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只考虑正常人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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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利西斯》是爱尔兰作家乔伊斯的长篇代表作,是西方现代派文学的扛鼎之作。1918年,小说《尤利西斯》开始在美国报刊连载,1920年被告上法庭。法官以此小说有伤风化,会诱惑很多过于敏感的人为由,禁止发行。但到了1933年,法官却为此小说开禁,理由是法律只考虑正常人,不照顾那些时时等待着被诱惑的过于敏感者。

好一个“法律只考虑正常人”!这是该法官对法律的一个重要贡献,应当成为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

许多法律就是因照顾“那些时时等待着被诱惑的过于敏感者”而出台的。例如,1982年,日本东京两位游客和一名司机发生争执,气头上一方用雨伞伞尖戳穿了另一方的咽喉。于是,日本法律作出规定:男子携带的雨伞伞尖必须平而粗,伞尖的直径不得小于六毫米;女子携带的伞尖直径则可小于一毫米。违者,则会遭受处罚。立法者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因为对那些过于敏感者考虑过多。其实,在生活中,用伞尖作为犯罪工具的有几人,立法者何必小题大做?话说回来,要想犯罪,什么都可作为犯罪工具,立法者岂能禁得过来?不过,这类法律虽然没有“只考虑正常人”,但在社会生活中仅给人造成小小的不便,负面影响不大。而有些法律或执法部门却由于过多考虑“那些时时等待着被诱惑的过于敏感者”,给社会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且负面影响极深。

在我国,法律或执法部门对“那些时时等待着被诱惑的过于敏感者”考虑得就太多,从而影响了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甚至使人产生“文化禁锢”的疑虑。20世纪80年代,电视台放映美国电视连续剧《加里森敢死队》,有关部门就认为此剧会引发青少年犯罪,禁止播放。以后,包括《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废都》等在内的许多书籍和影视作品都因为没有考虑那些过于敏感者而或被禁止发行或被勒令停映、停播。

法律只考虑正常人,也就是说,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从正常人的理性、情感出发,不要迁就那些非理性的、情感过于脆弱的人。在正常社会中,那些非理性的、情感过于脆弱的人毕竟是极少数,其心理属于病态。比如“文革”中那个把纪念章别在胸部肌肉上的人,其心理就很难说是健康的。这类人就是标准的“过于敏感者”。如果让正常人迁就这类“过于敏感者”,那社会的丰富多彩就无从谈起,百花齐放就难以实现,思想多元化就永远是梦想。

年纪四十以上的人还记得美国前总统里根在1981年3月30日遭到枪击一案,刺客是约翰·欣克利。据说,约翰·欣克利行刺里根之举是受了影片《出租汽车司机》的影响。大明星罗伯特·德尼罗在该片中饰演一名越战退伍军人,企图谋杀总统候选人以引起其暗恋的女子的注意。约翰·欣克利暗恋女影星朱迪·福斯特,为了引起其注意,他将《出租汽车司机》看了十五遍,仿效那位越战退伍军人刺杀里根。里根虽然身中一弹,但并未殒命。精神病患者约翰·欣克利并未获刑,“教唆”约翰·欣克利的影片《出租汽车司机》更没被禁映。“法律只考虑正常人”的原则得到了严格遵守。

“法律只考虑正常人”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首先“正常人”的标准就难以判断。美国罗得岛州克兰斯顿市有一名洗衣工在洗衣房工作时口干舌燥,就把几枚硬币投入自动售货机,想购得一杯咖啡。谁知自动售货机毫无反应,这位洗衣工折腾了半天也喝不上咖啡,就像鲁提辖痛打镇关西一样,挥拳向自动售货机砸去。然而,这位工人不是鲁提辖,自动售货机也不是镇关西,自动售货机没被砸烂,洗衣工人的手却骨折了。洗衣工以工伤为由向劳工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金,未获支持,他便不依不饶地打起了官司。初审法院认为此案太荒唐,对洗衣工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州最高法院却认为,在机器时代,这位工人的所作所为是一种正常的行为,应该予以一定的赔偿。

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也很典型。彭宇把跌倒的徐老太扶起,并送往医院。这本是一个助人为乐的行为,却被法官认为不正常,是企图逃避撞人责任的“恶人”。法官是这么分析的: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徐老太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彭宇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徐老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徐老太的家人将徐老太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在医院,彭宇替徐老太垫付了二百多元钱,法官又“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认为彭宇与徐老太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彭宇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徐老太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因为彭宇在本案中并未采取法官所认为的“正常”举动,所以,法官便认定彭宇的“不正常”举动背后必有原因,更有可能撞到了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显然,法官认为助人为乐者都属不正常的人,而且彭宇精神越高尚,按该法官的逻辑就越该划为恶人,这就把整个社会所崇尚的价值观念颠覆了。

另外,一些制定、执行法律的人往往不是正常人,而是道德亢奋者。在法律史上,许多法律和判例都是由不正常人对正常人作出的,法庭审判的结果则都是对是非的颠倒和对正常社会的扭曲。

学法律、哲学的人都不会忘记公元前399年雅典的那场审判。成天光着脚片、不断地找人谈话的“爱智者”苏格拉底,被人以亵渎神灵、传播异说、败坏青年的罪名告上了法庭。苏格拉底透过理性,对人的生命作了透彻的了解,完成了希腊哲学的伦理学转向,但却被自己城邦的人宣布为不正常的人并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布鲁诺是哥白尼日心说的信仰者,提出了宇宙无限的思想,认为在太阳系外还有无数天体世界,丰富和发展了哥白尼的学说。他对宗教的看法更为激进,认为宗教对于统治那些无知的人们可能是有效的,但哲学家不应受宗教的束缚。这是一位正常人发出的正常话语,却被宗教法庭视为大逆不道,被烧死在火刑柱上。古往今来,总有那么一些人,热衷于道德判断,认为自己手握真理,把超越自己理解程度的思想者视为罪犯。其结果,不仅扼杀了新思想,甚者还会戕害思想者的肉体。福柯说道:人们出于一种疯癫,“用一种至高无上的理性所支配的行动把自己的邻人紧闭起来”。那些道德亢奋者往往就是这么做的。不过,他们的宏愿可不仅仅把“邻人紧闭起来”,他们的目标是整肃社会。

所以,思想的启蒙是重要的。那些不正常的人制定的法律之所以畅通无阻,就因为人类的思想处于不成熟状态。康德说:“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所以,只有在正常理性,而不是非理性或至高无上的理性(实际上已成非理性)或他人权威的指引下,人类才会走出不成熟状态。

尽管想“整肃社会”的人不少,但这个社会正常的人还是越来越多,包括制定、执行法律的人和遵守法律的人。比如,同性恋者在以往几千年的岁月中被视为不正常人的行为,遭到法律的严惩,而现在已不受法律处罚了,有些国家甚至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在我国,曾遭查禁的小说《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废都》已重见天日,贾平凹也不再是“流氓作家”了。当正常人越来越多,法律对那些易受“诱惑”的人和易引起“敏感”的人的“照顾”就有限了,这个社会的自由度就扩大了,社会就会确确实实地在进步了。

还有一些法律也是不正常的人制定的。这些人精心制定的法律,却被人视为笑话。与其说他们是立法者,不如说是笑话创作者——幽默家。例如,在美国,新泽西州法律规定在公众餐馆里喝汤发出咕嘟咕嘟的响声会被捕;肯塔基州法律规定女子如果穿泳衣在街上行走,必须手持球棒或有两名警员陪伴;犹他州法律规定不得在正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后座上做爱。美国联邦法律规定:不得与豪猪发生性关系;每周四晚上六点以后不得在办公室放屁。阿根廷1987年制定的一项法律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求婚的任何妇女,均应向失望的求婚人缴纳罚金。英国法律规定,如果男子在大庭广众之中发誓并在一年之内不与妻子吵架,就可从国库里领到一只火腿。日本法律规定,如果丈夫认为妻子睡姿不雅,就可提出离婚申请。这些法律被人们视为笑话,意味着法律的制定者不是正常之人。这样的法律必须废除或修改,以免继续贻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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