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评价的基本特征_系统评价论文

论评价的基本特征_系统评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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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价的主体结构

评价的主体与价值主体,并不是完全等同的。价值主体常常就是评价主体,但只有价值主体进行评价活动时,才会成为评价主体。从旁观者的角度进行评价,评价主体也可能不是价值主体。当然,纯粹客观的,即没有任何主体需要的评价活动,是不可能的。但参进了自己的立场,或者说参进了自己的需要的评价主体,与被评价的价值主体,不会是完全等同的。某些个人评价主体,与被评价的价值主体,有可能是同一的。但这同一主体所起的作用或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正如自我认识的认识主体与被认识的、已转化为客体的自我是不同的一样,价值主体在评价活动中,实际上成了评价的客体。

评价的主体,是多层次的。个人、集体、集团、阶层、阶级、社会与人类,都可以成为评价的主体。我将它们区分为个体评价与群体评价。

个体对群体或社会既有一种依存关系,又有一种独立关系。个体作为群体的一分子,他有与群体利益一致并从属于群体的一面;个体作为单个的人,他又有把群体或社会当作它在,当作环境和对象的一面。正是后一点,使个体有了与群体或社会不同的利益,从而有了不同的价值和评价。个体评价因此才有存在的必要。个体评价是指平常的个人对价值的评价,不包括代表某一群体,即代表集团、阶层、阶级乃至全社会、全人类所进行的评价。个体评价无论如何正确,无论与群体评价多接近,仍然属于个人意见。个体评价不是代言人的评价,带有个人随意性,不对别人负责。个体评价可以按照社会的标准、按照社会的需要进行评价,也完全可以按照个人的需要,按照个人的标准进行评价。个体的人,在进行评价时,有时非常清楚某一事物对某一群体,甚至对于全社会具有正价值,但对他个人,因其特殊的状况,则具有零价值或负价值。个体的这样的评价往往更具可靠性。当然,有时也会出现当局者迷的情况。事实上,个体的需要在主要方面与他人是一致的,由于其评价能力较差,看不到这一点。但并不是与群体评价不一致的评价都是错的。个体有正确的评价是一回事,个体约束自己,让自己不同的评价服从于群体或社会的评价,是另一回事。如果让个体评价永远等同于社会评价,那个体评价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正如不同于群体的个人利益是存在的,但它可以不去妨碍社会利益一样。

群体评价,包括集团的、阶级的、民族的乃至人类的评价,也可叫社会评价。这是与个体评价相对应的评价。这种评价有时由社会全体成员做出,也可由其中一些人做出,甚至也可由某一个人做出。但必须自觉地站在某一群体的立场上,代表某一特定群体讲话。至于这些代言人是否得到授权,是否“强奸”了民意,那是另一个问题了。

群体评价,往往是由一些特殊个人进行的,例如政府首脑、政党领袖、社团代表等等。这些人虽然一方面是有血有肉的普通个人,但由于其社会角色的不同,他们在公开场合的言行,并不只是个人行为,而具有社会人格。有时各种文化权威人士的评价也是群体评价或社会评价。尽管他们的言论是个人署名的,他们讲的常常是个人意见,他们并不一定代表哪个社团。由于他们评价的标准都是在社会中形成的,具有社会共性一般标准,他们的评价不能算个体评价,而叫社会评价。

群体评价的另一种重要形式是舆论评价。舆论评价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存在于民众之中自发的舆论压力。没有一个明确的代言人来传播这种舆论,但处于其中的每个人都感觉到这种舆论评价的作用。这种舆论有时可以扶正压邪,有时也可以扶邪压正。口碑、公论、小道消息、私下议论等都属于这种舆论评价。这实际上是自发的、组织性弱的评价形式。另一种舆论来自大众传媒。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上的报道、节目、讲话、评论都是一种社会评价。什么是好,什么是坏,什么叫真善美,什么叫假丑恶,它们都在宣传自己的主张。

(二)评价的水平层次

评价的水平,大体可分为三个层次:下意识或潜意识水平、情感水平和理知水平。

下意识水平的评价,以个体的自我保存、自我平衡为目的。由于下意识的不自觉、不自知的特点,使得停留在这样水平上的评价只停留在潜意识中,没有达到显意识即意识的层面上。下意识水平的评价,一般还不能把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区分开来,常常以本能的生理、心理需要为评价标准,评价的结果往往以“快适”、“不适”的形式体现出来。这种“快适”与“不适”有些属于生理方面,有些属于心理方面。人们的许多活动,都靠这种不自觉的下意识评价来调控,以此来平衡人们的生理和心理系统。如果一切都靠自觉的评价和调控,人们就太劳心费神了。下意识评价就这样默默地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情感水平的评价,亦称心理水平的评价。它与下意识水平的评价不同的是,已有相当水平的自觉性,而且已表现为显意识。情感水平的评价,可以针对直接的外物刺激,也可以间接地来源于外物刺激。情感本身就往往是对某物的评价。喜欢不喜欢,感兴趣不感兴趣,喜欢的程度,感兴趣的程度,本身就表明是肯定性评价,还是否定性评价,肯定到什么程度,否定到什么程度。由于情感具有很大的个人性、波动性和模糊性,因此情感评价也必然具有盲目性、随意性和不可靠性。因此,人们如果只停留在情感评价的水平上,将是很不够的。人们常说,不能感情用事,就是这个道理。但在有些场合下亦可独立地指导人们的行为。在人们的私生活中,在人的内心世界里,特别是在人们的情感世界中,情感评价就应当起指导作用。例如在选择婚姻对象时,就应以是否喜欢,是否感兴趣为主,就是以是否有爱情为主,而不应以容貌为主,不能以财富为主,不能以社会地位为主,不能以抽象的条条框框为主。人们在自己的生活小事、个人爱好上,都拘泥于某些抽象的条条框框,那也活得太累了,太有点书呆子气了。

理知水平的评价,是高级水平的评价,是人们借助知识信息、逻辑方法、思维活动进行的评价。这一水平的评价当然也可分为不同层次,例如经验层次、知性层次、理性层次等,但这一水平的评价就很难只表现为某个单一层面上。正如人们的认知活动也并不只存在于一个单一层次上一样。理知水平的评价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评价主体的知识水平,无论是对于价值客体还是价值主体的知识水平,对于评价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专家评价往往比领导评价更具权威性。

(三)评价的标准系统

评价的标准是评价主体意识中的需要。肯定性评价还是否定性评价,肯定或否定的程度如何,要用评价主体意识中的需要去衡量。作为评价标准的意识中的需要,与作为价值主体的需要是不同的。后者是一种社会存在,一种客观规定,前者则是这种需要在意识中的反映。在个体评价中,价值主体与评价主体是直接同一的,主体需要容易被评价主体意识到。在群体评价或社会评价中,价值主体与评价主体往往不同一,评价主体往往由价值主体的部分人甚至一个人来承担。群体评价或社会评价,由于其价值主体与评价主体的不同一,由于评价主体反映的群体需要与实际上的群体需要有不一致的可能性,群体评价失准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评价标准的掌握并不是很容易的。只有被准确意识到了的社会群体需要才能成为群体或社会评价的标准。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群体对自身需要的意识,往往通过政策、法令、契约、条例、规范、规定等形式体现出来。这些政策、法令、契约、条例、规范、规定便因此成了社会群体评价的标准。

评价标准,也呈潜意识状态与显意识状态,个体评价如此,群体评价亦如此。评价主体意识到了自己的需要,并用它作为标准去衡量各种事物,这种评价活动便是显意识状态中的评价。个体评价主体的无意识状态的需要,或者群体的习以为常的传统、风俗、习惯作为评价标准,又没有将这些传统、风俗、习惯自觉地同主体需要联系起来,这样的评价标准便是潜意识中的评价标准。一般来讲,潜意识中的评价标准是低级形式的评价标准,显意识中的评价标准是高级形式的评价标准。两种评价标准在实际评价过程中常常是互相转化、互相渗透的。

评价标准,特别是社会群体的评价标准,在各个不同领域,具有不同的标准体系。例如政治领域里的宪章、纲领,法律领域里的法典,道德领域里的伦理规范,自然科学领域里的规则、公式、原理等等。不同的评价领域有不同的标准系统。

评价标准系统表面看来,游离于评价主体的需要,实际上仍来源于评价主体的需要。在具体的评价活动中,人们常常用标准系统,不过是为了使评价更准确而不失于笼统,不失于模糊。

评价标准系统是成体系的,在具体评价活动中,评价主体对评价标准必须进行选择。评价主体对评价标准是有选择自由的。正因为评价主体有选择的自由,他才应对这种选择负有责任。没有自由的选择,人们可以不负责任,有自由的选择,就必须负有责任。这就引申出了一个正确选择的问题。

正确选择评价标准,首先遇到的问题是作为评价标准客观根据的主体需要是否合理的问题。一般说来,价值主体的存在和发展如果具有必然性,那么它的基本需要就具有合理性。问题在于由基本需要引申出的许多具体需要是否都具有合理性呢?这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了。有时价值主体的某些具体需要就不合理,有时价值主体的具体需要虽然合理,但这种具体需要如果放到社会群体的需要体系中,就有可能同其他具体需要发生矛盾,成为不合理的需要。

其次,价值主体的需要能否被评价主体正确地意识到,也影响到评价主体的标准选择。所谓正确的意识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价值主体的各种需要是否全面地反映到评价主体的意识中来;一个是价值主体的各种需要与评价主体的各种客观关系是否反映到评价主体的意识中来。

另外,评价标准的选择,常常取决于评价主体意识到的价值主体需要及其与主体的各种客观关系相比较。例如主体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有时相一致,有时不一致。当不一致的情况发生时,评价标准的选择就要发生变化。可见,评价标准系统及其选择,是正确评价的重要保证。

(四)评价的心理机制

评价活动同心理运作过程是密切相关的,以至于有人常常将评价活动归结为一种心理活动。这种归结显然是不对的,但二者密切相关则是显而易见的。评价活动离不开心理运作过程,如同认知活动离不开心理运作过程一样。

前边讲评价的标准系统时,讲到所谓评价标准便是被意识到了的主体需要。这个意识过程,就是人们的心理活动过程。评价标准的获取,正是心理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在评价活动中,评价主体的心理过程,并非都是那么理想的、理性推演的逻辑过程。在现实评价活动中,存在着许多非理性、非逻辑的心理过程。这样的评价活动并不一定就得不出正确的评价。在现实的具体的评价活动中,感觉如何常常也是很有效的评价。判断一件事物,常常是感觉好,实际上就好。特别是审美评价,实际上就是在感觉上有一种快意,尽管许多评价主体,甚至可以说多数评价主体都说不出什么道理来,但这并不等于说评价不准。西方的有些价值理论研究者,甚至把感觉当作评价的唯一形式。莫里茨·石里克就认为,价值只能建立在快乐感情之上,它将使幸福的概念与最有价值这一概念同一(注:参见《现代西方伦理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90—414页。)。大卫·休谟说得更明确:道德宁可说是被人感觉到的,而不是被人判断出来的。道德只是一些印象。由德发出的印象是令人愉快的,而由恶发出的印象是令人不快的。区别德与恶的印象只是一些特殊的快乐与痛苦的感觉(注:参见《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10—516页。)。

通过记忆和想象所形成的意象,从评价的角度看,有许多特点。意象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这种相对独立性使它可以间接地反映价值主体的需要。因此,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才可以分离。由于有了意象的心理机能,评价主体才可以充当评价的“旁观者”。记忆意象,特别是想象意象,已大大相对独立于价值主体的需要,具有了一定的创造性和可塑性,因而也就带有评价者强烈的个性色彩。对于同样的价值主体需要,不同的评价主体所形成的意象,由于主体的文化修养、生活阅历、性格特点的不同,会有很不相同的特点,形成各不相同的个性。意象在评价者心理中,比感觉更持久深沉,评价者易于反思和修正自己的评价。

评价一旦以观念形态出现,则说明评价已进入更高级的理性思维的层面。例如,人们可以用道德观念来评价人们的行为。观念是个异常复杂、是非难辨的大系统。每个评价者常常用这些观念形态的东西,进行各种各样的评价。观念较之感觉和意象虽是处于高级阶段的心理机能,但它并不保证评价的合理性与准确性。由于观念体系本身的复杂与偏见,由于观念上是非难辨,正是观念上的评价常常使人进入误区。观念由于具有理性形式,可进行概念、判断、推理,由于其抽象性强,其涵盖性广,所以其稳定性强。

从知、情、意的角度看,感觉、意象和观念属知的范围。情感和意志在评价中的作用如何呢?

在评价活动中,情感对评价活动的信息接收、信息选择发挥着重要的过滤作用。评价者在进行评价活动时,常常会有意无意地受到某种情感的驱使,使评价者的注意力指向能满足主体情感需要的信息,而回避或忽略与主体情感需要相悖的信息。情感可能会加强,也可能会减弱评价者的评价能力。情感对评价的影响,常常左右评价的准确性。评价活动中的情感因素和智力因素,是会互相影响的。评价者有时会觉察到情感对评价的积极或消极影响,有时会失察,因为情感有时也处于无意识状态。

意志在评价中发挥着调节和控制机制。意志是人类自觉确定目的,并根据目的支配调节行动,从而实现预期目的的心理过程。意志可以在评价活动中,调节评价主体的注意力,使全部注意力指向和集中在与评价目的系统保持一致的方面。评价视角的确立,根据于评价目的系统,决定着评价活动的进行。而评价视角取决于意志力。意志在评价活动中的另一作用,是调控评价参照系统,以有益于实现评价的目的。评价参照系统的调控,是评价者评价能力和水平的重要表现之一。意志也可以在评价活动中调控评价者的情感。

评价中,联想、想象与体验等心理活动对评价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

联想是从一个事物观念转到另一事物观念的心理过程。评价主体的联想,首先要受制于评价者以往的经验,他所处的文化背景。评价主体的心境及其所根据的氛围、处境,也制约着评价主体的联想活动。联想更受制于价值客体,正是价值客体决定了联想的范围与方向。正如洛克所说,联想是由人脑中各种事物联系的强度和数量及人的活动任务、兴趣、情绪所决定的,是由外部环境所决定的(注:参见《心理学大辞典》,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93页。)。 在评价活动中,联想这一心理过程,可帮助评价主体去寻找评价客体的参照客体或参照系。联想也有助于对价值客体和价值主体的理解,联想可以将价值客体和价值主体与有关事物联系起来。联想广泛可提高评价的水平层次,但胡思乱想,也可能离题万里、不着边际。

与联想常常结合在一起的是想象,想象以以往经验所留存下来的表象为基本素材,但并不是对它的简单再现,而是对原表象进行加工、改造,以形成全新的形象。在现实生活中,对许多事物进行评价,常常并不是直观地面对这些事物,而是通过许多联想与想象来进行。这些联想与想象,可使人们的评价活动更加活跃,也可能将评价引向误区。

当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的物理距离或心理距离较远时,体验,即设身处地这一心理过程,则会起到重大作用。当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的物理距离或心理距离很接近时,体验虽不明显,也潜在地进行着,因为评价主体的经验也在流变着,他也需用此时经验去体会彼时经验。要想知道梨子的滋味,就要亲口尝一尝,说的是直接去体验对评价的重要作用。但并不是什么都可以直接去亲身体验,许多体验也要借助于想象。

(五)评价的社会形式

在社会生活中,有大量的认识活动和评价活动,这两种意识活动常常是交织在一起难以分开的。从评价的角度看,与个体评价对应的社会评价更具有社会意义和探讨价值。

社会评价有两种形式:来自上层的权威评价与来自下层的群众评价。权威评价有的是权威者个人的评价,有的是权威机构的评价。无论是个人评价还是机构评价,都是自觉地代表一定群体或社会进行的自觉的评价。权威者个人的评价,只要是以权威者的身份出现,就不是纯粹个人的评价,他是一个群体、一种思想体系、一种学术流派的代言人。权威机构所进行的评价活动,更是从社会群体的整体利益出发的,是以社会群体的整体利益、整体需要为标准的。

权威机构代表社会群体进行评价,就要从其整体利益和整体需要出发,而关于整体利益与整体需要的信息的正确把握则是十分重要的。是群体的整体利益和需要,还是其中少数人的利益和需要,是长远的利益和需要,还是眼前利益和需要,是虚幻的利益和需要,还是实际的利益和需要,关键在于信息的掌握。权威评价,特别是权威机构的评价,必须有个好的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收集和整理。所谓调查研究就是对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群众评价主要表现在社会舆论、社会谣言、民谣与社会思潮等方面。

社会舆论是人民表达意见的一种自发形式。舆者,众也。舆人就是众人,舆论就是众人之论,也即公共之论。黑格尔对社会舆论进行过精辟的分析。他说,公众舆论是人民表达他们意志的意见的无机方式(注:参见《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31—334页。)。所谓无机方式,就是没有经过一定的组织,带有杂乱、随机性。黑格尔认为,社会舆论是普遍与特殊的统一,是以偶然形式表达出的带有普遍性的东西。这种舆论不值一顾,又值得重视。不值一顾指其具体的表达,值得重视在于它隐藏着的本质。社会舆论的力量往往是权力、习俗和风尚所不及的。

社会谣言是社会舆论的否定形式,当社会舆论受到压制时,便会谣言四起。谣言是无根据的信息,是捏造的事实。但它的产生和流传也不是没有社会根源的。谣言之所以流传起来,它一定有可信因素,其中包括人们所期望或想避免的信息。

民谣是另一种社会评价形式。民谣是以艺术的形式,例如顺口溜的形式出现的。民谣体现着民俗、民风和民众的情感。民谣自古有之。有些民谣的生命力很强,可以长期流传下去。民谣的作者都是街头巷尾的无名氏,他们把群众议论的热门话题,进行粗浅的艺术加工,以口头形式传播开去。时下最流行的民谣是对腐败的讽刺性的顺口溜。这些顺口溜有的虽说有点夸张,但大都反映普通百姓的心理,代表百姓对腐败的评价。

社会思潮从评价的角度看,同社会舆论相比,其评价主体一般集中在某一社会阶层、集团、阶级之内,是该阶层、集团、阶级的主导力量,有较稳定的、明显的倾向性。社会思潮具有较浓的理性特色。但社会思潮又与社会意识形态不同,作为自发形成的思潮,没有社会意识形态那样自觉,那样高水平。社会思潮只是对某些社会问题的评价,不是如意识形态那样对整个社会存在的反映。在社会主义时期,正确引导各种社会思潮,对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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