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知识产权融资制度比较分析&以创新药物专利质押融资现状为例_质押贷款论文

中日知识产权融资制度的比较分析——基于创新药物专利质押融资现状的案例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融资论文,中日论文,知识产权论文,药物论文,现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创新药物研发是一项风险高、耗时长的工程,具备了技术创新收益的非独占性、创新过程不可分割性、创新活动的风险性等3项本质特征,[1]因此仅凭市场机制难以有效激励医药创新技术的研发投入。

目前我国医药企业规模较小,市场融资机制不健全,医药企业往往处于有技术没资金的尴尬境地。而作为后发崛起的日本,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水平已逐渐跻身世界前列,这与其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政策体系密切相关。近年来随着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推行,知识产权融资制度日益受到重视。本文选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实证研究对象,对比分析中日知识产权融资政策差异,为完善我国创新药物知识产权融资政策提出合理性建议。

一、中日知识产权融资现状比较分析

作为对资金高度依赖的创新药物研发项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其开辟了一条有效的融资渠道。日本是最早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国家,其中以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实施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为代表。[2]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开展的较晚,各方面政策体系尚不成熟。笔者试就中日两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进行对比,进而分析政策差异,为我国制定有利于创新药物研发的知识产权融资制度提供参考。

李希义等在分析政府介入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必要性时,从贷款资金规模、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银行开展业务的现状研究阐述了政府支持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重要意义。[3]而日本经济产业省知识产权调查报告显示,影响知识产权融资的关键因素,主要为融资额度、融资利率、融资期限及担保金额等。[4]因此结合医药产业的自身特点,本文选取融资额度、融资期限以及融资企业数为中日知识产权融资现状基本评价指标。

本文主要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信息库中的医药企业为统计对象,分别对医药企业专利权质押额度、期限以及企业数量进行统计。日本相关数据则主要来源于日本经济产业省知识产权政策室(経済産業省知的財産政策室)、日本政策金融公库(株式会社日本政策金融公庫)以及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中小企業基盤整備機構)。

(一)融资额度比较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是指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质权标的物时银行就每笔贷款向借款人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①融资额度直接反映了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态度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防范机制的完善与否。

目前我国各试点地区推出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对质押额度均有所限制,一般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30%,少数个别地区最高可达70%。②如北京柯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以其蛋白多糖生物活性物质发明专利权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获得150万元贷款,贷款额度仅为专利评估价值的25%。显然,这很难满足生物医药领域创新药物研发的资金需求。据统计,截至2007年2月,国内商业银行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式发放的贷款资金不过19.1亿元,[3]与全国上万亿元的银行贷款相比,只是九牛一毛,若再细分到医药领域则更是微乎其微。

与我国相同的是,日本知识产权质押额度的确定也是以知识产权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但其贷款额度一般占评估价值的50%以上。银行还结合企业资信及经营状况,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纳入担保范畴,最终由经银行会议审查具体确定融资额度。[5]据日本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相关调查表明,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可达1~5亿日元(850~4250万人民币),[6]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创新药物研发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以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为例,截至2007年7月共实施贷款总额约180亿日元(14.85亿人民币)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近两年,该政策投资银行每件融资金额大约为1千万至3亿日元之间(80.25~2407.5万人民币)。[7]

综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开展的初衷即为鼓励高科技中小型企业利用智慧成果推动企业发展。而对于医药产业而言,创新作为企业永葆生机的源泉,就必然需要投入大量资金。鉴于我国医药行业起步较晚,目前大多以中小型医药企业居多,创新资金的来源更多地依赖外部融资。因此,无论从总额还是单笔贷款额度来看,我国知识产权融资制度的支持力度明显不够,远不能顺应日益严峻的医药创新研发市场。相比之下,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较高,充分考虑了医药领域高投入特点,为资金短缺的高技术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以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方针,激励本国创新事业的高速发展。

(二)融资期限比较

金融机构贷款期限主要依据企业的经营特点、生产建设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同时考虑到银行的资金供给可能性及其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不仅反映了各国金融政策对医药产业的支持程度,同时也是决定企业未来发展规划的关键因素之一。

我国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小、期限短,只能为医药企业提供短期的资金周转,限制了医药企业的长期发展和长远规划。我国专利权质押主要以短期贷款为主,一般为1年,中长期贷款基本为2-3年。图1反应了2008年和2009年两年我国进行专利权质押的医药企业的平均贷款期限。总体而言,我国医药企业与总体质押期限几乎一致,实际质押期限大约为2年。2009年我国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平均质押期限与2008年相比延长了63天,而医药企业的质押期限则延长了198天。图1也直观地反应出我国并没有实行相关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医药企业设定更长的贷款期限。

而日本银行则以发放中长期贷款为主,从目前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开展的现状来看,贷款期限一般为4-5年,且还可根据贷款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申请展期[8](见表1)。其中《新事业育成资金》③中还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贷款的用途设定贷款期限。固定资金贷款期限可达15年,并可申请5年的展期,而用于企业流动资金的贷款也可达7年,并有2年展期。[9]因此,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比较宽松,这充分满足了创新药物研发对于资金“长周期、高投入”的实际需求,为创新药物顺利上市提供了充分的资金保障。

上述对比分析得出,我国基本以短期贷款为主,在医药等高技术领域,国家并未实施更优越的贷款条件。随着国际新药研发环境的愈发严峻,世界批准的新分子实体药物正呈逐年减少趋势,创新药物研发道路愈发艰难,研发周期也越来越长。就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开展的情况而言,短期贷款迫使医药企业只能将贷款用于流动性生产之用,而对于关系企业长期发展的创新研发计划,只能是望洋兴叹。

图1 我国医药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平均期限(月)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

日本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生物医药企业大多处于成长期。[10]企业在这个时期已拥有一部分专利技术,但由于前期研发的大量投入,对于技术的产业化以及技术再开发还存在资金短缺问题。日本金融机构为了更好地促进医药企业的发展,主要以发放中长期贷款为主并为企业制定长期发展计划。

(三)融资企业比较

医药企业是否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因素:其一,医药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意识;其二,知识产权融资的激励政策。

自1996年办理第一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后,我国进行质押融资业务的企业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图2是2008和2009年我国进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总数和医药企业的数量。2009年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数187家,比去年同期增长92.8%,其中医药企业数量比同期增长91.7%。

从这两年医药企业数占总贷款企业数的比重来看,比例持平,均为12.3%。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受到了各个领域的重视,医药行业正紧跟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步伐;另一方面,随着国家“重大创新药物”科技重大专项“十一五”课题的启动,我国医药创新将步入新的台阶,政府需加快完善融资政策,逐步提高创新药物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意识。

日本新事业育成融资业务中,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企业逐年增多。2006年较2005年增长了65.5%,2006-2008年呈稳态发展,平均每年有254家企业进行了知识产权融资(见图3)。据日本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一项调查显示,日本化学产业(医药产业为化学产业的子类)进行知识产权融资的案例数位列总融资企业的前五位。因此,日本医药企业的知识产权融资意识较强,利用知识产权融资手段为医药企业筹集了充足的资金。

总的来说,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数量与日本还存在差距。尽管日本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医药企业也为数不多,但鉴于两国经济水平以及医药创新能力的差异,我国更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政策,探索医药领域多元化筹资模式,加快医药创新进程。

二、中日知识产权融资制度比较分析

从上述融资评价指标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与日本之间尚存在较大差距。造成差距原因很多,如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医药产业基础水平等。其中,政府融资政策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陈蕾等研究指出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出台为无形资产质押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持。[11]作为金融业高度发达国家,日本经过多年实践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融资政策激励体系,这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融资制度提供了丰富借鉴经验。

图2 我国医药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分布情况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

图3 日本知识产权融资企业数(单位:家)

资料来源:日本政策金融公库。

(一)融资机构比较

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主要以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为主,以同其他商业银行协同实施为辅;而我国则以商业银行为主(见表2)。

日本是偏重于政府金融协助的国家,日本主要是由政府体系的金融机构、产业扶持发展基金及信托保障协会等为知识产权融资提供协助。这也决定了日本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具有鲜明的政策导向性。为了推动本国的知识创新,扶植中小科技型企业,日本自1995年便开始实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其中以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为主。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授信门槛较为宽松,授信企业主要为一些处于新技术开发阶段或拥有先进技术的中小型企业。日本政策投资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的宗旨在于促进新技术的发展,提高本国创新能力。

而商业银行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时则主要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存在较大的评估和法律风险,加之新药研发的高风险、周期长特征,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上追求稳健的原则,通过提高授信标准,严格控制医药企业融资的授信条件。

形成两国融资主体差异的原因主要是两国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导向。为鼓励知识产权融资,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首先在政府的扶持下,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最初开展了知识产权融资业务。此后,2002年日本制定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以及2004年《知识产权推进计划》均明确提出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以知识产权为抵押提供资金的工作,实现多元化资金筹措。在此前提下,日本还先后出台了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的法律法规,如《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方法纲要》、《中小企业振兴资金助成法》等。对于创新药物研发,日本政府出台了《日本高技术工业密集区开发促进及其政令、施行令》,对中小型生物医药企业提供优惠信贷。[12]现行版《新事业促成法》中特别规定对于符合其新事业资助的企业给予比正常贷款更高的担保比例。不仅如此,日本政府还给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提供了优惠的利率政策,为医药中小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了优越的政策环境。

相比之下,我国虽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指出要“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2009年银监会专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但由于政策倾斜力度不够,我国还缺乏以政策性银行贷款为主的政策导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零星分散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各大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服务仍较有限。

(二)融资程序比较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程序通常为以下3个模块组成:(1)贷款人向银行提出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2)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与授信审查;(3)发放贷款并实行贷后监管。知识产权融资审批程序直接影响贷款的审批周期,若信贷审批决策链条过长,则难免阻碍医药创新研发的进程,甚至使医药企业错失构建研发壁垒的最佳时机。

图4和图5分别是我国和日本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流程图。显然,从流程对比来看,我国专利权质押贷款流程过于繁琐,除了要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外还要经过多项登记和审批程序。而日本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流程主要集中在专利评估阶段,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繁琐的登记和审批程序。两国融资程序的差异归结到体制层面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质押融资管理政策差异

日本知识产权融资政策主要由日本经济产业省知识产权政策室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室形成了一套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审批程序,并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重要性。从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开展的实践来看,医药企业进行质押融资时,可由银行首先提供咨询,为其选择合适的贷款项目,再共同协商融资计划及实施方案。这既保证了银行对医药企业信息的掌握,又提高了审批效率,极大地缩短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审批周期。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起步较晚,迄今尚未形成统一的政策标准。199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而关于专利权质押贷款具体的操作管理办法仅是以各省市颁布的办法为参考。因此,这就必然会导致各地标准不一,信贷操作流程长、环节多、手续繁杂,审批过程中的收费、登记、评估等都存在较大的任意性等。

2.风险担保机制差异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一般只能以预期现金流作为担保,不确定因素很多,再加上医药创新过程本身的高风险性,银行通常出于风险最小化原则而限制授信额度。日本的信用担保体系主要以政府为主导,形成两级信用担保体系,由日本信用担保协会和信用保险公库两个相互独立的子系统构成的两级信用保证体系。其信用保证制度被称为“信用补充制度”,为中小企业贷款、发行债券和进行票据贴现提供保险和担保。[13]

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主体主要由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构成,其业务由担保和再担保两部分构成。[14]政府还未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公司资源分散,各自为战,没有开展联保、互保、再担保业务,银行对担保行业资信的认同度不高。

图4

我国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资料来源:根据我国各地《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整理。

图5 日本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资料来源:根据日本政策投资银行相关资料整理。

(三)评估体系比较

1.评估规则

知识产权价值容易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这些因素又是银行难以直接控制的。[15]日本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的构建,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评估、预期经济价值的评估、风险评估等。日本经济产业省知识产权政策室制定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实践指南》以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提供了详细的参考。此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难点在于评估人员对于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企业情况的不了解。2004年日本制定了《知识产权信息公开指南》,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核心竞争优势、企业知识产权实际运营信息、市场价值等,这都为日本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提供了详细的参考依据,从而保证了价值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我国于2006年由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然而与日本相比,我国评估准则可操作性较弱。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没有系统的评估标准,评估水平难以衡量。

2.评估机构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主要为对知识产权的评价和交易,使其在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中进行,促进创新技术的合理利用。由于医药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涉及药学、知识产权、法学等多学科领域,银行缺乏相应的技术资质,无法独立完成。因此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机构成为保证评估结论客观性、公正性和公平性的主要技术平台。

日本在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机构的作用,由其专职负责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筛选和贷款管理工作等。2006年7月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与美国高登兄弟集团(Gorden Brother Group)建立合作关系,从而大大提高了知识产权评估的效率和评估价值的可信性。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评估还不够规范,专门从事无形资产评估的机构不多。由于目前我国医药知识产权学科尚处于建设阶段,国内既懂医药又懂知识产权的复合型人才缺乏,因此对于高度专业化的医药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就目前国内的知识产权评估人才储备来看,尚不能为银行提供客观准确的评估结果。

三、日本知识产权融资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统一管理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尽快制定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统一各地标准,规范我国专利权质押收费额度。根据各地经济、信用、银行经营水平、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合理确定和下放贷款审批权限,进一步简化手续和程序,缩短审批和回复时间,再造中小企业信贷流程。[16]同时,鼓励各省市监察、审计部门的强力介入,积极干预不合理的收费行为,加大对违规收费部门的处罚力度,共同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顺利开展。

为加快国家“重大创制新药”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我国还应对创新药物研发制定优惠政策,降低授信门槛。北京交通银行推出的展业通业务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今后政府还应大力提倡银行推出各类适合创新药物研发的专项金融产品,为医药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快速融通的金融服务。

(二)发挥政策性银行的政府导向作用,构建多样化风险防范机制

创新药物研发以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高风险性使得我国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融资项目开展的积极性不高。鉴于日本政策投资银行的启示,我国可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引导作用,结合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共同推进创新药物知识产权融资业务。如我国可依托政府科技发展基金,建立医药自主创新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对医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偿,给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作前期启动补助资金。政府还对提供创新药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银行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提高银行的积极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银监会还应定期对银行开展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的培训,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素养;并加大对知识产权融资成果的宣传力度,共同为创新药物知识产权融资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加快知识产权评估体系的建设

首先我国应充分借鉴日本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进一步规范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规则,提高评估规则的可操作性。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成本法及收益法。无论采取何种方法,都应根据被评估对象的知识产权类别、特点、评估前提条件进行恰当的判断,并作出合理地选择。[17]其次,要充分重视专业中介机构的引入。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评估需要药学知识和知识产权知识相结合,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人员背景构成应涵盖医药、知识产权、法律等领域。此外,政府还要完善中介机构准入制度,严格把好中介服务市场准入关,规范执业资质管理,加强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约束,提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服务水平。

(四)完善我国信用担保体系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信用担保体系,政府可选取包括医药企业在内的部分中小企业进行担保基金试点,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信贷担保制度。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管理局主要集中在省市级别,国家还未专门设立中小企业局。从长远来看,我国应成立类似于日本的中小企业厅,并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政府管理机构的职责,统一制定医药中小企业发展方针。中小企业政府管理机构应对创新药物研发专项资助资金进行统筹规划,使用中小企业专项担保资金推动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融资担保,积极推动我国医药创新研发的进程。

此外,我国近年来出现的“会员制、反担保、区域化、非盈利”的民间为主、政府适当扶持的新型信贷担保公司,[18]为我国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注释:

①《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可把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

②根据我国各试点地区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总结。

③日本《新育成资金》中对于中小型企业的支援项目中包括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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