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法律救济途径的建议论文_叶晨昕,林廷晹

浅析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法律救济途径的建议论文_叶晨昕,林廷晹

沙县人民检察院 三明 365500

摘要:近年来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却十分突出,严重损害了民工的合法权益。尽管现行的法律法规当中有保护民工工资权益的条文,一些地方也推出了一系列保障民工工资权益的措施,但民工工资被恶意拖欠、克扣等现象还是屡屡发生,而且这种现象呈不断扩大、蔓延之势,如何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基本要求出发,公平、合理的解决曰益复杂的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切实保障其工资权益,也已成为当前经济和社会体制改革正面临且必须及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必须从法律法规和制度上进一步加强对民工工资权益的法律保障。这也正是笔者撰写此文的最大初衷。

关键词:拖欠工资;支付保证金;劳动仲裁

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在劳动保障、劳动就业和劳动管理方面的机制薄弱.也说明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得到保障.平等的劳动关系和有力的监督机制尚未牢固确立。这一现象的存在,既影响着物质文明的发展.也有悖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要求,有必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顿和矫治。建议以法律的角度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治理:

一.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劳动者个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其对拖欠工资的追偿能力以及拖欠工资带来的风险承受能力都是极其有限的,当企业确有困难或是老板恶意拖欠,甚至欠薪潜逃时,劳动者往往只能束手无策,抑或是采取非理性的暴力索债,导致一系列恶性案件的发生。在目前工资拖欠问题已经普遍存在并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的时候,社会应当考虑建立一套社会机制来承担劳动者个人难以承担的风险,让劳动者个人的拖欠工资风险由社会来分担,并代替劳动者行使拖欠工资追偿的权利,这样既可以避免劳动者因拖欠工资而面临的生活困难问题,又可以基本追回企业拖欠的工资,这种机制就是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其费用来源主要是通过社会力量向所有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收工资支付保证金,以及由该保证金所生之利息和对拖欠工资的老板依法做出的罚款三部分构成,实现全社会调剂,使拖欠的工资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分摊。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由劳动行政部门向每个用人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收工资支付保证金。该比例的具体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真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并报国务院备案,实行专款专用。当用人单位在破产、依法整顿或资产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以及老板欠薪潜逃等特定条件下拖欠员工工资时,由员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先行向员工支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而后再由劳动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行使垫付工资的追偿权,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其所收罚款亦作为工资保证金之用。

二.严格劳动用工制度

我国当今的劳务市场,完全是劳务供方市场,尤其是民工市场,供远大于求。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和费用,往往用各种方式规避《劳动法》中的各种规定,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只和民工签订劳务合同而不签劳动合同,甚至干脆不签合同而只许以口头承诺。在民工地位和力量明显处于弱势的情况下,民工一般都默许用人单位的此种用人方式。其直接的后果即是:一旦发生纠纷,民工要么因为只签订劳务合同而权益收到损害,要么因对口头承诺无法举证而根本无法维权。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完善《劳动法》,明确要求企业在招收民工时,必须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应明确法律责任,对不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的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对民工造成损害的,企业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①

三.取消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是“一裁两审",比一般案件的“两审终审”还多一个仲裁程序,设置仲裁程序的本意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及早解决劳动争议,但从实践上来看,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的设立,不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反倒成为农民工维权过程中的更大障碍。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成本太高。在一裁二审这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下,维权环节过多、耗费时间过长,增大了农民工维权的时间和成本。对于许多外地农民工来说,涉案标的额一般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之间,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一般要经历几个月,耗时耗力耗费钱财不说,即使官司赢了能不能执行还是个问题。所以除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外,很少能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②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漫长的特点,拖着不给劳动者工资、经济赔偿金,致使农民工权益难以及时维护。劳动仲裁本身确实存在着仲裁时效过短、仲裁收费偏高及裁决生效率低等诸多问题。同时,劳动仲裁具有很浓厚的行政色彩,却在执行着司法的职能,无论从实际效果还是制度设计上看,都不好。为了减少处理劳动争议的环节,缩小农民工维权成本,增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权威性,我们建议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四.明确工资的支付方式

我国《劳动法》第52条规定,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但这一规定内容过于简单,属于“有规定、无标准”,缺乏可操作性,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利,因为各用人单位或雇主一般都是以最有利于自己而不是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式支付工资,这就使工资支付不及时不足额的现象难以遏制。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在有关工资支付条款中明确规定工资的支付时间、支付形式及支付标准,以加强工资支付过程中的强制性。

对于工资的支付时间,《劳动法》52条只规定“应当按月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应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日期支付”,这些规定对于工资支付时间均缺少明确、强制性的标准,给用人单位随意拖欠提供了极大的空问。因此建议把工资的支付时间修改为: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的最后一天足额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对于工资的支付形式及支付标准,《劳动法》应明确规定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并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支付,而对于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标准以及范围更应该明确规定,以免用人单位随意克扣。

总之,如何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如何让民工在被拖欠工资时能得到各方面的法律保护,让劳动部门处理拖欠工资问题有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并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从健全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加大劳动力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制定政策法规保障民工权益、提高法律意识等法律途径解决这个社会难题。

注释:

①盖廓、张茹玲:《关注:拖欠民工工资》,《党政干部学刊》,2004年第l期

②许多有关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调查报告都证实了这一点.参见《中图青年报》2004年对珠三角地

区的调查等可以归纳出上述观点.

参考文献:

[1]http://blog.sina.com.cn/s/blog_697ec3f401010stb.html

作者简介:

叶晨昕(1990-),男,福建人,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执检局干警,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林廷晹(1990-),男,福建人,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论文作者:叶晨昕,林廷晹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2/12

标签:;  ;  ;  ;  ;  ;  ;  ;  

浅析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法律救济途径的建议论文_叶晨昕,林廷晹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