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不是唯一出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探索_债转股论文

债转股不是唯一出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探索_债转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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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年 4 月 20 日, 我国第一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AssetManagement Company,AMC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北京正式成立。此后华融、长城、东方也相继成立。这四家AMC 分别收购并经营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由信达收购,开发银行既可实施债转股,也可委托信达进行。本文为了论述方便,将四家AMC 和开发银行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机构统称为AMC。

1999年可以说是债转股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债转股作为国企脱困的重要措施,社会各界都对债转股抱以极大的希望,纷纷出谋划策,债转股方面的专家论证与问题难点分析也非常丰富,有关债转股的报道往往成了报纸的重要甚至头条新闻,毋庸置疑,搞好债转股对银行、国企乃至国家财政都将是非常有益的,特别是有利于重新调整我国的国有资本结构。但是我们要认识到,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下,债转股的直接影响范围是有限的。对于不符合债转股条件的企业及不良资产,AMC需要采取其它措施来保全或盘活国有资产。

在债转股的条件中,笔者认为最重要的一条是:企业亏损的原因仅仅是因为债务负担过重。因此,对于大部分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AMC就必须考虑其它方式, 如采用现代投资银行手段进行资产证券化,或用严厉的法律手段进行债务追索等。

一、现代投资银行方式

现代投资银行以企业并购、资产及基金管理、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投资者咨询、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为主体业务,以此达到沟通资金需求、优化资源配置、构造证券市场、实现社会生产规模化的效果,促进国家经济金融的发展。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因此可以说,我国的商业银行目前尚不具备现代投资银行功能。而我国的AMC 被赋予了充分的现代投资银行功能,AMC可以采用比商业银行更多、 更灵活的方式去处理不良资产。根据美国RTC(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的经验,用现代投资银行方式处理不良资产最主要的方式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仍具有未来现金流量的银行信贷资产重组包装后,以这些资产或其未来收益作抵押发行资产证券,国际上许多国家如美国、德国等已经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开发了多个品种或组合。它的优点是克服了商业银行贷款期限长、资产流动性不足、资本充足率过低、利率风险等问题。在资产选择上,住房抵押贷款和一些能够产生较为稳定现金收入的基础设施(如公路、铁路等)往往是许多国家进行资产证券化尝试的第一选择。而住房抵押贷款更成为最广泛的被证券化的资产,其主要原因是:与贷款有关的损失和拖欠风险相对较小而且相对容易估计,有关住房抵押贷款的会计和法律环境较为完善,容易制定相对规范化的资产证券化标准和服务程序等。

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1/3是在1992~1994年经济过热时期。因盲目投资,特别是房地产行业的盲目投资而形成的(周小川,1999)。对于这部分不良资产,以及一些基础设施方面的不良资产,AMC 可以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来吸引新的投资者,化解金融风险。

资产证券化需要成立特殊目的机构 SPV ( Special PurposeVehicle),充当信贷资产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中介, 此外也需要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相关的法律支持。为防止被证券化不良资产因在短期收益率低而缺乏投资者的参与,AMC 还可实施旨在提高流动性的金融创新,如开发变息工具、指数化工具等,这也是现代投资银行的另一个主要业务。因此,AMC如果能综合运用现代投资银行手段, 就可以充分利用企业、银行、政府、社会公众乃至国际资金的力量,以更为市场化的方式解决不良资产问题,通过一定的经验积累,培养成熟的投资主体,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框架,从而为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大规模证券化开辟道路。

二、法律手段

不良资产的一个主要成因是,在1994年以后的反通货膨胀时期,因公司治理结构缺损的原因,如财务纪律松懈、想尽办法挖国有资产墙角等,使得部分新发放的贷款变成了不良金融资产,忽视对新机制的相应转换,表现出“虚假”积极,通过“攻关”、做假帐等手段尽可能多地将债务推到AMC名下,甚至将现有的优良资产转化为不良资产, 却设置种种障碍阻碍当AMC催款或处理企业资产。因此, 对这部分不良资产应采取严厉的法律手段进行资产保全。具体的方法有以资抵债、债务追索、拍卖出售、破产清算等。

(1)债务追索

国家开发银行近日回收欠息大户——山西铝厂欠息3000万元就是债务追索的成功范例。山西铝厂是开发银行在山西省贷款项目第一欠息大户,在开行全部贷款项目中欠息额排名第四位。 该项目目前贷款余额8.62亿元,1999年12月, 开发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全年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包括企业产品售价、销售量、销售成本等数据;随后明确提出,1999年下半年,特别是后3个月市场出现好转,产品售价开始回升, 企业财务状况有所改善,四季度借款人应当具有一定的付息能力;同时重申,虽然借款人已被列入国家第一批实施债转股企业名单,尽管我行不是贷款主办银行,但如果借款人已被列入国家第一批实施债转股企业名单,尽管我行不是贷款主办银行,但如果借款人不支付到期利息,我行完全有权利不同意其实施债转股。经过艰苦谈判,山西铝厂最终同意四季度付息3000万元。

由上例可看出,债转股并不是AMC处理不良资产的唯一方式, 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AMC必须严格控制债转股的范围和条件, 防范企业借债转股逃废债务。

对于下面几种情况,AMC 可以采用债务追索的方式保全资产:①在担保贷款情况下,多数债务人企业倒闭,担保人惨淡经营或倒闭;②抵押贷款中的抵押物大幅缩水,远低于贷款额,贷款企业因倒闭或其他原因无力偿还拍卖抵押物后的欠款余额;③贷款企业有目的的转移财产,或将贷款资金他投;④金融诈骗。前两类情况,经过财务审计后,仍有不少的回收潜力;后两种情况,纯属企业道德败坏,国家应支持AMC 进行债务追索,同时严惩犯罪者,对其他企业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AMC为提高追债的工作效率,应提高法律和审计的作用。在波兰的经验中,银行获得准司法权是取得成功的关键。

(2)拍卖出售

对经营效益差、自身无产品、仅靠为大企业加工维持生存的小型国有企业,AMC可以通过直接拍卖、出售的方式,实行产权转让, 以节约人力,加快处理不良资产的速度。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些企业很难独立生存,拍卖、出售所得的收入可以用来偿还债务,而企业也可能由于买主的原因,重新得以发展。

(3)以资抵债

AMC在清偿贷款本息工作中, 当借款人或担保人所拥有的货币资产不足以及时足额偿付时,AMC 可根据法律规定或与债务人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用以抵偿贷款本息的有效资产的行为。这是AMC “最大限度”保全资产的一条有效措施。同样,对以资抵债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返租或出租,获取租金收入。

(4)破产清算

用破产解决企业债务问题的代价是最大的,但也是值得AMC 重视的一种方式。因为并不是每家企业都能通过债转股或其他方式被救活,对于没有发展前景、资不抵债的中小型国有企业,与其继续任其浪费信贷资金、 国家资产,不如破产清算。 从以往企业破产清偿的案例来看,AMC需要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①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 往往使得破产程度不规范,企业逃、废债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AMC 必须谋求司法机关和各级政府支持,保证《破产法》的严格执行。②地方政府和破产企业往往故意压低估价。为防止资产估价过低,AMC 仍需在评估方面下功夫,聘请权威的专业机构。③由于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尚不健全,破产企业的资产难以变现。

其实,AMC 在企业破产案中的最大不利因素是:没有优先的受偿权利。例如,鞍山市1996年法院裁定企业清偿本金金额513886万元,但年末银行实际只得清偿2750万元,仅占5.4%, 大部分企业的清偿率为零。这里的主要原因是银行的受偿顺序靠后。如果国家能够修改《破产法》,以法律形式赋予AMC优先受偿地位, 或者规定破产所得的一定百分比归AMC,则可在最大限度内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企业道德风险, 因为只能用余下部分作安置职工费用,地方政府和企业可能会比较配合。

总之,对我国而言,设立AMC并通过AMC化解银行不良资产是一个新的课题,我们在看到AMC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正视AMC面临的重重困难,只有坚持积极慎重的态度、采用稳步推进的方法,不断在实践中完善、规范,才能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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