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舆论监督的难点与对策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条件下舆论监督的难点与对策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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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不要开展新闻舆论监督?非但要,而且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迫切。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处在发展尚不成熟的阶段,市场运行的法规和秩序还不完善,调节和规范经济关系的社会约束机制还不健全,诸多的新问题,使得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往往力不从心,甚至是步履维艰。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舆论监督到底难在何处?面对这难那难,新闻界应该怎么办?这不能不令我们每位新闻工作者深长思之。

难点之一:地方保护主义作崇

企业走向市场以后,作为大众传播媒介的新闻报道,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日趋明显,某些时候对一些单位的批评监督,将会或多或少直接影响其经济利益。与之相伴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则成了制约新闻媒介开展正常舆论监督的一个如影相随的幽灵。某地、某企业生产经销伪劣产品,你想曝光吗?且慢!当地党政领导发话了:“这样一来可是要影响投资环境的呀,还是内部消化为主,不能因小失大嘛!”主管部门软中带硬的出面挡驾了:“某企业可是利税大户,捅出去了,影响当地财政收入怎么办?”正是有了这把“保护伞”,某些企业则有恃无恐,伪劣产品继续招摇过市,污染环境我行我素。“中国质量万里行”活动中,《人民日报》、《工人日报》记者在采写郎酒商标侵权案过程中,费尽周折,冲破层层阻挠,采写了《郎酒的呐喊》一稿。稿件发表没几天,被批评单位的所在地四川古蔺县就以“关心古蔺县经济稳定的广大群众”的名义,公开散发传单,指责记者“发表不实文章,严重破坏我县经济。”侵犯郎酒商标权的古蔺县曲酒厂竟然因此而组织职工家属静坐示威;而当省调查组专题前来调查时,却发现侵权的郎酒仍在销售。试想,这样大规模的专项舆论监督,《人民日报》、《工人日报》的记者在进行监督过程中,尚且受到如此“待遇”,作为地方新闻单位,其难度就可想而知了。

难点之二:新闻官司迭起,记者心有余悸

近年来,新闻官司迭起,“告记者热”不断升温,一些记者、编辑一次次被迫站在被告席上,一些新闻单位的“老总”们也不得不将大量的精力耗费在没完没了的新闻诉讼之中。而从近年来一些新闻官司的审理结果看,最终却以被告(记者及其所在新闻单位)败诉居多。这当中,有少部分确属记者报道失实或因某种失误造成对原告的侵权而败诉。可是也确有不少是记者认定自己的报道事实准确无误(事实也确是如此),但却因无法提供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的证明,而不得不败诉。有的官司即使打赢了,但旷日持久的诉讼,也折腾得记者们和新闻单位的负责人身心疲惫,以至于对正常的舆论监督退避三舍,不敢问津。

难点之三:面临走向市场后的生存与发展,新闻传媒“投鼠忌器”

近日翻阅一新闻期刊杂志,见一篇文章中写道,某相当一级电台的领导对其部属吩咐,今后凡采写批评报道,一定要事先与台内广告经营部门联系,不能因此而得罪客户,影响经营收入。与其说这位领导说的是一句目前形势下新闻界人所共知的大实话,倒不如说,这番话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传媒在舆论监督上左右掣肘,动辄得咎的窘状,做了一个绝妙的注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新闻媒体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已经走向市场。和其它企业一样,都要受到市场导向和价值规律的影响,都面临着一个走向市场后如何谋求自身生存和进一步发展的问题。随着财政拨款比例的逐步缩小,新闻单位必须靠拓宽自身的经营渠道来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这就必然要和地方党政部门、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以及一些拥有实权的单位打交道,必然要争取广大广告客户的支持。而对这些对象实施舆论监督,新闻单位不能不瞻前顾后,假如逞一时之快,后果是不难预料的。类似的“幕后新闻”在新闻界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

难点之四:法制不完善,是非难以评判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由于涉及到利益调整等深层次的问题,加之新旧观念撞击活跃,使得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但是法制建设却相对滞后。这就给新闻单位实施舆论监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有的时候,由于法制不完善,缺乏评判是非的标准,还会诱发“舆论大战”,给实际工作带来影响。1992年6月,《南京日报》披露了南京市卫生防疫站对一批夏季饮料抽样调查的结果,在12种饮料中有9种没有达到国家标准。其中,全国畅销的“娃哈哈果奶”脂肪、蛋白质含量仅为0.68%,因此也列入其中。由于以往这方面的有关文件行文不够严格,提法模棱两可,致使新闻界众说纷纭,不少媒介批评南京卫生防疫站是“误判”,呼吁“消除不合时宜的政策法规”。那么,到底产品是否合格?1992年11月,国家卫生部再次下达文件,重申含乳饮料如只加入少量的鲜乳或乳制品,其蛋白质低于1%,不得以乳或奶命名,这才为这场果奶风波作出了最终裁决。

行文及此,也许有人要说,舆论监督如此之难,难道真的就无所作为了吗?笔者认为,事实并非如此。首先,我们应当看到,舆论监督难,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由于运行不规范,秩序不健全所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完善,这些问题将得到逐步解决;其次一些新闻界有识之士在舆论监督的夹缝中进行了艰难的探索,已经取得了不少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节目等;再次,社会各界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舆论监督的重要性正在逐步形成共识。对此,我们应当充满足够的信心。而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分析难点,正是为了有效地解决问题,趋利避害。有鉴于此,我们不妨来个对症下药。

药方之一:领导者要走出舆论监督影响经济发展的认识误区

这里首先推荐这样一篇消息:据《新华每日电讯》报道:1993年3月25日,山西省忻州地区阳方口煤炭集运站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忻州地区多家新闻单位对此“曝光”。被批评者没有寻章摘句,找新闻单位纠缠,而是变压力为动力,查原因、订措施、抢时间、争速度,创造了年运煤完成百万吨的好成绩。1994年3月25日,集运站召开了特大火灾事故一周年安全生产教育现场会,特地邀请采写批评报道的7名记者为上宾。站长期永贵将“舆论监督出效益”的巨匾赠送给报社、电台,感谢新闻单位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有功。看完这则报道,我想,道理无需多说,积极的、实事求是的舆论监督,不仅不会影响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地区的经济工作,只会促使被监督者在激变中反思,从沉沦中奋起,促进经济工作的新发展。如果一味护短,怕揭伤疤,只会养痈遗患,给经济工作带来更大的损失,这方面的教训不可谓不多。

当然,这要涉及到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和被监督单位,有一个走出认识上的误区问题。而作为舆论监督主体的新闻单位,同样有一个如何端正指导思想的问题,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切忌搞那种为揭露而揭露,为批评而批评的“逞一时之勇”、“泄一时之激愤”的监督,应当从有利于经济建设这样一个大局出发,实施善意的、建设性的舆论监督。这样,就有可能使双方在根本点上形成趋于一致的看法,共同促进问题的解决。

药方之二:新闻单位和记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当客观公正的传播者,不做一锤定音的“法官”

在市场经济中,有了冲突诉诸法律,将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基本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记者当被告是不可避免的。问题是如何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官司干扰,尽可能避免由于败诉而带来心理上的负担和工作中的负面影响。要做到这一点,十分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走出新闻单位和记者习惯于充当“裁判者”的误区。多年来,我们的受众习惯于从大众传播媒介中去寻找结论,一旦“广播上说了的”,几乎是不容置疑的。这就造成了一个错觉,似乎新闻机构本身就是裁判者。我们一些记者在实际报道中,也就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置于“裁判者”的位置,习惯于对一些事件中的是非匆忙站出来“一锤定音”。殊不知,这实际上是把自己推向了非常被动的境地,新闻界许多败诉的案例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我们的新闻单位和记者要尽可能“超脱”一点,避免过多的“陷入”。这是因为新闻机构从其本质量性上讲,只是传播者,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裁判者”,应当是法律和广大受众。客观公正地将违法违纪事件报道出来,最后法律或受众必将作出公正的裁决,这就达到了舆论监督的目的。在这方面,评为第三届中国新闻奖二等奖的《榆林市委机关部分干部上班时间聚赌》一稿,堪称成功之作。为了“抓拍”到真实准确的情况,记者先后六次察访,有五次耳闻目睹了部分干部职工上班时打麻将的情形。而每次察访,都是时间(精确到分)、地点、人物乃至现场细节都非常详细。通篇730个字,全部是用“镜头”说话,没有一句是记者的评判。这就显出了记者驾驭新闻事实的本领,使得其自身在监督中处于比较超脱的位置上,其效果显然比记者站出来大声疾呼要好得多。

药方之三:杜绝“有偿新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新闻媒介必须面向市场,这就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但是,作为党和政府舆论工具的新闻传播媒介,其本质属性又决定了我们决不能以此为理由,回避乃至放弃新闻舆论监督。要走出这样一个两难境地,笔者以为,十分关键的一条,就是新闻单位内部要坚决杜绝“有偿新闻”。道理很简单:已不正焉能正人。如果新闻单位内部的“有偿新闻”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同社会上其它单位的关系就会出现庸俗化,记者、编辑就有可能钻进“钱眼”而淡化社会责任感。久而久之,就会严重损害新闻单位的形象,以至于无法担负起舆论监督的重任。只有将“有偿新闻”这条路彻底堵死,新闻单位自身的腰板挺直了,说话响了,才能有效地排除各种干扰,顺利地实施舆论监督。

在具体运行上还应当注意这样两点:一是将新闻宣传和经营活动严格分开,规定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经营,以减少不必要的牵连。二是注意监督过程中的引导。在不放弃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力求取得对方的配合与谅解,以期从批评中引出积极的结果。

药方之四:选准切入点求实效

面对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错综复杂的新问题,面对一个个社会热点,新闻传播媒介不可能“包打天下”,这就要求我们新闻单位的领导和记者们,在对具体事件实施舆论监督的“前期论证”中,慎之又慎,不能选择那些当前还没有条件解决,尤其是尚在探索、争论中的问题展开批评监督,因为这样只会给热点加温,而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明智的办法是,抓住那些既是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又是有法可依、有政策可循的问题切入,就有可能促使问题得到较为顺利的解决。这样,群众看到舆论监督的实际效果,也会增强与不正之风和社会丑恶现象斗争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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