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地方高校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研究-以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视角论文

应用型地方高校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研究-以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视角论文

应用型地方高校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研究
——以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视角

●胡黎莉

(惠州学院政法学院,广东 惠州 516001)

[摘 要] 2018年9月进行了首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对应用型地方高校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应用型地方高校存在人才培养模式偏离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原司法考试对法治人才培养的负面影响较大,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教育内容缺失等问题。有鉴于此,文章提出了建立服务地方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确立法治思维导向的育人机制、提高学生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教育四个方面创新举措,以实现应用型地方高校法治人才培养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协调。

[关键词] 应用型地方高校;法治人才培养;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正式改革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8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22日进行了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意味着从2002年开始进行的司法考试已经成为历史。其实早在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建立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取代2002年以来进行的司法考试制度,并改革考试内容与考查方式,即着重考查考生的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

为有效分流洋山港主航道船舶交通,降低船舶密度,建议靠离洋山港四期的内支线船舶使用西航路经东海大桥通航孔进出洋山港,以此来减轻主航道的通航压力。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法治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

(一)突出专业性和扩展性的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首先,对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条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专业性的要求。即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才能报名。而2008年颁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则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可以报名参加。从两者规定的对比不难看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报名者的专业性要求更强。就本科学历层次而言,只有法学类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方可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非法学类本科毕业生不能直接参加考试,需满足其他条件后,方可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见,经过系统的、正规的法学专业学习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先决条件。

其次,《实施办法》将原来参加考试的四类人员(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扩大到九类人员,即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这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无疑是个利好消息,扩大了法学毕业生的就业范围和渠道,提升了法学专业的生源吸引力,为法学专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机遇。

(二)侧重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

与以往的司法考试不同,2018年主观题直接提供法律法规,这成为第一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亮点,而且考试内容也从过去以知识考查为主,转变为以能力考查为主,增加检验考生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考试内容和分值比重,突出检验应试人员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由此可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考查考生对法律基本规则的理解应用能力,考查考生是否具备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使考生明白仅仅知道法条是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要求对于法学知识的掌握要做到能融会贯通,能够举一反三,根据所学知识自主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

(三)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

2018年以前的司法考试侧重于法律条文的记忆,具有浓重的应试性色彩,而忽略了法律职业者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的考查,以致造就了大批不合格的法律人才。有学者曾经就指出,高等院校所培养的法科学生不能全都是法律“匠人”,只能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法学专业的合格毕业生还必须同时具备法律人的逻辑以及评价法律问题的能力,从而能够主动地,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能够创造性地司法。在2018年的考试大纲里,明确规定了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因此,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政”导向下,应用型地方高校应侧重于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治实践能力,以使得所培养的法科学生能够经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检验,成为符合法律职业需要的合格法律职业人才。在具体的改革措施上,可以通过改革教学内容,注重体系化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法治思维的训练,其次,改革教学方法,采用互动式课堂教学与实例研习方法,着重培养学生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的法治实践能力。

地方高校的招生生源大部分来自本省,毕业生大部分就业于本地。2015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应为地方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产教结合,注重培养学习者的技术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应用型人才。对地方高校来说,应建立服务地方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在课程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践教学、社会服务等方面,坚持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使命,为本地方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应用型地方高校法治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一)人才培养模式偏离了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

由于地方高校的学生考研难度较大,考研的积极性不高,很多学生选择通过司法考试后就业。自从2008年允许应届法学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之后,为了追求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一些高校仅仅围绕司法考试的考点、考试方式去组织教学内容,评价教学效果,将高等学府演变为“司法考试培训班”,这显然不利于应用型法治人才所需的多元素质的积淀和养成,导致法学教育只培养了法律的工匠,而忽视了相关的理论和基础。同时,司法考试题型设计可能导致学生追求知识功利性的目的,有可能导致学生只追求一次考试的成功,而忽视传统法学深厚的法理基础的探索。而且,司法考试以笔试的形式完成,也可能导致在教学过程中忽视教学实践课程。

最后,建立多元化的法学教育实践平台。依托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开展课程见习、毕业实习、社会调查,聘请一批有专业特长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实务专家担任专业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利用多方协同的合作育人机制对外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律支持,以及承接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和应用性法律调研课题,使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真正地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融为一体。

(二)原司法考试对法治人才培养的负面影响较大

应用型地方本科院校法治人才培养应突出地方性与应用性,而在实际的人才培养过程中,很多地方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模式单一,很少有地方实务部门的参与,法学教育是一个封闭的、自给自足的办学系统。在与实务部门的交流合作上也大多体现为签约、挂牌、参观考察等初级程度,实务部门的人员与地方高校鲜有交集,导致培养的学生实践能力不强,与社会需求脱节。美国法学家庞德曾于1948年就我国法官、法学教师和律师等所受的训练“分歧,殊觉惊异”,明确主张我国法学教育的首要问题就是彻底统一。2015年的《意见》规定法律职业人才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但地方高校由于在师资、教学方法、教学方式、教育模式等方面的局限,偏离了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如何构建校、政、企多方协同的育人新模式,形成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合力与活力,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共同的法律信仰,是对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模式的一大挑战。

(三)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内容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学忽视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不仅是地方高校,大多数法学院校都没有重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甚至有的法学院本科培养方案中根本不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内容严重缺失。对比国外的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伦理”这一门课程基本覆盖全部法学院校,否则的话,就会培养出虽然掌握熟练法学技能和知识,但是用法学技能来荼害社会的人。

应用型地方高校培养的是应用性、实务性的法治人才,不仅要注重法学基本理论的传授,更要确立法治思维导向的育人机制。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首次提出“法治思维”。何为法治思维?简言之,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对于法律执业者来说,就是能够运用法治原则、规范对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综合推理,并得出结论乃至解决办法。

三、应用型地方高校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

(一)建立服务地方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相比,2018年的《实施办法》增加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一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此外,《实施办法》第20条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可以看出,《实施办法》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对执业者的道德与伦理素养进行考查,从而避免失信失德无职业伦理的人进入法律队伍中来。

首先,打破法律人才培养主体的单一化。不能局限于地方高校这一单一的主体,应当充分发挥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在实训案例、操作规程、专业资料及外省市优质法律人才方面的优势,联合当地司法实务部门、政府部门、社区、涉法的地方企业等建立形式多样的协同创新模式。

其次,树立与地方合作办学的理念,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热情,积极邀请地方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到校内举办讲座及学术沙龙,加强嵌入式教学模式,长期聘请当地知名的法官、律师担任大学兼职教师,与学生分享自己在法律实务中的所思所悟,同时认真听取法律实务部门在人才培养上提出的建设性的指导性意见,在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反映他们的合理诉求。

最后,法律实务部门和地方高校一起,共同成为法律人才的培养主体,共同商定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高水平的模拟庭审教学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法学教育实践基地,构建常态化、规范化的法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着力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应用型、复合型法治人才。

(二)确立法治思维导向的育人机制

与知名的专门法学院校相比,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上还存在师资水平不足、教学经验和教学技巧欠缺的情况。教师一般通过课堂讲授和学生听课的灌输式教学方式,固定化地完成课堂教学。在这样的单一化教学模式下,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课堂失去了活力与朝气,加上原来的司法考试并未对法律职业伦理进行专门考查,以致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通常都流于形式,不能起到职业伦理教育的作用。

2015年颁布《意见》的时候,就已经提出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

(三)创新实践教学模式

法律人要能够成功地处理各种法律问题,不仅要掌握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而且还要依靠亲身的法律实践。在地方高校培养法治人才的过程中,重理论讲授轻实践操作的现象比较普遍,实践课多是选修课,且学分较少,以致学生进入社会后,几乎没有实务操作的技巧,不能熟练掌握运用法律分析的方法分析问题、化解纠纷。因此,地方高校培养应用型法治人才,不能仅仅局限于课堂教育,还需要学生从实践中吸取经验,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操作能力。

面对高薪岗位,她仍坚守信仰;每天与钱物打交道,她仍坚守清贫;女儿身患重病,她仍坚守工作岗位……她是游成令,一名普通的食品药品基层监管人员,虽无惊天动地之举,却在自己的岗位上展现出责任担当与无私奉献。

首先,注重实践课程的教学,加大实践课的学分设置。在课程设置上,除法学核心课程外,增加实务课程,如企业法律实务、审判实务、律师实务、法律文书、物权法典型案例分析、刑法实例分析等,同时邀请实务部门有经验的学者参与讲授。另外在总学时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实践教学的比例,通过法律诊所、模拟法庭、谈判等实践课程的训练来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

小说开始时,艾米丽十分依赖他的父亲,不愿意结婚,精神上把父亲当做是能代替丈夫的情人。当她父亲死后,她拒绝将父亲的遗体埋葬,再一次体现出她对于父亲的深深依赖。被迫将父亲遗体下葬后,她出乎意料的爱上了荷默,又因为荷默不是父亲那种类型的男人而狠心用砒霜毒死荷默,并同他的尸体同床共枕40年。以上种种,不难看出艾米丽对父亲深深的“恋父情结”。笔者试图从“恋父情结”的由来,作品中的表现以及产生的原因探讨艾米丽的恋父情结。

其次,改革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除传统的案例教学法、校外实习等教学模式外,还可借鉴美国法学院的苏格拉底教学法,主要是问答式和论辩式的教学法,以尊重学生的主体性为出发点,以树立学生的“问题意识”为核心,通过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探索研讨,使学生们在相互引导、启发或争辩中获得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理解,使学生能够把法律当作活的知识加以理解和运用,能够准确地分析事实、寻找法条并解决纠纷。

将未开发的坑塘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以承包、租赁、拍卖或参股等多种形式,将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落到实处,并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和对外租赁、承包的权利。

(四)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

在美国,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学院开设的必修课程,教材丰富,课程设置合理,考试形式是全美统考,并且具有专门的授课教师。美国律协将法律职业道德的考查作为考查重点之一。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Stephen-Gillers曾说,“本课程所包含的理念将规划你的整个职业生涯。在这里你将学到你所赖以谋生的规则以及忽视这些规则的后果。其他课程所教授的与你的委托人的问题有关,这一课程则是为了你自己。除非你的专业领域是律师不当职业、律师惩戒等,否则是你,而不是你的委托人将成为你所学到的知识的直接受益者。”

随着我国桥梁建筑技术的不断提高,现代桥梁朝着薄壁、大跨、轻型的方向发展。而桥墩作为桥梁的重要结构,为了能更好地适应现代桥梁特点的需要,改变了以往粗、大、实的结构,转向轻型、薄壁、高强、注重造型的方向发展,其中薄壁空心高墩是一种较好的形式[1]。

加强特色优势企业与旅游业的交融发展,大力实施“旅游+”工程,将藏药、民族服饰、清真食品等送入景区,提升青海旅游的文化内涵,充分发挥旅游业对特色产业的拉动作用。

2018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法律职业伦理纳入考试内容,不仅符合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和素质要求,而且对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首先,应用型地方高校应当适应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的变化,开设法律职业伦理相关课程,并将其作为必修课置于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中。其次,在教学方法上,切忌照本宣科,可通过具体案例,运用直观生动的方法,启发学生思考,引导学生在面临金钱诱惑与道德坚守、解决情与法冲突时如何恪守职业道德。最后,在开设法律诊所、法律援助、模拟法庭等职业技能课程时,应当将法律职业伦理融入课程实践,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得到道德熏陶和情感升华,培养其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和社会责任。

四、结语

与重点高等院校的法学院侧重培养研究性、涉外性的法治人才不同,地方高校培养的法学本科生更多的是面向基层、服务地方的应用型法治人才。因此,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无疑成为地方高校的大学生未来从事法律工作的准入。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正式实行,应用型地方高校应如何协调法律人才培养与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间的关系?如何实现应用型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良性互动?这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后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应进一步研究。

注释

①杨会,魏建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研究[J].社会科学家,2018(2):114-118。

②佘艺颖.司法考试背景下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进与实施——以长沙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例[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4(9):56-58。

③郭剑平.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高教论坛,2018(2):62-66。

“偶像崇拜”主要表现为“行为模仿”和“社会认同”两种社会影响,它们分别在粉丝圈层外部形成了明星经济,在粉丝圈层内部形成了粉丝社群。

④郭翔.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J].法学,2010(2):62-68。

⑤姚朝兵.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政”与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刍议[J].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2):38-42。

选取我院2017年1月~2018年1月收治的50例异位妊娠患者为研究对象,随机分为两组,各25例,对照组接受经腹彩超检测,年龄21~44岁,平均年龄(27.5±3.5)岁,停经时间30~120d,平均停经时间(49.5±2.5)d;观察组接受经阴道超声检测,年龄22~45岁,平均年龄(28.5±3.5)岁,停经时间31~120d,平均停经时间(50.0±2.5)d;两组患者均已通过相关检测,符合检测标准,无超声、彩超不适者,均有明显停经史,HCG显示阳性,排除其他传染疾病,年龄、停经时间等方面经统计学分析,无显著性差异,P>0.05,有可比性。

⑥张峰振,毛宁仙.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下法学教育的机遇、挑战与对策[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6(9):39-46。

[作者简介] 胡黎莉,惠州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高等法学教育。

[基金项目] 本文系惠州学院教研教改项目“应用型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创新研究——以惠州学院为例”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JG2017051)。

[责任编辑: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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