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厨房家族的生计改革与祖先故事演变--以黄石石璞“晋”为例_中国古代史论文

明代厨房家族的生计改革与祖先故事演变--以黄石石璞“晋”为例_中国古代史论文

明代灶户宗族生计变革与祖先故事演变——以石狮铺锦黄氏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宗族论文,为例论文,明代论文,生计论文,祖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13)06-0140-12

明清以来,珠江三角洲和福建地区普遍加强宗族建设,塑造祖先故事即是敬宗收族的重要举措。不过,族谱或民间传说对祖先故事的叙述往往因人因时而异,近年来已有许多研究成果显示,宗族历史记述的叙事结构、祖先故事演变具有特殊的文化、社会意义和现实的目的。①明代按照职业将地方人户分为军、民、灶、匠等不同户类,现有关于祖先故事演变的研究基本集中于民户和军户宗族,对于同样是东南沿海地区最为重要的户籍之一的灶户建立的宗族,却少有关注。其实,明中期以来,灶户与民户、军户等户籍人群一样,也有一个建立宗族、建构祖先故事的历史过程,但由于灶户被编入独立于州县的盐政赋役体系中,其生计和宗族发展的轨迹,与盐政制度变革、盐场运作的具体情况密切相关,这便和民户、军户大不相同。本文拟以今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明清时属晋江县二十四都)铺锦黄氏祖先故事演变为例,分析明初以来灶户宗族建设过程中的祖先故事演变,及其与灶户生计变革、盐政制度改革和地方权力格局变动的相关性。

今天铺锦村村民基本都姓黄,其中很大一部分人自称为“铺锦黄氏”。明代,铺锦黄氏宗族包括灶户、军户和民户等不同户籍的支派,明中叶以降,灶户成为各支派中最有实力的势力,主导着铺锦黄姓的宗族建立及地方事务建设。考察明清两朝铺锦黄氏不同时期的族谱,可发现该族始祖故事有一个明显的变化过程:嘉靖二十一年(1542),该族定始祖为有功于当地庙宇建设的“廿八公”;万历二十九年(1601),此说被修正,廿八公被附会为曾经捐资修缮龟湖塘的铺锦里黄里正。然而在康熙二十六年(1687)、乾隆五十八年(1793)铺锦黄氏两次续修族谱中,黄里正却逐渐被从族谱世系和记载历代祖先生平事迹的叙世录中剔除。本文拟将此过程置入具体时空考察,分析始祖故事出现及演变的具体社会背景,探讨始祖故事演变背后的逻辑,以此来展现明清东南沿海地区灶户的发展轨迹。

一、铺锦黄姓灶户兴起与廿八公故事

关于铺锦黄氏始祖,存在于族谱记载和今日族人口中最广泛的说法,是有功于宝光堂的“廿八公”。据康熙二十四年(1685)至二十六年(1687)编撰的《铺锦黄氏族谱·叙世录》记载:

(廿八公)率乡人购堂宝光为社会之所,人咸德之,尊公为檀越主,尊吴为都官娘,立主以祀。凡子子孙孙每元旦必相率诣堂揖拜。近以集英精舍成,斯礼虽废。而祠堂之祀,世不失典云。[1]

引文提及的“堂宝光”和“集英精舍”目前仍保存在铺锦地区。“堂宝光”即“宝光堂”,是一座以玄天上帝为主神,同时供奉“境主公”、“本官公”等神祇的庙宇,坐落于今铺锦村邻村后宅村,为后宅村村庙。“集英精舍”亦称“集英堂”、“集英古地”,当地俗称“观音宫”,位于今铺锦村中部,庙内有观音、玄天上帝、境主公等神明,是铺锦村最大最主要的庙宇。而“社会之所”即“社庙”。明初,朱元璋制定专门的制度规范民间神祇祭祀,实行与里甲组织相结合的里社制度,规定乡村各里都要立社坛一所,“祀五土五谷之神”,立厉坛一所,“祀无祀鬼神”。到明中期,里社祭礼日益废弛,社坛演变为“杂祀他神”的神庙,且祭社与祭厉合二为一。[2]部分庙宇称“社庙”。引文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黄姓始祖廿八公有功于宝光堂之建设,因而被供奉于宝光堂;其二,铺锦黄姓的“社会之所”,由早先的宝光堂移至集英精舍。可见,廿八公故事始终强调的是廿八公与地方庙宇的关系。康熙谱之后,铺锦黄氏族人多次重修族谱,所修族谱对始祖的记载基本抄自康熙谱,虽在传抄过程中难免出现错误、加减字之外,故事叙事结构完全一致,故事情节大体一样。[3]

康熙谱的文字既可能形成于该次修谱,也可能渊源有自,因而只能说明廿八公故事至迟出现于康熙二十六年(1687),那么最早可以追溯到何时?揆诸史料,大约可定在铺锦黄氏第一次修谱的嘉靖十七年(1538)到二十一年(1542)间。在此期间,族人黄隆(1492-1541)及其子黄一槐(1520-1561)首次编撰族谱,此谱今日散佚无存,所幸黄隆、黄一槐所撰谱序完整保留在康熙谱中,使我们能大略了解此次修谱的一些情形。黄隆自称是他将廿八公定为始祖,其文曰:

黄氏之族世居龟水铺锦,旧谱掌于长房氏,落莫失守,至今始迁之祖已无所于稽,而侨寓族属又散无统纪,以故欲作者实难之……况今吾族之平居里巷,其于支派分裂,日习见闻,尤得以相指而相稽也,宁知再世之后人易世疎能不如彼路人乎?幸今未至于路人也。吾人其弗思乎?吾窃有志矣……于是,穷本索源,其祖则断自前坡廿八公始也,其谱则窃取近世洪大理君……而作也。[4]

黄隆所言透露出以下几个信息:其一,他修谱时该族旧谱已经散佚,亦即他没有本族族谱或其他文字材料可作参考;其二,始祖无从稽查,他只能根据民间传说定始祖为“前坡廿八公”。可惜序中无廿八公的详细事迹,所以无法断定康熙谱所载廿八公的故事究竟是嘉靖谱所载,还是后世续修者的添加?嘉靖朝以后,铺锦黄氏族谱又经历了万历二十九年(1601)、顺治四年(1647)两次续修。本文认为康熙谱中关于廿八公的记载当源自嘉靖谱记载,因为康熙谱关于廿八公的记载与铺锦黄氏族人黄浡于嘉靖二十□年编撰的《祭始祖宝光堂檀越文》不仅叙述结构一致,而且内容大体相同。檀越文载:

(廿八公)捐己地,率乡人建宝光堂,为社会之所。乡人尊公为檀越主,妣吴氏为都管娘,立主以祀。又题其堂之梁云:“铺锦缘家添寿域,沙碙境众上云梯。”是时,二乡共为一社也。后铺锦集英堂成,始分为二。自是吾族子孙□宝光谒祖日疎,而祖之木主委弃于僧□。嘉靖壬寅岁,僧瀛溪走……置二主于……[5]

比较檀越文与叙世录所载,二者叙事结构一致,且都涵盖三方面内容:一是廿八公有功于宝光堂,二是廿八公和吴氏都被供奉在宝光堂中,三是铺锦黄氏原来在宝光堂祭拜,集英精舍建立后就不再去宝光堂祭拜,而檀越文所述为作者亲身经历,因而可以推断,康熙谱所载的廿八公故事,当始撰于明嘉靖年间。

由上文可知,所有关于廿八公的故事都强调其有功于宝光堂,但故事背后也隐含矛盾之处,即铺锦黄氏始祖若真有功于宝光堂,那么他们在宝光堂应享有较大权力,即便不能垄断宝光堂的管理权,至少也能分享到若干。然而,最终结果却是明中期铺锦黄氏从宝光堂中退出,建立了自己的庙宇“集英精舍”。对于这个矛盾,或许只能从以下事实解释。

据康熙谱所言,宋时廿八公已迁居铺锦,但嘉靖年间的族谱编撰者已坦言不知从何追究始祖,二世祖、三世祖则连姓名、继嗣关系等都是一笔糊涂账。然而可以确定,铺锦黄氏祖先定居于铺锦,最迟当不晚于五世祖。五世祖生活于元末明初,在朱元璋平定福建后,登记了户籍。谱载四世祖福履“长子光荣、三子光生同充浔美场盐课司,办盐以足国课。光荣七甲秤子,光生六甲总催,俱西岑埕”[6]。四世祖福庆公有三子原一、原二和原三,“原一兄弟洪武九年抽与本县三十三都二图正军吴寿奴(尾英)二户共垛充南京留守中卫军”[7]。光荣等至迟在明初充当浔美场灶户后定居于铺锦。

明初以来,铺锦黄氏各支派分别登记了军、民、灶等户籍,分别承担赋役。明代,灶户有缴纳盐课之义务。明初,铺锦黄姓灶户所在浔美场盐课为本色盐,即灶户生产食盐,以所产食盐作为盐课缴纳盐场官仓。盐场发放工本米给灶户,满足其生活所需,并通过计口给盐法和开中法将灶户所纳食盐销售给百姓。此外,灶户还需亲身到盐政衙门应役,承担盐政官员各种需求,及应里甲正役,因而灶户户役与军役一样极为沉重。与铺锦黄姓同为浔美场灶户的吴成缵于嘉靖三十八年(1559)撰写洛溪吴氏《始祖考》就指出因役重,明初当地人不愿充当军、灶,其文载:“国初编户,定户籍以军、盐灶、匠率,而军、盐之赋独繁……洪武初以边饷计,时议开中,尤注意盐利,有诏遗民充盐,人多乐实为民,而惮实为盐者。”[8]在明初的盐政制度下,灶户必须生产食盐,却无权通过市场销售食盐,因而难以积累财富。而灶户逃亡、盐课销蚀等原因,造成晋江地区灶役更加沉重,许多灶户因承担灶役而破产,比如,原晋江二十都沙堤(今石狮市永宁镇沙堤村)龚氏五世祖用植就因“永乐十三年为总催事资产稍倾”[9]。铺锦黄姓灶户也大体如此,福履公支派即疲于应役,势力始终得不到发展。

正统年间,灶户生活发生了较大改变。正统八年(1443),晋江浔美场盐课七分折米,正统十三年(1448)全部折米。盐课折米后,灶役由原来的生产食盐缴纳盐场,演变为以米粮输官。与此同时,盐课改折后,泉州食盐也由盐场征收改为灶户支配,灶户获得通过市场自由处理食盐的权力,成为食盐运销者。而明中期盐利极为丰厚,灶户在贩卖食盐过程中普遍兴起。在积累财富的同时,灶户与民户一样,积极培养子弟读书,考取科举功名。比如,铺锦黄姓灶户支派八世祖黄密(1443-1491)“业儒生”[10],其长孙黄隆(1492-1541)亦“业儒生”[11]。具有文化知识的黄隆,在当地享有威望,得到泉州知府王宜南的重视,“(王宜南)高其(黄隆)义举,为约史,凡所动止世奉为龟鉴”[12]。

至明中期,具有一定势力且有获得知府青睐文人的铺锦黄姓灶户,便积极建构新的地域社会秩序,以提高其在地方社会中的地位。主要措施有二:建庙与加强宗族建设。建庙,即修建集英精舍。明初以来,铺锦黄姓和后宅林姓都以宝光堂为“社会之所”,即所谓“二乡共为一社也”。根据族谱记载,廿八公是宝光堂的檀越主,黄姓在该堂中本应拥有特权,实际上,铺锦黄姓各支派明初时势力弱小,在宝光堂的祭拜体系中其实处于不利地位,而廿八公有功于宝光堂的故事大约也是经过粉饰的,当地一个广为人知的民间传说就反映了此点。2011年1月笔者在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采访铺锦黄氏族人黄其新,他告诉笔者:

现在看到的宝光堂的天并不是露天的,是有屋顶的,为什么呢?因为以前在宝光堂祭拜的时候,先迁居当地的姓氏先选择祭拜的位置。黄氏是比较迟定居在这一带的姓氏,到宝光堂祭拜的时候,好的位置都被先来的姓氏选走了,姓黄的人只能站在天井祭拜。因此,祭拜时,或被雨淋、或被烈日暴晒。所以,我们祖先有钱了就把天井盖掉。

村里老人所讲这一故事的叙事结构与上引族谱记载一致——强调宝光堂铺锦黄氏有份,且其祖先曾经有功于宝光堂。但这个传说也蕴含了两处与族谱记载不一致的信息,一是宝光堂在黄氏迁居铺锦前就已存在,并非黄氏祖先建立或购买;二是黄氏迁居铺锦之初,在当地处于弱势地位,虽然有权到宝光堂祭拜,但只能跪在较差的位置。传统中国,神明崇拜在地方社会拥有重要地位,在建立地方社会秩序过程中发挥着作用,是强烈表达地域社会权力秩序的意象。[13]铺锦黄姓被迫在庙内较差的位置祭拜,从侧面反映了其在地方社会秩序中无法占据主导的情况。因为在原有信仰体系中处于不利地位,并且这种不利难以扭转,所以铺锦黄氏灶户势力强大之后,选择了另立门户,在距宝光堂不远的地方建立集英精舍,奉观音为保护神,即“后铺锦集英堂成,始分为二”。建立自己的“社庙”,实为铺锦黄姓灶户提高其社会地位、建构地域社会新秩序的一个重要途径。

除建立庙宇,铺锦黄姓灶户另一重要措施就是整合铺锦黄姓各支派。嘉靖年间(1522-1566)大礼议之后,国家意识形态转变,福建及珠江三角洲一带许多姓氏纷纷修族谱、建祠堂。铺锦黄氏亦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敬宗收族,首次编修族谱的黄隆就称担心铺锦黄姓各派“夫世祀日湮,强弱相凌,陵夷而下,至若路人,不免也”,“于是念于族曰:尊祖敬宗收族,礼也”[14]。表明修谱的目的是加强黄姓内部各派之间的联系。此次修谱,福履公、福庆公和福崇公等三大支派都被纳入族谱中。建立宗族、编修族谱的首要任务是确立共同的始祖,构建具有“血缘”象征的世系,以加强族内各支派之间的情感和凝聚力。正是因为祖先故事叙述极为重要,所以明清时期,许多宗族在修纂族谱时,都尽可能地把本族的祖先与中国先朝的名人望族联系起来。[15]通过追渊溯源,攀附名门,既可以提高宗族的声誉和地位,形成宗族的精神支柱,也能培养宗族成员的荣誉感和认同感,丰富宗族发展的价值资源,增强宗族群体的凝聚力。[16]黄隆等并未将祖先故事附会到先代名贤,但也同样注意通过始祖故事提高宗族的声誉和地位。与建立庙宇的事情相结合,黄隆等选择了与宝光堂有关的廿八公为始祖,并在始祖故事中极力强调廿八公捐资购买宝光堂或捐资建立宝光堂,是宝光堂的檀越主等,以此彰显祖先功德。这个始祖故事具有非常现实的社会意义,它重构了本族在地域社会中的威望,并制造了一个关于黄氏与宝光堂关系的新记忆。

二、里正公之说与龟湖塘水利

嘉靖年间,铺锦黄氏灶户以有功于宝光堂的廿八公作为始祖,有趣的是,到了万历年间,始祖廿八公又被附会为宋代有功于维修当地重要水利设施龟湖塘的黄里正,即里正公。在万历二十九年(1601)续修的族谱中,族谱编撰者黄大勋(铺锦黄氏十一世祖灶户黄珈琏的后代,号锦湖,1523-1609)继承了嘉靖谱的叙述,以廿八公为始祖,但同时认为廿八公就是黄里正。黄里正何许人也?据黄大勋所撰《里正公辨》称,“公(里正公)即廿八公”,“尾闾有海岸,数被潮崩,卤水入淹田禾,世为农患。公捐己财,伐石砌筑,其患乃消。人思其恩,不忍呼其名,持尊呼为‘里正’云”。[17]里正公捐资建筑的海岸,正是铺锦地区最为重要的水利工程——龟湖塘的一部分。这段文字可以和首刊于嘉靖三十二年(1553)的《龟湖塘规簿》②相互印证,《龟湖塘规簿》载:

查得宋淳熙癸卯年,海岸被潮冲崩,咸水入侵田禾,甚为农患。有鳌峰保吴秀才,铺锦里黄里正,桃林保林细孙,福安蔡时望、苏景福、郑钦叟共捐己财,置石砌筑。[18]

《龟湖塘规簿》是一本记录龟湖塘管理制度的地方文献,据载,铺锦里黄里正在宋淳熙癸卯年(1183)曾与吴秀才、林细孙、蔡时望、苏景福、郑钦叟共同买石修筑海岸。

黄里正既为铺锦里人,又姓黄,与明中期铺锦黄氏居住地相同,姓氏一致,那么是否就是铺锦黄氏的始祖?答案是否定的。首先《龟湖塘规簿》并未提及黄里正与铺锦黄氏之关系,而更为重要的是嘉靖十七年(1538)到二十一年(1542)铺锦黄氏族谱修篡者黄隆叙述始祖时未曾提及黄里正,可见嘉靖年间的铺锦黄氏族人从未把黄里正视为始祖。然而万历二十九年(1601),黄大勋却将黄里正事迹载入族谱,认为黄里正就是廿八公,即铺锦黄氏的始祖。明清时期,许多宗族在编修族谱时,把本族祖先与先朝名人望族联系起来,以便攀附名门。[19]黄大勋此举,显然不能如此解释,因为黄里正名不见经传,亦非名贤名人,并无攀附价值。然而当我们将目光转移至黄大勋生活所在地域社会环境中,便大略能明白黄大勋要尊黄里正为始祖的原因。那就是随着明中期的盐法改革,铺锦黄氏灶户生计改变,更为注重粮食生产,关注当地重要水资源龟湖塘的管理权,攀附有功于龟湖塘的黄里正,正是此社会环境之下维护龟湖塘管理权的策略需要。

从地理上看,铺锦地区距晋江流域较远,无大河流过,农田灌溉只能依靠池塘蓄水,龟湖塘就是当地最为重要的蓄水池。龟湖塘位于今石狮市龟湖公园一带,塘水来自石狮宝盖、金鞍、玉屏诸山山涧流水,该塘至迟在明中叶已经存在,并作为泉州南关外重要池塘之一而被记载于万历《泉州府志》中。[20]龟湖塘规模较大,“长一千八百余丈,阔八十二丈深一丈”[21],塘大水多,灌溉面积亦大。明中期,王慎中称“濒湖仰水之田度万余亩”[22],就龟湖乡一乡而言,有“洋田土一千七百余石”[23]。至迟到清道光年间“灌田三千八百余亩”[24]。

据《龟湖塘规簿》载,龟湖塘早在南宋就定下塘规,“本塘自宋淳熙丁未年,本府议立塘规,开载印信文簿,付与管水陂首递官,至今数百余年”[25]。据旧规,龟湖塘由陂首和得利农户共同管理,“旧例,塘下都份有产之家,充为陂首。农众告官,佥举二十四都,近于紧要海潮宫斗门乡吴、黄、林、蔡、苏、郑六族内,选举德行淳朴、识达时务者,轮为陂首”[26],“又将本都得利农户议举一十一名巡视,管顾修筑堤防”[27]。此外,旧规还就该塘管理方法和用水、分水办法及禁止泄水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28]嘉靖年间,当地人在某种程度上依然遵守着这一“旧规”。从《龟湖塘规簿》的记载可知弘治年间以来充当陂首之人都是出自吴、黄、林、蔡、苏、郑六姓中的黄、林、苏、郑四姓。吴、蔡二姓之所以没有轮流当陂首,据嘉靖三十二年(1553)黄伟称,是因为该二族已“绝亡”[29]。不过,随着明中期以来晋江土地和水资源紧张,旧规所载用水办法和禁令屡遭地方势力破坏,而陂首似乎无力妥善处理,龟湖塘经营不力。对此,与铺锦黄氏同住一村的中镇黄氏族谱有详细的记载,其云:

其(龟湖塘)开闭防于界限,役掌官为之规,世相传守。予童尤及见其人心一而令行。时一年之水可足二年之耕,以赋公赡私,尝称饶足,盖为一方之利,农人所仰以终其身,而世其子孙者也。历年久,涯湄水落,淤积日就高阜,附豪侵而田之,不赀而耕,不赋而获,争食水利,而力不费于修筑,陂人既讼诸有司,台察而复之矣,无何,而又侵焉,则莫之敢御也。正德、嘉靖以来效尤日益,而湄皆新田,则争食水利十倍于往时矣。自是陂人畏缩,令不得行,农不务修筑,而塘岸、海岸若蠡然,是故淫雨则塘岸溝,海啸则海岸溝,是方之田不秋者累年,而农告病矣。[30]

据上引文献可知,在撰写者幼年之际,龟湖塘塘规得到较好遵守,一年之塘水可供两年之用,明中期以来,龟湖塘虽有陂人(陂首)管理,但管理不善,塘湄败坏而乏人维修,泥土淤积于塘成田,富豪侵占之而耕种,用水争夺激烈。陂首虽然告官,但效果差强人意。到了正德、嘉靖年间,争夺水资源的问题愈加突出。此状况在铺锦黄氏族谱和《龟湖塘规簿》中也有相关记载。按《龟湖塘规簿》,早在弘治七年(1494),围绕龟湖塘资源即有争夺。

本塘(龟湖塘)周围处所,弘治七年,十九都民林嗣六等填塞为田。陂首黄甫湜院司告,行本府委典史杨仙搬掘改正。[31]

晋江县十九都位于龟湖塘西边,当地有龟湖塘深涵一口,深涵外有水圳一条,水圳直抵十九都厦渎地方。[32]黄甫湜是铺锦黄氏八世祖,灶户珈琏后代,除制止十九都民填塞龟湖塘造田外,族谱还载其“尝费己财以复官塘(龟湖塘),捐己田以疏沟浍”[33]。弘治七年(1494),黄甫湜之举获得官府支持,但此后十九都人“仍复填塞”,嘉靖二十年(1541),陂首林原宪、黄怀雅、苏以洪、郑邦瑞等上告官府。泉州府推官叶遇春和晋江县县丞罗汝灿亲自踏勘丈量[34],最后以向所填造田地征收银子告终,“每年种一斗,照依原议止追银五分”[35]。此项银两由陂首征收、管理,“以充修理斗门及补纳渔课等用。递年陂首务要置簿一扇,将该年收过田银若干,何项支用若干,逐一登记。若用有余则存留以为下年之用,不足则会议处补。三年满日通计明白递付接管之人”[36]。铺锦黄姓陂首除与晋江十九都人填湖造田有多次交涉外,还制止其违禁用水。据《龟湖塘规簿》载,十九都农民参与修筑龟湖塘上岸有功,洪武十六年(1383),陂首黄福与十九都人议分地界管理,划定中涵往西三十三丈归十九都人管理。[37]上岸西涵外水圳直抵十九都厦渎,该地“灌田土系塘西、厦渎乡民耕种”[38]。十九都农民通过修筑塘岸获得管理该段塘岸的权利,但必须服从塘规及二十四都陂首的管辖,“(塘西、厦渎)每乡就于农户内选举质实之人,充为涵首,隶于陂首所属”。十九都农民用龟湖塘水资源需要获得陂首的允许,放水的时间亦有明确限制,“如遇放水灌田,当于陂首处请给木牌,辰开酉塞,不许擅开,致令走泄水利,违者听陂首呈举”[39]。不过,嘉靖二十一年(1542),“十九都民下渎(厦渎)乡人许澄等故违此规”,适逢铺锦十世黄雅盛(1495-1551,讳昊,灶户珈琏后代)[40]、十世雅佑(1505-1551,讳天惠,灶户珈琏后代)等人轮值陂首[41],他们将十九都人违规之事“呈府问罪,行县立石,永为遵守”[42],维护了龟湖塘水规。

除十九都民填塘为田争夺水利外,龟湖塘上游水利亦曾被“旧奸宿猾”占据,直到黄甫湜的儿子黄建晖(南湖公)掌管陂务时才将其制止。嘉靖三十八年(1559),黄一栋(黄建晖的族孙)邀请泉州府南安县十绅傅夏器为黄建晖写墓志铭。③傅夏器详叙该事,称:

乡有溉田湖水,呈陂长常以水利扦罔于官,嗣之者率以为戒,苟且仍事。已而次及公,公命诸子若侄受事焉。其旧奸宿猾仍恃据上流如前,武不即工,潴泄不以时也。公随持塘规闻于官,官为监筑立石禁。至今堤赖无圯,水得所汇,春作秋继,荷插酾辘,交漼互澍,垅田之间,迩延野绿,远际云黄,实惟公功。[43]

可见,明中期晋江地区土地资源紧张,且二十四都、十九都水资源紧缺,因而,填塘为田及争夺水利的纠纷不断。就龟湖塘而言,弘治以来,特别是正德、嘉靖年间,存在填塘筑田和盗水、泄水等问题。陂首与非陂首的地方豪族就此进行反复较量。

上述案例说明了明中期充当龟湖塘陂首不易,陂首必须有一定的财力和势力。康熙《铺锦黄氏族谱》载九世祖佛保(1470-1512,字建恩)承担陂首之役时,甚至称“里难于陂役,则承直三年,不惜费以提防”[44]。陂首之难,除与其他地方势力争夺水利外,还体现在巩固海岸、维修堤岸等陂务,不仅无固定经费可用,且无人愿意充当陂夫,不仅如此,陂首甚至还需承担因渔户逃亡而留下的渔课。《规簿》载因塘海二岸正当潮浪冲激,随筑随崩,陂首自备酒食,募众修筑,“加以貱纳本塘无征渔课一十二石,费银莫计,困苦无奈。陂夫出没波涛,冲冒风雨,昼夜不休,终岁勤勤,多因丧身相鉴覆辙,死莫敢赴,以致独累陂首,力不能支”[45]。当然,作为陂首,特别是有势力的陂首,这些事务依然会通过种种手段转嫁到地方普通农户那里,但毕竟缺乏直接的制度保障。

在弘治年间以来禁止居民筑塘为田及其他地方势力盗水的龟湖塘陂首中,铺锦黄氏灶户是其中的主要力量,这说明了弘治年间,黄姓灶户始终活跃于龟湖塘陂务,及至正德、嘉靖年间愈加频繁。弘治以来,铺锦黄姓灶户之所以开始关注龟湖塘,是因为随着浔美场盐政制度变革,灶户生计开始转变。从正统八年到十三年(1443-1448),晋江浔美场盐课全部折米,灶户的盐课责任从向盐场官仓输纳本色食盐,改为向永宁卫、福全所和金门所官仓缴纳米粮。经此转折,灶户可以不生产食盐,但必须获得米粮以作为盐课纳官。晋江浔美场地区土地贫瘠,大部分地方无法种植水稻,许多灶户只能通过市场购买米粮以便完成盐课。不过,铺锦地区离盐场稍远④,其地可植水稻,当地灶户主要通过种植水稻满足盐课之需。因而,明中期铺锦黄姓灶户将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米粮种植,由此产生控制地方水利的需求,并至迟在弘治年间开始充任龟湖塘陂首。

铺锦黄姓灶户之所以能够掌握陂首之位,是因为他们符合塘规规定,属于“海潮宫斗门乡”的“黄族”,对此《龟湖塘规簿》有如下规定:

旧例,塘下都份有产之家,充为陂首。农众告官,佥举二十四都,近于紧要海潮宫斗门乡吴、黄、林、蔡、苏、郑六族内,选举德行淳朴、识达时务者,轮为陂首。[46]

海潮宫斗门乡为何处?该地点不见于明代中期之文献,不过,从海潮宫斗门是龟湖塘的一部分可以判断海潮宫斗门乡位于龟湖塘边。因而,居住于铺锦的黄氏显然符合条件。⑤当然,有资格并不代表就能够充当陂首。嘉靖朝之前,居住在铺锦的黄姓有好几个支派,至少包括了在嘉靖年间被纳入铺锦黄氏宗族的福崇公、福庆公、福履公三大支派,以及没被纳入铺锦黄氏宗族的中镇派。这么多个黄姓支派中,只有铺锦黄姓灶户支派成为陂首,而其他支派默默无闻,这是因为正统年间以来,随着盐政运作的改变,灶户势力逐渐壮大。与之相反,福庆公及中镇黄为军户,军役较重,从族谱中看不到他们的发达。此外,福崇公支派则逐渐衰微,其子光孙“传四世仅存旭生一人,流寓于广东黄河,其后事未有知之者”[47]。最早得到发展的铺锦黄氏灶户支派,借助勃兴的实力,谋取了龟湖塘陂首之位。可见,是否为塘规簿所规定的黄、林等六姓后裔仅是充当陂首的资格,最终能否成为陂首则取决于自身的实力。铺锦黄姓灶户在地方上独挡一方,掌握了龟湖塘管理权,在首次编修的族谱中并未提及始祖与龟湖塘水利的关系,因为此时尚未产生对于龟湖塘管理权的危机感。

然而,嘉靖中期以后,龟湖塘管理制度的重新议定及当地权力格局转变,都给铺锦黄氏龟湖塘陂首之位造成一定的压力。而这些都与中镇黄氏兴起相关。中镇黄也居住在铺锦村,嘉靖年间并未被纳入铺锦黄氏宗族,直到乾隆朝前,铺锦与中镇黄氏依然分属两个宗族。根据铺锦黄氏族谱记载,中镇黄的始祖不是廿八公,而是福寿公,“福寿公洪武年间犹居象镇头,而充镇东军,由即称铺锦里人”,正统年间,“福寿公曾孙和靖公始移中镇”[48]。中镇族人盖山公清初修谱时指出“本族与铺锦比屋连居”[49]。中镇黄定居中镇以后,在科举上获得极大的成功,“时和靖公仅一子,而孙支五举一成进士,荣赠先世垂裕后鲲”[50]。和靖公孙子中五个成举人,一个是进士。进士者,黄鳌也。黄鳌(字时镇,号三峰,1487-1553)嘉靖十年(1531)中举,嘉靖十四年(1535)中进士,任湖广布政参议。[51]铺锦黄氏虽然也有读书考取科举功名者,但嘉靖、万历年间无人中进士,无法与中镇黄氏相比。

中镇黄氏兴起之后,以黄鳌为首,积极涉足龟湖塘水利管理。嘉靖十六年(1537),黄鳌请知县宋大勺追塘田银重修龟湖塘塘尾冲要之地海潮宫斗门。是年,黄鳌率领四姓陂首呈请晋江知县宋大勺及县丞罗汝烁“清丈、追押塘湄税银,重修本塘,其坵段亩数开载再(在)册,定为值年董陂之费”。事成,而该项银两到康熙年间被干没。[52]嘉靖三十二年(1553),黄伟等就龟湖塘无人愿意充当陂夫,导致陂首独累,向福建地方官府要求仿照晋江二十七都西南斗门和二十九都六里塘“于该都年应差均徭人户编佥应役”充当陂夫的做法,最后获得福建各级官府批准,“将二十四都龟湖塘陂夫就于本都该年该差均徭人户编佥八名应役”,均徭编佥的陂夫每名公食银一两二钱,递年编佥。[53]上述二举,解决了修筑龟湖塘的经费问题,也解决了无人充当陂夫之事。

经过一系列改革,龟湖塘的管理纳入正轨,在此基础上,黄伟进一步要求将写在印信文簿上的龟湖塘旧规与“及续议塘规,参详明白,开列条款,立案备照外,今将塘规刊刻书册,仰管水陂首轮流收掌,永为遵守,毋得紊乱违犯取究不便”[54],刊刻成《龟湖塘规簿》。嘉靖三十二年(1553)刊刻的《龟湖塘规簿》经过福建最高官府认同,具有法律效应。新的规定使得龟湖塘管理有章可循,保证陂首可以管理和控制龟湖塘水的利用、控告不遵守规矩者,而且增加了陂夫管理具体陂务,还给予龟湖塘经费支持。陂首遂成为美差。改革之后,铺锦黄氏对陂首之位愈加重视,直到顺治四年(1647)铺锦黄氏十四世祖黄位都指出:“自吾祖先卜居于此,当宋元之交,虽戢鳞自晦,然世世以陂务为急,其闳谋远虑无非为子孙根本之计。”[55]

如前所述,自弘治年间以来,铺锦黄氏虽然掌握了陂首之位,但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龟湖塘规簿》中关于陂首的来源记载不明确。塘规簿载“旧例,塘下都份有产之家,充为陂首。农众告官,佥举二十四都,近于紧要海潮宫斗门乡吴、黄、林、蔡、苏、郑六族内,选举德行淳朴、识达时务者,轮为陂首。”[56]到明中期,龟湖塘陂首改由原来六姓中的四姓轮当,“今查吴、蔡二族绝亡,止定林、黄、苏、郑四姓轮佥,三年一替”[57],“就本都林、黄、苏、郑四姓,轮佥陂首一名掌管”[58]。上引文献都只提姓氏,对于这六个姓氏或四个姓氏只有“海潮宫”、“本都”等居住地的限制,再无具体明确规定。那么,与铺锦黄氏同村的中镇黄氏,甚至是龟湖塘周围的其他黄姓,是不是也有成为陂首的资格?其实,虽塘规簿记载吴、黄、林、蔡、苏、郑“六族”是“塘下都份有产之家”,由“农众告官”所佥举而出,但仔细比较该六族姓氏与上引宋淳熙癸卯年(1183)捐资修筑龟湖塘海岸的吴秀才、黄里正、林细孙、蔡时望、苏景福、郑钦叟,不难发现其姓氏完全一致,即陂首资格当来源于宋淳熙癸卯年(1183)有功于龟湖塘的六姓。换句话说,若能成为宋淳熙癸卯年有功于龟湖塘六姓后代,无疑就获得充当龟湖塘陂首资格的“正统性”。

其二,嘉靖中期以来,铺锦黄氏灶户独挡一方的局面被中镇黄的兴起打破。围绕地方资源,铺锦黄姓与中镇黄展开争夺,关系紧张。此处略举一例。铺锦地区有一块地俗称“高岑上地”,明中期,该地为中镇黄拥有,而铺锦黄姓灶户黄大勋看中该地,想占有,但凭自身实力无法获取,最终只能以在该地建祠堂的方式获得铺锦黄氏族人支持,于隆庆六年(1572)才花重金买得该地。乾隆二十九年(1764)洪烈修铺锦衙内房房谱记载:“烈闻前辈古老相传云:三峰公因争高岑上地而失众望,此一说可为万目纲领,继而锦湖公力敌不支,籍建大宗名色挟众心而复之,后自营私室,中地付族人改建祠堂,又注云此地为吾族故地,夺于势豪等语,则锦湖公所自述之意可知矣。”[59]关于建祠堂之前“高岑上地”究竟是谁所有,族谱和民间传说说法不一,目前已难判断,但不管是文献记载,还是口头传说,都一致地反映出明中期,一同生活于铺锦的两支黄氏争夺地方资源的问题。锦湖公无法单独战胜黄鳌,只有联合族人才能最终获胜,这从侧面说明了当时被铺锦黄氏视为“势豪”的中镇黄氏势力确实不小。除土地资源外,如引文所见,中镇黄氏也积极插足对龟湖塘的控制和管理。出身于中镇黄氏的黄鳌率领陂首与官府相互往来,力图改变龟湖塘旧有的秩序,无疑会给铺锦黄氏族人造成强烈的危机感。

面对中镇黄氏兴起而引发的龟湖塘危机,铺锦黄氏采取了种种措施巩固陂首之位。措施之一,即建立龟湖塘功德祠。铺锦黄氏十世祖、灶户光生支派黄瑗(字雅玉,号石岡,1502-1564)就主持建立了龟湖塘功德祠。族谱载:

公仁孝□秉,见义勇为,尝自捐资以修改祖茔,及诸弟求葬者葬之。又尝率乡人建祠湖西,以祠先世名宦之有功于水利者。[60]

灶户黄瑗捐钱修祖墓,自然可以凝聚宗族力量,提升自身威望,此外他还率领乡人建“祠”于“湖西”。所谓的湖西之祠实为龟湖塘水利功德祠⑥,用来供奉有功于水利的先世名宦。此举中,黄瑗是作为地方领袖的身份出现,带领“乡人”建祠,其领导水利事务之目的极为明显。

措施之二,是铺锦黄氏灶户将视线转向《龟湖塘规簿》,认定本族为宋淳熙癸卯年有功于龟湖塘六姓之一“黄里正”的后代。这个转变颇为有趣,如前文所言,在嘉靖二十一年所修的族谱中,铺锦黄氏族人认定始祖为“廿八公”,而万历二十九年(1601)的谱中,黄里正忽然成为铺锦黄氏的始祖。此转变,显然具有强烈的策略意味。因为正如上文所述,宣称自己是六姓之一黄里正的后代,可以证明本族拥有陂首之位的正统性和优先权。之所以将黄里正登记入族谱,是因为族谱是明清时期地方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嘉庆十四年(1809)铺锦黄氏黄清英就指出“按谱牒以锓板为最要,锓板则可印成多付[副],不致有失,有故出以示人,更足取信……虽官长亦以刻本为可据。如祭费少赢余,子孙寡财力,则当雇善书人抄誊数付,各支分藏之,尚仅一付,则当严立禁约,虽为祖宗大故,与人构争,宁多费,切勿缴官,待完案取领。盖居官人多不恕,只知自利,视此物为无关,不念为人孙子者固以斯为宝重也,即幸而了案,可领,承胥又以此为奇货已”⑦。可见,为巩固龟湖塘利权,铺锦黄氏证明自己是黄里正之后,而将黄里正作为始祖载入族谱,无疑为以后的纠纷提供一份非常有利的、能够获得官府认可的重要证据。

由此可见,将黄里正附会为廿八公进入族谱,成为本族始祖,应该是铺锦黄氏的一种策略,之所以采用这种策略,是因为明中期以来盐政运作的改变,导致铺锦黄姓灶户生计的变革,在以农业生产为经济来源的前提下,铺锦黄氏需要控制和掌握与此相关的地方资源,尤其是水利资源龟湖塘。在缺乏强有力的挑战者的情况下,铺锦黄氏并不需要证明自身对龟湖塘有着优先的控制权,但当中镇黄兴起、铺锦黄氏产生强烈的危机感之后,他们便需要进一步论证对龟湖塘控制权的正统性与合法性来源,在这个复杂的过程中,黄里正为始祖之说便诞生了。

三、灶户经商闽台与里正公的“消失”

如前所述,万历年间以黄大勋为代表的铺锦黄氏努力将黄里正等同于廿八公,然而及至清康熙、乾隆年间,铺锦黄氏族人却否定黄里正是其始祖,在乾隆五十八年(1793)编修的族谱中,黄里正从世系中被删除,这个变化也有着深刻的现实背景。顺治四年(1647)铺锦黄氏续修族谱,仍将黄里正视为始祖。然而康熙二十四至二十六年(1685-1687)续修族谱时,编修者却明确指出里正公并非廿八公,称“前谱以公(里正公)即廿八公,误也。说见什录。”[61]因康熙谱年久侵蚀,“什录”早已残缺,“说见什录”之“说”,也不得其详。康熙谱的修纂者认为黄里正虽并非廿八公,但谨慎起见,还是将黄里正纳入“叙世录”,置于廿八公之后,“编为附”[62],并特意注明黄里正不是始祖。乾隆五十八年(1793),铺锦黄氏衙内房(灶户光生支派)再次修谱,此时的编者不再把黄里正“编为附”,而是直接将其从“叙世录”中删除,之所以如此,按《铺锦黄氏宗谱·杂说》载,理由如下:

烈按:龟湖塘水利簿开载海潮世为农患,宋淳熙癸卯有铺锦堡黄里正暨吴、林、蔡、苏、郑等六族之人共捐己财,买石砌筑,其患乃消。前谱以里正公即廿八公,后谱则曰误也,编为附。夫淳熙癸卯系宋孝宗二十一年,廿八公生卒虽莫详,就三世祖君弼公生于元世祖丁亥二十四年考之,相去百有三十余载,则里正公乃锦黄前代之德人,非廿八公也明矣。毋庸附载。[63]

《铺锦黄氏宗谱·杂说》的作者为铺锦黄氏世祖黄鸿烈,黄鸿烈考证了里正公的生活年代,发现黄里正生活的南宋淳熙年与族谱所载黄氏三世祖竟然相差130余年,按常理推断,黄里正不可能是始祖(一般而言,两代人间隔25年,始祖与第三代人之间间隔约75年)。由此,里正公被从乾隆谱“叙世录”中彻底删除,甚至连“编为附”的资格也被剥夺。

里正公的“消失”,直接原因是黄鸿烈发现了时间上的矛盾,为了保证族谱的“可信度”和世系的合理化。此种情况在族谱修纂过程中本为普遍。不过,里正公原是作为巩固龟湖塘陂首之位的权威符号而进入铺锦黄氏族谱,其退出则直接透露了铺锦黄氏对龟湖塘管理权态度的变化。这个变化的背后,依然是铺锦黄氏和中镇黄氏生计及关系的改变。

从规制看,入清以来,铺锦黄姓灶户仍是陂首。明清鼎革,龟湖塘的管理仍遵照嘉靖三十二年刊刻的《龟湖塘规簿》,铺锦黄氏和苏、林、郑四姓仍轮流充当龟湖塘陂首。康熙三十六年(1697),陂首林季升等重新翻刻原有塘规。明中期以来,铺锦黄姓灶户许多族人充当陂首,为维修堤岸、禁止地方豪族填塘成田、泄水等作出了贡献,这些都被载入新刻的《龟湖塘规簿》中。康熙三十六年《重镌二十四都龟湖塘规序》就直言:“其有功于斯塘者……正德年间则有黄建猷,嘉靖间则有黄雅盛、黄雅祐、黄甫湜、苏德修、林原宪、黄怀雅、苏以洪、郑邦瑞。”[64]上文已提及,黄建猷、黄雅盛、黄雅祐、黄甫湜、黄怀雅等都为铺锦黄氏灶户支派人,这些人不仅在族谱中有明文记录,且都被登记在塘规簿中,所以铺锦黄氏灶户支派享有对龟湖塘的管理权,已经成为一个自明中期形成的传统,因而无需通过一个南宋的故事来证明其对龟湖塘享有权威。

不过,正如上文所言,塘规簿的记载仅是为铺锦黄参与管理龟湖塘提供了一个文本依据,铺锦黄氏放弃里正公之说,还与龟湖塘在当地生计中地位下降及中镇黄衰落有关。

首先,随着铺锦黄与中镇黄将更多精力和时间投入闽台贸易中,农业在当地的经济来源中不再那么重要,龟湖塘对他们而言,地位亦相对下降。

明中期以来,铺锦黄姓灶户和中镇黄氏虽有族人经商,但毕竟占少数,农业仍是当地重要经济来源,明清鼎革,台湾被纳入清廷版图,清廷对台政策的改变,使得铺锦黄姓灶户和中镇黄氏谋生方式发生转变,大量族人移居台湾,开发台湾或经营闽台贸易。

泉州与台湾一衣带水,但历史上联系较少,直到明末清初,在动乱中,两地的关系越来越紧密。有学者指出,明末清初,东南沿海地区的人大量移居台湾。迁台之人,以福建人居多,在福建内部,则以泉州和漳州为多。庄为玑根据1926年的调查,指出“全台湾汉族居民共三百七十五万一千人,祖籍福建者达三百一十余万,占百分之八十三强。其中,泉州府各县占百分之四十四点八,漳州府各县占百分之三十五点一”[65]。泉州中,晋江县许多人迁居台湾[66],铺锦黄氏和中镇黄氏都如此。据乾隆五十八年《铺锦黄氏衙内份族谱》载,康熙到乾隆年间,铺锦黄氏衙内房十六世有2人到台湾;十七世12人到台湾;十八世79人,其中10人葬台湾或居台湾。[67]中镇黄氏迁居台湾者更多,“康熙年间该房迁往台湾的族人有黄缙锦等13人;乾隆年间迁往台湾的族人有黄源京等46人;嘉庆年间及其以后迁往台湾的有黄培纪等38人”[68]。两派黄姓到台湾后,繁衍很快,及至民国,仅鹿港一地,就有1000多人,他们自称“铺锦派”,在台北专门设有铺锦黄氏同乡会。[69]

经过明末清初的开发,到清康熙、乾隆年间,台湾已大量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若能运到泉州,则可解决泉州缺米之现状。陈万策云:“泉、漳户口蕃滋,田畴所出,虽丰岁不供。台湾垦辟日广,稻谷丛生,地多雾露,不忧旱熯,岁岁大稔,内地大资其益,所谓民到于今受其赐者欤。”⑧同时,康乾年间朝廷逐渐开放闽台交易。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廷开放厦门与台湾凤山县安平镇鹿耳门单口对渡,为了管理大陆与台湾的交易,在厦门设立闽海关。清廷规定只有从厦门出洋、在厦门接受闽海关盘验、在澎湖接受查验的船只才能到台湾,且只能在台湾鹿耳门停泊。乾隆四十九年(1784),福建水师提督将军永庆要求增设晋江县蚶江港与台湾鹿港对渡。乾隆五十七年,清政府开放蚶江与台湾淡水河南岸八里岔的航线。此后,从晋江蚶江出发的船只可以到达台湾鹿港与八里岔两个港口。上述政策下,清中期,从事东南沿海地区与台湾贸易最多的即是漳泉二府之人。曾任福建台湾兵备道的姚莹曰:“台湾商船皆漳、泉富民所制。”[70]铺锦黄氏和中镇黄氏亦是泉州商人的重要构成。二派除少部分居住在淡水、凤山外,大部分聚居于彰化县鹿港,主要从事商贸、航运、码头搬运等行业。中镇房黄汝涛康熙后期到鹿港开办“锦镇”商行,随着族人来台经商人数的增多,商行的规模也不断扩大。乾隆十年(1745)左右,族人们又在鹿港开设了新的商行“新锦镇”,此后,该房还在鹿港开设“锦源号”、“锦丰号”等郊行,主要经营泉州与鹿港两地的生意。此外,还有部分黄氏族人到厦门开办商贸业务,逐渐形成了泉州蚶江、台湾鹿港、泉州厦门台湾的多角商贸往来的关系。他们通过泉州、鹿港、厦门三地的郊行,把台湾的米粮、食糖、海货等地方产品运到大陆销售;而内地则将北方牛庄、青岛、大连、天津等地(俗称北郊)的黄豆、麦粉、细布,以及镇江、南通、温州、福州等地(俗称南郊)的食品、红料杉木、用具等运到台湾销售。[71]可以推断,铺锦黄氏和中镇黄氏都将绝大部分精力和时间投入闽台贸易,农业及与之相关的龟湖塘水利,对其生计的重要性遂逐渐下降。

其次,经过明末清初的动乱,中镇黄衰落,并通过与铺锦黄联宗寻求庇护,遑论与铺锦黄争夺龟湖塘水利管理权。

经过明末清初的动乱,中镇黄氏失去了往日权势,如该派盖山公所言,“今吾宗式微,时丁乱离”[72]。而铺锦黄氏则族大人多,势力较大。在动乱中,二派的紧张关系也因共同面对危机、共同保卫乡土得到缓和。如中镇派士绅盖山公与铺锦黄氏士绅南宫公,在政局鼎革、仕途转变的时局之下,就互相勉励,关系甚为密切,他们联合招募乡勇,建立了寨堡。在动乱中,中镇盖山公希望与族大人多、势力较大的铺锦黄联宗,他在康熙二十四年修谱时就说:

本族与铺锦比屋连居,尤亲厚至渥焉。考我祖福寿公军徭其籍,为铺锦村人。后百有六十余岁,三峰公为东野行状,及石峰公墓志,俱称世居铺锦里。则前此未有中镇之名也。廿八公四传为福崇公、福庆公、福履公与我福寿公号同行,稽其生卒年月又相先后,宜与铺锦为一宗矣。[73]

盖山公从中镇与铺锦两支黄氏的居住地、祖先号与生卒年等方面论述二支联宗的合理性。他对于黄鳌家居20余年,有机会与铺锦黄氏联宗却并未联宗,以及黄祚编修中镇黄氏谱时将始祖定为福寿公却没有提及中镇与铺锦黄之关系,表示遗憾与不解,“今考宗孙祚谱中止称始祖福寿公,至三峰公之子谊斋公漟有谱稿,亦称前乎此者概置不录,殊堪扼腕”[74],并称:

至于联族属、与铺锦合建祠宇,以敦一本之谊,是所谓报本之中又报本,追远之中又追远,则煃也有志而未逮焉。后之贤子孙能亢吾宗昌而大之,其亦志吾之所志欤。[75]

盖山公联宗的愿望,直到康熙末年才提上日程。康熙末年,铺锦黄氏和中镇黄氏共同建立了祠堂。乾隆五十八年(1793)所修《铺锦黄氏衙内份支谱·祠堂祭田》载:

盖万历壬辰迄康熙之季,百有三十余年,族盛人繁数倍于昔,子姓弗克容展谒。于是,本房秉正公倡,始谋之各房长暨中镇合族,建地金厝庭,与本衙毗连。先大父坦轩公复舍地六尺许,以成其局。族众鲜有知之者。使他人于此若不索价,亦必揭扬辞色,而先大父总欲追宗报本,不计自己法肤。毅绳伯亦唯命是听,方有雍正癸卯元年之肯堂。[76]

据此可知,康熙末年衙内派族人秉政公倡议在金厝庭建立宗祠(今铺锦村下祠堂)。上引文献为铺锦黄氏衙内份族谱,因而会强调该房族人在建祠中的功劳,实际上,中镇派黄氏族人对金厝庭祠堂建立的贡献亦不可忽视。据乾隆二十三年(1758)中镇派黄氏族谱记载,建立金厝庭祠堂的厝地是中镇黄氏族人“镇伯”所有:“我盖山公之序谱也,谆谆以合建祠宇为念。迨后我柱镇伯谋得地于金厝庭,遂与通族倡议兴筑。凡两次构造而成。”[77]结合两宗派族谱可知,金厝庭祠堂由中镇和铺锦共同出地建成,其中中镇房提供的地较多,而铺锦衙内仅出六尺地。在两派联宗的过程中,人口少、势力弱的中镇黄氏比较积极,他们主动提出联宗,又供地建祠堂,目的或许是为了寻求铺锦黄氏的庇护。直到今天,中镇黄的势力仍然微弱,因此铺锦黄氏具有强烈的优越感,铺锦村的老人告诉笔者:“中镇房和铺锦黄不是同宗,不过他们觉得自己人口少,我们人口多,势力大,所以要和我们联宗。我们的祖先也觉得这对我们没有什么坏处,所以就答应他们了。”⑨

金厝庭祠堂自康熙末年开始筹建,但中镇派祖先到乾隆八年(1743)才进主,“于乾隆癸亥年,则跻我福寿公及本派数世神主祔焉,而岁时拜祭以与族人序昭穆,一团和气,无间信乎。”[78]乾隆八年(1743),铺锦黄氏和中镇黄氏合为一族,统称“紫云黄氏”,直到今天仍然如此。金厝庭祠堂(俗称“下祠堂”)为铺锦黄和中镇房两支派共有,至今全铺锦村黄氏都有份。换句话说,今天所见到的铺锦村黄氏宗族其实是乾隆年间铺锦黄和中镇黄联宗后的宗族,原来的中镇黄氏现在成为紫云黄氏第八房内的一支。⑩

明末以来,中镇黄势力式微,甚至希望通过与铺锦黄联宗以得到庇护,其对地方资源的控制力自然无法与铺锦黄相较量,龟湖塘利权的归属,对于铺锦黄氏而言,也不再是一个充满竞争和挑战的事情。因而,他们没有必要证明始祖就是在宋朝修筑龟湖塘的黄里正了。

综上,随着明中期龟湖塘管理办法的定型,铺锦黄和中镇黄将精力转向闽台贸易后,龟湖塘地位下降,及此前与铺锦黄氏争夺龟湖塘管理权的中镇黄氏势力渐微,且两派联宗后关系缓和,铺锦黄氏牢牢掌握了对龟湖塘的控制权,与此相关,用来强调对龟湖塘权力正统性和优先权来源的里正公,在铺锦黄氏的谱系中,也就变得不再重要。里正公成为始祖,再由始祖被剔除出祖先谱系的过程,与其说是历史考据的胜利,毋宁说是在现实环境变迁的前提下,当事者有意或无意对历史的改建与重构。

明初以来,在军、民、匠、灶各种户类中,灶户的生计最具有独特性,他们必须生产食盐,从而被固定于盐田上,职业有所限制;在户籍管理和赋役征调上,他们被编入独立于州县而与盐政相关的赋役系统,如埕甲组织、团甲组织等。因而,灶户的生活及发展受到盐政运作的深刻影响,盐政制度改革常导致灶户生计变革和财富来源方式的改变,进而引起灶户所在地域社会权力格局的变动。这应该成为我们研究灶户宗族发展、灶户宗族始祖故事演变时要注意的大前提。值得注意的是,铺锦黄氏作为灶户宗族,其始祖故事的演变逻辑,并非该族独有,而是探讨绝大部分灶户宗族时要注意到的问题。

综观不同时期铺锦黄氏灶户宗族祖先故事,故事塑造及调整与宗族的现实目的相关联,而灶户生计转变及其在地方秩序中的地位变化是灶户宗族始祖故事演变的主导因素。不管是嘉靖二十一年将始祖叙述成有功于宝光堂的廿八公,还是万历二十九年(1601)将修筑龟湖塘水利的里正公附会为廿八公,都是铺锦黄氏灶户为了实现某种现实目的的有意叙述。认始祖为廿八公是为了提高其在本地的威望,而说里正公就是廿八公是为了巩固本族拥有龟湖塘陂首之位。里正公之所以被视为始祖,是因为铺锦黄氏灶户的需求及所面临的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即盐课折米之后,他们关注龟湖塘的管理权,但中镇黄氏兴起对此造成威胁,因而他们宣称里正为始祖,以此证明其龟湖塘陂首之位来源具有“正统性”。到康熙、乾隆年间,黄里正从族谱中消失其背后亦是铺锦黄氏面临的社会现实发生了变化,即中镇黄氏在明末清初地方动荡中势力转微,铺锦黄氏灶户龟湖塘陂首之位,失去了外在的挑战者,且随着台湾开发,清朝政策倾斜,铺锦黄氏灶户将眼光与精力投向闽台贸易,农业生产与龟湖塘水利的重要性逐渐下降。新的环境下,黄里正失去作为铺锦黄氏始祖的价值与意义,因而被从族谱中剔除。

①代表作有赵世瑜《祖先记忆、家园象征与族群历史——山西洪洞大槐树传说解析》(《历史研究》2006年第1期)、刘志伟《祖先谱系的重构及其意义——珠江三角洲一个宗族的个案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刘志伟《附会、传说与历史真实——珠江三角洲族谱中宗族历史的叙事结构及其意义》(载于王鹤鸣、马远良等主编:《中国谱牒研究:全国谱牒开发与利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49-162页)、刘志伟《祖先谱系的重构及其意义——珠江三角洲一个宗族的个案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刘志伟《女性形象的重塑:“姑嫂坟”及其传说》(收于苑利主编:《二十世纪中国民俗学经典》,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357-378页)、陈春声、陈树良《乡村故事与社区历史的建构——以东凤村陈氏为例兼论传统乡村社会的“历史记忆”》(《历史研究》2003年第5期)、黄国信、温春来《新安程氏统宗谱重构祖先谱系现象考》(《史学月刊》2006年第7期)、刘永华《道教传统、士大夫文化与地方社会:宋明以来闽西四保邹公崇拜研究》(《历史研究》2007年第3期)、杜树海《钦州西部的地方历史与都峒之民祖先记忆的创制》(《民族研究》2009年第2期)等。国外相关研究有Michael Szonyi,Practicing Kinship:lineage and descant in late imperial China.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

②据《龟湖塘规簿》载:“本塘自宋淳熙丁未年本府议立塘规,开载印信文簿,付与管水陂首递官,至今数百余年,时事变更不同,规约兴革自异,所有合行时宜,并先宋塘规,开具书册,具呈伏乞参酌,刊成书册,给与陂首轮流收掌,逐款奉行,庶几可垂永久。”(第17a-17b页)可知,该簿始刊于嘉靖三十二年,此后于康熙三十五年、民国十四年两度重刊。笔者所见为民国十四年重刊本,该版本的《龟湖塘规簿》原有三十本,存在充当陂首的黄、林、苏、郑四族族人家中。笔者所见到的为铺锦黄氏族人黄江海所藏原本(今石狮市博物馆藏有该版本之影印本)。需要指出的是,规簿中非常清楚注明哪些条规是宋朝旧规,哪些为何时新定条规,因而,即便经过多次重刊,我们仍可以从中看到不同年代的规定。

③傅夏器:《锦泉先生文集》卷4《处士黄南湖墓志铭》(中国基本古籍库收明万历刻本,第26a页)载“孺人生于成化甲午(1474),至今寿八十有六(嘉靖三十八年)”。由此可知,“今”是嘉靖三十八年,即傅夏器撰写该墓志铭于嘉靖三十八年。

④明代浔美场制盐场地分布在今天石狮市和晋江市交界处(即深沪湾东西两岸)和石狮市锦尚镇沿海地区。

⑤上述材料为笔者2011年8月在铺锦、后宅等村田野考察时当地老人口述。

⑥今铺锦村老人仍可指出该祠所在位置。

⑦嘉庆十四年修,1990年重刊《锦黄新厝房支谱》,该谱旁白处写《江夏黄氏宗谱》,石狮市博物馆藏有1990年重刊本之影印本。

⑧陈万策:《施襄壮公家传》,《涵芬楼古今文钞》卷61,转引自施伟青:《施琅评传》,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275页。

⑨上述材料为笔者2010年1月24日于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采访黄旭东时黄旭东口述。

⑩此为笔者于2011年1月29日在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采访时该村老人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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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厨房家族的生计改革与祖先故事演变--以黄石石璞“晋”为例_中国古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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