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和法律经济学*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与法制经济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经济论文,法制论文,经济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法制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我国古代文献《礼记·月令》中,已有“修法制,缮囹圄”的记载。法制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据《尚书》、《隋书》和《史记》的记载,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就已制定了军法、刑法和贡赋法。其实,法制的雏形作为一种共同规则,产生于人们的集体生产活动中而先于国家出现。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①]

古代社会虽然有法律,但还不能把它们称之为法制社会。因为,那时的法制并不具有共同性、普遍性和权威性,尤其是法制的地位屈从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权力之下,从而构成所谓“人治”社会的基本特征。真正的法制是西方近代文明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法制社会的基本特征,按照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第15卷的定义可以概括为:法制是社会的最高权威,也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法律不仅是保护民众的神圣原则,也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是行政机关办事的行为准则,而且法制机关还具有不容侵犯的独立性。[②]

从社会发展进程看,法制最高权威地位的确立要求有一个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如果说,“人治”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自然经济的话,那么,法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就必然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早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已经孕育和发展,但由于受到自然经济的压制和排斥,它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只是作为一种附庸成分存在。与此相对应,商品经济所要求的自由、平等,权利等法制保障,也由于“人治”权力的制约而形同虚设。在世界近代史上,当自然经济被占主导地位的商品经济所取代,亦即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枢纽方式之后,法律的权威就替代了封建强权,“人治”社会也就转变为法制社会。所以,“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只是作用于特定资源配置方式的社会。……法律上升为社会关系的主要调节器,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而产生的现象,近代以来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等也是这一过程的产物。”[③]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不仅意味着法大于权替代了权大于法成为影响社会活动的主导倾向,更重要的是,市场经济的各种内在规定无一不与法制相关联。具体分析有以下五个特征:

第一,市场经济是一种受法制保障的交换经济。交换的成立须具备如下前提:产品以商品的形式出现,生产者或交换者拥有对商品的最后处分权即产权独立。产权表明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④]商品交换实际上是对财产权的交换,因而在交换前必须首先明确财产的占有或归属。按照科斯定理,法律制度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清晰的财产权利界限,使财产权利能够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场进行转移与重新组合。财产权在法律上通常定义为“物权”(表明主体对物的占有),财产权主体则必须负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缺乏这些基本的条件,交换就不能成立。所以,市场交换经济从本质上讲是用法制来明确财产权利,并保障市场主体产权独立的经济方式。

第二,市场经济是一种受法制保障的平等经济。既然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因而要求主体在社会分工体系中处于一种平等地位,取得平等的法律资格,并享有平等的社会经济权利。社会成员平等地位的确立,是对封建专制社会权力至上和人身依附的一场革命。按照美国法学家昂格尔的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的形成得益于两个历史条件:一是破除了专制权力,或形成了多元利益集团;二是法制具有普遍性和神圣性。“正是法律的普遍性确立了公民在形式上的平等,从而保护他们使其免受政府的任意监护之害。为了确保普遍性,行政必须与立法相分离;而为了确保一致性,审判必然与行政相分离。实际上,这两个分离恰恰是法治理想的核心。[⑤]可见,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平等不仅仅是市场主体的平等,同时还要求法制机关的独立和平等,缺乏这两个条件,市场运行就会受到权力的任意践踏的危害。

第三,市场经济是一种受法制保障的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主要是通过契约来进行的。马克思曾经指出,市场的形成是“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⑥]契约也称为合同,它表明平等的民事主体对市场交易内容的合意。这一合意一旦被法律所肯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容更改,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契约是一种规则,也是一种责任,契约规则对交易双方形成法律的约束力,违背规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契约的产生虽然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但对契约的保障只能是国家的法律。由于市场交换主要采取契约的形式,使契约法成为国家的主要法律;而且,“由于契约和契约法是社会的中心,法律处罚大部分是民事的,……为了调整许多微妙的关系,社会建立了各种机构和法庭,每一个适合某种特别的交易。”[⑦]

第四,市场经济是一种受法制保障的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高权威。正如马克思指出:“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⑧]竞争在市场经济中之所以如此受主体重视,根本原因在于竞争是推动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根本动力。然而,竞争的形成和深化又必然伴随着对抗力量的扰动,这就是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垄断包括垄断组织和垄断行为,两者都会在事实上限制或破坏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以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所禁止的手段从事竞争活动,从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为了保护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只有动用法制的力量才能达到目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基本上都制定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借以维护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

第五,市场经济是一种受法制保障的开放经济。开放,意味着对封建割据和区域封锁的历史性突破,这正是形成国内统一市场和世界市场的基本前提条件。100多年前,马克思、恩格斯就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相互依赖所代替了。”[⑨]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的经济贸易便与世界市场紧密联系在一起。这样,既有利于加强各国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同时也使一国或区域经济易受外来的冲击。于是,与开放相适应的国际经济协调与法律机制便应运而生。国际经济协调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机构、区域经济集团、国际协定、国际法规、国际会议诸种形式。它们与各国的经济贸易政策和法规相结合,构成了一个多边国际经济贸易体制及其法律保障机制,从而维系着各国开放经济的协调运转。

二、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

什么是法律?法学家对此历来有争论。美国法学家昂格尔把法律归纳为以下三种不同的概念:第一种叫做“习惯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⑩]这种法律概念包括两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方面是行为在事实上的规则性;另一方面是指标准性,即权利和义务感。昂格尔认为,这样设定法律概念具有局限性:它既不具备公共性,因为它属于整个社会而不是专属于中央集权的政府;它也不具备实在性,因为它是由一些行为标准而不是由公式化的行为规则所构成。

第二种是“官僚法或规则性法律”。由于这种法律是由可认定的政府所制定,有明确的规则,并由政府强制实施,因而具有公共性和实在性的特征。不过,这样的法律概念仍然具有局限性,因为它不能针对程度不同的人和行为采取明确的法律规则,这样就丧失了普遍性的特征。

第三种则是严格的法律概念。昂格尔指出:“这种法律绝不是各种社会的普遍现象,它仅仅在非常特殊的环境中才能产生和生存,我们称其为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11)法律制度是一种完备的法律概念,它不仅具备公共性和实在性,而且也具备普遍性和自治性。这里讲的自治性表现在四个方面,亦即法律内容上的自治性,法律机构上的自治性,法律方式(立法、行政、审判)上的自治性和职业方面的自治性。(12)

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对法律制度则有自己的独特见解。他认为,“实际运作中的法律制度是一个结构、实体和文化相互作用的复杂有机体。”(13)法律制度结构是一种体制性的架构,它是将法律实体、法律程序“保持在轨道之内的坚硬的骨骼”。(14)哈特指出,法律实体是由“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所组成:主要规则是行为,举止规范,而次要规则是关于这种规范的规范。(15)至于法律文化,“是指一般文化中的习惯、意见、做法或想法,这些因素使社会权力以各种方式转向或背离法律。”在弗里德曼看来,法律(16)制度的中心问题是解决如何把输入变为输出的过程。任何法律制度首先有一个输入过程,输入的内容和形式表现为各种法律规则;然后是法律机构对各种规则的运用,即诉讼、审判和辩护等;最后是法律的输出,即规则的执行,并产生法律或法律执行对外部世界行为的影响。

一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是由市场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根据所有制基础不同,现代市场经济虽然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分别,但两种体制在市场经济的共性方面都由三类基本要素所构成,即独立的市场主体、竞争性的市场和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与此相适应,市场经济所需求的法律制度也有三种基本类别,即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和宏观调控法。

(一)市场主体法

依法行使权利和义务,是法制对所有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由此引伸出法律对市场主体的保护和约束两种功能。保护是针对市场主体的权利而言;它首先需要确认主体的法律资格(如公民、法人、国家组织等),规定主体活动的范围,即法律允许主体做或不做什么;然后通过立法对主体权利给予确认,并通过司法和执法对损害主体权利的做法予以制裁。法制对市场主体的约束表现为对义务的规定,即法律规定市场主体必须做或不允许做什么,其目的是使主体行为与公共利益或社会行为准则相一致。总之,市场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法制对市场经济保障的集中体现。

从经济学范畴看,作为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五个条件:一是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对其经营的资产和交换的商品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能;二是主体之间的地位完全平等,不存在依附和强制,在商品交换中表现为等价有偿;三是拥有完全的经营决策自主权,表明主体是一个独立的利益单位;四是主体拥有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责任能力;五是主体以“经济人”的身份从事市场活动,以效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根据这些条件,民法确立了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就是对市场主体在法律上的确认,它表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地参加各项民事活动,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和限制。

我国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是市场主体法的基本法律,其根本宗旨就是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分析,我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民事主体制度主要包括:(1)以基本法形式确认了民事主体,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企业法人、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法人、联营法人和法人合伙等,并采取了“人不分公私,人不分中外”的划分原则。不过,民事主体要参与市场经营,还有注册制度和有关单行法规加以规范。(2)充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民法通则不仅列举了民事主体的基本民事权利,而且还分别就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等分别作出了规定,并将平等、公平、等价有偿等原则规定为民事保护的基本原则。(3)以基本法形式确认了民事责任制度,确立了比较完备的违约责任制度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

(二)市场交易法

市场经济从形式上看是一种交换经济。交换的形成必须具备下列前提条件:交换双方都是独立的商品所有者,货币成为交换的媒介,双方有交换的意向和行为。这些条件反映在法律上便形成了完整的民商法体系。所以,恩格斯曾经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16)这是因为:由于交换必须有主体存在,于是便产生了法律上的民事主体制度;由于交换的对象实质上是指各种财产,于是便产生了法律上的物权制度;由于交换过程中必须明确双方的财产关系并遵循共同的规则,于是便产生了债和合同制度。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两类。其中自物权亦称所有权,这是物权法的核心;他物权是由自物权派生出来的,指非所有权人对所有权人财产享有的支配权利。著名的科斯原理就是建立在财产权界定的基础上,不仅财产“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17)而且还是决定“交易成本”的关键性因素。由此规定了法制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财产法来保护主体的财产权利。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不仅有利于交换,而且有更为重要的一面:“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就在于有效益地利用各种资源的激励。”(18)我国对财产权的原则规定可见诸于《宪法》和《民法通则》,具体规定散见于各单本法,如《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营业暂行条例》、《公司法》等。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统一、完整的财产法即物权法,因而导致我国法律只有对所有权的保护措施,而缺乏对他物权的有效保护。目前,我国搞活国有企业的关键,就是要在他物权的权利界定上有所建树和规范,因而尽快制定一部物权法是十分必要的。

市场交换是依据合同来进行的,合同是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从本质上讲,就是为交易双方提供各种交易规范和标准术语,以便当事人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法可依。因此,合同法是市场交易法的核心法。我国的合同立法在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的前提下,已相继制定了《经济合同法》(1981)、《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和《技术合同法》(1987)。三大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对规范我国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例如:关于合同的标准术语,三大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的定义不尽一致;三大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同,给法律调整留下了许多空白,典型的如非合同关系调整;而且,经济合同法不能调整技术合同关系,经济合同有内外之别等。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能够调整各类合同关系的合同法,这样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同国际市场接轨的需要。

合同是债的单元,合同关系只是特殊的债权关系。因此,我国的民法通则专设了债权制度一章,从而为合同法提供了依据和一般性规则。债权制度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直接反映,“它确认了让渡商品和实现商品价值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分离,确认了商品在交换时可以发生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分离,从而能够有力地推动财产的流转。”(19)可见,债权法是商品、货币交换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民事制度。债权制度的法律意义在于:由于债权制度的适用范围比合同法更广泛,因而可以为新产生的无名合同在法律上确立依据;由于债权制度的确立,还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债的形式,以及侵权行为责任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适用准则;债权制度还沟通了票据法、保险法等民事特别法对民法通则的依附关系,并为它们确立了一般适用的准则。

(三)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是市场经济深化发展并出现危机的产物。从资本主义制度背景看,当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转变为垄断竞争的市场经济时,国家的地位和职能也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即从过去的“守夜人”转变为主动干预市场的宏观调控主体。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首先是从反垄断开始并采取了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如美国在1890年和1904年分别制定的“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标志着国家对经济的法律干预开始。1919年德国正式颁布了“魏玛宪法”,第一次确立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到1929—1933年的世界经济大危机之后,随着“市场失效”现象的日益严重,凯恩斯因强调政府运用财政、货币手段干预市场而成为西方经济学的主流学派,西方国家政府普遍接受了国家干预市场的政策主张,并制定了相应的宏观调控法律。

再从社会主义制度背景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出现了两方面的客观要求:一方面要发展经济、搞活企业,这就要求突破政府“大一统”的权力或计划约束体制,把微观经济主体从政府的直接控制下解放出来,赋予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确立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枢纽方式;另一方面又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秩序的市场形成,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就要求加强而不是放弃或削弱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不仅具有新的方式,即从直接调控(针对企业)转变为间接调控(针对市场);而且还具有新的手段,即从行政调节为主转变为法律调整为主。并且,政府的意志和行为还要受到市场经济规律和规范的双重约束,从而使宏观调控具有了新的性质。

在我国法制系统中,宏观调控法主要划分为五大块:一是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广告法和商标法等;二是宏观经济管理法,包括税法、预算法、审计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计划法、物价法和票据法等;三是社会保障法,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等;五是产业调整法,如产业组织法、产业结构法和破产法等。(20)

三、构建法制经济学体系

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的工业化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都无一例外采取了市场经济体制,并由于这一共性而相互联系,形成了统一的世界经济贸易体系。社会主义国家在尝试了错误选择资源配置方式的挫折之后,也普遍加速了经济市场化过程的步伐。就我国而言,无论改革或开放都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既如此,就需要建立一门新的学科即法制经济学。

就相邻学科比较看,本文设计的法制经济学既不同于国内的经济法学,也不同于国外的经济学分析法学。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制度为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主要研究经济法规、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执法体系诸问题。(21)法制经济学则是以适应市场经济的整个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一门边缘学科,主要研究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重心放在法制目标、法制规则、法制程序和法制的实现诸方面。经济学分析法学是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其特点是用经济学的准则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22)法制经济学虽然也是经济学与法学融合的产物,但它的研究对象涉及市场经济和法制制度两个领域,重心放在市场经济对法制的需求,即建立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法制对市场经济的供给,即法制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两个方面,以及法制投入如何产生双重效应(正义与效益)的实现问题。

(一)法制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经济与法制本是相互配合、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客观现象,但在学术研究中,经济学与法学却长期处于背离格局。经济学研究坚持以“效益”为准则研究市场经济,法学则坚持以“正义”为准则构建法制制度。“法学家以为经济学的效益原理对于说明法的性质、法的价值,对于确定权利和义务的合理界限无甚意义。经济学家则以为,对效益分配作何种制度安排是‘最好的’、‘最公正的’,那是法学家的事情。”(23)既然法制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和要求,就需要经济学分析和法学研究相互结合而不是互相对立。马克思的伟大著作《资本论》、美国制度学派代表康芒斯的《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都因对法律与经济的结合关系进行了分析而成为先驱者。美国产权学派奠基者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继而又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提出了“交易成本”的产权经济学原理,以及加尔布雷思在1961年发表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若干思考》,成为经济学分析法学的理论基石。1973年,美国法学家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出版,标志着经济学分析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初步完成。到本世纪80年代,经济学分析法学不仅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了长足进展,而且还对法律界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美国判例法的一些传统领域如财产法、合同法和债权行为法等,已开始采纳经济学分析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

本文所倡导的法制经济学与经济学分析法学(24)有相同的一面,如:研究的对象领域是经济学和法学,研究的内容是经济领域诸问题的法律,研究的方法是规范性和实证性经济分析,研究的目的达到使法律正义价值观和经济学效益价值观的统一。但是,法制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毕竟不同于经济学分析法学,其特点表现在:

第一,在研究对象方面,主题有所区别。经济学分析法学的主题是“普通法的中心内容”如财产法、合同法、反侵权行为法等;(25)而法制经济学则把对市场经济的法制保障制度作为研究主题,内容涉及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和宏观调控法。而且,法制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之一主要是我国采用的成文法体系,对普通法或判例法只是在特定场合作补充分析。

第二,在目标设定方面,重心有所不同。经济学分析法学尽管也主张效益价值观和正义价值观的统一,但它的目标指向还是偏重于效益,或者把效益等同于正义。如波斯纳所说:“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说来,就是效益。”(26)法制经济学坚持二元目标论,注重分析正义目标与效益目标的对立统一关系,并严格区分宏观领域的正义优先原则与微观领域的效益优先原则。

第三,研究内容方面,范围有所不同。由于经济学分析法学是以判例法作为直接对象,决定了它的研究内容只是微观领域的法律问题,诸如财产法、合同法、公司法、反侵权行为法、反托拉斯法等。而法制经济学以成文法作为直接对象,决定了其研究内容是涉及宏观和微观方面的法律,并用把法制作为一个动态的投入产出系统来加以研究。

第四,在研究方法方面,程度有所差别。经济学分析法学的方法,就是“运用微观经济学的分析去评价诸如如财产、合同和侵权行为此类普通法和民事与刑事诉讼程序法、实体刑法、公司法等法律的经济效益。”(27)因而它在叙述和研究方面大量使用了实证或数量分析方法。法制经济当然也十分重视数量分析,但它在运用法学研究的注释方法、案例方法和比较方法的同时,更为重视系统方法和结构方法。法制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与市场运行系统不仅具有静态上的结构、功能和保障对应关系,而且还存在着多种复杂的动态形式和动态调整关系。

(二)市场运行与法制规则

市场经济的功能,在于通过对供求关系的自动调节,以最低成本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市场对供求关系的自动调节正是通过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实现的。由于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必然具有滞后性的特征,并用它对公共产品的供求关系一般说来缺乏效力,因而需要引入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机制。两种机制的相互配合,正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条件。此外,市场经济运行还需要引入另一个基本条件,那就是法制保障。因为“市场是一种制度过程”,如果“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体现任何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28)法制,就是为市场活动设定规则,没有规则,市场交易就会出现混乱,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效益。

一般规则,按照英国哲学家米尔恩的划分有两类:一类是控制性规则,这是控制主体行为的;另一类是构成性规则,这是从客体内生的或根据事物客观性质建构的。(29)从法制规则看,由市场经济内生的构成性规则主要有秩序、平等和自由,控制性规则主要有权利、义务和责任。这些规则的确立,目的和功能是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如果说,市场经济的运行是从输入资源及其组合作为起点,那么,通过价格机制的引导作用,竞争机制的促进作用和调控机制的校正作用,最终取得的是资源产出的配置效益。同样,法制对市场经济运行的保障则表现为各类规则的投入,这些规则设计出来是为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限制或控制他们的短期私利和不正当行为,只有当这些规则成功地应用于实践,从市场过程中形成的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才能使配置达到效益最大化,并同时实现法制的正义目标。上述两个并行的投入产出过程可用下列图示来表达:

市场运行与法制规则流程图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耶克在讲到竞争时,曾区分了两种秩序概念——竞争秩序和有秩序的竞争,“竞争秩序的目的是使竞争起作用,而所谓的‘有秩序的竞争’的目的几乎总是限制竞争的效力。”(30)由此还可定义,市场秩序是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这是由“市场中分散的谋私利的个人的行为产生的一种自发的秩序”。(31)而有秩序的市场则是限制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这是因为:“在任何交易或交换中,个人参加者有一种作伪、欺诈、骗取和违约的自私自利的动机。(32)所以,国家必须制定规则来限制或控制这些短期私利的做法,借以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在市场经济中,形成市场秩序的基本条件是平等和自由。平等对市场主体来说意味自主、自愿和相互承认,在此前提下才会发生等价交换行为。从历史过程看,平等是对人身依附、特权和暴力剥夺的彻底否定。在平等的条件下,市场主体才能获得充分的自由。自由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不能把自由看作是主体的任意行为或无政府主义倾向,恰恰相反,自由是受法律约束的行为。按照英国牛津大学伯林教授的考证,自由有两个基本含义,即“免于……的自由”(free from……)和“从事……的自由”(free to do)。前者表示“不受限制地进行选择和行动”即所谓“消极自由”;后者则表示主体具有独立性或自主性,即所谓的“积极自由”。(33)这两种自由都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不过,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自由又成为法律限制的对象。

法律对自由的保护最终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来体现的。权利是法律表达自由的具体范畴。在经济活动中,主体获得一项自由实际上等于得到一项权利。任何主体行使其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这是衡量权利存在的普遍法则。正如康德所说:“权利的概念,并不表示一个人的行为对另一个人的愿望或纯粹要求的关系,……它只表示他的自由行为与别人行为的自由的关系。”(34)权利是主体之间相似自由的组合,或者说,主体行使权利不能影响他人的自由,这实际上是法律对主体规定了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由表示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义务对主体而言意味着两项基本要求:一是行使权利不得影响社会利益。市场主体生产或交换一种产品,从主观上来说是为了追求本位利益,但客观上必须满足他人或市场的需求,本位利益才有可能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一种互利经济。法制正是通过对互利行为的保护,使个人的行为有利于社会。二是权利行使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孟德斯鸠曾经讲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35)这就要求,“每个人都处于一种一般的义务之下,即避免做任何可能侵犯他人任何权利的事。”(36)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行使权利还必须承担法定的责任。责任对主体而言,一方面意味着与权利对应的能力,表明主体具有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另一方面还意味着主体行使权利必须对社会负责,即主体追求自我利益不能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且,责任还是法制对主体权利保护的具体规则,如果主体行使权利违背了法定的责任,就将受到法律的处罚。法律处罚的形式有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不管哪一种处罚,都是对主体行为的一种强制约束和调整。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自由就是以责任为后盾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37)

(三)法制经济学结构体系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把法制经济学的逻辑结构表达为四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一,研究对象为市场经济的法制制度和法制保障。为此需要分析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结构体系、法制特征和法制制度,重点放在揭示两个方面的对应关系,即市场经济对法制的需求和法制对市场经济性质和运行的保障。

第二,提出市场经济法制规则的基本范畴。其中包括: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构成性规则,诸如秩序、平等和自由;法律调整的控制性规则,诸如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且,揭示出各项规则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规则应用于实践的具体要求等。

第三,设定法制实施的基本程序,即投入(立法)、操作(审判)、产出(社会影响)和评价(监督)四个基本环节。其中,投入环节需要研究立法与行政关系;操作环节应研究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关系,以及法律处罚与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的关系;产出环节应研究法制价值观与经济价值观的辩证关系,以及两种价值观对社会的不同影响,并严格区分不同的适用范围和优先选择原则。

第四,确立法制对市场经济的保障目标。正义虽是法制实现的根本取向,但它运用于市场经济必须以效益为基础;效益虽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取向,但它的实现必须以正义作为根本前提。法制对市场经济的保障,最终应达到正义目标与效益目标的统一。

上述内容可用下列方框图来简明表达: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8—539页。

[②]引自江平等著:《市场经济:法治经济》,江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

[③]马洪:《论市场经济与法律》,《财经研究》1993年第1期。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第2卷,第82页。

[⑤]A.V.Dlcey,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London,Macmllian,1968.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22页。

[⑦](美)L.M.费里德曼:《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9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3卷,第394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4—255页。

[⑩]Lon Fuller,Human Interaction and the Law,The Amrican Journal of Juri sprudence(1969),Vol.XIV,

标签:;  ;  ;  ;  ;  ;  ;  ;  ;  ;  ;  ;  ;  ;  ;  

市场经济和法律经济学*_市场经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