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集体”:德国意识形态中一种重要的伦理思想分析_德意志意识形态论文

“真正的集体”:德国意识形态中一种重要的伦理思想分析_德意志意识形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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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真实的集体”的思想,有一段经典的论述:“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说来,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4页。)这段论述,连同他们在本书中其它的有关论述,至少从三个方面揭示了“真实的集体”的思想内涵:

首先,揭示了个人对于集体的依赖性。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社会是以一定物质生产为基础而交互作用的人类生活共同体,个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存在。在原始社会,个人完全从属于集体即原始氏族集体,后来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阶级的出现,个人则隶属一个特殊的集体——一定的阶级。正如他们所指出的那样:“单独的个人所以组成阶级只是因为他们必须进行共同的斗争来反对某一另外的阶级”;而且,“阶级决定他们的生活状况,同时也决定他们的个人命运,使他们受它支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1页。)无产阶级劳动者也不例外。马克思恩格斯后来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指出,随着大工业的发展,无产阶级必然“结合成更大的集体”,组织成阶级,进而组成政党。将来进入无阶级社会,个人也不能脱离一定的集体(即自由人的联合体)而存在。个人必然组成并隶属于一定的集体,决定了个人只有在集体中才能获得生存的条件,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

第二,根据集体是否外在独立于个人区分了两种性质不同的集体——“虚构的集体”和“真实的集体”。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由于社会分裂为相互对立的阶级,“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统治阶级为了取得并维护自己的统治,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这种所谓的“共同利益”是同各个个人所追求的自己的特殊利益相对立的、“异己的”,也就是说,“个人利益总是违反个人的意志而发展为阶级利益,发展为共同利益,后者脱离单独的个人而获得独立性,并在独立化过程中取得普遍利益的形式,作为普遍利益又与真正的个人发生矛盾。”(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73页。)“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38页。)在这种社会历史条件下,由各个个人所构成的集体只能“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只能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它对于被支配的阶级和个人来说不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因为它不能从根本上普遍地代表个人利益和价值追求,从而与个人相*

“虚构的集体”如果消解,克服了它对于个人的异己性、外在独立性,则成为“真实的集体”。所谓“真实的集体”,依据马克思恩格斯的看法,就是各个个人“自己的联合”(而不是出于某种外力强制的联合),并在这种联合中各个个人能够获得全面自由的发展。这样一种“真实的集体”,实际上就是“革命无产者的集体”,因为在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革命无产者的集体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已经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而这些条件在从前是受偶然性支配的,并且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同各个个人对立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5页。)“它排除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东西”,(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9页。)从而实现了个人与集体的和谐统一,成为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手段和条件。其最高形式、最完备形态就是到共产主义社会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

第三,对上述两种性质不同的集体的区分,实际上从正反两方面揭示了“真实的集体”得以实现的条件和基础,回答了“真实的集体”何以可能的问题。在他们看来,“真实的集体”或集体的真实性,取决于相互统一、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的条件:其一,“真实的集体”必须建立在真实合理的社会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它所赖以建立的社会历史条件必须是公正合理的,不存在对抗性矛盾和冲突,社会成员共同占有他们自己的生存条件,实现了经济上、政治上的平等。依据这一条件,马克思恩格斯证明了在私有制社会里建立的集体必然具有不真实性、不合理性和历史暂时性,因为在这种社会历史条件下建立的集体,存在着个人和集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对抗性矛盾。只有在革命的无产者“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即在消灭了阶级对立和私有制的情况下,个人与集体在利益关系上产生对抗和分离的根源才会消失,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两者的根本统一,这时的集体才会成为真实的集体。如果不去分析集体所赖以建立的社会历史条件,是不可能从本质上认清和判断集体的真实性问题的。

其二,“真实的集体”必须建立在真实合理的价值基础之上,即必须具有价值的真实性。一方面,它的存在及其利益在根本上普遍地符合或代表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和价值追求,它能够为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提供真实而充分的社会条件,能以合理有效的社会组织手段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社会成员的正当个人利益和需要,而这种利益和需要得到了满足的个人反过来也会促进该集体更加真实合理地向高层次发展,从而实现集体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的正当利益的共生共长和高度统一,避免两者的分裂与对抗。另一方面,它也能与其他的集体处于和谐共进的关系中,能为其他集体的健康发展提供和创造有利条件,而其他集体的健康发展也会反过来促进该集体更好更快地发展,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如果它不能为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提供真实而充分的社会条件,不能实现个人正当利益与集体公共利益的共生共长,不能促进其他集体的健康发展,那么这种集体就失去了其存在和发展的价值基础和意义。可见,只有在集体和个人之间建立了价值同位、共生的关系,这样的集体才是具有现实合理性的“真实的集体”。

(二)

马克思恩格斯上述关于“真实的集体”的思想,包含着十分丰富的伦理意蕴,从当代伦理的视角加以审视,有助于我们克服在对待马克思主义的集体主义问题上的一些片面、模糊认识。

个人与集体(社会)的关系问题历来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作为一种调节、规导个人与集体(社会)关系的普遍价值原则,“集体主义”这一概念是斯大林最早提出并加以阐释的。他的理论依据主要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真实的集体”的思想。1934年他同英国作家威尔斯谈话时说:“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并不否认个人利益,而是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并强调“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给这种个人利益以最充分的满足”。(注:《斯大林选集》下卷,第355页。)此后,社会主义者一直把集体主义视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倡和坚持集体主义,反对极端个人主义,仍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然而,人们对集体主义的理解和解释至今仍然存在着某些绝对化、简单化、片面化的倾向。其突出表现:一是“集体利益绝对至上论”。这种观点在看待个人与集体利益的相互关系时,往往把集体主义理解为一种绝对的、单向的、个人(利益)对集体(利益)的无条件的简单“服从”关系,并以此来解决个人与集体的矛盾,未注意到两者间内在统一互补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忽视或否认两者在理性自觉基础上的共同目的性和价值同位共生关系。二是把作为政治要求和组织原则的集体主义与作为伦理道德原则的集体主义混为一谈。在政治生活领域,组织(或集体)客观上需要高度的整合性、权威性和个人对组织的服从性,反映这种政治要求和组织原则的集体主义与道德生活领域的集体主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为道德生活领域毕竟是高度理性化和主体自律化的社会生活领域,而我们常常有意无意地从前者来理解和看待集体主义。这两种片面、简单化的理解导致了在实践中往往把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变成了某种超道德的强行原则规定,从而削弱了集体主义原则的道德合理性、实际可操作性及其作为道德基本原则的规范力量,引起人们在心理情感和思想认识上对集体主义的逆反情绪和隔膜感,以至在行为上采取抵触的态度。今天,极端个人主义之所*

实际上,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真实的集体”的思想,在“真实的集体”里,个人与集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在价值本源、价值地位、价值意义上是统一的、平等的,不存在内在的分裂和价值序列上的优劣之分。若强调个人对于集体的绝对优先性,则是极端个人主义,它与我国的经济基础、根本制度和奋斗目标是相违背的,因此我们必须加以反对;反之,若强调集体对于个人的绝对至上性,也不是真实的集体主义。从个人与集体的价值关系来看,两者在总体上是一种相互统一、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共生共长的关系:一方面,个人的价值创造、利益增长和需要的满足依赖于集体价值和利益的增长;另一方面,集体的总体价值和利益的增长又必须依赖于个人的价值创造和利益增长。特别是在现代文明条件下,个人对社会化过程的嵌入越来越深,个人与集体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增大,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共生共长性更加突出。值得深思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同一部著作中曾说过这样一段话:“我们还曾指出,私有制只有在个人得到全面发展的条件下才能消灭,因为现存的交往形式和生产力是全面的,所以只有全面发展的个人才可能占有它们,即才可能使它们变成自己的自由*

生活活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

毫无疑问,在社会主义的“真实的集体”里,个人与集体也会发生这样那样的非对抗性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应像现行的一些伦理学教科书上所写的那样,自觉地无条件地使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似乎只有这样才是坚持集体主义?我认为不应这样简单化地来对待和处理这个问题。在个人和集体出现矛盾的情况下,健康合理的集体主义仍需坚持个人与集体间价值关系的统一协调和相互助长这一根本的价值导向,并对发生矛盾的状况作出具体的分析。若是因为个人价值利益追求的不正当不合理从而产生了个人与集体的矛盾,则必须使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这是唯一合理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否则社会就无法正常健康发展;若是因为集体本身存在着不公平不合理不健全的环节(如腐败现象、官僚主义等),从而与个人正当合理的价值追求和需要发生矛盾时,则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社会程序和手段来改变集体中不合理的方面,以满足个人的正当合理需求,从而达到矛盾的解决,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在新的基础上协调互补、共生共长,推动“真实的集体”向更高层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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