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税收制度法律研究及思考论文_靳舒涵

我国环境税收制度法律研究及思考论文_靳舒涵

摘要:环境税费法律制度是依据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以保护国家长远利益为目的,采用法律手段所制定的环境税收和环境收费的制度。环境税收的理论基础即为体现公平与正义基本精神的法的权利义务。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因环境税收法律制度重要的经济社会价值而具有直接管制、财政补贴、排污权交易、征收环境费等环境保护手段所无法具有的功能优势。我国现行的环境税费法律制度,因其缺乏专门系统的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措施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排污收费制度不尽合理等而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必须对其符合我国长远利益的法治优化。优化我国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应在税收专款专用等环境税法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符合我国长远利益的法治改革。

关键词:环境税费 ;法的基本精神;环境保护

一、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理论基础———法的权利义务理论

1.1环境税的涵义

环境税是属于一个全新的税类,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从狭义的角度来讲,环境税一般指特殊税种的总称,即为保护环境,专门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而开征的特殊税种; 广义的角度来讲,指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环境税的征税主体按照其开发、利用资源或污染环境的程度所开征的各种税的总称。广义的环境税包括环境保护税、其他环境税和在一般税种中所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各种税收调节措施。环境保护税主要包括污染税、环境保护专项税; 其他环境税是指资源税、能源税等。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即为各种环境保护税,总体上说,也是最基本的环境税收约束措施(不包括各种环境税中的具体税收优惠规定)。

1.2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法的权利义务理论

作为重要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法,其调整对象既包括环境问题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包括环境问题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即社会关系)。法的权利义务作为法的最主要内容。

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取决于法的公平与正义的基本精神,要想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作用,不仅要追求社会经济的有序性,还必须要对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有所考虑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理论基础上的环境税所追求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用法律的语言来形容就是权利、义务在现代人之间、现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合理配置[ ]。为此,人类在从自然环境中获得权利的同时,还应对自然环境的利用履行相应的保护和爱护的义务。环境权的内容包括: 包括人类要求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知晓资源环境生态状况的权利和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等等。因为环境权的权利主体无法特定且行使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只能由国家从整体上加以行使。国家在管理和利用环境资源参与社会生产和消费活动的过程中,通过行使征税的权力而将部分社会剩余产品收归国家所有,目的是为减少甚至是消除生产或消费活动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由此以来,在国家与环境资源的利用者之间就产生了征纳税的权利义务关系,环境税收法律制度也正是基于此基础而形成。而且,“从法学的角度看,环境税制度的设立不仅仅在于平衡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更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功效定位

1.1 环境保护手段的评价

在环境问题上,各国除采用环境税手段,其主要以行政、法律、经济等许多手段,还采用直接管制、财政补贴、排污权交易、征收环境费等手段对环境进行保。其中直接管制是指政府通过禁令、标准制度等形式,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禁止或限制污染,并对违者加以制裁的一种环境保护手段。该手段体现出一定的迅速有效性(因其强制性),但其缺点在于缺乏弹性和效率而不利于环境保护; 财政补贴是指政府参与的一种手段手段其旨在对企业发生的污染防治费用给予补贴,该手段的采用虽能降低环境污染,但由于其反映环保目标的补贴标准难以确定,且其采用会加重公共支出,存在导致政府的财政困难等诸多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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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功效定位

环境税以外的环境保护手段虽然对于抑制污染、减少污染的损害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地保护了环境和利用了资源。但相比较而言,环境税具有更大的功效优势。

1.2.1.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当前的资源不足以满足人们谈了的欲望。为解决有限的自然资源与人类无限的欲望之间的矛盾,有必要采取措施对人类的欲望加以限制,以此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率。环境税收独特的矫正作用将经济活动的外部效应内部化,从而引导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在规范自身经济行为的同时,对利益的再分配作用还迫使人们对环境保护加以重视,以此促使人们不断地改变生产和消费行为模式,进行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

1.2.2筹集环境保护资金

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征收的税收,在筹集环保资金方面拥有其他环保收费项目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得利于其具有固定性、强制性、无偿性和公共目的性的特征,其为政府集聚治理污染提供稳定的资金和而且是环境保护资金的重要的资金来源。能源税的征收变能源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在节约能源的同时为政府增加了财政收入,有效地进行了环保筹资。

1.2.3.促使社会就业压力的缓解

开征环境税,政府可以通过所筹集的高额的环境税弥补工人的实际收入损失。当政府将从非劳动者处的征收所得向全体劳动者做了再分配后,由此带来的结果就是实际工资的上升和劳动力供给的相应增加。所以,一个更好的环境质量是与更高水平的就业量相伴的[ ]。同时,环境税的征收还可促使新行业的不断出现和发展,从而也为社会提供部分新的就业岗位,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缓解了社会的就业压力。极大的推进人类社会发展进步。

2.2.4.推进社会公平

基于环境税的社会公平,就实现社会正义,即在公平税负的前提下使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公平地获得共有的环境利益。面对资源非常有限的环境,部分社会成员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的行为,无形中已经减少了其他的社会成员进行相同的开发利用的可能性,这已有失公平。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资金的筹集主要依靠他人出资来补偿那些资源环境开发利用者在开发利用中所形成的外部成本全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当然对社会公众是不公平的。为体现公平,受益方必须为此付出代价。因此,环境税的开征,既利于保护环境,又利于推进社会公平

三、结束语

目前,我国的环境状况进一步恶化的势头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环境资源问题在总体上日趋严重,出现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全面和纵深发展的趋势。必须将生态优先、环境本位的理念贯穿于环境税收制度构建的始终,切实关注环境利益在不同社会群体以及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公平分享,从而为环境税收的制定和实施找准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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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靳舒涵(1994-),山西省侯马人,山西财经大学2016级(经济法学)学术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论文作者:靳舒涵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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