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发展主题下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运行机制_农产品论文

农村发展主题下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运行机制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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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民与市场的关系引起人们普遍重视,研究这个问题应该开拓视野,不能仅仅局限于农业本身来考虑问题,更不能用传统的思维方式来看待农民与市场的联接,而要用开放、系统的观点来看待现代市场与农户的关系,用市场经济和现代产权经济理论来解决农户与市场联接的问题。应该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大胆地探索,建立一种新型的、全方位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运行机制。

一、妨碍农民进入现代市场的主导因素分析

回顾15年来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虽然农民进入的是一个发育不完全的市场,但毕竟是最早作为市场主体进入的,尤其是近些年来政府不断调整某些农村经济政策,逐步放开农产品市场,大多数农产品由农民在市场上自行销售。问题是中国农村要建立的绝不是简单商品经济市场,而是现代化的市场体系。虽然这种现代市场尚未发育成熟,但农民毕竟要面对这样的市场。现代化市场是企业化商品生产者交换关系的总和,而不是小生产者交换关系的总和。市场主体是以盈利为目的,是完全独立经营、产权明晰的商品生产者。显然,现阶段的中国农户达不到这样的条件,他们拥有土地的经营权而无所有权,尚未真正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他们经济实力脆弱,参与现代农产品市场(如大型期货市场和批发市场)经营人数少,时间短,获取的直接经济效益微乎其微,之所以发生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大多数农户尚未成为具有相当经营规模、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的的现代农户,再加上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无论从宏观导向上还是在外部环境上,都留下了难以消失的痕迹,给农民进入现代市场造成难以逾越的障碍。

(一)建立市场导向农村经济新体制与市场发育滞后的冲突,严重地妨碍农业经济市场化进程,不利于农民进入市场。

随着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绝大多数农副产品已从过去的统购统销的体制中解脱出来,一个以市场导向为基本特征的农村经济新体制正在成长。但这一新体制与目前市场体系发育严重滞后的矛盾日益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

(1)市场流通领域政出多门,不按经济规律办事,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出发,甚至以权代法,对农产品的正常流通横加干预,地区封锁时断时续,严重影响市场功能的发挥,这是半自然经济造成的旧市场体制的劣根性未消除的表现。

(2)农商之间、农工之间、产销之间原有的购销关系因改革统购包销制度脱钩后,新型、稳定的购销关系尚未建立起来,造成新的产销脱节,近几年供销社的改革并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仍以“准官办”的形式存在,农民进入流通领域障碍重重。新的产销脱节,使一些非正常的购销活动得以滋长,造成商品流向的混乱与重复。流通环节增多而造成中间流失过多,损害了农民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

(3)市场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建设滞后,突出表现在期货市场,专业市场尚未完全发育,农副产品交易的契约化制度还未健全,这种状况给一些部门争利予可乘之机,一些部门利用本身具有的企业与行政经营管理的多重职能,采取行政手段,强化对某一产品收购销售的垄断。由于市场缺乏交易制度和法律保证,往往导致流通领域出现反复梗阻,农民进入市场困难重重,“买难”“卖难”现象呈周期恶性循环,到头来还是损害农民的利益。

(4)农产品市场放开与生产要素市场放开不同步,农产品市场放开后,必然要求开放相应的生产要素市场,包括劳务、技术、信息、资金、土地等市场并与之配套,才能使农产品生产具备充分的物质条件、技术条件和市场依托,实现各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目前,生产要素市场在许多地方还未发育成熟,已经建立的也未配套成龙,市场体系的不完善直接阻滞农民进入市场。

(二)农户生产规模狭小,专业化和组织化程度低,与国内外大市场联接难度较大,最终影响农户进入市场。

(1)现代化大市场要求农户有适度规模经营,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这样有利于农户采用先进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但目前我国农户经济属于“超小型的农户经济”,全国农户每户经营土地不到0.6公顷,多数农户使用传统农业技术,农户投入能力有限,生产方式较落后,加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农户生产的农产品成本高,投入产出比率低,缺乏市场竞争能力。

(2)由于农户经营规模狭小,经济实力单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弱,基本上“靠天吃饭”。难以驾驭市场经济的起伏和波动,无法对市场波动进行“逆向调节”,承担不起来自市场的价格风险。市场信号的传递也由于缺乏中介组织而严重滞后,从而导致生产决策失误,生产带有很大的盲目性,不能适应千变万化市场的需要。

(3)农业生产的分散化和生产组织的弱化使农户规模从内涵和外延两方面都难以扩大和提高,造成农业生产同构和农产品供给“单打一”。往往一遇市场风浪,农民行为随之趋同,造成市场同幅振荡,从而加剧了市场的波动,导致生产的大起大落,农民也因此蒙受不小损失。

(4)分散的农户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高昂,市场交易费用几乎可以把全部单个的农户剩余消耗掉。由于缺乏中介组织的支持和引导,农产品的交易方式陈旧落后,流通费用高。加上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低,没有代表自己的利益组织,从而不能在市场交易中占据一席之地,不能取得平等谈判地位。在购买农用物资时,往往被抬级抬价,因而增加生产成本,减少农业收入;在出售农产品时,往往遭受中间商无理盘剥,导致农户应得利润暗中流失。

(三)政府宏观调控乏力,职能转换的速度缓慢,农户进入市场缺乏规范、完善的制度保障和外部环境。

一般说来,完善的市场经济不仅“硬件”健全,而且“软件”配套成龙,并辅之以强有力的宏观调控。目前,我国不仅缺乏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而且市场“软件”设施严重不足,也难以使农民顺利进入市场。

一是信息传递手段落后,使农产品供求情况不清,难以给农户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由于农户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的生产规模、总量、商品量、需求量和价格等基本情况,事前获得的信息极少且不准,加上有些农户自身素质较差,容易被眼前虚假的市场信息所迷惑,当市场价格上升时一窝蜂去赶潮流,结果给农户造成损失,同时使农产品面临剧烈的供求波动而形成市场振荡,陷入产品短缺——抢购——产品过剩——滞销——产品短缺的恶性循环之中。

二是交通运输落后。交通、商品、市场密切相关,交通运输的发展,在一定条件下对商品、市场起决定作用。我国地域广阔,西部大多数不发达地区仍然肩挑背负,交通闭塞。现在,我国铁路总长仅5万多公里,公路建设也不发达,特别是有不少贫困山区至今连公路都没能建成。在交通不便,运输工具落后的情况下,远离市场的农民出售产品必将遇到众多困难,加上仓贮不足,运力不够,加工手段跟不上,也增加了农产品商品化的难度,使农产品变得“腿短”,只能以就地销售方式为主,远距离运销困难。在当地市场饱和的情况下,农产品必然大量积压,给农民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从而制约了潜在市场主体向现实市场主体的转化。

三是缺乏必要的制度基础。就我国农村市场现状而言,“软件”系统建设相对滞后,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一系列经济法规很不完善。一方面,我们还缺少一些十分重要的市场法规,另一方面,尽管也立了不少的法规,但有法不依,在农村的适用性较差,农民进入市场缺乏公开、平等、公正的竞争环境。不少地方道路上关卡林立,“三乱”泛滥,层层剥皮,乱敲“竹杠”,有的地方社会治安不好,拦路抢劫,农民缺乏基本的安全感。现有的城乡集市贸易由于管理不佳,市场秩序混乱,部分商贩欺行霸市,把农民拒之市场门外。尽管这几年来各地城乡农产品批发市场不断增加,但有利于农民交易的秩序尚未形成。加上农户生产规模小,生产商品有限,农民还是进不了批发市场。

四是政府职能尚未转变,服务农民的意识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指导。面对市场经济,有些地方政府仍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借用行政手段催种催收的办法,对出现的新问题,新办法不会用,老办法不管用,束手无策。更为突出的是政府各个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只考虑部门自己的利益,各自为政,部门争利,条块分割,相互对立,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农业生产要素的组织、调配与供应分属各个部门,而统揽农村经济工作的管理部门,对生产要素却没有调配权,使综合、协调的机制很难运行。由于“块块”与“条条”都有自己的利益和职权,并能在自己职权范围内颁发红头文件,制订部门条条框框,部门之间文件、政策往往是矛盾的,甚至同中央政府的总政策相抵触。如统购蚕茧、木菇等做法是与中央放开搞活的政策相悖的。又如农业部门的文件规定要实行“粮肥”、“棉肥”、“蔗肥”等挂钩,但别的部门却另行其是,拒不执行。他们强调资金、仓贮、货源等问题,历来协调不好,不是不兑现,就是“马后炮”。上述问题的存在,都成为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商品生产的严重制约。

二、建立引导农户进入市场的运行机制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妨碍农户进入市场的主要因素是现代市场体系发育滞后,政府的宏观调控乏力,农民自身实力脆弱以及缺乏良好制度条件和外部环境,它不仅限制了农户进入市场,而且严重地阻碍了整个农业市场经济稳定健康的发展。针对上述情况,为了解决农户与现代市场联接的问题,弥补农户自身缺陷,尽快促使农户进入现代市场。推动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很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引导农户进入市场的运行机制(简称为“引导机制”),从各方面创造条件,运用各种手段,诱导农民走向现代市场。现阶段,“引导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导向机制。

宏观导向机制作用的实质是对农民进行引导、支持、保护及对市场进行调控。用八个字简要概括为:“引导、支持、保护、调控”。引导,就是通过经济信息、经济政策加强对农业发展市场经济的引导,帮助农民顺利进入市场经济轨道,引导要从三个方面努力:

(1)组织市场信息网络,及时发布指导生产者、经营者行为的经济信息。政府的重要责任之一是规范信息标准,组织收集、分析、研究信息,定期发布信息,让农民知道市场需要什么、需要多少,以此安排自己的生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农产品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同时也要使经营者知道各地市场需求状况和生产形势,以此决定自己的经营战略和采取具体的经营方式。

(2)制定颁布一整套农产品质量标准,使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规格化、标准化、系列化,尽快实现国内外两个市场的接轨,政府应按照国际惯例和通行的质量标准,尽快制定我国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质量标准,包括食品卫生防疫、检疫的标准。这是农民进入市场的前提条件之一。当农户知道并能够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和出售自己的产品时,农户才算真正走进了市场。

(3)认真抓好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的市场意识和整体素质。培训工作是抓好农民进入市场的最基础的工作内容之一。尤其是基层政府,更应着手抓好这项工作。从培训入手,抓好带头人,就可能把农民组织起来。没有一定的培训和引导,单靠自发力量,农民是很难组织起来的。当然,农民组织起来的前提是其自愿性,但也离不开政府的诱导和组织。培训既包括文化教育、扫盲的培训,也应包括生产、流通等各种技能的培训。培训的层次有多种,既应包括生产者如各类专业运销大户、专业合作组织、公司加农户、协会加农户、市场组织者的培训,也应包括各类中间商、批发商,经纪人的培训。

支持,就是针对农业比较利益低而社会效益大的特点,政府加强对农业的财力支持,增加农业投入,逐步改善外部环境。(1)政府应增加对农村道路,通讯和农田水利工程等基本建设投资,满足农业与农村发展对社会资本的迫切需要,为农户进入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应以财政直接投资方式,为大中型农村交通干道、通讯设施,农田水利骨干工程等建设提供资金保证,在相对落后地区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增加社会资本形成过程的劳动投入,对于农村公路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等,则可采取借给支农周转金、工程物料补贴、以奖代补等有偿或小额无偿方式予以支持。(2)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工贸一体化经营组织的建立与发展。众所周知,农户小生产与现代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不仅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解决,而且会严重阻碍农户进入市场,解决这一问题出路在于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与发育农工贸一体化经营组织等,并要求财政以适应方式给予资助从而加速这一进程。首先,应根据专业技术经济部门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具体项目是否具有盈利性及盈利水平,给予无偿或低偿的财政资金支持,即对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开展良种繁育、技术引进、技术示范、技术咨询等只宜实行低偿或无偿服务的公益性项目,应给予无偿或低偿的财政资金支持。对开展农副产品加工,运销仓贮等盈利水平高的服务项目,则宜以借周转金和对银行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有偿或小额无偿支持。其次,对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个人开展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盈利性的项目,或者乡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无偿或低偿服务的受益范围局限于自身成员内部,财政部门对此只宜采取供给周转金、对银行贷款贴息等有偿或小额无偿支持形式。另外,由于贸工农一体化或种养加一条龙经营组织实现的加工,商业利润也局限于组织自身内部,财政对这一类组织的建立与发展也只宜给予有偿或小额无偿的支持。(3)支持农产品市场建设,促使各类农产品的市场功能进一步完善。在发育市场中,政府应抓紧市场交易的硬件建设,如交通、金融、仓贮保鲜设施等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这些建设属于一次性投资,外部效应和规模经济都很大,而民间缺乏这方面投资能力和兴趣,因此,政府应该给予必要财政资助。据有关部门调查。各类农产品市场建设的投资者主要通过收取场内成交费、货位出租费,大都能获得较好效益。因此,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除增加政府的财政投入外,还应调动社会多种力量建设农产品市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财政部门除对投资量大,要求标准高的全国性或省市间等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进行充分投资外,对中小规模的农产品市场建设投资者,则宜采取供给周转金、银行货款贴息、给予小额资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于有助于保障农业生产者、购销商等各方合法权益的农产品分等定级、检疫、质量监测以及有关纠纷仲裁机构体系的建立,财政部门则宜以事业费拨款形式予以全力支持。(4)政府在政策上要进一步支持农民流通组织进入市场,农民进入市场,始终应该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扶持,政府应该在农民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的工商登记、公司注册、政策性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真正的扶持。

保护,就是针对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大的特点,加强政府对以农产品生产为主的农业的保护。毫无疑问,政府在农民进入市场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农业生产波动过大,应该对农业采取保护措施。目前,就连西方最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对农业也都无例外地采取保护政策。我们认为关键是要明确为什么要保护,保护到什么程度,确定什么样的保护政策。

当前,面对分散的2亿多小农户,要实现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就不能实现个个保护,把2亿多小农户都作为保护目标。因为政府的财力有限,如此众多的农民想保护也保护不起,而只能有重点地保护。我们认为目前应把农村专业大户(如种粮大户)和农业龙头企业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因为他们是带领农户进入市场的“领头雁”,只有保护他们才算是保护了农业,才能真正引导农户进入市场。要让市场机制有充分发挥作用的余地,让市场分化或转化兼业农户,使耕地资源逐步向种粮专业大户集中,使专业农户向经营规模更大的企业化农场发展。近些年各地农村实践表明,与其动员千军万马去抓分散农户进入市场,倒不如集中精力扶持发展规模经营的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由他们带领农户进入市场。值得指出的是,政府的某些现行对农业保护目标并不符合消除二元经济的目标,也不利于农户走向市场的要求。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模,两亿多分散的小农户,至少应有3/5的农户应逐步从土地转移出去,但由于政府的保护目标不明确和全盘保护,在我国的农户经营规模日益缩小的情况下不仅农户没有减少,土地没有象种田专业户集中,相反,农户数量不断增多,土地日益分散或减少,经营规模越来越狭小,而且农产品成本利润率大大高于非农产业,用发展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待这些问题,这是不正常的现象,政府的全盘保护产生负作用,不是有利于引导农户进入市场,反而阻碍农户进入市场。

从某种意义上说,农业保护水平或强度的高低大小与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财力的强弱是密切相关的。一国农业保护的水平应根据经济发展程度及国家财政实力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政府应根据农业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市场发育的水平确定保护的目标。例如,就目前粮食生产而言,保护的目标应是粮食的安全预警线,只要市场波动不危及粮食的安全预警线,政府就不要轻易采取宏观调控的措施,让市场机制去调节农产品和产业结构。当前要保护的重点是商品粮基地县、种粮专业大户,只要这些该保护的重点得到有效保护,就可以保护粮食预警线不会被突破。而不受保护的兼业化农户分化后会增加专业种粮大户的实力,提高粮食安全系数。随着农村城市化、农业生产企业化的进展,保护目标对农户来说应逐步缩小。当市场经济体系基本完善后,保护目标应是达到适度经营规模的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应以使这些农业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获得平均利润作为保护目标。只有采取正确的保护目标,才会有利于在农业内部形成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足够推动力。它是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

另外,政府保护农业还应与农民自我保护相结合,即在政府实行农业保护政策的同时,鼓励、扶持农民或农村社区农产品生产流通组织的建立与发展,这将有利于形成一种独立的农民利益力量来制衡歧视农业的传统势力,以此协调好农民与政府、农业与其它产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调控,就是针对市场机制固有的缺陷和不足,加强和改善政府对农业宏观控制,保证农村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强化对市场农业的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于经济调控手段而言,首先是运用信贷调控生产。农业信贷的规模、利率、投向,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金融市场化,会使银行和信用社的资金向利率较高、周转较快,发放或回收较快的第二、三产业转移,从而影响了对农户信贷的投放。由于农业生产周期较长,资金回笼相对较慢,政府对农业信贷的投入要予以优惠,可考虑建立政策性农业专业金融机构,或者在从事农业信贷的金融部门内确立农业专项货款项目和利率,专项用于支持农产品收购、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货款和农户生产贷款。其次,要重构农村市场价格运行机制。政府要从农产品供求状况出发,加快农产品价格体制的改革。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当市场价格难以保证农户的最低生产利润时,要实行保护价收购,为了防止剪刀差的扩大而影响农户生产积极性,政府对农用工业生产和经营实行最高利润率和最高限价的办法。再次是要用税收调控生产。合理地确定税种和种率,并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进行必要调整,当农业遭受自然灾害,采取包、减、缓等形式予以照顾。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或刚刚开发起步的名、特、新、优产品,要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调动农户的生产积极性。

关于法律调控手段的运用,应从规范农产品市场主体、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方面着手。一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农户与农业企业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任何行政单位无权干涉它们的合法经营,更不能损害它们的经营利益。农户在国家有关政策和法令规定范围内,有权从自身利益出发并根据市场状况,自主地选择经营方式和经营方向,农户对政府只有照章纳税和服从国家政策法令的义务,没有听从政府有关行政机关随意改变经营方向的义务,农户与政府关系在经营上主要是等价交换的市场关系;二是把农民抵制摊派的民主权利在法律上固定下来,规定性服务费要坚持自愿、合理原则,制定统一收费的标准,各项事业要量力而行,稳定现有农村承包合同,制止侵犯农民利益的单方变更或任意解除合同的行为。三是保障农产品市场运行秩序,完善农产品国内外贸易方面的立法。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制止垄断,防止非法牟利,消除行政对农产品市场的过多干预。防止某些行政单位操纵市场,垄断经营,牟取暴利。同时尽快建立健全商业法规和市场制度,逐步把农产品流通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已经出台和尚未出台的这类法规,都应考虑到农村经济运行的实行情况,尽快使各种商业中介组织,尤其是广大农民学会签约订合同的本领,养成守约的习惯,用真正的契约关系替代人情、亲友关系,这是商业法律和市场制度的基础,必须先行一步。四是对农民利益实行法律保护,坚持贯彻落实减轻农户负担的法规条例,以严格制止“三乱”,对侵犯农民利益要依法处理,使农民走向市场有一个宽松、理想的环境。

2.加速培育农村市场体系,强化市场机制。

市场体系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基础和条件。构建农村市场经济新体系,是农民进入市场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要建立一个与市场机制运行相适应的完善的市场体系。这个体系应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它是统一的而非割裂的,开放的而非封闭的,竞争而非垄断的,有序的而非混乱的全国大市场体系,即各种市场不为行政条块所割裂、封锁和垄断,而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使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市场上自由流动。(2)它是全方位的而非单一的,完整的而非缺陷的市场。(3)它是一个包括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在内的,各种市场协调统一、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大市场体系。构建这样的市场体系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快市场“硬件”建设。农产品市场的建设要合理布局,并完备市场的基础设施,如邮电通讯、交通运输、金融信息、生活服务、仓储设备等,为农产品和生产要素的顺利流动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2)重视市场的“软件”建设。“软件”建设即市场关系的发育,形成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高效率的商品流通网络,真正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首先,在发展和完善农产品市场的同时,要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劳务、信息、土地等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尤其要加速培育农村资金市场。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合理引导民间信贷活动、试办农村证券交易市场,多渠道搞活农村资金市场,逐步实现资金商品化和利率市场化。要加快土地商品化进程,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农民突破原有土地承包关系,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实现包括土地在内的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其次,制订切实可行的市场运行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保障农民交易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的公开、竞争性、平等性。再次,建立权威的高层次管理机构,统一协调工商、税务、审计、卫生、公安等各部门对市场管理工作,维持市场秩序。(3)逐步建立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批发市场是农产品市场体系的核心部分,对建立完善的商品市场体系起着关键作用。批发市场交易活动应包括现货和期货两个方面。国际经验表明发展期货贸易是稳定农业的重要条件之一。我国只有建立现货与期货贸易相结合的市场体系,才能从根本上完善农业商品流通体系。

3.市场风险转移与补偿机制。

就农户进入现代市场而言,市场风险是一种负动力,它阻碍了农民与市场对接。市场风险加大会减少农户对进入市场的欲望。降低和转移市场风险将会增加农民对进入市场的强烈欲望。因此,建立一套规范的市场风险转换与补偿机制,通过各种手段把农业市场经营风险转嫁出去,将会促进和推动农户进入现代市场。

(4)损失补偿。这是对市场风险产生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风险转移方式。其宗旨在于保护农民的利益,稳定农民的收入,帮助农民转嫁市场风险。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和农产品风险基金制度,当出现较大的自然灾害时,应从经济上给农民一些补偿。另外,要允许农产品经营单位按规定,按购销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提取农产品风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以丰补歉,以夷补险。二要把当前维护农产品低价销售的财政补贴资金,转移到生产领域,把财政对消费者的补贴转变为对农户和生产者的直接补贴。三是要实行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当农产品市场价格因供求矛盾而出现大幅度地跌落时,国家应实行农产品保护价格使农民的经济利益免遭严重损失。四是搞好农产品的保险,要通过政府保险机构和兴办农村合作保险,有重点地开展一些农产品经营式生产保险,把不确定的风险损失转为固定保费支出,转移农产品生产和经营风险,以保证农民自身经营的稳定性。

(2)生产经营项目多样化。所谓多样化就是指农户在一年中安排生产几种不同的农产品生产,由于不同产品的价格和产量的变动通常不是同时发生的,因此,多样化生产的收入要比单一经营的收入要稳定些。生产多样化的目的,是把不同风险强度的生产项目按比例恰当地组合,以回避某些市场风险。这不失为应付市场风险的良策之一。

(3)配套服务。这是通过完善农业服务,理顺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关系,使生产经营协调来减少风险的一种转移方式。应该懂得,分散、势单力薄的农户经济难以抵卸市场风险,农业必须过渡发展到一定规模的生产或经营,才能把农户引入市场经济。增强农户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这就需要大力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农机、植保、水利、仓贮、加工、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系列化服务,使其真正成为农户进入市场的联接体,最大限度提高农户收益,尽量减轻各种因素对农民造成不利的影响。

(4)签订与完善农产品销售合同制度。完善农产品销售合同制度是转移农业市场风险的重要手段。因为农产品销售合同是在政府的宏观间接调控和市场自发调节之间的一个中间环节,它使政府的计划与农民的生产紧密衔接,既保护农民的利益又保障国计民生的安全,对防备农业市场经营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

4.中介组织对接机制。

分散的千家万户的农民如何与市场取得联系,怎样从市场取得有价值的经济信号,这是农民进入市场前就要考虑的问题,那种认为隔断了农民与集体、政府之间直接的行政驱动式的计划性联系,农民就会自然而然进入市场的看法是不现实的,这就涉及到中介对接组织机制的问题。这种中介组织不应是以行政命令组织的方式,而是以市场服务的形式加以引导,带领农民进入市场。现代产权经济学已经证明,市场是企业和政府等组织的替代物,但市场交易需要耗费成本。威廉姆斯认为交易成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成本,即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等所花费的成本,二是签订合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成本。很明显,如果让单个农民直接去从事每一种交易,去直接了解有关市场行情和农产品需求信息,并签订和执行有关合同,其交易费用就会过高;如果组织起来让单个农户利用中介组织提供信息和服务,那么其单位交易费用就会降低。实际上,农民也迫切需要有真正代表自身利益和居于自己与市场之间的中介组织,来安排生产,组织生产,开拓市场,把自己分散的经济行为纳入到有组织、有规模、现代化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去。

如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建立起中介组织,那么这种组织的内部交易费用或者说行政费用高昂,农民无法承担这笔交易费用。目前各地兴办的各类“小而全”服务组织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农民得利很少,如果农民所担负的服务费用超过农民直接进入市场交易成本,农民就愿意选择直接的市场交易方式。这从宏观上来说,是资源配置不合理,对微观的农户来说也是迫不得已。因此,发育市场中介组织,建立中介对接机制,提高农民的组织程度,对于衔接产销、强化农民的市场谈判地位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市场交易费用,解决分散的小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的对接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一大批各种类型贸工农一体化、龙头企业、公司+农户、协会+农户等合作经营组织的涌现,充当了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媒介和载体,对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这类合作经营组织的特点,以某个经济实体为龙头,以生产基地为依托,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千家万户为辐射点,以经济合同和契约作保证,用利益机制将科研者、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联结起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济共同体,集科研、生产、加工、流通、市场销售五位一体的经营方式,使农民种养有指导,生产加工有服务,产品有销路,销售价格有保护,从而提高了农业生产、农村经济的组织化程度,较好地解决了生产与市场脱节的问题。但是,我国农村中介经济组织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不仅数量少,而且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5.微观动力驱动机制。

在市场经济中,财产关系是经济运行和市场交易行为发生的基础,按照产权经济学原理,一种经济运行的规则是由产权制度决定的。产权制度是人们经济行为的最主要约束条件,当然也是农户进入市场的重要约束条件。产权以其法定的收益为市场主体提供行为的激励,以其合法权益的硬性界限为市场主体提供行为的约束和规范。产权的行为激励、约束和规范作用对于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有着重大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交易实质上是产权交易。因此,从法律上明确界定农民拥有经营财产的实际占有权,就能激励农户进入市场获利的欲望,极大地调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的积极性。

在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土地和一些大型生产资料属集体所有,由于传统集体经济的资产所有权本身就没有合理的实现形式,对农民来说,资产增殖与否与自己毫不相关,因而对资产的盈亏与损益并无切肤之痛。

硬化财产约束,形成资产增殖的微观动力机制,也是培植农户进入市场的重要举措。只有明晰农户财产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财产关系资本化,才能充分调动农民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从而依靠经济利益诱导把农民推向市场。财产关系的资本化,不仅有助于激发财产主体追求财产增殖与收益的内在动机,而且将迫使财产的直接经营者面向市场,采用先进技术,成为追求财产增殖的积累主体。现代市场经济正是通过这种资产经营的社会形式,有效地促进经营主体的财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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