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冷思考_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冷思考_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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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4年8月正式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引起社会的关注,成为举国上下全民关注的热门话题,人们都在积极讨论怎样才能更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场讨论中旅游开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尽管也有人反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但还是有很多学者与各级政府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寄予了厚望,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扶助行动。以中国最大的文献数据库中国期刊网(www.cnki.net)为例,2005年9月前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的论文不到20篇,但半年后该主题文章已经达到60篇。到2007年5月底,该主题的文章已经达到了520篇。在一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热潮中,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进行冷静的思考,否则不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不利,也会影响旅游业的发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具有互动功能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重要的旅游资源

文化是旅游资源的重要内涵,是旅游业的依托。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一样既有着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对传承民族文化血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珍贵的旅游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如我国的京剧、昆曲、东北二人转、庙会、少数民族歌舞和习俗等都是重要的旅游吸引物,其丰富的内容有着提升旅游产品档次和延长游客逗留时间的重要内涵。一些富有地方特色和传统文化内涵的手工艺品(如剪纸、泥塑、雕刻等)则是重要的旅游商品。实践证明,文化遗产保护得越好,其利用价值也就越大,旅游业和其它相关产业才会得到进一步发展。一旦传统文化因过度开发或保护不力而丧失殆尽,旅游业和其它相关产业的发展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遗产,对发展我国的旅游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旅游活动能展示和保护非物质文化

为了满足游客对本土文化真实性的需求,当地人会尽可能地层现民族文化中特色的、本质的部分。许多比较成功的民俗旅游点,民族歌舞的表演者都是当地村民,他们白天从事农业或者接待游客,晚上则跳舞唱歌展示民族文化。歌舞大都是根据当地原生态特色民族文化进行加工创造。旅游开发的需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挖掘和开发,并在一定程度上创造了一个特殊的保护和宣传空间。丽江的纳西族民族音乐在旅游开发中得到了弘扬,并且引起了全世界的重视和特别的保护。“文化展示与旅游业发展有着内在的联系:游客们想参观色彩斑斓的民族服装和丰富多样的风俗习惯,地方的人们既想赚钱又想展示他们自己引以为自豪的文化。因此,民族特色作为一项商品通过服饰、舞蹈、歌曲以及节日获得了新生命”。[1]

(三)旅游开发能促进非物质文化保护资金的加强

“文艺搭台,经济唱戏”,云南民族歌舞在成功地搭台促进经济唱戏,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摆脱贫困方面功不可没。“99世博会”、路南石林“火把节”期间,彝家大型民俗歌舞“祭火神”、“火把节的传说”等丰富多彩的民族歌舞和篝火晚会,吸引了成千上万的游客。据有关方面统计3天内国内外游客达7万多人,旅游收入达386万元。[2]除了国家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拨款外,旅游开发所获得的资金也将有一部分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这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资金上的保证得到了加强。

(四)非物质文化的开发能促进群众保护意识的培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旅游开发的重要内容,旅游者对民族歌舞的欣赏、赞叹,唤起了当地人对自己民族文化的自豪感,唤醒了当地居民保护与传承民族歌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意识。旅游可以为当地的居民带来可观的收入,而经济收入也将会带动当地居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和保护,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旅游为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培养了群众基础。丽江旅游业的发展,就使当地居民进一步意识到“以民族文化为内核的旅游业需要绚丽多彩的民族文化”、“纳西人要走向世界,是以一个纳西人的形象,而不是西装革履、旗袍短裙”[3]的形象展现,这种形式加强了当地少数民族对自身文化的认识、保护与传播。

二、警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的不良倾向

(一)以“物质”代替“非物质”将丧失其文化的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能单独地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而存在,它总是要通过相应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二者紧密结合。非物质文化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面为文化成果的物化形态,如物态化的古琴等;第二层面是文化活动过程,表现为时间和空间的有机结合,包括记忆、仪式、信仰等;第三层面是文化精神,即物质对象中所凝结并显现出来的深邃、崇高的精神价值,这是无形文化遗产的根本内核。[5]因此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保护时并不是仅仅将其物化形态的东西放入博物馆保存那么简单,更重要的是保护其内在的精神内核。藏区的广大僧俗民众,在寺庙里或者在家中供奉“唐卡”,传统的唐卡制作有严格的仪式,制作完了还要“开光”。因此它不仅仅是艺术作品,更是信仰的载体。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将唐卡简单地当作商品推向市场,其观念的内涵被抽掉了,其制作的方式、方法和进程也与既往大相径庭了。尽管物质的唐卡仍然存在,但其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所蕴涵的民众价值观却丢失了。因此旅游开发者在制定发展战略时就必须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几个层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有形遗产相结合作为一个系统来保护。

(二)以“保护”之名行“商业”之实有悖于保护初衷

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突然成了热门,仿佛发现了它们像出土文物宝贝一样,也可以卖个大价钱,让人们眼睛一亮。自从尝到物质文化遗产如长城、故宫被联合国批准下来后给我们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以后,许多地方找到了借水行船的一种发财思路,只要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联合国批准下来,便像是可以立刻守候在老虎机吐钱的口边,就等着大把大把地接钱了。[6]一些地方政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当成发展地方经济和提高地方知名度的招牌,将非物质文遗产的保护和评审当成一个商机,因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表现出积极的态度。他们虽然也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投入了巨大的资金,但是却认识到的主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价值,是希望通过申遗取得更大的经济回报,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精神价值关注不够,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只一个招商引资的幌子。在这样的保护动机促使下,有很多文化遗产的内在精神内核并没有得到保护,只是片面地维护了一个传统文化的外在形式而已,这与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宗旨是相悖的。

(三)以“保护”之名实行创收,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和发展

旅游开发从理论上讲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生存方式,应该是有益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的。比如旅游区的表演为艺人提供就业机会,使其有稳定的收入,从而能安心的从事非物质文化的研究和传承;旅游区客流量大,通过在景区的展演扩大非物质文化的影响,唤起更多人们对它的喜爱,从而使其得以保护和发展。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的旅游开发形式是无益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那些濒危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的。以皮影戏为例,简单、重复的演出,极不利于皮影戏艺人艺术的提高和发展,更谈不上创新。有的地区为了节省开支,常年表演的只有几个剧目;为了吸引游客,表演剧目不演传统本戏,只演一些打斗的、热闹的简短“武戏”,每次表演三五分钟,每天表演规定场数。在这些地方的演出只是一些非常简单的重复操作,只要锣鼓敲的热闹,动作搞的激烈一些,耍个三五分钟就可以了,根本没有当地文化的精神实质。至于真正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性的“即兴创作”(国内多数地区影戏表演时无剧本可依,更多的是根据剧本梗概即兴发挥)完全舍弃了。这些“剧目”是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重复劳动,不存在创新的问题。而相对稳定而“优越”的环境,也会使艺人产生一种惰性。

(四)仅为旅游开发而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居民的情感需求

现代城市人或者旅游者甚至学者有一个梦想或者热望:让僻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风”、“非物质文化遗产”永远保持其淳朴性、原始性,住原始的房子、穿传统的服饰、唱百年不变的歌谣,让他们成为一道独特的文化风景,成为传统文化的“活化石”。在进行旅游开发时,为了满足游客的好奇心,要求“一成不变”往往忽略了当地民族、当地原住民的情感需求和价值取向。在旅游开发中应该尊重当地民众希望摆脱传统的“包袱”、希望谋求本地区的现代化发展的愿望是无可非议的。因此,在旅游开发中必须寻求一种途径以调和社会发展与文化传承之间的矛盾,而不能仅仅为了满足旅游开发的需要牺牲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原始”性与他们应该享受到现代文明成果。

(五)以粗俗节目表演代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在于,它是广大民众的生活方式,而一旦这种生活方式被当作谋取利润的商品时,它的性质就完全改变了。[6]旅游业中千篇一律的演示、模仿使非物质文化的各种表现形式在性质、功能等方面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当一种生活方式泛滥成商品时就很难再完好地保持其原来的功能。例如,不少地方出现了旅游场所及内容雷同和粗制滥造的趋势,许多民俗村的民居都是房檐上挂几串辣椒,房内摆一台织布机,游客进门三件事:喝茶、跳舞、坐花轿。这些毫无品味和千第一律的旅游活动,实在令人感到乏味。所有这些,不仅对旅客产生了文化认识上的误导和扭曲,更对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生态平衡的破坏、原生状态的破坏和正常传承的破坏,同时也损害了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弥足珍贵的优秀文化传统。长此以往,旅游活动自然丧失原有的吸引力从而使经济效益大打折扣。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原则

(一)保护性旅游开发应遵循可续持发展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和利用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加工、改造或包装,使其能够在新时代得到进一步发展,产生新的存在形态,或将其运用到旅游领域。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本身来讲,保护工作重于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在对非物质进行开发时只有先整理和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貌,才有可能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利用。保护和抢救的时机稍纵即逝,但是开发利用却可以长久地进行,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关注非物质文化中的内核进行整体性保护与开发

非物质文化承载着生活制度和行为规范的内涵,是广大民众生活当中须臾不可离开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例如,诸多民族的不成文法多是以口头传承的艺术作品形式表现出来的,侗族的“款词”、瑶族和苗族的“石牌话”都是最好的代表。非物质文化还是民族价值观的反映,是民族情感的寄托,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性格的体现。与此同时,蕴涵在各民族文化当中的价值观念又构成了这一文化的灵魂。非物质文化事象的本质基础在于它的价值,即在于当地人群同这一文化的关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关注民众同这一部分遗产的情感联系,只有取得当地人们的十分关注与支持,才能大力发掘和精心保护蕴涵在这一传统中的价值观念。这样,保护才具有了本质性的意义;才能使之呈现为活的文化。任何一项非物质文化事象,都是存在于整个民族文化系统当中的,抢救和保护这部分遗产,不能割断和脱离开它与相关环境和背景的联系。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开发者忽略了它与存在环境的血肉联系,我们的保护初衷有时不可能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甚至可能会适得其反。

(三)科学规划非物质遗产,合理区分、分类保护与开发

非物质文化有着不同的类别,在旅游开发中必须将有价值的原始状态、不可再生、不能复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可以复制并能够规模经营的非物质文化准确区分开来。对于前者要严格保护,确保其历史文化价值的完整和生存环境的优化;而对于后者,则可以在正确指导和科学规划与管理下,进行适度开发与利用。只有科学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区分,实施分类保护与开发,才有利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同时也有利于非物质文化在旅游事业中的开发。鉴于此,有必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业开发这两个领域中,开辟新的研究课题,力求从理论到实践形成一套比较科学、完善的学术、管理、操作体系。

(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并通过法律、经济等手段对非物质文化加以保护和开发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提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类,国家;第二类,国际组织;第三类比较繁杂,社区、群体、个人、非政府组织等。政府与其他保护主体相比具有特殊的作用。政府通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法令法规,设置必要的执法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经济开发实行法制化管理,有效地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低档次、盲目、急功近利行为以及滥开乱编的破坏行为,从法律层面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政府也能运用计划、财政、金融、税务、价格、工商管理等一系列政策手段,引导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同时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鼓励、资助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的良好环境。因此,充分发挥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中的特殊作用,是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职责,同时政府的主导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没有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和管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可能随着现代化的步伐逐渐消亡。

(五)适度引进高科技技术对非物质遗产进行保护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过程中,应该加强科技力量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入高科技手段,提高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效率。但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过多的使用科学技术或科学技术的介入又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内在意蕴和神秘气息,成为一种传统文化的外在躯壳。比如“傩”曾是中国最古老的一种文化形态,它是一种原生态的文化活动,无论是傩舞还是傩戏,都有独特的审美价值和意蕴,蕴含了古代人类生活信仰各方面的信息,但是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更多的代替与模仿会使带有神秘文化色彩的傩文化就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可见引进高科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应有适度性,对于原始状态、不可再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抢救,以加以保护;而对可以复制的非物质文化,切勿滥用高科技进行模仿,否则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丧失其原有的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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