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机械化道路的选择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机械化道路的选择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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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在我国并不是一个陌生的经济问题,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家就特别重视,并视为是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伴随十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农机化也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道路。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还要不要发展农业机械化,根据我国的国情又应该选择一条什么样的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这既是理论上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又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四大已经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农业仍然需要农业机械化。市场经济与农业机械化不仅是不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并行不悖的。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农业客观上需要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去武装,以实现高产、优质、高效;另一方面,也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机械化才能真正按客观经济规律去办事,得以健康发展。事实上,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就是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因素不断加大。因此,农业机械化在经历了短暂的“低潮”后,又逐渐地回升,开始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说农业机械化走上了健康发展道路,主要是指它已从根本上摆脱了计划经济体制的禁锢,开始按自身的发展规律去运行,并已初步建立起与我国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发展机制。具体表现在:

第一,投入机制发生了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特别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机投入的主体是国家和集体。农村改革后,转向以农民投入为主体,形成了包括国家、集体、合作、股份投入的多渠道、全方位、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当然有些地区集体经济实力雄厚,仍然以集体投入为主。但从全国范围看,农民投入是主体。

第二,配置机制发生了变化。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农机资源的配置完全是由计划加以决定,带有很浓厚的“行政色彩”。现在情况不同了,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向、结构调整已转向市场引导为主。农民需要什么就购买什么,需要多少就购买多少,什么时候需要就什么时候购买,主要靠市场引导农机资源配置。

第三,动力机制发生了变化。农业机械化的驱动力由政府外力推动成了以效益作为动力,过去叫做你要我办农业机械化,现在是我要办农业机械化;过去是外力推动、被动办机械化,现在是自觉行动、主动办机械化。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在事物发展的动因问题上,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本。农业机械化动力机制的转换,可使农机化获取内在的活力和持久的生命力,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转变。

第四,管理机制发生明显变化。对农业机械化的管理已由主要靠行政手段管理转向依靠法规管理。这就要求我们及时地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在法律法规建设上做深入细致的工作。目前,山西、黑龙江、辽宁等省都出台了农机管理条例,很多省都在积极搞法规,并且从单项向综合配套方向发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就谈不上管理。

第五,服务机制也在发生变化。各地在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过程中,都加强了农机服务体系的建设,实现农机管理、服务、经营“一条龙”,并努力把农机服务组织办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山东省已形成了以县市为龙头,乡镇为骨干,村为基础的完整的服务体系和格局,其他地方也都在发展之中。

上述五个方面的转变总的来说,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说明农业机械化事业正在逐步地与市场接轨。这些都不是量的变化,而是质的飞跃。市场经济农业与农业机械化不同步发展,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同时,我们还要看到,上述变化仍然是初步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运作,市场机制引入农业,既对农业机械化提出了严俊的挑战,又为农业机械化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选择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呢?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道路和目标可概括为: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农机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因地制宜,从国情出发,重点发展选择性机械化,以小中型农机具为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农机措施与农艺改革相结合,农机科教、制造与推广相结合,农机技术改革与引进先进、适用设备相结合。近期内坚持机械化、半机械化、手工工具并举,人力、畜力、机电动力并用。适合农机作业的地区、生产项目和生产环节尽可能采用机械操作。到下个世纪中叶在全国基本上实现农业机械化。

为了实现农业机械化的上述发展道路,当前要致力于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切实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建立起有效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农机化要按市场规则办事,不能靠政府的行政命令强加给农民。但政府的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宏观调控措施也是不可缺少的。(1 )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农机管理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宏观调控中行业管理和控制是不可缺少的。农机管理机构统一归在农口是比较合适的,这是由农机与农艺结合的规律性所决定的。各级农机管理机构不管其名称怎样叫,其职能应是政府职能,是政府管理农机化事业的国家机关。有些地区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农机管理部门的“机构撤了,牌子摘了,编制减了,经费没了,人员散了”的错误作法应予纠正。(2 )搞好农机化的“九五”计划和2010 年的远景规划。 各地在制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时,应把农机化纳入进去,摆在应有的位置上,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这方面内容的应予“补课”。(3 )扎扎实实地发展农机工业。没有农机工业的发展,农机化是“化”不起来的。农机工业国家还是要扶持的,还是要保的。但也不能像过去那个保法,那样的“保”实际是保护落后。正确的作法是制定合理的产业政策,管理好农机市场,配合以必要的财力支持,为农机工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促进企业搞好内部管理和改革,练好内功,真正走向市场。(4 )发展农机科研和教育。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农业机械化的重要因素。农机科研和教育进行适当的调整是必要的,但不能削弱。要重点搞好农机科技体制改革,加速农机科研成果商品化进程,以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5)加大农机投入力度。办农机化光靠政府不行。 但政府一点“血”不出也不行。黑龙江省财政比较困难,但大中型拖拉机更新,财政每年还能拨1000万元,另外还有650万元的大修理补贴。 要努力建立健全政府、集体、个人、股份、外资等在内的多渠道、全方位、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有了这样一个好机制,事情就好办了。

(二)搞好农机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农机服务体系。农机化并不是农机部门一家的事情,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和制约的,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社会化的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机服务体系。服务体系建设的构想可以概括为“四化”。第一,农机服务市场化。什么是市场?农业的需求、农民的需求、农村的需求就是市场。也可以叫农艺出题目,农机做文章,围绕着需求市场办农机服务。前面已经谈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高一优”农业、农业产业化、乡镇企业的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形成及农艺改革的新趋势,都对农机提出了多方面的需求,因此农机服务的领域是很宽的。第二,服务组织实体化。服务要办实体,这样才有依托、有阵地、有实力,搞实体既为农民服务,又增加了收入,还能稳定队伍,增强服务功能,是农机服务的发展方向。第三,服务实体企业化。实体一定按企业去管理和经营,按现代企业制度去建设,做到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以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有限责任为特征,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更多地引入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第四,企业群体产业化。若干个企业的有机结合,就形成一支产业。农机事业产业化,是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方向和理性选择,是关系到农机化全局的重要一步,一定要因地制宜,因势力导,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三)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业机械化,最起码有两个问题必须解决。一是农业企业必须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具有适当的专业化水平,使农民对农机的需求成为客观的和比较紧迫的;二是必须解决农村的剩余劳动力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仅农业机械化难以启动,农民不能致富奔小康,而且将会影响社会安定。因此,我们的现实选择是:(1)要大力发展第二、三产业, 特别是加大乡镇企业的发展力度,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就近就地转移,既可以成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力的“蓄水池”,又可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扫除就业方面的障碍。(2)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实现土地的合理集中与兼并,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扫除土地方面的障碍。(3 )加速农村“四荒”地使用权的拍卖步伐。在这方面山西已取得了成功的经验,我省的步子还不大。它可通过农村非农耕地产权的重组,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加速规模经营的形成,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4 )制定优惠政策,扶植专业大户的发展,努力提高专业大户的农业机械化水平。(5)完善双层经营体制,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既有利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又有利于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四)加强农机立法,搞好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现在我们搞市场经济了,农机也应实行法制。目前有些省已颁布了《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有的正在搞还未出台。还没有出台的要尽快搞出来,迟了就被动。《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农机管理开始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对深化农机体制改革,加速农机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1 )各级农机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对《条例》规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2 )农机部门要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开展工作,依法办事,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将包括农业机械生产、使用、维修、推广、销售等在内的农机管理工作都抓起来。(3 )要进一步增强执法力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职责与内容,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设立农机安全监理站、农机市场管理站和农机技术推广站,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农机安全监理站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进行农机安全及技术状态的监督管理;农机市场管理站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农机维修网点和销售网点、推广的农机机械、农机作业质量与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管理;农机技术推广站主要从事农机新技术的推广工作。总之,通过农机立法,使农业机械化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以加快我国农机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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