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革命时期黑奴法律地位的确立_杰斐逊论文

美国革命时期黑奴法律地位的确立_杰斐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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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奴制合法地位的确立是美国革命时期自由与奴役悖论的最高表现,也是美国共和制度确立的前提。探讨其合法化进程不只涉及黑奴制本身,而且涉及其它重大问题的评价。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存在简单化现象,有些观点难以服人。本文拟提出粗浅看法,以期补苴罅漏,抛砖引玉。

一、黑奴制的合法化进程

美国的黑奴制形成于殖民地草创时期。1619年,首批黑人来到弗吉尼亚后,各殖民地为加快发展,在着力吸引欧洲移民的同时,大量引进黑人。由于黑人来自刚果和尼日尔等非洲不同地区,彼此语言不通,不懂白人的语言和法律,加上劳动中极易识别和管理,买卖和奴役黑人便很快盛行起来。从1640年起,弗吉尼亚和马萨诸塞等殖民地相继颁布法律,逐步确立了黑人“永久财产”的地位,到1690年,黑人的一切权利被剥夺,至此,黑奴制度基本形成。此后, 北美的黑人逐年增多, 由1700年的2.7万增至1790年的75.4万,其中,90 %左右集中在南部地区。在这里,黑人占弗吉尼亚人口的40.9%、南卡罗来纳的43.7%、马里兰的34.7%、北卡罗来纳的26.8%、佐治亚的36%〔1〕。 黑人多在南部,是因为这里气候湿润,地理条件优越,种植园的烟草等产品在欧洲市场广阔、利润丰厚,刺激了奴隶制的发展。到美国革命前夕,黑奴制已深深地扎根于南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之中。

自黑奴制确立以来,除了一些宗教人士谴责它亵渎神灵以外,几乎听不到抗议的呼声。1740年,“宗教大觉醒”兴起后,一些教友派领袖提出了废奴主张,认为黑人是上帝的子民,有权享受自由和平等。1755年该教会规定,禁止其教徒奴役或买卖黑人,违者开除教籍。但是,这项规定仅限于该教会内部,没有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从18世纪60年代起,随着殖民地与英国的矛盾日益尖锐化,以托马斯·杰斐逊为代表的民主主义者以欧洲启蒙思想中的自然权利学说为武器,奋力反抗英国的殖民压迫。一些废奴主义者在抨击英国暴政的同时,对那些倡导自由的奴隶主提出了尖刻批评。他们问道:“你们假装倡导自由平等不感到脸红吗?你们这些无聊的爱国者们,这些倡导人类自由同时又践踏非洲裔神圣权利和特权的人们不感到在自我嘲弄吗?”〔2〕废奴者的呼声使人们将黑人同北美各民族的命运融为一体, 解放黑奴由此成为美国革命的主要任务之一。

面对这种形势,当时的一些人士乐观地认为,革命者迎来了“和平解放黑奴的绝好机会”〔3〕;“黑奴制已日暮途穷, 几乎每个人都把它视为邪恶,必须以有效的方式废除”〔4〕。这种观点管窥蠡测, 以点代面,过分相信了舆论宣传和一些奴隶主的言论,而没有对奴隶主维护黑奴制的行为与动机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只看到了北方地区的大好形势,而没有看到废奴事业从一开始就在南部遇到了无法逾越的重重障碍。

下面我们从两个层面上进行分析。

第一个层面是在各州内部进行的废奴运动。1774年10月大陆会议在决定抵制英货的同时,呼吁“彻底禁止这种邪恶的、残酷的、违背人道的贸易”〔5〕。随后, 各地分别采取了两种步骤:一是禁止奴隶贸易,这一过程(除南卡罗来纳州和佐治亚州)到1787年完成;二是废除黑奴制,这一进程主要是在北部进行的。南部只有弗吉尼亚州和马里兰州于1782—1783年分别颁布了允许自愿解放黑奴的法令,其它州则无动于衷。在北部,到1784年各州分别通过宪法、司法或法令废除了黑奴制。纽约州和新泽西州的黑奴较多,分别占其人口的7.6%和7.7%〔6〕, 所以争论激烈,进度缓慢,到1799年和1804年才废除了黑奴制。北部解放黑人,有三个促成因素:(一)地理条件复杂,小农较多,工商业发达,限制了黑奴制的发展;(二)在农闲季节,奴隶主将黑奴廉价出租,从事木工和铁匠等职业,影响了自由白人的就业,所以他们以私刑或恫吓等手段,使黑奴“变得懒散、游手好闲、腐化堕落,最终对奴隶主毫无价值”〔7〕; (三)日益勃兴的市场经济机制推动了民主氛围的形成。1774年,宾夕法尼亚和纽约等地的废奴者成立了以富兰克林和汉密尔顿为首的废奴协会,得到了民众的广泛支持,成为推动废奴事业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第二个层面是在南北部之间在废奴问题上所展开的争论,主要争论有三次。第一次是1776年7月1日至4 日围绕《独立宣言》中有关黑人问题的阐释进行的,它共有三层含义:(一)英国国王是奴役黑人的罪魁祸首,侵犯了黑人“生命和自由的最神圣的权利”;(二)他压制殖民地制定禁止奴隶贸易的法律;(三)他鼓动黑人“靠屠杀在他的强制下使用奴隶的人们来购买他从他们身上夺走的自由”〔8〕。但是, 这段 文字在南卡罗来纳州和佐治亚州的反对下被删除了,因为它们不想放弃黑奴贸易,这一主张又得到了北部一些从奴隶贩运中获利甚丰的州的支持。所以,在革命时期,黑奴贸易非但未减弱,反而“达到了北美有史以来的顶峰”〔9〕。

第二次是同年7月30日至8月1 日《邦联条例》草案第十款引起的争论。该条款规定,国会为共同防务或其它社会福利所需之费用由“各殖民地按其居民人数(不分男女老幼和平等地位,不纳税的印第安人除外)的比例提供”〔10〕。由于该条款将黑人纳入课税对象之列,因而涉及黑人的社会身份也即黑奴制的合法性问题。对此,南部各州坚决反对。马里兰州的代表指出,黑奴是财产,不是公民。奴隶主对黑奴的投资就像北方的农场主对牛羊投资一样,“按照南部农场主的人头和他的奴隶征收南方诸州的税,和按照北方农场主的人头和他的牛羊头数征收北方诸州的税,都是没有道理的”〔11〕。南卡罗来纳州的代表威胁说,“如果对黑奴是否属于我们的财产争论不休,邦联将由此终结”〔12〕。南部诸州的强硬态度不但迫使大陆会议改弦易辙,最终把各州“所有土地价值的比例”作为课税标准,而且将黑人作为“财产”写入了《邦联条例》〔13〕,从而为黑奴制合法地位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次是1787年6月至9月制宪会议上的争论,这也是最重要的一次。从辩论过程和宪法条文看,共有四项内容与黑奴制相关。

第一,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州选派众议员和纳税时应以所有自由人口及3/5的黑人数为标准。这项条款是制宪会议上达成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妥协。7月7日,当代表们讨论国会席位分配原则时,詹姆斯·麦迪逊提出:“在一院中应按自由居民来确定,在另一院中将黑人如实统计并分配席位。”而南卡罗来纳州代表则主张在两院中“将黑人与白人平等对待”〔14〕。对于南方既要维护黑奴制又要增加国会席位的企图,北方代表洞见症结,坚决反对。7月12日, 不甘心失败的南卡罗来纳州代表再次提出将黑人与白人同等对待的提案,结果又一次被否决。在此情况下,弗吉尼亚州代表埃德蒙德·伦道夫以1783年4月18 日国会颁布的税额法为依据,要求将黑人以3/5的比例折算〔15〕。北卡罗来纳州代表附议时指出,自该法案实施以来,黑人一直是纳税者,分配席位时不应将他们的代表排斥在外,南部加入邦联至少必须以3/5的比例为条件”,如果“将黑人彻底排除在外,制宪会议将就此结束”〔16〕。面对这种最后通牒式的态度,北方代表别无选择,否则制宪会议必将破裂。北方作出让步后,黑人作为“半人半财产”被纳入了宪法条文中。

第二,宪法第二条第九款规定,在1808年以前,国会不得禁止引进黑奴,但每引进一名黑奴应课以10美元的关税。这项条款是在南卡罗来纳州和佐治亚州的代表坚持下各州让步的结果。制宪委员会最初规定禁止引进黑奴的时间下限是1800年,但这两个州却坚持以1808年为下限。虽然一些北方代表持有异议,但在最后表决中,除南部州以外,马萨诸塞和康涅狄格州也投了赞成票,因为这两州有不少商人从事黑奴贩运,倍受其益,南部代表声称,如果这项提案被否决,南部不仅会反对北方提出的航海贸易法条款,而且也不会批准宪法〔17〕。这样,双方再次达成妥协。

第三,宪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黑奴逃往他州时,奴隶主有权追捕,各州不得阻挠或干涉。这项规定是8月29 日由南卡罗来纳州代表提出的,目的是要防止黑奴通过逃跑而获得人身自由。因此时有关黑奴的身份和黑奴贸易的条款已定,各州没有产生分歧,一致表决通过。

第四,宪法第五条规定,若各州议会或国会两院2/3的议员提出修正案时,须经州议会或国会两院3/4议员的同意。这项条款旨在保证宪法条文的长期稳定性和有效性,但在客观上堵死了通过修改宪法条款来解放黑奴的有效途径。因为在当时13个州中,有5个蓄奴州, 自由州根本无法构成宪法规定的3/4票数。因此可以说,它为黑奴制的合法化划上了句号。

从上文中不难看出,自革命伊始,虽然北部比较顺利地废除了奴隶制,但南部奴隶主维护黑奴制的决心坚如磐石,根本没有任何和平解放黑奴的可能。在南部与北部之间,每次争论及每项重大法律文件的制定与实施均以奴隶主夙愿得偿而告终,而1787年宪法生效后,革命时期和平解放黑奴的任何希望都化为泡影了。

二、《独立宣言》:自由与奴役的理论依据

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1787年宪法承认黑奴制合法地位,“是对《独立宣言》庄严宣布的‘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的背叛”,“是根本违背美国革命的精神的”〔18〕。这些学者只看到了《宣言》中的革命精神,而没有将《宣言》置于当时的实际环境中加以考察,因而没有看到其中含有且贯穿于革命始终的矛盾性。

为了揭示这种矛盾性,有必要引用《宣言》中最能反映革命精神的那段名言:“我们认为下述真理乃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以及谋求幸福之权。为了保障此等权利,人们才共同设立政府,政府之正当权力,来自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有损于此目的,人民就有权予以变更或废除,并建立新政府。”〔19〕这段文字不蔓不枝,闳中肆外,以自然权利学说为武器,与《宣言》中罗列的英国国王奴役殖民地人民的种种罪行一起,阐明了殖民地争取民族独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它通过强调人民的各种自然权利,摆正了人民与政府的起源、更迭、权力来源和目的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建立民治政府的原则和方式。

但是,理解《宣言》中的真谛,至少不应忽略两个方面:(一)《宣言》中的“人民”首先是指超越各殖民地不同阶层、性别和种族的抽象概念上的人民——美利坚民族。它同世界上所有民族一样,应该“根据自然法则和上帝旨意所赋予的权利,以独立平等的身份自立于世界列国之林”〔20〕。(二)就具体概念上的“人民”而言,尽管在道义上和理论上,人人都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并参与社会生活。但在实践上,《宣言》中的“人民”并不存在。因为殖民地经过百余年的发展,事实上的不平等格局已经形成,物质和精神上的财富差异已圈定了每个人应享受的自由与平等的社会范畴。《宣言》作为一个争取民族独立的纲领性文件,其主旨不是要解决凸现在人们面前的社会问题,而是抽象地表达了建立自由平等社会的愿望和原则,不管其内涵是否存有局限性,它在实践上必因各种因素的制约而产生镜花水月的效果。

实际上,自《宣言》问世之日起,它的矛盾性已昭然若揭。虽然它保留了约翰·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中的生命权、自由权,用“谋求幸福之权”取代了其中的“财产权”,但是,这并不等于它否定了财产权的重要性;相反,它在只字未提的情况下确立了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宣言》中有关黑奴的论述被删除就是最有力的证明。它将黑奴排斥在“人民”之外,在理论上承认了他们作为财产而非人的社会地位。此外,杰斐逊作为《宣言》的执笔人,并不抹煞财产权的重要性,而是把财产权视为一种公民权,认为它是人类实现自由和幸福的重要手段。为此,他不仅主张政府保护财产权,而且把维护财产权视为人们参政的前提和依据,在弗吉尼亚着力完善以财产多少为选举资格的制度,来实现白人成年男性的普选权。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杰斐逊用选举财产资格制度为《宣言》从理论走向实践架起了一座桥梁。这一点与各州按照《宣言》的原则组织新政府时采用的财产资格制度是一致的。尽管杰斐逊及各州之间在这项制度上的标准迥异,但其特征和效用是相同的:(1)民主性较革命前明显增强;(2)黑人、白人下层民众及妇女都被排斥在选民之外;(3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程度与拥有财产的多寡成正比。这与1776—1784年弗吉尼亚和马萨诸塞等7 个州议会中的实际情况又是相互吻合的〔21〕。就是说,在实践上,《宣言》中的“人民”成了“白人成年男性有产者”。

把财产权作为民众参政的依据,具有双重的社会效用。一方面,共和制的确立与发展必须以能够独立表达意志并支配公民个人行动的集合体为条件,而公民的自由与独立又须受财产权的制约。用杰斐逊的话说,有了财产,人们就会安居乐业,自行其是,就会“精力最旺盛、自尊心最强、最有道德”,就会“用持久的纽带与他们的国家连结在一起”〔22〕。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将会产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地关心政治和国家大事,其中所表现出的精神和品质则为共和制度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提供必要的力量源泉。换一个角度讲,如果失去了财产,人们就会傍人篱壁,俯仰由人,或者在利欲熏心之下走向腐化堕落或无政府主义的极端。无论属于哪一种,都会对共和制度构成极大威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杰斐逊指出:“依附性会导致奴役和腐败,窒息美德的胚胎并为野心家准备了合适的工具。”〔23〕这也是杰斐逊反对奴隶制度,敌视城市无业游民,倡导均分地产,建立小农社会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按照麦迪逊的解释:“组织政府是为了保护人……但同样也保护财产”,而政府官员又是“由社会上对政府的这个目标最感兴趣的那部分人选举的”。“因此,在挑选这些人时,应该注意财产问题”〔24〕。这就是说,个人的权利与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没有财产就无权利可言,而保护两者的有效手段就是选举中的财产资格限制,它可以将选民和被选举者限制在有产者范围内,使出类拔萃者进入政府,在将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融为一体的前提下,既能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财产,又能推进共和制度的发展。

对奴隶主来说,实行选举财产资格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说《宣言》只是在理论上将黑人排斥在“人民”之外,那么,这项制度则在实践上剥夺了黑人的选举权,使他们依旧作为“财产”,成为奴隶主爬上权力宝座的阶梯。这样,奴隶主不仅能够名正言顺地依据其州宪法和法律,首先在州确立黑奴制的合法地位,而且又因他们参与了立国进程中的重大决策,而能够运用手中的权力,依照自己的意志设计江山。如此,黑奴制被置于中央政府的保护之下,自然是顺理成章之事。

当然,在黑奴制的合法化进程中,最重要的理论依据是《宣言》中的“自由”和“同意”原则。自由作为自然权利中的组成部分和追求幸福的必要条件,在道义上和理论上应用于抽象和具体两个概念上的“人民”。但是在运作上,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单个人的人民之间;二是人民与政府之间,其中,政府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因为只有它才拥有足够的力量和手段保护“人民”的权利。那么政府怎样才能保护而不侵害人民的权利呢?杰斐逊讲得很清楚,“良好的政府”应该是“一个贤明而节俭的政府,它会制止人们相互伤害,使他们自由地管理自己的实业和进步,它不会侵害人们的劳动果实”〔25〕。这段文字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制止人们相互伤害”既需要人民彼此间的自我约束力,也需要政府的监护。个人行使自由时,应该是“按照我们的意志而同时又受他人的相等的自由所制约的限度内的不受拘束的行动”〔26〕。也就是说,在同等条件下,人们行使自由时,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自由为前提,这需要个人自身的公共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来约束,而政府将以评判者的角色,运用法律或行政手段加以界定和规范。第二,“被治理者的同意”是限制政府权力的重要环节,而人民有权“变更或废除”政府则是规范政府职能的杠杆。在此条件下,政府的所有权力只能囿于人民同意的范畴之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行使非经人民同意的权力,更不能越权干涉人民追求幸福之一切正当活动。它的首要和终极目标是保护人民的财产权及其他各种权利。所以,正像杰斐逊所说的那样,政府行使职权的首要前提,一是承认并保护私有财产权,不任意侵占人们的劳动果实;二是在管理上采取不干涉的原则,“让人民自由地管理自己的实业和进步”。这实际上就是何顺果教授曾说的盛行于革命时期的“自由放任”原则〔27〕。

对奴隶主来说,上述原则字字珠玑,如同金科玉律,为他们维护黑奴制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一方面,他们认为,黑奴是他们的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手段,解放奴隶必须以不损害奴隶主的自由和幸福为前提。在无任何补偿或非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废除奴隶制必然会根除种植园主的幸福、安宁和繁荣”〔28〕。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弗吉尼亚州的奴隶主于1784—1785年向州议会呈交了1244份请愿书,要求将其转呈邦联国会,谴责北方的废奴者是“美国的敌人,英国政府的工具”。该州议会将这些请愿书综合后发现,“它们的语气不是充满内疚和自卫,而是强烈主张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和自由”〔29〕。另一方面,依照“同意”原则解放黑奴也是杰斐逊和华盛顿倡导的最佳方式。杰斐逊认为,解放黑奴应具备良好的社会条件,然后再“按照主人的同意处理,而不是靠消灭他们。”杰斐逊的主张与他本人倡导的自由放任原则是一致的,同时也因为他看到,奴隶主认为用不正当的方式解放黑奴,等于“夺走自己的生命和财产……是对自由民的侮辱”〔30〕。在这种情况下,华盛顿总统一再表示,应以合法方式解放黑奴,他谴责费城的废奴者采用强制手段解放黑人是“实为压迫,毫无人道可言”〔31〕。在奴隶主看来,他们参加反英斗争,目的是要保护自己的自由和财产权利。他们从来没有而且也不可能“同意”政府解放黑奴。是否解放黑奴,须依奴隶主的意愿处理,不属于他们同意授予政府权力的范畴。1782年弗吉尼亚卢嫩堡县的一些奴隶主上书州议会时明确指出,黑奴作为他们的财产,在《宣言》和《邦联条例》中得到“如此清楚的界定,如此充分的承认,如此严肃的批准和确认……丝毫不允许有任何模棱两可的解释,也不允许用任何权力做任何细微的更改或削弱”〔32〕。由此不难看出,奴隶主始终把《宣言》视为自己维护黑奴制的理论依据。而杰斐逊本人对“自由”与“同意”原则的解释和实践则表明:黑奴制的合法化并非对《宣言》的背叛,而是其中的矛盾性在实践中的反映。

三、妥协:各州唯一的选择

有的美国学者认为,革命时期,由于“无人考虑采取直接的革命行动”,致使废奴事业“功败垂成”。如果“在一场自相残杀的战争中全面解放奴隶,其意义不仅仅是一种临时性的武器,它会以辉煌的胜利告终,达到革命的顶点,罪责很容易推到英国人身上,全国也会有一种自豪感”〔33〕。“开国元勋因其有所讥讽,错过了机会,使美国的废奴进程步履蹒跚”〔34〕。客观地讲,运用暴力手段解放黑奴,需要相应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而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这种基础和条件并不存在。这一点可以从三个方面论证。

第一,解放黑奴是一项庞杂的政治和社会任务。它需要有一个臻善而有力的中央政府和强大的军队,需要在运用暴力打破黑奴制的同时,在政治、经济和教育等方面确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帮助黑人安居乐业并向自由公民的生活方式过渡。但是,由于废除黑奴制与立国事业是同步进行的,具备这种能力的中央政府并不存在。不仅年轻的共和国四面楚歌,欧洲列强虎视眈眈,而且邦联政府软弱无力,“简直形同乞丐”〔35〕。各州之间矛盾重重,国家债台高筑,民心不定,所以,当务之急不是解放黑奴,而是安邦定国,巩固革命成果。

第二,在殖民地时代,各殖民地只与英国发生联系,彼此间各自为政,互不隶属,它们在地域、政治和经济等方面利益的差异使彼此间戒心重重,猜忌横生,由此滋生的地方主义使他们在殖民地时代的历次战争中,彼此冷漠相视,作壁上观。在独立战争时期,“类似的短浅目光再度出现……又一次导致了近乎于灾难性的后果”〔36〕。战后初期,地方主义的泛滥严重地阻碍了共和国的立国进程。对此,华盛顿曾忧心忡忡地说:“13个主权国家彼此争斗,又一致瓦解邦联政府,这肯定会毁灭我们的国家”〔37〕。到1787年,虽然各州都认识到了地方主义给国家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同意授予邦联政府更大的权力。对此,当今美国学者伦纳德·莱维却夸大了这种共识的作用,认为“制宪会议上最重要的特征是共识,而不是妥协”〔38〕。实际上,妥协与共识并不矛盾,共识是制宪会议召开的前提,而妥协则是共识的发展和延续。没有妥协,制宪会议的破裂就不可避免,因为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大州与小州、南方与北方及联邦主义者和州权主义者之间的诸多矛盾曾几度使制宪会议濒于破裂。正是“妥协抵销了帮派偏见,助长了政治家的和解精神,成为抑制地方主义和党派主义的解毒药”〔39〕。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地方主义的彻底消失,它在各州依然甚嚣尘上。1792年联邦党人弗希尔说:“州就是我们的国家,我们对其它州态度冷漠,往往还带着仇视、恐惧和厌恶。”〔40〕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地方主义不仅演化为全国性的孤立主义并在华盛顿的卸任演说中占有重要位置,而且此后很长时期内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了尾大不掉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把自由州团结在废奴大旗之下,而且,北方各州之间及南北部之间在制宪会议期间围绕黑奴问题上的分歧所产生的紧张气氛,使富兰克林和汉密尔顿等坚定的废奴主义者缄默不语,他们深知废除黑奴制对国家统一的大业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用汉密尔顿的话说,北方代表在综合了“各方不同的观点”后认为,“不承认黑奴制,联邦制度就不会形成”〔41〕。

第三,退一步讲,即使北方州能团结一致,与南方兵戎相见,它们不仅会付出惨重代价,而且会葬送革命成果和立国事业。首先,独立战争已使南北双方损失惨重,北方现有的实力并不具备打败南方的条件。在地域上,双方各占国土的一半;在人口上,1790年北部为202万, 南部为190万;在财富上,1774年北部为4905万英镑,南部为6052 万英镑,扣除将奴隶折合的财富外,北方为4792万英镑,南部为4019万英镑,北方的优势并不明显。其次,一旦战争爆发,双方在势均力敌的情况下,为赢得战争的胜利,势必会寻求欧洲国家的支持。这不仅会火上浇油,而且很可能在无休止的混乱中使双方重新沦为欧洲的殖民地。最后,北方认识到,南部的黑奴制已根深蒂固,废奴理想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北方工商业也尚未发展到非废除奴隶制不能充分发展的程度。因此,对于刚刚脱胎的共和制度来说,承认黑奴制利大于弊。以此为代价,既能避免因暴力废奴而引发的战争,又能换得国家的统一和共和制度的确立。从这个意义上说,南北之间达成妥协,承认奴隶制是当时唯一可行的选择。关于这一点,一直关心国家统一大业的华盛顿讲得很清楚。他说,美国面临的客观形势是,要么承认黑奴制,完成立国大业,“要么回到绝对无政府状态并承受其恶果,没有希望加以改变,也不存在中间的过渡形式”〔42〕。

奴隶主维护黑奴制,除了他们强调自身的自由和幸福权利外,还有更深层的社会原因。

首先,在革命前,黑奴制度已枝繁叶茂,根深蒂固,不仅成为奴隶主操纵南部政治经济生活的基础,也使小农和其他白人因“大量使用黑人劳动”而能够享有比当时欧洲更多的民主权利〔43〕,形成了一个以种族等级为核心的社会秩序。在这个社会中,奴役黑人既是白人不同阶层间消除矛盾、联结种族感情的纽带,也是他们维护已有社会秩序的基础。而恰恰是因为这种秩序受到了英国的威胁,奴隶主才“成为美国革命时期具有大胆独立精神的先行者”〔44〕。他们曾以血的代价赢得了民族独立,又怎能使自己成为革命的对象?佐治亚州的奴隶主问道:“为何要废除黑奴制,伤害那些冒着丧失生命和财产危险而换得社会的自由和安全的人们呢?”〔45〕他们更关心的是,如何在维护黑奴制的基础上,推进民主改革,巩固和发展已有的社会机制。而废奴者解放黑人的要求则会彻底打乱他们的计划,使南部社会产生他们不愿看到的革命性变化。所以,他们危言耸听地指出,普遍解放黑奴会给“自由公民造成贫困,痛苦和毁灭,使黑奴父母与儿童遭受遗弃,饥饿和死亡;所有强奸,凶杀和愤怒酿成的恐惧会无休止地蔓延,造就一大批肆无忌惮的、一无所有的、满腔仇恨的、无情无义的歹徒”〔46〕。这一点也是许多开国元勋不愿看到和最为担心的。因为此时他们已看到,北方的自由黑人因种种歧视和排斥而陷入日益恶化的困境,生计无着之际,一些黑人被迫沦为白人所憎恶的“扒手、卑微的窃贼和非法侵占财产的恶棍”〔47〕。这些例证都成了奴隶主借以维护黑奴制的口实。

其次,奴隶主坚持把黑人纳入国会席位分配原则中,主要是他们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最明显的例证之一是,在战后初期,国会试图向各州课税,以偿还战时债务。由于大陆会议发行的债券基本落入北方人之手,南部人持有的总额不过16%〔48〕,而且在最后三年中,战争是在南部进行的,因当时的大陆会议财政拮据,其费用也是南部州通过发行债券自行筹措的。按照国会的设想,北方人的债务由邦联政府兑付,南部州向国会缴纳税款后则由自己偿还战时所欠债务。例证之二,南部州一再要求邦联政府保护其在密西西比河地区的安全和贸易权益的提案屡遭北方否决后,北方却坚持国会颁布有利于自己的航海贸易法,缺乏船运公司的南部担心这会确立北方人在贸易运输上的垄断权,进而损害自己的利益。其他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使南部相信,如果将黑人纳入国会席位分配原则中,南部的席位就会增加到50%左右〔49〕。当然,南部不仅仅着眼于眼前,还希望在此基础上,通过黑奴制向西扩展使更多的蓄奴州加入邦联。这不仅会保持永久的均势,而且很可能会使“美国的人口和权力重心向南部和西南部倾斜”〔50〕。早在1783年11月杰斐逊在给弗吉尼亚州长本杰明·哈里森的信中就明确提出了成立新州时必须坚持均等的原则。他说:“如果大湖区成立一个新州会增加北部的砝码,那么在俄亥俄河流域成立新州也会增加南部的砝码。”〔51〕依据这一原则,南部州在宪法生效后,加快了奴隶制向西部扩展的步伐,并在成立新州的问题上与北部展开了竞赛〔52〕,这种地缘政治上的争夺最终一步一步地把美国拖入了内战的深渊。

四、奴隶主的困境

美国学者托马斯·索威尔等人对废奴事业持乐观态度的原因之一,是他们认为杰斐逊、华盛顿和麦迪逊等许多奴隶主都“公开主张废除黑奴制,南方的许多人士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53〕。实质上,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而另一面他们都在不同程度上维护奴隶制。作为革命者,他们的废奴观与民主思想是一致的;作为奴隶主,维护黑奴制又与他们的生活方式并行不悖。因为奴隶的劳动为奴隶主创造了安逸的生活条件。因此,当英国处心积虑地奴役殖民地时,他们果敢地举起了“主权在民”的大旗,决心建立一个人人平等的民主社会。但是,奴隶主又不能不感到,他们习于豪华的生活方式及政治经济生活中唯我独尊的权力都建立在奴役黑人的基础之上。废除奴隶制必然会瓦解他们的根基,成为无本之木。所以,他们在高唱自由平等的同时,又一步一步地堵死了解放黑人的有效途径。华盛顿主张解放奴隶,但在制宪会议上却安之若素,始终以调和者的角色劝说各方让步,维护现状〔54〕;梅森反对黑奴贸易,但在黑人3/5比例条款上却褎如充耳,坐观成败。他们在关键时刻默许或维护黑奴制固然与他们维护立国大业有关,但他们不会忘记,革命前英国的盘剥及奴隶主自身奢侈的生活方式使他们在赊账贸易中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在所欠英国的400多万英镑的债务中, 一半以上在弗吉尼亚州,华盛顿、麦迪逊和梅森等人都是债务人〔55〕。他们不仅维护黑奴制,而且还多次参与黑奴贸易,以期摆脱困境。他们中间,唯有华盛顿和麦迪逊去世时才释放了自己的奴隶,而杰斐逊终生只释放了7人,余者都传给了后代〔56〕。

杰斐逊作为大奴隶主,民主思想最浓,废奴言行最多,矛盾性也最突出。我国学者刘祚昌教授曾深中肯綮地指出,“杰斐逊是一位充满矛盾的人物”,各种矛盾的统一,构成了他“独特的风格”。但是在具体分析上,却有一些与此相悖的观点。刘先生在将杰斐逊同其他奴隶主进行比较时认为,“他们大多数人陷入了既要维持对黑人的奴役,又要从英国奴役下解放自己的左右为难的窘境”。“惟有杰斐逊不存在这个问题”。又说,只要仔细分析,就“可以看到他的反对奴隶制的立场的坚决性、表里一致性及实践性”。“他本人身为奴隶主,但是他能突破本阶级的切身利害关系,勇敢地站到奴隶解放的立场上来。”〔57〕笔者以为,在本质上,奴役黑奴与杰斐逊的民主思想是水火不相容的,解放黑奴是他终生矢志不移的奋斗目标,并在言行上也确有超人之处。但是,杰斐逊身上固有的矛盾性使他在努力解放黑人的同时,又以种种方式维护黑奴制。归纳起来,这些矛盾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杰斐逊终生不仅没有解放自己的黑奴,而且还多次参与黑奴贸易。他的黑奴由70年代的100多人增加到去世时的267人,这还不包括被他卖掉的50多人和独立战争时期逃跑的30多人〔58〕。杰斐逊之所以蓄奴,是因为在他的大半生中被沉重的债务高利盘剥,使他常常左支右绌,窘迫不堪。他父母和岳父遗留的债务,以及他自己在1790—1809年借贷的债务不仅迫使他卖掉了1/3的土地和奴隶,而且将自己6000多册书籍以2.39万美元的价格卖给了联邦国会。1819年当他还清所有债务时,他的一个孙子却因经营地产和黑奴贸易破产,负债6.1万美元。 同年,他为威尔逊·尼古拉担保,借贷2万美元,尼古拉破产后, 债务及利息也落在了他身上,到他去世时,债务仍高达10.7万美元〔59〕。在债务的压力下,杰斐逊布衣蔬食,精打细算,在着力改善农耕技术的同时,将所有10岁以上的黑奴劳力遣往田间和作坊。对于黑人育龄妇女,杰斐逊要求监工倍加善待,给她们留出足够的时间养育孩子,因为“她们每两年生育一个孩子,利润比一个男性劳力生产的农产品还要高”〔60〕。杰斐逊曾多次立志要解放自己的奴隶,但因深陷债务困境使他不得不降志辱身。1786年12月,他在给一位友人的信中凄惨地写道:“债务在身,颇感悲惨,一俟分文不欠,将随心所欲地改善我的奴隶的处境。”〔61〕翌年7月他在给内表弟弗朗西斯·埃普斯的信中再次表示,“ 一旦债务还清,我将试行某种计划,使他们的处境更幸福些”〔62〕。遗憾的是,他并没有实现自己的诺言,而是把黑奴连同债务最终留给了后代,他倡导的自由平等原则就这样淹没在财产与利欲观念之中了。

第二,在1776—1779年间他作为弗吉尼亚州宪法和法律修改委员会成员,在积极地促成议会颁布禁止黑奴贸易的法令之后,又提出了全面解放黑奴的计划,主张在“某一天后出生的一切人都可以得到解放,并且到适当的年龄迁往国外”〔63〕。为此,他在主张保留原有黑奴法典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项规定:(1)禁止自由黑人迁入弗吉尼亚;(2)黑奴获自由后须在当年内迁往他州;(3 )凡与黑人通婚或同居的白人妇女须在当年内迁往他州。此外,杰斐逊在修订有关公民法和选举法时,均将自由黑人排斥在外,甚至在他的民主理想国中也没有黑人的栖身之地,有的只是将黑奴迁往国外的主张。

第三,杰斐逊向来支持人民反对专制压迫,曾因此为法国大革命热情高歌。但是,在1791年圣多明各黑人发动民族独立革命后,他却一反常态地两次批准向该岛奴隶主运送武器,镇压革命。对于逃至弗吉尼亚和佐治亚州的奴隶主,杰斐逊深表同情,认为“人类感情从未经历过如此深重的悲剧”〔64〕,并且要求地方政府予以救济。1800年弗吉尼亚州爆发了上千名黑人参加的未遂起义后,南部社会至为震惊,一贯同情黑人的杰斐逊在给州长门罗的信中指出,应将这些犯有“阴谋罪、造反罪、叛国罪和叛乱罪”的黑人逐往国外〔65〕。他对这两次起义疾首蹙额,是担心其他奴隶步其后尘,威胁南部的社会秩序和白人的生命与安全。

第四,早在1784年,杰斐逊就明确表示反对黑奴制向西部扩张,对1787年西北土地法令中禁止黑奴制的条款亦欢呼雀跃。可是在联邦政府于1803年购买路易斯安那后,他既没有颁布政令废除该地区的奴隶制,也没有敦促国会颁布禁止黑奴制向西扩展的法令。最明显的是,在密苏里作为蓄奴州加入联邦这一问题上,他毫不犹豫地支持了南部的立场,认为“把奴隶从一个州迁移到另一个州,不会使原来不是奴隶的人当奴隶, 所以他们分散在一块更广阔的地域上会使他们个人较为幸福。 ”1820年12月他在给朋友的信中再次申明了这种观点,并谴责国会“不顾宪法规定而擅自调整诸州居民状态的权利”〔66〕。这种与早年截然不同的立场同他思想中的地方主义密切相关。他自1783年提出在成立新州问题上实行均等原则之后,竭力维护南北部之间的均势,认为中央政府在国税和债务等许多问题上“每当北方和南方的偏见发生冲突时,总是牺牲南方安抚北方”〔67〕。所以,每当南部利益受到侵害时,他头脑中的地方主义便劼力而出,及锋而试。

第五,杰斐逊主张将解放的黑奴迁往非洲,直到去世也未放弃这个计划,因而陷入了理想与现实相互矛盾的深渊。他设想,国会颁布一项法令,规定某一天后出生的黑人皆为自由人。在他们成人前,由政府实施各种教育计划,使他们具备自力更生、自我管理的能力,迁入非洲后再置于美国的保护之下,直到强大起来为止。然而在实践上,杰斐逊遇到了两个无法克服的困难。首先,解放黑奴必须得到奴隶主的支持。可是奴隶主的态度始终与杰斐逊的愿望背道而驰。尤其是轧棉机问世后,棉花种植业利润倍增,欲壑难填的奴隶主对他的主张根本不屑一顾,结果陷入即鹿无虞之境地。其次,实施如此庞杂的计划不仅需要众多的人力进行统筹、教育和管理,而且需要运输黑人的商船队和保护殖民地的武装力量,其中每个环节的运作都需要巨额资金。对于这种只有风险而无利可图的事业,中央政府不感兴趣,社会上的支持者寥若晨星,踽踽独行的杰斐逊屡试屡踬,终于在失望中走完了人生历程。

那么,杰斐逊为何要坚持将黑人迁往非洲呢?笔者以为有三个原因。首先,杰斐逊担心,黑人获得自由后因厌恶强制性的劳动而走向自由散漫、无法无天的极端,或者因他们遭受奴役时的痛苦经历及社会上的种族歧视而加剧他们的复仇心理,最终导致种族冲突,结果“只能以不是这个种族就是那个种族的灭绝而结束”〔68〕。避免这种悲剧的最佳方式就是将他们迁出国外,舍此别无选择。其次,他认为,黑人形貌丑陋,四肢发达,身上总有“一股很强烈的、难闻的气味”,他们不懂感情,只有动物般的“炽裂的肉欲观念”;在智力、思维和想象力等方面,“黑人比白人低劣得多”〔69〕。他们获得自由后,一旦与白人交融,必然会污染白人血统的纯洁性,生成一个新的劣等种族。这对白人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最后,杰斐逊的思想中有一种强烈的种族使命感,认为盎格鲁·撒克逊文明将无休止的扩张,究竟到什么时候,“没有人能够说得出来”〔70〕。美国人作为这个民族的分支,因吸收了古代文明和近代欧洲思想中的精髓而最有生命力,有朝一日,这个“用一种语言,相同的方式,靠相同的法律制度统治下的人民将遍及北方,如果不包括南美大陆的话。而且我们也不会满意地注视着那片土地上的污点和混合物”(指黑人和其他有色种族——引者)〔71〕。这就是说,杰斐逊不仅不容黑人的存在,而且其他种族也摆脱不了被驱赶的命运。要使北美大陆成为白人的天下,首先就必须将黑人逐往非洲,让他们带去美国共和制度的原则和组织形式,成为美利坚文明的传播者。然而,这个梦想最终因他的解放黑奴计划的破产而成了历史的陈迹。

注释:

〔1〕彼得·伯格曼:《美洲黑人编年史》 Peter Burgman,TheChronological History of the Negro in America,纽约1969年版, 第22、68页。

〔2〕温斯洛普·乔丹:《白压黑:1550—1812 年美国人对黑人的态度》Winthrop Jordan,White Over Black: American AttitudesToward the Negro 1550—1812,纽约1968年版,第290页。

〔3〕克莱芒·伊顿:《内战前的南部史》Clement Eaton,A History of the Old South,伊利诺伊1987年版,第110页。

〔4〕沃尔特·伯恩斯:《宪法与奴隶移民》Walter Berns,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Migration of Slaves,《耶鲁法律学报》1968年第78期,第214页。

〔5〕《美洲黑人编年史》,第48页。

〔6〕《美洲黑人编年史》,第68页。

〔7〕利昂·利特瓦克:《奴隶制之外:1790—1860 年自由州的黑人》Leon F.Litwack,North of Slavery:The Negro in the FreeStates 1790—1860,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1年版,第7页。

〔8〕梅利尔·彼得森:《杰斐逊集》上册,刘祚昌、邓红风译, 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25页。

〔9〕戴维·戴维斯:《革命时代的奴隶制问题》David B.Davis,The Problem of Slavery in the Age of Revolution, 康奈尔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第122页。

〔10〕马里恩·米勒:《美国历史上的大辩论》Marion Miller,Great Debates in American History 14卷,新泽西1970年版,第1 卷,第239页。

〔11〕米勒:《美国历史上的大辩论》第1卷,第240页。

〔12〕《美洲黑人编年史》,第53页。

〔13〕米勒:《美国历史上的大辩论》第1卷,第250页。《条例》第四款界定了各州公民的自由权利和义务后写道:“各州不得阻止迁入该州之财产转移至财产所有者居住之任何他州”。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1)它实际上承认了国内黑奴贸易的合法性;(2)它保护了黑奴随其主人迁徙的权利。

〔14〕詹姆斯·麦迪逊:《1787 年联邦制宪会议辩论纪录》JamesMadison,Notes of Debates in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 俄亥俄大学出版社1966年版,第225页。

〔15〕4月18日国会制定税额法案时最初提出将黑人以1/2 的比例折算,但南卡罗来纳州和佐治亚州不愿多纳税,故提出1/4和1/3的比例,经各方妥协后,采用了麦迪逊提出的3/5比例。

〔16〕《1787年联邦制宪会议辩论纪录》,第281页。

〔17〕《1787年联邦制宪会议辩论纪录》,第505—507页。

〔18〕李道揆:《美国政府与美国政治》,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7页;顾学稼、陈必录等编著《美国史纲要》,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4页。

〔19〕吉尔贝·纳希尔:《杰斐逊评传》,王丽华、李澍泖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15页。

〔20〕《杰斐逊评传》,第515页。

〔21〕科林·邦威克:《美国革命》Colin Bonwick,The American Revolution,伦敦1991年版,第132—134页; 彼得·奥努夫:《新的美利坚民族:1775—1820 年》Peter Onuf, The New AmericanNation,1775—1820,第3卷,纽约1991年版,第14—17页。

〔22〕《杰斐逊集》下册,第906页。

〔23〕戈登·伍德:《美国革命中的激进主义》Gordon S. Wood,The Radicalism in the American Revolution,纽约1992年版, 第179页。

〔24〕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杰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80页。

〔25〕弗农·帕林顿:《美国人思想中的主要思潮》Vernon L.Parrington,The Main Currents in American Thought第1卷,俄克拉荷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55页。

〔26〕刘祚昌:《杰斐逊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5页。

〔27〕何顺果:《略论美国的“立国精神”》,中国美国史研究会编《美国现代化历史经验》,东方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页。

〔28〕杰克·格林:《美国革命的性质和局限性》Jack Green, The American Revolution:Its Character and Limits, 纽约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42页。

〔29〕《革命时代的奴隶制的问题》,第168页。

〔30〕《杰斐逊集》上册,第310页;下册,第835页。

〔31〕乔治·华盛顿:《华盛顿选集》,聂崇信等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27页。

〔32〕《美国革命的性质与局限性》,第243—244页。

〔33〕《白压黑》,第342、374页。

〔34〕威廉·弗里林:《开国元勋与奴隶制》William W.Freehling,The Founding Fathers and Slavery,见《美国历史评论》1972年,第77卷,第82页。

〔35〕丁·布卢姆等:《美国的历程》上册,杨国标、张儒林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96页。

〔36〕丹尼尔·布尔斯廷:《美国人:开国立程》,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处1987年中文版,第414页。

〔37〕詹姆斯·伯恩斯等:《美国的民主》James Burns,et, al,Government by the People,新泽西1987年版,第1页。

〔38〕伦纳德·莱维:《美国宪法论文集》Leonard W.Levy, Essays on the Making of the Constitution,纽约1987年版,前言第31页。

〔39〕彼得·努弗:《名符其实的联邦:宪法的联邦主义与地域妥协》Peter Knupfer, The Union As It Is. ConstitutionalUnionism and Sectional Compromise,北卡罗来纳大学出版社1991 年版,第19页。

〔40〕丹尼尔·布尔斯廷:《美国人:建国立程》,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处1987年中文版,第497页。

〔41〕《名符其实的联邦》,第47页。

〔42〕《华盛顿选集》,第240页。

〔43〕《美国革命的性质和局限性》,第241页。

〔44〕《内战前的南部史》,第104页。

〔45〕《美国革命的性质和局限性》,第243页。

〔46〕《美国革命的性质和局限性》,第243页。

〔47〕《美国革命的性质和局限性》,第243页。

〔48〕艾伦·戴维斯和哈罗德·伍德曼:《早期美国历史上的冲突和共识》Allen F.Davis and Harold D. Woodman, Conflict andConsensus in Early Americn History,列克星顿1984年版,第152 页。

〔49〕戴维斯:《革命时代的奴隶制问题》,第104页。 值得注意的是,宪法条款中规定南部的众议员为29人,北部为28人,恰好与当时实际人口成反比。

〔50〕《1787年联邦制宪会议辩论纪录》,第286页。

〔51〕《早期美国历史上的冲突与共识》,第151页。

〔52〕在1820年以前加入联邦的自由州为:佛蒙特(1791年)、俄亥俄(1803年)、印第安那(1816年)、伊利诺伊(1818年)和缅因州(1819年),蓄奴州有:肯塔基(1792年)、田纳西(1796年)、路易斯安那(1812年)、密西西比(1817年)、密苏里(1819年)、亚拉巴马(1819年)和佛罗里达(1819年)。这表明在早期,南北双方在新州加入联邦的问题上,基本上是一对一,到后期,南部的步伐更快。

〔53〕托马斯·索威尔:《美国种族简史》,沈宗美译,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5页。

〔54〕《联邦党人文集》,第277—281页。

〔55〕《新的美利坚民族》第3卷,第425页。

〔56〕威廉·科恩:《托马斯·杰斐逊与奴隶制》William Cohen,Thomas Jefferson and the Problem of Slavery, 《美国历史杂志》第56卷,1969年第3期,第519页。

〔57〕《杰斐逊传》,第65、66—67、481页。

〔58〕《托马斯·杰斐逊与奴隶制》,第506页。

〔59〕杜马·马龙:《杰斐逊与他的时代》Dumas Malone, Jefferson and His Time 第1卷,波士顿1948年版,第443—444页。

〔60 〕罗纳德·田垣:《一面不同的镜子:美国多元文化史》Ronald Takaki:A Different Mirror: A History of MulticuralAmerica,波士顿1993年版,第69页。

〔61〕《杰斐逊与他的时代》第1卷,第443页。

〔62〕《一面不同的镜子》,第69页。

〔63〕《杰斐逊集》上册,第49页。

〔64〕《托马斯·杰斐逊与奴隶制》,第522页。

〔65〕《杰斐逊集》下册,第1260页。

〔66〕《杰斐逊集》下册,第1684—1685、1703页。

〔67〕《杰斐逊集》下册,第1120页。

〔68〕《杰斐逊集》上册,第283页。

〔69〕《杰斐逊集》上册,第284—285页。

〔70〕《杰斐逊集》下册,第1761页。

〔71〕《杰斐逊集》下册,第12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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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革命时期黑奴法律地位的确立_杰斐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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