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贸易征税中的几个基本问题_互联网论文

网络贸易征税中的几个基本问题_互联网论文

对因特网贸易征税的若干基本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因特网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7年7月初,美国总统克林顿宣称因特网应成为自由贸易区。随后,欧洲国家的29名部长于1997年7月8日签署了《波恩声明》。该声明规定不得再对因特网征收任何附加关税和特别税;但根据欧盟部长们的意志,增值税也须适用于网上交易。

因特网贸易和普通贸易完全相似:卖方在因特网上标出自己的商品;买方根据需要,在显示屏上进行选择并表明购买意愿。买方可根据情况,选择以信用卡、电子货币(注:现在已经可以解决电子货币防伪的技术问题了。参见A.Dahl,L.Lesnick:Internet Commerce,New Riders,Ind-ianapolis(Indiana),1996,p.74以下。)、邮购时由邮局代收货款或其他方式付款。这里必须区分能通过因特网供货和不能通过因特网供货两种情况。可通过因特网提供的货物均系非物质的和数码化的商品,不仅包括邮电服务,而且还包括图象、电影、音乐、软件、图书报刊、游戏和其他各类服务;而物质和非数码化的货物则无法通过因特网提供,但可在网上订购。

1.因特网贸易的意义

目前,通过因特网进行的物质和非物质货物贸易在国际国内贸易中只占很小比重,这是因为因特网上还存在许多障碍。其中除了著作权和版权问题之外,主要是如何结算和付款问题。不过特别是在起用可靠结算系统方面,目前已有许多具体建议(注:参见J.布洛伊尔:《因特网中的网上出版物——电子书刊》,普芬施塔特和本斯海姆(德国),1996,第56页以下。),因而这些问题可望很快得到解决。因特网贸易现在就已有了很大发展。以设在美国的First Virtual Inc.公司为例,它提供了一种专门的结帐方法并在因特网上专营数码商品。笔者经书面询问得知,从1995年到1996年,该公司网上销售额净增3倍(即从约20万美元增至约69.8万美元)。德国也已开展网上供应和销售商品并通过因特网直接供货的业务。因特网贸易在整个出版业(尤其是专业图书领域)中有很大潜力。由于人们迄今的消费习惯,在文学领域,目前还看不出电子出版物将排挤掉图书这种传统媒体;然而至少在专业图书贸易方面,人们普遍认为将发生重大结构变化。

因特网上所有商品的贸易总额大约在10亿和244亿美元之间(注:参见《因特网将成为巨额销售市场》,载1997年7月22日德国《商报》第39版。)。专家们一致看好因特网贸易的未来发展趋势;美国政府估计,因特网贸易总额在未来3年内将增至700亿美元以上(注:参见《因特网上的免税交易——克林顿想把全球网变成自由贸易区》,载1977的年7月4日《南德意志报》第22版。);德国经济部长雷克斯洛特甚至预料,到2000年,因特网贸易总额将达到数千亿美元(注:参见《因特网的规则》,载1997年7月8日德国《商报》第1版。);国际数据公司(I-nternational Data Corporation)则认为,因特网贸易总额到2001年将超过2200亿美元(注:参见"Electronic Commerce",载1997年9月23日的Financial Times。)。即使谨慎估计,因特网贸易总额每年至少也将递增50%以上(注:参见A.施维克特、A.珀尔特内:《网上市场——界定、成分、特征。美因茨大学普通企业管理学和经济信息学教授讲座经济信息工作报告》,1997年第2期,第11页。)。如果这些预言应验,那么关于这些发展所产生的财政政策后果问题便有了新的意义:这些发展对现有税法的使用具有何种内涵?是否有理由担心现有税种的税务基础将受到腐蚀因而会使税收锐减?

2.因特网是税务天堂吗?

美国的德克萨斯、佛罗里达、康涅狄格和科罗拉多等州曾对因特网贸易征收特别税,税额达数亿美元。作为对这一举措的反应,美国政府要求不对因特网贸易征收任何附加税或关税(注:参见《因特网上的免税交易——克林顿想把全球网变成自由贸易区》,载1997年7月4日《南德意志报》第22版。)。根据美国总统的意志,到1998年中期,应该在为规定因特网贸易秩序框架而召开的世贸组织大会上就因特网自由贸易区达成相应协议。由于因此将失去大量税收,所以美国政府预料在这个问题上会遭到其他国家的强烈反对。但29个欧洲国家却在波恩会议上起草的《波恩声明》中达成一致,认为“处理电子贸易的税务问题需要国际合作甚至协调一致,以免竞争受到歪曲”(注:《1997年7月6-8日欧洲部长会议波恩声明》,载《1997年7月8日德国经济部新闻通报》。)。另外,欧盟委员会委员马丁·班格曼和德国经济部长雷克斯洛特在一份会议文件中一致认为,“为了实现国家的财政利益并避免市场受到歪曲,(必须)着手处理”对国际物资和服务电子贸易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注:参见《尽量少对因特网实行管制》,载1997年7月8日德国《商报》第3版。)。

看来在不应对因特网贸易征收任何附加税和关税这个问题上,相关国家已普遍达成共识;目前至少在欧盟内,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也适用于网上贸易。这样看来,解决因特网和网上贸易征税问题的政治意志是明确的。然而美国的Interactive Services Association(ISA)State Ta-xation Task Force(这是美国因特网供应商的一个联合组织)指出,在应该如何将诸多税种用于因特网和网上服务方面存在着无把握性(注:参见ISA Ssate Taxation Task Force:Logging On to Cyberspace Tax Policy-Executive Summary,Internet URL:http://www.isa.net/about/release/taxexum.html(1997年7月21日的情况)。(给读者的提示:为了及时反映国际讨论的现状,本文作者准确标明一些只能通过因特网才能获得的引文出处。这里不仅标出因特网址,而且还标出查询时间。这是目前国际通用的标引法)。这里,"URL"是一种世界通用的明确标引,代表通过因特网已经广为流行的"Uniform Resource Locator"。参见J.布洛伊尔:《因特网中的网上出版物——电子书刊》,第62页以下。)其主要原因是:1)缺乏关于因特网和网上技术以及关于各种网上服务和供应商的特殊标识的知识;2)对现有税法(如果确实已有相关税法)的可用性和实际操作没有把握;3)对最适当的征税方式说法不一。

人们一般都不清楚将现有税法用于因特网所产生的具体财政政策后果:新通信技术是否会腐蚀现有税务基础?在现有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因特网征税是否确实可行?必须考虑哪些因特网所特有的问题?具体的解决办法该是什么样子以及其中哪些是可行的?

由于已能实现世界范围的数据联网,所以今天已有许多企业领域移往国外,尤其是移往像印度这样具有雄厚技术力量的低工资国家。这样,新产品的计划、开发和设计工作可以在多个开发中心同时进行,其成果可以从网上传递给世界各地的伙伴企业,从而不仅能够缩短新产品开发时间并充分利用当地的低工资优势,而且还能享受当地所得税和企业税税率大都很低的好处。因特网还能让当事人获得另一种减税可能性:例如一家德国企业通过国外一家因特网服务商(注:服务商通过电脑网络提供数据或程序。)供应商品,但是却从德国供货。如果适用的相应双重征税协定把该因特网服务商定为厂家所在地,则该企业的赢利便在国外被征税。应该想到,该企业在考虑交纳所得税和法人税时可能会将赢利转移。干预或改变双重征税协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极其困难的(注:参见:《德国税务机关和企业就像兔子和乌龟》,载1997年8月8日和9日合刊的德国《商报》第6版。)。“从长远看,只有根据居住地原则,才能对在国际范围内通过因特网提供服务时的要素收益进行征税。”(注:H·贝克、A·普林茨:《因特网对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载《国外社会科学》1998年第2期第40页。)正如贝克和普林茨所指出的那样,上述问题也涉及间接税。下面就以营业税为例,阐述一下因特网贸易给税法提出的新问题。

3.因特网与现行营业税规则

就因特网作为全球网而言,营业税规划对国际贸易尤具特殊意义,而最为通行的则又是以目的国原则为准的营业税规则。所谓目的国原则,通常是指只按在目的国,即只按在货物最终被用于消费或投资的那个国家有效的税种对货物征税;而在实行来源国原则时,则只对货物征收在其生产国适用的税种。这样,目的国原则便要求实行一种过境平衡,就是对出口免征本国税,对进口则征收本国税。由于在建立共同的欧洲内部市场过程中取消了边界检查,所以这种过境平衡便改在企业层面上实行。这种以在国内实行过境平衡的办法来维持目的国原则的规定,一般被视为一种过渡办法。所以目前人们都在热烈讨论从目的国原则向来源国原则过渡的可能性。

从1997年1月1日起,对来自欧盟以外国家的电信服务也征收本国营业税(即使用目的国原则)。根据新修订的营业税法,所涉及的公司不再在其总部所在国纳税,而是在消费其服务的国家纳税。因此,提供电信服务的外国公司的总部虽然设在欧盟以外的国家,但它们在德国仍有交纳营业税的义务。但米克和维尔梅林指出,新修订的营业税法不涉及那些把辅助服务当成主营服务的网上服务(如广告、数据库查询和商品销售)(注:参见M.米克、U.维尔梅林:《电信服务、远程服务和网上服务的营业税可征性》,载德国《国际税法》杂志1997年第12期第357-363页。)。

4.征收营业税问题

如果像欧盟部长所要求的那样对网上贸易也征收营业税,就会在操做方法上碰到许多严重麻烦。因特网上的商品销售就说明了这一点:首先必须区分物质和非物质的、可数码化和不可数码化的商品的销售。对因特网上的物质商品贸易(如远程销售和国际邮购)来说,使用现行营业税规定是毫无问题的,无论内贸还是外贸都不能逃漏税。这时,运用过境平衡机制不会出现任何问题,因为过境商品有物可查或者可在内地仓库中查证。相反,对非物质和数码化商品征收营业税却大成问题:证实此类商品贸易的纳税义务及其困难。对网上市场征税的这种困难是因特网贸易的特殊性质造成的。由于难以准确查清买方的身份和国际,因而会给下面三项工作带来困难:1)给出口免税;2)根据过境平衡机制对进口征税;3)对内贸进行检查。根据现行规定,应对出口免征和对进口征收本国营业税。这两项工作都须查清买方身份:出口商必须证明自己是向国外发货;税务机关必须确认商品消费地才能征收进口税。另外,税务机关在检查国内贸易的征税工作时必须证实有纳税义务的企业是向国内客户供货,这时也会碰到困难:由于难以确认客户的国籍,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可以冒充自己在向国外供货。在国特网上确认客户的困难是怎样产生的?怎样才能在因特网上查清客户的国际?要回答这两个问题必须首先搞清一个技术问题。

5.确认客户身份

有两种办法可以帮助我们在因特网上查清客户的身份:一是追踪“供货途径”;二是追踪贷款来源。一种数码化商品总是在因特网上的电脑中传递的。不过追踪供货途径也有许多困难。我们通过一个电脑地址查清供货目的地。这个地址可以用4个数字(每个数字都在0和255之间)或者一系列容易记住的相应符号(如www.uni-mainz.de)标出。在标出一个系列符号时,末尾往往有一个国家标识(如de),但也并非总是如此。例如在一般商业供应的系列符号中,末尾就没有国家标识(如www.ibm.com)。即便在碰到末尾有国家标识的地址时,例如de,也不一定总要以为该地址就来自德国,因为在其他国家也有带"de"地址的服务商。这就是说,光凭一个电脑地址的系列符号还不足以确认供货的目的国。

从技术上看,这种地址往往也表示着因特网上的一个局部网络。只要这个局部网络只在某个国家存在,即可通过域名(Domain adresse)(注:目前,域名(如www.uni-mainz.de)由inter NIC授予。参见Inte-rnet URL:http://rs.internic.net/rs-internic.html(1997年9月26日的情况)。)授予地来确认该国。定货客户的电脑就挂在这个局部网络上。如果这个客户的电脑同一个譬如像Compuserve或AOL这样的大国际网上服务商(也可以是因特网服务供应商)联网,那么他的电脑地址是活动分配的。这样,有些地方的有限电脑地址就能让更多的网上服务客户使用了。所有客户都想在同一时刻使用他们与之联网的局部网络,这种可能性很小。因此,同一个目的电脑在不同时刻拥有另一个电脑地址,而且一台在美国的电脑和一台在德国的电脑在不同时刻拥有同一个电脑地址,这都是可能的。(注:活动授址原则(das Prinzip der dynami-schen Adressvergabe)恰恰在那些电脑容量有限的较大的网络上日益得到应用。使用这条原则的原因主要是力求有效利用现有容量。如果同一地址在不同时刻授予不同的电脑,那么根据定货客户的电脑地址来确定其身份显然就困难了。)买方还可以利用通过WWW匿名提供电子信箱的服务(注:参见NetAddress:Internte URL:http://netaddress.usa.net(1997年9月26日的情况)。),从而故意掩饰自己的身份。另外人们还发明了所谓障眼法(onion-routing)(注:参见D.M.Goldschlag,M.G.R-eed,P.F.Syverson:Privacy on the Internet,Naval Research Labor-atory,Washigton,D.C.,Internet URL:http://www.itd.nrl.navy.mil/ITD/5540/priojects/onion-routing/inet97/index.htm(1997年9月26日的情况)。)。用这种方法,通过在中间插入多个电脑,使得发货人不知道定货客户真实的目的电脑地址。总之我们可以确认,由于电脑和电子信箱地址的关系,难以查清“供货途径”。

通过追踪货款来源确认买方身分也有困难。因特网上有许多结帐方法,它们将来都以信用卡和电子货币为基础。为了保持对买方行为的分析,所有结帐系统都力求采用匿名法。目前的结帐工作有一部分还是直接通过信用卡号码进行的(注:参见Online Book Systems,InternetURL:http//www.obs-eruopa.de(1997年9月26日的情况)。)。由于信用卡号码中有国家标识,本来是可以查请持卡人国籍的。但将来要按S-ETP(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 Protocol)进行信用卡结帐,而这种结帐方法不向卖方公开买方的身份和信用卡信息。大信用卡组织都将实行这一标准。(注:参见Internet URL:http://www.visa.com/cgi-bin/vee/st/standard.html(1997年7月22日的情况)。)。另一种结帐系统是First Virtual Payment System。该系统虽然基于信用卡信息,但这些信息不能通过因特网传递(注:参见Internet URL:http://www.fv.com/info/intro.html(1997年7月22日的情况)。)。为了供货时能确认买方或者为了向买方提供付款凭证,卖方只获得买方的电脑地址或姓名。德意志银行还计划和DigiCash公司共同开发一项电子货币试验工程。这种结算方法将使用“模糊标识”("Blind Signature"),那样买方就完全是匿名的了(注:参见Internte URL:http://www.digicash.com/publish/digibro.html(1997年7月22日的情况)。有关因特网支付系统的一般信息,可参见A.Dahl,L.Lesnick:Internet Commerce,New Riders,Indianapolis(Indiana),1996,p.85-122页以下。)。因此总的来看,无论在供货还是在付款方面,都难以查清买方的身份或供货目的国。由于不能确定买方的身份,因而就非常难以查明应予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所以就难于贯彻对执行目的国原则来说不可缺少的过境平衡机制了。

6.向来源国原则过渡?

上面讨论的问题表明,将迄今的税法用于网上贸易并继续执行目的国原则是极其困难的。那么是否可以向运用来源国原则过渡呢?如果实行这种过渡,那么纳税主体将是设在国内的所有企业,而纳税对象将是它们在因特网上的全部贸易。这时可以有两种征税办法:一是在生产所在地征税;二是在企业所在地征税。若要查清企业在生产地的营业额,即通过国内服务商实现的营业额,那么本来只要核查帐目就很容易办到。但是这种征税办法会额外刺激纳税者(毫无困难地)将因特网上的供应转往(能够减免税的)外国。另外,难以给“国内服务商”定义,因为电脑的实际地址不一定和网址一致。采用第二种征税办法倒是不会带来确定纳税者身份的困难,纳税企业要想逃漏税便只能把企业所在地转移以低税国家。

作为另一种可选办法,是否可以考虑不再对企业而是对每个消费者征收增值税。美国的Interavtive Services Association在分析了美国各州的现行因特网税种之后指出,“能有效用于因特网和网上贸易的唯一税种,乃是一种直接对购物者而不是对工业征收的营业税”(注:参见ISA State Taxation Task Force:Logging on to Cyberspace Tax Policy-Executive Summary,Internet URL:http://www.isa.net/about/releases/taxexsum.html(1997年7月1日的情况)。)。如果把购物者当成义务纳税人,那么这意味着至少要在网上购物领域征收直接消费税。然而在对消费者的支出进行核查时不可避免的要出现问题。况且也很难从税制上给人们一个说法,为什么先只对因特网购物而不对其他所有购物都征收这种“个人支出税”(注:有人主张对现行税制进行彻底改革,取消所得税而实行普遍支出税。这种讨论已持续了数年之久,最近又重新活跃起来。)。

7.因特网是自由贸易区吗?

美国政府建议把因特网宣布为免税区。根据美国政府的计划,因特网作为免税天堂和自由贸易区,在进行国际交易时既不对其征收关税也不为其设置贸易障碍。克林顿总统在谈到此项促进网上贸易计划的理由时说,因特网可能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并推动出口(注:参见《因特网上的免税交易——克林顿想把因特网变成自由贸易区》,载1997年7月4日《南德意志报》第22版。)。美国政府宣布这一计划之后,欧洲有关部长们便强调指出,此项计划不应适用于营业税和消费税。这些部长们主要是担心此项计划会腐蚀税务基础。实际上,若把因特网变成自由贸易区,那么在预言因特网将成为重要增长点时,特别应该考虑到因特网贸易税收会逐渐减少。对因特网贸易免征增值税也将是一种税制巨变;直到目前为止,一些国家只对生活必需品免征增值税。不过在从普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日益朝加强征收自然资源使用税转变的过程中,不对因特网贸易征税的建议可能会获得新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因为各行专家都认为因特网上的非物质贸易对生态有利(注:例如可参见S.Marvin:Dematerialising The City:Telematics And The Ur-ban Envionment,Paper prepared for the Coference"Challeng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Amsterdam,22.-25.8.1996.)。但因特网对环境政策的影响很有争议(注:例如可参见J.马雷:《根本谈不上珍惜资源,计算机化对环境的影响》,载德国《政治生态学》杂志Nr49/1996,第46-50页。),有的人出于生态考虑还要求对因特网征收比特税。

人们讨论是否对因特网征收比特税还另有原因。例如泽特和卡姆普就建议根据传输的比特数量来普遍征税,以对付税务基础日益受信息技术腐蚀的危险(注:例如可参见L.泽特、K.卡姆普:The"Bit Tax"the case for further research,Internet URL:http:/www.ispo.cec.be/hleg/bittzx.html(1997年7月30日的情况)。)。但这种普遍的比特税能否指出一条解决税法问题的出路却令人怀疑。问题在于出于纯税政原因对数据传输普遍征税究竟是否有道理。此外,人们为征收比特税提出的其他论据(例如指出信息技术所产生的外部消极影响)值得怀疑而且在经济政策上颇具争议(注:例如可参见H.Beck,A.Prinz:Should All the World be Taxed?Taxation and the Internet,in:INTERECONOMICS,Vol.32(1997),No.2,p.90.)。

8.结语

事实表明,对因特网贸易征税的几种可能办法都不太理想。比较“激进的”办法不是在短期内难以实行(如对所有因特网贸易全部免税)就是难以自圆其说(如对因特网贸易普遍征收比特税);而维持现行的目的国原则又将—恰恰因为难以确认买主身份—给对数码化商品的征税工作带来严重困难,在因特网贸易额继续迅猛增长的情况下,这类商品在中期内将给财政税收带来明显损失。

如果想避免相应的税收损失并出于财政原因而不考虑对网上贸易实行免税,那么作为比较现实可行的办法,便只有对消费者征税(当然,在核查个人支出方面会碰到许多困难)或者按来源国原则对因特网贸易征税。但是如果国外的营业税率明显低于国内,致使服务商或公司的所在地被纷纷迁往国外,则后一种办法也会造成严重税收损失。例如在欧盟内,在最近的将来几乎不可能实行来源国原则。作为一种可能的出路,可以试验是否能够至少根据国家(譬如将国家标识纳入结帐程序)来克服买方的匿名性。

(摘自德国《经济服务》杂志199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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