腐败分子颁发免死牌,那就证明整个政权决意继续丧失权威,丧失民心。在如此大力反腐还无济于事的情况下,对经济犯罪废除死刑,民心自然会丧失殆尽。如果从主权维度思考问题,当前对经济犯罪是否废除死刑,不是一般的法律政策制定,不是一般的法律逻辑问题,而是一个高度敏感的政治决策,应该慎之又慎。(35)

12.少年司法

最近几年,学术界关于建立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呼声很高,学者们发表了许多关于保护少年儿童权利的文章,着眼点在法律制度的完善。对此,有些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见解,认为保护儿童权利的要义不是立法和司法的改善,而是保护儿童的传统文化需要进化。中国是一个长幼有序的国度,成年人只愿意把孩子看做是自己的一部分,其义务是对孩子加以塑造,调教并拷贝成与自己尽可能相同的模样。在中国,“孩子是独立的权利主体”这样的概念现在也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成人把孩子定义为只需听从、顺从,他们是不必辩解也不必被倾听的一群人。在中国,孩子实际不是被引导,而是被统治的,被置于成年人的“任性”之中。现代社会是文明社会,我们不能再像母鸡养小鸡那样感性地对待儿童的存在,而应当从理性层面思考儿童权益的文化含义。刑法学把固守陈规作为己任,而犯罪学却更具人文精神和叛逆性。在参与少年司法的改革中,犯罪学研究将深入到社会体制的最隐秘的内核,将面临成人社会传统习惯势力的严重挑战,学者也将面临对自身学术良心的严酷拷问。(36)

与我国处理青少年犯罪集中、单一的模式相比,日本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采用更多的社会分工,对犯罪人有更细的区别对待,呈现分散化、多样化、精细化的特点。这也是各发达国家处理少年犯罪者的发展趋势。首先,日本1948年《少年法》把非行少年(类似于我国“违法犯罪青少年”)分为3类:(1)犯罪少年,即年满14周岁,不满20周岁的可以成为刑罚处罚对象的人;(2)触法少年,即虽然触犯刑法,但因不满14周岁而不能给予刑罚处罚的人;(3)虞犯少年,即没有触犯刑法,但有触犯刑法倾向的少年。对非行少年的处分,有3种不同的制度:(1)刑事司法制度(刑罚在少年刑务所执行),处分的主要目的是社会防卫,从属目的是犯罪人福利,处分决定的机关是司法机关,即刑事法院;(2)少年保护司法制度(保护处分在少年院执行),处分的主要目的是非行少年福利,从属目的是社会防卫,处分决定机关是司法机关,即家庭法院;(3)儿童福利行政制度(福利性措施在儿童自立援助机构中执行),处分的目的是儿童福利,处分决定的机关是行政机关,即知事及其委任的儿童相谈所长。14周岁以上的非行少年送少年院;14周岁以下的送交儿童自立援助机构和儿童养护机构;实施犯罪时年满16周岁的少年,因故意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则送少年刑务所执行。少年院是强制性的收容机构,分为初等少年院、中等少年院、特别少年院和医疗少年院。儿童自立援助机构是以开放的、非强制性的处遇为原则,由厚生劳动省管辖,全国58个设施中,有两个国立设施,其余的50个由都道府县运营。此外,还有2个私立机构和4个市立机构。(37)

三、评价

2007年我国犯罪学研究在总体上取得了突出的、长足的进步,亮点很多。但是许多缺陷仍然存在,需要我们在新的一年里注意避免和克服。

(一)基础理论研究薄弱

不仅表现在基础理论类研究文章较少,而且表现在许多作者的文章缺乏理论的支持,显得非常单薄和苍白。一些作者确定了题目和提纲后,发现没什么内容可写。其实这主要是由于他们缺乏理论材料的缘故。为了完成“作业”,许多人就只好用“观点+案例”、“观点+建议”的模式来完成,最多再加一些现象描述、“作用”“意义”“原则”充当材料。没有理论的指导和科学的思辨,研究的水平是很难提高的。新的一年,对普通研究者的理论训练和攻关激励将是十分重要的。

(二)低水平重复依然较多

除上述第一点阐明的原因外,还受制于我国社会科学研究、法学研究大气候的制约。同时,与国家、学会和有威望的犯罪学专家作用发挥的局限性也有关系。客观上看,犯罪学是描述事实的学科,法学是注释法律的学科,犯罪学入门是要容易一些。在法学界,没有出过有分量的成果,达不到进入“圈子”的水平,很难有机会参加学术会议。而犯罪学的会议,不管什么人,随便凑一篇文章就可以参会,这在刑事科学领域,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好作品不多,就会出现一边是优秀作者作品的重复发表,一边是普通作者的作品无法发表。人们已经注意到,今年出现了一些学者已经在外发表的作品,又被编入论文集,又在论丛上发表的情况。明年要在激励普通作者提高研究水平上下工夫。同时还要把好入选关,提高会议和文集的档次。虽然这是项长期的工作,但也有必要从现在起一点点抓起来。

(三)视域不够开阔

2007年仍然存在着选题扎堆,研究平庸,无法深入的情况,能够体现自己特点,使人眼前一亮的作品很少。这主要是由于:(1)多年跟风,跟会议走的习惯使然,一开始就没有养成自己选题的意识和能力。(2)许多作者缺乏对普通民众安全诉求的关注,没有条件或不愿吃苦受累搞调研,只好写成了官样文章。(3)知识面狭窄,尤其缺乏对国情、民情的了解。一些学者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设想,忽视了中国政治框架的允许程度;设计和犯罪防控模式缺乏对国家容纳力的研究。一般都是应然研究,笼统建议,没有可行性分析。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上没有用处。

(四)研究范式僵化

我国犯罪学界极端缺少对自己研究范式的探讨和创新,许多实际工作部门的作者的写作,离不开“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对策建议”的套路,许多院校作者离不开“中国的现状和缺陷+外国的理论和学说+中国要做的改革”的模式。研究范式不作革命性的变化,很难带动研究水平质的飞跃。

(五)比较研究欠缺

表现在:其一,比较的国家少,只有欧美几个国家;其二,大多为法律条文的评介,缺少对他们的立法社会背景和运行实践的了解。这样,就容易发生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误用。有的学者将别国已经废止的法律制度介绍到国内。今年发表了几篇介绍日本2000年修改《少年法》的文章,更多地谈到了社会背景、民众反映、实施效果,是一个成功的例子,对目前状况的改善有积极意义。

(六)学术规范仍需重视

虽然这方面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引用内容许多是教科书或教科书类专著中的常识,针对性不强,有些是“为引而引”。(2)被引作者和著作的范围狭小,经常是一个作者被一群人反复引用。(3)被引资料普遍陈旧,通说多,前沿观点少。引用的犯罪数字以上世纪90年代的居多,院校和科研机构学者的实证材料大多引自发达国家。(4)有些作品只有网络引文,不够规范,信度较差。

四、展望

(一)研究对象

2008年犯罪学研究在总体上保持良好态势的大背景下,也会出现一些学者偏离研究对象,“种别人田”的现象,需要努力警醒和避免。翻阅最近几年的杂志,在论文的标题上,“和谐社会”是出现频率最高的关键词,连一些类罪研究的文章也与“和谐社会”这个宏大的政治口号挂钩。充满了牵强附会和图解式编排。学术界长期存在的“言必称中央精神,引必用红头文件”的陋习,在这两年又有了突出表现。学者们认为“建设和谐社会给犯罪学注入了活力”,“扩大了犯罪学的视野和研究范围”,“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给犯罪学的是证明和发挥自身价值与功用的历史性机遇”……都表现了混淆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或者漠视犯罪学科独立人格,缺乏自信的倾向。在中国,学术不可能与政治无涉,行政权总是大于学术权,但这并不意味犯罪学要附属于某学科,没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况且,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政治干涉学术的情况已经少见,倒是我们自己的陋习还在作祟。回顾最近几十年的历史,这种政治一有风吹草动,学术马上闻风而动的事情还少吗?热闹几年后就会成为陈迹,空留下“糟蹋资源”、“浪费生命”的叹息。学者们不改初衷,安之若素,做真学问,在这个时刻尤为宝贵。

(二)研究方向

我国犯罪学的研究,具有明显的学会导向、行政导向的特点,每年的研究方向由学会订出计划,拿好调子;各类科研项目的选题也由主管的行政机关圈定。这种格局下,学者随大流就成为自然的选择。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便于集中社会资源,集思广益,碰撞思想的火花,使某一课题的研究快速进步。不足之处是它属于命题作文,常常不是学者关心和熟悉的题目,交卷时间又急,难于慢工出细活。我们应取的态度是扬长避短,在充分利用公共交流平台和做好大课题的基础上,每个人抓好自己擅长的课题,提升研究的质量和水平。

为了增强犯罪学研究的活力,我们提倡“一双翅膀下的三个延伸”的发展方向。犯罪学是服务于社会的,要以国家的刑事政策和地区的社会政策为自己的两翼,在有益于地区、国家的努力中找到自己的位置。犯罪学的研究要向刑前和刑后延伸。向刑前延伸到犯罪人生活的社区,深入探讨犯罪发生的社会机理,这是犯罪学比之刑法学的优势所在,也是我们的价值所在。向刑后延伸到监狱,充分利用监狱的社会资源。我国学者严景耀、郭明等人取得骄人的成果,一定程度上源于他们与监狱的不解之缘。2007年的几个犯罪学的大课题都是监狱系统做出的,他们在搞调查、做测量方面有得天独厚的条件。犯罪学研究还要向外延伸,和刑事司法联系起来。2007年召开的几个大型学术会议,你很难说它是刑法学会议还是犯罪学会议,有些冠名“刑事司法”的会议,也在讨论犯罪现象。在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关系上,促成“合”比强调“分”意义更大,因为前者是建设性思维。

(三)研究内容

在犯罪学研究的领域和内容上,如大家看到的那样,正在发生着5种转变,我们应该使这种转变来得再快一些。

1.由以应用研究为主向应用研究和基础理论研究并重转变。犯罪学研究领域的资源,太多地投向应用领域,这种状况在2007年没有什么改变。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没有基础理论专题,学者可以自选的“其他”项目中,只收录25篇文章,占总量的13.7%;25篇中与基础理论有关的只有3篇,占“其他”的12%,占总量的1.6%。《犯罪学论丛》第5辑共收入文章29篇,其中基础理论6篇,只占总量的20.7%,明年应努力改变这种失衡现象。

2.由以一般问题为主转变为一般问题研究和具体问题研究并重。一般问题是指涉掠面较大的题目,在地域上涉及一国一省;在内容上涉及犯罪学的几个知识因素。这样的大课题必须团队来做,个人勉强来做,往往陷于面面俱到,缺乏材料,浅显空泛。

3.由以原因研究为主转变为原因研究和现象研究并重。增加现象研究的内容,有利于更全面地了解情况,更加接近事实的真相。

4.由以实体研究为主转变为实体研究和关系研究并重。人们已经发现,单纯研究犯罪人格和社会缺陷,已经很难解释犯罪现象,而在它们的相互作用中把握犯罪,可能才是最接近事实的。

5.由以应然研究为主转变为应然研究和实然研究并重。目前在犯罪学研究领域,绝大多数的“犯罪对策”都是一般号召和空洞建议,没有错误,但也没有用处。犯罪学是事实学科,深入调查,言之有物,才能提升成果的价值。

最后,在选题上,我们提倡作者的建设思维和务实研究,不要在“鸡与蛋”的问题上耗费太多的精力,增长了雄辩,耽误了正事。以“犯罪价值”的讨论为例,经过7年多的集中争论,正反双方该说的话已经说得差不多了。可是今年仍有相当数量没有新论据的论文投稿和发表。在“居民的自由度和犯罪率成正比”这一点上,正反双方的认识是一致的,如果研究者将“何国、何时应当选择多大的自由度,容忍多大的犯罪率”作为自己课题的生长点,是不是更实在一些?

(四)研究方法

重视犯罪学研究的实证方法,这已经是大家的共识。我们应当在怎样做上动点脑筋。首先要注意选题,要选择那些需要实证、便于实证并且对社会有重大意义的事件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比如明年8月要在北京举行奥运会,类罪研究和犯罪学相关研究的交通肇事、群体事件、涉及外国人的犯罪将是有价值的课题。其次,要加强实证研究本身知识和能力的训练。现在我国的实证研究还处在初级阶段,许多人自诩的“实证研究”,其实不过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一般社会调查。因科技含量很少,准确性没有保证。最后,以中国的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看,个人很难搞实证研究。一般要政府投入,团队作战才行。在此方面我们有两个工作要做,一是国内联手,将京、沪两地的优势辐射出来,将全国的力量整合起来,做大做强项目。二是国际联手。我国犯罪学界目前还仅限于与日本的合作,要创造条件与美国等实证研究发达的国家合作,这样可以少走弯路,尽快赶上世界先进水平。

注释:

①信息来源:“中国期刊网”和5院校的情报信息中心。

②参见皮艺军:《刑事一体化的方法论解析——对一个注释范本的检视》,载《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80-85页。

③参见于阜民、郭永智:《构建犯罪现象范畴——再论犯罪学与刑法学研究对象分野》,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8月版,第34-52页。

④参见杨学峰、商小平:《犯罪黑数的构成与估计方法》,载《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1203页。

⑤参见白建军:《司法实证分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143-150页。

⑥参见宋浩波:《论犯罪学的社会医学性质》,载《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44页。

⑦参见王牧:《犯罪概念: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第3-20页。

⑧参见王牧:《犯罪学让刑事立法找到理性》,载2007年8月21日《检察日报》。

⑨参见李锡海:《论价值冲突与犯罪》,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2期,第5-10页。

(10)参见刘黎明:《从犯罪价值的相对性谈刑事政策的设计》,载《中国犯罪学会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37页。

(11)参见张文:《以行为为中心,还是以犯罪人为中心——关于犯罪论体系根基的思考》,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5期,第587-592页。

(12)参见张文:《非犯罪人化刑事政策初探》,载《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5页。

(13)参见叶希善:《我国初次犯罪严重性调查报告》,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5期,第23-28页。

(14)参见张应立:《农民犯罪的概念及发展趋势辨析》,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5期,第71-74页。

(15)参见卢建平,叶希善:《犯罪分层与刑法完善》,载《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11页。

(16)参见冯树梁:《生态犯罪学论纲》,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5期,第18-22页。

(17)参见冯卫国:《犯罪控制与社会参与》,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第102-108页。

(18)参见刘广三、李艳霞:《建筑学格言与犯罪学研究的展开》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1期,第11-18页,转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刑事法学》2007年第7期,第38-45页。

(19)参见肖建国、姚建成、颜湘颖、张惠红:《建设和谐社会与构建预防青少年犯罪体系》,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8月出版,第157-189页。

(20)参见冯仕政:《沉默的大多数:差序格局与环境抗争》,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第122-132页。

(21)参见赵军:《惩罚的边界——卖淫刑事政策实证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4月版。

(22)参见郭云忠:《刑事诉讼谦抑论》,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1期,第24-30页。

(23)参见鲁兰:《精神障碍者危害社会行为对策探索》,载《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1130-1134页。

(24)参见召迅:《全球反贪官员共商反腐对策》,载《紫荆》(香港)2006年第12期,第68-69页。

(25)参见王牧:《少年司法制度是国家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大战略措施》,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年第1期,第73-74页。

(26)参见姚建龙:《认真对待近代犯罪学》,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6期,第1-12页。

(27)参见赵国玲:《刑事法学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5-14页。

(28)参见姚建龙:《认真对待近代犯罪学》,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6期第8-9页。

(29)参见姜津津:《寻求刑事法理念与司法实践的融合》,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第152页。

(30)参见王牧:《职务犯罪预防的刑事政策意义》,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89-94页。

(31)参见陈晓明:《施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隐忧》,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第129-139页。

(32)参见叶希善:《我国初次犯罪严重性调查报告》,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5期,第23-28页。

(33)参见[日]石川正兴:《和谐社会建设与犯罪人矫正制度——对非行少年相应法律制度4最近修改动向》,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8月版,第399-409页。

(34)参见李震:《恢复性司法应当缓行》,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4期,第120-127页。

(35)参见陈端洪:《死刑的逻辑》,载《法学家茶座》第16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25-28页。

(36)参见皮艺军:《以孩子的名义》,载《法学家茶座》第15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5月出版,第19-22页。

(37)参见[日]石川正兴:《和谐社会建设与犯罪人矫正制度——对非行少年相应法律制度的最近修改动向》,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8月出版,第399-4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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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国犯罪学研究述评_犯罪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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