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小额信贷来源与信贷模式发展的经验与借鉴_金融论文

国际微型金融资金来源与信贷模式发展经验与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贷论文,资金来源论文,模式论文,经验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微型金融发展结构与现状

      2000年以前,我国微型金融主要是小额信贷的尝试和国外经验的借鉴,2000年以后,政府全面参与并推广微型金融活动,2005年由国家开发银行支持,首先在工商银行开展以微型贷款为核心的微型金融项目,这是我国第一次由正规金融机构实施的基于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微型金融业务。到2007年底,微型贷款业务扩大到12家城市商业银行,覆盖全国各省100个以上的城市。截至2012年11月,村镇银行数量已达到800余家,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达到5900多家(游春等,2013)。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辅以近期发展起来的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格局。

      我国微型金融发展的基本模式有四种:一是非政府非盈利组织的扶贫小额信贷模式。该模式以扶贫为宗旨,以机构或项目方式为重点,由国内非盈利性组织操作,以非政府组织形式运行,主要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传统模式运营,资金主要来源于国际捐赠和软贷款,但该模式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政策限制较多,难以持续。二是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小额信贷模式。该模式以政府机构和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主导,面向农村贫困地区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贷款,主要采用孟加拉传统小组联保模式,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和扶贫贴息贷款,该模式的规模较小,进展差异很大,缺乏长期的战略和持续目标。三是正规金融机构参与的商业性小额信贷模式。该模式以央行支农再贷款为主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针对农村地区不能满足抵押条件的农户而推广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但该模式不够深入,效果不明显。四是专业化组织机构运作的商业性小额信贷模式。该模式最大特点就是民间社会资本融入微型金融机构,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逐渐设立,政府开始大力培育由自然人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但是新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也只允许开展信贷业务,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缺乏长期可持续性操作(李新等,2009)。

      笔者认为,我国微型金融可持续发展需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微型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问题。二是微型金融机构的信贷模式的选择问题。在资金来源问题上,农业融资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农村居民尤其是贫困阶层没有储蓄能力,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农业不可能成为商业银行的投资对象,造成农村资金大量外流,使农村金融陷入困境。该理论认为,从农村外围注入政策性资金,并建立非盈利性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分配是有必要的。金融市场理论认为,农村资金的缺乏并不是因为农民没有储蓄能力,而是由于农村金融体系中不合理的金融安排抑制了金融的发展。该理论认为政府应该减少干预,充分发挥金融市场作用,实现利率市场化,发展非正规金融市场等。这两种理论在我国都有其合理性,所以在我国微型金融的资金来源方面既要发挥金融市场的作用,又要政府适当介入。在微型金融机构信贷模式问题上,发展经济学观点认为,需要贷款的穷人由于无法提供有效的担保和抵押,银行又缺乏相应的信用记录,基本上不可能从正规微型金融机构那里获得贷款而脱离贫困。该理论提出克服农村信贷市场失灵是缓解贫困的一个重要因素,为那些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穷人提供信用贷款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黄志豪,2010)。所以正确选择我国微型金融的信贷模式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也是我国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发展微信金融的初衷也是希望借助一种有效的信贷机制,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并能够切实缓解“无保抵押”困境的有效路径(周孟亮等,2012)。基于以上理论,我国微型金融可持续发展构架从资金来源与信贷两方面探讨可以归结为图1。

      

      图1 我国微型金融可持续发展的资金与信贷路径

      二、国际微型金融的资金来源经验及借鉴

      (一)格莱珉银行融资模式的借鉴

      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又称乡村银行,是由孟加拉国银行家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在1983年创建,被誉名为是世界上规模最大、效益最好的扶贫方法之一,并在国际上受到广泛推崇,他本人也因此于2006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国内外诸多学者对该模式进行了分析,但基本上都是基于他成功的信贷模式,而关于他的资金融资的方式研究不多,笔者通过细致分析发现,在资金普遍短缺的微型金融机构发展的今天,格莱珉银行独特的融资机制也值得我们大力借鉴。

      穆罕默德·尤努斯注意到只依靠外部捐赠与贷款贴息等手段获得资金是比较被动的,要想长期持续发展,内生性融资才是可行之计。在资金来源方面:一是鼓励小额存款。这些存款以在穷人们遇到困难或是寻找其他创收项目时应急使用。格莱珉银行还要求贷款者将所贷款项的5%存入小组基金,作为小组成员的共同存款,一旦小组成员有应急项目,只要其他组员对其申请的数额与用途表示赞同,并且在那笔贷款不超过小组基金总额的一半时,便可以从这笔小组基金中得到一笔无息贷款。经过实践,小组基金为组员提供的贷款使人们免于季节性的营养不良,得以支付医药费、学费,为受到自然灾害影响的营生重新提供资本,使人们能够节俭而体面地安葬亲人,这种独特融资模式具有显著效果。格莱珉银行的信贷资金全部来自储蓄存款与自有资金,据统计68%的存款来自银行的贷款者,仅储蓄存款已达到待偿还贷款的97%,储蓄存款与自有资金两项相加,可达到代偿贷款的130%。二是利息收入。格莱珉银行提供的小额信贷利率大大低于高利贷者,但又高于传统银行,通常比普通银行高4%,有效防止了富裕者套贷。同时,他又不同于政策性金融。贷款者在突发自然灾害时,银行不会免去农民的贷款,也不会放任不管,通常会重组他们的还款计划,并提供市场信息和代购农资等服务帮助贷款人渡过难关。三是来源于孟加拉的小额信贷批发机构以及政府的低息贷款,孟加拉农村就业支持基金(PKSF)成立于1990年,是合法非营利公司,该机构以扶贫为目的,通过扶持和资助小额信贷组织来实现其社会目标。目前,格莱珉银行也是PKSF扶持的对象之一(田甜等,2007)。

      格莱珉银行的实践证明,它的成功是以良性的资金运作为支撑,作为微型金融机构,要实现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吸收公众存款是重要路径之一,正确的市场定位和批发机构的扶持也是必要的补充,格莱珉银行是一种非政府组织的信贷机构,尽可能拓宽融资渠道是其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格莱珉银行的资金来源运行模式对我国村镇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有很大启示:

      第一、2007年3月我国第一家村镇银行成立,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这种规定直接限制了民间资本的参与(王煜宇,2012)。我国的村镇银行与格莱珉银行相比,在资金来源上有很大差别,我国的村镇银行由于规模小,网点单一,业务种类有限,资金来源不足已经成为现阶段村镇银行的通病,据地区监管人士与记者专项调查得知,由于村镇银行还是新生事物,与既有的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相比,存在知名度与信誉问题,结果造成贷款的人多,存款的人少,资金短缺现象严重。鉴于格莱珉银行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可以大胆尝试改革与制度创新,大量吸收存款,扩充资金来源。一是像格莱珉银行学习并创新,格莱珉银行大部分存款来自银行的贷款者。同时,格莱珉银行建立的安全保障机制,要求小组将贷款总额的5—10%的存款冻结在银行,类似于贷款保证金,不可以支取,既增加了各小组的存款,也扩充银行了贷款资金。我国村镇银行在吸收居民存款方面也可以大胆创新,比如鼓励或强制有贷款需求的居民与参与贷款的居民进行一定的储蓄,并根据储蓄的额度增加贷款的数量。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村镇银行的知名度,最好能做到进镇、进村甚至进户宣传,并给于适当的激励与奖励措施。三是引入保险制度,多方面监管与监督并行,增加居民对村镇银行的信誉度。村镇银行可以对居民存款引入保险制度,利用居民存款的很少份额或利息份额作为投保资金,同时村镇银行用部分利润额度与居民共担投保资金,确保居民的储蓄存款安全健康,解决村镇银行的信誉问题。四是引入国家的低息贷款和国家公益组织的扶持。第二、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微型金融机构的另一个主体,从2005年5月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在五省区推动了由民营资本经营的“只贷不存”小额贷款机构的试点工作,其主要资金来源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来自少数银行的融入资金以及捐赠资金。小额信贷初始营运资本规模一般不大,加上政策只贷不存的限制,小额信贷机构无法通过吸收存款来提供贷款的所需资金,这与格莱珉银行的运行模式有本质区别,因此要突破小额信贷公司可持续发展面临的资金瓶颈,就必须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独特的小额信贷公司融资新道路(巴曙松等,2012)。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只贷不存”小额信贷公司在未来融资机制上可有两种选择:其一,转型升级。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尽快转变成村镇银行与民间银行,尽快摆脱“只贷不存”的帽子,借鉴格莱珉银行成功经验,积极创新融资渠道,充裕贷款资金。其二,不符合转型的公司要转变传统的融资模式,利用其掌握的地缘、人缘关系等信息优势,以及有效降低不良贷款率等特征寻求与商业银行合作,创新合作模式,解决信贷资金短缺问题(田甜等,2007)。当然这种转型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扶持,政府可以适当放宽转型条件,对不符合而又运行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培训以及技术扶持,使其尽快成长,从而使其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二)国外合作金融融资模式的借鉴

      1.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最早起源于德国,19世纪中叶,德国人莱法森创立了世界上第一家专门为农业生产专业化、农民、农村小型企业和手工作坊服务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目前,德国合作金融体系是典型的单元金字塔模式。最基层信用合作社,为数众多,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户、银行雇员、小农场主、自由职业者及社会援助,存款者即社员既是所有者又是服务对象,决策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按“一人一票”方式开展组织安排和经营决策。第二层是区域合作社联盟(即合作银行),其中也有少数股份制性质,其主要职责是向基层信用社提供资金支付、再融资服务,并可借入外部资金,开展国际银行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第三层是中央合作银行,资金主要由地区合作银行提供,政府可以持有一定股份,且根据《德国合作银行法》最高可参股25%(杨勇,2011)。

      2.美国农村合作金融起步较晚,由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用银行与合作银行三类金融组织组成。联邦土地银行在全国拥有12个各自独立的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下再设基层信用合作社,其资金全部来自农场主和农民,其主要职责是向农场主提供长期抵押贷款、购买设备和农场建设等。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在全国同样设有12个分支机构,分别设有40多家生产信用合作社,其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本、联邦农业债券以及向商业银行借贷的资金。合作银行由1个中央合作银行与12个区域合作银行组成,区域合作银行资金主要来自中央合作银行(戴翔等,2013)。

      3.法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由官方金融组织与民间金融组织共同组成,第一层是地区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业务范围包括存贷、结算、外汇等,客户以股东为主。第二层是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由多个地区互助银行入股组成,主要管理法兰西银行提供的信贷资金。第三层是中央农业信贷银行,资金主要来自政府拨款,是官方的合作金融机构。

      4.日本农协的合作金融组织分为:基层农协的信用合作组织(资金来自农户、居民和团体入股、贷款对象主要是内部社员)、都道府县的信用合作联合会(资金来源于各综合农协、本地区农协以及其他农业团体,主要经营信贷业务,不从事保险、供销等金融业务)、农林中央金库(资金由各地农业信用联合会、渔业信用联合会、森林组合联合会及其他有关的农林水产团体入股,还有一部分来自国家发行的农村债券)。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体系营业网点遍及乡镇,促进了农协内部闲散资金的合理流动,解决了农民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问题(贺力平,2002)。

      从国外合作金融资金来源途径可以看出:一是存款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同时也服务于会员。二是存款资金不仅仅局限于会员,有向外扩充的痕迹。三是从存款会员制转变为股份合作制以及上市股份公司制。四是资金的再投资效益,开展国际银行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增加收入。五是社会资金的融入,比如社会援助,社会捐赠。六是以资金为抵押物,为农户获得更多信贷资金。七是上级机构的再贷款业务,以及发行各种债券业务。八是政府的拨款与扶持。以上各种融资方式解决了很多国家农民在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难题,也为我国合作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

      农村信用社是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但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国外的合作金融有明显差别,我国农信社在名义上是合作制,而实质上是一种“伪合作制”、准国有制,农信社不具备合作制的基本性质(周忠明,2008)。关于农信社的改革一直存在争议。所以,笔者在此不讨论我国现行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目前,我国真正具有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应该是我国新型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新型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有力补充,国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的研究起步较晚,2006年以后学者们开始使用“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然而,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艰难,作用甚微,资金来源不足问题一直困扰着其发展壮大。农村资金互助社大多设立在经济相对不发达的乡镇,农户闲置资金少、金融资源有限,社会资金难以进入,难以满足农户经济发展需要(李世杰等,2010)。所以,我国新型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该大力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多方面多渠道融入资金:一是从社员内部扩大融资额度,鼓励大家尽可能多出资金,并制定一系列激励和优惠措施,调动社员参与的积极性。二是政府参与扶持,建立专项资金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实现政府对农村小型合作金融机构的扶持,但要控制其所占份额,不能反客为主。三是免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各项税金和相关费用,减轻其运作压力。四是加强商业银行、信用社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合作,加强商业银行对其再贷款业务。五是逐步放开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融资融券业务,帮助并鼓励其发行债券等。充分发挥我国新型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对农业的带动作用。

      三、国际微型金融的信贷模式经验及借鉴

      (一)国际微型金融信贷模式经验

      1.孟加拉格莱珉银行信贷模式经验

      孟加拉格莱珉银行为了区别于其他传统的银行服务,同时使穷人真正地获得贷款,尤努斯首创了无抵押贷款模式。格莱珉银行运作系统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自身机构(总行—分行—支行—营业所)。二是贷款人机构(中心—小组—贷款人)。主要采取以小组为基础的农民互助组织,按照自愿组合、亲属回避以及互相帮助等原则,形成互助、互保、互督的组内制约机制,只要一个组员不还款,整个小组就失去再贷款资格。此外,贷款人和格莱珉银行还要各拿出少量资金,组建救济基金,用于紧急情况时帮助借款人。通常一个小组由5人组成,再由5—6个小组建立一个中心,定期召开会议,检查贷款项目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交流项目经验与致富信息,传播科技和世界农业知识等(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课题组,2007)。格莱珉银行提供的小额短期贷款每笔一般在100—500美元额度之间,采用分期还贷模式,每周还贷1次,1年之内还清,贷款人还要定期参加中心活动。同时,格莱珉银行还提出了激励政策,对于遵守银行纪律并能按时还款的农民实行连续放款政策,还款率超过98%(张扬,2009)。在利率方面,格莱珉银行的贷款利率低于政府利率,贷款品种不同利率也不同,以创收为目的贷款利率为20%,住房贷款的利率为8%,学生贷款利率为5%,艰难成员(乞丐)贷款免息。在服务方式上,尤努斯的做法就是让他的员工挨家挨户上门服务,既可以降低银行风险又可以促进还贷。在惩罚机制上,格莱珉银行有中期提前终止权,如果小组的总呆帐率超过5%,银行工作人员可以终止未提贷款的提取,有效地控制不良贷款。如果贷款人不能按期还款,还将提高未还贷款的利率水平。在对农业推广人员和银行内部人员的激励方面,推行利润分成的办法,将利润的10%作为奖励返回到各村银行职员,银行职员的平均工资要远高于当地的平均水平,有效地激励了工作人员的热情和人员培训的积极性。最后,格莱珉银行还构建了信息共享平台,防止贷款人多头授信,只要贷款人出现违约,其他金融机构都将他拒之门外。

      2.非洲贝宁的储蓄和贷款合作社经验

      非洲贝宁的储蓄和贷款合作社是一种成员制集体组织,主要依靠地方团体支持,活跃于金融机构之外。民间团体和个人为低收入者提供贷款的典型代表是民间高利贷者和循环储贷会(简称ROSCA)。民间高利贷者主要为周围低收入者提供高利率贷款,而ROSCA较早兴起于民间组织形式,运作模式可以总结为:居住在一个村子或地区的居民自愿组成10—20人小组,小组成员共同出资组建小组基金,小组成员轮流获得使用这个基金的权利并按期偿还。通过这样的自发组织,低收入者可以利用彼此的资金来支持自己的生产和贸易,增进福利(李新等,2009)。

      3.德国政府对合作金融信用贷款的扶持与补贴

      德国政府为了扶持金融机构在农村的信贷业务,给予了很多政策倾斜。如采取了对农村信贷实行利息补贴,补贴范围涵盖所有种养业、农村生产资料、水利设施、农村产品加工、土地改良和房屋建筑、农业结构调整、旅游以及创立新企业等各方面。优惠政策吸引了几乎所有的银行都参与了农村信贷市场活动(余志海,2014)。德国的农村产量比重只占GDP的1%,但农村贷款却占到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2.5%。

      4.乌干达FINCA村银行信用贷款模式

      John Hatch于1984年建立国际社会资助基金会(FINCA),以小额信贷形式提供给低收入家庭。FINCA在自然村的基础上又建立了村银行,村互助小组是村银行运行的核心。村互助小组由10—50名村民组成,他们之间相互了解、相互愿意提供帮助,村小组的最初资金来源于FINCA,小组负责记账和对贷款进行监督,决定贷款对象和贷款额度,并自主决定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罚。FINCA村银行在运行模式上也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他们将团体贷款和分期贷款进行有机结合,使金融服务惠及到贫困区域的每个成员(谭文培,2012)。

      5.美国社区银行信贷模式

      美国社区银行强调为本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居民与农户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从需求角度出发设计金融产品,由于社区银行所处的位置使得银行人员对客户的家庭情况以及可支配收入等信息掌握得非常清楚,关系型贷款是社区银行的核心业务,也是美国社区银行求异的发展战略的体现(严谷军,2006),为了保护储户的利益,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美国还首创了存款保险制度,为社区银行提供了与大银行平等竞争的重要制度环境。

      (二)国际微型金融信贷模式的借鉴

      我国微型金融的贷款业务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传统的抵押贷款业务,另一方面是新型的无抵押信用贷款业务。目前的微型金融在信贷模式上并没有太多创新,很多机构依然回归传统的贷款模式,背离初衷。笔者通过对国际微型金融成功信贷模式的比较,认为,我国微型金融机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借鉴:(1)在还款方式上,借鉴国外创立的分期还款模式,根据我国不同地区、不同文化氛围设置不同的分期还款形式,以适应当地具体情况。可设每周还款模式、每月还款模式、季度还款模式等,笔者认为这种还款模式的制定,保证了格莱珉银行的高还贷率,这种模式同样也可以在我国开展。(2)在服务方式上,格莱珉银行上门服务无疑是前所未有的,这种近民服务拉近了与服务对象的距离,让穷人更好的了解并尝试贷款业务,这一服务得到了广大穷人客户的认可,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3)信贷机制中互助团体的建立,国外小额信贷机构中建立的互助团体也是其成功的重要因素,团体或小组中成员互相帮助,相互担保,相互监督。如果客户违约,便会面临在家庭成员、同辈和邻居面前当众尴尬的风险,他们就会及时还贷。也可以通过在地方报纸上登报提名那些拖欠客户,引起公众关注,防止违约发生。对于恶意欠款的客户可以通过法律进行解决,这种方式解决了很多成员无法获得的贷款难题(孙鹤,2007)。(4)在信息不对称方面,国际金融组织借助“软”信息优势发挥着独特作用。我国微型金融机构可以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可以采取多调查多走访的方法,深入企业车间,听取一线工人或管理人员对本企业经营管理的看法,了解企业的运行状态,深入农户家庭,了解农户各方面具体信息,获得第一手资料,从而做出最优的贷款策略。(5)在产品创新与利率方面,要不断创新信贷产品,并调整利率期限与利率幅度。为贴近客户需求,可以将贷款期限分成不同的档次,并针对不同的产品限定不同的利率层次(杨先道,2013),格莱珉银行在此方面的做法值得借鉴。(6)在资金安全方面,美国社区银行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笔者认为我国也可以引用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证储蓄客户的资金安全,另一方面也可以防范金融机构的资金风险。(7)在激励机制方面,国外很多金融机构都建立了还款激励制度,还款的激励一方面体现在利率优惠上,另一方面体现在贷款额度上,而我国微型金融机构在该方面还存在很大缺陷(侯福宁,2013)。(8)在人才培养方面,要加强对农民和民间资本所有者的金融教育培训,使他们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微型金融主体。与此同时,要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尽快将农民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优化整个农村信用环境(周孟亮等,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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