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心理学研究的困境与出路_心理学论文

我国刑事心理学研究的困境与出路_心理学论文

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面临的困境及其出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路论文,困境论文,我国论文,心理学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导语

       犯罪心理学作为一个研究视野独特的学科在我国正式的学科划分体系中并无独立的地位,而是根据学术界的约定俗成作为犯罪学的一个子学科而存在的。根据我国教育部于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及于2012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规定,犯罪学在学科门类上归属于法学类,是公安一级学科下的一个特设专业(二级学科)。这在制度层面上决定了犯罪心理学的体系性定位。但是,犯罪心理学具有极强的跨学科色彩,其理论传承之主体与教育学类下的心理学一级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又在很大程度上与医学类下临床医学一级学科中的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二级学科存在交叉关系。从研究范式看,犯罪心理学与后两者的关系甚至比与法学的关系更为密切。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体制安排与学科发展实际上有些脱节。

       由于我国犯罪心理学目前面临着学科定位不明的现实困境,因此在体制上归属于刑法专业、刑事司法专业或公安专业的犯罪心理学在科研与教学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学生的学习兴趣与该学科的教学目的相脱节等问题,并使得我国的犯罪心理学研究者难以在国际学术界占据一席之地。如何破解这一困局,令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与教学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取得更加坚实的立足点,促进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与国际犯罪学研究潮流相融合并获得国际学术界的认可,是当前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者必须思考的重要问题。

       二、当前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面临的困境

       通过对我国与外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轨迹进行对比不难看出,我国犯罪心理学目前在理论体系建构、研究方法以及学科定位等方面都陷入了困境。

       首先,就理论体系建构而言,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既与国际学术界主流的研究脱节,也与心理学母学科的发展脱节。目前比较成形的本土犯罪心理学理论在形式和内容上多数深受早期心灵学派心理学的影响,大量借鉴结构主义、人格理论以及精神分析学派的理论,部分研究成果甚至受到心理哲学的影响,而对20世纪以来兴起的以行为主义为基础的诸多重要理论则缺乏深入的考察,具体表现为涉及宏观体系的理论著作往往只在特定章节对上述理论作些简单的介绍,而少有在涉及核心理论建构的章节出现对这些理论基本概念要素的应用。另外,对于心理学领域行为学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认知心理学为纽带与心灵学派出现融合的理论发展趋势缺乏反应。这种脱节表现为在国际学术交流上呈现的“单向反射”:虽然我国本土理论的发展已出现诸多“流派”争鸣的热闹局面,但是在当前国际主流犯罪学与行为学的学术交流中几乎听不到我国学者的声音。对于这种现象并不能理解为我国学术界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自主发展出一个独立并平行于西方国家的理论体系,因为如前所述,在我国本土的理论中处处可见外国早期理论的影子,只是由于没有站在当今国际主流理论发展的前沿而无法做出令国际社会认可的创新性贡献。

       其次,现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范式制约了本土化研究的推陈出新。我国犯罪心理学在研究方法上深受刑法学、哲学学术传统的影响,重思辨与定性分析,轻实证与定量分析,导致一些本土学说的基本概念没有符合量化实证研究要求的测量操作化定义,难以通过实证研究检验其效度与致罪因子系数。通过对我国一些知名学者提出的且受到广泛关注的犯罪心理学理论进行初步概念化评估可以发现,其体系内的各个核心概念定义模糊,缺乏可供量化评测的基本要件,且各概念之间的因果关系界定也不符合实证研究的基本原则。这就导致对这些理论无法进行实证性因果关系的量化验证。我国学者对本土各派学说的批判也大多是思辨式述评而鲜有量化证据分析。虽然有的理论的支持者或反对者宣称在一些对犯罪个体的调查研究中可以找到支持其观点的证据,但是其所列举的数据往往不具有满足实证研究基本要求的因果证明力。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乃是我国从事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学者本身接受的是法哲学研究方法的训练,对于实证研究方法缺乏认识,没有熟练运用社会科学研究手段从事具有一定复杂度的实证研究的能力。

       最后,学科定位被边缘化且不符合国际主流的做法。从学科建设重视程度看,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长期以来并未获得如犯罪社会学一样厚重稳固的学科地位。①另外,虽然在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途径上曾出现过“心理学的犯罪心理学”与“犯罪学的犯罪心理学”的分野,②但是目前犯罪心理学被放在大法学专业框架下作为法律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其学科发展客观上主要依附于社会学、刑法学的理论研究以及公安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这与国际犯罪心理学学科前沿的发展主要依托临床心理学与实验心理学、同时与社会学建立广泛联系的主流做法迥异。这一学科定位的客观效果是使犯罪心理学置身于一个与其主流认识论哲学及研究范式格格不入的学术大环境之下。这一边缘化的定位既在宏观上限制了其理论发展的空间,又导致学科人才培养体系得不到足够的具备心理学专业素质和实证研究技能的后备人才补充,因而对学科的长期发展产生了极不好的影响。

       三、域内外犯罪心理学研究之比较考察

       (一)近30年来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发展状况

       曾有学者将我国犯罪心理学理论的起源追溯到殷周时期,然而从严格意义上讲,古代典籍中体现的所谓“犯罪心理学”思想仅仅是从政治学、社会学等方面进行的片断式的、非体系性的经验观察,并非符合严格定义的犯罪心理科学。我国真正现代意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肇始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对外国相关著作的引入。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出现了一个较长时期的断层。在经历“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停滞之后,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的犯罪心理学有所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90年代起则呈现出高速发展的繁荣局面。这主要表现在一个相对独立而完整的学科体系得以建构、具有独创性的犯罪归因学说被提出以及理论研究方法的不断改进。

       首先,从学科体系建构方面看,在大法学学科体系下,以法律心理学为总纲,形成了以犯罪心理学为核心,辅以各个不同专门研究方向的完整体系,至少在学科设置上基本满足了刑事司法体系在犯罪预防、侦缉、追诉以及矫治各个功能领域应用心理学研究成果的实践需要。

       其次,从对重要理论问题的讨论方面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犯罪心理学界展开了针对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犯罪心理、犯罪人格、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动机、犯罪行为机制等概念的理论研究与学术争鸣,并且在20世纪90年代开展了针对多种不同犯罪类型的犯罪心理与对策研究。在对这些理论问题展开讨论并形成阶段性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整体理论框架基本成型。相应的,目前我国大多数犯罪心理学教材的体例结构也基本固定下来,其突出的表现是将上述理论问题作为章节要点串联全书。

       再次,从学说建构方面看,犯罪归因学说的倡导者提出了一个具有独创性的犯罪心理结构③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发展出一系列关于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的学说。其中,集大成者就是罗大华教授提出的犯罪综合动因论。④这一理论体系自建构以来,在我国犯罪心理学界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一些学者也以此为焦点展开了激烈的学术争鸣。⑤

       最后,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法看,出现了哲学方法论占据主导地位而实验研究、量化研究(或称定量研究)推进缓慢的局面。我国在20世纪末期曾对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广泛推行西方国家心理学中自然科学实验的研究方法提出了质疑,认为犯罪心理具有隐蔽性、社会危害性以及不可重复或难以重复性,因而难以通过实验的方法加以研究,并进而主张犯罪心理学要运用以非实验研究为主的研究方法,包括调查研究的方法、演绎的方法、科学假设的方法等。⑥此种研究路径的提出对我国后来的犯罪心理学主流研究方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哲学方法论长期以来都是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主要方法论。

       不过,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外国研究方法的引入,虽然人们对数据的可靠性以及实证研究方法仍存有一定的疑虑,但是量化与数理统计方法逐渐获得了学者的支持。⑦

       (二)外国犯罪心理学学科发展轨迹述评

       外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经历了与我国截然不同的过程。

       首先,由心理学学术传统主导的犯罪心理学的基础理论框架在20世纪上半叶蓬勃发展的同时又经历了深刻的变革,居于这一变革核心的是行为主义心理学对现代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方面,之前对刑事政策有着重大影响力的精神分析学派心理学在犯罪心理学领域日渐被边缘化;另一方面,大约在同一历史时期,由美国芝加哥学派主导的犯罪社会学领域产生了以一代理论巨匠萨瑟兰为代表的社会过程理论思潮,其聚焦于宏观社会结构背景下的个体差异化犯罪归因,而在其理论体系中对源自心理学的社会学习理论的广泛应用又使得心理学从另一个方面回到了犯罪学理论的中心舞台。之后出现的控制理论、标签理论等重要犯罪学理论,都在不同程度上借鉴并发挥了心理学及社会心理学的一些前沿学术思想。因此,虽然在宏观理论表述上犯罪心理学不再是犯罪学的主流学术思潮,但是在底层基础概念体系上,目前很多基于个体差异性与社会过程论的犯罪归因理论都明显受到行为主义及认知心理学的深刻影响。

       其次,从研究方法看,与精神分析学派的分道扬镳以及行为主义学派的兴起导致犯罪心理学在研究范式上向实证主义科学研究方法⑧全面转型。不论是在学术著作的撰写体例上还是在学术观点理论价值的评判标准上,当代犯罪心理学都将概念及理论的可证伪性、可测性及观测结果可信性置于极其重要的位置。⑨在很多心理学学者看来,这是现代心理学(当然也包括犯罪心理学)得以摆脱“伪科学”恶名的明显标志,也是该学科未来生存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之所在。

       最后,从学科设置看,域外的犯罪心理学并没有真正形成一个完全独立的学科,而是发展出一个围绕犯罪现象个体化、差异性研究的跨学科研究的领域。以有影响力的犯罪心理学研究成果的产出为标准,这一领域最有学术活力的研究人员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从事心理学研究的学者,他们因个人兴趣及学术相关性而投入对越轨行为或犯罪矫治的研究,进而在其心理学学术背景下发展出关于犯罪行为的描述体系及归因理论,如在北美洲犯罪学研究领域非常活跃的一些学者本身都是具有深厚心理学学术背景并多年从事心理学研究的学者;二是在传统上具有社会学背景的犯罪学学者,其在理论建构中大量借鉴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进而发展出一种具有强烈心理学色彩的犯罪学理论。⑩当然,这两条学术轨迹的发展并非完全平行各自独立的,而是互相影响、交错融合或分化对立的。

       通过对欧洲国家主要高等学府关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学科编制的深入研究不难发现,其在犯罪学学科设置方面也没有完全成熟的划分模式,其犯罪心理学也是作为子学科,定位更加模糊。例如,有学者对法国犯罪学学科建设进行调研后发现,“法国犯罪学的地位呈现出自相矛盾的状态。一方面,在学术领域和社会中客观存在,关于犯罪现象的研究成果和知识技能一直在正常产出,但是,法国的犯罪学只能是附带地偷偷地存在,其研究活动是在其他学科的旗帜下得以实施,常常作为附属于社会学、法学甚至是心理学的‘专门知识’而不是作为一门学科来教授”。(11)显然,这一现象并非为法国所独有。笔者通过对荷兰、(12)英国、(13)意大利、瑞士、瑞典、比利时、西班牙(14)等欧洲国家的大学学院(系)的设置情况进行考察发现,其犯罪学学科设置往往在法学院、社会学院或者独立研究机构之间游移不定。相对比较特殊的是德国和美国。在德国的大多数大学中,犯罪学课程一般由法学院教师教授,(15)这与我国的情况相类似。而美国多数大学的法学院不存在犯罪学的成建制的教研机构,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的主要学术力量来自各大学的社会学院(系)(16)以及21世纪70年代以来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大批刑事司法学院。这样的学科设置状况与美国的犯罪学研究最初以社会学为主导有很大的关系。

       不过,在各国关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学科定位纷乱的表象下,还是可以找到一些具有共同性的特点:(1)强调将犯罪学作为刑法学的辅助学科而非附属学科配置。两者的区别在于,辅助学科通过其学科发展成果为主导学科提供理论发展的基础性知识,但同时保持相对独立的学科特性、研究范式与人才培养模式;而附属学科则基本上被看作主导学科的分支,仅在关注领域上体现其特点,而不具有独立的学科特质。(2)强调犯罪学的多学科融合特性。不论是否被放在法学院,各大学的犯罪学研究者都非常强调与社会科学各学科(包括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以及经济学)的广泛交流与合作。(3)以行为科学的研究范式为其绝对主流的研究范式。这些学科的研究者在开展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研究时,绝大多数都是以实证研究方法为主导,而较少采用如经典犯罪学那样的纯哲学思辨方法。

       (三)以研究范式之变革为突破点摆脱当前困局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纵观西方国家近代以来实证主义社会科学发展的历史,犯罪学的研究经历了一条从单一归因论到简单多因子论再到整合归因论的发展过程。这一发展轨迹始终不变的大背景是对科学实证研究方法的不懈追求和不断完善。但是,在社会科学与经典法哲学研究传统逐渐脱离的独立发展过程中,很多西方国家犯罪学研究者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过度关注数据的归纳与分析,而较为忽视对理论内在逻辑结构的思辨与演绎性考察。例如,美国犯罪学核心期刊《犯罪学》在1968年至2005年期间刊发的论文中有15.8%(207篇)的论文使用了多变量模型,有19.8%(25.9篇)的论文使用的是量化分析方法。(17)由此可见,犯罪学研究者是比较依赖定量分析方法的。这一倾向性导致很多谨守实证研究传统的研究者在犯罪学理论于20世纪末向整合理论方向推进的过程中无所适从。在社会学数据采集规模有限的客观条件限制下,,整合理论经常要求对多因子逻辑结构进行超出统计学因子分析可控信度范围以外的理论推演,而在对经典学派超越客观证据的演绎法研究范式保持根深蒂固的怀疑态度的学术氛围中成长起来的很多欧美心理学研究者在这一领域往往感到束手束脚,反倒是一些从哲学、人文学方向转入社会科学研究的学者在犯罪学领域取得了更重要的突破。

       反观我国的情况,由于我国在学科设置上尚未完全摆脱法哲学传统的影响,更缺乏浓厚的实证研究学术氛围,因此反倒使我国学者作为一个整体对整合理论潮流没有产生太多的排斥。自20世纪80年代犯罪学(包括犯罪心理学)的发展重新走上正轨之后,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完成了由简单多因子论的提出到综合多因子论的提出再到多个具有明显整合理论特点的主流学说的演化。当然,由于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存在历史性的滞后以及在实证研究上明显先天不足等缺陷,因此上述理论难以在短期内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但是,与其另起炉灶重新追赶国际学术潮流,不如充分利用我国理论界深厚的哲学思辨研究传统优势,结合对主流的实证研究方法的学习,将我国犯罪心理学界长期以来的整合理论建构努力与欧美社会与行为科学实证研究范式相结合,探索一条将我国本土学术研究融入并推动国际学术潮流发展的道路,并在新一轮世界犯罪学(包括犯罪心理学)理论发展转型的历史时刻抓住机遇,站在理论的制高点,实现跨越式的飞跃。

       当然,欲实现整合理论建构传统与实证研究范式相结合的目标,必须在学科定位上与国际接轨,进行建设性的而非评介式的概念梳理以及理论整合,在研究方法上进一步向社会科学靠拢。

       四、我国犯罪心理学未来发展方向之设想

       (一)犯罪心理学学科定位之语言学重构

       关于犯罪心理学学科定位及未来的发展方向问题,学者们近几年来进行了大量的讨论,但似乎并未取得共识。在讨论中,作为潜台词出现的“关于犯罪心理的学说”与“关于犯罪的心理科学”这两种不同的语言学建构对犯罪心理学的学科定位具有深刻的影响。有学者认为,犯罪心理学是刑事科学体系中一门不可或缺的具有独特价值和作用的独立分支学科,同时又是介于刑事科学与心理科学之间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18)也有学者认为,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来研究犯罪现象及其规律的一门科学,是心理学与法学相交叉形成的一门综合学科。(19)还有学者对将犯罪心理学作为犯罪学的一个分支提出了质疑,认为犯罪心理学与犯罪学同属刑事科学的密切相关的临近学科。(20)

       在不重复前人论述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外乎从两个基本层面进行追问:在哲学层面需要追问的是,犯罪心理学研究作为一种认识手段,其认识对象到底是什么?而对这一认识对象的内在性质与外在表现的深刻了解对于我们改造世界的实践助益何在?在实践层面需要追问的是,当前站在犯罪心理学研究最前沿、取得最丰硕研究成果的那些学者采用的研究范式是什么?其研究范式从学科划分的角度看应该属于哪一个学科门类?

       从哲学层面看,基于上述对域外犯罪心理学发展历程的考察,我们可以比较容易地得出如下两个基本结论:(1)犯罪心理学的独特之处在于其视角而非对象。不论在术语体系上如何排列组合,犯罪心理学与犯罪学的认识对象均无本质的区别,均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包括作为一种行为学对象的越轨以及作为其社会化后果的越轨行为之社会反应。对犯罪现象基于心理学视角的考察无疑为犯罪学的内在逻辑体系所必然涵盖。美国犯罪学家伊恩·泰勒、保罗·沃顿和乔克·扬在其划时代的犯罪学纲领性著作《新时代犯罪学》中对犯罪学的研究视野作了5个层次的概括,主张以心理学为工具的考察是其中多个层次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认为,在以越轨行为为中心进行归因性考察的过程中,考察行为直接根源的考察工具乃是“犯罪的社会心理学”。(21)以心理学之分析工具解决犯罪学之研究问题是其题中之意。从这种意义上讲,犯罪心理学研究是犯罪学学科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将犯罪心理学从犯罪学中割裂出来甚至将其与犯罪学对立起来的做法是毫无意义的。(2)犯罪心理学研究必须向其母学科心理学寻求知识来源。我国有些学者在进行犯罪心理学理论体系建构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做法是从其所继受的哲学思辨理念出发尝试搭建有关“犯罪心理”学说的框架,继而在其框架之内进行内容填充。然而,在心理学本身的发展过程中,采用这一研究范式的结构主义心理学早就被心理学研究的主流所抛弃。在外国学者的著述中,“犯罪心理学”通常的翻译是“Criminal Psychology”或者“Psychology for Criminal Behavior”。从“心理学”一词在“犯罪心理学”这一语言学结构中的关系性定位可以看出,犯罪心理学以“心理学”为其基本的分析工具,而非全然以“犯罪心理”为关照对象。从这种意义上讲,犯罪心理学,是对所有应用心理学研究成果对犯罪现象的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解释的科学活动的总称。犯罪心理学不是心理学与刑法学交叉的产物,而是心理学与犯罪学交叉的产物。

       (二)实证主义科学研究范式之再倡

       我国学者对于犯罪心理学学科定位的争论多集中于哲学层面,而在实践层面鲜有实质性的探究。(22)其实我们完全可以从实践导向的层面将学科定位问题简单化。自20世纪初期美国芝加哥学派兴起以来,国际犯罪学研究的中心已从欧洲转移到美国,而在美国犯罪学、犯罪心理学领域取得的各项重要理论成果又极少是栖身于法学院的学者们贡献的。(23)在这一领域最为活跃的学者群体主要来自各大学的社会学院(系)、心理学院(系)、刑事司法学院(系),以及依托监狱犯罪改造部门的各研究机构。该学者群体以实证研究方法为其基本的学术工具,所开展的各类研究活动虽然与刑法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两者之间更多的是保持一种伙伴关系,犯罪学作为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学科(24)并不为刑法学科发展的方面所左右。这一事实可以带给我们一个有益的启示:当思考一个学科的未来发展路径时,如果在思辨层面尚无法理出一个清楚的脉络,那么从实际的学术研究创造力热点分布来寻找线索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因为既然现代犯罪学理论发展最具可见性的创造力都来自遵循实证主义社会科学研究范式并且与刑法学学科保持相对独立的学者群体,那么这至少从经验上讲应该被认定为学科当前的最佳发展方向选项。

       随着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专业犯罪学研究者的阵营,我国学术界对域外犯罪学的认识会愈来愈深入,对犯罪学研究范式的探讨也会成为该领域的一个核心议题。虽然当前我国社会科学理论界对于实证研究范式的局限性进行了大量的反思和批判,很多学者也以此为论据反对实证研究在犯罪学(包括犯罪心理学)中的广泛应用,但是应当看到犯罪学是经验性、思辨性研究的综合,(25)并且,虽然西方国家有的犯罪学家对立足于统计数据的实证研究方法能否用于对现实犯罪现象作出准确的解释表示怀疑,(26)但是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已推动实证研究方法不断改进,实证研究方法在西方国家的犯罪学研究方法中占据主流地位已成事实。外国学者对实证主义研究范式进行批判的语境基础是这一研究方法100年来充分而成熟的应用,并且,外国学者质疑的并非实证研究方法本身,而是担忧实证研究是否因其基础过于庞大而遮蔽了哲学思辨研究产出的成果,无法与哲学思辨方法取得平衡并互相促进发展。与之相应,外国学者对实证研究方法的态度并非否定甚至摒弃,而是试图改进实证研究方法使得实证研究成果获得更强的说服力以及效用,除了在犯罪学研究中强调实证研究方法的重要意义外,也有学者倡导在犯罪学教学中引导学生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理论概念予以精雕细琢、完善、重塑甚至在必要时予以摒弃,以避免过于理论主义。(27)与之相比较,以我国犯罪学(包括犯罪心理学)研究当前发展基础所能提供的知识而言,我们对于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认识尚处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在论及犯罪学研究中的实证研究方法时往往对我国尚处于萌芽阶段的实证研究方法过早地表现出失望、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这实际上会给我们追赶国际理论研究发展主流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在笔者看来,正确的态度应该是通过鼓励并培养我国犯罪学研究者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的品性,同时对西方国家实证研究方法的同态发展保持较高的灵敏度,在往复观察之中推动我国的实证研究从萌芽状态向茁壮成长状态发展,并进而使其与我国深厚的哲学思辨传统紧密结合,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具有强烈哲学思辨色彩并有充分实证研究成果支撑的犯罪心理学理论。

       当前我国犯罪心理学学科发展的当务之急不是质疑或否定实证主义研究范式,而是需要大力倡导实证研究,强化对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学习、探索及革新,并有意识地重视对学术人才梯队中有实证科研能力者的系统化培育。纵观国际学科发展史,不论是犯罪学还是心理学在某一地区或国家的迅猛发展,总是与当时当地出现的站在学科发展前沿的高水平学者梯队群体紧密相关的。只有当我们拥有一支可以与国际犯罪心理学一流研究水平比肩、兼具哲学思辨与实证科学研究能力的高水平梯队化学者群体时,我们的本土理论才会有与国际学术潮流接轨甚至引领学术发展趋势的可能。

       (三)以操作性概念体系为核心的理论平台之搭建

       理论体系的建构必然依赖于一整套概念体系。我国的犯罪学研究长期依托于刑法学研究,在概念体系的建立上具有浓厚的哲学思辨色彩,强调概念范畴的抽象界定和辨析,非常不重视实证观测的操作性设定。一方面,我国目前提出的绝大多数犯罪心理学理论都没有经过基于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广泛证伪,并且其现有概念体系往往也不符合实证研究设计的要求。显然,我们是无法在大而化之的、毫无操作性的概念之上从事任何真正具有科学性的犯罪归因研究的。另一方面,外国犯罪学历经长时间发展出的诸多理论在被引入我国并进行本土化的过程中,会因对外国相关理论的核心概念把握不准或者操作性误读失却其理论精髓,从而无法实现与外国犯罪心理学界的充分对话。这一缺陷成为我国犯罪心理学理论既无法在国际学术平台上展开互动交流又无法在实证研究进路上获得充分发展的重要原因。鉴此,作为以本土化为立足点的系统性梳理,构建一套操作性概念化定义系统就显得十分必要且迫切。

       出于对未来研究成果高度应用性的预设,此种概念化定义系统的建构须以犯罪归因为宗旨,以心理学基本原则和概念为基础,以国内外犯罪心理学的主流理论为分析手段,将现有各理论的核心要素加以逻辑性解构、重构与整合,使其形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统一性的概念体系。首先,一种域外考察的努力须聚焦于当代犯罪学主流中深具影响力且经受住实证研究证伪检验的那些理论,如社会学习理论、控制理论及标签理论等,并将注意力集中在其概念体系中涉及个体差异化心理过程方面,力图分解出一系列兼具合理性与普遍指导意义的成分,给予其明确的概念化定义,并试图在这些定义之间建立起普遍性的逻辑关系。其次,鉴于现代意义的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是对西方国家相关理论的借鉴,同时又衍生出别具本土特色的理论学说,因此在对国内诸学说进行梳理的过程中,须着力辨析这些理论的核心要素与西方国家诸心理学流派之间的继承性关系并对其中的独创性内容加以识别。对甄别出的理论要素应像对西方国家诸理论涉及的概念那样给予其明确的概念化定义。如此一来,最终的成果是一个以一系列未被实证数据证伪检验所否定的(包括那些已经接受并通过证伪检验的和那些尚未接受证伪检验的)、具有潜在犯罪归因解释效力的、相互之间逻辑关系清楚、排除自相矛盾的概念化定义组成的一般性概念体系。

       (四)以本土化测量指标为基础的研究方法之改良

       虽然在确立一个定义清晰、因果关系推论明确的操作化概念体系之后,可对一个理论体系展开具有实质意义的实证检验研究工作,但是在实证主义方法论指导下的理论发展必须得到本土化数据的有力支撑。这就需要一个将上述体系中的诸概念转化为在我国文化背景下可从本土人群中采集数据的测量指标体系。

       以操作性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应该注意借鉴与原创之间的辩证关系,并应与一些学者热衷于提出所谓“本土原创学说”的做法保持距离。如欲建构可行性较佳、实用性较强的量化指标体系,较为稳妥的方案依旧是依托有外国大量的量化研究作为支撑的犯罪学、心理学的概念,有时甚至可以直接将一些经验证的测量工具部分或全部引入笔者所言的此种量化指标体系。同时,如果希望未来的实证研究适应我国的国情,那么还须对一些测量指标进行针对我国社会与文化传统的本土化调整,以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是有限的。另外,我们必须注意到,对本土犯罪心理学理论的解读也可能会识别出一些原创性的概念,这些概念基本上不会有任何现成可用的测量手段,因此也必须投入精力与时间,严格按照实证研究方法的要求,按部就班地创制具有高效度和信度的测量工具。

       此种可测量的操作化定义系统及其测量指标的提出须历经两个必要阶段:第一阶段,对一般性概念化定义系统中的各个概念化定义进行逐一考察,并进一步提出与之相应的操作化定义。操作化定义要求在准确把握概念化定义相对精简的诸语言要素的深刻含义的基础上细化对其各个要件的具体描述。这一工作要求对概念化定义的内在逻辑结构、外部识别特征以及具体应用语境进行尽可能无歧义的界定,以实现观念的表达者与接受者在认知上的高度一致,消除对特定概念理解各异的潜在可能,为进一步的量化验证打下基础。第二阶段,在操作化定义的基础上为每一个概念元素设计量化指标方案,形成一套针对本概念体系的测量工具集,使其可以在现实环境中通过特定数据采集手段被测量。这些量化指标方案的提出须广泛吸纳国内外知名的心理学测量工具中的可用成分,同时也应充分借鉴外国著名量化研究方案中已被验证具有效度和信度的指标。与之相应,还须对测量工具中的核心部分进行预试研究以验证并强化其指标体系的信度和效度。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犯罪心理学领域开展的实证主义研究面临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研究方法的滞后,而研究方法滞后的重要表现是具有本土化信度和普遍性效度的测量指标体系的缺乏。因此,我国犯罪心理学界必须注意解决这一问题。

       五、结语

       鉴于犯罪学的理论来源具有复杂性,该领域内诸学说流派立基的理论背景各不相同,因此就造成从学科宏观的角度看,各学说对于犯罪现象之分析存在片面性,每个学说均只看到问题之局部,却难以准确概括其全貌。也正因如此,外国在经历纷繁复杂的犯罪学理论争议之后,发觉学说分立、缺乏统一的概念体系已成为犯罪学理论发展的不利因素,整合理论逐渐成为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共识,诸多学者也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28)

       这一趋势在国际犯罪心理学领域亦有所体现,但是鲜有获得公认的成果。(29)我国有学者提出了犯罪学理论的“多层面理论整合模型”,试图通过变量整合、概念整合、命题整合以及理论扩展以优化理论,(30)但是尚无学者提出关于犯罪心理学理论整合的系统思路。我国犯罪心理学领域中犯罪心理结构与犯罪心理特征之争、犯罪综合动因与聚合效应之争并未带来理论的整合与相融。(31)

       理论整合进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目标设定看,整合不应该也不可能是将从各种学说中提取的多个因子改头换面之后的简单堆砌。其理由如下:(1)各种学说虽然各自有其对犯罪原因的不同理解,但是其逻辑体系中彼此必然会有某些概念重叠。(2)即使是相同的概念在不同的学说中也可能被赋予不同的含义,甚至有可能由于对不同学说的理解出现差异而被赋予具有逻辑冲突的含义。在将这些概念加入一个整合性结构时就必须对这些概念在含义上的差异有所交代,或者通过对分支概念下定义予以调和,或者根据逻辑体系的整体性要求加以取舍。

       这种整合的踯躅不前也反映了心理学母学科的当前发展现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20世纪中期以后心理学进入一个所谓“后体系”时代,即早期心理学发展确立的、带有整合色彩的宏观体系纷纷崩溃或被边缘化,(32)心理学正朝着更加多样化而不是一个一致的统一体发展。(33)这种发展在心理学内部又似乎为两种不同的理论所主导:主张实证主义方法的主流学者因为强调资料收集和追寻心理的经验根基而不断引入全新的研究方法,进一步强化了心理学的分化与专业化趋势;而来自心理学早期体系化的一些概念框架则为那些不同程度强调心理学中存在一种或更多体系的潜在哲学基础的心理学家所表述,(34)但是这些表述在心理学日益强盛的实证背景下影响力有限。

       作为心理学机能化分支之一的犯罪心理学,显然不能不对心理学领域的这一潮流有所认知。应该看到,心理学的去体系化并非对整合理论体系之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全面否定,而只是客观地认识到人类在这一特定领域的知识积累存在巨大的缺陷,因此在完成基本的资料收集工作之前,有意识地避免在不全面、不成熟的知识基础上的泛体系化,是由作为一门实证科学的心理学的学科特点所决定的。

       反观我国犯罪心理学学者当前所作出的理论体系化努力,更多的体现为以哲学思辨方法思考犯罪心理学的典型特征,即追求先验、完整的概念范畴之确立,然后以这一概念范畴指导下一步的逻辑推演,进而完成理论体系的建构。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其实不过是在走以德国心理学家冯特为代表的早期心理学者没有走通的老路。同时,现代心理学研究高度重视理论建构之外的机能性目的,即以心理学研究应用于特定问题,推动个体与社会的改进。在这一点上,犯罪心理学完全符合当代心理学发展之主流要求。在认识犯罪现象的过程中,宏观的理论建构和具体问题的解决同样重要,并且具体问题的解决可以催生更全面、深入认识之积累,为理论建构创造条件、奠定基础。

       因此,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之重心应在于将心理学发展之丰硕成果广泛地应用到对犯罪之个体化、差异化认知以及相应的具体犯罪问题之解决方面,理论整合作为学科发展的长期追求不可放弃,但是应该慎重而缓行。

       调整之后的我国犯罪心理学理论体系,应当是在结构体例上摆脱传统的深受刑法学犯罪定义和犯罪分类影响,更加贴近国际犯罪学和心理学领域研究前沿和主流发展方向,在特定理论问题的探讨上强调符合实证主义行为科学的基本哲学原则和研究方法,同时将理论的可操作性和概念的可测量性作为立论依据的具有更新面貌且拥有较强发展潜力的理论体系。

       实现成功转型之后的我国犯罪心理学理论体系最重要的任务是进行犯罪归因研究。我国以往的犯罪心理学研究更多的是停留在“现象论”层面的描述性研究,而非归因性即有关“原因论”的研究,这种状况需要改变。笔者同意20世纪下半叶很多犯罪社会学家所持的反多因素学说立场。犯罪学的归因研究应该关注因果关系而非统计学的相关性。因此,一个好的犯罪归因学说应该是以相对数量较少的一系列关键性因子为支撑的一般性学说,而不是罗列所有与犯罪存在统计学相关性因子的描述性清单。考虑到犯罪归因研究必须以有效的犯罪矫治为其终极应用归宿,一个好而实用的犯罪归因学说更应当重点关注在现有客观条件下可以实施有效干预和控制那些致罪性因子。因此,在建立一个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犯罪归因逻辑结构时必须有所取舍,准确把握(应纳入逻辑结构的)致罪因子与(不应纳入逻辑结构的)关联因子之间的界限。与之相应,笔者的设想是,以上述操作化定义与测量指标体系为平台,提出若干犯罪归因理论假设,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证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实现对理论假说的有意义的证伪及优化。通过不断的验证和筛选,最终留存的被证成的犯罪归因理论假设即成为可进行测量分析、符合实践需求并可不断获得发展完善的理论模型。

       注释:

       ①有学者认为,除了我国在传统上一直非常重视犯罪社会学的研究以及犯罪心理学的母学科心理学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等原因之外,我国犯罪心理学未获足够重视以及未取得长足发展的原因还在于,犯罪心理学不能独立而完整地说明犯罪的原因以及犯罪现象与社会的关联性,而犯罪社会学则能够较为全面地阐明上述问题。参见王牧:《学科建设与犯罪学的完善》,《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②参见邵道生、吴宗宪:《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发展》,《心理学动态》1989年第2期。

       ③参见罗大华等编著:《犯罪心理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67页。

       ④参见罗大华等编著:《犯罪心理学》(修订本),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53页。

       ⑤最著名的争论是综合动因论与聚合效应论之争。参见许维安:《犯罪心理综合动因论的哲学解构》,《政法学刊》2003年第1期;乐国安主编:《法律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135页;乐国安主编:《中国社会心理学研究进展》,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7-329页。也有论者提出了机制论的罪因观,如双因双化统一论。参见于真:《机制论的罪因观——双因双化统一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6期。

       ⑥参见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方法论问题的再思考》,《心理科学》1994年第3期。

       ⑦参见梅传强:《犯罪心理学理论研究前瞻》,《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何为民、罗大华、马皑:《犯罪心理学研究中运用量化方法引起的思考》,《社会心理科学》2006年第2期;刘建清:《论犯罪心理学的价值范畴及其方法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7-72页。

       ⑧对实证主义犯罪学与现代犯罪学在实证主义研究范式下形成的犯罪学理论流派应予区分。实证主义犯罪学是指19世纪时期以龙勃罗梭为开端的生物实证主义以及以凯特勒和迪尔凯姆为代表的社会实证主义。See Larry J.Siegel,Criminology:Theories,Patterns,and Typologies(Tenth Edition),Belmont,CA:Wadsworth Publishing Co Inc.,2008,pp.6-8; Don Weatherburn,Mark Findlay,Positivism,Empiricism and Criminological Theory,Legal Studies,Vol.5,Issue 2,1985.而现代犯罪学中的实证研究方法是遵循社会科学范式的、以现代科学技术作为工具的科学研究方法。在实证研究方法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之后,该方法的使用者指出并论证了早期实证主义犯罪学学者所主张的一些观点以及所采用的方法中的错误,并发展出多种不同的学说和更加完善的研究方法。然而,在论及相关问题时,我国尚有一些学者并未对早期实证主义犯罪学与现代犯罪学中的实证研究范式作严格的区分,甚至出现张冠李戴的错误,将实证主义犯罪学的理论缺陷作为其批判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论据。参见周建军、傅跃建:《盲人摸象、管中窥豹抑或多元融通》,《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⑨参见[英]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傅季重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52页。

       ⑩例如,提出自我控制理论的迈克尔·戈特弗雷德森及特拉维斯·赫希(1968年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获得社会学博士学位)、提出相互作用理论的特伦斯·索恩伯里(1971年从宾夕法尼亚大学获得社会学博士学位)、提出一般压力理论的罗伯特·阿格纽(1980年从北卡罗莱纳大学获得社会学博士学位)、在批判犯罪学领域开展深入研究的伊恩·泰勒、保罗·沃顿、乔克·扬、马丁·施瓦茨(1985年从肯塔基大学获得社会学博士学位)、沃尔特·德基塞雷迪(1988年从纽约大学获得哲学博士学位)、在女性犯罪问题上开展相关研究的詹妮特·戴维森及迈达·切思尼林德(二人均从夏威夷大学获得社会学博士学位)、在针对儿童的性犯罪研究方面进行深入探索的波科·科恩史密斯(2002年从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获得社会学博士学位,同时其在加利福尼亚大学圣塔芭芭拉分校获得学士学位时攻读的是心理学与妇女研究专业)等学者都具有社会学的背景。

       (11)王娜:《法国犯罪学学科独立之争》,《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

       (12)笔者抽取荷兰14所有犯罪学学科设置或有学者对犯罪学进行研究的大学作为样本进行考察,发现在这14所大学中,大部分大学将犯罪学这一学科设置于其法学院内,有的学校单独设置犯罪学研究所,有的学校法学院教师的研究领域涵盖刑法学与犯罪学,而乌特勒支大学、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蒂尔堡大学、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4所大学在其法学院以及社会学院皆开展犯罪学的相关研究。

       (13)笔者抽取英国32所有犯罪学学科设置或有学者对犯罪学进行研究的大学作为样本进行考察,发现在这32所大学中,犯罪学基本上被设置在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或者社会科学学院内部,在法学院内部设置犯罪学研究分支或有学者从事犯罪学研究的有13所,在社会学院开展犯罪学研究的有7所,在法学院以及社会科学学院皆开展犯罪学研究的有9所,少数几所大学(如剑桥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莱斯特大学)因其犯罪学研究享有较高的学术成就、实力较强而设置了独立的犯罪学研究机构。

       (14)例如,在意大利罗马大学、意大利米兰大学、瑞士洛桑大学、瑞典马尔默大学、比利时列日大学、西班牙庞贝法布拉大学中,开展犯罪学研究的一般是法学院教师,但是在瑞典马尔默大学等高等学府中,犯罪学也是社会学系开设的课程。

       (15)例如,在慕尼黑大学、柏林自由大学、弗莱堡大学、哥廷根大学、康斯坦茨大学、图宾根大学、科隆大学、法兰克福—歌德大学、曼海姆大学、波鸿大学等知名德国学府中,犯罪学往往由法学院教师教授,其中许多教师的研究领域同时涉及刑法学。

       (16)See Marvin E.Volfgang,Criminology and the Criminologist,Journal of Criminal Law,Criminology and Police Science,Vol.54,Issue 2,1963.

       (17)See David Weisburd & Alex R.Piquero,How well do Criminologists Explain Crime? Statistical Modeling in Published Studies,Crime and Justice:A Review of Research,Vol.37,2008.

       (18)参见孙秋杰:《对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范刚:《刑事一体化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19)参见郑友军:《犯罪心理学研究危机解读》,《政法学刊》2005年第1期。

       (20)参见邱国梁:《刑事一体化与犯罪心理学的发展》,《政法学刊》2004年第5期。

       (21)See Ian Taylor,Paul Walton,Jock Young,The New Criminology:For a Social Theory of Deviance,New York:Harper & Row Publishers,1974,p.271。值得注意的是,泰勒等人在此使用的“社会心理学”术语并非基于传统的学科定义,而是指代行为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传统——社会过程论。社会过程论强调个人行为成因中的个性化、差异化内涵,即不同个体在面对同样的结构性需求时所作出的不同解读及反应。

       (22)其实,我国大部分关于外国犯罪心理学发展史的介绍基本局限于对各大流派核心理论观点的介绍,至于外国犯罪学家是如何利用其理论范式对具体问题展开相关研究的介绍则非常罕见。并且,即便是对学说史的梳理也基本上止步于20世纪后期。

       (23)一个例外就是以回归经典犯罪学为其核心主张的“正义模式”学说,其背后的推动者主要是具有法学背景的一批法官和律师。但是,该学说对犯罪学理论发展的影响远远小于其对刑罚论与刑事程序法研究的影响。

       (24)美国有学者早就主张犯罪学是一门独立自主的学科。其理由是:犯罪学使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对统计数据进行系统的整理,并且积累起了其独自的一套理论体系。See Marvin E.Volfgang,Criminology and the Criminologist,Journal of Criminal Law,Criminology and Police Science,Vol.54,Issue 2,1963; Timothy B.Walker,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Colleagueship or Conflict? The University of Teledo Law Review,No.1,1970.

       (25)参见张小虎:《犯罪学的研究范式》,《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26)See Gresham M.Sykes,The Rise of Critical Criminology,Th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 Criminology,Vol.65,No.2,1974.

       (27)See Jon Frauley,The Fictional Reality and Criminology:An Ontology of Theory and Exemplary Pedagogical Practice,Current Issues in Criminal Justice,Vol.21,Issue 3,2010.

       (28)See Frank S.Pearson & Neil Alan Weiner,Toward an Integration of Criminological Theories,Journal of Criminal Law & Criminology,Vol.76,Issue 1,1985.

       (29)西方国家犯罪心理学学者在学说整合方面进行努力的少数可见的例子之一是美国犯罪学家理查德·沃特里于2011年撰写的关于犯罪学整合视角的专著。See Richard Wortley,Psychological Criminology—An Integrative Approach,London:Routledge,2011.但是,该书虽然冠以“整合途径”之标题,但是将较多文字用在对不同理论的罗列与评述上,在提出超越个别学说视野的统合犯罪心理学理论方面并无实质性的贡献。

       (30)参见李波:《论多层面犯罪理论整合模型——以科学发展观为视角》,《犯罪研究》2011年第4期。

       (31)参见郑友军:《犯罪心理学研究危机解读》,《政法学刊》2005年第1期。

       (32)最明显的两个例子是现代心理学创始人冯特创立的构造心理学理论框架被否定、弗洛伊德创立的精神分析/心理动力理论框架被边缘化。

       (33)参见[美]戴维·霍瑟萨尔、[中]郭本禹:《心理学史》,郭本禹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1年第4版,第5页。

       (34)参见[美]詹姆斯·布伦南:《心理学的历史与体系》,郭本禹等译,上海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6版,第2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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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心理学研究的困境与出路_心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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