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主体理论_主体性论文

交换主体理论_主体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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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价值规律要求人自身及其劳动产品必须物化为商品,而人的社会活动正是这种物化过程本身。这势必造成“物的世界的增值与人的世界的贬值”,从而导致人的主体性的沦丧和人的主体际性关系的解构。本文试图证明,交换价值的交换或交换的劳动制度不仅没有消解人的主体性,而且恰恰通过对劳动的所有权、支配权和自由转让权即人的商品化、价值化或物化来呼唤着、孕育着、建构着、体现着、实践着人的主体性。

本文的一个前提性论点就是,真正消解人的主体性的不是交换价值的交换,不是交换的劳动制度本身,而是“不等价的交换”、“形式的交换”、“虚假的交换”和“非交换”。资本主义就是一个典型。资本主义正是通过“活劳动”与“死劳动”之间的“假交换”和“非交换”消解了雇佣工人的主体权益。

交换价值的交换与资本主义的“非交换”

本文之所以以交换价值的交换作为思考的逻辑原点,这是因为,“交换价值不仅不是由使用价值决定,而且正好相反,商品之所以成为商品,实现为交换价值,只是因为它的所有者不把它当作使用价值来对待。只有通过商品的转让,通过商品同别的商品相交换,商品的所有者才能占有使用价值。通过转让而占有使用价值是这样一种社会生产制度的基本形式,这种社会生产制度的最简单、最抽象的表现就是交换价值。”〔1〕这就是说,交换价值及其交换是市场化社会的“基本形式”。 我们必须从交换价值的交换中去推断市场化社会中人的主体性问题。

由于理论的和非理论的原因,人们往往把交换价值的交换与资本主义联系起来,继而与雇佣工人的“普遍无权状态”联系起来。似乎交换价值的交换不仅不能实现人的主体性,反而恰恰导致人的主体性的丧失。这就在交换价值的交换与人的主体性之间开掘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从而使我们对人的主体性问题的思考失却了它赖以生存的经济根源和客观基础。

资本主义的思想家和辩护者们无不断言,资本主义是最完备的交换劳动制度,是最公正合理的交换价值的交换。(这种论点不仅把交换价值的交换同资本主义等同起来,而且还把市场经济、大工业生产、民主化政治都等同于资本主义。韦伯就是如此。)

马克思对交换价值的交换与资本主义之间关系的界定虽然也比较模糊,但有两点比较成熟:其一,马克思只把交换价值的交换看成是资本主义的“条件”,“交换和交换体系,以及包含在交换体系中向作为独立价值的货币转化,表现为资本再生产的条件和界限。在资本那里,生产本身在一切方面都从属交换。这些交换活动,流通本身,不生产剩余价值,却是实现剩余价值的条件。”〔2〕其二, 交换价值的交换必然转化为资本主义,或者说,资本主义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最后发展”或“进一步发展”。“在交换价值进一步发展中,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并且最终表明,对自己劳动产品的私人所有权也就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3〕。“活劳动同物化劳动的交换, 即社会劳动确立为资本和雇佣劳动对立的形式,是价值关系和以价值为基础的生产的最后发展。”〔4〕“认为交换价值不会发展成为资本,或者说, 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不会发展成为雇佣劳动,这是一种虔诚而愚昧的愿望。”〔5〕

马克思的理解深刻地反映了交换价值的交换与资本主义之间的辩证关系。尽管交换价值的交换与资本主义具有这样或那样的同一性或统一性,但是,二者之间毕竟存在着根本的区别。首先,交换价值的交换严格遵循价值规律,即商品的价值取决于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的转让按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而作为“活劳动”与“死劳动”交换的资本主义却并不严格遵循价值规律,甚至违背价值规律。其一,资本主义只是核定雇佣工人消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去核定雇佣工人在其劳动产品中所物化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二,资本主义是用雇佣工人消费的价值去兑换雇佣工人创造的价值。这就是说,如果以是否真正地遵循价值规律为判据,我们完全有理由论证说资本主义并不是交换价值的交换。其次,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交换价值之间的交换。但是,资本主义所造成的劳动力所有者与货币所有者之间的交换不是一种交换价值与另一种等价的交换价值的交换,而是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之间的交换。再次,交换价值的交换因遵循价值规律而是一种等价交换或者说其交换具有等价性,而资本主义在劳动力所有者与货币所有者之间的交换则是一种不等价的交换,或者说这种交换具有不等价性。第四,由于“以劳动为尺度的等价物的交换,会转化为不通过交换而对他人劳动的占有,转化为劳动与财产的最彻底的分离”〔6〕,“资本就不付等价物而获得了劳动时间(因为这个时间超过了包含在劳动能力中的时间);资本借助交换的形式,不经交换就占有了他人的劳动时间。所以,交换只是一种形式。”〔7〕这就是说,资本主义的交换只是一种形式,或者说,资本主义只是一种“形式的”、“表面的”、“虚假的”交换。第五,资本主义不仅只是“形式的交换”,而且还是对交换的否定,是“非交换”。“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换(其结果是劳动价格),尽管从工人方面来说是简单交换,但从资本家方面来说,必须是非交换。”〔8〕这种“非交换”的直接后果就是对雇佣工人的主体权益的消解。

从交换价值的交换与资本主义之间关系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其一,交换价值的交换与资本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资本主义只是“形式的交换”,但在本质上却是“非交换”。因此,把交换价值的交换或“交换的劳动制度”等同于资本主义有失公允。其二,正是资本主义的“形式的交换”和“非交换”剥夺了雇佣工人的主体权益,使雇佣工人处于“普遍的无权状态”。真正消解人的主体性的不是交换价值的交换,而是资本主义的“非交换”。

既然“非交换”使人的主体性不存在,那么,我们就有理由到等价的交换或交换价值的交换中去寻找人的主体性的根据。

交换价值的交换使人的主体性成为必要

交换价值的交换有两个前提,一是交换者应享有人身自由,即交换者应为“自由人”或主权者,二是交换者应为所有者(或者是商品的所有者,或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或者是货币的所有者)。

交换价值的交换以交换者的人身自由为前提,这就意味着交换价值的交换要求人的主体性,即要求人是自在自为者、自由自主者。“实际上,只要把商品或劳动只是看作交换价值,只要把不同商品互相之间发生的关系看作这些交换价值彼此之间的交换,看作它们之间的等同,那就是把进行这一过程的个人即主体只是单纯地看作交换者。只要考察的形式规定——而且这种形式规定是经济规定,是个人借以互相发生交往关系的规定,是他们的社会职能或彼此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那么,在这些个人之间就绝对没有任何差别。每一个主体都是交换者,也就是说,每一个主体和另一个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后者和前者发生的关系。因此,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9 〕“从交换行为本身出发,个人,每一个人,都自身反映为排他的并占支配地位的(具有决定作用的)交换主体。”〔10〕从马克思的论述中不难发现,交换价值的交换对人的主体性要求至少有三个要点:A.交换者的个体应具有主体性;B.交换者之间应具有主体际性;C.交换者的主体性具有利益相关性,即交换者的个体主体性和主体际性是通过价值的占有和转让表现出来的。

交换价值的交换不仅要求交换者应为自由人,而且还要求交换者应为所有者。其原因不证自明:交换者必有所有物,才有可能与其他交换者进行交换,若交换者一无所有,他就没有与其他交换者进行交换的物质基础。交换者或者是商品所有者,或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或者是货币的所有者。“从法律上来看这种交换的唯一前提是任何人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11〕。但是,任何所有权都是对自身及其劳动的占有。“劳动和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权表现为基本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不可能通过流通而实行第二级的占有。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在流通中成为占有他人劳动的基础……只有作为交换价值的私有者,不管是商品形式还是货币形式的交换价值的私有者,主体才能成为流通的主体。”〔12〕

显然,交换者若想成为所有者,必然通过劳动而占有,“而一切生产都是一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13〕这就是说,交换者只有把自己及其劳动物化为商品才有可能成为(商品的)所有者,才有可能与其他交换者进行等价交换。

综上所述,如果说自由人和所有者是交换价值交换的两个前提,那么,我们不难判断,人的主体性(自由人品格)和人的商品性(所有者品格)正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两个必要条件。

一个合乎逻辑的推论是,对于交换价值的交换而言,正如交换者应具有自由人与所有者的双重身份一样,交换者的主体性与商品性也是统一的。交换者的主体性与商品性的统一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于交换者来说,其主体性和商品性缺一不可,只有二者同时存在,交换者才成为交换者;其二,交换者的主体性已经包含有商品性,因为自由人必为所有者,至少是人身自由的所有者或劳动力的所有者。而交换者的商品性亦包含有主体性,因为所有者必为自由人,因为只有自由人才享有对自身及其劳动的所有权。

总之,交换价值的交换使人的主体性成为必要。而且使人的主体性与商品性之统一成为必要。若失却这一条件,交换者便不存在,交换价值的交换亦不存在。

交换价值的交换使人的主体性成为可能

交换价值的交换不仅需要人的主体性作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还为人的主体性的实现提供了经济基础,以及在这个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法律形式、道德规范和思想观念等。从而使人的主体性成为可能。

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有一段十分精辟的论述:“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马克思还说:“现代意义上的平等和自由所要求的生产关系,在古代世界还没有实现,在中世纪也没有实现。古代世界的基础是直接的强制劳动;当时共同体就建立在这种强制劳动的现成基础上;作为中世纪的基础的劳动,本身是一种特权,是尚处在孤立分散状态的劳动,而不是生产一般交换价值的劳动。〔资本主义社会里的〕劳动既不是强制劳动,也不是中世纪那种听命于最高机构的共同组织(同业公会)的劳动。”〔14〕马克思的这段论述至少包括如下几层意思:

第一,人的主体性问题不是一个抽象的哲学问题,不是对人的“类本质的本体论证明”,不是对人的“绝对存在的终极关怀”。人的主体性是特定的经济基础的体现和再现,而交换价值的交换恰恰为人的主体性提供了这种经济基础。“在简单流通本身中(即处于运动状态的交换价值中),个人互相间的行为,按其内容来说,只是彼此关心满足自身的需要,按其形式来说,只是交换,设定为等同物(等价物),所以在这里,所有权也只是表现为通过劳动占有劳动产品,以及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他人劳动的产品,只要自己劳动的产品被他人的劳动购买便是如此。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是通过自己劳动的等价物取得的。所有权的这种形式,正象自由和平等一样,就是建立在这种简单关系上的。”〔1 5〕这就是说,交换价值的生产方式(包括交换价值的生产和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人的主体性的客观基础,是人具有主体性的决定性条件。

第二,交换价值的交换不仅为人的主体性提供了经济基础,而且还为人的主体性提供了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交换的劳动方式需要适合于交换劳动制度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而最适合于交换劳动制度的政治法律制度则是民主化的政治法律制度,而民主化的政治法律制度不过是保障交换者自由和平等地进行等价交换的制度,而保障交换者自由和平等地进行交换的制度也就是保障人的主体性的制度。在这里,马克思强调指出的是,这种适于人的主体性生存的民主化政治法律制度仍然根源于交换价值的交换,只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

第三,人的主体性还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意识形态来表征它的意义,而自由观念和平等观念就是这样的意识形态。马克思认为,作为与人的主体性相适应的意识形态,“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这就是说,哲学家们所追问的那种人的主体性,尽管表现为一种“纯粹观念”并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而存在,但它本身并不是和理论内容无关的“纯思”的产物,而是交换价值的交换在哲学家头脑中的反映。人的主体性与交换价值的交换之间的关系是范畴与实在的关系,是思想体系与其理论来源的关系,是逻辑形式与现实内容的关系。

第四,人的主体性不是一个常驻的绝对理念,而是一个历史过程,而促使人的主体性从无到有的历史动力正是交换劳动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没有劳动制度就没有人的主体性,若交换劳动制度得以存在,人的主体性就得以存在,若交换劳动制度得以发展,人的主体性就得以发展。而非交换劳动制度或强制劳动制度则不会产生人的主体性,而且恰恰是对人的主体性的剥夺。古代和中世纪都不存在人的主体性,其原因在于,这两个时代的劳动制度是强制劳动制度而不是交换劳动制度。

交换价值的交换使人的主体性成为现实

交换价值的交换不仅使人的主体性成为必要和可能,而且还使人的主体性成为现实。交换价值的交换是通过三个环节来实现人的主体性的:一是使人的主体性具有价值性;二是使人的主体性具有实践性;三是使人的主体性具有社会性(主体际性)。

第一,交换价值的交换把人的主体性与人的价值统一起来,赋予人的主体性以价值性的内涵,从而使人的主体性获得了现实内容。我们知道,追求人的主体性是人类最大的愿望,“使人成为人”曾激励了多少思想家上下求索?!但是,“古代世界”没能实现人的主体性,“中世纪”也没能实现人的主体性。其原因在于,“古代世界”和“中世纪”都未能满足实现人的主体性所必需的特定的生产方式,都未曾赋予人的主体性赖以存在的现实内容。

交换价值的交换不仅为人的主体性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而且还为人的主体性提供了现实内容——人的价值性或人的商品性。“交换过程的各主体表现为商品的所有者。因为在简单流通的基础上,只有一种方法可以使每个人成为某种商品的所有者……只有作为交换价值的私有者,不论是商品形式还是货币形式的交换价值的私有者,主体才能成为流通的主体。”〔16〕显然,人的主体性并不是空洞的哲学范畴,人的主体性就是人对自身及其劳动(成果)的所有性及其所有的合法性、占有性以及占有的合法性、支配性及其支配的合法性。在这个意义上,人的主体性就是人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和支配的合法性,也就是说,人的主体性也就是他的价值性。人享有所有权,人就具有主体性,人失去所有权或没有所有权,人就没有主体性;人的所有权越大,人的主体性也就越大。换句话说,人具有价值性,人就享有主体性,人失去或没有价值性,人就没有主体性,人的价值含量越大,人的主体性也就越大。

人的主体性就是人所占有的或人可能创造的价值性。自从人获得了所有权,自从人的主体性体现为人的价值性,人的主体性便成为一个现实概念。

第二,交换价值的交换还把人的主体性与人的实践性统一起来,赋与人的主体性以实践性(表现为通过劳动而占有、通过占有而交换、通过交换而再占有等)的内涵,从而使人的主体性获得了现实运动。我们知道,以往对人的主体性的追求大多停留在精神领域之中,大多表现为思想的运动。但是,交换价值的交换把人的主体性从精神领域中解放出来,使其从一种思想的运动变成一种客观的社会活动。

交换价值的交换使人的主体性进入一种以经济运动为主线、以社会运动为背景的实践循环。我们知道,人的主体性是以所有权或价值性为其内在规定的,而任何所有权的获得都是劳动的产物。“劳动和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权表现为基本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不可能通过流通而进行第二级的占有。以自己的劳动力为基础的所有权,在流通中成为占有他人劳动的基础。”〔17〕“而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18〕交换价值的交换为人的主体性所提供的实践是真正现实的实践,既是使人获得主体性的实践,也是使人体现主体性的实践,还是使人维持、发展、再造主体性的实践。

第三,交换价值的交换又把人的主体性与人的社会性统一起来,赋予人的主体性以社会性(表现为互相尊重并肯定对方为主体的主体际性)的内涵,从而使人的主体性获得了现实关系。以往历史对人的主体性的追求都难以克服这一种矛盾:要肯定(一部分)人的主体性则必须否定(另一部分)人的主体性。在“古代世界”,要想使贵族成为主体或具有主体性,必须使其余的人变成奴隶;在中世纪,要想使君主成为主体或具有主体性,则必须使臣民变成奴隶。

交换价值的交换不仅使人成为主体或具有主体性,而且使交换双方及一切交换者都具有主体性,从而实现了人的主体性的社会性或人的主体际性。首先,从交换价值的最初占有过程看,“双方的交换必然是以每一方生产的和占有的物品为中心的”。“我们彼此的产品是满足我们彼此需要的手段、媒介、工具、公认的权力……因此,我们彼此把自己的产品看作一个人支配另一个人而且也支配自己的权力”〔19〕。其次从交换价值的生产过程看,“我们每个人在自己的生产过程中就双重地肯定了自己和另一个人”,如“在你享受或使用我的产品时,我直接享受到的是:既意识到我的劳动满足了人的需要,从而物化了人的本质,又创造了与另一个人的本质的需要相符合的物品”;“在我个人的生命表现中,我直接创造了你的生命表现,因而在我个人的活动中,我直接证实和实现了我的真正的本质,即我的人的本质,我的社会的本质。”〔20〕再次,从交换价值的交换过程看,“每个主体都作为全过程的最终目的,作为支配一切的主体而从交换行为本身中返回到自身。”〔21〕因此,“主体只有通过等价物才在交换中彼此作为价值相等的人,而且他们只是通过彼此借以为对方而存在的那种对象性的交换,才证明自己是价值相等的人。”〔22〕

交换价值的交换用所有权去规范人的主体性,使以所有权为内涵的人的主体性成为一个现实的概念;交换价值的交换用占用、交换、生产等经济活动去启动人的主体性,使以占有、交换、生产等实践活动为动力的人的主体性成为一种现实的运动;交换价值的交换用交换者的互相肯定、互为手段与目的等社会行为去建构人的主体性,使以交换者的平等交换关系为基础的人的主体性成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

我将用交换主体论这一说法概括本文,当然,交换主体论正在构思之中,不过我可以把这一说法的基本思路展示给学界:所谓交换主体论就是从交换价值的交换这一前提出发去把握人的主体性问题。

注释:

〔1〕〔2〕〔4〕〔5〕〔7〕〔12〕〔16〕〔17〕〔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412、261、217、202、187、463、462—46 3、463、473页。

〔3〕〔6〕〔8〕〔9〕〔10〕〔11〕〔13〕〔14〕〔15〕〔18〕〔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89、513、283、192—193 、196、454—455、24、197、189、24、194页。

〔19〕〔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36、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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