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后的科技发展_科技论文

中国加入WTO后的科技发展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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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大战略应对全球大趋势

中国加入WTO也许是中国加入全球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但决不是应对全球大趋势的全部。加入WTO仅仅是中国应对全球大趋势的重要一步,要全面应对全球大趋势,必须以国家大战略应对全球大趋势。

毫无疑问,中国加入WTO以后的科技发展同样也是面临机遇和挑战,但是我们对机遇和挑战的认识必须不断深化。从当前的情况看,加入WTO对我国科技发展的影响将会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从不同的作用看,加入WTO的影响其正面作用间接的可能更多,而其负面作用直接的更多;二是从不同的时期看,加入WTO的近期内的影响负面的可能相对较多,而中远期的影响正面的更多;三是从对体制和技术创新的不同影响来看,加入WTO对制度创新带来的机遇更多,而对科技创新带来的挑战更多;四是从国内、国外的关系来看,加入WTO对国内环境建设积极的方面较多,而对适应国际规则面临的困难较多。

目前,我国加入WTO后科技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将是科技创新能力不足,这不仅制约我国的科技发展本身,更将成为我国制约经济社会长期发展的“瓶颈”因素。

加入WTO对我国科技发展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首先,对高技术产业发展而言,其影响基本上负面较多,挑战较大,但也还可以应对;其次,对研究开发而言,总的是有利于创新,但面临的直接挑战将明显增大;第三,对企业技术创新而言,带来的冲击将是直接的,但留给企业选择的机会也明显增多;第四,对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而言,总的大环境将会更加有利,但原来设计或计划的改革步骤很可能受到“干扰”,因而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第五,对知识产权而言,受到的压力将大大增加,但知识产权的意识也将随之大幅度增强;第六,对人才流动而言,人才流动必然加大,人才政策大的调整在所难免,但尚可有一定的缓冲时间。

在思考应对全球大趋势的对策时,首先需要确立以国家大战略应对全球大趋势的基本方略,并在此方略的指导下,研究制定长期战略,积极实施中期对策,切实加强近期措施。

首先要找准战略立足点。21世纪是大竞争和大发展的世纪。面对21世纪的严峻挑战与巨大机遇,未来发展必将面对3个全球性的大趋势,也可以说是未来发展的战略立足点:即立足于科技发展给人类未来发展带来全面和深刻的影响、经济全球化及以人为本的发展观。

有了战略立足点,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再考虑我国应对全球大趋势的长期战略。面对未来发展的3个战略立足点,我国从战略层次已经提出了若干战略对策,比如说,面对科技发展带来的深刻影响,我国提出和实施了“科教兴国战略”;面对以人为本发展观,提出和实施了“可持续发展战略”。但是,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我国尚未提出一个整体的战略。我个人认为,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我们应提出并实施相应的国家整体战略,不妨暂且将这种战略称之为“大国战略”,目标就是要在全球化的国际大背景中,加强我国的大国地位,并逐步向世界强国迈进。如果有了“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大国战略”的基础,我们就可以更加明确地制定我国发展的长期战略,而这种长期战略正是上述3个战略的有机集成与融合,在此,不妨将这一长期战略谓之为“知识发展战略”或“创新发展战略”。我们不仅要研究这样的长期战略,还必须努力形成和实施这样的国家大战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全球大趋势面前,始终保持战略上的主动。

同样,全国大趋势条件下的科技发展也必须从科技自身发展逻辑和社会进步需求的交汇点上,从新科技革命形势下具有方向性、前瞻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综合视野来研究和制定国家长远战略。国家科技长远战略的核心是建设高效的国家创新体系。国家创新体系是构造科技与经济结合新体制的战略选择,是体制的集成创新。

其次,科技发展必须制定有效的中期对策。有效的中期对策应该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加快发展网络文明建设,推进高新技术时代的创新文化发展;二是大力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奠定科技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坚实基础;三是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全面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四是全面提高大众教育水平,培养一代一代的创新人才。

最后,是要切实落实科技发展的近期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大幅度提高科技投入,增强科技创新实力;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加快科技企业的发展步伐,尽快培养出一批有实力的创新型企业;采取积极的人才激励政策,充分发掘科技人才的创新潜能;增强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加大国际合作的力度和深度;深化体制改革,增加科技活力;在重点领域加大投入形成竞争优势等等。

总之,面对WTO的挑战,促进科技发展的基本对策应是开放中抓住机遇,参与中争取主动,竞争中加快发展,创新中实现跨越。

重新认识科技发展能力

如何提升科技发展能力以应对WTO带来的挑战,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战略所关注的焦点之一。知识产权保护、开放性和竞争性加剧将成为加入WTO后科技发展所面临的主要挑战,充分关注和应对WTO所带来的新形势,赋予科技发展能力概念以新的内涵,是客观现实的迫切需要。

一般认为,国家科技发展能力主要有以下内容:①国家调集和配置科技资源的能力;②国家宏观中长期科技政策的稳定性、战略性与前瞻性;③国家领导层及宏观决策层的科技素质;④国家科技水平的基础、科研体系结构,尖端性高技术领域在世界竞争中所处的地位及国家科技创新能力;⑤科学家的综合素质,社会公众之科技观;⑥科技发展的社会化服务支撑系统;⑦科技人力资源的结构、层次、比例分布及高等教育(大学)中科技教育的状况。不难看出,这一概念的建构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即科技发展的开放程度较低,科技活动多处于保护发展之中,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自主自负赢亏的运营机制及其实体制没有建立起来。

科技发展能力的概念实际上是随着社会、经济历史条件的改变而不断调整和充实其内涵的。在今天这样的新形势下,科技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体现在科技竞争力的高低上。加入WTO后,我们认为对科技发展能力概念的把握应突出以下几点内涵。

1)以自主知识产权为主导的核心科技竞争能力。科技竞争力主要有4个方面的涵义:其一,它源于科技生产和广泛应用的能力;其二,它集中表现在研究开发水平和产业发展两个方面;其三,是它与国际比较的能力,竞争不仅发生在国内市场,而且发生在国际市场;其四,它一种持续性的行为,不是一些偶然获得的优势。显然,比较我国科技发展能力的现状,在上述4个方面均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而最大的不足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方面。除少数基础研究能够在世界上占有一席之地外,我们在高科技及其应用上还存在着非常大的落差,特别是一方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数量严重不足,另一方面覆盖面狭窄,极大地制约了科技成果的应用和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上的竞争力;而这反过来又阻碍了科技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如何走出科技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恶性循环,步入健康的良性发展的轨道,我们以为,首先是要在其认识层面上,把以自主知识产权为主导和核心的科技竞争能力导入科技发展能力的概念认知之中,以便发挥它的实践指导作用。

2)对科技发展政策的跟踪、掌握和运用的能力。随着政府对经济科技生活调控能力的加强,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政策走向对科技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国家政策体系中,宏观中长期科技发展政策具有稳定、不变的一面,这对于科技发展主体了解、把握科技政策的基本走向提供了便利;但国家微观科技政策又有其发展变化的特点,对此,科技发展主体跟踪、掌握不及时的话,极易产生政策盲点。因此,科技主体迫切需要这方面的能力,即科技发展主体必须具备随时跟踪、掌握科技政策的变化及其趋势,并在此基础上运用科技政策来发展自身的能力。另一方面,WTO本身对政府有关科技发展支持政策的强度、范围均有严格的规定,这同时更要求科技主体必须对有关WTO的相关规定有十分全面和深入的把握。所以,从这两个方面看,在提升科技发展能力的过程中,都要求我们把上述能力赋予对科技发展能力概念的理解之中。

3)具备支持科技发展的独立融资能力。科技管理体制的改革既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给科技主体的束缚,为科技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机遇,但同时对后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加入WTO,我国长期以来支持商业化阶段为主的科技发展财政金融刺激政策,在过渡期结束后将面临极大的挑战。这一方面迫切需要政府转变科技投入政策,寻求商业化科技发展的市场融资渠道的同时,更需要科技发展主体积极采取灵活措施,拓宽渠道,如引入风险投资基金、在二板市场上市等融资手段,及时填补政府退出后科技发展的资金缺口。可见,随着WTO及其相关规则的执行,是否具备独立的融资能力已成为科技发展主体在未来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我们认为独立融资能力也应成为科技发展能力内涵的重要内容。

激活人力资本,迎接WTO挑战

加入WTO,至少将对我国科技竞争力产生如下主要影响:①由于示范效应,技术管理水平和科学研究环境将有所改善。加入WTO以后,由于国外企业及其研究与开发机构的示范作用,国内企业间技术合作的普遍程度、企业与院校间合作研究的普遍程度将有所改善。政府机构也会参照国际惯例,改善法律环境,提高法律环境对技术开发与应用的支持程度,提高研究与开发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逐步实施和知识创新体系逐步完善,政府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改进基础研究体制,这也会提高基础研究对长期经济与技术发展的支持程度。此外,示范效应还会促进我国教育体系的全面改革,义务教育阶段的科技教育程度将有所提高。

②WTO条约的外部强制性,将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加入WTO以后,由于要履行WTO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协定等相关条款,对专利、应用模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地域标志、育种人权利等工业产权、版权与邻接权等文学和艺术作品产权,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以及商业秘密等进行全面保护,这必然会要求对我国现行的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与版权法等法律体系和相关执法监督体制等,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从而全面改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从企业角度看,我们要按照WTO要求降低关税、开放国内市场,同时,又要限制冒用商标、仿制、盗版等行为,我们的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只能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上下功夫。从而会促进国内企业和个人投入更多的资源,用于创新和发明。

③人才外流将使研究与开发人力资源状况恶化。人才特别是顶尖人才的流失将会影响科技成果的供给能力。加入WTO以后,虽然从数量上看,全国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总人数、企业界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总人数、全国人均R&D人员数、人均企业R&D人员数等,不会有明显变化,但是,由于国外竞争者的进入,并千方百计搜罗人才,会使国内企业和研究机构的顶尖人才流失。同时,企业获得合格工程师的难易程度和IT技术人才的可获得程度将进一步恶化,研究与开发人力资源质量会下降。

在现代经济中,创新能力是一国国际竞争力的支撑基础。知识(包括科学、技术、管理经验、特殊技能等)将成为社会基础产品,知识型生产组织(研究型大学、研究机构、高技术创新企业)将成为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础。在知识型生产组织内,这些知识生产者,并不单纯是劳动者,他们具有的知识、智力本身已经成为企业生产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部分生产手段又是企业主无法拥有和控制的。如果对企业不满意,知识生产者可以随时离开企业,同时带走了作为生产手段重要组成部分的知识和智力。因此,在这些知识型生产组织内,作为知识生产者的员工,应该被看成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是企业智力资本的提供者,同提供货币和实物资本的企业主一样,知识生产者也是生产手段的所有者,是企业权益资本的所有者。他们理所当然地应该享有其他权益资本所有者的权利。

不仅如此,进入WTO以后,国内企业(机构)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将发生根本改变:由于国外企业的进入和取得国民待遇,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企业和员工的行为会变得更加受市场驱动,人力资源配置更为市场化。由于市场上有大量竞争者存在,他们会千方百计“挖”你的顶尖(核心)人才。除非你为顶尖人才提供具有竞争性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否则这些顶尖人才肯定会流失。即使你采用强制手段限制人才的流动,但你无法控制其工作态度和工作行为,其产出质量和数量必然受到影响。对于知识生产者,影响会更明显。

综上所述,加入WTO以后,如果我国相关企业和科研机构不采取有效措施激活现有人力资本,水平较高的研究与开发人员,特别是顶尖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必会大量流失。我国的研究型大学、研究机构、高技术创新企业等知识型生产组织有可能成为国外竞争者的“精英人才”培养基地和被淘汰“精英”的收容所。这无疑会严重削弱我国科技竞争力的基础。

知识产权协定,进入壁垒与R&D政策

1)TRIPS协定的重要性与主要特点。 WTO是国际贸易关系的联合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我国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与主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大步骤。我国已承诺,加入WTO将立即实施《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TRIPS协定是迄今最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定,是所曾尝试过的最具雄心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也是知识产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同以前的知识产权公约相比较,除了要求成员国同时适用最惠国待遇(MFN)与国民待遇外,TRIPS协定不仅在内容上涵盖了包括版权、商标和服务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和商业秘密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及协议许可中反竞争做法的控制,而且显著提高了各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标准。更为重要的是,TRIPS协定第一次以知识产权国际协议的形式,规定了详细的执法程序,并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应用于解决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这无疑大大加强了各成员国民的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显著提高我国知识密集型产业进入壁垒。 知识产权是政府授予其持有者在有限时间和地域内对智力创造成果的一种垄断权。从促进技术创新的角度来看,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是为智力成果创造者建立了有限时间的垄断并使之获得创新租金,进而促进其对研究开发投资。从促进技术转移的角度来看,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有可能给技术创新者带来不正常的利润,进而引发滥用、限制技术及其利益的传播。跨国公司是当今世界上智力创造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首要持有者。1998年美国《财富》公布的全球500家最大跨国公司占有世界上研究和开发费用的65%以上(不完全统计),国际技术转移约62%,全球每年产生的新技术和新工艺的71%,并且94.8%的公司总部在美、日、德、英、法等发达国家。从1993年以来,我国技术引进费与工业R&D之比居高不下,一直徘徊在5∶1与12∶1之间,可见,我国是对外技术依赖程度相当高的技术净进口国。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必然增强跨国公司在我国对知识的垄断和人才竞争的能力,增加其在技术转移谈判中的筹码。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我国技术引进的成本总体上将显著提高,不利于我国通过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进入一些重要的知识密集型产业;一方面,我国技术创新面临着跨国公司众多专利的封锁和激烈的人才竞争,将大大提高我国进入跨国公司占据优势的高技术产业的难度。

3)降低高技术产业进入壁垒的R&D政策。 新科技革命背景下,产品生命周期日益缩短,依靠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提升技术能力的模式将面临被“钉死”在“引进——落后——再引进”循环之中的危险。高技术产业进入壁垒主要有资本、知识与工业经验3种壁垒,它们在技术生命周期各阶段具有不同的重要性。在技术生命周期的引入阶段(包括原创设计和工程),进入壁垒主要是科学技术知识;在以后阶段,随着技术问题的解决和知识逐渐体现在设备和技能之中,工业经验和资本就上升为比科学技术知识更为重要的进入壁垒。因此,新科技革命为拥有高素质科学和技术人员队伍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技术跨越的机会,即选择技术生命周期的初始阶段进入高技术产业的机会。

能否把握住上述技术跨越的机会,关键取决于我国R&D能力。这就要求我国应制定科学合理的R&D政策。我认为,近期应主要着眼于以下方面。首先,利用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独立研究开发机构的机会,发挥研究开发资助政策的作用,积极鼓励我国具有能力的企业和科研机构与跨国公司形成战略联盟或进行R&D合作,吸取跨国公司R&D组织经验。其次,对一些关系国家安全的高科技项目,应鼓励研究开发采购,为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需求环境。第三,利用研究开发资助,鼓励高技术企业与具有实力的科研机构或大学形成技术联盟,加快研究和开发成果的商业化步代。第四,加快科研机构改革,对一些部门管理下发展起来的优势明显互补性强的科研机构,应考虑通过国家注入资金进行重组,以发挥综合优势。第五,积极发展政府出资的适应市场经济运作的风险基金,为中小企业技术商业化提供支持。

深化我国信息服务业,与国际信息产业接轨

加入WTO后,信息服务业必然国际化、全球化。为了与国际信息产业接轨,我国信息产业机构必须加快信息网络建设,积极推广现代化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和信息存贮技术在信息服务业的广泛应用。

1)加速我国信息网络化基础设施建设。 信息服务机构的生存依赖于数据库化的信息和网络化的服务。加入WTO后,信息服务业的重点必然转向网络化信息服务。美国信息网络建设成功的要诀是“三分技术,七分协调和管理”。因此,扶持以因特网信息服务为重点的信息网络化建设是发展信息服务业的关键。加入WTO,有利于我们借鉴外国信息管理系统的经营战略和管理经验,来发展自身的信息服务业。

2)加快信息资源建设,缩小和发达国家“信息占有”的差距。 首先,加快数据库建设,建立一批国家级大型数据库,形成支撑社会共享的基础设施资源。结合我国实际建设专题精品数据库,为用户提供最有代表性的文献和最新思想、观点、成果及事实数据。其次注重网上信息资源建设,大力开发中文信息,提高中文信息质量,扩大中华民族文化在全世界的影响,使我国信息服务业走向世界。

3)增加对信息服务业的投入。 我国信息服务业起步晚、规模小、产值低,因此,增加对信息服务业的投入是非常必要的。国家在尚未制定出固定的投资比例之前,可参照其他基础建设的投资规模来确定年度信息资源和数据库等基础项目的专项费用额。而且,既要适当地提高投入比例,又要避免投入的随意性,做到有章可循。同时,还应多方面、多渠道地筹集资金,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信息服务机构。加入WTO可以吸引外资,建立中外合资信息服务企业。同时,可使中国信息服务业引进发达国家先进信息技术和借鉴其先进的信息服务业管理经验与方法,提高信息服务业集约化水平、尽快与世界信息服务业接轨。

4)制定信息法规,依法管理信息市场。 中国尚未制定跨国资料流通政策与法规,这对中国参与国际合作与经济竞争、发展信息产业极为不利。在加入WTO后,首先,有必要成立跨国信息传播管理机构,负责有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如资料保护、个人隐私权、资料安全保密与公开等方面的法律,也宜尽早制定。在引进外国信息技术的同时,保护本国战略性信息资源和维护国家主权。其次,应自觉遵守国际公约和国际信息市场规则,使信息在国际范围内“自由、均衡、公正与合理”地广泛流通,使信息资源成为全人类共同的资源。我国在信息权利保护方面,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存在一定差距。带头执行版权法,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完善的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加入WTO的需要,更是中国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必然要求。5)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适应能力。 人才问题关系到我国信息化建设的成效,应及早作出相应的部署,制定培养信息管理人才计划。一方面对图书情报专业课程要进行调整改革,充实加强现代化信息技术课和外语课;另一方面要抓好业务人员在职培训,使他们及时掌握有关WTO的基础知识和法律,增强开拓信息市场能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能适应国际信息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最大限度地满足与服务于社会信息需求,并推动我国信息服务业的跳跃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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