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中的标点符号错误183号封存禅、河、平书_史记论文

“史记”中的标点符号错误183号封存禅、河、平书_史记论文

《史记#183;封禅、河渠、平准书》标点举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史记论文,河渠论文,平准论文,标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华书局版标点本《史记》,由顾颉刚先生领衔点校。第一版初出于1959年,1982年改出第二版。两版均曾多次印行,累计印数已达数十万册。第二版虽曾改正第一版中出现的一些印刷错误,而全书的标点问题仍然未能尽如人意。本人即曾以《关于〈史记〉叙述句首‘始、已’的点读》为题,谈到过这方面的一些严重现象;举例四十,文载《汉中师院学报》1991年第4期。而在1992年第4期的《古汉语研究》上,又刊载了汪维辉等4名同志所撰写的《〈史记〉标点商榷》,举例已及三十。本文为省篇幅,不拟重复上述二文中出现过的例句。所举各例不作分类,依在《史记》中出现的先后为序;于所举每一例句之末,标出篇名及其在标点本中出现之页码,以备必要的查核。

另据本书《点校后记》,为处理诸如误字、衍文、脱文等问题,使用了圆括号与方括号两种符号。本文所谈标点之范围,主要是句读问题;为与标点本相一致,亦间或涉及误字、衍文、脱文等现象。

1.虽受命而功不至,至梁父矣而德不洽,洽矣而日有不暇给,是以即事用希(《封禅书》,1355)。

谨按:“至梁父矣”之“梁父”二字,武英殿本《史记》与《殿本考证》均无之。“至矣”上承“而功不至”,下与“洽矣”相应。“梁父”二字应为衍文,当加圆括号。

2.柴,望秩于山川。遂觐东后。东后者,诸侯也。合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修五礼,五玉三帛二生一死贽(同上,1355-1366)。

谨按:上引文字之标点问题有:

一、“遂觐东后”句,王念孙《读书杂志》云:“‘觐’本作‘见’。史公述《尚书》,每以诂训之字相代;故《五帝纪》云‘遂见东方君长’,此云‘遂见东后。东后者,诸侯也’,以‘遂’代‘肆’,以‘见’代‘觐’,以‘君长’代‘后’,又以‘诸侯’释‘后’,二篇之文可以互证矣。……且上文‘见四岳群牧’,亦是以‘见’代‘觐’也。又案《汉书·郊祀志》即本《史记》,而亦云‘遂见东后’,则《史记》之本作‘见’益明矣。”王氏之说当从:应以“觐”为误字,加圆括号,并补方括号与“见”字;

二、“同律度量衡”句,《五帝本纪·集解》引郑玄曰:“律,音律;度,丈尺;量,斗斛;衡斤两也。”则“律、度、量”三词下均当加顿号;

三、“五玉、三帛、二生”下均当补加顿号;“一死贽”《五帝本纪》作“一死为贽”,当据补“为”字与方括号。

3.八神:一曰天主,祠天齐。……二曰地主,祠泰山梁父。……三曰兵主,祠蚩尤。……四曰阴主,祠三山。五曰阳主,祠之罘。六曰月主,祠之莱山。皆在齐北,并渤海。七曰日主,祠成山。……八曰四时主,祠琅邪(同上,1367)。

谨按:述八神所祠之地,七个均不出“之”字。“祠之莱山”句中的“之”,当涉上文“之罘”地名而衍,应加圆括号以示之。又,“皆在齐北,并渤海”,系统上文六个祠神之地而言,“菜山”下当改句号为冒号。

4.其物离兽尽白,而黄金银为宫阙(同上,1370)

谨按:王念孙《读书杂志》云:“‘银’上本有‘白’字。……书传言‘白银’者多矣;且‘黄金白银’相对为文,少一‘白’字则文不成义。《世说·言语篇·注》、《文选·思元(玄)赋·注》、《结客少年场行·注》、《石阙铭·注》、《艺文类聚·居处部、灵异部》、《初学记·地部(山类、海类俱引)、释道部、宝器部》、《太平御览·地部、珍宝部》,引此皆有‘白’字;……《秦始皇纪·正义》引《汉书)郊祀志》亦有‘白’字。”王氏之说,信而有征,当于“银”字上补一“白”字与方括号。

5.考入海方士(同上)。

《集解》服虔曰:“疑诈,故考之。”瓒曰:“考校其虚实也。”

谨按:服虔与臣瓒均释“考”字,而方式不同。“瓒曰:‘考校其虚实也’”,当点读为:“考,校其虚实也。”此处非以“考校其虚实”释“考”,而是以“校其虚实”释“考”字的。

6.畤驹四匹,木禺龙栾车一驷,木禺车马一驷,各如其帝色(同上,1376)。

谨按:“各如其帝色”系对上文之总述,此句之上的逗号当改冒号。

7.后四岁,天下已定,诏御史,令丰谨治枌榆社,常以四时春以羊彘祠之。……其梁巫,祠天、地、天社、天水、房中、堂上之属;晋巫,祠五帝、东君、云中[君]、司命、巫社、巫祠、族人、先炊之属;秦巫,祠社主、巫保、族累之属;荆巫,祠堂下、巫先、司命、施糜之属;九天巫,祠九天:皆以岁时祠宫中。其河巫祠河于临晋,而南山巫祠南山秦中(同上,1378-1379)。

谨按:上引文字之标点问题有:

一、“诏御史,令丰谨治枌榆社”当读为一句,“史”字下逗号当删;

二、“常以四时春以羊彘祠之”当读成:“常以四时,春以羊、彘祠之。”

三、既然将“其河巫”“而秦巫”与下文连读,则其上之“其梁巫”“晋巫”“秦巫”“荆巫”与“九天巫”亦应与下文连读,删去各逗号,并将各“之属”下的分号改为逗号。

8.至于所过,往往引其水益用溉田畴之渠,以万亿计,然莫足数也(《河渠书》,1407)。

谨按:往往引其水益用溉田畴之渠,以万亿计”当改读为:“往往引其水益用,溉田畴之渠以万亿计”。“益用”为“增加效益(效用)”之意,“用”非介词,不能意译为“用来”。“益用”之前,暗省了一个介词“以”字。

9.天子以为然,令齐人水工徐伯表,悉发卒数万人穿漕渠,三岁而通。通,以漕,大便利(同上,1410)。

《索隐》:旧说,徐伯表水工姓名也。小颜以为表者,巡行穿渠之处而表记之,若今竖标,表不是名也(同上)。

谨按:上引文字之标点问题有:

一、标点本从《索隐》说,于“徐伯表”旁加人名专名号,则“令齐人”句应与下句连续,“表”字下逗号宜删。如从颜说以“表”为动词,则可断读,但应删“表”字旁之人名专名号。

二、“以漕”上之“通”字,显系因涉上文“三岁而通”而衍,当加圆括号删“通”字与其下的逗号。

三、“索隐”文中的“小颜以为表者”当点读为“小颜以为:表者”,即“表者”二字连下文为句。

10.而不轨逐利之民,蓄积余业以稽市物,物踊腾粜,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平准书》,1417)。

谨按:《集解》引晋灼曰:“踊,甚也。言计市物贱而豫益蓄之也。物贵而出卖,故使物甚腾也。《汉书》‘粜’作‘躍’。”《索隐》云:“今按:《汉书》‘粜’作‘躍’者,谓物踊贵而价起,有如物之腾躍而起也。然粜者出卖之名,故《食货志》云‘大熟则上粜三而舍一’是也。”《汉书·食货志下》“痛腾躍”句师古曰:“言以其赢馀之财蓄积群货,使物稽滞在己,故市价甚腾贵。今书本‘痛’字或作‘踊’者,误耳。‘踊、腾’一也,不当重累言之。”

《说文·足部》;“踊,跳也,”《马部》:“腾,传也。”段玉裁注:“引申为驰也、躍也。”《汉书》师古注谓“‘踊’‘腾’一也”,言之有理。然而“躍’与‘腾’亦可同义。故“踊腾躍”不可同时并用。《史记》之“踊”。如依《汉书》改为“痛”字,则可有“甚”义(《说文解字注笺》:痛,甚也。”)。《史记》之“粜”字,梁玉绳以为当从《汉书》作“躍”,且下文尚有“物故腾躍”句可证(《史记志疑》卷十六)。因而,“物踊腾粜”句,如标点为“物(踊)[痛]腾(粜)[躍]”,就可以文从字顺了。

11、孝景时,上郡以西旱,亦复修卖爵令,而贱其价以招民;及徒复作,得输粟县官以罪(同上,1419)。

谨按:《汉书·宣帝纪》:“使女徒复作淮阳赵征卿,胃阳胡组更乳养”句,李奇曰:“复作者,女徒也。谓轻罪:男子守边一岁;女子软弱不任守,复令作于官,亦一岁;故谓之复作徒也。”孟康曰:“复音服,谓弛刑徒也,有赦令诏书去其钳钛赭衣。更犯事,不从徒如,与民为例,故当复为官作,满其本罪年月日,律名为‘复作’也。”

以上所引,为李奇与孟康对“徒复作”所作之注释。李、孟二人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徒复作”作出解说的,孟康的解说则为《汉书》注者颜师古所完全肯定。孟康明确指出:“复作”为一种刑律专名。“徒复作”之“徒”,为已判徒刑之罪犯;依李奇之注语,则仅指女性犯人。

综合李、孟二说可知:“徒复作”非常用之普通词语,为一专用刑律名称。所谓“徒复作”,指已判徒刑之妇女为官府服一年劳役。“徒复作”既为刑律专名,则“及徒复作”不当独自为句,应与下文连读,“作”字下的逗号当删。

12.故人人自爱而重犯法,先行义而后绌耻辱焉(同上,1420)。

谨按:“先行义”句《汉书·食货志下》无“后”字,作“先行谊而黜愧辱焉”。师古曰:“以行谊为先,以愧辱相黜也。”王念孙《读书杂志》亦以为:“‘绌’上加一‘后’字,则文不成义矣。”王氏之说当从,以“行义”与“绌耻辱”为一事之二面,而非先后发生之二事。标点本应于“后”字加圆括号,以示其为衍文。

13.彭吴贾灭朝鲜,置沧海之郡(同上,1421)。

谨按:《史记考异》曰:“案:《汉书·武帝纪》,元朔元年秋,东夷薉君南闾等口二十八万人降,为苍海郡。三年春,罢苍海郡,至元封三年灭朝鲜,相距二十年,不得并为一事,且灭朝鲜者,为荀彘、杨仆,亦无彭吴贾其人也。《汉书·食货志》但云:‘彭吴穿秽貊、朝鲜,置沧海郡。’较之《史记》为确。予又疑‘灭’字当为‘濊’字之讹,‘濊’与‘薉’、‘秽’同。‘贾’读为‘商贾’之‘贾’,谓彭吴与濊、朝鲜贾易,因得通道置郡也。小司马谓‘彭吴始开其道而灭之’,非是。”

王念孙赞成“‘灭’为‘濊’之讹”一说。《读书杂志》并以为:“‘贾’仍当依《汉书》作‘穿’师古曰:‘本皆荒梗,始开通之,故言“穿”。’是也。上言‘唐蒙、司马相如开路西南夷,凿山通道’,此亦言‘彭吴通道东夷,置沧海郡’,非谓与濊、朝鲜贾易也。”

综合上引钱、王二家之说,则“彭吴贾灭朝鲜”,当标点为“彭吴(贾灭)[穿濊、]朝鲜”,必如是才可将《史记》本文读通。

14.其后四年,而汉遣大将将六将军,军十余万,击右贤王,获者虏万五千级(同上,1422)。

谨按:“汉遣大将将六将军,军十余万”当作一句读,“将军”下逗号当删。

“获者虏”句之“者虏”不词,武英殿本“者”作“首”,而“首虏”乃为习见之词。当改“者”为“首”。

15.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釱左趾,没入其器物(同上,1429)。

谨按:“铸铁器”与“煮盐”为二事,不得连读,“器”下当补顿号。

16.上过见其羊,善之(同上,1432)。

谨按:“过”为“经过[其牧羊地]”之义,因而“上过”二字当读为一句,应于“过”字下补逗号

17.异与客语,客语初令下,有不便者,异不应,微反唇。汤奏当异九卿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诽,论死(同上,1433-1434)。

谨按:“初令下,有不便者”,此七字所记为“客语”,当加引号。“九卿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诽,论死”为张汤陷害颜异之词,亦当加引号。

18.乃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同上,1435)。

谨按: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御史下属无“正、监”,惟廷尉下属有正与左右监,因而“御史”之下当补顿号,“正”字下亦如之。

19.一岁之中,太仓、甘泉仓满。边余谷诸物均输帛五百万匹(同上,1441)。

谨按:以上文字当点读为:“一岁之中,太仓、甘泉仓满,边余谷。诸物均输,帛五百万匹。”

20.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肆,贩物求利(同上,1442)。

谨按:《索隐》出“坐市列”并释之曰:“谓吏坐市肆行列之中。”王念孙《读书杂志》曰:“‘市列’下本无‘肆’字,此涉《索隐》内‘市肆’,而误衍也。‘市列’即‘肆’也。故襄三十年《左传》注曰:‘羊肆,市列也。’无庸更加‘肆’字。……《[汉书·]食货志》亦作‘坐市列’,颜师古曰:‘市列,谓列肆。’是《史记》、《汉书》皆无‘肆’字也。”原注:《盐铁论·救匮篇》:“内无事乎市列,外无市乎山泽。”《汉书·西域传》:“罽宾国有市列。”)可见“市列”为一固定词语。当从王念孙之说,定“肆”字为衍文,加圆括号以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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