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篇词的引入与文体概念的产生_十三经注疏论文

文辞称引与文体观念的发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辞论文,文体论文,观念论文,发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I 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16)04-0066-10

       文体观念是在文体发展基础之上产生的。随着文体的发生与发展,相应的文体观念也在各个方面开始呈现出来并逐渐变得清晰。研究文体观念的发生有多种途径,早期文献的文辞称引是其重要路径之一。所谓称引,是指对各类文辞的称举与引用。人们在叙述(记录)事物或说明道理的过程中,通常会涉及一些文献或者话语。这些话语,或者是叙述内容的有机部分,或者起了加强说理的作用。在上古时期,人们的言辞或各类文献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称引的方式保存下来的。对文辞的称引,往往由一个提示词(也可称“提示语”)引起。所谓提示词,乃指领起称引内容的标志性词语。在文体学上,称引提示词揭示了人们对被称引内容性质的研判,涉及对于文体性质的集体认同。

       文体的发生与文体观念的发生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对前者的研究聚焦于文体的客观存在之发生,而对后者的研究则是在观念层面的追本溯源。独立的文体观念的发生往往晚于相关文体的发生。称引作为文献中一种常见的话语方式,其中关涉到文体学的内容,是人们文体认知外显的一种现象,为研究文体观念的发生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角度。

       一、早期称引提示词与文体意识的萌芽

       称引文献的提示词与所引文献的文体性质的关联,有一个发展过程。从现有文献看,一开始两者的关系较为疏离,并没有必然的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相关文体的发展,人们对于文体的观念愈明晰,两者间关系就愈发密切。

       早期对文献材料的称引,往往采用“某某曰”的形式,它只是直接引述相关言论,对言论的性质不加判断。这在殷商甲骨文中相当普遍,如:

       戊戌卜,

贞,王曰:“侯豹毋归。”(《甲骨文合集》3297正)

       戊戌卜,

贞,王曰:“侯豹,逸,余不朿其合,以乃史归。”(《甲骨文合集》3297正)

       以上皆以“曰”为提示词直接引述“王”之话语。

       又有对传言的直接称引,如:

      

       此例是以“有闻”为提示词,引述传闻之语。这种直接称引人物言论的方式到后世仍被沿用。在《尚书》“周初八诰”等早期的篇什中,常见以“王若曰”“王曰”“某某曰”等提示词引起人物言论,这是《尚书》最主要的称引方式之一。另外,还有对古语的引用,如《尚书·牧誓》:“王曰:‘古人有言曰:‘牝鸡无晨;牝鸡之晨,惟家之索。’”①《尚书·康诰》:“我闻曰:‘怨不在大,亦不在小;惠不惠,懋不懋。’”(《十三经注疏》,第203页)《左传·昭公七年》:“古人有言曰:‘其父析薪,其子弗克负荷。’”(《十三经注疏》,第2049页)由于这种简单的直接称引,其提示词对称引内容的性质并不加判断,所以其文体学意义尚未显示出来。

       值得注意的是,早期文献中还有一种以表示言说行为的动词用作提示词的称引方式,该提示词已包含对所称引内容的功能或性质的判断。在殷商甲骨卜辞中,已有相当多用例,以某个提示词来描述、区辨所引文辞的性质。一条完整的占卜记录,可以分为前辞、命辞、占辞和验辞四部分。在记录命辞与占辞之前,往往以“贞”或“卜”等标志性的提示词引起命辞,以“占”引起占辞。

       《说文解字》云:“贞,卜问也。”②“贞”字往往引起卜问的内容,如:“甲戌卜,

(宾)贞:翌乙亥土(侑)于祖乙。用。五月。”(《甲骨文合集》6)多数情况下,“贞”字后一般不以“曰”引起贞问的内容,但亦有一些用例以“贞曰”引起命辞,这揭示出“贞”具有称引提示词的性质,而不仅仅表示占卜的动作:

      

       另外,亦有以“卜曰”引起命辞的,如: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成组的占卜记录中,“贞”、“占卜”都可以引起命辞,如《甲骨文合集》900正反面的三条卜辞:

      

       由此可见,“占卜”与“贞”作为动词可以引起命辞,都具有提示词的性质。

       占辞是王或其他占卜者根据卜兆而作出的占断。《说文解字》云:“占,视兆问也。”③在一条卜辞中,往往以“占”引起占辞④,如:

      

       由于殷商时期的占卜程序与甲骨卜辞的结构都较为固定,因此,以“贞曰”“卜曰”“占曰”等提示词引起命辞与占辞的情况也最为常见,这显示出最初步的分类意识,反映出商代人对卜辞的结构以及其中命辞与占辞的文体性质的区分已相当明晰了。

       在甲骨刻辞中,还出现以表示各种言语活动的动词用作提示词,以领起言语行为内容的现象。如:

       1.告:

      

       以上例子表明,殷商时期已经出现了“言说方式+曰”式的称引形式,而且在多个例子中,表示言说方式的提示词与其所引起的内容的性质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并非随机采用。比如“告曰”所引起的都是报告之辞,“祝曰”所引起的都是祭祀活动中的祝辞。早期人们对文体的初步感知,基本是源于对言说行为性质的判断和认识。而且,以上甲骨文材料显示,在殷商时期,人们称引文辞时所使用的提示词都是动词,如贞、卜、占、告、祝、呼等。这些提示词揭示了所引言辞的言说方式、功能和性质,具有一定的文体意义。这说明了早在商代,甲骨刻辞对文辞的引述,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对言语行为的文体性质的认同。

       以动词为提示词这一称引模式在西周至春秋时期得以延续和扩大,并成为最常见的模式之一。作为称引提示词的动词范围更大,也更多样化了。而且,这些称引提示词往往被后人视为文体。试举几个较为典型的例子:

       1.谏:

       《左传·隐公五年》:“五年春,公将如棠观鱼者。臧僖伯

曰……”(《十三经注疏》,第1726页)

       按:后人以谏为古文体。吴讷《文章辨体》有“论谏”之目,谓:“古者谏无专官,自公卿大夫以至百工技艺,皆得进谏。隆古盛时,君臣同德,其都俞吁咈,见于语言问答之际者,考之《书》可见。”⑥贺复征编《文章辨体汇选》卷52“论谏”,其中所收的“谏”体,不少是《国语》《左传》等文献中以“谏”这一称引提示词所引起的内容。

       2.戒:

       《左传·成公十五年》:“其妻必

之曰:‘盗憎主人,民恶其上,子好直言,必及于难。’”(《十三经注疏》,第1915页)

       按:《文章缘起》有戒体。《文体明辨序说》“戒”:“按字书云:‘戒者,警敕之辞,字本作诫。’文既有箴,而又有戒,则戒者,箴之别名欤?”⑦

       3.对: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冬,怀公执狐突,曰:‘子来则免。’对曰:‘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质,贰乃辟也。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有年数矣。若又召之,教之贰也。父教子贰,何以事君?刑之不滥,君之明也,臣之愿也。淫刑以逞,谁则无罪?臣闻命矣。’”(《十三经注疏》,第1814-1815页)

       《左传》《国语》中类似的例子甚多。陈骥《文则》归纳的《左氏》“八体”有“对”,其中所举《左传》中的例子便是以“对”作为提示词而加以称引的⑧。黄佐《六艺流别·书艺六》有“对”,云:“对者何也?对之为言,应也。人有所讯而应无方也。”⑨

       4.祷:

       《左传·哀公二年》:“卫大子

曰:‘曾孙蒯聩,敢昭告皇祖文王、烈祖康叔、文祖襄公:郑胜乱从,晋午在难,不能治乱,使鞅讨之。蒯聩不敢自佚,备持矛焉。敢告无绝筋,无折骨,无面伤,以集大事,无作三祖羞。大命不敢请,佩玉不敢爱。’”(《十三经注疏》,第2157页)

       按:后人以祷为一种向鬼神表达求福之意的哀祭文体。《六艺流别·礼艺下》:“祷者何也?《说文》曰:‘告事求福也。从示,寿声。’其始如商汤桑林之祷乎?诚敬之心至矣。”⑩

       二、兼类称引提示词与文体认知的发展

       西周至春秋是文体学发展的重要阶段。这个时期,称引提示词出现兼类现象,这是一个重要变化。语言学研究把兼有不同词性的词称之为“兼类词”。兼类词是由于词的活用趋于经常化而固定下来。甲骨文已出现兼类词,比如“雨”字,据姚孝遂等主编《殷墟甲骨刻辞类纂》,用作动词的有300多条,用作名词的有100多条(11)。借用语言文字学的术语,中国古代文体学也有“兼类词”。它们既表示一种言语活动,又指称一种言语形式。以兼类词作称引提示词,这是相当重要的提示词类型。

       郭英德先生曾指出,在早期的文体生成中,存在一个从“言说行为(动词)”到“言辞样式(名词)”的过程。(12)一般来说,人们对文体的认识与区辨,最早始于对相关的言语行为性质的指认,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形成相对固定的文体形式。然而,“言说行为(动词)”与“言辞样式(名词)”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发展过程,还有混而言之的现象。一些文字在造字之初,本身并不能确定是名词还是动词。正如赵诚先生所指出的:“用作汉字的词的字在造字之初并没有考虑到是为了作为名词用,还是作为动词用。……在创造之初,只是为了人们思想交流的需要,按照上古汉语词义系统的要求,为某种意义创造某个形体,并没有考虑在名词的意义上用这个词义和在动词意义上用这个词义有什么不同。……不管是汉字的创造者或是使用者,在上古,人们头脑里所储存的能够认识到的,或在交际中大家共同能遵守的,在运用中相互能理解并接受的,只是字或词所包含的词汇意义,根本没有语法意义的影子。”(13)这种说法有助于我们理解早期文字词性的复杂性。在我们看来,有些文字本身并没有名词、动词之分,当然也可以说先天地兼有动词与名词的性质。后来,在实际的反复使用过程中,才确定其词性。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先民在语言的实际运用过程中,往往受其语言和思维习惯制约,不自觉地将某个词用成了名词,将某个词用成了动词。从文体学的角度来看,名动兼类的文体称引提示词的出现和使用,是因为人们对于某些文体的认识和指认,是就言语行为与文体形式混而言之的。这体现了文体观念在确立以前的一种“半混沌”的状态。举例如下:

      

       商代晚期,出现了“令”用作名词的用例:

      

       西周以后,随着人们的言语活动变得更为频繁、多样化,人们对文体的认知亦出现了转变,开始将其看作一种抽象的、有意味的形式,称引提示词兼类现象由此出现。“令(命)”作为提示词,既可以用作动词,表示一种言语活动,又可以用作名词,指称一种言语活动的“形式”或“结果”,其内涵接近于“文体”。如上举首例《井侯簋》:“王令

(荣)眔内史曰……用册王令……”其中出现两个“令”字,第一个“令”为动词,表示言语行为,第二个“令”为名词,表示一种具体的文体形式。

       诰字作为称引提示词,其使用情况的变化过程亦值得探究。诰字后起,西周金文作“

”,从字形来看,“

”是会意字,像双手捧言,表示尊崇(17)。《何尊铭》记载:“王

(诰)宗小子于京室,曰:……”(《殷周金文集成》6014)又见于《史

簋》(《殷周金文集成》4030)。这些有限的例证初步证明其最早用作动词。根据古文字材料的证据,最晚在战国以后,又以“诰”字表示“

”之义。在西周早期的传世文献中,诰亦作动词:

       《尚书·酒诰》:“王若曰:‘明大命于妹邦。乃穆考文王肇国在西土。厥诰毖庶邦庶士,越少正、御事,朝夕曰………(《十三经注疏》,第205-206页)

       《尚书·召诰》:“拜手稽首,旅王若公,诰告庶殷,越自乃御事:……”(《十三经注疏》,第211-212页)(18)

       春秋以后的文献可见诰字兼类名词的情况:

       《左传·哀公十一年》:“盘庚之诰曰:……”(《十三经注疏》,第2167页)

       由此推测,人们将诰理解为一种具有具体文字形式的文体,应是春秋战国后之事,同时还出现以诰命篇的现象(19)。需要说明的是,春秋战国以后的典籍文献中,诰用作名词比用作动词的比例要大得多,究其原因,应是随着《尚书》的经典化以及命篇的过程,诰已经成为人们公认的一种独立的文体。

       以上所举的令(命)、

(诰)二字,其本字都是会意字,较为古老,其作为称引提示词的使用,都经历了从动词到兼类词的过程。西周以后,随着新文体的出现和形声的造字法开始占据主流,人们往往以形声字指称这些新文体(20)。由于这个时期人们的文体认知较商代又有了发展:与文体相关的言语活动,又可以是具有具体形态的文辞体式。因此新出现的文体称引提示词往往从一开始便是兼类词。这些文体命名既可以表示言语行为,也可以表示抽象的文体形式。如歌、誓、诵、谣、诔等形声字的使用一开始便是名动兼类的,显示人们对这些文体性质的判定持两可的态度:

       1.歌。《说文解字》:“歌,詠也,从欠哥声。謌,歌或从言。”(21)歌乃形声字,古文字材料最早见于春秋时期,作“謌”,如《仆儿钟》“饮食謌(歌)舞”(《殷周金文集成》183)、《宋公戌镈》“謌钟”(《殷周金文集成》8)等(22)。西周以后的传世文献中,歌字动、名兼类的情况非常普遍:

       《尚书·皋陶谟》:“帝庸作

,曰:‘敕天之命,惟时惟几。’乃

曰:‘股肱喜哉!元首起哉!百工熙哉!’皋陶手稽首,飏言曰:‘念哉!率作兴事,慎乃宪,钦哉!屡省乃成,钦哉!’乃赓载

曰:‘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又

曰:‘元首丛脞哉,股肱惰哉,万事堕哉!’”(《十三经注疏》,第144页)(23)

       《论语·微子》:“楚狂接舆

而过孔子曰:‘凤兮!凤兮!何德之衰?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已而,已而!今之从政者殆而!’”(《十三经注疏》,第2529页)

       《左传·定公十四年》:“野人

之曰:‘既定尔娄猪,盍归吾艾豭。’”(《十三经注疏》,第2151页)

       《荀子·赋》:“其小

曰:‘念彼远方,何其塞矣!仁人绌约,

人衍矣。忠臣危殆,谗人服矣。’”(24)

       《吕氏春秋·音初》:“女乃作

曰:‘候人兮猗。’”(25)

       2.誓。形声字,从言,折声,表“以言约束”之义。《说文解字》:“誓,约束也。”誓大致可分两种,一为戒誓,用于军旅。一为约誓,用于彼此取信。

       白(伯)扬父乃成

曰:“……今女亦既又(有)孚誓……”白(伯)扬父乃或事(使)牧牛誓曰:“自今余敢夒(扰)乃小大事。”……(

匜,西周晚期,《殷周金文集成》10285)

       《左传·昭公十六年》:“世有

,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匄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恃此质誓,故能相保,以至于今。”(《十三经注疏》,第2080页)

       3.谣。谣字后起,未见于先秦古文字,仅见于传世文献。《说文》有“

”字,训为“徒歌”,也就是“歌谣”的“谣”字。西周金文有“

”字,一般认为就是“歌谣”的“谣”字,不过在具体文例中尚未见用为“谣”的例子。《殷周金文集成》198春秋中期吴国的《者

钟》有“

钟”一词,读为瑶,与金文屡见的“歌钟”类似,“

”即“鹞”之异体,假借为“谣”。战国楚简“谣”字写作“

”,见《郭店楚墓竹简·性自命出》第24简和《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五)·君子为礼》第5简,前者为名词,后者为动词。在传世典籍中,“谣”是兼类词,用例如下:

       《左传·僖公五年》:“

云:‘丙之晨,龙尾伏辰,均服振振,取虢之旂。鹑之贲贲,天策焞焞,火中成军,虢公其奔。’”(《十三经注疏》,第1795页)

       《穆天子传》:“西王母为天子

,曰:‘白云在天,山

自出。道里悠远,山川间之。将子无死,尚能复来?’”(26)

       《战国策·齐策》:“齐婴儿

曰:‘大冠若箕,脩剑拄颐,攻狄不下,垒于梧丘。’”(27)

       《说苑·指武》:“齐婴儿

之曰:‘大冠如箕,长剑柱颐,攻翟不能下,垒于梧邱。’”(28)

       《战国策》、《说苑》等材料较晚,然而《诗·魏风·园有桃》有云:“心之忧矣,我歌且谣。”可见谣作动词的用法亦较早,在春秋时期谣已是兼类词。

       4.诵。有学者认为甲骨文便有诵字,但仅为地名或妇名(29)。诵训“讽”之义,见于西周晚期以后的典籍文献(30),而作为称引提示词兼作名、动词的用例如:

       《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听舆人之

曰:‘原田每每,舍其旧而新是谋。’”(《十三经注疏》,第1825页)

       《左传·襄公三十年》:“舆人

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及三年,又

之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十三经注疏》,第2014页)

       5.诔。《说文解字》云:“诔,谥也。”(31)作称引提示词时亦兼类名动:

       《左传·哀公十六年》:“夏,四月,己丑,孔丘卒,公

之曰:‘旻天不吊,不慭遗一老,俾屏余一人以在位,茕茕余在疚。呜呼哀哉!尼父,无自律。’”(《十三经注疏》,第2177页)

       《说苑》佚文:“为

曰:‘夫子之不伐,夫子之不谒,谥宜为“惠”。’”(32)

       《说苑》成书时代较晚,但多采用先秦材料,又《礼记·檀弓上》云:“遂诔之。士之有诔,自此始也。”(《十三经注疏》,第1277页)可见诔字名动兼类不会晚于战国时期。

       6.箴。箴的例子比较特殊,其本义为缝衣用的工具,即针,引申为规劝、告诫之义。箴作引申义时名、动兼类:

       《尚书·盘庚上》:“无或敢伏小人之攸

。”“犹胥顾于箴言。”(《十三经注疏》,第169页)(33)

       《左传·宣公十二年》:“

之曰:‘民生在勤,勤则不匮,不可谓骄。’”(《十三经注疏》,第1880页)

       《左传·襄公四年》:“命百官,官

王阙,于虞人之

曰:‘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民有寝庙,兽有茂草,各有攸处,德用不扰。在帝夷羿,冒于原兽,忘其国恤,而思其麀牡。武不可重,用不恢于夏家,兽臣司原,取告仆夫。’

如是,可不惩乎?”(《十三经注疏》,第1933页)

       兼类词现象表面上是一种语言现象,在深层则反映了人们的思维方式。语言是一种认知活动。从文体学的角度来看,兼类称引提示词的出现也是人们文体认知发展的结果。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文体的发展、人们对文体的认知以及人们认识文体的思维方式。在殷商时期,人们对文体所持的是一种单一的认知,将之看成是一种言语行为。西周以后,人们对文体的认识趋向开放丰富,开始将其理解为一种具有具体可见的形式的言语活动。在这个阶段,人们对文体性质的研判处于一种混而未明的状态,即既可能认为所称引的文辞是某种言语行为,也可能认为是一种具体的文字形式。

       三、单一性称引提示词与文体观念的独立

       春秋时期,出现了纯粹用作名词的称引提示词,本文称之为“单一性称引提示词”。这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以文体的特殊载体或者特殊书写形态作为文体名称。中国古代有不少用特殊载体来命名的文体,如“简”“册”“篇”“典”等,即是“书于竹帛”的载体。在先秦也有以文体的特殊书写形态作为称引提示词的用例,如:

       1.载书:

       《左传·襄公九年》:“晋士庄子为

曰:‘自今日既盟之后,郑国而不唯晋命是听,而或有异志者,有如此盟。’”(《十三经注疏》,第1943页)

       《左传·襄公十一年》:“乃盟,

曰:‘凡我同盟,毋蕰年,毋壅利,毋保奸,毋留慝,救灾患,恤祸乱,同好恶,奖王室。或间兹命,司慎司盟,名山名川,群神群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国之祖,明神殛之,俾失其民,队命亡氏,踣其国家。’”(《十三经注疏》,第1950页)

       按:载书即盟书,是古代会盟时所订的誓约文件。《周礼·秋官·司盟》“掌盟载之法”郑玄注:“载,盟辞也。盟者书其辞于策,杀牲取血,坎其牲,加书于上而埋之,谓之载书。”(《十三经注疏》,第881页)《周礼·春官·诅祝》“作盟诅之载辞”郑注:“载辞,为辞而载之于策。”贾疏:“言‘为辞而载之于策’者,若然,则策载此辞谓之载。”(《十三经注疏》,第816页)“载书”之“载”的含义,揭示了在一套会盟时特殊的仪式之中,文体的特殊书写形态。

       2.铭:

       《左传·昭公三年》:“谗鼎之

曰:‘昧旦丕显,后世犹怠。’”(《十三经注疏》,第2031页)

       《左传·昭公七年》:“故其

云:‘一命而偻,再命而伛,三命而俯,循墙而走,亦莫余敢侮。饘于是,鬻于是,以餬余口。’”(《十三经注疏》,第2051页)

       按:铭,即镂刻。《国语·鲁语下》:“故铭其栝曰‘肃慎氏之贡矢’。”韦昭注:“刻曰铭。”从文体学的角度看,“铭”即刻写在器物上的文辞。无论文体的载体,还是其书写形式,都有明显的特殊性。

       3.玺书:

       《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公还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问,

追而与之,曰……”(《十三经注疏》,第2005页)

       按:杜预注:“玺,印也。”《国语·鲁语下》:“季武子取卞,使季冶逆,追而予之玺书。”韦昭注:“玺书,印封书也。”(34)则以玺书为泥封加印的文书。以泥封加印就是“玺书”独特的形态。以上几类文体已经具有比较固定的载体或书写形态,这是文体成型的重要标志之一。如载书,现出土的东周盟书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明。至于铭体,西周以来的青铜器铭文之结构体式基本呈现程式化的形态。换言之,这些文体的载体或者特殊书写形态因具有鲜明的标志性,已成为该体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人们以之称谓该种文体,说明他们已准确把握了这一文体的标志性特征。

       第二种情况,提示词明确地表示特定的文体名称,具有单一的词性和内涵。如:

       1.诗:

       《论语·学而》:“

云:‘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其斯之谓与?”(《十三经注疏》,第2458页)

       《左传·昭公十二年》:“对曰:‘臣尝问焉,昔穆王欲肆其心,周行天下,将皆必有车辙马迹焉。祭公谋父作《祈招》之

,以止王心,王是以获没于祗宫。臣问其诗而不知也。若问远焉。其焉能知之?’王曰:‘子能乎?’对曰:‘能。其诗曰:‘祈招之愔愔,式昭德音。思我王度,式如玉,式如金。形民之力,而无醉饱之心。’”(《十三经注疏》,第2064页)

       2.颂:

       《国语·周语上》:“周文公之

曰:‘载戢干戈,载櫜弓矢。我求懿德,肆于时夏,允王保之。’”(35)

       《左传·宣公十二年》:“武王克商,作

曰:……”(《十三经注疏》,第1882页)

       3.谚:

       《左传·隐公十一年》:“周

有之曰:‘山有木,工则度之,宾有礼,主则择之。’”(《十三经注疏》,第1735页)

       《左传·僖公五年》:“

所谓‘辅车相依,唇亡齿寒’者,其虞虢之谓也。”(《十三经注疏》,第1795页)

       《孟子·梁惠王下》:“夏

曰:‘吾王不游,吾何以休?吾王不豫,吾何以助?一游一豫,为诸侯度。’”(36)

       《礼记·大学》:“故

有之曰:‘人莫知其子之恶,莫知其苗之硕。’”(《十三经注疏》,第1674页)

       《韩非子·内储说上》:“鲁哀公问于孔子曰:‘鄙

曰:莫众而迷。今寡人举事与群臣虑之,而国愈乱。其故何也?’”(37)

       4.繇:

       《左传·僖公四年》:“且其

曰:‘专之渝,攘公之羭,一熏一莸,十年尚犹有臭。’”(《十三经注疏》,第1793页)

       《左传·僖公十五年》:“其

曰:‘士刲羊,亦无衁也。女承筐,亦无贶也。西邻责言,不可偿也。归妹之睽,犹无相也。’”(《十三经注疏》,第1807页)

       以上所举诸例中,诗歌作为一种文学体裁古已有之,而且是先秦最早成熟的文体之一。《诗》三百篇在孔子时代已经得到较为系统的编纂,其文体无疑已非常成熟。但目前最早的“诗”字仅见于楚简,甲骨文、金文尚未见。在战国中晚期的楚简中,“诗”字对应多种字形,如“寺”“

”“诗”“

”“

”“志”“时”“

”等(38)。至于颂体,《诗》之《周颂》首作于西周时期,到了春秋时期,经过《商颂》、《鲁颂》之纂成,其体已经相当完备。繇辞的来源相当古老,是通过整理早期卜筮活动中的占验之辞而形成的韵语。《易》正是由繇辞编纂而成的,繇辞在西周已经成为一种较为典型的文体。谚体的形成也很早,《左传》《国语》已引有大量的谚,其体式亦比较固定。在这个背景之下,“诗”“颂”“谚”“繇”之字,其所“凸显”的典型意义便是文体的形式本身,而没有经历从动作转指形式的历史过程。这一称引方式,正是在文体形态充分成熟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文体集体认同。

       再者,单一性称引提示词的称引方式也显示了称引提示词与所称引内容的联系呈现出更高的一致性。在言语活动比较简单的商代,除了记录占卜活动的贞、卜、占等提示词,称引提示词只有最为简单的告、呼、呼告、令、祝等。从甲骨文的称引用例看来,这些提示词所引起的内容并不能算是真正的文体,不具有独立的文体形态,而仅仅是不同方式、不同功能的言语活动的内容而已。当然,从先秦文体学史的角度来看,言语活动的方式、功能是构成一种文体的要素之一,甚至是重要的要素。因此,可以说,商代以来,人们对言语活动的最早认识,是从其方式、功能开始展开的,然而却不怎么关注言语活动的内容、形式方面的规律性。春秋以后,随着单一性称引提示词的出现,一方面,人们对文体的认知突破了行为、功能的范畴;另一方面,称引提示词与所称引的内容的联系亦更为一致了,如上文所列举的载书、铭、玺书、诗、颂、谚、繇诸体,在称引内容上,各体都具有较为明确而固定的文体特征,显示人们对其文体认同趋向一致。

       总之,春秋以后,出现了单一性文体提示词,它或以特殊载体、特殊书写形态指称文体,或直接明确地以特定的文体名称指称之,这一现象具有丰富的文体学意义。它意味着,人们在称引、命名文体时,已完全突破了早期从“行为”到“形式”转变的范式,直截了当地把握住具有特殊性的文体名称。这种新型的文体提示词明显反映出当时文体观念与此前不同的某种独立性与唯一性,这是文体学观念发生的关键标志。

       文体观念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在人们的思想、言语活动中有意无意地建构起来的。先秦时期几乎没有明确的文体论,文体观念的形成更多的是一种无意的建构。对此,我们只能从侧面去了解,如从人们的称引活动中寻绎辨体、识体、文体分类的蛛丝马迹。从文辞称引这一角度看,中国古代文体观念的发生过程,有几个比较重要的节点。在殷商甲骨卜辞中,已经出现相当多的表示言说行为的提示词,出现“言说方式+曰”式的称引方式,这反映出商代人对卜辞的结构及相关部分的文体性质的认识已相当明晰。从认识论看,这类提示词的使用,是人们已认识到所称引事物内容的特殊性。从文体学看,则反映了称引人的文体观念,故此类称引具有一定的文体学意义。如果说“言说行为”是文体存在的前期形式,那么这种称引方式则是文体观念的萌芽,也是此后明晰的文体观念发生的基础。西周以后,兼有动词和名词性质的兼类称引提示词的出现,标志着人们对于某些文体认识和指认,进入了言语行为与文体形式混而言之的阶段。春秋以后的文献,又出现了新的称引方式,即直接以名词作为称述的提示词。这是文体学观念发生的标志,一方面意味着文体的特殊内容、特殊载体与特殊书写形态进入了文体认知的范畴;另一方面也说明,随着文体发展和成熟,人们对其体认亦趋向一致,并取得独立的意识。从文辞称引的形式发展来看,西周至春秋是中国文体观念发生的关键时期。

       注释:

       ①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尚书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83页。下文凡引《十三经注疏》,只注书名与页码。

       ②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27页。

       ③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127页。

       ④“占”,甲骨文写作“

”“

”“

”等形,或又假借“兆”字的初文“

”字为之。

       ⑤此条卜辞释文参考姚萱:《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卜辞的初步研究》,北京:线装书局2006年版,第45-46、273页。《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释文》认为“曰”字后表示三段占辞,“可能对卜问之事,有三种判断”,姚萱认为“子祝”后面一段“曰”“更像祭祀时‘子’所说的‘祝辞’,划归命辞部分”。(第46页)陈炜湛:《花东卜辞“子祝”说》(载李雪山等编:《甲骨学110年回顾与展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认同此说。

       ⑥吴讷:《文章辨体序说》,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年版,第38页。

       ⑦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年版,第141页。

       ⑧陈骙:《文则》,王水照编:《历代文话》第1册,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页。

       ⑨黄佐:《六艺流别》卷11,《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300册,第282页。

       ⑩黄佐:《六艺流别》卷14,第360页。

       (11)参考向光忠:《文字学刍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389-390页。

       (12)郭英德:“人们在特定的交际场合中,为了达到某种社会功能而采取了特定的言说行为,这种特定的言说行为派生出相应的言辞样式,于是人们就用这种言说行为(动词)指称相应的言辞样式(名词),久而久之,便约定俗成地生成了特定的文体。”(氏著:《中国古代文体学论稿》,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

       (13)赵诚:《甲骨文动词探索(三)》,收入氏著:《古代文字音韵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47页。

       (14)在金文中,令字加口旁成命字,两者通用,至后世才分化为两个词。

       (15)林义光:《文源》卷6,上海:中西书局2012年版,第22页。

       (16)徐元诰:《国语集解》,第559页。

       (17)唐兰:《史

簋铭考释》,《考古》1966年第5期。

       (18)按照文献学的观点,文献一般成篇在前,命篇在后。《尚书》篇题为后人所定,从现存文献对《尚书》篇题的引述来看,其出现可以上溯到战国早期,比成篇时代要晚。具体论述可参见拙文《命篇与命体》(《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因此,“《酒诰》”“《召诰》”等篇题中的“诰”的含义虽有文体形式的性质,但比正文中用作动词的“诰”出现的时代要晚。

       (19)参见吴承学、李冠兰:《命篇与命体》,《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20)形声字的出现意味着人们抽象思维概括能力的进一步发展。形声字中有不少可以表示抽象的关系或概念,如以言为形旁的,往往代表其与言语活动相关。随着言语活动的进一步丰富,文体的发展也趋向多样化。人们便开始以表示抽象意义的形声字去指称这些言语活动。

       (21)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411页。

       (22)甲骨文有“

”(《前》6·35·6),叶玉森认为:“卜辞有舞字,未见歌字,此疑即歌之初文。从

象人跽形。从

象鼓咙胡形。内一小直点表示歌声在中。从

,口外之

表示出口之歌声。先哲造字之例,口外小点或象出气,或象出声,卜辞盪字作

,予亦疑

象出口之歌声。本辞盖因有御祭之事而命作歌也。”(古文字诂林编纂委员会编纂:《古文字诂林》,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798页)又季旭升认为甲骨文、金文中都有歌字,从人负荷而张口,劳者歌其事。(季旭升:《说文新证》,台北:艺文印书馆2014年版,第696页)然皆未有定论。

       (23)按:此段原属《皋陶谟》,东晋伪古文《尚书》截取“帝曰来禹汝亦昌言”以下作为《益稷》篇,以足58篇之数。学者一般仍将后半段归属《皋陶谟》,参考顾颉刚、刘起

:《尚书校释译论》,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519-520页。

       (24)王先谦:《荀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570页。

       (25)许维通:《吕氏春秋集释》,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40页。

       (26)王贻梁、陈建敏:《穆天子传汇校集释》卷2,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1页。

       (27)诸祖耿:《战国策集注汇考》(增补本),南京:凤凰出版社2008年版,第690页。

       (28)刘向撰,向宗鲁校证:《说苑校证》,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71页。

       (29)陈汉平说,见《古文字诂林》,第732页。

       (30)《诗·大雅·桑柔》:“诵言如醉。”《大雅·崧高》:“吉甫作诵。”

       (31)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101页。

       (32)刘向撰,向宗鲁校证:《说苑校证》,第546页。

       (33)关于《尚书·盘庚》的年代,有一定争议。旧说认为其是殷代作品,然而现代学者一般认为它的写成虽有商代底本为据,但大部分文本已经后人改写润饰,所以不能完全算商代文献,一般将其年代定于西周之后。参见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964页)、张西堂《尚书引论》(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98-199页)、裘锡圭《地下材料在先秦秦汉古籍整理工作中的作用》(载杨牧之主编:《古籍整理与出版专家论古籍整理与出版》,南京:凤凰出版社2008年,第390页)。另屈万里认为其为殷末人或西周人追述之作,参见氏著:《尚书集释》,上海:中西书局2014年版,第82页。另一方面,从“箴”字的源流来看,商代文献便出现“箴”这一形声字.并使用其引申义的可能性并不大。

       (34)徐元诰:《国语集解》,第186页。

       (35)徐元诰:《国语集解》,第2页。

       (36)焦循:《孟子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22页。

       (37)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17页。

       (38)参考陈斯鹏:《楚系简帛中字形与音义关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25页;高华平:《论先秦诗歌的基本特点及其演进历程——由楚简文字所作的新探讨》,《学术月刊》2014年第7期;俞琼颖:《“诗”字渊源初探》,邓章应主编:《学行堂语言文字论丛》(第四辑),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滕壬生编著:《楚系简帛文字编》(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李守奎等编著:《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一五)文字编》(北京:作家出版社2007年版)。

标签:;  ;  ;  ;  ;  ;  ;  ;  ;  

语篇词的引入与文体概念的产生_十三经注疏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