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品质及其道德性_伦理学论文

论品质及其道德性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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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1)04-0025-06

一般都承认,德性是人的一种品质特性(trait),讨论德性问题需要首先讨论作为德性承载者的品质。对于品质是什么,它作为人的一种个性心理特征与其他的个性心理特征是什么关系,为什么品质具有伦理学的意义以及怎样从伦理学的角度对品质的性质进行划分这些问题,伦理学史上研究得并不充分。

一、品质与品质学

“品质”的英文对应词是“character”。这个词源于希腊文的charaktêr。在英语中,character一词就其指人而言,主要是指一个个人、组织、民族等不同于其他个人、组织、民族等的精神的或道德的性质,汉译为“(个人、集体、民族等特有的)品质,特性”。对这个英文词,有的学者译为“性格”①。在汉语中,“性格”与“品质”是有区别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性格”是指“在对人、对事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上所表现出来的心理特点,如英勇、刚强、怯懦、粗暴等”②;而“品质”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行为、作风上所表现的思想、认识、品性等的本质:道德品质”,二是指“物品的质量:江西瓷品质优良”③。从《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看,“性格”比“品质”的含义更宽泛。从较严格的意义看,character一词译为“品质”更恰当。不过,从笔者所接触的有关英文文献看,学者们似乎更多在汉语中“性格”的意义上使用character。所以,在使用“品质”这个概念时,一般要作汉语中“性格”的意义来理解,同时要突出性格的本质特点,即《现代汉语词典》的“品质”的意义。

“品质”这个词在不同的情景有不尽相同的含义。一般来说,品质是个人基于禀赋特别气质形成的、体现在心理和行为活动中并对其有定势作用的比较稳定的独特心理特性。在哲学史上,亚里士多德最早系统地研究品质问题,他对品质含义的理解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品质是一种个性心理特征。有心理学家认为,个性心理特征主要由能力、气质和品质或性格三个要素构成。这种划分可能不那么准确,因为气质不是与能力对应的独立心理特征,而是品质或性格的禀赋方面。另一方面,这种划分忽视了对人的心理活动具有重要影响、体现个性心理特征或内在人格的观念、知识这两种因素。也有心理学家将个性心理特征划分为能力和人格两个部分。这种观点将能力置于人格之外与之并列起来并不合适,因为能力如何是人与人之间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我们认为,个性心理特征主要由观念、知识、能力和品质四个要素构成。虽然观念、知识、能力和品质都是人的心理活动与生活环境交互作用所形成的稳定个性心理特征,但它们是个性心理特征的四个不同方面,或者说四个不同维度的标志。

品质是与其他个性心理特征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的,并且体现在人的各种活动中。人在以一定的观念、知识、能力与现实世界的人和事物打交道的过程中,通过认识、情感、意志和行为活动就会形成一定的态度倾向,这种态度倾向又会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在个人的活动之中,构成个体的特有活动方式,这就是人的品质特征。人的品质特征各种各样,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态度特征,包括对别人、集体、社会的态度,对劳动和工作的态度,对自己的态度等;二是意志特征,如对行为目标明确的程度,对行为自觉控制的水平,在紧急状态或困难情况下表现出的特征(如勇敢、果断、镇定、顽强),贯彻执行自己作出的决定方面的特征等;三是情感特征,表现为情感的强度、稳定性、持久性、主导心境等;四是理智特征,体现为感知、思维、想象等。所有这些品质特征是相互联系,彼此制约,构成一个具有动力性的品质结构。

品质作为人的态度倾向和活动方式是人的心理定式,通常以未被意识到的活动准备状态,对人的观念、知识、能力产生影响。一方面它规定着形成什么样的观念、知识和能力,怎样运用它们以及将它们运用到什么程度;另一方面它决定着人的观念、知识、能力运用的性质和方向。因为品质对人的心理活动及其观念、知识、能力和行为起规范和导向作用,所以它被认为是人的最重要的个性心理特征。品质是把一个人与其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标志之一。

人的品质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形成的。品质是我们获得的习惯与我们原初的意向结合的结果,是我们从婴儿时期开始在环境的熏陶和教育的影响与自身的作为交互作用中逐渐形成的,是后天获得的习性或第二天性。有机体及其不同部分的性质、形状和结构在生长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早年的可塑阶段,会因营养、运用和环境中的变化而变化,人的能力也会因它被运用的方式以及所运用的对象的本性而有变化地发展。在品质养成所需要的获得性因素中,可以区分那些属于认识(无论是感觉的还是理智的)的因素和那些属于情感和意志的因素。能力的运用可以强化能力并拓宽每一种能力的范围,同时产生一种在相同方向上进一步运用的渴望。理性的正常使用,意志的调控活动,判断和反思的实践,这些都或多或少地有助于有思想的和精制化了的心灵习惯的构成。会产生像愤怒、妒忌、同情、忧郁等感情或养成对这些情感的倾向,这些倾向会使人的大部分行为成为无意识的偏好。但是,意志的运用最终在形成什么类型的品质方面起主导作用。思想的出现、情感的波动都由意志推动、指导和调控,它对决定作为结果的品质类型的影响不亚于思想或情感本身的性质。低级动物的生活是完全被内在的本能控制的,同时也是被外在的偶然环境控制的。低级动物不能获得品质。人由于理性的觉醒和反思的增长,通过针对冲动的审慎选择的运用,逐渐发展了自控。通过运用这种能力,道德品质得以形成。品质是一系列意志力的结果,因此,我们对我们品质的伦理学性质负有责任,我们要对我们的品质负责。

品质一旦形成就具有稳定性,会通过人的各种活动持续地体现出来。不过,由于环境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变化性,受其影响的品质也并非一成不变。它既具有稳定性又具有可塑性,会随着人的活动的多样性表现出可变性。品质的变化有其特殊性——不像能力那样,能通过教育或个人努力较快地改变,但也不像气质那样,很难通过教育和个人努力改变。

到目前为止尚无研究品质的专门学科,但有一门称为“品质学”(Ethology,亦翻译为“性格学”或“特性学”、“个体生态学”等)的学科与研究品质有关。“Ethology”是从希腊文“èthos”(ηθοс)派生出来的,意思是“品质”。“伦理学”(ethics)和“伦理学的”(ethical)也是从“èthos”派生出来的。早在1843年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在《逻辑体系》一书中提出要建立一门新的科学,即品质论,第一次使用了“品质学”(Ethology)的术语。他认为,品质学的目的是要以联想主义心理学为基础解释个体和民族在品质方面的差异。不过,他的这种主张没有被采纳。“Ethology”这个术语是美国的蚁学家威勒(William Morton Wheeler)在1902年开始使之在英语中流行的。大约在20世纪30年代丹麦生物学家梯因博根(Nikolaas Tinbergen)和澳大利亚生物学家洛仑兹(Konrad Lorenz)将品质论作为一个学科。品质学由此成为了一种对动物行为的科学研究,成为了动物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是实验和田野科学的结合,与其他某些学科(如神经解剖学、生态学、进化论)有密切的关系。品质学家主要对行为过程而不是特殊的行为群体感兴趣,并且经常研究不相关动物的行为的某一类行为(如侵略)。自本世纪以来,对理解动物的愿望使品质学成为一个热门的话题。

这种品质学能扩展到人类吗?品质学与现代生物学以及社会科学相结合导致了“社会生物学”的产生,其标志是哈佛大学昆虫学家威尔森(E.O.Wilson)的《社会生物学:新的综合》。威尔森的基本观点是,我们“以自然历史的自由精神考虑人,好像我们是从另一个星球上来的动物学家,来完成地球上社会类的编目。从这种宏观的观点看,人性和社会科学缩小成了生物学的特殊化的分支;历史、传记和小说是人类品质学的研究方案;而人类学和社会学构成一个单一的灵长目属的社会生物学。”④在他看来,社会生物学是用一种演化生物学对人类作为具有社会性交互作用的较高级动物进行的研究,其目的在于以那种对什么是人类生存最自然的因而也是最成功的模式作出解释的方式,把从进化论、遗传学、品质学和社会学角度所作的探讨结合起来。威尔森出版的《论人性》是对这种研究进路的直接解释,在此后的摩里斯(Desmond Morris)的《裸猿》和道金斯(Richard Dawkins)的《自私的基因》中也能发现这样的解释。

由此看来,从梯因博根和洛仑兹开始的品质学实际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品质学,尽管后来出现了社会生物学,但真正作为自然科学的品质学并没有形成。

二、品质的伦理学意义

人的品质具有道德意义,这是人们很早就注意到的事实,人们并因此在日常道德生活中把那些有利于人更好生存的品质特别是有利于他人、群体和环境利益的品质看作道德的品质。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古希腊伦理学家就已经注意到人的品质具有道德的性质,并将它作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人的品质具有道德意义,并因而成为伦理学的对象,具有伦理学意义;而同样作为人的个性心理特征的观念、知识和能力则不像品质那样成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这是什么原因呢?讨论这个问题,有助于我们对品质的伦理学意义的把握。

人先天具有进化积淀下来的心理潜能或禀赋,这些潜能表现为感知、注意、记忆、思维、情感、言语、意志等心理活动过程。这些心理活动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有所指向的,也就是具有哲学家和心理学家所说的“意向性”(intentionality)。在现实生活中,心理活动所指向的主要是人生活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家庭环境等,当然也指向人自身。这种指向活动不是单向度的,而是双向度的。现实的心理活动总是在不同的个人身上发生的,每一个人的潜能不同,心理活动发生的环境不同,作为心理活动与环境交互作用结果的现实心理能力及其品质不同,因而每个人的心理活动是各不相同的。那些体现个人心理活动不同于他人心理活动的经常的、稳定的具有个性特色的性质,即是个人的个性心理特征,这种个性心理特征也就是人的内在人格,包括观念、知识、能力和品质这些构成要素。人格由两个层次构成,一是内在的人格结构(或内在人格),二是外在的人格呈现(外在人格)。外在人格并不一定是内在人格的真实呈现,但内在人格要通过外在人格表现出来,两者一起构成整体人格。

在观念、知识、能力和品质这四种内在人格构成要素中,知识和能力一般只从程度方面评价,评价知识用渊博与否,评价能力用大小、强弱,而观念和品质则一般从性质方面评价,观念存在着正确、错误的问题,品质存在着善恶的问题。在四个个性心理特征或内在人格结构要素中,只有品质有善恶之分,通常也只对品质作道德评价,因而品质属于道德调控范围,具有道德意义,并因而成为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具有伦理学意义。

观念是基于认识形成的稳定的信念。人是观念的动物,人的活动一般都是在观念的前提下进行的,特别是有意识的活动都是以观念为前提的。观念是人的思维定势,对人的活动先在地起着定向的作用。观念有不同的类型,如哲学观念、事实观念、价值观念和规范观念等,而且可以划分为正确观念与不正确观念。但是,观念一般没有善恶、正当不正当之分。改革开放以来,人们通过解放思想进行了观念更新,被更新的旧观念一般是不正确的或错误的观念,而更新后的新观念大多是正确的观念。那些旧观念虽然是过时的、不正确的,但我们不说它是恶的、不正当的、不道德的观念,那些新观念虽然是时新的、正确的,但我们不说它是善的、正当的、道德的观念。而且我们也不能说一个人具有正确观念就是善的、正当的、道德的,反之就是恶的、不正当的、不道德的。观念本身、一个人观念正确与否不具有道德性质,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知识是对某种对象的状态和价值的正确意识或对某种文本的正确理解。在现代社会,知识对于人的生活越来越重要,而且对于观念、能力和德性都有直接影响。知识一般是以真为条件的,是人的正确认识的结晶。人们的知识状况有很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广度和深度方面,这是衡量人的知识水平的标准。但是,知识像观念一样,也不存在善恶、正当不正当的问题,一般不存在道德意义和伦理学意义。我们不能说某种知识是善的或恶的、正当不正当的,也不能说具有更渊博知识的人更善、更正当、更有道德。知识是中性的,运用知识的行为才具有道德意义。

通常认为能力是完成某项活动或工作的主观条件。能力的有无或强弱通常不具有道德意义,也因而不进入道德评价的范围。能力只是在以下三种情况涉及道德评价问题:一是有可能提高能力而不努力提高能力;二是有能力但到应该运用能力时而不运用能力;三是运用能力去做损害他人、社会甚至自己的事情。这三种情况已经不是能力本身的问题,而是能力培养和运用方面的问题,它们都与人的品质和行为有关。品质不同于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和理想、信念等观念。观念也是心理定势,也是一种态度的倾向,但一般不是与活动的方式相联系的,不会对人们的活动产生直接的影响;品质则不同,它作为态度的倾向与活动的方式联系在一起,会对人们的活动产生直接影响,会表现为习惯的行为。态度的倾向也存在着好坏和正确与否的问题,但并不直接对他人、社会和个人造成影响,因而虽然有时也成为人们道德评价的对象,但那通常是在极端的情况下(如态度十分恶劣)或者与活动相关联的时候才如此。但是,活动的方式则不同,活动方式在相同的情境中会成为现实的活动,这种活动特别是行为活动会对他人、社会或个人自己造成直接影响。对于造成这种直接影响的具体行为要进行道德评价,而对于习惯性地造成某种活动的活动方式,当然更需要作道德评价,因为按照这种活动方式进行的活动会反复发生,会对他人、社会或个人自己经常发生影响。

由于品质具有重要的伦理学意义,因而伦理学史上不少伦理学家都关注品质问题。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最早专门研究品质问题,当代德性伦理学家南茜·硕曼著有《品质的结构: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一书研究品质问题。与心理学主要探讨品质的形成不同,伦理学主要研究品质的善恶性质。不同的伦理学派系对什么是善的品质的看法不尽一致,并且各自推崇不同的理想品质。对于斯多亚派来说,刚毅和自制是主要的优秀品质。对于基督教来说,基督是理想品质的榜样。利己主义的快乐主义会赞成将开明的审慎(edightened prudence)作为最高的德性。就功利主义者而言,他们将伦理学的目的置于整个共同体的世俗幸福最大化之上,将仁慈看做构成理想品质的主要因素。不过,几乎所有研究品质的伦理学家都关注品质的道德性质,研究道德的品质是什么以及如何获得道德的品质。他们的一个共同前提是认为道德的品质是存在的。

三、德性品质与恶性品质

品质有好坏与善恶之分。在日常语言中,品质的好坏与善恶是不加区别的,从学理上看,品质的好坏与善恶实际上是有区别的。在汉语中,“善”具有特定的道德含义,相当于道德上的好。说一种品质是善品质,意指它是一种道德上好的品质,或者说意指它是道德的品质。在汉语中,善的品质与道德的品质是同义的。从一般意义上看,人的品质除了好的品质和坏的品质之外,还有一些并不好也不坏的中性品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既不勤奋也不懒惰、不无私也不自私、不公正也不偏私,他们的品质也许就属于中性品质一类。从这种意义上看,人类的品质实际上可以划分为好品质、坏品质和中性品质三类,由于善的品质即道德的品质是好品质中的一类,而恶品质即不道德的品质是坏品质中的一类。因而从道德的角度看,除了善品质和恶品质之外,所有其他品质(包括不善的好品质和不恶的坏品质)都是中性的品质。

中外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将善的、道德的品质称为德性品质,或者称为德性或美德(virtue),而将恶的、不道德的品质称为恶性品质,或者称为恶性或恶德(vice)。从伦理学的角度看,也许将善的、道德的品质称为德性更能体现品质的道德属性,而将善的、道德的品质称为美德,尽管也表达了对这种品质的肯定,但其道德属性表现得不鲜明。在汉语中,虽然人们广泛地使用“美德”,但不常用“恶德”,因而可以用“美德”表示道德的品质,但不可以用“恶德”表示不道德的品质,那不符合汉语习惯。这样使用语词,“德”就成为中性的了,“德”在汉语通常是褒义的。因此,我们赞成用“德性”标示善或道德的品质,而用“恶性”标示恶的或不道德的品质,用“德性”和“恶性”作为评价品质善恶、道德不道德的特有尺度,以区别于用正当不正当、道德不道德作为评价行为善恶、道德不道德的特有尺度。而这两种特有尺度都从属于更一般的善恶、道德不道德的道德价值尺度(可以称为道德的“一级尺度”),可以看做这种道德一级尺度在品质和行为这两个对于道德具有特别重要性的领域的派生尺度(可以称为道德的“二级尺度”)。对于这个问题在我们讨论德性与善、正当的关系时还将作进一步的阐述。

这里存在着一个以什么为根据和标准判断和评价品质的善恶的问题。虽然品质是个人的,但判断和评价品质的根据或标准总是社会性的,而不是个人的。一个人的品质是德性的还是恶性的不是个人说了算,而是社会说了算,社会的判断和评价通常以社会舆论的形式表达出来的,不一定有一个权威的判断和评价机构。判断个人品质善恶的直接根据和标准是社会在品质方面的道德原则或德性原则。无论是伦理学家还是普通人,通常更多注意的是社会的一般道德原则(通常称为道德基本原则),而不太注意社会的德性原则,而且往往将社会的一般道德原则理解为道德行为原则。实际上,社会不仅有一般道德原则,而且也有道德意义上的价值原则、行为原则、情感原则和品质原则,这些原则是社会一般道德原则在人生目的、行为情感和品质领域的体现。就品质而言,社会的道德体系都把诚实看做一条德性原则,这条原则要求人们具备诚实的品质,做诚实的人。社会道德体系中本来就有德性原则,它们是判断品质善恶的标准,也是评价品质善恶的标准,还是人们进行德性教育和修养的根据。

德性原则通常是以德目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如古希腊的“四主德” (智慧、勇敢、节制、公正)就是四条基本德性原则。德目虽然通常是名词,但本身隐含着“要”的要求,智慧、勇敢、节制、公正这些德目隐含着要有智慧、要勇敢、要节制、要公正。德性原则也意味着对德目的反面或对立面的否定或“不要”的要求。例如,诚实的对立面是虚伪或不诚实,那么“要诚实”的德性原则也意味着“不要虚伪或不诚实”。也许有些“不要”的德性要求并不就是德性的直接反面或对立面,或不是直接与德性相应的。所有这“不要”的德性要求也是德性原则。如果我们将“要”的德性要求看做“倡导性德性原则”,那么我们可以将“不要”的德性要求看做“禁止性德性原则”。这两种原则都是社会判断和评价人们品质的根据和标准。

每一个社会都存在着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体系,因而一个社会判断和评价品质的德性原则也就存在于这种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体系中,而最终往往是这种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体系的一般道德原则的体现。这样,道德体系及其一般原则不同,德性原则不同,品质善恶、道德不道德的判据也不同。如“信仰、希望、爱”被基督教道德看做高于世俗德性的神学德性加以推崇,而这三种神学德性不一定被世俗道德体系、其他宗教道德体系看做德性。从这个意义看,德性恶性的判断和评价具有相对性,它们通常是相对于不同时代、不同道德体系或文化体系而言的。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确实存在着一些自古以来各民族都推崇的德性(如善良、正直、勤劳、勇敢等)和贬抑的恶性(如歹毒、偏私、懒惰、怯懦等)。这表明,人们判断和评价品质是德性的还是恶性的,还有一些超出特定道德体系的根据和标准。但是,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全球已经成为人类最大的生活共同体,对德性和恶性的认定、判断和评价越来越超出特定社会的道德体系,越来越多的德目和恶目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在越来越多的德性原则上达成共识。品质善恶的根据和标准不仅考虑特定社会的德性原则及其所属的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体系,而且要考虑人类谋求更好生存的本性、全人类更好地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由此派生的人类的普适性的基本道德原则,还得考虑人类在德性原则上形成的共识。

从伦理学理论的角度看,德性论虽然要研究与不同社会道德体系相应的德性、恶性的根据和标准,更要研究具有全人类普适性的德性、恶性的根据和标准,要研究全人类普适性的德性原则。道德是具有历史性的,是相对不同的社会文化体系而言的,伦理学则不同,它是超特殊的社会文化体系的,而且具有一定的超历史性。不同社会的道德体系及其德性原则是特殊的,伦理学体系及其德性原则则应该是一般的,它要提供具有普适性的理论道德体系和理论道德原则。这种理论的体系和原则具有理想性,它要通过一定的途径使理想变为现实,从而改变现实社会道德各自为政的无政府状态。不过,我们应看到,一方面,对于是否存在普世道德,包括是否存在普世德性或恶性还有不少人抱有疑虑或持否定态度,而且在什么是德性、什么是恶性、有哪些德性和恶性,以及以什么标准为根据判断品质是德性的还是恶性的等问题上还存在着诸多分歧。另一方面,在当代人类社会,人们都是生活在以国家为主要形式的特定社会,即使是那些具有普世性的德性原则也只有被纳入不同国家的主导道德体系的范围之内才能为社会所倡导。考虑到这些因素,伦理学更要加强德性问题的研究,以给全人类提供判断和评价品质善恶的一般品质原则或德性原则。

虽然品质有善恶之分,但只有善的品质才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品质。在伦理思想史上,许多思想家、特别是中国的儒家突出强调这一点。在孔子看来,人与动物的分别就在于人有人伦道德,人能“亲亲”“爱人”,而动物不能,“鸟兽不可与同群”(《论语·阳货》)。这也即是《中庸》的“仁者,人也”之义。对此,孔子也有直接的表述,如“人之生也直”(《论语·公冶长》),“天生德于予”(《论语·述而》)。孟子更直接地把人之为人的本质确定为善,人的善的本性是人所独有的。他认为人生而具有仁义礼智的“善端”,而这些善端不是后天加于人的,而是人生而固有的。他甚至断定:“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笔者并不赞成儒家人性本善的观点,但肯定人的本性是向善的,因而人性总体上是向善的,因为人的本性在于谋求更好地生存,只有向善,人才能更好地生存。因此,善的品质或者说德性才是体现人的本性和人性的总体倾向的,而恶的品质或恶性则是与人的本性相反的。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德性看做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规定性,看做人之具有人格的前提条件。

注释:

①如曹日昌主编的《心理学》(吉林科学出版社,2007年)和高玉祥编著的《个性心理学概论》(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年)中将character译为“性格”。

②《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412页。

③《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976页。

④E.O.Wilson,Sociobidogy:The New Synthesis,Cambridge,MA: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p.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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