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权观看中国共产党与人权学派的差异_人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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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共产党和人权派在人权观上的区别,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权论文,中国共产党论文,区别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权派活跃于1929-1931年的中国政治舞台上。人权派是上层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与蒋介石法西斯独裁矛盾的产物。由于他们公开主张保障人权,制定约法,实行“民主政治”,发起“人权运动”,“人权派”因而得名。

“人权派”的世界观是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他们所提出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的人权要求,没有超出资本主义范围,和中国共产党的无产阶级人权观是两种截然相反的人权观。本文试图比较两者区别,在比较中鉴别是非,认清人权派对人权追求既有其进步的历史意义,又存在着历史局限性,进而揭示中国共产党追求人权胜利的必然性。

1927年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叛变革命,中国共产党遭到镇压,中国革命处于低潮,腥风血雨遍布全国。国民党反动集团在中国建立起反动的封建法西斯独裁政权。他们打着民族复兴的旗号,把封建儒家学说与德意法西斯主义结合,把官僚资本与特务制度结合,集反动、野蛮、黑暗、残暴于一炉,变中国为人间地狱。中国共产党从血泊中爬起来,继续高举革命旗帜,领导中国人民开展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统治的英勇斗争。

在革命与反革命的激烈斗争和较量中,阶级路线分明,斗争空前激烈,表现在人权斗争方面:国民党实行一党专制,完全剥夺了人民政治民主权利;我党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权原则,为实现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和政治统治权进行了艰苦斗争。在国共两党之间,国内各政治派别也各有主张。由于国民党的独裁统治,人权派幻想中国走欧美资本主义道路落空。他们不满国民党的残暴统治对人权的损害,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争取无产阶级解放的斗争视为对“人权”的侵犯。于是他们以《新月》杂志为阵地,开展了“人权运动”,试图向国民党争人权,又极力阻止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

人权派人权观和中国共产党人权观对立的具体表现是:

首先,人权派强调“个人权利”,“个性自由”,“争取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①;中国共产党认为首先争取国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主张走国家解放到个人解放一条中国式人权解放道路。

中国近代以来有关人权的内容起码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的权利(个体权利),一是民族自决权(群体权利)。人权派站在资产阶级立场上,运用西方的价值尺度来评判中国的传统社会,指出中国传统社会的最大罪恶,莫过于摧残人的个性,剥夺人的权利。他们力主人们既要学习娜拉(易卜生戏剧《娜拉》中的女主人公),“要努力把自己铸成个人”②,又要学习斯铎曼医生(易卜生戏剧《国民公敌》中的女主人公)“要独立独行。要敢说老实话,敢向恶势力挑战”③。但是,国势的衰败,民族的危亡,又使人权派思想家们并不是单纯以追求个性解放和个人权利为目的,同样也把争取个人的权利作为救国的手段。胡适始终认为争取个人自由就是为着拯救国家,他说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可以建造得起来的。所以“争取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取独立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④并认为“欧洲有了十八九世纪的个人主义,造出了无数个爱自由过于爱面包,爱真理过于爱生命的独立独行之士,方才有今日的文明世界。”⑤人权派已经意识到民族的危急,痛感丧失主权的耻辱,看到了中国面临着“立国”和“立人”两大问题,然而,由于阶级和历史的局限,他们终未能跳出西方资产阶级人权解放道路的窠臼。他们希望通过个性解放达到民族解放、国家富强,从而可能使帝国主义在一个强大的国家面前放下屠刀。

中国共产党在解放人权问题时,善于将马列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认为:个人权利和民族自决权不是互相排斥的,它们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在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背景下,民族自决权决不是对个人权利的否定,而恰恰是为个人权利得以实现提供了基本保证。一个没有主权、独立权和生存权的民族,根本谈不上有什么真正的人权。旧上海租界里公园门前“华人与狗不能入内”的牌子,1937年12月日本人在南京的大屠杀,都明白地说明,失去国家主权保护的个人权利苍白无力。这也表明,在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国家,个人权利对民族自决权客观依赖程度是何等强烈。

中国共产党人明确地认识到中国不具备单纯发展个人权利的条件,明智地选择了从获得民族自决权入手到个人解放这样一条和人权派截然相反的道路。1922年7月发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大会宣言》,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中国革命需要“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这一争取民族自决权的斗争纲领,向中国人民公开表达了中国共产党人的人权观。

争取民族自决权的斗争与争取个人权利的斗争交织在一起,人权派思想家走了一条个人解放—民族解放的道路,使人权只能成为空喊的口号;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列主义理论指导下,认真研究中国国情,采取了民族解放一个人解放的道路,成功地领导中国人民完成了反帝反封建的任务。

第二,从人权观的理论基础上看,人权派同中国共产党所主张的人权的对立表现在:对人的理解上唯心史观和唯物史观的对立,对人权和法律、人权和国家的关系上都存在不同认识。

人权派从唯心史观出发,以抽象的人性论出发,无视或否认人的社会存在。在他们看来,现实的人不是人,只有观念的人才是人。这种“人”只能是纯粹想象的人,而这种想象的人,只不过是对资产阶级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歪曲的反映,他们所说的人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人。资产阶级抽象人性论的实质,就是把本阶级的个性夸大为人类普遍的本性。正是从这种抽象的人性说出发,所以他们才标榜有所谓超政治、超阶级、抽象的人权,用形式上的抽象性掩盖内容上的具体性。人权派所标榜的人权,并不是人民群众的人权,实质只如马克思恩格斯一针见血指出的:“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⑥。“人权本身就是特权”“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⑦人权派所谓人权,不过是对广大的人民群众掩饰资产阶级的阶级实质的宣传。

根据唯物史观,马克思主义所说的人,从来都是指活生生的、生活在具体社会联系中的、从事现实活动的个人及其社会集合体。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位、人的社会存在及其历史条件、人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人的经济状况、社会关系和阶级特征等等方面的综合,决定和构成了人的本质。正是从这点出发,中国共产党人认为,人权决不是超阶级、超政治、超历史的抽象物,而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政治特征和阶级属性的具体存在物。共产党人毫不隐瞒自己的观点,明确地提出他们是为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争取人权。我党从成立那天起就宣布:为消灭剥削、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中国共产党70多年的光辉历程中,总是把争取人权、争取民主作为主要任务之一。

在人权与国家的关系上,人权派代表罗隆基认为“国家是全体国民的团体”⑧,“是全体国民互相制裁彼此合作以达到某种共同目的的工具”⑨,国家的功用在于保障人权。人权派完全抹杀了国家的阶级性。国家是阶级社会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它的作用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制以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人权派用保障所谓抽象的人权来代替国家的职权,否认中国共产党人将国家说成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指望资本主义国家保障无产阶级的人权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瞿秋白在《中国人权派的真面目》中指出:“现在中国的政治是异乎寻常的黑暗,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是异乎寻常的露骨,民众一点儿自由也没有,一点儿‘人权’也没有,有的只是挨打挨杀的‘权利’,和饿死冻死淹死烧死……的‘自由’。”

人权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也是人权派与中国共产党分歧之一。人权派认为,法律是为保障人权而产生的,亦依赖人权的保障。未经全民直接或间接承认的法律不应有统治全民的权威,全民也没有服从的义务。主张规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享受国家政治上一切权利,并受同样法律的统治,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律的地位,否则,即为“侵犯人权”。他们还宣称所谓的革命人权,是“对压迫者的反抗”,“只有革命的人权,是永远掌握在人民手里”。罗隆基认为,这乃是“人权与法律关系上的最重要的一点”⑩。

中国共产党人认为法律不是产生于人权,而是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的所有关系。法律是为一定阶级服务的,抽象地鼓吹法律为人权服务,必然掩盖资产阶级法律只能是统治和镇压无产阶级的工具的本质。根本找不出能保障什么人权的法律,有的只是保障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维护他们的统治,压迫无产阶级的法律。至于罗隆基所谓“革命的人权”,也仅仅是资产阶级的权利而已。

人权派所鼓吹的人权,归根到底反映了当时力图获得政权的中国资产阶级的一种政治要求和愿望。他们所扯起的人权旗帜,虽然是对国民党专制独裁的不满,但同时又是对革命的仇恨和对广大工农劳苦大众的欺骗。尽管保障人权的口号是动听的,然而这标榜资产阶级民主的招牌,终究遮挡不住它的资产阶级的虚伪性。一个是仅仅为资产阶级争得所谓“人权”,一个是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争得自身的解放。这正是人权派和中国共产党在人权观上本质区别所在。

第三,人权派认为实现人权的捷径是通过一点一滴的改良,建立资产阶级民主政体,在争取人权的方式上,向统治阶级摆尾乞怜讨自由,中国共产党则主张通过暴力革命夺取政权,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人民真正的民主、自由和幸福。

人权派从政治、经济、思想各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建立资产阶级政体的主张和要求。

在政治上,人权派反对国民党蒋介石的一党专制统治,要求以法治代替党治;在国家制度上,主张改革政治,改革行政,建立民治主义的政治制度,实现专家政治。

在思想上,人权派主张绝对的思想言论自由。他们把言论自由视为做人所必须的条件,不仅是人权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民主政治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对国民党通过各种法令、制度压迫言论自由的行为,人权派认为是违反人权的原则,表示强烈反动,认为是国民党“大失人心”原因之一。但是人权派是站在资产阶级立场上,根本不能理解争取思想言论自由的真正意义。胡适、罗隆基和梁实秋等人所鼓吹的思想言论自由,实质上只是资产阶级的思想言论自由,反对人民群众有真正的思想自由。他们对国民党反动思想的批评,是为了给资产阶级获得思想自由制造舆论。但对于人民批评现状的自由,他们却给予讽刺和嘲骂。梁实秋在《论批评的态度》一文中,就提出所谓的严正批评,攻击“幽默而讽刺的文章”是“粗糙叫嚣的文字”,指责“对于现状不满”的青年只是“说几句尖酸刻薄的俏皮话”等。鲁迅尖锐地批评他“只不满于一种现状,是现在竟有不满于现状者”(11),胡适也毫不讳言他是革命人民的人权的反对者。对“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会”提出“立即无条件地释放一切政治犯”要求,胡适背叛同盟会,“抛却人权说王权”,在《独立评论》上发表见解:“一个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或反抗政府的行动,向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岂不是与虎谋皮?谋虎皮的人,应该准备被虎咬,这是作政治运动的人自身应负的责任。”针对胡适这种言论,宋庆龄在《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义务》一文中愤然地写道:“胡适身为同盟的盟员,又是北平分会的主席,竟进行反对同盟的活动,他这种行动是反动的和不老实的。”

在经济上,人权派认为:“要解决今日中国的政治问题,在经济上,一定要有大刀阔斧的手势,去实行斩钉截铁的基本的经济政策。”(12)提出“要财政管理权”。

人权派上述一整套主张,目的就是在中国建立资本主义社会。他们所鼓吹的资产阶级所谓民主政治、经济制度,就是胡适等中国资产阶级上层知识分子的最高政治理想。然而,所有这一切仅仅是资产阶级的幻想。因为他们竭力使中国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种种改良主义主张,都是和中国革命发展的客观规律相违背的。

人权派争取人权的方式,是“集合全国的人才智力,充分采用世界的科学知识与方法,一步一步的作自觉的改革。在自觉的指导之下一点一滴的收到不断改革之全功。不断的改革收功之日,即是我们的目的地到达之时。”(13)他们反对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的思想。胡适在《我们走那条路》中宣称:“我们很诚恳地宣言:中国今日需要的,不是那用暴力专制而制造的革命,也不是那用暴力推翻暴力的革命,也不是那凭空捏造革命对象因而用来鼓吹革命的革命。……因为这种革命都只能浪费精力,煽动盲动残忍的劣根性,扰乱社会国家的安宁,种下相残害相屠杀的根苗。”

但是,当时的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对外没有民族独立,对内人民没有丝毫的民主,甚至连资产阶级的民主也没有。人权派天真的幻想国民党反动政权会自动废止一切限制思想言论自由的命令、制度,梦想国民党的法律能够给他们以“自由的保障”。但是严酷的事实告诉他们,向反动统治阶级乞讨自由,是永远办不到的空想。所以鲁迅尖锐地批评人权派“只是想想而已,决不实现的思想”(14)。然而,即使这种空想的思想自由,也为国民党反动政权所不允许,它对胡适、罗隆基的警告和压制,就是对他们要求人权的唯一回答。

在争取人权方式上,中国共产党走了一条和人权派相反的道路。她领导人民进行了长期的武装斗争,终于推翻国民党反动政权,建立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了人民真正的权利。历史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在人权问题上态度是明确的,是无可指责的。作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者,中国共产党是他们真正的人权捍卫者。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才能把人权从理想变为现实,而且也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够为真正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开辟广阔天地。

在揭露、批评人权派的人权观点的同时,还应看到,在当时中国社会的历史条件下,人权派敢于反对国民党的思想专制,主张言论思想绝对自由,反对党治、人治和个人独裁,主张宪治法治和人权,明确提出实行“专家政治”,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其客观上所起的作用是不应抹煞的。

两种不同的人生观,产生追求人权两种不同的结果。中国共产党抓住解决人权问题的最根本环节,在中国人权斗争史上谱写了光辉的一页。而人权派却是昙花一现,在“九·一八”事变,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后,内部走向分化,他们的人权运动宣告破产。

注释:

①-⑤胡适《介绍我自己的思想》,《新月》第3卷第4期。

⑥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405页。

⑦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9月第1版,第324页。

⑧-⑩罗隆基《论人权》,《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1927-1931)第3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3月第7版,第477页。

(11)(14)鲁迅《新月社批评家的任务》,《鲁迅全集》第4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第1版,第159页。

(12)罗隆基《对训政时期约法的批评》,《新月》第3卷第8期。

(13)胡适《我们走那条路》,《中国现代史资料选编》(3),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1年3月第1版,第5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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