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问题的症结与出路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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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情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我国农业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要长期稳定不变,深化农业改革,主要是在具体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上下功夫。随着农业走向市场,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已成为中国农业发展的关键。要作好这篇大文章,必须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满足家庭经营需要出发,培育和发展以实现服务职能为主的农业经营组织。

一、小农户经营弊端是困扰农业发展问题的症结

作为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的重要成果,农业家庭承包制的功绩已是举世公认的。然而我国农业的家庭经营同发达国家的农业家庭经营有很大区别。首先,受人地矛盾制约而形成的高度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格局是现行中国农业家庭经营体制的显著特点;第二,中国农民素质低,作为独立经营者的能力不足;第三,中国农业关联产业发育不足,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低,家庭经营缺乏有效的环境支持。这是中国农业问题的症结所在,由此产生了现实农业发展中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由小农户的自然地位、经济地位和素质所决定,它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相对封闭的带有严重自然经济色彩的农业生产单位,难以掌握市场信息,也难以对农业生产进行科学计划 农业市场化虽赋予农民更多的经营自主权,为农民提供了“什么赚钱种什么”的理论原则,但在农民不知道“究竟种什么赚钱”,更不能把握市场变化的情况下,这一原则又失去了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农户生产安排只能是被动地接受市场的调节,而这又正是以牺牲农户利益和加剧生产波动为代价的。

(二)小规模农户经营一方面造成户有农业固定资产的重复购置和低效率使用,一方面又在客观上阻碍了大中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虽然大部分农田作业都能由活劳动和小农具来完成,但随着生产力水平提高和经济发展,实现农业机械化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是必然趋势。普通农户负担不起大机器所需要的巨额的投资,而且高度分散的小规模土地也不利于开展机械化作业。

(三)小规模农户经营不利于技术进步 与过去的集体农业相比,分散化的一家一户经营为农业技术推广增加了组织上的难度;与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化的资本主义农场相比,我国小规模农户又缺乏吸纳现代科技的内在动力,有时也不具备采用现代技术的能力和条件。仅就某一时期来看,小规模农户通过劳动密集型经营也能实现较高的土地生产率,但从长远来看,由于其缺乏技术进步机制,因而也失去了进一步发展和成长的能力。这是目前我国农产品科技含量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农业技术进步缓慢的主要原因。

(四)农户流通能力不适应中国国情和农业商品化需要 由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农村城市化、工业化水平相对滞后的国情决定,农产品贸易主要发生在空间上隔离的城市和农村之间,以及农产品种类互补的不同农业区域之间。中国地域广阔,为农产品流通提供了丰富的潜在市场,但也增加了流通的难度。作为单个农户,由于产品数量很少,没有足够的热情去关注市场,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向相对较高的流通成本挑战。所以说小规模农户经营格局客观上也制约了中国农业商品化的进程。

(五)农产品的买方与卖方在组织形式上的差别,使得农民在市场上难免处于不利地位 农民作为卖主构成一个庞大群体,其中每一位卖主又相互独立,它们是同行又是“冤家”,是竞争对手,而且其中每一位卖主由于拥有产品数量有限都不可能影响供求和价格,更不可能操纵市场。相反买主(中介流通组织对农民来说也是买主)一般是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相对集中,与卖主相比,更能影响和操纵市场。在这种市场较量中,吃亏的只能是农民。

二、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的两种基本思路

结构决定功能,这是自然界与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则。中国农业要解决上述问题,也只能依赖于农业经营组织的创新。

思路之一:从生产组织着手,主要是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 在保持农业家庭经营形式不变的前提下,把农户发展为农业企业,并以此扩展其经营职能,使小农户所面临的问题迎刃而解。它不仅可以提高规模效益,推进技术集约化经营水平,而且还可以使农户摆脱或缓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增强其参与市场的能力,更有助于推进农业商品化进程。这种思路更多的是从纯经济理性出发,是解决小农户经营弊端的最直接的方式,所以在以效益为中心的政策环境下,这一思路曾有很强的感染力和推动力。80年代后期以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不仅是农经理论界所热衷探讨的焦点问题,而且成为农村改革中的现实热点问题,全国不少地方在实践中进行了积极探索,虽然取得了不少经验和成绩,但总的来看还不尽如人意,实践的进程和效果较之理论预期都有一定差距。在公有制的前提下,土地的分配方式首先表现为“耕者有其田”,由于农村产业结构发育不足,大部分农民仍以农业经营为主或以农业为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再薄也是经济生活之“家”,是从事多种经营的回旋余地。所以大部分农民不愿放弃自己的承包地,这是土地流转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客观障碍,而且它在农村居于主要矛盾的地位而影响着农业经营改革的全局。在发展初期,规模经营农户不仅受到农业比较利益低的一般制约,而且还受到群体庞大的小规模农户所围攻。由于小农户经营成本低,产品商品率低,所以更能接受较低的价格,因缺乏组织而形成的不利于所有农业生产者的市场环境,是少数规模经营农户所不能改变的。这样在技术水平没有大发展而形成显著差距的情况下,规模经营的效益也难有较大提高。另外在发展规模经营的方向和原则上把握不当,在实践过程中有工作上的偏差,也影响了实际效果。这主要是指人为因素干预太多,靠行政手段强行推进,甚至有些地方把新形势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又搞成了过去的集体化,因而使这种经营组织不适应市场机制而难以生存和发展。实践中的问题促使人们从理论上进一步澄清认识。发展规模经营符合一般农业经济学规律,但却受到中国国情的制约,这种国情制约并不主要取决于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而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相对滞后,以及在这种宏观发展格局基础上形成的农村人地矛盾,所以中国目前的小农户经营格局主要是社会因素与经济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认清这一点是很重要的,既不会违背经济理性而否定规模经营这一长远目标和趋势,也不至于忽视中国农村现实矛盾而盲目推进之。这种形式的经营组织改革可以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条件成熟的地方可适度发展,但从总体看还不能有面上的发展,远不能解决现阶段中国农业发展的问题。

思路之二:从服务组织着手,改革、发展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满足家庭经营的需要 从世界农业发展的一般规律看,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农业商品化、生产专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农业商品率越高、专业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也越完善。例如美国农业的高度现代化,与其具有发达完善的产业化的服务体系密切相关。日本农业虽然也受到小规模经营的限制,但同样实现了农业现代化,这除了高度发达的工业支持以外,日本农协发挥了重要作用。农协的组织机构遍及全国各地,同广大农户建立起各种各样的经济联系,为农民提供供销、技术、信贷等良好服务,这是日本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农业生产得以长足发展的重要保障。所以说以服务为目的创新农业经营组织,不仅是解决目前小农户经营弊端的现实要求,而且对于农业商品化和农业现代化也有长远意义。我国现行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仍以从计划经济体制中继承下来的农业服务组织为基本框架,它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经营的需要。农业经营组织的创新,首先要进一步改革政府与集体所属的农业服务组织。其次,广大农户成为生产主体以后,由于自身条件、经营类别、区域环境等方面的差别,对服务的要求也多种多样,并随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建立和发展新型的农业服务组织来充实。

三、改革政府和集体所属的农业服务组织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尽管农业改革起步较早,但由于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弱质性特点,农业的市场化仍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在目前形势下,政府和集体所属的农业服务组织依然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两支基本力量。世界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经验和中国农业发展的实践表明,健全有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业再生产的良性运行都离不开公共的服务组织。在公有制条件下,政府和集体的服务组织当能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新的形势迫切要求政府职能转变,政府的农业服务组织也要实行深刻的变革。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要实行政、事分开或政、企分开;通过改革组织关系和协调权责利关系,调动政府专业部门和服务组织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服务方式改行政手段为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或以经济手段为主;政府的农业服务组织还应是国家对农业实行宏观调控的渠道和形式,因此,改革后的组织运转应能体现国家农业政策,如维护农产品价格和市场秩序,引导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今后政府所属的农业服务组织应以公益性强的基础部门和业务职能为重点,把发展农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交通、信息和市场建设作为主要任务。

改革农村集体服务组织是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一步深化农业经营改革,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在为农业服务的各种成分和形式的组织中,农村集体服务组织是目前解决高度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在生产领域所遇到的问题的主要形式。例如集体可以在较大范围内协调和统筹人力物力财力,对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率先采用大中型农业机械,在分户管理基础上进行耕种、植保等环节的联合作业,特别是对兴办农田水利,搞好农业基本建设,保护农田生态环境,更能起到其他组织不可比拟的作用。农村集体服务组织的改革应重点突出双层经营形式的要求,实现“统”的职能,以土地公有为纽带,以集体积累为条件,以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为手段,以为农户和农业生产服务为目的。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经营组织创新模式

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改革政府和集体农业服务组织的基础上,必须积极培育和发展市场经济成分的以实现服务职能为主要目的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根据国外经验和国内发展趋势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农业生产者自服务合作组织 从世界范围看,随着农业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农民以合作制方式组织起来,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是一个历史趋势。这种合作组织的形成有两个前提,一是商品农业的发展,二是相同类型且经济上相互独立的经营者的广泛存在。目前我国农业家庭承包制和农业的市场化进程,不仅为发展合作组织提出了迫切要求,而且为其创造了必要的现实条件。

农业生产者自服务合作组织是新形势下从事同种经营的农户,以共同的经济要素为纽带,以共同的经济利益为目标而联合起来,开展自我服务的合作组织。在这里称之为合作组织。在这里称之为合作组织,而没有冠之以通常所说的合作社,是为同中国过去的合作社和发达国家合作社相区别,这种区别主要是指它还没有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和不同层次的社会化系统组织,而是还处于起步和零星发展阶段,而且已有组织的合作形式、服务职能、运营机制还很不规范。但它毕竟是我国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形式之一,并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其特点是:(1)以产前、产后流通服务和产中技术服务为主,生产环节仍由独立的农户自行负责,这既顺应了农业生产适宜于家庭经营的特点,同时又克服了单家独户闯市场、求技术的难题。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生产者自服务合作组织是农民联合起来,共同抵御中间商剥夺,保护自身利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最好形式。(2)严格遵循合作制原则。一是自愿的原则,农户可以根据需要自愿加入一个或几个合作组织,也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组织;二是相对独立的原则,合作组织成员除了在服务要求上有共同利益外,其自有资产和生产经营活动均保持独立,它们是有自身利益的不同的经济实体;三是商品交换的原则,因不同农户的特点和要求不同,合作组织为其各个成员提供服务的质和量可能有较大差别,只有坚持商品交换的原则才能在合作组织内部关系中既体现这种差别,又不损伤整个组织或其他成员的利益,真正做到不吃“大锅饭”;四是民主管理的原则,合作组织的负责人要民主选举或推荐,经营和财务要公开,成员对组织的运营有监督权利和参与管理决策的权利。只有严格遵循上述原则,才能真正建立起市场机制,合作组织才有生机和活力。现阶段这种合作组织还以为农业某一环节或专项业务服务为主,随着商品农业发展和组织自身的发展,将逐步走向综合化,从而实现服务职能上的升级,从组织规模来说,自下而上逐层发展,形成系统化的社会组织,从而实现组织体系上的升级。

(二)不同部门力量联合形成的科、农、工、贸一体化经营组织 一体化经营能有效地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又能更好地协调产供销的关系,并实现技、财、物服务与生产的有机结合。这种经营组织以其内部的组织关系来看,主要有两种结构。一是农业不同部门力量结合在一起,融为一个企业,它把农业的生产过程同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加工、销售等过程和环节纳入同一个经营体内,内部实行统一核算,形成一体化综合经营。一般来说这种一体化经营组织是在农业专业化高度发展,农业实现高度分工与协作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我国农村实践中还较为少见,而且在目前形势下,还为市场体制不完善、各种经济成分和社会组织的利益关系不尽协调的客观矛盾所制约。二是经营组织内部是一种合同契约关系,它也遵循上述合作制的一般原则,组织内部的各方成员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这是目前我国农村一体化经营组织的主要结构形式,“公司+农户”正是这一形式的首创。这种一体化合作经营组织,从其形成过程来看,农户一般处于被动地位,多是农业关联企业和服务组织以自身利益为主观要求,而积极同农户联合,并实现共同发展,所以一般都是龙头带动农户。依龙头类型不同,这种合作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以加工企业为龙头。 围绕企业原料基地建设,把农户组织起来,企业以自有力量或联合购销,或联合技术部门力量,为农户提供产前物资服务、产中技术服务,农户按企业要求进行生产,产品由企业收购。这是加工企业从生产链上的向前延伸,农户类似于企业的“车间”。加工企业因此而巩固了原料供给,农户因此为产品找到了出路。(2)以销售公司为龙头。 销售公司为了稳定农产品收购来源,在自愿的基础上把农户联合起来。这种组织在商品率高但生产与购销不稳定的产品上较为多见。销售公司以此巩固和增加了自己的营业数量,尤其是在多家竞购、货源紧张的情况下更有实际意义。农户则主要是为了稳定产品销售渠道,较之自身直接面临风云变幻的大市场来说,参加这种合作组织更有保障。(3)以专业技术组织为龙头。 从政府职能部门分离出来的技术力量或民办科技组织,围绕某一产业在一定区域内把农户组织起来,以期有效地实现科技商品化,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种组织主要是通过技术进步求效益,为了使经济效益得以具体实现,它一般都在技术服务的同时兼营供销服务,较之加工企业和购销公司兼营技术服务更为普遍。这种合作组织不仅使农业技术找到了市场,而且提高了农民科学种田水平和农业生产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科技服务的有效形式之一。

以上只是三种主要形式,实践中还有以生资、信贷等部门牵头的合作组织。但不管是哪种形式,它们都有共同的特点,即把生产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而且每一类型的组织中都发展或联合了多种专业力量,尽量为农户提供系列化综合配套服务。

(三)专门为农业提供服务的民营经济实体 游离于市场的民办民营服务实体是国营和集体农业服务组织的必要补充,它以服务为经营内容,它与所有的服务对象之间都是一般的市场交换关系。随着农业商品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业的产前、产后以及为产中服务的部门逐步从农业中分化出来,形成独立的行业。目前发达国家农业服务行业规模已远远超过了产中部门。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正处于向产业化发展的进程中,个体或联合体形式的专门化服务实体应运而生,在农机服务、农产品运销、良种技术、生资供应等方面已涌现出众多专业户和民办民营企业。这种经济实体因不同的服务职能而多种多样,并具有专业化程度高、运转灵活快捷、工作效率高、更适应农户特殊要求的特点。但由于它们完全以追逐经济利益为活动轴心,其服务范围、内容、地区分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它们对农户是否提供服务以及服务到什么程度,完全取决于是否获利和获利多少,在目前我国经济秩序特别是经济法制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还容易发生以牟利为目的而坑农害农的事件。但这些弊端将通过深化改革来克服,以实现健康发展。由于这种经济成分更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并顺应农业分工和农民从业分化的趋势,从长远看,有可能发展成为未来农业服务行业的一支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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