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机构危机的处理

论金融机构危机的处理

苏光宇[1]1999年在《论金融机构危机的处理》文中指出《论金融机构危机的处理》一文,通过对金融机构危机产生的可能性、危机的传染性和危害性的分析,阐明了妥善处理危机的重要性。通过对危机处理的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了我国在金融机构危机处理方面的实践活动和存在的问题,并对解决问题所需采取的措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我写作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想借助国外在金融机构危机处理等方面的经验,来研究中国危机处理的问题。在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进入关键性的时期,研究此类问题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的主要思路是:首先讲述有关金融机构危机处理的基本知识,然后利用这些知识分析国外近年来在金融机构危机处理方面的几个典型案例,并总结其经验教训,最后通过前面的论述及分析,来探讨中国在金融机构危机处理方面的实践活动、存在的问题和改革建议。文章采取的是:理论——案例——实践,逐层深入的逻辑结构。 论文分成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金融机构危机处理的概述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的是金融机构危机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且危机产生后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处理不当会在短时间内迅速扩散,造成极大破坏。鉴于以上原因,文章阐述了妥善处理危机的重要性,以及处理危机所要达到的目的。最后文章介绍了对金融机构危机进行处理的一般模式。第一部分简要地论述了金融机构危机处理的基本概念,是全文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各国或地区对金融机构危机处理的案例分析。 这一部分主要是较为详细地讲述了美国储蓄贷款协会危机的处理、巴林银行倒闭案的处理以及日本金融机构危机处理这三个典型案例。对通过每一个案例应汲取的教训都进行了总结。第三部分:金融机构危机处理的综合分析。 这一部分针对第二部分的案例,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全面分析了在金融机构危机处理时,应采取何种方式,如何承担损失以及如何安排资金等问题。金融机构危机处理方面的综合分析与第二部分一起是整篇文章的现实基础。第四部分:中国金融机构危机处理问题探讨。 这一部分讨论了中国在对金融机构危机处理问题上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最后针对这些缺陷,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在所有建议中,重点是,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立法,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在处理中小金融机构危机方面应注意的问题。这一部分是全篇文章的实践基础。第五部分:总结。 对全文论述的内容进行简要的总结。 写作本文的根本目的在于探讨中国在金融机构危机处理方面的实践活动,所以采取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理论到案例,再到中国实践,层层深入的写作方法。 本文写作过程中,在选择相关材料时,很注重现实性, 选取的都是一九九五年之后发生的,有关金融机构危机处 理的典型案例。特别是在选取国内的案例时,查阅了大量 有关的资料,进行了比较细致的研究。所以选取的都是一 些受到普遍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例,使文章具有很强 的现实性的社会性。

郭金良[2]2014年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及其应对,打破了人们对金融机构“大而不倒原则”的信任与崇拜。对大型金融机构进行公共资金救助的弊端被前所未所的放大,包括美国、英国以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纷纷通过修改金融稳定法或银行法的方式来规范和限制这一曾经最常用、最有效、也是最受争议的救助措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巴塞尔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国际金融组织的积极推动下,识别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SIFIs)、加强这些机构的审慎监管、提高这些机构的损失吸收能力、为这些大型机构建立有序处置机制等内容成为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各国金融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具体实践中,用尽市场资源原则、合理分担机构损失、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建立“恢复与处置框架”、保证SIFIs的可处置性、构建有效的跨境处置合作法律框架,并以此构建SIFIs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改革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我国大型金融机构传统的救助实践中,中央银行“提款机”式的拯救措施助涨了这些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加重了公共财政的负担、扰乱了金融市场竞争秩序。在后危机时代,传统的处置模式偏离了公共资金救助问题金融机构的正当性基础、使公平正义的价值基础在大型金融机构的“疯狂侵蚀”中荡然无存。从本质上讲,SIFIs危机处置问题的核心内容是政府干预权的边界及其内容的法制化,是“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在金融市场中的具体化。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综合运用经济学、金融学、以及法学等多学科的知识来进行论证。新结构经济学理论强调有效的市场和有为的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特别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该理论的运用,能够为政府在SIFIs危机市场化处置中的角色定位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同时,运用经济法学的政府适度干预理论,对政府在SIFIs危机市场化处置中的干预权边界及干预权内容的正当性进行理论构建。在具体制度方面,以我国金融机构危机处置的立法和实践为基础,在坚持法定处置目标的前提下,通过构建SIFIs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重塑了大型金融机构公共资金救助的正当性基础,确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中不同处置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处置问责,对相关的市场化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进行制度设计,对相关权利主体的权利救济进行了法律设计。SIFIs危机市场化处置核心内容就是:在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为我国SIFIs危机处置提供制度化的法律保障,为市场提供一个理性化的预期。同时,与我国传统的处置模式相比,本文设计的SIFIs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的优势主要表现为:处置机构、处置权、处置程序、以及处置措施等都具有法定性,这将有利于提高处置效率;改革传统处置中处置行为的临时性和随意性,通过法律制度来约束政府的公共资金救助,明确公共资金救助的范围就是维持“系统重要性功能”和预防“系统性危机”;通过处置措施的设计,让股东和债权人承担危机机构的损失,激励他们积极的进行恢复行动,降低处置中的道德风险;当公共资源使用的正当性确立后,按照规范化的制度来处置每一个市场主体有利于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以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同时,政府在SIFIs危机市场化处置中的边界主要表现为:应该将传统处置实践中政府“全职”管理的模式转变为政府宏观调控与指导相结合的干预模式,政府干预权的内容是为SIFIs危机市场化处置提供规范化的制度框架,并监督该制度的正当运行。而具体制度内容的设计应该尊重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的基本规律,政府只在满足法定条件下提供公共资源的救助。本文的结论是:改革我国传统的处置模式,构建SIFIs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一是构建的基础。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包括现有制度能够为SIFIs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提供的基础,以及新制度对现行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的新要求。二是处置机构的配置。在SIFIs危机处置中,本文明确了金融监督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三会”及存款保险机构在处置中的职责分工。三是处置程序的设计。本文针对SIFIs这类特殊的市场主体,结合域外最新的立法经验和相关国际规则的最新研究成果,按照“市场化”要求,为SIFIs设计了有序的危机处置程序,包括预防与准备、早期干预、危机处置及破产清算等。四是处置措施的安排。在处置措施设计中,本文坚持“用尽市场资源原则”,通过“恢复与处置计划”的设计,激励股东尽职履责、强化债权人的市场监督作用;同时,为“系统重要性功能”的持续供给做好预先准备。五是鉴于金融安全网对SIFIs危机市场化处置重要性,本文对央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完善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进行了论证。六是本文以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国际规则为基础,在考察实践中可能存在的跨境处置障碍的基础上,对我国SIFIs危机跨境处置合作机制进行法律构建。

杨进[3]2014年在《动态审计预警体系的构建与实施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三十五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一个经济总量居世界第十一位的国家,到跃升为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二的国家,历经苦难的中国,在世界发展史中再一次书写了辉煌的一笔。与此同时,我国也从一个闭关锁国的国家转变为一个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的经济大国,经济环境和金融环境由于其开放属性而越来越多地受到来自世界各地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经济和金融环境也因此越来越复杂,潜在的风险因素也越来越多。金融风险是当今经济社会的一大隐患,金融风险是金融危机的诱因,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引起金融危机的爆发,对经济的影响十分巨大,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金融危机影响的不仅是一个国家的经济,而是整个世界的经济,这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上已经多次得到证明。一直以来,金融风险的防范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中做得较为规范和完整,但这仅仅是对具体金融机构的微观金融风险的防范,而一个国家通过一个体制和体系对宏观和微观金融风险的防范在世界各国的应用实践中都还相对欠缺。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通过审计的职能特点和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构建防范金融风险的动态审计预警体系,为防范宏观和微观金融风险,做出理论和实践意义上的探索。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导论。首先对选题做出分析,分析了选题的背景,在大金融背景下,金融风险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指出选题的现实性和重要意义。接着对本选题的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国际和国内都对审计防范金融风险做过相当研究,但对提出动态审计防范金融风险命题的研究者很少,这是根据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论衍生出的动态审计预警功能。部分学者提出:审计的这种金融“监管角色”(regulatory role)应该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应该适应在不同时期全球金融环境的变化,不断地做出调整和改进。然后对研究设计、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框架和思路进行了阐述。最后对本文的研究重点、研究难点以及本文的主要观点和研究创新做出描述。第2章,文献综述。在文献综述这一部分,本文分为三个层次来进行文献综述:(1)金融审计方面的文献。金融监管在我国主要是通过金融监管行政职能部门来履行职责的,金融审计由国家审计署联合社会审计开展工作。学界有许多学者对金融审计提出了诸多看法,提出了优化金融审计的基本框架。(2)金融风险预警方面的文献。风险预警指的是当风险处于萌芽状态的时候,通过监测就可以预知风险的变化及其风险程度,从而对风险预警并对风险进行合适的干预。(3)动态审计与动态预警方面的文献。动态审计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何为动态?就是指适时性和过程性监控,当风险处于发展变化中时,监管系统可以对风险进行过程性分析和适时监控,将风险的发展趋势适时进行描述和通知,对风险发展过程进行监管和干预。本部分分析了国内采用信号分析法、人工神经网络等方法对金融风险进行研究的基本情况。第3章,金融环境及金融监管分析。多方面分析了金融风险的形成机制与风险来源,对金融市场和金融风险的新特征进行了研究和总结,对全球两次金融危机的形成情况做了梳理,对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做了深入分析。本章回顾了金融风险的基本内容,对金融市场、金融风险及金融监管理论进行了概述。第4章,审计基础理论及审计免疫系统论。目前的审计基础理论主要有系统论、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COSO理论,前三种理论不仅是审计理论的基础,也是其他众多理论的基础,COSO理论是内部审计理论,是内部审计的理论依据。本章重点对审计免疫系统论做了深入分析和探讨,该理论是国家审计署刘家义审计长提出的审计理论框架。第5章,动态审计及动态审计预警理论。根据现有文献对动态审计的研究,进一步梳理了动态审计的框架,对动态审计从归纳的角度提出了理论框架设计。本章的重点是对动态审计预警理论做了定义和分析,对动态审计预警理论做了创新性研究。第6章,动态审计预警体系建立的必要性研究。本章运用实证研究的几种方法:数理实证研究法、调查研究法、档案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进行了研究,并通过调查数据和数理实证研究法对建立动态审计预警体系的必要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对审计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性进行了论述,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论赋予审计的预防功能,为审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了理论支撑。接着对静态和动态预警模式进行了评价和比较分析,最后对审计防范金融风险的实现路径进行了论证。第7章,预警体系构建及运行实证检验。本章通过对动态审计预警体系的构建和运作机制的设计,全面展开论文写作。首先对动态审计预警体系的审计特性和动态特性进行了分析。接着通过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对风险指标进行了拣选。然后通过信号分析法构建了对金融风险的反馈分析机制,对宏观金融风险和微观金融风险的形成过程进行监测,从而通过信号反映金融风险的状态并由国家审计机构提出对金融风险进行干预的方案和手段。本章通过取得2001年至2010年十年间各项反映金融风险的实际指标数据对预警体系进行测试,取得了实证检验,说明动态审计预警体系对金融风险的预警是合理可行的。第8章,动态审计预警体系的实施机制。对动态审计预警体系实施的条件因素进行了分析,条件因素主要有环境因素,技术因素和政策因素三个方面。接着对金融监管环境进行了分析,主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展开分析。再从审计监管模式和审计要素两方面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最后综合研究了审计防范金融风险的实施机制,从技术框架和隶属关系上充分论证了系统实施的可能性。第9章,结论与建议。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表明,动态审计预警系统可用于对宏观和微观金融风险的监测,达到防范金融风险的目标,在我国当前面临国际国内复杂的经济和金融形势下,该体系的构建是必须的,也是完全可行的。最后提出了对政策的建议和后续研究思路。本文的主要观点:(1)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经济转型背景下,审计监管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实现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审计的预防功能使审计监管在金融监管中扮演独特角色。(2)审计防范金融风险的实现路径是动态审计预警体系,通过“风险识别-风险监测与反馈-风险预警”机制,识别警兆,发出防警排警信号,并根据风险预警模型输出风险信号,同时也根据系统回馈信息对系统进行优化升级。(3)动态审计预警体系的核心是风险监测与反馈机制,除了运用动态预警技术如信号分析法、案例推理技术法等外,风险审计、制度审计、延伸审计、跟踪审计等审计技术的系统整合有助于动态审计预警机制的完善。(4)风险识别指标分为金融监管风险指标、金融机构风险指标和交叉影响指标,防范风险的目标、识别风险的原则、金融类别以及金融风险对于审计风险的影响形式和程度等影响识别指标的建立。(5)风险预警模型输出的预警信号是金融风险的信号,审计的程序处理效率和预警信号传递的通畅性对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具有显著影响。本文的创新点:本文的主要创新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1)在审计免疫系统论理论思想基础上提出动态审计预警理论,并对动态审计预警理论的内涵、外延以及可能应用进行系统的阐释。(2)构建防范金融风险的动态审计预警体系,详细阐述该预警体系的组成要素和内在联系。从成本控制和资源利用有效性来讲,运用现有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架构和网络进行改造,可以大大降低构建系统的成本并便于机制和体制改革创新。(3)梳理动态审计预警体系的实施机制,基于特定环境提出相应的审计预警实施模式。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经济和金融环境的分析,以及构建动态审计预警系统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认为在当前复杂的国际经济和金融形势下,金融风险越来越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化的特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我国政府审计职能的免疫系统功能,结合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系统和政府审计职能的拓展,构建一个涉及到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国家经济监管部门的大金融监管系统,对防范宏观和微观金融风险能够起到有效的积极的作用。同时,在该系统提供辅助经济决策信息下,国家对宏观经济形势的监管也能做到有的放矢,对风险实施动态监管,也就是对风险形成的过程进行监管,能够在金融风险出现以前,通过合适的干预手段降低和规避风险,阻止风险的积累,达到经济和金融环境安全稳定运行的目标。

宿营[4]2011年在《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理念的变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一直余波难息。这场百年未遇的金融危机,以极端的方式拷问了现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同时也催生了新一轮的金融法制变革。虽然这场危机的成因很多,但毋庸置疑,现行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是危机爆发及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长期以来,国际金融监管政策推崇效率至上而忽视金融安全,监管目标偏重鼓励金融创新而淡漠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监管制度注重微观审慎监管而疏漏宏观审慎监管,这些监管理念上的偏差都是导致系统性风险全面爆发的重要诱因。要避免类似的金融危机重演,要实现金融市场的长久稳定,必须从理念层面进行全面、深刻地反思,进而为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确立正确的方向。经过反复地磋商和讨论,未来国际金融监管理念的变革方向已日渐清晰,改革要点也已基本达成共识: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应当扩大监管权力的边界;为了应对系统性风险,应当引入宏观审慎的监管视角;为了避免金融机构规模巨大而无法救助,应当破除“大而不倒”的原则;为了维持金融交易供需双方的利益平衡,应当确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不过,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原则的变革与重塑,并不是对现行制度的全盘否定,而是对其在批判基础上的发展与完善。这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理念变革影响重大、意义深远,必将彻底改变国际金融市场的格局、影响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值得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共分四章对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理念的变革趋势加以梳理。第一章对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监管原则的总体变革趋势进行探讨。受次贷危机冲击,国际金融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剧烈动荡。这场金融海啸爆发于全球金融中心的美国、肇始与金融体系中枢的银行业,绝非偶然,而是有其必然的诱因。多年来,美国不适当的宽松货币政策是经济方面的原因、多头监管和鼓励创新的监管制度缺陷是法律方面的原因、过度的资产证券化和金融产品衍生化是经营模式方面的原因。为了弥补金融监管制度缺陷,需要从金融监管理念层面进行深刻地反思和变革。总体而言,为了实现全球金融市场的持续稳定,应当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金融效率;为了使监管制度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应当实现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有效互动;为了加强对系统性风险与危机的防范,应当在监管规则制定中注重由微观审慎向宏观审慎的转变;为了实现政府、银行、市场三者间的有效制约,应当以市场为基础构建监管制度增强市场约束的作用。第二章对宏观审慎监管理念的制度构建,及其对全球金融稳定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全面研究。本章首先对宏观审慎概念的发展过程进行了详细地梳理,并重点讨论了次贷危机后宏观审慎内涵的发展变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监管目标、监管对象、监管重点、监管方法探讨了宏观审慎监管的特点。引入宏观审慎监管是实现国际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保障。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防范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传统微观审慎监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有效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对于未来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而言,宏观审慎不仅只是一种理念,更应成为一种可行的制度。而且,只有从法律层面确定宏观审慎的监管框架,才能真正实现其从理念到制度的转变。宏观审慎监管的监管对象是系统性风险,一旦爆发将对金融系统和实体经济造成严重破坏,因而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上,应更加注重通过预防性措施实现金融稳定。总体而言,宏观审慎监管的法律框架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预警系统,即通过构建详细的监测指标体系,实现对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和防范;二是监管制度,具体包括时间维度和跨行业维度两个方面,前者用于监管金融系统的亲经济周期性,后者用于监管金融机构间的关联性。有效的制度设计是落实宏观审慎理念的重要保障。本章不仅从理论层面分析了宏观审慎监管实施机构的设置模式,指出宏观审慎监管机构应当具有适格性和独立性,而且指出应当将以规则约束为基础的相机抉择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的执行原则。目前,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组织,已在国内、区域和全球三个层面均建立了宏观审慎监管实施机构,这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开端。但是,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上,仍存在缺乏灵敏有效的审慎监管工具、增强了对金融监管当局判断能力的要求、宏观审慎的政策差异可能导致监管套利等挑战。最后,本章具体考察了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由微观审慎向宏观审慎的变革趋势,并重点研究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中的宏观审慎措施。第三章对各国政府进行大规模危机救助的理论基础“大而不倒”原则进行了客观、理性的反思。“大而不倒”原则是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一贯奉行的“问题金融机构”救助理念。如何客观认识金融机构“大而不倒”这一金融监管理论问题,成为后危机时代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世界性难题。终结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神话,放弃“大而不倒”原则,无疑是各国政府从金融危机中得出的最重要的教训。1984年,美国伊利诺斯大陆银行危机救助事件标志着“大而不倒”原则的正式确立。本章首先详细的回溯了该事件的发展过程,以及美国政府采取的相应救助措施,旨在探讨“大而不倒”原则产生的条件和原因。大陆银行事件后,学界对“大而不倒”原则的适用批评不断,但是各国政府从未间断通过政府干预的方法救助本国的大型银行。多年来,各国政府以系统重要性理论、社会成本理论以及公共选择理论为理由,通过奉行“大而不倒”原则,积极救助本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次贷危机的爆发,使原本已在适用范围上受到限制的“大而不倒”原则,获得了新的效力。然而,频繁的大规模救助行动,不仅给政府造成了巨大的财政负担,也使纳税人成为了危机的埋单人,这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大而不倒”原则适用理由的正当性、适用标准的客观性、适用效果的负外部性的激烈质疑。为了避免类似金融危机的重演,破除“大而不倒”原则,加强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监管势在必行。破解“大而不倒”难题不是简单的存废问题,其关键在于建立一套贯穿大型金融机构“准入、经营、退出”全过程的有效监管机制。具体而言,预防性措施包括隔离大型金融机构“关乎全局”的功能、适当限制大型金融机构的并购活动;持续监管措施包括完善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引入规范银行业务的“沃尔克规则”、建立“应急资本”制度;清算退出措施包括设立“生前遗嘱”机制、制定有效的“清算机制”等。第四章对次贷危机后加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理念进行了专题论述。在金融市场上,金融消费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次贷危机的爆发和蔓延再次突显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意义。本章首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繁荣,普通市场参与者的身份已逐渐从投资者向金融消费者转变。金融消费者通过购买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的方式参与金融活动,金融消费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金融交易双方的地位极不平等,金融消费者在专业知识和交易信息方面一直处于弱势,这导致金融消费者利益一直受到不当侵害。如果金融消费者因信心受挫,而拒绝参与金融交易,将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严重影响。为此,应当坚持倾斜保护、全面保护、适度保护的原则,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从立法层面明确金融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关键,根据金融交易的特点知情权、隐私权、求偿权应当是金融消费者最为重要的三项权利。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次贷危机后,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完成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框架,其中有很多先进的立法经验值得借鉴。金融监管当局的执法活动是落实相关法律规定的重要途径,通过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以及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投诉机制,能够有力地保障其合法权益。司法诉讼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最为有力的途径。由于金融消费者人数众多,且分布分散,应当逐步完善金融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条简便高效、费用合理的救济途径。

曲一帆[5]2011年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发端于美国而蔓延至全球的金融危机,引发了各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主要国家纷纷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列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随着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金融商品与服务创新不断增加,金融消费者群体日益发展壮大。与此同时,我国金融商品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日渐端倪并呈迅速扩大趋势,凸显出我国现有金融立法及相关法律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严重缺位。本文以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对我国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提出整体性、全面性、分阶段性落实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金融消费者保护概述。本章是全文的基础部分,界定了金融消费者概念,论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基础,提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主要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演进。本章对美、英、日三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了梳理和比较,尤其对上述国家金融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最新进展进行了介绍,并据此分析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监管及一国国情的关系,归纳出金融消费者保护发展轨迹与发展方向。第三章,金融消费者主要权利比较研究。本章提出了金融消费者应享有的八项基本权利,结合美、英、日相关法律规定,重点对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和受教育权内容进行比较研究。第四章,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比较研究。本章概述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途径,将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分为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制度和金融消费者补偿制度,并重点对主要国家的金融消费者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民事诉讼机制中的群体诉讼、示范诉讼、小额诉讼问题、以及金融消费者补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第五章,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本章介绍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全面分析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问题,包括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总体性问题、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前文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三大类问题,分别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并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现实选择与未来选择。

张忠军[6]2003年在《论金融法的安全观》文中指出入世使得我国在分享经济全球化成果的同时 ,也使得金融安全面临更大的风险和挑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金融安全属于历史范畴和主权范畴 ,辩证地看待安全与效率、安全与风险的对立统一。我国的金融监管必须在体制、机制、观念等方面进行创新 ,特别要强化金融安全的法治观念。

沈蕾[7]2012年在《金融创新背景下中国金融稳定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纵观金融创新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创新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它不仅推动着金融结构演进和金融深化进程,为现代经济增长带来了新的动力源泉,金融创新的复杂性也对金融稳定造成了巨大冲击。金融系统越来越成为一个开放的、动态的、非线性的复杂巨系统。过度的金融创新使金融市场日益脱媒化和证券化,放大了衍生产品的杠杆效应,为金融市场异常剧烈波动、金融危机频发埋下了伏笔。特别是本轮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更让人们意识到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不可过度使用,更不能任其泛滥成灾。因此,如何避免金融创新对金融稳定造成的负效应,维护金融稳定运行,已成为当前各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难题。为此本文运用金融学和复杂系统论等交叉学科和理论,以及Granger因果检验、BP神经网络方法等计量经济学方法,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定性描述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等方法,以金融创新背景下的中国金融稳定为研究对象,分析金融创新背景下相关因素对金融稳定的作用机理,设计金融稳定性评估综合指标体系,构建金融创新背景下中国金融稳定性预警模型,并结合当前中国金融发展与创新实践,提出了符合中国特点的稳定机制与保障机制。全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金融创新背景下金融稳定机制的理论研究。从“制度—功能”视角,对金融创新背景下的金融稳定内涵进行再界定,提炼出金融创新背景下的金融稳定具有整体性、反馈性、介稳性、非线性和效率性这五大特征。在此基础上,对金融创新背景下影响金融稳定的因素及相关稳定机制进行了重新梳理和总结。为后文研究提供了对象、渠道和方向。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金融创新背景下相关因素影响金融稳定的作用机理。以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复杂性为依托,从金融创新对金融稳定的直接影响机理、金融创新背景下宏观经济运行因素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机理和金融创新背景下金融要素变迁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机理这三个层次全方位剖析了金融创新影响金融稳定的直接、间接机理。结果表明,金融创新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是全面而复杂的,这种复杂关系不仅体现在两者之间的多重互动关系,还体现在普遍的时滞性和动态非线性关系。第三部分:金融创新背景下中国金融稳定的实证研究。首先通过对比国内外现有的评估指标体系,探讨它们在评估金融稳定上的借鉴价值以及对金融创新背景下金融稳定进行评估的适用性。在此基础上以金融创新为背景,运用系统论的观点,参考IMF提出的“宏观审慎管理”理念,构建包括宏观经济金融指标、金融系统内部稳定性指标和国际金融环境指标在内的金融稳定性评估指标体系。运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等计量经济学方法,进一步从实证角度验证了金融创新与中国金融稳定性之间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的关联性。最后,运用BP神经网络方法构建金融创新背景下中国金融稳定性预警模型,并对2012年中国金融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了预警分析。结果表明,在金融创新背景下,国内外金融环境的变化成为影响中国金融稳定性最主要的因素,而从总体上讲2012年度中国金融的稳定性处于低度风险状态。第四部分:主要对金融创新背景下中国金融稳定的优化机制设计提出了对策建议。导致中国金融处于低度风险状态的根源在于金融创新供给不足、金融结构性失衡以及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严重滞后。提出实现金融创新背景下中国金融稳定的优化机制。首先要从继续深化金融改革、建立健全逆周期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强化中央银行管理职能入手提高中国金融系统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通过加快产权制度改革进程,完善公司治理;完善征信制度,创造良好信用环境;推进计算机网络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等方面加强中国金融系统平稳运行的外部保障。

司振强[8]2009年在《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协调发展研究》文中提出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世界性石油危机爆发,国际金融竞争加剧,为了规避风险,金融机构开始对传统的金融工具进行创新。然而,金融创新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引发了众多金融危机事件。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美国储贷危机,90年代爆发的巴林银行倒闭案、亚洲金融危机,以及2007年以来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一次又一次地对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这些危机事件的爆发,客观上促使会计准则制定者和金融监管者不断寻求能够有效发现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方法。会计准则制定者通过不断完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并积极推动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特别是2002年欧盟宣布从2005年起运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施范围得到空前扩展,中国也于2006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质性趋同。金融监管者则通过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方法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体制逐渐由分业监管体制向混业监管体制过渡。金融监管者在积极推动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同时,对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为了更好地发挥会计准则对金融监管的积极作用,避免会计准则对金融稳定产生负面影响,金融监管界近年来开始积极影响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期望会计准则能够朝着有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方向发展。例如,2000年欧洲中央银行就曾强烈反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全面实施公允价值计量的议案。为了保护欧盟自身利益和欧盟金融市场竞争力,欧盟在2002年宣布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同时,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引入了认可机制,只有通过认可机制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才能在欧盟范围内实施。2004年11月19日,欧盟委员会同意在欧盟范围内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但有两部分内容被暂时性剥离出IAS39,主要涉及公允价值选择权和套期会计。除了积极影响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外,金融监管者还积极采取措施应对会计准则实施可能对金融稳定产生的负面影响。2004年欧盟即将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三份新闻公报,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银行监管资本的影响进行了调整和消除,随后欧盟银行监管者委员会(CEBS)、英国金融服务局(FSA)、香港金管局(HKMA)、中国银监会(CBRC)等世界主要银行监管者也纷纷采取了类似的监管措施。在美国次贷危机中,面对银行业对公允价值的质疑和可能对金融机构稳定产生的不利影响,美国参众两院表决通过的救援法案中授权美国证监会(SEC)暂停“按市值计价”会计准则;欧盟议会通过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对IAS39金融工具分类的修订,避免资产价值在市场动荡中被过于低估,日本和韩国金融监管者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会计准则对于金融监管的影响已经成为国际金融监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而且,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变得越发重要,并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但一直以来,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协调仅仅限于某个具体的会计问题,一般采取“救火”的方式,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协调理论体系。因此,系统地研究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会计准则对金融监管产生影响的根源,以及如何协调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的关系,对于促进会计准则的发展完善、维护金融稳定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论文主要采用了规范研究的方法,从理论层面对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关系进行了规范性研究。这主要是由于会计准则引起的监管问题,往往体现在了个别会计议题中,而随着会计准则对金融监管重要性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会计议题可能会产生金融监管问题,因此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已经不是某个会计准则的问题,而应该从现象上升到理论的高度,从理论层面分析两者的关系。本论文正是从两个学科理论层面出发,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归纳和演绎,使之更加具有普遍性,更有利于从理论层面协调两者的关系、指导实践活动。当然,在论文中也采取了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本论文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分析。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分属于不同的学科,具有不同理论基础,研究两者的关系必然要涉及对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基本理论问题的阐述和归纳,从而为深入分析两者关系提供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文章对两者的关系进行深入剖析,从理论层面对两者之间存在的依存性、统一性和差异性进行了分析,对目前两者存在的差异性所引发的金融监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二是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协调研究。针对两者存在的差异性所引发的监管问题,文章从理论的高度提出了协调建议。一方面,会计准则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以促进金融稳定,另一方面,金融监管者应完善监管政策,消除会计准则对金融稳定产生的负面影响,充分利用会计准则加强金融监管;同时,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方法。鉴于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实施新会计准则,文章对如何促进我国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提出了建议。通过本论文的研究形成了以下主要结论。一会计所具有的技术性和社会性,决定了会计准则也具有技术性和社会性两个方面,会计准则的技术性最终反映在会计准则的社会性方面,而会计准则的社会性决定着会计准则技术性的发展程度和水平。二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条件、重要标准和重要工具,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具有统一性。三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内容、信息质量、审慎性等方面,正是这些差异导致了会计准则可能会对金融稳定产生负面影响。四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的统一性决定了两者是可以协调的。首先,会计准则相关金融监管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会计准则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为提高会计准则质量,应通过完善会计准则概念框架、强化会计准则社会目标的指导作用来实现;在具体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会计准则制定者应该充分考虑会计准则可能产生的金融监管问题。其次,由于会计准则不是万能的,因此金融监管者在借助会计准则加强金融监管、对会计准则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也要不断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及时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手段,只有两者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金融长期稳定。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三点。一是发现了会计准则相关金融监管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全球范围的实施,会计准则相关金融监管问题不断出现,美国次贷危机对公允价值会计的挑战是该问题的集中体现。通过本论文的研究发现,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在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质量和审慎性等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是导致会计准则相关金融监管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二是寻找到了协调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关系的理论基础。本论文通过研究发现,会计准则不仅仅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条件、重要标准和重要工具,而且两者具有统一性。统一性的存在决定了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的,从而为两者的协调提供了理论基础。三是提出了协调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关系的有效方案。通过本论文的研究认为,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应加强协调、不断完善,同时两者还应努力消除差异、增进合作,共同促进金融稳定。本论文还存在很多不足,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研究主要集中在了会计准则与银行监管的研究,并部分涉及到了证券监管,而对于会计准则与保险监管的关系则没有进行深入研究。这主要由于,银行监管和证券监管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尤其从国际金融发展来看,以银行为主导和以证券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占据了国际金融发展的主流,中国和欧盟属于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发展体系,美国则属于以证券市场为主导的金融发展体系。而且从目前来看,会计准则所产生的金融监管问题主要集中在银行体系和证券市场。因此,为了更好地协调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本文将更多地笔墨用在了银行监管。当然,会计准则与保险监管关系也是值得进行深入研究的,对于促进保险业的稳健发展和保险会计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这也是本论文的缺憾之处。

窦鹏娟[9]2014年在《金融衍生品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上世纪70年代的衍生金融革命开启了一个金融衍生品的新时代,但金融衍生品在发展的道路上却与实体经济渐行渐远,逐渐呈现出一种异化的倾向,从最初的风险管理工具沦为了投机工具,投资者不可避免地陷入了一个危机四伏的领地。“买者自负”是市场交易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金融衍生品市场亦是如此。但是这一原则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现实中正是由于这些条件往往得不到满足才引发了“买者自负”原则与金融衍生品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冲突。化解这一冲突的有效办法,不是放弃遵守“买者自负”原则,而是对金融衍生品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金融衍生品的专业性、复杂性和风险性决定了对这一领域投资者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的必要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因此应运而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存在,不仅是源于对契约自由的相对限制以及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基于衡平理念保护投资者的需要,这一制度的合理性也可以通过代理理论、“特殊情况”理论和招牌理论得到解释。投资者适当性不应局限于个人投资者群体,事实证明机构投资者往往也存在着适当性的问题。金融机构缺乏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主动性是当前金融衍生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主要症结所在,投资者分类管理制度有望化解这一症结。通过赋予金融机构依据投资者所提供信息对投资者进行细分和管理的权利,利用金融机构追求经济利益的本性激发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动力,有助于实现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在投资者适当性责任方面的良性互动。投资者虽然可以通过援引适当性规则转移符合条件的投资损失,但也应按照“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承担特定情形下的自己责任。金融衍生品交易从信息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就是投资者利用所占有的信息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博弈和作出决定的过程。金融衍生品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地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矫正信息不对称的有效办法,就是进行信息公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传统的信息披露制度已经不能满足金融衍生品投资者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应以保护投资者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制度,使信息真正为投资者而披露,令投资者成为信息披露的最终受益人。为此,构建以投资者为中心的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制度势在必行。一项完整的制度须以一定的惩罚机制作为保障,金融衍生品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现象必须通过责任机制的完善得到解决。对于投资者而言,最切实的保护莫过于以民事赔偿责任弥补投资者受到的损失。鉴于民事诉讼程序在解决这一问题上的现实困境,我们还应积极探索诉讼之外的其他路径,行政分配补偿程序也许能为我们走出困境提供一种路径。金融衍生品是特殊的复杂型金融工具,但金融机构却总是试图使投资者对于金融衍生品的认识简单化。产品说明和风险告知本是金融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尽的义务,但现实中金融机构履行该义务时却存在着形式化和随意化的现象。面对金融衍生品市场上的各种不当说明行为,现有的法律规制手段似乎陷入了困境。在现代金融市场上,赋予金融机构推介其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是现实的需要。在金融衍生品销售过程中,适当的劝诱不可避免。劝诱行为有其存在的现实依据和理论根基。金融衍生品交易虽然不能排斥经营者的劝诱活动,但是在劝诱中却必须把握适度原则,既要遵循适当劝诱,也要禁止各种不当劝诱行为。现有法律制度对金融衍生品劝诱行为的规制效果有待改进。鉴于金融衍生品市场上存在的不实说明和不当劝诱等行为,有必要在交易中引入冷静期规则。冷静期规则是有效解决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各种不当经营行为的重要方法。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引入该规则对经营者、投资者以及整个市场都有积极意义。对于该规则的适用,应遵循“例外性规则从严适用”原则,通过合理的规则设计,避免该规则的滥用而引发其负面效应,维持金融衍生品原有的、稳定的交易秩序。金融衍生品投资者保护应是适度的倾斜保护。行之有效的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不仅应具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功能,更重要的,是能够促进投资者的成熟和成长,使投资者最终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真正拥有金融衍生品投资和交易的能力。

金震华[10]2008年在《各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与防范的法律问题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历史的经验昭示世人,银行不良资产与金融危机密切关联。就20世纪80年代后的几次银行危机看,两者可谓“如影随形”,互为因果。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储蓄机构危机、90年代日本金融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及2007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与银行不良资产均不无关联。巨额不良资产的积累危害银行流动性,引发金融危机,导致银行被迫紧缩信贷,结果加剧银行不良资产积聚。晚近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一再警醒各国政府,必须妥善应对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否则可能损及国家经济安全与政治稳定。我国在转轨期积累了高达数万亿银行不良资产,其分布规模广、数量大,由此产生的风险令人忧心。中央政府高瞻远瞩,在1999年专门成立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同时加强银行监管,实施金融改革。近10年来,通过一系列努力,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幅度已有明显下降。但仍需清醒认识到,银行与不良资产的“战争”是一场持久战,不良资产率的上升有反复迹象。同时,在金融全球化趋势中,我国银行参与表外业务的范围不断扩大,但即便是发达国家,对表外资产的风险控制也没有成熟的经验。2007年美国“次贷之殇”告诫国人,对银行不良资产的防范与控制必须“两条腿走路”——兼顾表内资产与表外资产的质量,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因此,重视银行不良资产法律问题的系统研究,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极具现实紧迫性。论文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逻辑顺序着手,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与各主要国家金融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角度,在比较法的视野中,系统研究银行不良资产的法律问题。首先需要明确银行不良资产是什么?即银行不良资产概念与特征的界定问题。然后,回答不良资产是如何产生的?即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问题。最后是不良资产的化解与应对问题,其细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从存量角度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另一方面是从增量角度防范与控制银行不良资产滋生。全文分三大部分共八章:第一部分是银行不良资产的界定与成因,主要由第一章详细分析;第二部分是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主要由第二章至第四章,分三章阐述;第三部分是银行不良资产的防范,主要在第五章至第八章中论述。各章内容分述如下:第一章:比较法视野中的银行不良资产界定与成因。首先,文章界定了银行不良资产的概念和特征,并与不良贷款、不良债权、问题贷款等概念比较,及其与抵债资产的关系。然后,在比较各国银行危机的基础上,指出不良资产滋生的共性问题是:政府与银行关系定位、资产泡沫破裂、金融监管理念错位与监管容忍、信息透明度低,以及信贷管理松弛等。我国不良资产的发生与市场约束失效、银行债权保护薄弱、信用保障机制缺乏、银行监管与内控不力等法律问题有关。在全球化背景中,证券化及其衍生交易成为不良资产风险传染的新途径,因而必须引起高度关注。第二章:比较法视野中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主体问题。中央银行、政府机关与商业银行均从不同层面介入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在比较法上,成立特殊机构集中处置不良资产为各国所常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与处置信托公司(RTC)虽同属特殊机构,但两者在性质、标的、职能与退出机制上均有差异,不应混淆。文章在比较各国经验基础上,对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以及赋予金融机构特殊权力,以利于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第三章:比较法视野中银行不良资产获取方式的法律问题。从各国实践看,银行不良资产的取得方式有整体受让与购买、信托及股本合伙等方式。其中,以信托方式取得不良资产有其独特的优势,在信托法律制度完整的国度,应成为取得不良资产的重要途径。在外资取得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实践中,存在产业政策约束与国家安全、资产评估与价格确定,以及债权类、股权类和实物类资产取得的法律障碍问题,影响外资参与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积极性。在外商合资方面,与韩国相比,我国在合资目标的明确性、市场效益的参与性、管理机构的复杂性,以及合资金融企业的合法性上都存在相应问题。第四章:比较法视野中的银行不良资产清收与交易问题。银行不良资产的交易有两种基本策略,即资产处置策略和债务重组策略。前者包括贷款清收、抵押物止赎、贷款出售和证券化等,后者主要是债权转股权和债务互换。文章在实证角度,对我国发生的“瑕疵”不良资产出售的法律性质、侵权认定及司法救济进行分析,并建议引入美国实践中的“陈述与担保条款”以完善交易模式。对不良资产证券化问题,从比较法角度结合我国实践,对SPV的设立与构造、资产的真实销售与风险隔离,以及信用增级等展开讨论,指出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思路。在债权转股权问题中,指出政策性债转股所面临的困境及商业性债转股的优势,并分析了我国实行商业性债转股的法律依据与问题。第五章:比较法视野中的银行债权保护与防范逃废债务问题。逃废银行债务是转轨国家银行不良资产大量产生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强化对银行债权的法律保护。除行政与刑事责任追究外,更主要的保护途径是民事手段。文章从合同与担保的市场交易制度、债务人破产清算与庭外和解制度,以及民事责任救济制度三方面论述各国与我国的银行债权保护问题。第六章:比较法视野中的银行监管与不良资产防范问题。各国银行法实践表明,强制发行次级债券、迅速矫正措施对完善资本充足监管与控制不良资产滋生具有重要价值。比较法上,风险集中与银行关联交易监管是银行不良资产防范中针对性最强的法律制度。就资产泡末与金融过度支持问题,文章从法律与监管角度分析美国房价泡末破裂与2007年次级抵押贷款危机,指出当前金融支持产业监管存在的问题:(1)证券化及其衍生交易打通信贷市场与证资本市场间的“防火墙”,使金融风险易相互传染;(2)对房地产贷款监管的态度与力度处于摇摆状态,贷款标准松弛,有效措施滞后;(3)对金融中介机构监管存在空白与盲点。最后,从房产功能与监管依据角度,对我国房产信贷监管现状进行反思。第七章:各国防范银行不良资产的内控机制研究。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能促使银行加强资产质量控制,以减少准备金的耗损,西班牙的动态准备金制度给我国以有益启示。从各国银行危机的发生看,银行公司治理薄弱直接影响不良资产的控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与各国立法对完善银行公司治理进行积极探索,其中,银行股权结构调整、董事责任强化,以及强制发行次级债券对促进我国银行公司治理改善,实有裨益。银行不良资产透明度对增强银行市场约束具有显著作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各国立法均将银行信息披露作为促进银行改善不良资产状况的重要途径。文章指出,我国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在文化基础、真实性、充分性、方法与频率,及豁免范围等方面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第八章:防范银行不良资产的国际协作机制。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从监管趋同化与国际金融协作角度,对银行巨额不良资产新的滋生来源——证券化投资失败与衍生金融交易损失问题进行研究,指出当前证券化与衍生金融国际监管协作存在:规范之权威性缺乏的弊端;并对我国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制度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

参考文献:

[1]. 论金融机构危机的处理[D]. 苏光宇. 西南财经大学. 1999

[2].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研究[D]. 郭金良. 辽宁大学. 2014

[3]. 动态审计预警体系的构建与实施机制研究[D]. 杨进. 西南财经大学. 2014

[4]. 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理念的变革[D]. 宿营. 武汉大学. 2011

[5].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曲一帆.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6]. 论金融法的安全观[J]. 张忠军. 中国法学. 2003

[7]. 金融创新背景下中国金融稳定性研究[D]. 沈蕾. 武汉理工大学. 2012

[8].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协调发展研究[D]. 司振强. 东北财经大学. 2009

[9]. 金融衍生品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窦鹏娟. 武汉大学. 2014

[10]. 各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与防范的法律问题比较研究[D]. 金震华.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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