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人民价值的哲学解读_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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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性的价值哲学阐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民性论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哲学论文,价值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81;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09(2015)09~0011~08

       制度是以“人”作为内在本质规定,蕴含着“人”的价值意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则是以人民性作为其内在本质规定,蕴含着鲜明而丰富的人民性价值意蕴。基于制度的价值意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契合了人民性的根本价值诉求,即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以人民全面发展的实现作为根本的价值旨归,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满足实现人民的需要与利益,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此意义上,基于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的视野,如何更为深刻地阐释与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性的价值蕴涵、价值基础与价值原则,对于坚持与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性的价值哲学蕴涵

       在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视野下,制度具有“为人”的价值属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彰显了制度的价值特质,蕴含着人民性的价值特性。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属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建设实践中形成的制度形态,作为中国进步发展的根本制度保障,是具有系统的制度布局、自我完善发展的生命力,以及彰显自身先进性与优越性的制度体系。具体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①

       基于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角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鲜明的价值属性。其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鲜明的政治价值属性。其制度架构以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为指导,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与本质特征,即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其二,具有鲜明的民族价值属性。其制度设计立足中国的国情实际与时代特征,蕴含了“中国特色”的地域、历史、文化等诸多具体国情与发展阶段。其三,具有创新价值属性。其制度运行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与实践过程中,创造性地实现了“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的融合、创新与发展,形成了具有内在完善与发展能力的制度,是以不竭的发展动力与主动的自我完善能力,去不断应对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创新发展。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把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同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等具体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国家层面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符合我国国情,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是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②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性的价值特性

       “人民性”意指人民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本质的内在规定性。基于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角度,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视域,“人民性”蕴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意蕴,彰显为阶级性、先进性、实践性等方面的本质特性。

       人民性彰显着制度的阶级性。马克思曾言:“无产阶级在反对有产阶级联合力量的斗争中,只有把自身组织成为与有产阶级建立的一切旧政党不同的、相对立的政党,才能作为一个阶级来行动。”③阶级性是政党的本质属性,充分体现出党性。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政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人民则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践的主体力量,是中国共产党的拥护者。就此而言,人民性与党性是内在一致的。“共产党的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党性和人民性关系的本质,源自于党和人民的关系。……只有站在全党和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立场上,才能真正把握好党性和人民性的关系。”④

       人民性确证着制度的先进性。人民作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契合了时代要求与社会发展方向。马克思主义充分肯定了人民的实践能力与历史创造力,作为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的代表者,推动了社会的变革与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进程中,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者与创新者。人民彰显出与时俱进的先进品质,发挥着首创精神与创造能力,不断破解改革中的难题。

       人民性蕴含着制度的实践性。人民是实践的主体,也是在实践中成为自我发展与自我解放的主体。历史的主体和创造者是进行社会生产劳动实践的群体,因此人民才是历史真正的主体,是人民的实践活动创造了历史并推动着历史向前发展。基于当下视域,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者,是处于当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基层、社会集团成员和爱国者。在此意义上,人民是自我解放与自我发展的主体。“解放人民、发展人民,以至达到富裕人民是这一概括的人民性特征的鲜明体现。”⑤人民性正是以人民为核心观念、原则与立场,从价值定位、价值目标与价值实现等层面,彰显了人民的价值诉求。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性的价值基础

       人作为制度的内在规定,人的需要满足程度、人的本质确证程度、人的发展实现程度构成了制度的合法性前提,继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性的价值前提与基础。

       (一)人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性的价值原点

       人的需要和利益构成了制度合法性的价值前提。“制度的合法性是指制度的这样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仅来自正式的法律或命令,而更主要的是来自根据有关价值体系所判定的、由社会成员给予积极的社会支持与认可的制度规范的可能性或正当性。”⑥基于价值逻辑层面,制度的合法性意指,制度是否具有价值逻辑的内在一致性与自洽性,是否具有制度设计、运行与要求的一致性。具体而言,制度设计与运行在程序上是否符合确定的程序要求,不同规则与规范之间相互契合,不同主体之间规则要求相统一,不同时间与场域之中的规则要求相一致。就需要与利益的主体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程序一致性,正是体现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与根本利益具有一致性,即实现了集体与个体之间的内在利益的统一性与协调性。就制度的作用领域而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与生态文明的制度规范具有一致性,从不同的治理领域维护与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

       制度的价值实现过程就是人的需要与利益的实现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发展与完善过程也是人民的需要和利益不断实现与满足的过程。就价值前提而言,人的需要的实现程度与需要类型的丰富程度,直接确证着人的发展程度。人的需要的实现程度与需要类型的丰富程度具体表现为人民对物质文化需要的层次性、相继性的追求。其一,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具有层次性。纵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历程,这既是制度优越性不断彰显的过程,也是人民物质文化需要层次不断提升的过程。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成就为人民的需要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与社会条件,人民基本的生存需求已经得以满足,其需要由温饱需要的解决,逐渐转变为对生活质量与层次的追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了由“生存”需要向“生活”需要的转向,为人民提供更为优质的教育资源、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以及居住环境条件,满足人民对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强烈需要。其二,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具有相继性。人类生存的“第二个事实是,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而这种新的需要的产生是第一个历史活动”⑦。在此意义上,人民的需要具有相继性。当前伴随社会的飞速发展,人民更为追求高层次的生活需要、高质量的生活品质。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顺应了人民对社会尊重、社会信任、社会参与、社会认同等多个方面需要,尊重人民的自主意识、参与意识、权利意识,不断满足人民的各方面需要。

       人的需要与利益的满足程度成为确证制度优越性的价值标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传统计划经济制度相比,呈现出巨大而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其优越性的根本价值标识正在于不断实现、满足人民的需要,协调与优化着人民的利益。在此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现实目标,不断实现人民对更高层次物质文化需要的期盼与追求。其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提升人民的生活条件为现实目标。在制度保障上,满足人民高层次、高标准的生活需求是以共同富裕为物质保障与前提。共同富裕是以兼顾的方式,实现成果的共同性。此种兼顾是公平与效率、不同地域、各个社会阶层、城乡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整体兼顾。正是如此,人民的共同富裕是人民高层次、多样化的需要“共同”的实现过程与兼顾过程。这一过程绝非一蹴而就,而是正视人民需要的客观性、必然性与多样性,以系统、渐进的方式,不断解决社会发展问题的过程,满足人民的多样性需要。其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提升人民的生活幸福感为长期目标。人民的生活幸福感是在物质文化条件的保障下,逐渐获得的“为我们”的生活体验感。在制度运行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以人民的生活体验感为运作的衡量标准,首先是满足人民对社会安全的需要,使人民获得生存安全与稳定秩序的需要,获得治安、人身、财产、劳动、食品、医疗、环境、交通等方面的安全需要,在此基础上满足人民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社会支持与尊重以及社会信任等高层次需要。

       (二)人的主体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性的价值动力

       人是主体性存在。人的主体性既表征为人的主体意识,也彰显为人的主体能力,具体确证为人的自觉、自主、自为的意识与能力。基于制度的“属人性”特征,人的主体意识与能力既楔入了制度规范之中,成为制度的价值预设与目标,也成为制度形成、发展和完善的价值动力。在此意义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发展与完善离不开人民的主体性,其制度的形成、发展与完善的根本动力是人民的自觉、自主、自为的意识与能力。

       人民的主体性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序发展的价值动力。人的主体性具体体现为人的自觉性。正如马克思指出:“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能力。因此,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越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越大”⑧。自觉是人民的自我意识的觉察、觉悟,是由自发意识逐渐转变为自我的感性觉知、理性觉察直至觉悟的过程。人民作为群体存在,具有鲜明的群体意识,形成了特有的群体心态。在群体层面,自觉是人民真正认识到人民的群体本质,尤其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发展过程中,人民自觉认识到所承担的历史使命,所要履行的责任义务,所享有的各项权益。在此意义上,人民是以自觉的实践方式,恰当运用权利意识与法治意识、反思意识与建设心态之间的辩证关系与能动作用,以自觉的历史担当感,不断推进制度的建设、完善与发展。同时,在个体层面,人民是以个体的形式,在个体的原子式耦合中,形成了人民的有机整体。人民的每个成员自觉地理解个体与集体之间的辩证关系,由理论自觉向实践自觉的转变,正确处理个体与全局、权益与责任义务之间的损益、消长关系,实现个体与集体,乃至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与有机统一。

       人民的主体性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谐统一的价值动力。人的主体性也具体体现为人的自主性。正如马克思所言:“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⑨人民的自主意识是以辩证理解与把握权利与能力的内在统一关系为前提,即具有自主的权利,明确人民的自我选择、支配与实践的权利限度与范围;具有自主的能力,明确人民的自我选择、支配与实践的能力限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境遇中,人民的自主意识与能力是以合乎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合乎制度规则的约束性与程序性,进而由自由意识到实践的纵深拓展,按照自己的尺度,自主规划生活,自由实践生活,找准生活的方向与价值,实现自由的能力、限度与外在的条件局限相协调,以自觉的方式,认识外在世界,找准自我定位,实现自主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的和谐统一。

       人民的主体性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整体协调的价值动力。人的主体性也具体体现为人的自为性。马克思指出:“人也是总体,是观念的总体,是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的自为的主体存在,正如人在现实中既作为对社会存在的直观和现实享受而存在,又作为人的生命表现的总体而存在一样。”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境遇中,人民的自为意识与能力是人民能自觉理解自身的需求目的、自由地按照个人意愿进行实践。人民的自为性具有“为了人民”的价值指向,即以人民的需要满足、价值实现与主体地位巩固为指向。人民的自为性具有“人民所为”的实践动力,即人民是以高度的实践自觉,以自身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体力量进行社会实践。在此意义上,人民的自为性具有“为了人民”与“人民所为”的辩证关系,是人民性的价值归属与实践动力的辩证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于消除个体与群体之间的紧张对立关系,既为了全体人民全面发展,也是为了人民的每个个体的全面发展,科学恰当地处理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关系,拓展社会关系的丰富程度与共同程度,培育人民的公共理性与实践理性,实现人民个体、群体乃至社会之间的整体协调发展。

       (三)人的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性的价值目标

       人的发展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是人的本质的确证与彰显程度。基于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论断,人具有类本质、群体本质与个体本质,人的全面发展也是类、群体与个体本质的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设计已预设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路径,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愿景,即实现人的类本质、群体本质和个体本质的全面发展,促成人的劳动能力、社会关系与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

       人的劳动能力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性的首要价值目标。基于人的类本质是自由自觉的活动,人的发展首先是劳动能力的发展,是潜力和现实劳动能力、个体与智力的综合发展。在此意义上,劳动能力的发展是生产力发展的人本因素。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满足人民需要、实现人民发展的根本保障。生产力是人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也确证着人的主体作用的发挥程度。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言:“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11)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以现实的个体为基点,基于人民的生存发展的现实条件与前提,以物质生产与社会实践的方式,满足人民的现实物质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蕴含着“人民至上”、“劳动光荣”的价值意蕴,将生产劳动作为推进社会发展的物质力量,将人民定位为历史的创造者。在此意义上,人民作为生产劳动的主体,对劳动具有多种价值诉求。一方面,人民的劳动具有生存的底线功能,劳动成为人民的谋生手段;另一方面,人民的劳动是体面劳动、有尊严的劳动,劳动作为人民彰显其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存在方式,更具有完善的权益保障,更具有人格尊严,更受社会尊重。

       人的社会关系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性的基本价值目标。基于人的群体本质是社会关系,人的发展则是社会关系的发展,即社会关系丰富程度以及社会化的发展程度。社会关系的发展是人的群体本质的发展,具体而言是人民的社会交往性、合作性与归属性的发展。在此意义上,人的社会关系发展蕴含着“一”与“多”的辩证关系。人的全面发展是多样性的价值诉求与发展,具有“各美其美”的价值实现方式,彰显出深厚的生活智慧与实践智慧,激发出促进社会发展的创造精神与活力。人民的全面发展也呈现出“一元”的价值趋向,具有向往美好生活的价值情怀,具有“美美与共”的未来愿景。在此境遇中,个体与群体的全面协调发展是以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与价值共识为前提,获得最大的价值公约数,稳步有序推进现代化进程,以“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的治理思路,协调处理好个体、群体与阶层的利益关系与社会关系,维系与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人的综合素质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性的关键价值目标。基于人的个体本质是人的需要,人作为自然、社会与精神需要的统一体,人的发展则是自然素质、社会素质与心理素质的综合发展。人的存在既表现为一种自然存在,又表现为一种社会存在和精神存在。只有实现三种存在方式的和谐有机统一,个人、群体与类生活的有机统一,才能实现“真正的生活”,即实现人的自由解放和全面发展。同时,人作为实体存在、关系存在与文化存在的有机统一,构建理性认知、情感感召、意志磨砺、信念坚守、行为体验相结合的意义世界。在此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在实体层面使人民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以及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关系层面,使人民具有良好的文明礼仪修养与社会关系;在文化层面使得人民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完善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性实现的人本价值原则

       人民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合法性的人本基础。按照人民性的价值基础,对照当下制度现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成就,彰显出鲜明的优越性,同时还要承认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基于以人为本的价值原则,不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性实现路径。

       (一)制度的公平正义原则

       制度设计是根据一定的预设目标,构思、筹划相应的制度运作、实施与反馈的系统化方案。人民性之所以是制度设计的逻辑前提,归因于人民性确保了制度设计的自洽性与架构的系统性,实现理论逻辑与现实逻辑的有机统一。人民性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公平正义原则的内在依据,公平正义原则是以人民为价值指向,以公平公正作为制度设定、调节与运行的元规范价值,以期实现制度的实体内容与实际功能的公平性、公正性。

       公平正义原则以人民作为制度的根本价值诉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以人民作为制度公正的根本诉求,“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1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实践历程表明,已成功摆脱了苏联与东欧社会主义模式的教条束缚,以人的现实性为现实出发点,彰显出鲜明的“以人为本”的理论品质,将人民作为发展的根本价值诉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于人民的生命、生存与生活的现实状态,予以价值定位。正如马克思所言:“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自在地,不仅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13)基于制度的现实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真正立足当前国情,立足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关注于教育、工作、收入、社会保障、生活环境,以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现实旨归,实现由共同贫穷向共同富裕的本质转变。

       公平正义原则以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制度的根本价值保障。其一,在政治层面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以坚持与完善政治制度为实现路径,依法治国为基本方略,让人民民主更为广泛,使人民参与民主政治的阶层分布以及数量、人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以及人民民主参与的领域、民主权利行使空间更为广泛;让人民民主更为充分,让人民群众更为充分地参与到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事务管理中来;让人民民主更为健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其二,在经济层面发展生产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作为满足人民需要的物质保障,以公有制的所有制、按劳分配的分配形式为制度保障,蕴含着共同富裕的利益指向;通过调节社会利益格局,有效协调人民的长远利益与当下利益、人民的共同利益与人民群体间的具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兼顾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以期确保改革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终而实现共同富裕。其三,在文化层面弘扬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彰显科学性、民主性与大众性的文化品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需要;坚持科学性,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坚持民族性,在民族的复兴历程中,自觉地将中华文化作为民族的“根”和“魂”,传承其文化精髓,赋予其时代价值,将其作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文化血脉与精神标识;坚持大众性,凝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的接受、认同、培育与践行中,构建出“美美与共”的文化中国。其四,在社会层面保障人民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度公平意味着制度具有规则、机会与结果的公平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公正的方式,对人民内部的每个个体的权利与义务、发展机会、成果利益的分配予以共同的程序性规定;以平等的方式,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基于个体、地域、阶层的差异性,关注、救助弱势群体,实现机会、待遇与结果的平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让最大多数人享有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制度的活力效率原则

       制度的优越性、先进性直接体现在制度的活力与效率。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以人民性为价值导向,匡正制度运行的价值规范,提升制度的活力与效率。

       活力效率原则以提升人民的主体归属感为价值导向,激发制度运作的活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14)。人民作为具有实践性的主体存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主体力量。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既要坚持人民是价值主体,即人民是价值实现的目的,是价值成果的享有者;更要坚持人民是实践主体,即坚持人民是制度完善发展的推动者,社会发展成果的创造者。同时,激发制度活力还要在制度主体层面,强化人民的价值主体认同,强化人民的主体归属感。在此意义上,提升人民的主体认同感,是要强化制度共识,引导人民以理性的方式,评判与审视社会发展的成效及问题;也以直观感性方式,在现实生活中直观感受自身的存在体验感,以此作为幸福感、获得感的直观依据,使人民在制度的有力保障下,对国家、社会与制度产生高度的安全感与信任感,具有高度的身份认同、情感认同与价值认同,在此基础上产生出以“我们”作为群体标识的归属感与责任担当感。

       活力效率原则以优化人民的主体获得感为价值导向,提升制度运作的效率。制度运作的效率,在制度自身层面体现为制度运作成本与结果的比值,在制度主体层面则体现为人对制度的获得感。人民的主体获得感是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的满足程度的主观感受与体验。人民获得感的提升与优化,直接得益于制度运作的高效率。具体而言,提升人民的获得感,是要提升个人收入的获得感,通过收入分配改革,注重公平与效益,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长效机制,合理缩小行业之间、工作层级之间的收入差距。人民的获得感也体现为对社会公平的获得感,关注于公权力的运用、政府公信力的表现,对于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有着更多的期待。同时,人民的获得感还体现为对民生需求的获得感,关注环境治理、医疗、养老、教育、就业、食药品安全等民生问题,期盼健全制度机制,通过深化改革路径,巩固改革成果,加快改革进度,让人民享受更多的改革成果,体验到更为真切的获得感。

       (三)制度的自我完善原则

       制度具有属人的本质特性,制度的自我完善取决于人的自由自觉的程度,以及人对制度的接受、恪守与自律的程度。历史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凝聚着民心、民智与民力,其完善与发展是在人民首创精神、创新能力的激发中予以实现的。在此意义上,“最大限度集中全党全社会智慧,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15)

       制度的自我完善原则以激发人民的首创精神为价值指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是自我封闭的制度模式,而是具有开放性与时代性的制度形态,根植于人民的首创精神而实现的自我完善发展。其一,人民的首创精神是以应对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应变精神,推进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纵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历程,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改革深化的当下境遇中,人民的首创精神更为可贵与重要,彰显出人民“百折不挠”的韧性。人民群众集民智与民心,面对制度的不同领域与层面,从经济改革到村民自治、社会治理、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在不断探索、尝试与总结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制度创新之路。其二,人民的首创精神是敢想、敢为天下先的担当精神,推进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人民的首创精神是“试错”的探索精神,由起初为解决衣食温饱而大胆尝试,逐渐凝聚为百折不挠的实践勇气,以更为自觉的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底线思维,不断去探索尝试,汲取经验教训。尤其是在当下境遇中,人民以自有的担当精神,面对改革过程的全局性、渐进性、复杂性与长期性,以鲜明的过程意识、建设心态,成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发展的建设者与参与者。其三,人民的首创精神是以双重路径,推进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一方面,以“自下而上”的路径,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凝聚人民的集体智慧,让人民作为制度完善与发展的设计者、参与者,将人民的利益诉求、合理化建议、创新实践,系统化地整合到制度完善与发展的顶层设计。另一方面,同时以“自上而下”的路径,在党和政府的制度保障、政策保障下,赢得人民对各项政策的理解与认同,营造“勇于探索、敢为人先、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

       制度的自我完善原则以激发人民的创新能力为价值动力。人民的创新能力凝结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发展的内在驱动力。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进入“转型期”。面对新常态,人民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主体,具有促进制度完善与发展的创新能力。其一,人民的创新能力以“新”为特征。人民面对新形势,解决新问题,以“不拘常理”的开创能力,破除惯性思维,积极探索实践,促成实践经验的凝聚与升华,实现了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的统一,实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制度创新等各方面的创新。“改革开放30多年,在多重压力下,获得了‘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经验。这种改革经验的最大特点是渐进式,渐进式里面有‘四先四后’:先下后上,由下面发动,上面认可,向下推动;先经济后社会、政治;先点后面,先试点后面上推广;先增量改革,成功后带动存量改革”(16)。改革开放的30多年的历程证明了,人民的创新能力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与发展的内在动力,具有冲破体制束缚的原初动力,形成了制度完善发展的群众基础。其二,人民的创新能力以“常态”为特征。人民创新能力的提升与彰显以深化改革的共识为前提,以更为强烈的改革决心与创新动力,基于全局性考量与顶层化设计,实现制度完善发展的平衡、协调与可持续。人民的创新能力的提升是以遵循规律、顺势而为作为推进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的基本原则,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坚持渐进的创新过程,以问题意识激发创新动力,以过程意识探索创新的渐进路径,解决局部与全局性问题、短期与长期性问题、结构与体制性问题等多个层面制度发展问题。

       注释:

       ①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2~13页。

       ②习近平:《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8页。

       ④《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人民日报重要文章选》,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1页。

       ⑤韩振峰:《科学社会主义在中国的新发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想历程研究》,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0页。

       ⑥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2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1~532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0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28~929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页。

       (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0页。

       (1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9~40页。

       (14)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页。

       (1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7页。

       (16)徐晓冬:《中国制度——顶层设计理论框架与实践案例》,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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