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委托办理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_消费税论文

谈委托办理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_消费税论文

浅议委托加工业务相关会计及税务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务论文,委托加工论文,会计论文,业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A公司(以下简称A)是一家制造企业,将其生产所需的1000件X产品委托给B公司(以下简称B)加工,双方协议由A公司提供所需Y原料10吨(单价10000元),B公司负责加工,并提供所需辅料价值5000元,收取加工费20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过B公司平常也自购Y材料生产X构件直接对外销售,销售单价每件150元,适用税率5%(为分析问题方便,除特别说明外,上述数据不因X产品及B性质不同而变化)。

这类业务虽然比较常见,但其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仍有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实践中可能遇到不同的情况,所涉及的税务和会计处理也有一定区别。而且,企业也应该注意规范运作,避免财务和税务风险。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税务方面需要注意的关键是要区别受托加工与自制产品。如果所委托加工的产品是应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消费品)时,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应该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增值税方面,按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精神,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虽然没有像消费税方面那样明晰但对于自制销售和受托加工还是应该严格区别,因为对于特定纳税人而言税负会有明显影响。

另外有一个被人们经常忽略的问题是,若委托加工协议约定了应交付加工完成产品的数量,如按合同约定,少交付的产品折价返款或抵顶加工费,或者折抵后续委托业务的材料、加工费等,则相应的税务和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

三、关于委托方的业务处理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准则指南相关内容中有比较明晰的规定,但涉及税务问题视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以下分而述之(假定A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发出材料时,应该借记“委托加工物资——Y”,贷记“原材料——Y”,金额为10000。如果需要支付运杂费等,还应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支付加工费时,因涉及增值税并可能涉及消费税而有所不同,应区别情况分析。

1.一般情况下,B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X不是消费品,则除20000元加工费外还应支付增值税3400元(20000×17%),故A应按B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委托加工物资——加工费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贷:银行存款23400

2.如果B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X不是消费品,则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20000元加工费是否含税,且最好要求B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代开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增值税额进行会计处理,所涉及科目同上。如果直接由B开具普通发票,假定20000元不含税,则实际支付款项为20600(20000×1.03),会计处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加工费

20600

贷:银行存款20600

3.如果B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X是消费品,则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因此A、B双方应该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加工费和所涉及消费税等事宜。按税法要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按理说,一般产品的消费税是由生产企业负担,而委托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到底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对于纳税来说不易认定,所以,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就应该明确加工费数额、增值税数额、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数额等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出现认识分歧导致纳税风险。但具体仍可能存在不同情况而涉及下面问题:

(1)在前述税法精神基础上,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首先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背景资料中B企业同类产品销售单价为150元,则1000件X产品的消费税应税销售额为150000元,应纳消费税7 500元(150000×5%)。

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规定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该公式中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按背景资料情况,若不涉及定额税,则组成计税价格=(100000+20000)÷(1-5%)=126316元,应缴消费税额=126316×5%=6316元。

(2)以应缴纳消费税7500为例,按规定,如果A收回X后直接销售(或者非用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生产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则所支付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

7500

贷:银行存款7500

如果A收回X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则所支付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金借方。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7500

贷:银行存款7 500

4.如果B是小规模纳税人,而X是消费品,若是按B销售价格确定应征消费税的销售额,则结果同前。如果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则需要注意一点,按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假定约定的加工费20000元包含增值税,则换算为不含税的加工费=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征收率)=20000÷(1+3%)=19417元,则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100000+19417=119417元。会计处理同前。

5.如果B是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按消费税条例规定,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这样,无论X是否消费品,支付加工费时都不需要考虑消费税问题。会计处理同(2)(可能涉及代开发票)。

在按合同约定收回材料时,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

以B为一般纳税人,收回的X产品用于连续生产的情况为例: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x

127 5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Y100000

——加工费20000

——消费税7 500

以B为一般纳税人且收回的X产品不用于连续生产的情况为例: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X

12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Y100000

——加工费20000

如果A未能按约定足额收回委托加工的X产品的,则应视合同约定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如果合同约定折返相应的价款,则属于退还加工费、税金、材料费的部分,按原口径冲销相应的金额。按约定要赔偿的,具有折让性质的,同样按原口径冲减相应项目金额;属于合同违约金性质,计入营业外收入。

(2)合同约定B以自产产品补足应交付产品的,A不需做会计处理,如果是分批次交付货物,只需要按比例转销“委托加工物资”科目余额,并作备查登记。

(3)抵顶以后批次应付加工费等的,或者抵顶以后批次Y材料的,按折算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委托加工物资”,将来支付加工费时,再做相反记录。或者只对折算金额做备查登记。

四、受托方的业务处理

因为实践中可能存在两种运作模式,故也存在两种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相应的税务处理也有所不同。相应数据如前,这部分不再分析。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受托加工业务中所收到的材料和加工完成的产品,不严格符合资产定义,不属于受托方的资产,在新准则体系下,应该做备查登记,但实践中因合同协议约定条件不同等,仍不能简单一概而论。尤其是会计处理应该充分考虑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不能简单地按名义上的业务类型来进行处理。

1.受(委)托加工协议中只约定了提供的主材数量和应该交付的加工产品数量的,或者因为所加工产品是应税消费品,按税法要求约定了主材成本,但实际上交付完工产品(包括应退还下脚料)是以数量为准。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使用“受托加工材料”之类的科目,而只需对所收材料作备查登记,不核算其价值。

采购辅料时:

借:原材料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

贷:银行存款5850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需要核算进项税。

核算加工成本,假定发生人工成本5000元,制造费用2000元,则作如下处理:

借:生产成本——加工成本12000

贷:原材料5000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等

5000

制造费用2000

产品完工后入库时除结转生产成本,还要做备查登记:

借:库存商品等12000

贷:生产成本——加工成本

12000

交付货物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

贷:库存商品12000

确认收入和增值税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此处不需要单独核算销项税。

如果是应税消费品,还应该代收应交消费税,按背景资料中B企业同类产品销售单价为150元,则1000件X产品的消费税应税销售额为150000元,应纳消费税7500元(150000×5%)。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代收代缴消费税)7500

2.委托加工协议中不但约定了所提供材料的数量,还约定了所提供材料价格以及加工产品的数量及价值,或者企业自身生产某产品并受托加工同一产品。

(1)加工企业可以在收到材料时,增设应付受托加工材料科目或者明细科目,或者在应付账款下设置“应付受托加工材料款”或分别付款对象进行明细核算,作为过渡。

借:受托加工材料

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应付受托加工材料款

(2)实际领用主材及其他辅料和人工成本等按自身生产的成本核算方式核算即可(核算为生产成本及制造费用)。

借:生产成本

贷:受托加工材料

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等

(3)产品、收取加工费和收取代收代缴消费税、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的基本处理同上,只是在交付货物时,应作如下处理:

借:应付账款——应付受托加工材料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代收代缴消费税)

(4)下脚料折价抵顶加工费,则按折抵的价格,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受托加工材料款”,贷记“应收账款”,或者在收取加工费时直接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受托加工材料款”。

(5)如果交付的委托加工产品少于委托协议约定数量,可以分情况处理,如果留待以后补足,可暂时保留“应付账款——应付受托加工材料款”余额;如果以自产产品补足,不需要做特别处理;如果是退款,则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受加工材料款”,贷记“银行存款”。

(6)如果多交付了委托加工材料,应该按销售自产产品处理。

3.企业自产并同时受托加工产品,且实际无法分清的情形下,按规定可以统一视为自产产品,完工入库时,借记“产成品——#产品”或“库存商品——#产品”,贷记“生产成本”等。

而企业自身并不生产销售X产品,仅接受委托加工X产品的,业务处理又有所不同。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工业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品,在库存商品科目核算;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在该科目核算,但应当与合格商品分开记账。在加工产品交付委托方时,要按销售处理、结转销售成本,并同时结转应付受托加工材料款、确认加工业务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受托加工业务成本”(该明细是为区别其他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产成品——#产品”、“库存商品——#产品”等;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受托加工材料款”、“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加工费”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加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代收代缴消费税)”。

要注意的是,在企业自产并同时受托加工产品的情形下,企业要注意规范核算,最好能将受托加工部分和自产部分分别核算,以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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