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楼吴建的“租地”及其相关问题_走马论文

走马楼吴简“租田”及相关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楼吴简论文,租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S-09;K2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459(2013)02-0038-07

1996年7月至11月,在湖南长沙市中心五一广场东侧走马楼街一口编号为22号的古井中出土了大批简牍,约10万枚,200余万字,这就是有名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以下简称“吴简”)。吴简的内容大致可分为经济文书、官府公文及户籍、名刺、账簿等五大类,是研究三国时期孙吴的土地制度、政治制度、户籍制度等各方面的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其中,“租田”一词多见于吴简,时贤学者在相关论著中偶有涉及,但目前对“租田”及相关问题的讨论仍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故笔者不揣简陋,略陈己见,以就教于方家。

一、关于“租田”的涵义

当前学者对“租田”的讨论主要是就《田家莂》展开的,①其观点主要有:

高敏认为:“表示租佃关系的词语还可以使用‘租田’一词。如4·397简所云:湛龙丘州吏黄兴,佃田八町,凡六十亩。其卌二亩‘二年常限租田,为米十八斛二斗四升’(下删)。此简前云‘佃田’,后云‘二年常限租田’,可见‘租田’与‘佃田’同义。”“单称‘租田’者,关键在于其所收税米的定额不同于‘二年常限’田的每亩收米一斛二斗,凡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和亩收四斗五升六合兼斛加五升收米者,都可以叫‘租田’,其所缴米可以叫‘租米’。”②

吴荣曾认为:租田是包括在佃田之中的一种特殊情况。租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租田人皆为州吏;二、租田亩数皆为四十亩;三、亩收税米五斗八升六合。租田和租佃私人田地无关,田税由官府收取,可知承租人为州吏,而收租者为官府。③

蒋福亚认为:“租田”是指州吏租佃二年常限田享有优惠的那部分,以及余力田、火种田、余力火种田中定收田而言的。④

关于“租田”的界定,我们基本赞同蒋福亚的观点。试分析如下:

《田家莂》直接标明“租田”的简仅有7枚简,嘉禾四年田家莂4枚,嘉禾五年田家莂3枚,简文分别为:

利丘州吏黄扬(?),佃田十八町,凡卌亩,皆二年常限。租田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凡为米廿三斛四斗四升。亩收布二尺。⑤(4·226)

利丘州吏刘露,佃田廿町,凡卌亩,皆二年常限。租田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凡为米廿三斛四斗四升。亩收布二尺。(4·230)

弦丘州吏陈康,佃田八町,凡廿亩,皆二年常限。租田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凡为米十一斛七斗二升。亩收布二尺。(4·296)

湛龙丘州吏黄兴,佃田八町,凡六十亩,其卌亩二年常限租田。为米十八斛二斗四升。亩收布二尺。其廿亩余力田。其十八亩旱田,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二亩,为米九斗一升二合。亩收布二尺。(4·397)

湛丘州吏黄杨,租田卌亩。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凡为米廿三斛四斗四升。收布二尺。(5·702)

贺丘州吏刘露,租田卌亩。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凡为米廿三斛四斗四升。收布二尺。(5·733)

新成丘州吏陈颜,租田卌亩。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凡为米廿三斛四斗四升。收布二尺。(5·791)

上揭7枚简嘉禾四年州吏“租田”均写明是二年常限田,嘉禾五年径称“租田×亩”无“二年常限”字样,但据其它州吏简此“租田”也应属于二年常限田。这些二年常限田不同于一般的缴米定额为一斛二斗之田,而是缴米定额为五斗八升六合的优惠田。嘉禾五年3枚州吏简均只有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之田,故径称“租田”。可见,州吏享受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优惠的二年常限田称为“租田”。

《田家莂》中“租米”一词共出现于13枚简文中,其中5枚简为享受二年常限熟田缴米定额优惠的州吏简,分别为简4·185、简4·198、简5·434、简5·466、简5·1037。如简4·185:“平浭丘州吏李训,田九町,凡卌亩,皆二年常限。亩收租米五斗八升五合,为米廿三斛四斗。亩收布二尺。”可见此租米是指亩收米五斗八升五合之米。

5枚简是指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的余力火种田之米,分别为简4·32、简4·213、简4·391、简4·463、简4·587。如简4·32:“上和丘男子谢箱,佃田五处,合五十五亩。其十亩二年常限,其八亩旱,亩收布二尺六寸六分。定收二亩,亩收米一斛二斗,合二斛四斗。亩收布二尺。其卌五亩余力火种田,其六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卅九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十八斛六斗七升三合。亩收布二尺。凡为米廿一斛七升三合。其二斛四斗税米,四年十一月廿八日付仓吏郑黑毕。其十八斛六斗七升三合租米,四年十一月十日付仓吏郑黑毕。”该简清楚地显示定额为一斛二斗所缴之米称为“税米”,定额为四斗五升六合又斛加五升所缴之米称为“租米”。

另外3枚简是指亩收米四斗的余力田之米,分别为简5·47、简5·658、简5·1131。如简5·47:“上和丘军吏谢盛,佃田卅一町,凡七十五亩。其卅八亩旱败不收布。定收卅七亩。其卅二亩二年常限,亩收米一斛二斗,凡为米卅八斛四斗。其五亩余力,收租米二斛。”此租米是指亩收米四斗的余力田之米。嘉禾五年田家莂亩收米四斗的余力田之米称租米,则嘉禾四年田家莂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的余力田之米当亦称租米。缴纳租米之田应是租田。⑥

《田家莂》中火种田亩收米亦为四斗五升六合,其所缴之米当也称租米。《竹简》中有不少“火种租米”简,如:

入广成乡嘉禾二年火种租米二斛四斗就毕嘉禾二年十月廿五日弹浭丘潘孟关阁董基付(壹·3957)

右都乡入火种租米二斛六斗(贰·126)

出小武陵乡嘉禾二年火种租米八斛二斗嘉禾三年正月十八日白石丘男子文解关邸阁李嵩付仓吏黄讳史潘虑受(贰·368)

故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的火种田亦当称租田。

此外,《田家莂》中“复民”缴米亦是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同于州吏缴米定额,如:

己酉丘复民五(?)麦,佃田三町,凡廿九亩,皆二年常限。其廿四亩旱田,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五亩,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亩收布二尺。(4·42)

己酉丘复民郑饶,佃田八町,凡卅五亩,皆二年常限。其卅亩旱田,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五亩,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为米三斛七升六合。亩收布二尺。(4·50)

“复民”同州吏一样,享受二年常限熟田缴米定额优惠,且其缴米定额均为五斗八升六合,故复民所租佃的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之田也当为租田。另,《竹简》[叁]中亦有“复民”缴纳租米的简,如:

入四年复民租米十四斛三斗五升(叁·1983)

入四年复民租米廿斛一斗(叁·2041)

由上述可知,《田家莂》“租田”当指享受二年常限缴米定额优惠的田(一般亩收米为五斗八升六合),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的火种田,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又斛加五升的余力火种田,亩收米四斗或四斗五升六合的余力田。

已公布《竹简》“租田”仅见1例,即简叁·2027:“其卌亩郡吏董诵租田收米卅斛二斗四升。”《竹简》“租田”虽仅此1例,却给我们带来很丰富的信息:1.租田亩数正好也是卌亩,和州吏租田亩数相同;2.租佃者的身份是郡吏;3.亩收米七斗五升六合。很显然,其收米定额优惠于民田、民税田的亩收米一斛二斗。⑦此外,《竹简》中出现了大量的缴纳租米的简,可以确定租米缴纳身份的有:州吏、郡吏、县吏、男子、郡士(详见另文有关“租米”的研究)。结合简叁·2027,我们认为很可能《竹简》中郡吏、县吏与州吏一样,享受着政府给予的缴米定额优惠的政策。⑧而男子缴纳租米应为租佃余力田、火种田等田地所纳之米。

综上,吴简中“租田”均指熟田,⑨即指享受缴米定额优惠的二年常限田,余力田、火种田、余力火种田等收米定额不同于一斛二斗之田。租田当为具有一定优惠性质的田。

通过上面对吴简“租田”涵义的阐释,可以看出吴简“租田”不同于传世文献“租田”的涵义。传世文献“租田”指租佃田地,与“佃田”同义。如《全唐诗·周贺〈送韩评事〉》:“罢官余俸租田种,送客回舟载石归。”《宋史·食货志上》:“户部以三议切当,但工力浩瀚,欲晓有田之家,各依乡原亩步出钱米与租田之人,更相修筑,庶官无所费,民不告劳。从之。”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姑妄听之四》:“常山峪道中加班轿夫刘福言:长姐者,忘其姓,山东流民之女。年十五六,随父母就食于赤峰,租田以耕。”

吴简“佃田”既包括熟田又包括旱田,如上揭简4·397“佃田”六十亩,四十亩为二年常限租田,二十亩为余力田,余力田中十八亩为旱田,二亩为熟田。很显然,“佃田”中既有熟田又有旱田。吴简“租田”不同于“佃田”,“租田”仅指熟田而言。因此,我们认为高敏先生把吴简“租田”与“佃田”看作同义,不合事实。吴简“租田”不等同于“佃田”,“租田”仅是佃田的一部分,“佃田”包含了“租田”。

二、租田和佃田、二年常限田、余力田、火种田等田地词语的关系

我们在讨论“租田”时涉及到了“佃田”、“二年常限”田、“余力田”、“火种田”等田地词语,容易造成几个概念的混淆,故有必要对几种田地词语的关系加以分析、梳理。

吴简“佃田”又写作“田”,是个泛指的概念,指可供租佃的国有土地。它涵盖了“二年常限”田、“余力田”、“余力火种田”、“火种田”等田地词语。如:

下伍丘男子逢陵,田十町,凡卅四亩,其十四亩,皆二年常限。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其廿亩余力田。其九亩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十一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4·17)

上和丘男子谢箱,佃田五处,合五十五亩。其十亩二年常限,其八亩旱,亩收布二尺六寸六分。定收二亩,亩收米一斛二斗,合二斛四斗。亩收布二尺。其卌五亩余力火种田,其六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卅九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十八斛六斗七升三合。(4·32)

□□丘男子唐□,佃田十二町,凡廿五亩。其廿一亩旱田,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六亩。其一亩收米一斛二斗,布二尺。其五亩火种田。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为米二斛四斗八升。(4·554)

龙丘男子何高,佃田卌町,凡一顷卌二亩,其一顷卅二亩二年常限。其八十二亩旱败不收布。其十亩余力田,为米四斛,定收税田五十亩,为米六十斛,凡为米六十四斛。(5·963)

上揭简4·17“田”卅四亩,其中,十四亩为二年常限田,廿亩为余力田;十四亩二年常限田均为旱田,廿亩余力田中有九亩为旱田,十一亩为熟田。简4·32“佃田”五十五亩,其中,十亩为二年常限田,卌五亩为余力火种田;十亩二年常限田中八亩为旱田,二亩为熟田;卌五亩余力火种田中六亩为旱田,卅九亩为熟田。简4·554“佃田”廿五亩,其中,廿一亩旱田,五亩火种田。⑩简5·963“佃田”一顷卌二亩,其中,一顷卅二亩为二年常限田,十亩为余力田;一顷卅二亩二年常限田中八十二亩为旱田,五十亩为税田(熟田),十亩余力田均为熟田。可见,吴简“佃田”是个上位词,它包涵了“二年常限”田、“余力田”、“余力火种田”、“火种田”、“旱田”、“熟田”、“税田”、“租田”等田地词语。

由上述分析可知:“二年常限”田、“余力田”、“火种田”、“余力火种田”均属于“佃田”,和“佃田”构成上下位的关系(关于“二年常限”田、“余力田”、“火种田”、“余力火种田”的具体所指,学界尚有争论,这里不拟讨论)。“二年常限”田、“余力田”、“火种田”、“余力火种田”均有旱田和熟田。

“旱田”在吴简中又表述为“旱败不收”、“旱不收”、“悉旱”、“旱”。“熟田”又表述为“定收”。“旱田”和“熟田”是统治者根据土质、地力而行政划分的田地,“旱田”是指统治者根据土质、地力而行政规定的低产田,“熟田”是指统治者根据土质、地力而行政规定的高产田。(11)据《田家莂》文例:“旱田”嘉禾四年、五年均不缴米,而“熟田”嘉禾四年、五年均需缴米。

上揭简5·963“定收税田五十亩,为米六十斛”,则知税田亩收米一斛二斗。又如:

逢唐丘郡吏劉溫,佃田九十六畝,其六十四畝二年常限。其卌二畝稅田,畝收稅米五十斛四斗,畝收布二尺。其廿二畝旱不收布。(5·591)

其三百七十二頃卅九畝九十四步收米四萬四千六百八十七斛二斗七升民稅田先所□(壹·1671)

简5·591“其卌二亩税田,亩收税米五十斛四斗”(12)则此税田亩收米亦为一斛二斗。简壹·1671“其三百七十二顷卅九亩九十四步收米四万四千六百八十七斛二斗七升”,则此民税田亩收米也为一斛二斗。故“税田”应指亩收米一斛二斗之田。据《田家莂》文例,除“复民”、“州吏”二年常限熟田缴米定额低于一斛二斗,享受二年常限熟田缴米定额优惠外,二年常限熟田均是按“亩收米一斛二斗”的标准征收的,故“税田”当属于二年常限田。“税田”和“租田”都是熟田,二者的区别在于缴米定额不同,二者应为同位关系。

为更清楚地说明问题,我们以《田家莂》中“租田”与其他田地词语的关系为例,图示如下:

(注:上下位关系用“—→”表示,同位关系“——”表示)

通过以上图示,可以看出:“租田”与“二年常限”田、“余力田”、“火种田”、“余力火种田”有交叉关系,“租田”是“余力田”、“火种田”、“余力火种田”中的熟田及“二年常限”田中部分熟田之和。

三、关于州吏“租田”问题

关于州吏“租田”,目前学界颇有争议。《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解题》云:“凡以此定额(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缴米者,其田通常称之为‘租田’。‘租田’的上限不超过四十亩。”(13)高敏说:“‘州吏’租田的数量似乎不存在四十亩为最高定额的规定。”“‘州吏’佃田以四十亩为最高限额的规定在四年田家莂中是不存在的。”(14)又说:“在嘉禾四年‘州吏’租田可以超过40亩的做法,到嘉禾五年有关‘州吏’券书中发生了变化,变成了‘州吏’租田不得超过40亩。”(15)胡平生说:“《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解题》中曾提到,‘租田’的上限不超过四十亩。在嘉禾四年,州吏‘租田’的亩数虽然也大多为四十亩,但有几个例子似乎说明在嘉禾四年‘租田’亩数也可以超过四十亩(所举例子为简4·513、简4·514、简4·575)。”(16)

前面弄明白了“租田”的涵义及其与其他田地词语之间的关系,我们就较好分析州吏“租田”问题了。《田家莂》中州吏简共有38枚。前面所引7枚简,其“租田”亩数均不超过四十亩。查其它州吏简发现:但凡州吏享受二年常限缴米定额优惠的田均不超过四十亩,如若其二年常限熟田超过四十亩,则超出部分要按二年常限常规定额一斛二斗缴米,如简5·705“湖田丘州吏蔡(?)雅,佃田十三町,凡六十七亩二百一十步,皆二年常限。其十四亩卌步旱败不收布。其卌亩为米廿三斛四斗。定收十三亩百七十步税,(17)为米十六斛四斗五升,亩收布二尺”,其四十亩熟田享受缴米定额优惠亩缴米五斗八升五合,超出的十三亩百七十步熟田则按常规定额一斛二斗缴米。不享受二年常限缴米定额优惠的田则无此限制,如简5·533“度丘州吏陈□,佃田六十町,凡一顷六十亩,皆二年常限。其八亩旱败不收布。定收一顷五十二亩,为米一百八十二斛四斗,亩收布二尺”,其熟田竟达152亩。故州吏享受二年常限缴米定额优惠之田均不超过四十亩。为更清楚地说明问题,特将《田家莂》中“州吏”简之田亩等情况列表如表1。

由表1可知:州吏享受二年常限缴米定额优惠的田均不超过四十亩,其不享受二年常限缴米定额优惠的田则无四十亩的限制。

《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解题》将州吏“租田”界定为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之田(实际上即是我们所说的州吏享受二年常限缴米定额优惠的田),又说州吏“租田”的上限不超过四十亩,这里的“租田”是一个特指的概念,这一说法是合乎事实的。而高敏先生、胡平生先生认为“租田”的上限可以超过四十亩,则是将“租田”理解为泛指的“租种的田地”。也就是说,州吏“租种的田地”并无四十亩的限制,但享受缴米定额优惠的“租田”上限不超过四十亩。

①为节约篇幅,《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简称为《田家莂》,《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简称为《竹简》;所引简文简号前用“·”隔开的汉字“壹”、“贰”、“叁”表示竹简册数,简号前用“·”隔开的阿拉伯数字“4”、“5”表示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本文例句均来自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贰]、[叁](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年、2007年、2008年)。

②高敏:《〈吏民田家莂〉中所见“余力田”、“常限田”等名称的含义浅析》,《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6页。

③吴荣曾:《孙吴佃田初探》,《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华书局,2005年,第68页。

④蒋福亚:《〈吏民田家莂〉的组合形式》,《中国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1期。

⑤所引简文均仅摘引与“租田”相关的文句,恕不全录。下文所引简文亦仅摘引与讨论相关的文句。

⑥参见侯旭东:《走马楼竹简的限米与田亩记录——从“田”的类型与纳“米”类型的关系说起》,《吴简研究》第二辑,崇文书局,2006年,第160页。

⑦见简壹·1637“领二年民田三百七十六顷六十五亩二百卅八步亩收米一斛二斗合四万五千一百九十九斛一斗”、简壹·1671“其三百七十二顷卅九亩九十四步收米四万四千六百八十七斛二斗七升民税田先所□”。

⑧韩树峰亦持有类似观点,他说:“在嘉禾二年,郡吏、县吏与州吏一样,同样享受着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见韩树峰《论吴简所见的州郡县吏》,《吴简研究》第2辑,崇文书局,2006年,第48页。

⑨据《田家莂》文例知:嘉禾四年、五年旱田均不缴米,而熟田均需缴米。见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上),文物出版社,1999年,第165页。

⑩此简各田亩数之和与佃田总数不符,《田家莂》中多见田亩计算错误的情况,请参见胡平生:《〈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统计错误例解析》,《简帛研究二○○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

(11)关于“旱田”、“熟田”的涵义,笔者在《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旱田”“熟田”考辨》中有详细论述,这里不再展开讨论,请参见《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旱田”“熟田”考辨》,中国典籍与文化:古委会第三届青年学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南京),2011年10月。

(12)此句简文抄写有误,据文意当为“收税米五十斛四斗”或“亩收税米一斛二斗,为米五十斛四斗”。

(13)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上),第165页,文物出版社,1999年。

(14)高敏:《关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州吏”问题的剖析》,载于《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第56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

(15)高敏:《关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州吏”问题的剖析》,载于《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第58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

(16)胡平生:《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研究》,《长沙三国吴简研讨会暨百年简帛研究会议论文集》,第45页,中华书局,2005年。

(17)整理者注:“税”下当脱“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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