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记王焱”到“为王焱演戏”--战国时期秦汉曹赵制度的表演学生_王言论文

由“记王言”而“代王言”:战国秦汉人臣草诏制度的演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秦汉论文,战国论文,制度论文,记王言论文,代王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诏令,是中国古代以皇帝名义发布的最高国家命令,它虽然是皇帝的命令,但一般说来,诏文是由近臣起草的①。历朝历代皆设有专官,负责草拟诏文。明代有殿阁大学士负责草诏②,唐、宋则有翰林学士和中书舍人分掌内外制③。魏晋南北朝时期,草拟诏文之权主要在中书④。东汉之时,尚书郎主司起草诏文。显然,设专官以掌草诏,是中国古代十分重要的政治制度。这种制度,我们可以称之为人臣草诏之制。那么,人臣草诏之制是如何确立的,何时确立的呢?

       关于人臣草诏之制,历来学者皆未曾注意其何时形成、如何形成的问题,而是理所当然地直接将其视为帝制时代始终都有的制度。杨鸿年、祝总斌以及日本大庭修等秦汉魏晋制度史研究名家通常认为,西汉时期,由御史或尚书负责草拟诏文⑤。然此一成说,绝非定论,而是存在着极大的臆测成分。因为,能确切证实西汉诏令由人臣起草的相关史料,事实上不仅非常之少,出现的时代更迟至西汉中期以后。恰恰相反,由皇帝自作的诏令,在秦汉传世史籍与简牍当中却比比皆是。清代学者赵翼已经特别指出“汉帝多自作诏”:

       汉诏最可观,至今犹诵述。……亦有天子自作者,武帝以淮南王安工文词,每赐安书,辄令司马相如等视草,是帝先具草而使词臣讨论润色也。哀帝策董贤为大司马,有“允执其中”之语,萧咸谓此乃尧禅舜之文,非三公故事,长老莫不心惧,此必非代言者所敢作也。光武诏司徒邓禹曰:“司徒,尧也。亡贼,桀也。宜以时进讨。”立阴贵人为后,诏曰:“贵人乡里良家,归自微贱,‘自我不见,于今三年。’宜奉宗庙,为天下母。”又帝疑侯霸荐士有私,赐书曰:“崇山幽都何可偶,黄钺一下无所处。欲以身试法耶?将杀身成仁耶?”此等文词,亦必非臣下所代作者。明帝登极诏曰:“今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实赖有德,左右小子。”章帝诏亦有云:“上无明天子,下无贤方伯。”按二帝方在位,而诏云上无天子,人臣代草,敢为此语耶?⑥赵氏所指出的这一现象很值得注意,它促使我们反思人臣草诏制度是否真正在西汉时期已经得以形成。笔者认为:准确说来,战国以至西汉,王命多系自作,人臣负责的一般仅为“记王言”而已。人臣“代王言”制度真正得以确立,是东汉时期的事情。人臣草诏制度,乃帝国体制发展到较为成熟阶段的必然产物,对中国古代国家的发展也发挥了促进作用。本文试推考其演变产生的过程,希望得到方家的指正。

       一、春秋以前君命的发布方式

       人臣代君主草拟命令的出现,必须以文书行政机制的确立为前提。如果君主发布命令主要依靠语言而非文字,草拟文辞之事就无从谈起。从现有的史料来看,春秋以前王命的发布,具体有两种方式:一是王召集其人,面对面发表讲话;一是王派遣使者,转达其令于人。王命的发布,一般是不依靠文书的。因此,这一时期也就不存在人臣为君主起文书草的现象。

       《尚书·汤誓》记录的是商王汤在战前发布的誓师之辞,其载:“王曰:‘格尔众庶,悉听朕言。’”⑦“格”是“来”的意思。显然,这是商汤召集众人,现场发布的讲话。《尚书·盘庚》记录了商王盘庚的布政之辞,其曰:“王命众悉至于庭。王若曰:‘格汝众,予告汝训。’”盘庚也是召集众人,现场演讲。我们看到《盘庚》篇所载布政之辞,语意时有重复,情绪溢于言表,这其实就是口语的特征。由此来看,殷商时期,王发布命令的办法比较原始,借助的是语言,而非文字。

       西周之时,周王发布政令,主要也是用现场讲话的办法。《尚书·牧誓》曰:“王左杖黄钺,右秉白旄以麾,曰:‘逖矣,西土之人!’王曰:‘嗟!我友邦冢君、御事、司徒、司马、司空,亚旅、师氏,千夫长、百夫长及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人,称尔戈,比尔干,立尔矛,予其誓。’”这是周武王召集众人,现场发表誓师之辞。《尚书》中的《大诰》、《康诰》、《酒诰》、《洛诰》、《多士》、《多方》、《康王之诰》等篇,记录的主要是周王的布政之辞。这些诰文口语特征比较明显,语意重复繁琐,颇显絮絮叨叨,逻辑并不清晰,层次也不分明,还时有表现即时情感的词汇⑧。而铭文中由“王若曰”或“王曰”引领的命官之辞,同样表现出了鲜明的口语特征。张怀通因此指出:“这说明它们都是王的现场讲话,而不可能是由第三者称述或由史官代为宣读的事先写就的命书。”⑨这个判断应该是准确的。如《大诰》云:“王若曰:‘大诰尔多邦,越尔御事。’”这是周公向众邦之人发表讲话。《多士》:“惟三月,周公初于新邑洛,用告商王士。王若曰:‘尔殷遗多士,弗弔,旻天大降丧于殷。’”这是周公召集殷遗民,现场训话。

       周王现场发布政令之时,史官会在旁记录王言。《尚书》的“命”或“诰”,铭文中的命官之辞,都是由史官在旁记录下来的,而“王曰”或“王若曰”,就是“史官在记录王的讲话时所作的标记文字,表示王的讲话已经开始,下文所记都是实录”⑩。

       周代掌记王命的史官是内史,或称作册,是协助周王治理国家的要臣。周王现场发布的命令,性质同于法令,具有强制效力,需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因此,势必要将王言如实记录于策,以供稽查、核验之用。如若不然,不但赏罚无所依凭,王命要被忽略、歪曲、篡改、编造等等,都极为容易。《易·系辞下》说:“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11)文字与国家政教分不开,至关重要的因素即在于它是最好的证据。《慎子》:“书契,所以立公信也。”“立公信”一语,十分精当,可视为《系辞》确诂。史官记录王言,就是要“立公信”。因此,史官记录王言,其目的是为了保存信息,而非传递信息;记录王言形成的文件,其性质属于档案,而非公文。

       周王发布命令,除了用现场讲话的方式,还有一种补充办法,就是派遣使者转达(性质同于传话)。《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冬,王使来告难,曰:‘不毂不德,得罪于母氏之宠子带,鄙在郑地氾,敢告叔父。’臧文仲对曰:‘天子蒙尘于外,敢不奔问官守?’王使简师父告于晋,使左鄢父告于秦。”(12)这是周襄王时,王子带叛乱,襄王遣使告难于诸侯,向其求救。“不榖不德”云云,应该是使者转述襄王语。臧文仲说“敢不奔问官守”云云,是其代表鲁国所作的答复语,要由使者转达给襄王。整个过程,基本上是言语往来。这虽然是春秋时期的事情,且周王遣使为的是告难,而不是传命。但由此可以推知,西周之时,天子遣使传命,应该是靠口头方式,而不是借助文书。派人转达命令(即传话),是书信广泛应用之前,打破空问限制的主要办法。

       春秋时期,文书逐渐被用来发布、下达政令,但君主命令的发布和下达,主要还是依靠口头方式。其时诸侯布政,一般在朝会之时。诸侯有三朝,由外而内,分别为外朝、治朝、燕朝。外朝朝国人,治朝朝从政诸卿大夫,燕朝见执政大臣(13)。《左传》中有很多史例反映出,朝国人则谋及庶人,朝卿大夫则谋及卿士,而燕朝则谋及执政。学者论及三朝,多注意其谋议的特征。其实,有谋议即有决议,故朝会之时也即是布政之时。如《左传·成公十八年》载:“二月乙酉朔,晋侯悼公即位于朝,始命百官,施舍已责,逮鳏寡,振废滞……使魏相、士鲂、魏颉、赵武为卿,荀家、荀会、栾黡、韩无忌为公族大夫。”这是晋悼公布政于治朝。又如《左传·哀公元年》:“吴之入楚也,使召陈怀公。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陈人从田,无田从党。’”这是陈怀公下令于外朝。朝会布政,应该还是用讲话的方式,而不用文书。

       诸侯君主有事于他国,会遣使“致命”,所谓“致命”,就是转告其意。使者转告君命,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转告君主语。例如,《左传·昭公三年》载:“齐侯使晏婴请继室于晋,曰:‘寡君使婴曰:寡人愿事君朝夕不倦……则国家多难,是以不获。……君若不弃敝邑,而辱使董振择之,以备嫔嫱,寡人之望也。’”这使晏婴向晋侯转告齐侯语。又,《左传·昭公四年》载,楚王欲取得诸侯拥护,“使椒举如晋求诸侯,二君待之。椒举致命曰:‘寡君使举曰:日君有惠……寡人愿结欢于二三君,使举请间。君若苟无四方之虞,则愿假宠以请于诸侯。’”这是椒举向晋侯转告楚王语。另一种是君主只是授予大意,具体的言辞却要由使者自己组织。如前举楚王派椒举到晋国求取诸侯拥护,晋侯许之,“使叔向对曰”云云(14)。

       春秋时期,各种使者频繁活跃于政治军事舞台之上,而且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所以如此,应该与当时君命主要靠口头转达有很大关系。

       此外,《左传》中常见的“徇于国”、“呼于国”及“宣言于国”之类的记载,也间接反映出口头传令的方式在此时比较常见。如《左传·昭公二十七年》载:“(楚)晋陈之族呼于国曰:‘鄢氏、费氏自以为王,专祸楚国,弱寡王室,蒙王与令尹以自利也,令尹尽信之矣,国将如何!’”所谓“呼于国”,就是在国中奔走呼告。再如《左传·哀公二十六年》载,“(宋)司城筏使宣言于国”云云,又载:“(宋)门尹得、左师……使徇于国曰:‘大尹惑蛊其君,以陵虐公室,与我者,救君者也。’众曰:‘与之!’大尹徇曰:‘戴氏、皇氏将不利于公室,与我者,无忧不富!’众曰:‘无别!’”所谓“徇”,是“遍告”之意。这是政敌双方为争取国人支持,各派人传告其言于国中。大体来说,春秋之时,诸侯城邦人口远不及后世之众,识文断字者亦以贵族为主,传达信息,应该还是以口头转达为主。

       整体来说,春秋以前,王命主要依靠口头方式来发布、下达,文字承担的功能主要是记录,而不是传达。这一时期并不存在臣子为君王起文书草的现象。

       二、战国时期文书行政机制的确立

       中国古代的文书行政机制,确立于战国时期。所谓文书行政机制,是指依靠公文来传递政务信息的政务运行机制。这种机制只有在文字传播和推广到特定的历史阶段,才能确立。我们知道,汉字有很多拼音文字不具备的优点(15),但它同时有一个比较突出的缺点,就是难学、难认,推广起来比较难。正因为如此,五四新文化运动的一些主将,力主废除汉字而以拼音文字代之。鲁迅先生就是代表之一,他说:“方块汉字真是愚民政策的利器,不但劳苦大众没有学习和学会的可能,就是有钱有势的特权阶级,费时一二十年,终于学不会的也多得很。”(16)鲁迅先生的主张虽不可从,但他指出的问题却真实存在。20世纪五十年代左右,我们曾有大规模的“扫盲”或“文字下乡”运动,就直接说明了这一点。20世纪都如此,印刷术没有发明之前,识文断字的人无疑更少了。再往前推得话,春秋之前,学在王官,只有史官和少数贵族掌握文字(17),这种历史条件下,公文的大量出现和文书行政的确立是无从谈起的。刘国钧曾说:

       商、周和春秋时期,各国都设有史官。史官的名称在各朝代虽有不同,但他们的职责都是掌管记录当时的政治大事、统治者的言论行为,以及保管这些记录并在需要时提供这些记录。这些记录都是为供统治者办事时参考,而不是为了向广大群众宣传教育。在当时所谓的著作物,但它的性质是属于后世所说的档案。(18)刘先生将春秋之前的文书定性为档案,应该是正本之论。这也就是说,从汉字推广和传播的情形来看,文书行政机制的确立和公文的大量出现,不会早于春秋后期。

       同时,文书行政机制之所以能确立,与国家体制的发展也是分不开的。政府用公文来发布、传递政务信息,究其原因,有两点是很重要的。第一点,公文能保持信息的一致性,不会因为层层下达而走样。依靠口头方式来传递信息就不具备这点优势,口头转达的次数愈多,误传的可能性就愈大。《吕氏春秋·察传篇》说:“夫得言不可以不察,数传而白为黑,黑为白。故狗似玃,玃似母猴,母猴似人。人之与狗则远矣。”这很形象地揭示了口头转达可能出现的弊端。而用文字来传递信息就可以避免这种缺陷。第二点,公文是种证据,可以用来稽核查验。文字是证据,这一点古人已经有充分的认识。《易传·系辞下》说:“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书”和“契”并称,就是看到它是一种证据。《后汉书·刘陶传》载,黄巾起义爆发,“州郡忌讳,不欲闻之,但更相告语,莫肯公文”。州郡用语言而不用文字传达政务信息,是害怕留下文字证据,受到中央政府的惩处。就是到今天,我们常说“口说无凭,立据为证”,又说“白纸黑字”,也是重视文字作为证据的功能。政府依靠公文来传递政务信息,实质上就是应用公文的这两个特征。而文书行政机制的确立也间接反映出政府结构已经比较复杂,机构比较庞大,层级比较繁复,还有就是官僚体制渐趋确立。日本学者永田英正先生说:“中国古代的文书行政,是由于其官僚制度的发达和完备以及文字的统一而成为可能的一种行政系统。”(19)他指出文书行政以官僚制度的确立为前提,是很有道理的。由此来看,文书行政的确立应该是战国时期的事情。

       睡虎地秦简中有两条魏国法律,其一曰: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弃邑居野,入人孤寡,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假门逆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予田宇。三世之后,欲士士之,乃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婿某叟之乃孙。(20)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将军:假门逆旅,赘婿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烹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堙壕。(21)这是魏安釐王于其二十五年(前252)发布的两条命令。两令中的○,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意见,应为“王”字,由于抄写者有所避忌而去掉(22)。睡虎地秦简有《语书》,是南郡守腾颁发给本郡各县、道的文告,其末尾说:“以次传,别书江陵布,以邮行。”(23)地方政令已用文书来发布、传达,而且有成熟的邮传系统来传递文书(24)。睡虎地秦简有秦律十八种,其中的《行书》,对文书的收发、传送有严格规定;《内史杂》,明确规定下级请示必须用书面形式。这些出土材料说明,文书行政机制在战国后期颇为成熟,文书行政已经系统化和制度化。

       三、战国至汉初的人臣“记王言”之制

       战国时期,由于文书行政机制的确立,君命已广泛用文书来发布。不过,君主的命令文书未必是由人臣起草的。从现有史料来看,这一时期命书的形成过程应该是这样:君主口授,近臣书写于简牍之上并制成规范文书。近臣负责的是“记王言”。战国时期,君主左右有御史一官,掌管文书之事。《战国策·韩策一》曰:“张仪为秦连横,说韩王曰:‘……是故秦王使使臣献书于大王御史。’”《战国策·赵策二》载:“张仪为秦连横,说赵王曰:‘敝邑秦王使臣敢献书于大王御史。’”两条史料说明,御史负责将文书转呈给君主。不过,御史职责不止于此,他还负责书记录君主之言。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载,渑池之会,秦国御史与赵国御史记录两国君主的言行(25)。又如《史记·滑稽列传》载淳于髡之言:“赐酒大王之前,执法在傍,御史在后。”御史近侍左右,大约有记言之责。再如《史记·孟尝君列传》载:“孟尝君待客坐语,而屏风后常有侍史,主记君所与客语。”此“侍史”类似于国君左右的“御史”,职掌记言。此类材料说明战国之时设有专官掌记君主之言,此官即御史。由于战国御史还兼司文书的上达,可知其属于行政官员,性质不同于隋唐之起居舍人,起居舍人实际上是史官(26)。御史既为行政官员,其所记之言,应该就是君主的政令。其过程大约就是君主口授命令,御史书于简牍,然后下达于有司。

       《周礼》有五史之名,御史为其一。《周礼》的成书年代,学界有多种看法。综括传世文献与金文材料来看,《周礼》的问世,应该不会早于战国。彭林从思想史的发展脉络着眼,断定其书成于西汉之初。此说有一定的道理(27)。至于《周礼》的性质,学界的看法已趋同,认为此书虽非某个时代官制的实录,但很多内容都是有历史根据的。而《周礼》对御史的某些描述,比较符合战国时期的情形。

       《周礼·春官·御史》曰:“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赞书。”(28)郑玄注“凡治者授法令焉”曰:“为书写其治之法令,来受则授之。”注“掌赞书”曰:“王有命,当以书致之,则赞为辞,若今尚书作诏文。”孙诒让疏曰:“王有诏命,当书之简册,宣布内外,则赞为辞,若今尚书作诏文。”(29)郑玄、孙诒让看到御史的职掌与东汉尚书有联系,这是其独到处。不妥之处在于其将“赞书”转换成“赞为辞”。“书”、“辞”虽一字之异,相差甚远。东汉尚书郎主起文书草,负责“代王言”,属于“赞为辞”无疑。但《周礼》御史“赞书”,实际上是“记王言”。赞者,助也。赞书,就是帮助书写。战国之时,书写的材料主要是简牍,书写的工具主要是刀笔。书写远不如后世方便,文书的制成也比后世复杂。故君主设专官负责帮助他书写,而自己口授即可,这样可以省去了不少时间和麻烦。御史“掌赞书”,就是将君主之言记于简牍之上。“赞书”,要求忠实记录,不应润色修饰。“赞为辞”则不同,就是要起草诏文,这是后世尚书、中书之事,战国御史并不承担此任。《周礼》言“御史掌赞书”,恰恰印证了战国时期命书形成的过程。

       御史因为掌记君命,遂有“主法”之责。法令出自君主,御史掌记之于策,等于手持法令。《周礼》所谓“凡治者受法令焉”,大约就是指御史抄写法令下发“治者”。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的《尉杂》曰:“岁雠辟律于御史。”(30)“雠”是校对、核对之意。这是由于君主所宣法令,御史记于简册,犹如持法令之正本,故廷尉要到御史处核对法令。可见,御史能掌管法令,缘于其书记王言。盖御史本以文字立业也(31)。

       秦代诏令的形成过程与战国相似,大约还是由皇帝口授,近臣书写,然后发付有司,人臣草诏之制并未确立。《史记·李斯列传》载:“始皇帝至沙丘,病甚,令赵高为书赐公子扶苏曰:‘以兵属蒙恬,与丧会咸阳而葬。’”所谓“令赵高为书”,应指始皇口述,赵高书记。又,睡虎地秦简中,南郡守腾下达给本郡各县、道的文告,名曰“语书”。整理小组据韦昭注《国语》之言,释为“教戒的文告”(32)。这种说法似乎还可以商榷。其实,所谓“语书”,也有可能指此“书”的来源是“语”,是记录“语”的。西汉有些地方文告就是这样形成的。如《汉书·朱博传》载,朱博为琅琊太守,“阁下书佐入,博口占檄文曰:‘府告姑幕令、丞:言贼发不得,有书。檄到,令、丞就职,游徼王卿力有余,如律令!’王卿得敕惶怖。”(33)这一檄文是由朱博口授、阁下书佐书记而成的。睡虎地秦简《语书》的形成过程可能与此类似。秦律《内史杂》有条律文曰:“下吏能书者,毋敢从史之事。”(34)“史”掌书记,且有资格限制,恐与其参与命令文书的制成有关。综括上述的证据,我们认为,秦代的诏令应该是皇帝自作的,近臣一般只负责将其记录于简册之上。人臣依旧是“记王言”,而非“代王言”。

       西汉初期的诏令,鲜明地反映出历史上确曾有过人臣“记王言”之制。

       汉高祖五年(前202)夏五月,诏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甚亡谓也。……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35)

       六年(前201)冬十二月,诏曰:“天下既安……或未习法令,或以其故犯法,大者死刑,吾甚怜之。其赦天下。”(36)

       十一年(前196)二月,诏曰:“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齐桓,皆待贤人而成名。……今吾以天之灵,贤士大夫定有天下,以为一家,欲其长久,世世奉宗庙亡绝也。贤人已与我共平之矣,而不与吾共安利之,可乎?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37)

       十二年(前195)春二月,诏曰:“燕王绾与吾有故,爱之如子,闻与陈稀有谋,吾以为亡有,故使人迎绾。绾称疾不来,谋反明矣。燕吏民非有罪也,赐其吏六百石以上爵各一级。”(38)

       十二年三月,诏曰:“吾立为天子,帝有天下,十二年于今矣。与天下之豪士贤大夫共定天下,同安辑之。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吾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39)

       这五条诏令有两个共同的特点。其一,不可能拟自近臣,只能是汉高祖自作。这一点容易分辨。皇帝称“朕”,秦代已成定制,汉代承袭不变,近臣草诏,岂敢用“吾”、“我”等词?“燕王绾与吾有故,爱之如子”,这话恐怕只能出自汉高祖之口。“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齐桓”,此语正与汉高祖的文化程度相合。其二,简单浅显,明白如话,有较鲜明的口语特征。一诏之中,时而自称“我”,时而自称“吾”,时而自称“朕”,书面语言应该不会这样。“甚亡谓也”、“吾以为亡有”、“可乎”、“可谓亡负矣”等语,好似在面对面说话,情绪溢于言表。结合这两个特点,我们觉得这些诏令,其实是由汉高祖口授,近臣在旁笔录的。

       执笔记录的人,应该是侍御史。《汉旧仪》曰:“御史,员四十五人,皆六百石。其十五人衣绛,给事殿中为侍御史,二人尚玺,四人治书给事,二人侍前,中丞一人领。”(40)又《汉书·周昌传》载,赵尧为符玺御史,侍于高祖左右(41)。由此来看,汉初应该已经有“尚玺”和“治书”的侍御史。《汉书·陈平传》载:“高祖南过曲逆,上其城,望室屋甚大。……顾问御史:‘曲逆户口几何?’对曰:‘始秦时三万余户,间者兵数起,多亡匿,今见五千余户。’于是诏御史:‘更封平为曲逆侯,尽食之,除前所食户牖。’”寻绎此文,封陈平的诏令,很有可能就是高祖口授,(侍)御史代笔的。汉初在殿中服务的,除了侍御史,还有尚书,但汉初尚书,人数最多不过四人,职责不过在于传递文书,而且其事迹罕见于史文,甚至有人认为:“是时未有尚书。”(42)据此而论,汉高祖口宣诏令时,执笔记录的人非侍御史莫属。“治书”的侍御史,可能就是专掌笔录的人。

       西汉制书以“制诏御史”起首,始于高祖,其后沿用为固定格式。为什么要以“制诏御史”起首呢?一些学者认为原因有两点:其一,诏令要由御史草拟;其二,诏令要由御史大夫颁下。说诏令由御史大夫下发,合乎情理。但说诏令由御史草拟,是成问题的。试想,皇帝让御史草拟诏令,则诏令之辞出自御史而不是皇帝,御史岂敢直接用“制诏御史”(皇帝命令御史)来引领自拟的诏令之辞?现在来看,高祖之时,御史的职掌其实是“记王言”,而不是“代王言”,高祖才是诏令的真正作者。高祖口授诏令,御史记录在简牍之上,再由御史大夫颁下施行,如此一来,高祖诏令以“制诏御史”起首,就很正常了。

       汉文帝的诏令,比起高祖诏,明显要文雅些,但也不是御史草拟。

       文帝元年(前179)三月,诏曰:“方春和时,草木群生之物皆有以自乐,而吾百姓鳏寡孤独穷困之人或阽于死亡,而莫之省忧。为民父母将何如?其议所以振贷之。”(43)

       文帝十二年(前168)三月,诏曰:“道民之路,在于务本。……吾诏书数下,岁劝民种树,而功未兴,是吏奉吾诏不勤,而劝民不明也。且吾农民甚苦,而吏莫之省,将何以劝焉?其赐农民今年租税之半。”(44)

       文帝十三年(前167)五月,诏曰:“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吾甚自愧……《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怜之……其除肉刑。”(45)

       文帝十四年(前166)春,诏曰:“朕获执牺牲珪币以事上帝宗庙,十四年于今。历日弥长,以不敏不明而久抚临天下,朕甚自愧。……今吾闻祠官祝釐,皆归福于朕躬,不为百姓,朕甚愧之。夫以朕之不德,而专飨独美其福,百姓不与焉,是重吾不德也。其令祠官致敬,无有所祈。”(46)

       文帝遗诏曰:“朕闻之,盖天下万物之萌生,靡不有死。……当今之世,咸嘉生而恶死,厚葬以破业,重服以伤生,吾甚不取。且朕既不德,无以佐百姓;今崩,又使重服久临,以罹寒暑之数,哀人父子,伤长老之志,损其饮食,绝鬼神之祭祀,以重吾不德,谓天下何?……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47)

       上列诏令,应该是由文帝自作。表面的证据是,诏令中自称用“吾”,人臣草诏不敢这样。深层的证据是,皇帝下诏示以谦卑之态,说“朕既不德”、“朕甚自丑”、“朕甚自愧”云云,后世虽屡见不鲜,文帝之前其实并没有先例。既无先例,人臣草诏就不敢轻易用,以免干犯忌讳。汉帝诏令称引《五经》,也是从文帝开始的,如上举十三年诏,就引了《诗经》。汉初,黄老思想是主流,儒学地位并不尊显,诏令之中引《五经》,应属政治思想上的大事,人臣草诏是不敢这样造次的。

       文帝作诏,具体是口授,还是亲笔?这不易确定,只能推测。简单浅显些的诏令,应是口授,侍御史在旁笔录。精致文雅些的诏令,可能是亲笔草拟。拟成之后,由侍御史按格式誊抄,然后加盖玺印,发送御史大夫颁下。此外,联系到当时书写不易的情形,文辞考究的诏令,不乏历经以下程序的可能:侍御史先将文帝口授的意旨笔录在简牍上,然后将简牍奉上,请文帝审定,待文帝润色完毕后,侍御史再按格式誊抄,进而送御史大夫颁下。总体来说,不论是哪种情形,诏令都由皇帝自作,御史只负责将其制作成正规的文书。

       由高祖和文帝的情形来看,西汉初期,皇帝自作诏令应属常态,人臣草诏之制仍未形成,人臣负责的其实仍是“记王言”。

       前辈学者受东汉以后历史的影响,觉得设专官来掌草诏,应是皇权时代始终都有的现象,于是逆推汉初的草诏之官,认为御史庶几近之。然而,说汉初由御史草诏,并无直接证据,反倒是皇帝自作诏令的例证,很容易发现。既然有这种矛盾,我们就要问个问题:什么历史条件下,人臣才可能有权“代王言”?简单来说,皇帝能让近臣草拟诏令,而自己只需授意即可,这得有个前提,即诏令怎样写,已经形成了较固定的套路,哪些话可用,哪些话不能用,能用的该怎样用,大体有一定之规。用当下流行的话讲,就是诏令已经形成一套话语体系。没有这个前提,人臣要“代王言”,说多了,说偏了,都是件大事。那么,汉初诏令怎样写,是否已经有了固定的套路?显然没有。话语体系不是短短几十年就能形成的,得有个过程。在话语体系没有形成之前,近臣所作的,是“记王言”而不是“代王言”,皇帝才是诏令的真正作者。

       四、“代王言”与东汉人臣草诏之制的确立

       相较于初期,西汉中期的诏令特点有所变化。《文心雕龙》说:“文景以前,诏体浮杂;武帝崇儒,选言弘奥。”确实,汉武帝诏令力求古雅,远离当时的口语。公孙弘任丞相时,曾上奏说:“臣谨案诏书律令下者,明天人分际,通古今之义,文章尔雅,训辞深厚,恩施甚美。小吏浅闻,不能究宣,无以明布谕下。”(48)当时的“小吏”,能识字写字,却读不懂武帝的诏令,为什么?因为武帝诏令,喜欢引经典,用古语,要想读懂,得有经学素养。“小吏”文化素养不高,自然难以完全理解武帝的诏令。

       汉武帝时,御史和尚书,都还只是“刀笔吏”,诏令不会出自他们之手。武帝文化素养很高,有自作诏令的习惯。他每赐淮南王玺书,“常召司马相如等视草”(49),表明玺书由他自拟。武帝诏令,要论文辞最讲究者,莫过于封三王策,而策文正出自武帝之手。西汉末期的褚少孙言及策文,说:“夫贤主所作,固非浅闻者所能知”(50);唐司马贞根据当时的传世文献,指出:“三王策皆武帝手制。”(51)都说明了这一点。由此类推,武帝诏令,大约还是以他自拟为主。不过,武帝好辞章,任用东方朔、枚皋、严助、吾丘寿王、司马相如等文学之士为郎,这些词臣常侍左右,可能也承担着草拟部分诏令的职责。

       汉武帝的诏令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注重文辞,追求典雅古奥之美。一是推重五经,凡事喜欢寻求经典上的依据。这两点有着深远影响,是后世诏令的基调。有这个基调,才有人臣草诏之事。不过,这还是得有个过程。从皇帝自拟诏令,到人臣草诏之制完全确立,中间应该还有个过渡期。事实上,西汉中后期,甚至还包括东汉初,正处于这个过渡期。这一时期,皇帝自作诏令仍属常态,但有些诏令已交由近臣起草。

       汉宣帝的有些诏令,由他口授,侍御史笔录。东汉胡广说:“孝宣感路温舒言,秋季后请谳。时帝幸宣室,斋居而决事,令侍御史二人治书。”(52)两位侍御史是书记官,掌“记王言”。元帝也自作诏令。元帝侍中曾评价元帝说:“元帝多材艺,善史书。……牵制文义,优游不断,孝宣之业衰焉。然宽弘尽下,出于恭俭,号令温雅,有古之风烈。”(53)所谓“号令温雅,有古之风烈”,评价的应是元帝自作的诏令。哀帝策立董贤为大司马,用“允执其中”一语,赵翼已经指出,策文应出自哀帝之手。综括种种迹象,我们认为,西汉中后期,重要诏令还是以皇帝自作为主。

       同时,有证据表明,这一时期已逐渐有人臣草诏之事。《汉书·贾捐之传》载,元帝时,长安令杨兴上书说:“君房下笔,言语妙天下,使君房为尚书令,胜五鹿充宗远甚。”由此来看,尚书令似乎偶尔代草诏令。尚书令草诏,是很值得注意的事情。一方面,这表明人臣草诏之制正在逐渐确立。武帝时虽有近臣草诏的情形,但草诏者不是因官而得职,人臣能不能草诏,要看他有没有文学才能,受不受皇帝赏识,和他任什么官职没有直接关系。元帝时不同,人臣能不能草诏,要看他是不是尚书令,不是尚书令就不能草诏。草诏之权在官而不在人,意味着人臣草诏之制正在逐渐形成。另一方面,这说明人臣草诏之制还未正式确立。此时由尚书令草诏,先要看他是否有文学才能,表明草诏依然具有临时差遣的味道,还未彻底成为尚书台这个机构的职责。这与重要诏令主要由皇帝自作,是一致的。

       西汉中后期,皇帝口宣的诏令,由谁来笔录呢?皇帝及词臣草拟好的诏令,由谁按格式誊抄,最终制成正规的制书呢?从敦煌悬泉出土的“传信简”来看,主要还是由侍御史负责。如简(Ⅱ0214③:73):“甘露二年十一月丙戌,富平侯臣延寿、光禄勋臣显承制诏侍御史

:闻治渠军猥候丞承万年汉光王充诣校属作所,为驾二封轺传,载从者一各人,轺传二乘。”(54)简(Ⅰ0112②:18):“建平四年五月壬子,御史中丞臣宪,承制诏侍御史:敦煌玉门都尉忠之官,为驾一封轺传,载从者。”(55)两者皆系中朝臣代宣王言,由侍御史笔录并制成规范的文书。不过,随着尚书台的日渐壮大,尚书也开始染指这一事宜。《汉书·郑崇传》载,建平四年(前3),哀帝要封傅太后的堂弟傅商为侯,尚书仆射郑崇“谏曰:‘孝成皇帝封亲舅五侯,天为赤黄昼昏,日中有黑气。……今无故欲复封商,坏乱制度,逆天人心,非傅氏之福也。……臣愿以身命当国咎。’崇因持诏书案起。傅太后大怒曰:‘何有为天子乃反为一臣所颛制邪!’”上遂下诏曰:“朕幼而孤,皇太后躬自养育,免于襁褓,教道以礼,至于成人,惠泽茂焉。……其封商为汝昌侯。”(56)所谓“诏书案”,颜师古说:“案者,即写诏之文。”可以看出,哀帝下诏封傅商,程序是这样的:他口授诏令,尚书仆射郑崇笔录成文书。则西汉中后期尚书偶尔也负责“记王言”。这和汉初纯由侍御史负责的情形已有所区别。但始终未变的是,侍御史或尚书将皇帝的诏令制成正规的制书后,依然要交付御史大夫,由御史大夫最终颁下。

       综观西汉,诏令大多由皇帝自作,侍御史或尚书负责将皇帝的诏令制成正规的文书,然后发送御史大夫颁下。终乎西汉,人臣草诏之制仍未确立。

       东汉施行三公之制,制书的制作、颁下之权转而归于尚书。而人臣草诏之制完全确立,就是在东汉。

       《汉官仪》载:“尚书郎主作文书起草,夜更直五日于建礼门内。”(57)所谓“文书起草”,应指草诏。据《后汉书·周荣传》,安帝时,尚书陈忠上疏说:“诸郎多文俗吏,鲜有雅才,每为诏文,宣示内外,转相求请,或以不能而专己自由,辞多鄙固。”(58)这条材料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汉安帝时,人臣草诏之制已经完全确立。诏令一般由尚书郎起草,皇帝不必自作诏令。一是制度确立,时间还不太久。如果尚书郎“代王言”早已属定制,选任其人之时,肯定会取才学之士,还不至于出现“转相求请”、“辞多鄙固”的窘态。陈忠的上疏表明,草诏应是尚书郎的新增职责,他们对此还不熟悉,正在适应之中。因此,我们推断,人臣草诏之制完全确立,可能是在章帝或和帝之时。

       把人臣草诏之制的完全确立定在这个时间,同时也是考虑到光武帝和明帝还有自作诏令的习惯。光武帝自作诏令之例,清人赵翼已指出了一些,此处再举三个。建武六年(30)十月丁丑,诏曰:“吾德薄不明,寇贼为害,强弱相陵,元元失所。”(59)建武七年(31)三月癸亥,日有食之。诏曰:“吾德薄致灾,谪见日月,战栗恐惧,夫何言哉!”(60)遗诏曰:“朕无益百姓,皆如孝文皇帝制度,务从约省。”(61)这些诏令只能出自光武帝之手。由此推测,光武帝自作诏令,应属常态。又《后汉书·钟离意传》载,明帝时,“诏赐降胡子缣,尚书案事,误以十为百。帝见司农上簿,大怒,召郎将笞之。意因人叩头曰:‘过误之失,常人所容。’”所谓“尚书案事”,极有可能指明帝口授,尚书代笔,所以才会出现“以十为百”的过失。如果诏文由尚书郎草拟而成,理应经明帝审定才可下发,还不至于等到司农上簿,皇帝才觉察其误。同《传》又载:“帝性褊察……朝廷莫不悚慄,争为严切,以避诛责;唯意独敢谏争,数封还诏书,臣下过失辄解救之。”(62)钟离意时任尚书仆射,他“封还诏书”就表明,诏令应出自明帝。综括来说,光武帝和明帝时,重要诏令大约还是由皇帝自作,尚书台主要负责将皇帝草拟的诏令制成规范的制书,然后再将制书颁下。尚书郎“代王言”之制完全确立,应该是章帝或和帝时的事情了。

       东汉确立尚书郎“代王言”的制度之后,皇帝自作诏令的现象并未就此消失。尤其是东汉末期,皇帝动辄自作诏令以任命官员。此类诏令称为“尺一”,应该是皇帝临时口授,由近臣写就的,而且不经尚书台就颁布执行。如桓帝时,李云上疏说:“今官位错乱,小人谄进,财货公行,政化日损,尺一拜用不经御省。”(63)灵帝时,杨政为老师范升诉冤,“乃肉袒,以箭贯耳,抱升子潜伏道旁,候车驾,而持章叩头大言曰:‘范升三娶唯有一子,今适三岁,孤之可哀。’武骑虎贲惧惊乘舆,举弓射之,犹不肯去;旄头又以戟叉政,伤胸,政犹不退。哀泣辞请,有感帝心,诏曰:‘乞杨生师。’即尺一出升”(64)。桓、灵二帝屡屡下达“尺一”任命官员,几成泛滥之势。但是,用“尺一”来命官,频受大臣非议。桓帝延熹年间,时任光禄勋的陈蕃上疏说:“陛下宜采求失得,择从忠善。尺一选举,委尚书三公,使褒责诛赏,各有所归,岂不幸甚!”(65)灵帝元和年间,光禄大夫杨赐上疏说:“惟陛下慎经典之诫,图变复之道,斥远佞巧之臣,速征鹤鸣之士,内亲张仲,外任山甫,断绝尺一,抑止盘游,留思庶政。”(66)可见,皇帝用“尺一”来命官,是违反了正常程序的。一般而言,诏令要由尚书台起草、颁下。

       五、结语

       由上可知,人臣草诏之制是东汉初期才完全确立的。春秋以前,王命一般用口头方式发布、下达,所以不存在人臣为王起文书草的问题。到战国时期,由于文字的广泛传播和官僚体制的确立,文书行政机制正式确立,形成了人臣“记王言”的制度。这种制度在大一统帝国建立之后,仍持续了一段时间,等到帝国体制发展到特定阶段,才被人臣“代王言”的制度所取代。

       人臣草诏之制的完全确立,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简略而言,有三个方面:

       第一,标志着帝国的意识形态已趋于稳定。人臣草诏之制的确立,表征着诏令的话语体系已经形成。而诏令的话语体系,反映的实质上是汉帝国的意识形态。我们知道,秦及汉初,儒、法之间争斗一度十分激烈。汉武帝表彰六经,奠定了汉帝国意识形态的基调。人臣草诏之制的确立表明,经过百余年的发展,意识形态已趋于稳定。

       第二,标志着皇帝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诏令的话语体系一旦形成,诏令如何书写已有一定模式,文辞的组织就变得形式化。人臣草诏之制的确立,既使皇帝摆脱了连缀文辞的琐务,又保证了诏文的质量,应该说是皇帝制度的深化。同时,人臣草诏之制的确立,在某种程度上又限制了皇权。如东汉,尚书郎草诏之制确立后,皇帝自作的“尺一”就遭到抵制。又如唐代,官员明言:“不经凤阁鸾台,何明为敕?”(67)而且,唐宋还有中书舍人缴还词头,拒绝草拟的史例(68)。显然,人臣草诏之制的确立,表明皇帝制度发展到了新的阶段。

       第三,标志着帝国体制的成熟。人臣草诏,意味着何时颁布何种诏令,已有定制;诏令如何书写,已有定规,这反映的是处理政务的熟练程度。这表明秦代建立的新政治体制,经过近三百年的发展,积累了很多的政治经验,到东汉中期,处理大多数事务,都有例可循,有“故事”可依。简略来说,就是帝国体制的成熟。

       汉代以后,受到政治格局的影响,历朝历代的公文形态常不一致,但是,汉代奠定的人臣草诏之制,后世都在沿袭。东汉以后,诏令由人臣起草,成为各个朝代的定制,历代都设有专官来负责草拟诏文;皇帝自作诏令的现象,偶尔也能看到,例如,明太祖朱元璋就常亲自撰拟诏令(69),但不是常态。同时,后世诏文的体例也大都遵循了武帝奠定的基调,即草拟诏令,文辞上,要追求典雅古奥之美;内容上,凡事要寻求儒家经典上的依据。除了元代的情形比较特殊外(70),其余诸朝,大都如此。

       东汉奠定的人臣草诏之制,经过后世的不断深化、发展,成为非常重要的政治制度。东汉尚书郎本为尚书台属官,而尚书台负责的事务比较繁杂,主要以文书的上呈、下达为主,草诏仅为其兼职。到曹魏之时,设秘书监、令(后改为中书监、令),掌赞诏命,记会时事,主作文书(71),则是为草诏事宜专立机构。这是人臣草诏之制的重要发展。随着中书机构的作用日益重要,到唐代,遂有三省之制:中书省负责草诏,门下省负责审核,尚书省负责执行。草诏机构遂成为行政中枢。同时,东汉尚书郎的职权,不过限于编缀文辞,而到唐代中书舍人有参议章表、处理政务的权力,其拥有的草诏之权,具有实质意义。可见,东汉虽确立了人臣草诏之制,但并不成熟。这种制度完全成熟,其实已在隋唐之时了。

       注释:

       ①中国古代的皇帝诏令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单一式的,内容纯为皇帝命令,如汉代的制书,唐代的制书、论事敕书。一种是复合式的,由臣民章奏与皇帝批答复合构成,如汉代的诏书、唐代的敕旨。设置专官负责起草的是前一种诏令。关于诏令类型,可参见代国玺:《汉代公文形态新探》,《中国史研究》2015年第2期。

       ②张廷玉等撰:《明史》卷七十二《职官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732页。

       ③脱脱等撰:《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2783页。

       ④陈琳国:《魏晋南北朝政治制度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

       ⑤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76页;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36页;[日]大庭修:《秦汉法制史稿》,林剑鸣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11页;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13、114页。

       ⑥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卷四,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86、87页。

       ⑦孔安国传,孔颖达疏:《尚书正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60页。

       ⑧傅延修:《先秦叙事研究》,北京:东方出版社,1999年,第169页。

       ⑨张怀通:《“王若曰”新释》,《历史研究》2008年第3期。

       ⑩张怀通:《“王若曰”新释》,《历史研究》2008年第3期。

       (11)王弼、韩康伯注,孔颖达正义:《周易正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81页。

       (1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427-428页。

       (13)参见徐鸿修:《周代贵族政体中的原始民主遗存》,《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2期。

       (14)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245-1247页。

       (15)参见连登岗:《汉字理论与实践》,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36-40页。

       (16)鲁迅:《关于新文字》,《鲁迅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第165页。

       (17)参见钱存训:《书于竹帛:中国古代的文字记录》,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第8-10页。

       (18)刘国钧:《中国古代书籍史话》,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3-14页。

       (19)[日]永田英正:《文书行政》,[日]佐竹靖彦主编:《殷周秦汉史学的基本问题》,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224-225页。

       (2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92-293页。

       (2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94-295页。

       (22)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93页。

       (2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6页。

       (24)参见熊铁基:《秦代的邮传制度——读云梦秦简札记》,《学术研究》1979年第3期;高敏:《秦汉邮传制度考略》,《历史研究》1985年第3期。

       (25)司马迁:《史记》卷八十一《廉颇蔺相如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442页。

       (26)刘师培说:“御史之职在周代之时亦属微官,惟邦国之治,万民之令,均为御史所掌,复兼撮赞书之职,以书从政之人,与后世起居注略同,战国之时秦赵皆有御史,亦属末僚,盖御训为侍,御史犹言侍史,惟居斯职者得以日亲君侧,故至于秦代即为尊官。”(刘师培:《论历代中央官制之变迁》,《国粹学报》第28期,1907年)刘氏认为御史赞书,略同于后世起居注,斯言未必得。起居注之起,在于魏晋之后,秦汉未曾闻也,应是史官体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周代恐无。况且《周礼》御史兼掌抄写法令,固非后世史官之流,而应属于行政官员。

       (27)彭林:《〈周礼〉主体思想与成书年代研究》(增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28)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822页。

       (29)孙诒让:《周礼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2140页。

       (3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09页。

       (31)史官本以文字立业也,如章学诚论及《周官》五史,曾说:“五史之于文字,犹太守司会之于财货。”(章学诚著,叶瑛校注:《文史通义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30页)金毓黻亦曰:“史之初职,专掌管文书及起文书草,略如后世官署之掾吏。如谓仓颉、沮诵为皇帝之史官,则其所掌当不外是。凡掌管文书者及起文书草者,日与文字为缘,整齐现行之字,以供起草之用,亦史官之所有事。”(金毓黻:《中国史学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6页)由于文字是施行政教的重要工具,故史官也就成为重要官吏的来源。

       (3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2页。

       (33)班固:《汉书》卷八十三《朱博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401页。

       (3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07页。

       (35)班固:《汉书》卷一下《高祖纪》,第54、55页。

       (36)班固:《汉书》卷一下《高祖纪》,第59页。

       (37)班固:《汉书》卷一下《高祖纪》,第71页。

       (38)班固:《汉书》卷一下《高祖纪》,第77页。

       (39)班固:《汉书》卷一下《高祖纪》,第78页。

       (40)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32页。

       (41)班固:《汉书》卷四十二《周昌传》,第2096页。

       (42)这是清人沈钦韩的观点,他说:“是时未有尚书,则凡诏令,御史起草,付外施行。”见王先谦:《汉书补注》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55页。

       (43)班固:《汉书》卷四《文帝纪》,第113页。

       (44)班固:《汉书》卷四《文帝纪》,第124页。

       (45)司马迁:《史记》卷十《孝文本纪》,第427、428页。

       (46)班固:《汉书》卷四《文帝纪》,第126页。

       (47)班固:《汉书》卷四《文帝纪》,第131-132页。

       (48)司马迁:《史记》卷一二一《儒林列传》,第3119页。

       (49)班固:《汉书》卷四十四《淮南王传》,第2145页。

       (50)司马迁:《史记》卷六十《三王世家》,第2114页。

       (51)司马迁:《史记》卷六十《三王世家》司马贞《索隐》,第2111页。

       (52)范晔;《后汉书》卷一二六《百官志三》注补,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3600页。

       (53)班固:《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98-299页。

       (54)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40页。

       (55)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第38页。

       (56)班固:《汉书》卷七十七《郑崇传》,第3255、3256页。

       (57)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142页。

       (58)范晔:《后汉书》卷四十五《周荣传》,第1537页。

       (59)范晔:《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第50页。

       (60)范晔:《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第52页。

       (61)范晔:《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第85页。

       (62)范晔:《后汉书》卷四十一《钟离意传》,第1409页。

       (63)范晔:《后汉书》卷五十七《李云传》,第1852页。

       (64)范晔:《后汉书》卷七十九《杨政传》,第2552页。

       (65)范晔:《后汉书》卷六十六《陈蕃传》,第2162页。

       (66)范晔:《后汉书》卷五十四《杨赐传》,第1780页。

       (67)刘昫等撰:《旧唐书》卷八十七《刘祎之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848页。

       (68)张国刚:《唐代官制》,西安:三秦出版社,1987年,第25-26页。

       (69)万明:《明代诏令文书研究——以洪武朝为中心的初步考察》,《明史研究论丛》第八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10年。

       (70)元世祖至元六年(1269)推行蒙古新字(八思巴字)以后,除布告天下的诏令,仍由词臣用文言起草外,很多诏令不再用文言,而是从蒙古语直接译成汉文白话。这与元代蒙古人汉化程度较浅有很大关系。参见张帆:《元朝诏敕制度研究》,《国学研究》第十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71)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九《中书省》,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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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记王焱”到“为王焱演戏”--战国时期秦汉曹赵制度的表演学生_王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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