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施工合同违约争议的有关问题论文_焦仁杰

浅谈建设施工合同违约争议的有关问题论文_焦仁杰

中铁十八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 武汉 430000

摘 要:本文简述了建设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纠纷情况,阐明了违约责任的认定情形,分析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担方式及索赔,并提出索赔与违约的关系。

关键词:施工合同;违约;索赔

建设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违约纠纷在所难免。其发生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是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所决定,合同中的各方关系、履行期限、履行过程中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等都是违约的发生缘由;另一方面由于建筑市场监管不严,加之部分合同的当事人诚信度差、履约能力弱等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验收、承包人拖延工期、施工质量不合格等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单独就违约纠纷提起诉讼的较少,一般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多在拖欠工程款、价款结算、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等纠纷中同时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指导思想也是要通过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以裁判确保合同各方利益公平,从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

一、违约责任的认定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中的违约形态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拒绝履行、根本违约、完全不能履行等形态;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履行、部分履行和瑕疵履行等形态。目前司法实践中,后者情形占了大多数。

1、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情形

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重要情形主要是:承包人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或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内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因承包人原因擅自停工致使建设施工合同无法实际履行。

2、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情形

没有按照建设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没有按照建设施工合同的约定提供主要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者设备等工程必须的施工条件;没有履行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相互合作的义务。

3、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工期,而发包人也不按照约定组织竣工验收;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发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却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导致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违约情形的,原则上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违约的,即使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存有差异,也一般判令各自承担违约责任,且此类处理方式也普遍被当事人双方所接受。至于是采取过失相抵还是违约责任相抵,则并不受关注。但在前述第2种情形中,一般不能按照各自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处理。承包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不能免除,发包人的逾期支付价款的违约责任也不能免除,应各自对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及承担方式

《合同法》总则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即不以过错作为归责事由,但合同的性质不同决定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也不能绝对化。建设施工合同本质上属于以完成工作成果为标的的承揽合同,其履行环节多,期限长,违约现象多、违约原因复杂。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法院一般要认真分析和判断违约方是否具有过错,即违约是否是由违约方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如不是,则表明违约方没有主观的过失,法院一般不会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虽然《合同法》总则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要考虑到当事人的过错,来确定是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1、继续履行或者实际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支付违约金;4、赔偿损失。

三、违约情形的索赔

索赔是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一种行为,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用来弥补建设成本损失、增加利润空间的重要手段。索赔与违约责任有着密切的联系,当事人多通过行使索赔权补偿对方违约对其造成的损失,而无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索赔与违约金的区别在于索赔不具有惩罚功能,而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索赔本身就包含了违约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功能,在某种意义上,索赔的费用具有违约金的属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多通过索赔的方式解决问题。

1、索赔的常见种类

(1)工期索赔。工期索赔,指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并赔偿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和费用。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发生了工期延误的实际结果;二是工期延误不是出于承包人的原因。

(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非因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费用索赔通常与工期索赔有密切联系,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造成窝工产生的人工、机械设备闲置等费用。

2、索赔的时效

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索赔的时效,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协商约定。实践中,人工双方当事人没有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索赔时效的,也未补充签订有关索赔争议解决的补充协议的,可以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6.2条之规定来解决有关索赔争议。对于索赔时效起算应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之日开始。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目前法学界对索赔时效的性质通说认为应属于除斥期间。也就是说,索赔期限是一种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超过索赔期限不主张行使索赔权利的,则该权利即告消灭。

四、索赔与违约的关系

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主要表现为:

(1)索赔的发生,既可能基于对方的违约行为,也有可能是基于对方非违约但应承担责任的其他原因;而违约责任则必须以对方的违约行为为前提。

(2)索赔的适用范围广泛,可以基于合同的约定,也可以基于合同约定外的原因;而违约责任则必须是违约方违反合同约定产生。

(3)因不可抗力的产生,可以约定承包人有权提出顺延工期和增加费用的索赔请求,但基于不可抗力所发生的违约行为,违约方则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4)索赔事件的发生既可能是合同当事人引起的,有可能是合同外的第三人引起的;违约责任只能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引起的。

(5)索赔的功能在于弥补损失,必须以损失的实际发生为前提,否则无权行使索赔权利;违约责任则不以损失的实际发生为准,只要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无论是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守约方都有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1]孟庆波.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与索赔.《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19期.

[2]伍军.浅析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甘肃科技》,2002年第18期.

[3]冯军.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问题.《科技创新导报》, 2008年第21期

论文作者:焦仁杰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中国》2016年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0/18

标签:;  ;  ;  ;  ;  ;  ;  ;  

浅谈建设施工合同违约争议的有关问题论文_焦仁杰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