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古德国政治道路问题的思考_政治论文

对中古德意志政治道路“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中论文,意志论文,古德论文,道路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K51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0209(2016)01-0101-19

       一、引论

       中古德意志政治进程成为一个“问题”,由来已久。在德国,这个问题的提出比西欧中古史研究职业化的历史甚至还要早得多。17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和政治学家普芬道夫(S.von Pufendorf)在分析“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缔结以后的政治状况时指出:德意志帝国无法纳入政治学理论中任何一种国家范畴,它既非真正的君主制,甚至连有限君主制都算不上,也不是联邦制,因而是非正常的国家。德意志国家在历史上曾经有过真正的君主制,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衰退了。国家的变异给德意志民族带来灾难性后果①。20世纪以来,史学的范式发生显著变化,但中古德意志政治进程作为一个“问题”,并没有从论者的视阈中消退。在很多学者看来,中古西欧王权的基本“历史使命”是把王国导入通向统一的单一民族国家的历史道路,在这一点上,英、法王权是成功的范例,德意志王权是失败的典型。因此中古德意志政治进程就成为一个“问题”:为什么王权没有把德意志导入通向统一的单一民族国家的道路?多年以来,论者从各个角度进行论证,给出各种各样的答案。这些论证和答案大体如下:

       其一,中古德意志各统治王朝奉行帝国政治,使自身陷入与罗马贵族、教皇和意大利北部城市无穷无尽的麻烦之中。因此帝国政治严重消耗了德意志王室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以致改变了国家演进的方向,与统一的单一民族国家的目标渐行渐远。

       其二,德意志地方权力的根基非常深厚并且始终与王权对立。作为地方权力代表的德意志教、俗诸侯一心一意谋取领地利益。统治王朝在外部,特别是在意大利遭遇到的种种麻烦,则为诸侯壮大自身提供了时机。诸侯利用这些时机,迫使国王承认他们在领地内已经获得的本应属于国王或国王政府的主权。

       其三,德意志地处欧洲中部,东、西两面缺少自然屏障,这一特殊位置造成两大结果:一是不断延伸的东部边疆造就一批实力雄厚、势力范围广大的诸侯,同时与西部邻居即法国之间复杂、多变的关系致使法王经常对德意志的“国王的制造”(kingmaking)过程进行干预;二是德国各地过境贸易发达,城市关注的中心是对外贸易,结果德国并没有发展出一个能够作为全国经济中心的城市。

       其四,相对于中古时代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德意志国家的范围过于广大。王廷与地方联系稀少,甚至根本没有联系。分散在各地的王领,也没有成为王权借以建立集中化管理制度的基地。王廷与地方间稀疏、松散的联系,造就了地方势力的强大。

       其五,作为中古时期英、法世袭王权的对立面,德意志王权是所谓选举王权(elective kingship)。王权的选举性质根本削弱了国王的权威。所谓“选举”,其实是诸侯借以谋取自身利益,壮大领地力量的途径和工具,是王权走向稳固和强大的绊脚石。

       以上概述并不全面,但还是能够大体反映论者考察中古德意志政治进程的基本思路。这些解释遵循共同前提:统一的单一民族国家是中古西欧王国的既定目标,英、法基本达到这一目标,德意志却远离这一目标。从这一前提出发,论者检讨德意志统治王朝奉行的政策,分析内部和外部各种力量的反作用,并以距离统一的单一民族国家这一目标的远与近为标准,对各种政治力量给予肯定或否定评价。正是单一民族国家这一前提,反映了19世纪的学理特点和模式。19世纪是单一民族国家和主权国家理论兴盛的时代,也是民族主义和宪政主义史学传统兴盛的时代。循着这一传统,19世纪学者普遍把中古西欧政治历程作为单一民族国家的“前史”,从中探寻单一民族国家的起源和形成。由此观之,势必将中古德意志政治历程归结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德意志逐渐远离统一的单一民族国家的目标?在西方民族主义史学传统看来,正是帝国政治妨碍着德意志王权的壮大和单一民族国家的成长。按照传统宪政主义史学范式,诸侯领地政府是诸侯篡夺王权的结果,德意志由此在政治上成为领地政府的“拼盘”。因此,中古德意志政治历程是一条“特殊道路”(Sonderweg)。这里所谓“特殊道路”并非只是指称德意志的特点,而是强调德意志道路的“非正常性”或者“变异性”。

       中古西欧国家的历史,是从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开始的,是从由部落组织直接脱胎而来的日耳曼各王国的历史开始的,是从相当原始的领主制社会开始的②。主权国家、统一的单一民族国家是结果不是起点。把历史结果作为提出问题的前提,是后见之明。历史研究者应当更注重从历史过程本身提出问题,而不能只从结果看问题。中古德意志统治王朝奉行的帝国政治给自身带来的只有损失而没有利益吗?统治王朝的帝国政治只是出于追逐罗马帝国的梦想和基督教信念吗?这种帝国政治没有其内在的逻辑和时代根据吗?中古德意志地方权力是王权的“天敌”吗?诸侯领地政府仅仅是篡夺国家“主权”的结果吗?中古时代的世袭王权与选举王权是截然对立的吗?施陶芬王朝以后,德意志日益成为诸多领地政府组成的杂乱、松散的政治体,这一历程是所谓“正常”历史道路的“变异”吗?或者是所谓“错误”政策导致的“恶果”吗?是有意对抗王权的那些教皇和教、俗诸侯“合谋”的产物吗?对于这些问题,如果能够从一些预设的理论前提跳出来,不向德意志王权提出它自己从未提出的目标,真正从历史过程看问题,或许会获得一种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德意志政治进程也许就不再会被描述为一部颇具悲剧色彩的失败的历史了。

       需指出,当代不少论者已将“特殊道路”说当作“时代错乱”之论③,这样就提出了对中古德意志政治进程中的诸多问题进行再认识的课题。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帝国政治、领地政府与王权之间的关系是论者解说中古德意志政治进程的基本着眼点。一旦摆脱单一民族国家、主权国家的理论前提,就可以认识到中古德意志国家形态是多重的,既是帝国,又是王国,还是诸侯领地政府的联合体,它们之间的关系既是矛盾的,又是一致的④。以往的解释多以单一民族国家、主权国家概念为前提,以英、法王国演进道路为标准,把帝国和诸侯领地政府作为德意志国家“正常”发展的主要障碍。本文拟对近几十年来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进行考察⑤,在此基础上对中古德意志政治进程中的帝国问题、王权问题与诸侯领地政府问题初步作一些讨论。

       二、德意志政治进程中的“帝国问题”

       近代学者曾就中古德意志帝国政治的得失与意义进行论战。兰克的门生西贝尔(H.von Sybel)强烈批判帝国政治,指出正是帝国政治造成的种种问题成为德意志民族和国家健康成长的严重障碍。的确,中古德意志国王的帝号与所谓帝国政治一向为论者诟病。人们认为,“神圣罗马帝国”云云,不过是德意志国王的狂热与幻想,到头来不仅劳民伤财,而且削弱了自己的王权。这种由来已久、影响广泛的认识,其实更多是基于意识形态的批判,而非历史的分析。

       (一)中古帝国的概念问题

       中古德意志又称神圣罗马帝国。近代关于神圣罗马帝国的经典解释,是由著名学者詹姆斯·布赖斯提出的,他的名著《神圣罗马帝国》已为国内学者所熟知⑥。神圣罗马帝国在布赖斯的书里不是作为国家出现的,而是作为一种制度、“一个产生于并体现了一种奇特思想体系的制度”出现的,所谓帝国“只不过是一个传统、一种在过去了的光荣幻想中的复活”。布赖斯这里是说,中古时代的帝国是在基督教和罗马帝国的双重作用之下发生的,这两大传统代表了世界宗教和世界帝国的观念:基督教以“平等的对一个上帝的信仰代替了地方神祇的多样性”,而“罗马统治给予许多民族一个共同的语言和法律”。基督教和罗马帝国是两个平行的统一体,前者是宗教统一体,后者是政治统一体,它们同源于上帝。上帝通过教皇统治人们的灵魂,通过皇帝统治人们的现世生活,因此“神圣罗马教皇和神圣罗马帝国是一个东西,是同样东西的两个方面;……作为神的和永存的,它的首脑是教皇,灵魂委托给他;作为人的和暂时的,它的首脑是皇帝,他受委托管理人们的身体和行动”。两者和谐一致,共生共存。布赖斯把中古时期的帝国理论概括为三个原则:一是国家作为一个君主国而存在。二是神圣国家的范围和神圣教会的范围完全吻合。三是它的世界性⑦。他认为,在中古时代,这种理论崇高而不切实际,它始终想要控制实际,却和实际完全脱离。当德意志国王加冕成为罗马皇帝时,他就把两种截然不同的体制集于一身:“一个是中央集权的,另一个是地方分权的;一个是建立在崇高的理论基础上的,另一个是来自无政府状态的自然产物;一个集一切大权于专制皇帝手中,另一个限制自己的权利并准许抵抗他的命令;一个要求所有基督徒平等,犹如一切生物在上帝面前平等一样,另一个是由一种在欧洲所见之最傲慢、等第划分最严格的贵族政治约束起来的”⑧。帝国政治对于中古德意志的道路有何影响?布赖斯在这一问题上持有的观点,虽不像西贝尔那样极端,但整体上仍是民族主义史学的立场:德意志“在罗马帝国重压之下粉碎,永不能恢复足以形成一个紧密而统一的君主国的力量,像欧洲别处所兴起的那样”⑨。

       布赖斯出于强烈的“现实关照”讨论中古帝国,他要告诫19世纪的统治者不要重蹈中古帝国的覆辙。然而,他的“帝国论”毕竟过于理论化和意识形态化。正如巴勒克拉夫指出,布赖斯论述的神圣罗马帝国,是其内涵和性质在整个中古时期一成不变的帝国,是其赖以立足的一套原则或观念在整个中古时期一以贯之的帝国。但在事实上,中古帝国的历史“是一部非连续性的历史,对于同一时间内不同的人来说有着不同的意思,对于不同时间内的人来说意味着不同的含义;事实上,它是不同时间内的不同事情”⑩。这一批评是合理的。通常称之为神圣罗马帝国的中古帝国,长时间内并无定名,常见之名有“罗马帝国”或“神圣帝国”。到了开始有“神圣罗马帝国”之名的13世纪中叶,所谓“帝国”一般情况下已经无关紧要。皇帝的头衔最初只是“皇帝奥古斯都”,以后称“罗马皇帝”。几个世纪中促使统治者对皇帝头衔或是帝国名称作出调整的,是政治形势的不断变化,而不是源于固有观念或意识形态。到15世纪,所谓“神圣罗马帝国”正式变成“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名称的调整反映了帝国内涵在不同时期的变化。神圣罗马帝国有时也称作德意志帝国,然而论者承认,“只是在非常晚的时期并且是在非常少的情况下,这个帝国才自称为德意志帝国(Deutsches Reich)”(11)。

       讨论帝国概念,涉及概念的规定性、帝国的意义、帝国与教会的关系和帝国的地理空间等问题。

       从历史文献中探寻有关中古帝国概念的统一规定,是徒劳的。“中古时期的帝国是由集体记忆和选择性记忆创设的一种制度。有关古代帝国的认识如此不同,中古时期有关帝国的想象也是如此不同。即使接近统一的概念也不存在”(12)。这是当代论者对中古帝国概念的普遍看法。查理曼与罗马教皇的帝国想象就不同。教皇的帝国概念显示的,是皇帝对教会的依赖;皇帝的帝国概念突出的是皇帝的统治权。在查理曼的观念里,帝国或许主要意味着霸权,但是皇帝的头衔也只是代表个人的地位。查理曼传给儿子的正是这样一种表示个人地位的头衔,而非真正的帝国。虔诚者路易以后皇帝头衔逐渐局限在意大利,统治意大利的加洛林家族消亡后教皇一度控制皇冠,以后皇冠又落入意大利地方权贵之手。这一时期教会在理论上突出皇帝对教皇的依赖和义务,法兰克统治者在观念上则把征服和霸权作为帝国的基础。其实,在9世纪后半叶至10世纪前期这段时间里,所谓“皇帝”或“帝国”,并没有显现一种霸权地位,只是与对意大利的统治权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这一时期的帝国并没有什么确定意义和内容,皇帝头衔有时是教廷的工具,有时是地方权贵的手段。

       在国内多数历史著述中,962年德王奥托一世在罗马称帝表示神圣罗马帝国的开端,尽管此时并无神圣罗马帝国之名。但据当代学术研究,奥托称帝是因政治形势所迫,并非帝国理论和传统理念的展示,虽然论者给出的具体解释并不相同。有人认为,奥托称帝是加洛林政治传统的连续性发展,显示的是“在欧洲的霸权地位”(13)。还有人指出,奥托称帝由一系列偶然事件促成,其中主要是意大利混乱的政治形势和南部德意志公爵与意大利统治者的联系,奥托决心抓住时机,通过称帝进一步加强权威,以稳固在德意志国内的统治(14)。在巴勒克拉夫看来,奥托一直关注中法兰克王国的遗产,当时很多国王都试图控制加洛林家族在中王国的遗产。奥托企图将洛林、勃艮第和伦巴德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范围,在这种形势下进军罗马并获取皇帝头衔,便是自然之举(15)。还有学者强调,意大利的权力平衡问题和混乱的政治局面威胁到教廷,于是给予奥托称帝的机会。正像矮子丕平、查理曼是应教皇的请求进入意大利一样,奥托也应教皇约翰十二世的请求进入意大利(16)。这些解释虽不相同,但都是具体分析,已没有理论推演的色彩。

       奥托称帝在10世纪人来看究竟意味着什么,这又是一个没有统一答案的问题。10世纪作者对于帝国或帝号意义的理解并不一致,有人强调它与罗马的联系,也有人否认这种联系。维杜金德(Widukind von Corvey)的《萨克森人史》是研究10世纪德意志史的重要史料,然而作者却没有提及奥托962年在罗马称帝。维杜金德显然没有基于所谓罗马传统和基督教会之上的皇权观念。在奥托时期的统治集团看来,奥托帝国就是萨克森人和法兰克人的帝国,奥托统治的合法性和权威性都来自萨克森人和法兰克人的拥戴。奥托向东部斯拉夫人土地的扩张以及对一些国家享有的霸主地位,表明奥托事实上早已实践着霸权式的、帝国式的王权。在此意义上讲,奥托在正式称帝以前其实已经实施着帝国式的统治(17)。传统观点认为,奥托称帝意味着复兴查理曼帝国。对此,现在不少论者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奥托时代西法兰克王国一直存在,奥托从未提出过对西法兰克王国的统治权或宗主权,奥托的头衔“皇帝奥古斯都”(imperator augustus)显示的只是个人的地位和尊严。即使说这一头衔多少还是表示某种霸权,奥托在事实上的霸主地位也与这一头衔无关,因为奥托对意大利的统治取决于他的军队在意大利的征服活动能够成功。这一点,对于奥托的继承者来说也是如此(18)。

       奥托962年称帝之时的帝国,严格说来还不是“罗马帝国”。他的头衔“皇帝奥古斯都”中并没有“罗马”字眼,他的活动也没有显示“罗马”观念。奥托的皇帝头衔只是象征着个人地位和尊严,至多表示某种霸权。但是,对奥托称帝无论作何种解释,有两点看来是明确的:一是皇帝头衔意味着对教廷的责任,这一点不仅仅是矮子丕平、查理曼以来的传统,奥托称帝前与教皇的协商也充分表明这一点。二是奥托称帝使奥托帝国与拜占庭帝国的关系变得复杂和紧张了,因为奥托称帝以后在南意大利获得利益,从而损害了拜占庭帝国在这里的权利。按照巴勒克拉夫的解释,正是奥托帝国与拜占庭帝国间的复杂关系,致使奥托帝国在奥托一世以后逐渐“罗马化”。

       奥托二世和奥托三世逐渐采用“罗马皇帝奥古斯都”(Romanorum imperator augustus)的头衔,从此这成为中古皇帝的标准称号。历来认为“罗马”在奥托三世的短暂统治中占有突出位置,因为奥托三世有所谓“复兴罗马帝国”(Renovatio imperii Romanorum)的意图或打算。对奥托三世“复兴罗马帝国”的意图或计划,当代论者是相当谨慎、甚至是完全否定的。有学者认为,“罗马”与奥托三世统治的相关度远远超过与奥托一世和奥托二世的相关度,然而即使如此,也很难用“复兴罗马帝国”阐明奥托三世的统治意图。论证奥托三世与罗马帝国的关系,学者经常引证奥托三世致罗马人的一段话:“你们不是我的罗马人吗?因为你们我抛弃了我的祖国和同族。出于对你们的爱,我遗弃了萨克森人和所有德意志人,把你们带到我们帝国最遥远的地方,你们的祖先统治世界时从未涉足的地方”(19)。这段话出自见证奥托三世发表这次演说的一个教士。然而,由此推断奥托三世意在以罗马为中心统治他的帝国,在当代论者看来显然是草率的(20)。德国学者阿尔特霍夫强调,有关奥托三世的种种评价,与奥托三世的联系少,与作者自己的历史想象联系多。中古时期国王统治的基本特点是巡游而治,当评价奥托三世的统治时这一点必须牢记,因为人们总是推想奥托三世计划将罗马作为他的固定都城。阿尔特霍夫根据其他学者的相关研究提出,所谓奥托三世“复兴罗马帝国”的意图或计划,是没有历史根据的猜测。或许是奥托三世在意大利行动的成功,唤起了后来人对罗马昔时辉煌的追念(21)。

       由教廷授予皇冠是中古帝国的传统,这一传统是在9世纪后期得到强化的。格里高利七世时期,教士首次阐述了皇权源于教权的观点,随之而来的是12世纪教、俗两界有关帝国地位的争论。教皇哈德里安四世曾要求巴巴洛萨为教皇牵马,巴巴洛萨则认为这种场面给人以皇帝地位低于教皇的印象,因而竭力回避这种仪式。在1157年的王廷会议上,巴巴洛萨拒绝了教皇使节阐明的将帝国作为教廷封土的观点,坚持其统治地位直接来自上帝的观念。因此在巴巴洛萨的法令和公文当中,皇帝一职被作为上帝直接创立的尘世秩序的天然支柱,1157年以后流行的“神圣帝国”(sacrum imperium)一词,传达出来的就是这种观念(22)。14世纪以后,德皇致力于摆脱帝国对教会的依附。巴伐利亚人路易试图证明自己的权力来自罗马人而不是教皇,他在1328年对罗马人宣布:“在罗马,蒙上帝恩赐,我们合法地从对我们特别友好的罗马人手中拥有了帝国皇冠和节杖,通过上帝和我们自己的战无不胜的权力,我们统治着罗马和世界”(23)。巴伐利亚人路易的意图在1338年的伦斯会议上得到体现,德意志选侯在这次会议上宣布:“罗马人的国王”(即德意志国王),一经全票或多数票选出,就无需教廷的认可或批准。这意味着在诸侯的支持下皇帝不再依附于教权,但同时也表明皇帝更加依附于诸侯。经选侯选出的“罗马人的国王”,享有皇帝的全权,皇冠不过是教皇认可国王既有统治权的一种象征。这种立场在黄金诏书发布以前已在德意志统治集团中形成了,黄金诏书采纳的就是选侯在伦斯会议上的这一立场。诏书正式排除教皇对帝国的干预权,理论上标志着帝国从此摆脱了对教会的依附。

       帝国通常意味着一定的地理范围。在康拉德二世以前,这一空间主要是德意志和意大利特别是意大利北部。所谓“罗马皇帝”,表示的是对德意志和意大利北部的统治权,他们身兼德意志国王和意大利或伦巴德国王。自康拉德二世起,德皇又兼勃艮第国王。因此,从11世纪30年代开始,所谓“罗马帝国”,主要包括德意志、意大利和勃艮第。自从奥托一世称帝以来,不管帝国概念怎样模糊不清,德意志、意大利和勃艮第始终是帝国领地的核心,这种情况直至施陶芬王朝统治的结束(24)。除此之外,不时还有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王和王公的臣服。布赖斯强调中古帝国意味着统治者对普世性统治权的要求。即使中古帝国作为普世性统治的象征,那也是次要的。从理论上说,中古帝国并没有干预其他国家的权利,其他国家的人在信念上也不接受这样的帝国。最著名的例证来自英格兰的索尔兹伯里的约翰。他从不认为巴巴洛萨是古代罗马皇帝的继承人,在他的眼里巴巴洛萨只是“德意志的皇帝”。索尔兹伯里的约翰曾发问:“是谁使德意志人成为各民族的法官?是谁给予这个粗鲁而狂暴的民族为上帝的子民武断地选择领主的权利?”(25)随着12世纪以后罗马法的复兴,有关帝国的理论日益突出皇帝的普世权。13-14世纪,一方面,有关帝国的种种理论不断呈现,或将皇帝所代表的世界统治权的观念作为罗马法学的基本原则,或把帝国作为人类幸福的必要前提,或视皇帝为基督教世界的最高保护人。另一方面,帝国统治在事实上却逐渐消亡。作为这种现实的反映,王国成为事实上的全权国家。自教皇英诺森三世以后,法王已在书面指出他不承认有任何上级。13世纪中叶以后,法学家将法王作为“自己国家内的皇帝”(imperator in regno suo)(26)。国王就是其王国内的皇帝,这是13世纪以后真正符合历史实际的论断。

       这些讨论表明,名为“神圣罗马帝国”的中古帝国,概念上没有统一的规定性,称帝的意义在时人眼中各不相同,帝国与教会的关系也非一成不变,帝国的地理范围事实上是很有限的。这就是历史中的中古帝国,它不同于布赖斯笔下过于理论化、意识形态化的“神圣罗马帝国”。

       (二)中古帝国的政治实践

       中古皇帝的一项基本义务是保护罗马教廷和教皇,皇帝的头衔意味着对意大利的统治权,此处的“罗马皇帝”又必然与另一处的“罗马皇帝”即拜占庭皇帝相互矛盾和冲突。因此,德意志国王一旦称帝,势必卷入与罗马教皇、意大利地方统治者和拜占庭皇帝的复杂关系之中,德皇的所谓帝国政治就是围绕这些复杂关系展开的。传统解释往往将帝国政治作为德皇统治世界的“野心”甚至是“妄想”的展现,它使德意志民族为此付出惨重代价,根本上削弱了德意志王权。中古德意志统治集团长期消耗在所谓“帝国事务”或“意大利事务”中,这是无可否认的事实,然而把帝国政治说成是企图统治世界,则会把复杂的历史进程过于意识形态化。布赖斯把罗马帝国观念和基督教理想作为帝国政治的基础,其实是理论推演的结果。德皇的帝国政治实践既无制度保障,更无一以贯之的理论和措施。

       奥托称帝以后的德意志历代统治者,并没有建立针对帝国事务的系统的制度。即使德意志和意大利各自拥有负责文书事务的长官,但管理文书事务的机构(中书省)只有一个,往往是同一批人起草和发布政令,针对意大利事务的政令多数是在意大利发布的。皇帝总是间隔几年才出现在意大利,所以皇帝对意大利的统治是断断续续的,而不是稳定的、连续的。帝国统治的有效性,严格来说只限于皇帝和他统率的军队出现在意大利之时。在萨利安王朝特别是亨利三世统治时期,指派德意志人担任意大利各地主教的做法成为控制意大利的常用手段,这一时期意大利约有四分之一的主教来自德意志(27)。亨利四世以后至巴巴洛萨上台以前,德意志最高统治者只是短暂地出现在意大利,根本谈不上对意大利的稳固统治。意大利事务在施陶芬王朝的政策中占有重要地位,巴巴洛萨除了自己把时间较多地用于意大利之外,还起用一批帝国侍臣负责意大利的各项事务,他们成为帝国在意大利的主要执行人员。在危机时刻,这些侍臣是施陶芬王朝的坚定支持者(28)。即使如此,帝国在意大利的统治还是不稳定的。在巴巴洛萨的第二次意大利远征时期,教皇、西西里诺曼国王、拜占廷皇帝和意大利北部与中部的反对力量结成联盟,巴巴洛萨无力击溃这一联盟,帝国在北意大利的霸权几乎完全丢掉。腓特烈二世以后长达一个世纪里没有皇帝,施陶芬王朝以后的所谓帝国政治,事实上就结束了。14世纪中叶以后,皇帝的统治权限被明确地限定在德意志,皇帝和国王在统治范围和权利性质上已经同一,此时帝国或皇帝只是一个空头衔(29)。

       在帝国统治这场“政治游戏”当中,皇帝与教皇间关系的“戏份儿”很大,这是因为中古皇帝的一项基本义务是保护教皇,这项义务来自加洛林传统。但是这项义务的确切含义通常并不意味着对教皇个人的保护,962—1056年期间,总计25位教皇当中的5位被皇帝废黜;也不意味着必然要保护教皇在意大利中部的领地(30)。自奥托一世起,皇帝经常监督、干预教皇职位,如果教廷在教皇人选问题上发生分裂,皇帝往往发挥特殊影响。但是皇帝对教皇的影响同样以其军事力量为后盾,若没有这种后盾敌对力量就会反扑。教皇需要皇帝的保护,但是并不希望这种保护成为一种控制。教皇需要皇帝这一物质力量,但又希望这一力量距离教廷远一些。因此随着双方利益关系的变化,教皇与皇帝时而对抗时而合作,这种“纠葛”贯穿中古帝国政治的始终。亨利三世以后,随着教会改革思潮和运动的发展,随着拜占庭帝国的衰退和东、西方教会关系的变化,随着西西里诺曼王国的建立,教皇对皇帝的态度逐渐强硬起来,因而与皇帝的冲突和对抗趋于频繁。教皇的帝国理论宣传皇权对教权的依赖,皇帝则利用罗马法宣传皇权与教权的对等,结果就是巴巴洛萨时期“神圣帝国”概念的产生。巴巴洛萨在当选国王和接受涂油礼之时,都没有教皇的代表在场,这里显示了巴巴洛萨与教皇间的新型关系。巴巴洛萨尽管承诺全力保护教皇的荣誉,承诺不经教皇的同意不与罗马人或诺曼人缔结协议,但是当巴巴洛萨在1155年与教皇哈德里安四世会面时,在按惯例向教皇表示尊重的同时,尽力避免给人以皇权低于教权的感觉。(31)巴巴洛萨坚持认为皇权直接来自上帝而不是教皇,他的立场在一份著名法律文件中得到清楚的表达:“只有由诸侯选举出来的人才是真正的皇帝,即使他还没有得到教皇的认可”(32)。

       布赖斯所着力论证的中古时期教权与皇权这两种普世权,在13、14世纪以后都走向衰落。与此同时,德意志王权也走向衰落。帝国政治与德意志王权走向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表明两者是一致的,而不是对立的。以往对帝国政治的解释,关注罗马帝国传统或基督教观念者多,重视德意志内部权力结构者少。从德意志内部权力结构着眼,德皇的帝国政治与王权其实不仅不矛盾,而且是一致的。历史地认识奥托一世及后来德王在罗马称帝之举,需要认真思索下述观点:“这是声望和荣誉代表一切的世界,在这一世界里不能设想会有统治者错失占有罗马这一‘世界都城’并获得帝国荣誉的机会”。在贵族政治的大背景之下,“中古德意志统治者在建立中欧强大王权或者追求空洞的帝国理想之间其实是没有选择的,因为德王正是从帝国(Kaiserreich)而非条顿王国(regnum Teutonicorum)获得荣誉和尊严,皇帝头衔使国王赢得贵族的尊重”(33)。这一观点提示人们应当对德意志王国的权力结构进行一番再认识,应当从德意志自身的权力结构而非帝号和帝国政治看待王权。

       三、德意志政治进程中的“王权问题”

       在中古历史语境内,“德意志王国”只能作为一个方便的名词来用,用以指称中古拉丁文献中“regnum Theutonicorum”(条顿王国)包括的地理范围。“德意志”一词在中古时期并未在官方意义上作为国家或最高统治者的自我指称,最高统治者的标准头衔通常是“罗马人的国王”或“罗马人的皇帝”。中古后期还没有人用“Deutschland”指称德意志,当时人使用的术语是复数形式的“deutschelande”(34)。德意志从东法兰克王国演变而来,843年签订的“凡尔登条约”中莱茵河以东的土地,再加上925年以后的洛林,基本确定了这个国家的西部界限(35)。911年加洛林王朝在东法兰克的统治结束,当地大贵族推举法兰克尼亚公爵康拉德为国王,是为康拉德一世。919年,萨克森公爵亨利当选为王,是为亨利一世,奥托王朝的统治由此开始(36)。

       在关于中古西欧王权的传统叙事中,德意志王权是作为一个“问题”存在的:它为什么未将德意志导入通向统一的单一民族国家之路?这个“问题”的提出是以英、法王权的发展为标准的,如果从德意志自身看德意志王权的历史,这个“问题”或许就不存在了。

       (一)奥托王朝的统治基础

       10世纪初期,东法兰克-德意志王国实为几大部族公国(法兰克尼亚、萨克森、巴伐利亚和士瓦本)的松散联合体。919年萨克公爵亨利由法兰克人和萨克森人推举为国王,严格说来,此时尚不存在一个所谓德意志王国,亨利一世只是“法兰克人和萨克森人”的国王。如何认识亨利这位“国王”的权力呢?有论者指出:“作为由法兰克人和萨克森人推举的国王,亨利这位萨克森公爵,通过承认其他省区和公爵的中间权力建立起自己的领主权。他允许公爵保有次国王的地位(viceregal position),并通过缔结友好关系把他们与自己联系在一起;与此同时他通过附属纽带使这些公爵臣服于国王。……这个新国王与权贵结成的是这样一种关系:国王只是贵族当中的第一人(primus inter pares),或者说亨利不过是延续着他当公爵时与贵族结成的关系”。(37)这番论述道出亨利与其他公爵的真实关系。亨利最突出的政治成就,是把几大公国联合在一起,然而这种联合既是初步的,也是松散的。士瓦本和巴伐利亚公爵虽然先后归顺国王,但这两大公国距离王权的真正控制仍然遥远,因为公国内所有大权都在公爵手里,国王也很少到达这里。

       亨利之子奥托一世的登基大典很能说明亨利的政治成就和权力限度。10世纪作者维杜金德关于奥托的当选和涂油加冕典礼过程,有一段较为翔实的叙述。据他说,936年亨利一世死后,“法兰克和萨克森的全体民众推举亨利的儿子奥托为他们的国王,而奥托先前已经由其父指定为国王”。在加冕宴会上,法兰克尼亚、士瓦本、巴伐利亚和洛林的公爵分别象征性地担任宫廷职务,为国王服务(38)。这是一段重要史料,常为叙述中古早期德意志历史的著述所征引。此处显示,奥托936年正式登基之时的德意志仿佛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政治体,分而治之的法兰克政治传统已经不再(39)。把几大公国联合在一起,完整地传给王位继承人奥托,确为亨利的重要作为(40)。然而,奥托没有也不可能改变亨利王权的统治基础。奥托加冕宴上几大公爵扮演的“角色”,象征着几大公国的联合。奥托虽然是由“法兰克人和萨克森人”(populus Francorum atque Saxonum)推举的国王,但法兰克尼亚、士瓦本、巴伐利亚和洛林的公爵在奥托的加冕宴上分别象征性地担任宫廷职务,为国王服务,一方面显示公爵对国王的认可、臣服和效忠,另一方面也表明国王与公爵的合作。王权与公爵合作,既是亨利的统治特点,也是奥托的统治特点,这反映了10世纪国王与高级贵族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有其深厚的社会基础的。

       莱茵河以东地区虽然历经加洛林王朝统治达一个世纪以上,但这里是法兰克国家的边缘,是“欠发达”地带。这里虽有王权政治的传统,但部族传统更加深厚。大多数贵族拥有广大自主地产(Eigen),正是自主地而非国王的封土,构成高级贵族的权力基础,虽然获得国王的封土也可以显著提高贵族的地位。一个高级贵族从另一个人手里接受封土,意味着成为那个人的“人”。即使那个人是国王,即使接受国王的封土可以显著提高自己的地位,但在拥有广大自主地产的高级贵族眼里,接受封土其实是降低自己的身份。而且,国王往往并不能真正地控制封土,特别是在国王很少亲自到达的地区。所谓国王封土,在时间长河中也变成了贵族自主地。有学者提供了这样一个实例。10世纪初,韦尔夫家族的金犁亨利(Henry of the golden plough)在士瓦本获得国王的一处封土,这个家族的自主地大多也在这一带。家族成员认为,亨利已经降低了自己的身份,即使他是从国王那里接受的封土。但亨利有自己的算计,因为奥托王朝的国王很少到士瓦本巡视。到11世纪初,亨利在那个地区的所有土地都变成了家族的自主地(41)。阿尔特霍夫也注意到,10世纪很多世俗职位及其封土,经过一段时间都转变成贵族家族世袭占有的自主财产,这几乎成为自然的变化过程(42)。职位和封土转变成自主财产的一个重要推动力,正是来自国王本人,因为只有如此,国王才可以要求职位的占有者履行某种义务。国王亨利二世授予迈森侯爵埃克哈德(Ekkehard)变封土为自主地的特权,后者在1002年曾参与王位的竞争,亨利这样做显然有安抚之意,是对埃克哈德未取得王位的补偿。

       公爵和公国虽然是国王颁授的职位和封土,但这仅仅是形式。公爵若在公国内没有庞大的自主地,也就没有立足之地。贵族以拥有自主地为荣,认为正是自主地带给他们权力、荣誉与地位。与自主地相比,封土是次要的。法兰克尼亚大贵族康拉德在1024年当选国王,是为萨利安王朝的创建者康拉德二世。他的传记作者维波描述了康拉德的当选:“我认为,上帝的美好愿望确实在这次选举中表现出来,因为在具有非凡力量的这些人中,在如此之多的公爵和侯爵当中,他当选了,没有怨言,没有争议……与这些人相比,他几乎不持有封土和封土带来的权力”(43)。在当时人的观念里,自主地的独立性是不容践踏的。哪怕是出于对国王不满曾经造反起事的贵族,一旦向国王投降,通常被没收的也只是封土,却依然保有自主地。例如,953年奥托一世的儿子、士瓦本公爵柳多尔夫和奥托一世的女婿、洛林公爵红发康拉德起兵反抗奥托,失败后分别交出他们统治的公国士瓦本和洛林,但仍然持有自主地。在10世纪作家的笔下,国王的家人、公爵或高级贵族起兵对抗国王的一类举动,通常并不作为“叛乱”或“叛逆”,起事者即使失败通常也不失去“高贵者”的尊严和身份(44)。在中古德意志,自主地的独立性以及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贵族的独立性,不仅见于10世纪,也见于12世纪。1180年,强大诸侯、巴伐利亚和萨克森两大公国的公爵、韦尔夫家族的狮子亨利垮台,但亨利失去的只是封土,自主地仍在手里。正是这些自主地,为后来的不伦瑞克(Brunswick)公国奠定基础。基于此,有学者指出,自主地的独立性以及建立在自主地基础之上的贵族的独立性,是中古德意志史的重要特点之一(45)。立足于自主地基础之上的公爵权,相当程度上独立于王权,这就是奥托王朝与各大公爵分享国家统治权的深刻的社会基础。

       奥托王权对德意志教会有强大的影响力和控制力,长期以来人们用“奥托-萨利安的帝国教会制度”(ottonisch-salisches Reichskirchensystem)一词,显示教会改革以前王权与教会的关系。已有学者质疑这一“制度”的存在(46),不过多数人仍持肯定的意见(47)。按照传统解释,所谓帝国教会制度,是统治王朝用以抗衡、约束和对抗世俗贵族特别是公爵的制度(48)。奥托王朝和其后的萨利安王朝事实上有权任命主教和修道院长,国王借此任用自己的亲属、亲信担任教会要职。与此同时,国王把大量土地授予高级教士,甚至把豁免权、伯爵权也授予他们。这样,担任教会要职的教士不仅仅负责宗教事务,还有大量世俗管辖权。作为对王室的回报,这些教士需为国王和国王政府承担众多义务,全面参与国家事务,包括接待巡游的国王及王廷,为国王提供军队,充当国王的政务顾问、地方官员和外交使节。国王既可以通过教会制衡世俗贵族,又可以依靠教会进行统治,因此高级教士实为奥托王朝的“支柱”。

       近来研究证明,“帝国教会制度”其实是贵族政权的组成部分,因为担任教会要职的人多出自“豪门”,供职于教会是贵族分享国家统治权的一种途径。担任主教或修道院长不仅意味着个人和家族的荣耀,也意味着拥有教会领主权。因此能够担任教会要职的只能是出自贵族家族的人,这也是国王对某个家族的“荫庇”,国王由此得到那个家族及其周围人的效忠与支持(49)。这些高级教士与国王结成一种“个人的忠诚关系;他们就像封臣看待他们的封君一样视国王为某种封君。”(50)所以,所谓“帝国教会制度”,很难说是国王有意设计出来专门对付世俗贵族的“制度”。奥托一世任命大批出身高级贵族的宫廷教士担任各地主教和修道院长,并让他们承担世俗事务。奥托一世的兄弟布隆既是洛林的公爵,又是科隆的大主教,集教会高级职位与公爵职位于一身,是“帝国教会制度”之实质的写照。奥托一世以后,教会更加全面地参与世俗活动。奥托三世的顾问和助手都是宫廷教士,而且更多主教出自宫廷教士。正是在10世纪后半叶,教会机构取得豁免权和伯爵领的管辖权。有学者通过分析10世纪至11世纪前半期国王的肖像画后指出,国王即使活着也被描绘成脱离尘世进入天国与基督和圣徒为伍的形象。这一点显示,教会与国家,宗教与政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51)。奥托王朝把大量王领及其相应权利授予教会机构,表明统治王朝意识到不可能对王领实施真正的集中化管理,不可能对整个王国进行集中化管理。与贵族分享国家统治权,是当时唯一可行的方式。公爵在公国内相对独立地行使权力,是贵族参与国家统治的一种方式;进入所谓“帝国教会制度”,同样是贵族参与国家统治的一种方式。不应“给10世纪国家与教会之间的这种亲密关系贴标签,称此为宗教罪恶般地进入到政治当中”(52)。

       无论是亨利一世,还是亨利一世以后的国王,在公国和公爵面前并不是完全被动的。他们在寻找机会,试图通过婚姻政策和家族政策把公爵与王室结合在一起。到奥托王朝的统治结束之际,所谓“公国问题”已经基本消除。然而,这一点与其说是统治王朝主观上积极作为的结果,不如说是经济社会进程的客观产物。部族公国远非权力结构单一的政治体,其内部充斥着大大小小的地方领主权之间的斗争,这些大大小小的领主权,同样是以自主地为基础的。公国内各大家族之间的权力竞争从未停止过,由此造成的领地分化与组合也从未停止过。因此,部族公国绝非稳定的地区单元。从10世纪中期开始,公国就不断地被拆分。到12世纪后期,巴伐利亚公国只是卡林西亚、奥地利和施蒂利亚先后从旧巴伐利亚公国分离出去以后剩下的巴伐利亚,而且主要是维特尔斯巴赫家族的地产;旧萨克森公国也被科隆大主教、阿斯坎家族(Ascanians)和其他人瓜分。造成原来的部族公国日益“缩小”的主要原因,是其内部领主权之间的竞争,这是“自主地”具有的无形力量造就的结果(53)。

       由此可见,奥托王朝的统治基础是国王与公爵的合作。这种合作既体现国王的政治作为,也是王权的限度。这种限度源于公爵权的相对独立性,公爵权的深厚基础则是公爵家族的自主地产。

       (二)中古中期德意志王权的危机

       传统观点强调,萨利安王朝的亨利四世时期,德意志王权经历空前危机,王权由强转弱,这一“转折”决定了王权后来的发展道路和方向。其实,就像贵族政权的内在逻辑构成奥托王权的限度一样,它也构成萨利安王权的限度。从奥托王朝到萨利安王朝,王权经历的是历史的量变,不是质变。亨利四世时期王权的危机,首先是国王与贵族间关系的危机。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关系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高级贵族当中的一员,王室是贵族利益的保护者和促进者,这既是国王的信念,也是贵族的信念。这方面的一个著名例证见于维波的记载,他写有国王康拉德二世的传记。据维波说,士瓦本公爵恩斯特(Ernst)于1027年密谋起兵反对康拉德,但他的计划遭到自己的封臣的反对。恩斯特的封臣说道:“我们是自由的,并且视我们的国王和皇帝为我们在世上的自由的最高捍卫者。我们一旦背离他就会失去我们的自由”(54)。另一方面,作为统治王朝,王室需要建立并维持自身的优势。然而这种优势一旦改变了王室与贵族间既有的权力平衡,危机也就到来了。1073年萨克森贵族的暴动,就是这一危机的展示。

       亨利四世也经历了国王与教会间关系的危机。一直以来,论者多强调所谓“授职权之争”对于德意志王权的严重削弱,但是正如另一种意见所指出的,11世纪教会改革引起的激烈争论并不限于德意志,改革者对王权神圣性质的观念的攻击以及区分教权与俗权的要求,同样也出现在英、法等国。教会改革者提出的一些要求在原则上的胜利,并不意味着教、俗关系在历史实际当中的真实情况。“沃尔姆斯协定”在更大意义上是教皇与德王的和平宣告,德国很多主教区其实并不理会它的具体规定(55)。在英、法,教、俗之争最后获胜的不是教皇,也不是教会的自由选举,而是国王。在德意志,最后获胜的同样不是教皇,也非教会自由选举,而是诸侯。这一切不取决于法律或理论,而取决于力量对比(56)。

       从亨利四世和亨利五世以来王权与贵族间关系的演变过程能够看出,大贵族(或称诸侯)的力量不是在衰退或减弱,他们的能量在逐渐积累,地位在不断提升。这些诸侯不仅包括公爵、侯爵、伯爵等世俗贵族,也包括大主教、主教等教会贵族。在亨利五世时期的国家活动中,在“沃尔姆斯协定”中,诸侯已经和国王一道共同成为国家的代表。亨利五世时期,授职权问题一直是教、俗争执的核心,国王和教皇反复较量,进行了旷日持久的斗争。正是在这一时期,诸侯作为国王和教皇之外的第三方参与了授职权问题的谈判,谈判结果就是著名的“沃尔姆斯协定”(The Concordat of Worms)的达成(57)。亨利五世在协定中说,他所承诺的所有事情应在听取“诸侯的意见并在诸侯同意的情况下来做”(58)。可以说,这一时期德意志已初步呈现国王与诸侯共管共治的局面(59)。

       亨利五世以来,历经洛塔尔三世和康拉德三世,权力的天平开始逐渐倒向诸侯一边。1152年巴巴洛萨的上台,标志着施陶芬王朝时代的真正到来,德意志王权由此进入新阶段。有学者指出,巴巴洛萨时代同时存在两种趋势:一方面是王权在全国范围内的有效运转,另一方面是诸侯广泛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及领主权在特定区域内的强化(60)。其实这两种趋势在萨利安统治时期已经可以看到了。萨利安王室试图在家族权力和对教会控制的基础上加强统治。与此同时,在更小的地理范围内,领主权也在发生转变。领主权是一个综合概念,可以分解为多项具体权利,如司法权、土地权、对封臣和农奴的权利,等等。11世纪后半叶以后领主权发生明显变化,领主开始更集中地并且在更大程度上行使领主权,其结果就是新型领主权的形成。在11、12世纪的贵族集团中,越来越多的人把基于家族自主地基础的统治权与教会机构的代理权、伯爵权结合起来,这样就形成更加集中的领主权,城堡就是这种新型领主权的物化象征。与此同时,主教在教区内的领主权也日趋集中。领主有些权利或许曾有国王授权,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即使曾经是国王授权的权利,也变成领主的自主权(61)。12世纪以后,随着德意志所谓“内部殖民(internal colonization)和东部边疆不断向西斯拉夫人的土地推进,新的领地和领主权纷纷兴起,其中大都无需国王的任何授权。这种领主权体现的领地政治,对于中古德意志权力结构的影响特别巨大(62)。在这种背景下,王室若维持或保持自身优势,就必须巩固和扩大家族的土地。

       不少学者注意到,12世纪的人已经能够区分家族领地和帝国领地,尽管在实践中并非总是能够将两者区分清楚(63)。1125年亨利五世曾经指定施陶芬家族的腓特烈和其兄弟康拉德为萨利安家族土地的继承人,同年诸侯却推出斯普林堡的洛塔尔为国王,洛塔尔要求得到帝国的领地,于是与施陶芬家族产生尖锐矛盾。后康拉德当选国王,他可以像诸侯一样处置其家族领地,但需经过诸侯的同意才能处置帝国领地。因此论者强调,12世纪以来国王在处置帝国领地方面所受的限制,再考虑到国王的后代未必能够承王位,就促使国王尽可能扩张其家族领地,确保其家族的权力基础。巴巴洛萨的领地政策,集中推行在萨利安-施陶芬家族土地所在的地区,地理范围是有限的,这样的领地政策不可能对其他诸侯统治的地区产生什么影响,因而也不可能根本改变王权与诸侯之间的力量对比。巴巴洛萨的巡游路线表明,他的核心统治区“同时也就是施陶芬家族土地的中心地带”。因此,巴巴洛萨时代的德意志还没有出现通向集中化王国的明显趋势(64)。旨在巩固和扩大家族领地的巴巴洛萨的领地政策,并不意味着强化王权对整个国家的统治。

       随着巴巴洛萨最强大的对手、大诸侯狮子亨利的倒台,萨克森公国一分为二,巴伐利亚公国也被分割。把原属部族公国的一些地方不断分离出来,立为新公国,事实上是对更多的地方领主权的认可。这一过程在10世纪后期已经开始,11世纪后期加速。狮子亨利的倒台与巴伐利亚和萨克森公国的分割,意味着部族公国的最后消失。此后德意志各公国,包括士瓦本、巴伐利亚和萨克森,都成为按领地界定的领地公国,不再是按部族界定的部族公国,这正是地方领主权纷纷崛起的过程。由此可以看出,巴巴洛萨与狮子亨利的争执虽以亨利的失败结束,但是从中受益的并不是巴巴洛萨,而是一批诸侯。1180年的“格尔恩豪森宪章”(The Gelnhausen Charter)详细说明了审判狮子亨利的法律依据和过程,以及对巴伐利亚和萨克森公国的处理结果。这份文献表明,对亨利的审判是由亨利的同侪而不是王廷进行的。控告和审判亨利的是教、俗诸侯,亨利的“罪名”是侵占教、俗诸侯的财产与权利,最后这些诸侯与巴巴洛萨在文献上共同署名。这份文献其实已经从法律上确认了帝国诸侯等级的存在(65)。有学者在分析巴巴洛萨时期诸侯之间的一次“纷争”时认为,巴巴洛萨在这一类事件中的“角色”是被动和消极的,“他不是诉诸一般法律原则,而是等待结果的出现”(66),他也不是唯一的仲裁者。这番分析用来观察狮子亨利倒台过程中巴巴洛萨扮演的“角色”,或许也是恰当的。“巴巴洛萨与狮子亨利的斗争”这种表述,固然道出了巴巴洛萨与狮子亨利之间的矛盾,但却忽略了诸侯之间的矛盾,或者说掩盖了地方领主权之间的争斗。巴巴洛萨面对狮子亨利的扩张之势当然不是仅仅被动地等待结果的出现,然而诸侯一定积极地投入到了反对亨利的斗争之中。“格尔恩豪森宪章”表明,审判亨利的法律依据是封建法和习惯法,在当时的社会环境里,在政治审判和法律审判之间划出界限是徒劳的,或者说封建法原则本身就是政治力量对比的产物。亨利接受他的同侪进行的审判,不仅仅是封建法原则的体现,更是实际力量对比的结果。作为封建宗主的巴巴洛萨,在“格尔恩豪森宪章”当中的“形象”并不十分突出,审判的形式和内容都表明,“主角儿”是诸侯群体,

       论者在阐释巴巴洛萨的统治基础时说道:巴巴洛萨“只要不妨碍世俗诸侯建立自己的领主权,这些诸侯就忠于他并与他合作。在政治事务上,巴巴洛萨通常就是第一诸侯”。这是巴巴洛萨与帝国诸侯的真实关系。然而,巴巴洛萨对诸侯利益的“照顾”不应当理解成是王权的重大“让步”,他的所有措施最终都有助于巩固他的地位。因为施陶芬王权并非行政王权,当时在整个德意志建立集中化的行政管理制度的条件并不存在,对国家的统治和治理不是通过一套行政管理,而是既通过国王的权力,也通过诸侯等一批贵族的权力实现的(67)。

       13世纪后半叶以来德意志王权的基本走势是,支撑王权的物质基础日益领地化。造成这种趋势的主要原因就是诸侯的日趋强大。在地方领主权纷纷崛起并相互展开激烈竞争的大背景之下,分布在各地的王领不断缩小,王权能够依赖和利用的资源越来越有限,越来越限于家族领地。统治家族的领地和王领始终是王权的重要基础,但无论是奥托王权、萨利安王权,还是施陶芬王权,其资源并不限于家族领地和王领。在德意志尚未领地化的时代,统治王朝通过各种因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领地以外的资源,包括意大利的资源,维护对全国的统治,即使统治形式是松散的。13世纪中叶以后的一些国王史称“小王”,他们大多出身伯爵,实力距离强大的帝国诸侯逊色不少,而且有时还出现来自“外国的”国王。他们在德意志没有强大的家族领地作基础,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政治资本约束或控制诸侯,也无法充分利用意大利的资源。13世纪中叶以后诸侯领地林立,因此新的政治、经济和军事资源只能在地方层面上谋取,国王和诸侯都在这样做,但成功的是后者。这一过程带来的重要结果,就是立足于家族权力(Hausmacht)基础之上的王权。(68)从“空位”时期开始的王权,正是这样一种意义的王权。

       以上讨论说明,中古中期德意志王权发生危机的深层原因,在于德意志内部经济、社会和政治进程的相互作用。诸侯的力量不断壮大是11、12世纪以后社会演变的基本趋势,这一趋势改变了诸侯与王权的力量对比。

       (三)王权与帝国政治

       长期以来的有关论述,习惯于把中古德意志王权与帝国政治对立起来,似乎正是王权谋求帝国权势和荣誉的“狂妄”和“野心”,最终嶊毁了王权自身。其实,“皇帝”这重身份也带给德王一份特殊荣誉和尊严。受制于德意志自身的社会结构和权力结构,巴巴洛萨在处理德意志内部事务方面似乎只是“第一诸侯”,然而“巴巴洛萨的军事征伐活动表明他在很多方面并非仅仅是一个诸侯,在这些活动中他要求帝国诸侯履行义务”(69)。德皇拥有普通诸侯并不拥有的特殊荣誉和尊严。不仅如此,在罗马称帝也带来很多实际利益。有学者指出,意大利伦巴德地区发达的工商业,很大程度能够解释为什么巴巴洛萨为控制这一地区而发动战争。他每年从这里获得的巨额收入使他在德意志能够出高价购买土地,从而扩大王领或施陶芬家族的领地。中古德意志国王推行扩张政策,其动机在于通过扩张获取经济利益。向斯拉夫地区扩张,目的在于享有被征服者交纳的赋税;向意大利扩张,首要目的还是在于从意大利发达的经济活动中获得利益。国王需要不断地回报支持或追随他们的贵族,但又无法通过税收制度有效调动和利用全国的财富,因此只能把目光投向边疆以外。“不是扩张,就是死亡”,对于中古德意志国王来说确实是不可抗拒的逻辑(70)。

       在谋取经济利益方面,施陶芬王朝的政策最为典型。巴巴洛萨总计6次进军意大利,并在意大利度过16年的时间。他恢复了亨利四世以来对意大利事实上已经中断的帝国统治。这种统治的恢复首先意味着巨大收入。据估算,1164年帝国在意大利的收入是84000镑银币,这足以使他成为西欧最富有的统治者之一(71)。这些收入的获得并非通过制度,帝国在意大利的统治一直没有稳定、系统的制度保障,只有当皇帝和他的军队在意大利时,皇帝的经济利益才可以实现。巴巴洛萨时代是德意志货币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社会对货币的需求量大增,来自意大利的货币收入成为巴巴洛萨的重要资本。但是,随着意大利伦巴德地区城市公社的发展和独立性的增强,帝国收入越来越没有保障。巴巴洛萨无情镇压城市反抗,坚决反对城市独立,与此同时进一步向意大利南部寻求经济补偿。

       巴巴洛萨及其后任亨利六世和腓特烈二世,关注的首先是具体的东西。在德意志内部诸侯领地日益壮大、领主权不断膨胀的时代,国王如何保证自己的收入更显迫切。巴巴洛萨关注他在意大利的经济利益。他的继承人同样如此。亨利六世迫使英格兰狮心王理查承认其宗主权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英王的巨额赎金。亨利用这笔资金进军意大利,征服了西西里。巴巴洛萨为控制意大利北部伦巴德地区付出重大代价,即使如此也无法阻挡城市公社发展的势头,因此施陶芬王朝只得向意大利南部扩张。亨利六世以其妻子对西西里的继承权为借口,要求统治西西里,并且通过征服实现了这一要求,施陶芬王朝在意大利的经济利益由此获得补偿。亨利进一步向东地中海地区扩张,迫使当地一些君主承认他的宗主权。扩张政策给德意志王权带来广泛利益,这种广泛性在当时其实也是分散性。扩张政策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造成王权的资源愈加分散。腓特烈二世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意大利,传统论述对此多加指责。近来学者却指出:腓特烈所做的只是他能够做的。像法王或其他国家的国王一样,腓特烈的意图是要把他继承和赢得的领地完全地交给他的继承人(72)。

       由此可见,皇帝头衔带来的荣誉和尊严以及在意大利获取的经济利益,很大程度上不是损害而是加强了德意志国王的权威。称帝在法律方面也增强了王权的权威。中古德意志长时期盛行口头法律传统,书面法律只是在教会事务方面占据主导。意大利的情况与此截然不同,在这里书面法律没有中断。巴巴洛萨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强调法律由君主制定,一切司法权利来自皇帝。巴巴洛萨在立法、司法方面的作为,表明他的王权仍然是有力的,他仍然是凝聚德意志王国的政治核心,这其中自然包括罗马法赋予皇帝的权威。正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巴巴洛萨及其后任能够颁布具有普遍效力的法令(73)。中古帝国政治的效用最终取决于王权的基础与资源。随着德意志诸侯领地的不断强大和王权资源的领地化,王权被削弱了,帝国政治事实上也就无从谈起了。

       近代民族主义的史学传统指责帝国意识妨碍了德意志民族意识的成长。近来很多学者强调,“德意志”民族意识的形成是12世纪以后的事情,正是超越部族意识的帝国意识,而不是“德意志”民族意识,使得德意志各部族形成某种认同(74)。这种认同首先是通过一种“外部指称”(external designation)表现出来,这就是具有德意志民族色彩的“条顿王国”(regnum Teutonicum)或“条顿人的国王”(rex Teutonicorum)这些用语。这些用语基本是在德意志的外部使用的。“条顿人的国王”一语首先出现在格里高利七世时期的罗马教廷,教廷使用这一称号的意图,是要限制萨利安王权,削弱德皇的权威。作为对教皇的回应,亨利五世开始称自己为“罗马人的国王”(rex Romanorum),12世纪以后这一头衔成为德意志国王的标准称号。所谓“罗马人的国王”,也就是等待加冕的皇帝。尽管德意志王权没有像同时期的英、法王权那样逐渐走向强大,但是德意志并非缺少国家认同。“罗马人的国王”旨在向罗马教廷宣示德意志统治者的帝国统治权,并非是对德意志国家认同的否定。这一点,在前述13、14世纪以来以诸侯为主体的德意志统治集团与教皇围绕皇权问题的一系列斗争中可以得到证明,下文对黄金诏书内容的分析也可以给予证明。

       四、德意志政治进程中的“诸侯领地政府问题”

       中古德意志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地方多样性,诸侯领地的发生和发展,集中显示了这一特点。在传统解释中,诸侯领地通常是作为历史的“反面角色”出现的。按照传统宪政主义史学的解释逻辑,诸侯领地变成“政府”或“国家”,是诸侯篡夺王权的结果。诸侯仅仅关注自身利益,他们利用一切时机谋取私利,壮大自身实力,致使“本应”像英、法王国一样发展成为统一的单一民族国家的德意志,碎化为一系列大大小小的领地政府或国家。这种结论显然是把主权国家概念机械地套用到中古国家的结果。

       (一)诸侯领地政府的历程

       领地政府源自何处?它们是怎样发展起来的?对这些问题并没有统一答案。迈尔(T.Mayer)强调,诸侯拥有自己固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并非来自王权,而是来自大规模的土地开垦和开发过程。这些过程基本是在独立于王权的情况下发生的,其组织者是地方诸侯,结果就是诸侯在广大土地上确立自己的领主权。迈尔所指的大规模土地开垦和开发,也就是所谓“外部殖民”(external colonization)与“内部殖民”(internal colonization),前者主要指东部,后者主要指西部。迈尔认为,就“开垦和殖民作为公共权利的来源”这一点来看,“东、西德意志的情况绝非根本不同”(75)。迈尔也承认,诸侯的统治权并非都来自对土地的开垦和开发,有些特权毕竟有王室授权,然而他的基本结论是:“把握有主权的领地政府的形成完全归结为对王权的篡夺是错误的”(76)。巴勒克拉夫认为,德意志领地政府并没有单一的起源,但是11世纪以前的地方统治权不过是建立领地政府的“原材料”,是授职权之争造成的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和德意志社会的封建化,促成了领地政府的发展(77)。吉林翰认为,贵族的自主性是德意志中古史的基本事实之一,这种自主性来自家族自主地。领地政府的真正基础不是10世纪的部族公国,而是公国内部各大家族拥有的自主地,领地政府正是从家族自主地发展而来,因此“具有持久力量的是家族土地的积累”(78)。阿诺德(B.Arnold)认为,有关德意志领地政府兴起的答案“存在于各个地区自身”,11世纪中叶以后经济和社会发展给各地区教、俗贵族提供了机会,“他们能够经王室授权确立自身的权威”,以致领地政府的出现成为必然的结果(79)。

       对诸侯领地政府的起源的这些看法,角度有所不同,着力点也互有差异,但都显示了“向下看”的视野。不再将德意志领地政府的起源与王权的衰退完全联系起来,似乎是当前的主流认识。

       需要指出,所谓“领地政府”或“领地国家”(Territorialstaat),或称诸侯政府或诸侯邦国(Fürstenstaats),并不一定指统一的、单一的政治单元,因为领地诸侯的统治权包括各项领主权,它们在空间上可能彼此紧密相联,但也并非绝对如此(80)。领地政府这一概念的确切含义,应当是指诸侯在其领地上独立或者半独立地实施各项领主权。12世纪特别是13世纪以来,领地诸侯的领主权通常包括司法权、征税权、发行货币权、准许通行权及其他,日常性的行政管理,征募军事人员和修建城堡,也都在其内(81)。1375年左右,德意志较大的世俗诸侯有近30个,较大的教会诸侯有47个(82)。领地政府的发生和诸侯集团的成长是同步的,这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历史过程,其源头可一直追溯到中古早期。但是现在多数学者并不把德意志10世纪部族公国与领地政府划等号,或者把后者作为前者发展、演变的直接结果。因为10世纪部族公国绝非单一政治体,公国内各大家族之间的争斗从未停止过,由此造成的领地分化与组合也从未停止过。从较长时期来看,部族公国并不是稳定的地方单位。巴伐利亚、萨克森这些名称的延存似乎表明了从旧的部族公国到新的领地政府的历史连续性,但是无论就所辖范围来说还是就统治家族来说,旧公国与新领地之间的“断裂”多于“延续”(83)。

       12世纪后期是旧部族公国最终退出历史舞台、诸侯领地政府开始兴起的时代。造成这一历史结果的原因是复杂的,也正是在这里产生出种种分歧的意见。诸侯领地的发展无疑具有深刻的经济社会基础。11世纪后期以来,德意志经济明显发展,人口增加,更多土地得到开发,城市普遍兴起。这一过程对于德意志西部和中部来说就是“内部殖民”的过程。12世纪以后,德意志贵族向易北河、萨勒河以东的地区进行大规模扩张,这就是“外部殖民”的过程。有论者这样描述了内、外殖民过程的结果:“在对易北河和萨勒河以东的斯拉夫人土地的拓殖中,在对萨克森、荷尔斯坦因和威斯特伐利亚的荒野和沼泽地的拓殖中,在对德意志中部和南部的森林和高地的拓殖中,在对阿尔卑斯山河谷广阔的网状地带的拓殖中,农民、农奴和定居者的劳动使得贵族在比以往广大得多的规模上改变了自己的土地权利和统治权的面貌”(84)。上述过程发生在德意志王权通过与教、俗贵族的合作以巡游方式维持着对国家的松散统治这一政治背景之下,因此基本是自发的。就是说,上述过程的组织者和推动者主要是地方权力,主要受益者自然也是地方权力。在中古时期,“治土”与“治民”是一体的,有领地必有领民。用现代概念来说,贵族在其领地上的领主权是经济权与政治权的合一,这是领主制社会的基本特点。因此经济社会发展给贵族带来的不只是更多的经济资源,还有统治权的扩张。12世纪后期以来,地方诸侯已经能够凭借其强大的物质实力建立独立或半独立的地方权力中心,领地国家已显雏型。特别是在易北河以东,强大的诸侯领地伴随东扩而出现。东部诸侯不仅仅具有强大的物质实力,而且其领地上的权力结构较西部领地来得简单一些,这有助于形成集中化的领地政府。萨克森公爵狮子亨利和勃兰登堡侯爵大熊阿尔布莱希特较早开始了相对集中化的领地统治(85)。

       综合各家论断,可以看出,德意志诸侯领地政府的形成整体上讲是自下发生的、自发的过程,是中古德意志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产物。早期德意志王权通过与教、俗高级贵族的合作以松散形式维持着某种秩序,王权到达的地方有限,更没有深入社会基层,因此在地方上组织、管理和统治社会的主要是当地贵族。诸侯统治权的基本构成是地方各项领主权,它们主要植根于当地,即使有些的确经过王室授权。中古德意志社会的发展趋势是,自主土地不是日益减少而是不断增加,那些独立或半独立的领主权也在不断加强,诸侯领地政府就是领主权不断扩张的产物。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为什么这种“自主地”长久存在并且持续性地获得社会力量?显然,封臣制和封土制的理论无力解释这一问题。生活在日耳曼尼亚的各部族在整体上受罗马文明的影响十分有限,因此部落传统长期延续。“封建化”没有取代部落习俗,而是嫁接在部落习俗的基础之上。中古德意志的权力结构通常有着“封建”的外观,国王的最高权威在形式上受到尊重,然而贵族的真正地位并不因此而改变多少。亨利一世、奥托一世与公爵的关系是如此,巴巴洛萨与帝国诸侯的关系也是如此。从一些贵族家族之间长期存在激烈的权力争斗和旧公国的地理范围不断缩小这些事实来看,诸侯的地位也是不稳定的,势必随着领地的分化和重组而发生改变。地方领主权之间的争斗不仅影响到诸侯与王权的关系,也影响到诸侯之间的关系。黄金诏书中的有关条款特别是有关世俗选侯的领地不可分割的条款,与实际情况是存在矛盾的,诸侯领地的变化并不因为黄金诏书的一纸法律而中止。贵族自主地和自主权的广泛、长期存在,是中古德意志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与英、法王国相比较,这一点的确成为中古德意志的特殊性。

       (二)领地诸侯与国家认同

       诸侯在领地上实施独立或半独立的统治,因此领地诸侯与王权必有矛盾和冲突。“德意志中古史充斥着王廷与诸侯之间危险的紧张关系,诸侯们致力于捍卫自己的省区和教区利益”。然而,“德意志诸侯并非根本上敌视国王的统治,在管理庞大而又复杂的德意志王国这一公认的艰巨任务时,王廷总是把诸侯作为同僚而非对手”(86)。诸侯与王权既合作又对抗,不过从根本上看,合作是其关系的主流。在中古早期,国家由国王与公爵等大贵族共治,12世纪以后,国家由国王与诸侯共治,这既是历史事实,也是当时主流政治观念。国王拥有崇高地位和“荣誉”,但在政治实践中并不拥有绝对权威。贵族敬服国王是义务,国王维护贵族的利益和“荣誉”也是义务,这就是双方合作和共治的基础。巴巴洛萨在康布雷主教尼古拉斯(Nicholas of Cambrai)与佛兰德伯爵特奥德里克(Theoderic of Flanders)因康布雷城统治权归属问题发生的争执中所扮演的角色和诸侯在这一事件中的行为准则(87),以及选举王权的长期存在,都说明中古德意志的政治结构是国王与贵族共治的结构。“沃尔姆斯协定”中呈现的德意志国家,是由国王和诸侯共同代表的。

       在王权通过巡游方式治理国家的时代,把地方治权交到诸侯手里是必然选择。诸侯手中的那些“特权”在当时通常是“合法的”,而且它们并也不意味着与王权的必然对抗,这是统治和治理的需要,是统治集团维系社会秩序的需要。毫无疑问,国王与诸侯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不过把王权与诸侯间的矛盾和冲突一律释为统一与分裂之间的斗争,确有“时代错乱”之嫌。诸侯并非缺少对国家的认同。根据雷诺兹有关中古西欧共同体问题的讨论(88),中古西欧王国都是作为一种共同体(community)存在的。德意志作为共同体,既存在于当时人的观念里,也表现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虽然具体的政治实践及其结果取决于各种各样的条件,但王国是共同体。在这一点上,中古时期的英格兰、法兰西和德意志之间其实并无实质性差异。德意志的特点在于,诸侯对国家的认同,相当程度上是通过帝国这一概念表现出来的。黄金诏书显示的正是这样一种国家认同。

       学界特别是国内学界,以往囿于中古英、法国家的政治演化模式,对黄金诏书多有否定之辞。对黄金诏书还是应置于德意志自身的环境之中来认识。需看到,黄金诏书在原则上没有否定王权,而且还显示了某种国家认同(89)。黄金诏书的主旨,在于使国王选举制度化、法典化,并使这一过程摆脱教皇的介入和干预。诏书第29章确定了法兰克福、亚琛和纽伦堡的特殊政治地位。它规定法兰克福为“选举之地”,亚琛“为第一次加冕(即国王加冕)之地”,纽伦堡则作为“首次帝国议会召开之地”(90)。诏书第1章第16条和第2、5章规定,选侯应在王位空缺3个月内在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聚会,选举新国王,会议召集人为美因茨大主教,简单多数票即可宣告选举结果有效。合法当选者随即有资格在罗马接受教皇的加冕,成为帝国的皇帝。王位空缺期间由萨克森公爵和巴拉丁伯爵担任摄政。这些内容既显示选侯的特权,也体现选侯对国家的义务。按黄金诏书的规定,国王一经选侯选出,就自动成为帝国皇位的唯一候选人,这在原则上就使皇位独立于教皇和教廷,这里显现的是德意志统治集团对国家的认同。教皇曾声称拥有对皇位的种种干预权(91),黄金诏书事实上不再认可教皇的干预权。13、14世纪以来以诸侯为主体的德意志统治集团与教皇围绕皇权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斗争,这些斗争旨在使帝国摆脱对教皇和教廷的依赖。黄金诏书标志着德意志统治集团从此正式拒绝教皇和教廷对帝国事务的干预。黄金诏书把王位控制权和几乎所有主权都置于选侯手中,诸侯多头政治成为德意志的合法状态。与此同时,黄金诏书又从法律上排除了教皇和教廷对帝国事务的干预,维护着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德意志,这里显示了德意志统治集团的国家认同。

       在有关诸侯领地政府起源问题的讨论中,当前“向下看”的视角或许也会造成片面认识,即把领地政府的发展当作与王权无关的进程,当前不少论述不同程度上确有新的片面性之嫌。校正片面性认识的有效之途,就是在扩展视野的同时,避免将不同的视角对立起来,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一个取代另一个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和校正的关系。

       五、结束语

       从国家形态上看,中古德意志可谓多“国”并存。它既是帝国,也是王国,还是诸侯领地政府组成的松散联合体。多重国家形态显示的是一种多元权力结构并存的格局。它们之间有矛盾和冲突,但又是协调和一致的。帝国政治带给德意志王权的不只是损失和灾难,也有荣誉、尊严和利益。王权无论如何演化,10世纪以来德意志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始终存在。13世纪以后诸侯逐渐主导德意志进程,诸侯领地政府的成长意味着国家权力的分散化。与此同时,分散化的德意志仍然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并且为统治集团所认同。

       德意志的政治演化进程表明,中古西欧诸国的发展道路在形式上是多样化的。罗马因素、日耳曼因素和基督教因素等,是西欧中古文明包含的一些共同元素,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西欧诸国的政治进程遵循共同的演化模式。封君封臣原则在中古西欧是普遍的政治、法律制度,但它并不能带来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权的演化模式。创造历史的不是传统,也不是原则或习惯,而是实践。在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日趋走向统一的英、法王国,还是走进诸侯政治时代的德意志,都是历史进程的正常结果。

       注释:

       ①转引自J.B.Gillingham,The Kingdom of Germany in the High Middle Ages(900-1200),London,The Historical Association,1971,p.3.

       ②论者现在较之以往更强调罗马文明与西欧中古文明的联系,然而这些讨论在笔者看来还是难以否认从罗马文明到中古文明是一次“断裂”。有关讨论和笔者的观点参见拙文:《断裂,还是连续:中世纪早期文明与罗马文明之关系研究的新动向》,《史学月刊》2011年第1期。

       ③C.R.Bowlus,“The Early Kaiserreich in Recent German Historiography”,Central European History,Vol.23,No.4(Dec.1990),pp.349-367.

       ④国外学者已经从帝国、王国和领地政府的多重政治结构中把握中古德意志的发展特点,这种思路给笔者以启发。参见:B.Arnold,Medieval Germany 500-1300,A Political Interpretation,London:Macmillan Press LTD,1997,pp.12,180-192.

       ⑤莱泽(K.Leyser)、吉林翰(J.B.Gillingham)、阿尔特霍夫(G.Althoff)、罗伊特(T.Reuter)和阿诺尔德(B.Arnold)等人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对中古德意志王权和政治进程进行了讨论,他们的有关论著见后文的注释。

       ⑥[英]詹姆斯·布赖斯著:《神圣罗马帝国》,孙秉莹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⑦詹姆斯·布赖斯著:《神圣罗马帝国》,第2、3、82、93-94、367页。

       ⑧詹姆斯·布赖斯著:《神圣罗马帝国》,第110页。

       ⑨詹姆斯·布赖斯著:《神圣罗马帝国》,第368页。

       ⑩J.Barraclough,The Medieval Empire:Idea and Reality,London:The Historical Association,1950,p.7.

       (11)转引自C.R.Bowlus,“The Early Kaiserreich in Recent German Historiography”,Central European History,Vol.23,No.4(Dec.1990),p.363。

       (12)G.Melville und M.Staub(hrsg.),

des Mittelalters,BandⅠ,Darmstadt:Wissenschaftliche Buchgesellschaft,2008,S.23.

       (13)E.Boshof,K

nigtum und K

nigsherrschaft im 10.und11.Jahrhundert,München:R.Oldenbourg Verlag,1993,p.16.

       (14)G.Melville und M.Staub(hrsg.),Enzyklop

die des Mittelalters,S.24.

       (15)J.Barraclough,The Medieval Empire:Idea and Reality,p.14.

       (16)T.Reuter(ed.),The New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volume Ⅲ c.900-c.1024,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p.251.

       (17)S.Bagge,Kings,Politics,and the Order of the World in German Historiography c.950-1150,Leiden:Brill,2002,pp.39,42; T.Reuter,Germany in the early middle ages c.800-1056,London:Longman,1991,pp.170-172.

       (18)Reuter,Germany in the early middle ages c.800-1056,pp.170-172.J.Barraclough,The Medieval Empire:Idea and Reality,pp.14-16.

       (19)转引自T.Reuter,Germany in the early middle ages c.800-1056,pp.280-281.

       (20)T.Reuter,Germany in the early middle ages c.800-1056,p.281.

       (21)G.Althoff,Otto Ⅲ,translated by Phyllis G.Jestice,Pennsylvania: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2003,pp.16,19,81-89.

       (22)G.Melville und M.Staub(hrsg.),

des Mittelalters,Band Ⅰ,S.28-29.

       (23)转引自M.Jones(ed.),The New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Volume Ⅵ c.1300-1415,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p.22.

       (24)H.Fuhrmann,Germany in the High Middle Ages,c.1050-1200,translated by Timothy Reuter,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p.157; J.Barraclough,The Medieval Empire:Idea and Reality,pp.14-16.

       (25)转引自H.Fuhrmann,Germany in the High Middle Ages,c.1050-1200,p.156.

       (26)G.Melville und M.Staub(hrsg.),

des Mittelalters,BandⅠ,S.26.

       (27)T.Reuter,Germany in the early middle ages c.800-1056,pp.269-270.

       (28)H.Fuhrmann,Germany in the High Middle Ages,c.1050-1200; p.165; A.Haverkamp,Medieval Germany 1056-1273,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p.243.

       (29)J.Barraclough,The Medieval Empire:Idea and Reality,p.22.

       (30)T.Reuter,Germany in the early middle ages c.800-1056,p.275.

       (31)H.Fuhrmann,Germany in the High Middle Ages,c.1050-1200,pp.141-147.

       (32)转引自J.Barraclough,The Medieval Empire:Idea and Reality,p.19.

       (33)C.R.Bowlus,“The Early Kaiserreich in Recent German Historiography”,Central European History,Vol.23,No.4(Dec.1990),p.366.

       (34)E.Schubert,Fürstliche Herrschaft und Territorium im Sp

ten Mittelalter,2.Auflage,München:R.Oldenbourg Verlag,2006,S.1.

       (35)中古德意志国家东部界限伴随着国家的东扩而频繁地发生变化。中古早期的界限是易北河和萨勒河,后来则越出了奥德河。

       (36)论者习惯上用奥托王朝(Ottonian dynasty)指称919-1024年间东法兰克-德意志的统治家族。

       (37)T.Reuter(ed.),The New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Ⅲ c.900-c.1024,p.241.

       (38)Widukind von Corvey,Die Sachsengeschichte,übersetzt und herausgegeben von E.Rotter und B.Scheindmller,Stuttgart:Philip Reclam Jun,1981,S.105,109.

       (39)J.Fleckenstein,Early Medieval Germany,translated by B.S.Smith,Amsterdam:North-Holland Publishing Company,1978,p.119; T.Reuter,Germany in the early middle ages,c.800-1056,p.149.

       (40)亨利何以不再延续“裂土而治”的历史传统?多数学者似乎并不赞同用当时人对王国不可分割这一抽象原则的接受来解释,而是强调10世纪的特殊政治形势。相关讨论参见K.Leyser,Rule and Conflict in an Early Medieval Society:Ottonian Saxony,London:Edward Arnold,1979,p.15; J.Gillingham,The Kingdom of Germany in the High Middle Ages(900-1200),pp.9-11; T.Reuter,Germany in the early middle ages c.800-1056,pp.149-150.

       (41)J.B.Gillingham,The Kingdom of Germany in the High Middle Ages,pp.12-13.

       (42)G.Althoff,Die Ottonen:K

nigsherrschaft ohne Staat,Stuttgart,Verlag W.Kohlhammer,2000,S.232.

       (43)Imperial Lives and Letters of the Eleventh Century,translated by T.E.Mommsen and K.F.Morrison,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2,p.65.

       (44)无论是维杜金德(Widukind of Corvey),还是提特马尔(Thietmar of Merseburg),在其著述当中并不过于指责这类事件,参见S.Bagge,Kings,Politics,and the Right Order of the World in German Historiography c.950-1150,pp.52,140.

       (45)J.B.Gillingham,The Kingdom of Germany in the High Middle Ages,p.13.

       (46)T.Reuter,Medieval Polities and Modern Mentalities,pp.325-354.

       (47)P.Skinner(ed.),Challenging the Boundaries of Medieval History:The Legacy of Timothy Reuter,Turnhout:Brepols,2009,“Foreword”.

       (48)多年以来,国内外学者多从王权对抗公爵的角度解释这一制度。

       (49)C.Bowlus,“The Early Kaisereich in Recent German Historiography”,Central European History,Vol.23,No.4(Dec.,1990,p.362.

       (50)G.Althoff,Die Ottonen:K

nigsherrschaft ohne Staat,S.236.

       (51)T.Reuter(ed.),The New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Ⅲ c.900-c.1024,p.260.

       (52)B.Scheidmüller und S.Weinfurter(hrsg.),Die Deutschen Herrscher des Mittelalters,München:Verlag C.H.Beck,2003,S.56.

       (53)J.B.Gillingham,The Kingdom of Germany in the High Middle Ages,pp.14-15.

       (54)Imperial Lives and Letters of the Eleventh Century,p.82.

       (55)D.Luscombe and J.Riley-Smith(eds.),The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vol.Ⅳ,c.1024-c.1098,PartⅡ,p.71.

       (56)J.B.Gillingham,The Kingdom of Germany in the High Middle Ages,pp.6-7.

       (57)“沃尔姆斯协定”原文为拉丁文,拉-德对照请见L.Weinerich(Ausgew

hlte und übersetzt),Quellen Zur Deutschen Verfassungs,Wirtschafts und Sozialgeschichte Bis 1250,Darmstadt:Wissenschaftliche Buchgesellschaft,1977,S.182-185.英译请见B.Pullan,Sources for The History of Medieval Europe,from the mid-eighth to the midthirteenth century,Oxford:Basil Blackwell,1966,pp.157-159.

       (58)B.Pullan,Sources for The History of Medieval Europe,from the mid-eighth to the mid-thirteenth century,p.158.

       (59)B.Schneidmüller und S.Weinfurter(hrsg.),Die Deuschen Herrscher des Mittelalters:Historische Portraits von Heinrich Ⅰ.bis Maximilian Ⅰ.919-1519,S.197; S.Weinfurter,The Salian Century:Main Currents in an Age of Transition,trans.by B.M.Bowlus,Philadelphia:Un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99,pp.173-174.

       (60)A.Haverkamp,Medieval Germany,1056-1273,p.281.

       (61)S.Weinfurter,The Salian Century:Main Currents in an Age of Transition,p.70.

       (62)A.Haverkamp,Medieval Germany,1056-1273,p.158.

       (63)The Medieval Nobility:Studies on the ruling classes for France and Germany form the sixth to the twelfth century,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T.Reuter,Amsterdam:North-Holland Publishing Company,1978,p.228; J.B.Gillingham,The Kingdom of Germany in the High Middle Ages,p.26.

       (64)B.Schneidmüller und S.Weinfurter(hrsg.),Die Deuschen Herrscher des Mittelalters:Historische Portraits von HeinrichⅠ.bis MaximilianⅠ.,919-1519,S.253.

       (65)B.Pullan(ed.),Sources for the History of Medieval Europe,from the mid-eighth to the mid-thirteenth century,pp.165-167.

       (66)T.Reuter,Medieval Polities and Modern Mentalities,p.394.

       (67)H.Keller,Zwischen Regonaler Begrenzung und Uiversalem Horizont,Deutschland im Imperium der Salier und Staufer bis 1024-1250,Frankfurt am Main:Propyl

en,1990,p.382.

       (68)D.Abulafia(ed.),The New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Vol.Ⅴc.1198-c.1300,p.401.

       (69)B.Schimmelphennig,K

inge und Fürsten,Kaiser und Papst nach dem Wormser Konkordat,München:R.Oldenbourg Verlag,1996,S.49.

       (70)J.B.Gillingham,The Kingdom of Germany in the High Middle Ages,pp.25,29-30.

       (71)H.Fuhrmann,Germany in the High Middle Ages,c.1050-1200,p.148.

       (72)D.Abulafia,Frederick Ⅱ,A Medieval Emperor,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pp.436-438.

       (73)R.Reynolds,Kingdoms and Communities in Western Europe,900-1300,p.295; G.Melville und M.Staub(hrsg.),Enzyklop

die des Mittelalters,Band Ⅰ,S.28.

       (74)C.R.Bowlus,“The Early Kaiserreich in Recent German Historiography”,Central European History,Vol.23,No.4(Dec.1990),p.364.

       (75)G.Barrclough,ed.,Medieval Germany,911-1250,vol.Ⅱ,Essays by German Historians,Oxford:Basil Blackwell,1948,p.19.

       (76)G.Barrclough,ed.,Medieval Germany,911-1250,vol.Ⅱ,Essays by German Historians,p.29.

       (77)G.Barrclough,The Origins of Modern Germany,New York·London:W·W·Norton &Company,1984,p.144.

       (78)J.B.Gillingham,The Kingdom of Germany in the High Middle Ages,p.14.

       (79)B.Arnold,Princes and territories in medieval German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p.5.

       (80)E.Schubert,Fürstliche Herrschaft und Territorium im Sp

ten Mittelalter,S.5.

       (81)L.Leuschner,Germany in the late Middle Ages,translated by S.McCormack,Amsterdam:North-Holland Publishing Company,1980,p.136.

       (82)E.Schubert,Fürstliche Herrschaft und Territorium im Sp

ten Mittelalter,S.6.

       (83)J.B.Gillingham,The Kingdom of Germany in the High Middle Ages,pp.14-15.

       (84)B.Arnold,Princes and Territories in Medieval Germany,p.153.

       (85)G.Barrclough,The Origins of Modern Germany,p.279; J.W.Thompson,Feudal Germany,vol.2,New York:Frederick Ungar Publication,1962,p.519.

       (86)B.Arnold,Princes and territories in medieval Germany,p.3.

       (87)对这一事件的相关分析参见T.Reuter,Medieval Polities and Modern Mentalities,pp.391-393.

       (88)参见拙文《另一个中世纪:苏珊·雷诺兹有关西欧中世纪共同体的研究》,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89)1356年德皇查理四世颁布的黄金诏书原文为拉丁文,拉丁- 德文对照见L.Weinrich(Ausgew

hlt und

),Quellen Zur Verfassungeschichte Des R

misch-Deutschen Reiches im Sp

tmittelalter(1250-1500),Darmstadt:Wissenschlftliche Buchgesellschaft,1983.英译见E.F.Henderson(translated and edited),Select Historical Documents of the Middle Ages,London:Bell and Son,LTD,1912.汉译参见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史教研室编:《世界古代及中古史资料选集》,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

       (90)L.Weinrich(Ausgew

hlt und

),Quellen Zur Verfassungeschichte Des R

misch-Deutschen Reiches im Sp

tmittelalter(1250-1500),S.389.

       (91)G.Barraclough,The Origins of Modern Germany,p.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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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古德国政治道路问题的思考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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