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理性与道德理性--当代西方哲学中的道德理性理论分析_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实践理性与道德理性--当代西方哲学中的道德理性理论分析_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实践理性和道德的合理性——当代西方哲学道德合理性理论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理性论文,道德论文,当代论文,理性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怎样证明或者说明道德行为的合理性,一直是西方伦理学研究、讨论的主题之一。由于道德主要指的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故其合理性必须由实践理性来证明。为了证明道德的合理性,当代西方哲学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了解这些理论的主要结构和内容,对于我们阅读和理解当代西方伦理学的有关文献,理清道德和实践理性的关系,深化有关实践理性和价值问题的讨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当代西方哲学关于道德合理性的文章、书籍汗牛充栋,笔者认为只有从实践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根据即价值着手,才能从芜杂的材料中梳理出主要的脉络,把握其主要的内容和实质,从而使我们的研究事半功倍。笔者打算根据自己的研究心得,从实践理性及其根据的角度,对这些理论作一个综合的介绍、评析。

那么,什么是实践理性?它和认识理性有什么不同?怎样才能决定一个行动是否合乎实践理性?怎样才能决定一条理由是否是行动的真正理由?换句话说,实践理性的根据是什么?有那些实践的理由(即行动的理由)可以说明道德的合理性?本文试图在介绍西方关于道德合理性理论的同时,回答这些问题。

实践理性(practical rationality or reason)和认识理性(cognitive rationality or reason)是不同的,这主要反映在它们所研究的对象不同。认识理性主要研究认识或相信的理由(reason for believing)。一个陈述或实事能否成为相信另一件事情的认识理由,最终应由客观实事来决定。实践理性主要研究行动或行为的理由(reasons for acting)。一个陈述或实事能否成为做另一件事情的行动理由,最终应由行动的价值来决定。道德哲学主要根据实践理性来研究道德行为和规范的合理性。科学哲学则根据认识理性来研究科学的合理性。

为了说明道德的合理性,实践理性必须证明我们确有实用的理由做有道德的事。怎样用实践理性来证明道德的合理性呢?实践理性首先要回答什么东西使一个事实或陈述成为一条行动的理由。当代许多著名的西方道德哲学家都认为那一定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笔者也赞同这一看法)。使一条理由成为一条理由的有价值的东西可以称之为实践理性或行动理由的根据(the ground of practical reason)。将某种有价值的东西定为行动的根据或最终目的,再加上某些有关的经验事实,就可以构成行动者的行动理由,这些理由同时也使行动者的行动得到辩护。有价值的东西可以区分为对行动者有价值的东西和并非必然对行动者有价值但依然有价值的东西。建立在前者基础上的理由称之为“与行动者相关的理由”(agent-relative reasons),建立在后者基础上的理由则称之为中立于行动者的理由(agent-neutral reasons)。那么究竟什么东西使一个有价值的东西成为有价值的东西呢?西方伦理学界又有两种不同的理论:内在主义(internalism)和外在主义(externalism)。内在主义认为内在于人们心中的欲望、需求是使一个东西成为有价值的东西的最终来源,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理由称之为内在的理由。在内在主义者看来,由于没有人们的欲求,便没有存在的价值,人们的欲求是实践理性的唯一来源,故只有在内在的理由才是人们行动的真正理由。外在主义有两种形式:强的和弱的。强的外在主义认为使一个东西成为有价值东西的最终来源与人们的欲求无关,价值外在于人们的欲求。弱的外在主义则认为人们的欲求并非使一个东西成为有价值东西的唯一来源,故人们的欲求并非实践理性的唯一来源。建立在人们欲求之外的价值基础上的理由称之为外在的理由。

根据以上的这两个区别(即与行动者相关的价值和中立于行动者的价值之间的区别(注:这一区别也可以看作是与行动者相关的理由和中立于行动者的理由之间的区别。),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之间的区别)(注:关于与行动者相关的理由和中立于行动者的理由之间的区别最初源于Thomas Nagel的主观理由和客观理由之间的区别(1970)。后来Derek Parfit第一次用“与行动者相关的理由”和“中立于行动者的理由”重新表达了这一区别。Bernard Williams第一次引进内在理由和外在理由的概念,按照他的观点,前者取决于行动者的欲望,后者则不取决于行动者的欲望(1980)。但这一区别将所有中立于行动者的理由等同于外在的理由,也就是说,没有中立于行动者的内在理由。这样就模糊了在价值来源问题上的重要区别:中立于行动者的价值究竟来自人们的欲求还是独立于人们的欲求?笔者文中的两个区别是根据Bruce Russell的两个类似的区别(1980)发展而来的,笔者的区别强调的是实践理性根据之间的区别。),所有的行动理由可以分为四类,即与行动者相关的内在理由,与行动者相关的外在理由,中立于行动者的内在理由和中立于行动者的外在理由,如图所示:

与行动者中立于行

相关的理由 动者的理由

内在主义 (1)与行动者相关(3)中立于行动者

的内在理由 的内在理由

外在主义 (2)与行动者相关(4)中立于行动者

的外在理由的外在理由

与此相应,西方关于实践理性的理论或者说用以说明道德合理性的理论也可以分为如下四类。

(一)与行动者相关的外在主义理论

这一类理论认为唯有与行动者相关的外在理由(agent-relative externalist reasons)才是行动者采取行动的真正理由。任何符合行动者个人利益的理由都是与行动者相关的外在理由。这类理由是外在的,因为行动者的个人利益是“外在于”行动者的欲求的。这类理由是与行动者相关的,因为行动者的个人利益当然与行动者有关。由于这种理论认为实践理性最终应该建立在行动者个人利益的基础上,故可称之为“理性的利己主义”(rational egoism)。理性利己主义通常主张个人利益应该包括个人的长远利益。

当个人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发生冲突时,前者服从后者。当与行动者直接相关的外在理由即符合行动者个人利益的理由与其它理由发生冲突时,后者服从前者。大部分日常道德行为可以在理性利己主义的基础上得到辩护,其中包括一部分利他主义的行为。比方说,帮助他人是利他主义的行为,但理性利己主义者可以说这是符合行动者的个人利益的。因为你帮助了别人,别人也会帮助你。帮助他人可以赢得乐于助人的名声,人们往往更乐于和助人为乐的人打交道、合作,等等。而这些对行动者都是有利的。但也有一部分日常的道德行为是无法用行动者的个人利益加以辩护的。比方说,“舍己救人”就无法用行动者的个人利益加以辩护。按照理性利己主义,要么,这一部分无法用利己主义原则加以辩护的道德要求不应成为道德的要求,要么,所谓道德的合理性就无法完全证明。笔者认为这两个推论都不能成立。

首先,许多无法用行动者个人利益加以辩护的道德要求依然应该是道德的要求。比方说,“舍己救人”在许多情况下都无法用理性利己主义加以辩护,但依然是道德所要求的。当“泰坦尼克号”撞上冰山后即将下沉之际,道德要求男人把生存的机会首先让给妇女儿童。这种道德上的要求显然无法用行动者的个人利益加以辩护,但依然应该是道德上的要求。其次,道德的合理性虽然无法完全建立在行动者个人利益的基础上,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的合理性无法通过其他的方法加以辩护。换言之,道德的行为可以有其他的价值。假设你通过作弊可以获得好的分数,又不会被别人发现。又假设这次作弊不会影响到你的前途和未来的工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弊是符合你的个人利益的。然而,道德却要求你不要作弊。这种道德上的要求是无法用你的个人利益加以辩护的,但这样做会使这次考试不公平,从而损害他人的利益。这正是不要作弊的道德要求的价值所在,也就是其合理性之所在。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两种不同的理性要求相互冲突,究竟按照哪一种理性要求办更合乎理性,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换言之,道德要求与理性利己主义的要求相冲突时,是否总是优于后者,是一个尚无公认解决办法的问题。

鉴于理性利己主义的上述问题以及和道德的不可调和性,不少西方哲学家希望能够找到和一般的道德要求一致,但又和行动者的愿望要求一致的实践理性理论。下面的理论似乎能够满足他们的这一愿望。

(二)与行动者相关的内在主义理论

这一类的理论认为只有与行动者相关的内在理由(agent-relative internalist reasons)才是实践理性的真正理由。凡符合行动者愿望要求的理由都是与行动者相关的内在理由。这类理论极力想调和道德与理性利己主义之间的矛盾。它们认为,理性的基础应该是有理性的人在理想的条件下的欲望或要求。所谓“理想的条件”指的是行动者处于正常、理性、清醒的状态中,了解所有与具体行动有关的信息,并且其逻辑推理完善无缺,没有差错。[1]凡符合有理性的人在理想条件下的欲望和要求便是有理性的行为。反之,就是非理性的行为。这种理论假定凡有理性的人在理想的情况下都会追求对自己最有价值的东西,故其所欲之物,所要之事,均能够构成行动的理由。由于构成行动理由的欲望和要求并不是现实条件下现实的行动者的欲望和要求,而是虚拟条件下有理性的人的欲望和要求,故这种理论也被称之为“虚拟的”(counterfactual)理性理论。由于人的欲望要求内在于心,所以这种理论也可称之为“虚拟的欲望内在主义”(counterfactual desire internalism),简称“虚拟的内在主义”。如果道德的行为也能符合理想条件下有理性的人的欲望和要求,道德的行为就能得到完全的辩护。

“虚拟的内在主义”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利己的虚拟内在主义”,一种是“非利己的虚拟内在主义”。

“利己的虚拟内在主义”可以表述如下:

R成为行动者行动的好理由,当且仅当,(1)构成理由的最终根据是行动者在理想条件下最根本的欲望;(2)行动者是完全理性的;(3)他的根本欲望是利己的。

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虽然“利己的虚拟内在主义”是“利己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和我们日常的道德要求就水火不相容,它就无法为日常的利他主义的道德行为辩护。科夫卡(Gregory Kavka)认为人们的行为受内在的约束力(internal sanctions)的约束。所谓“内在的约束力”指的是人们的道德感、良心或良知。科夫卡将其定义为“赏善罚恶的心理结构”。内在的约束力会使人在做不道德的事时感到良心上的不安、内疚、自责。而引起这种内疚、自责的行为是不符合行动者利益的。另一方面,内在的约束力会使人在做有道德的事情时感到满足、惬意,而引起这种满足感和惬意感的行为则是符合行动者的个人利益的(注:参见Gregory Kavka,"The Reconciliation Project"in Morality,Reason and Truth ed.D.Copp and D.Zimmerman(Rowman and Allanheld,1984),305。)。这种说法能够成立的前提是行动者必须是一个有道德的人。

如果行动者是一个不道德但理性的人,他就不会受所谓“内在约束力”的约束,如果道德的行为对他毫无好处,按照上述理论,他就不会认为他有充分的理由去做有道德的事。

“利己的虚拟内在主义”的问题是,虚拟的利己的根本欲望既不是R成为好理由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不是必要条件是因为非利己的欲望也能构成行动的好理由。有的父母为了孩子们的未来常常牺牲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的欲望是非利己的,但也能构成他们行动的好理由。不是充分条件是因为虚拟的利己的欲望有时也不能成为行动的好理由。有的女孩为了保持身段的苗条,过份节食,无论父母怎样摆事实讲道理(即虚拟各种可能的情况和后果),她都会说:“我知道,但我还是要节食。”结果她的健康每况愈下,甚至死去。显然,她的虚拟的利己欲望并不能成为她如此节食的好理由。

现在再让我们看看“非利己的虚拟内在主义”。“非利己的虚拟内在主义”可以表述如下:

R成为行动者行动的好理由,当且仅当,(1)构成理由的最终根据是行动者在理想条件下最根本的欲望;(2)行动者是完全理性的。(注:参见Peter Railton,"Moral Realism,"The Philosophical Review,XCV,No.2(April,1986):173。)

这一理论可以避免“利己的虚拟内在主义”的上述问题,但仍然有其它的问题。一个有理性的复仇者可能会不顾一切地去报复他的仇敌,尽管这样做对他没有什么好处,但他依然认为这样做是值得的。他是有理性的,因为为了达到他的目的,他可以通过收集所有有关的信息,严密推理,选择达到目的的最好手段。但复仇者未必有好的理由这样做。

虚拟内在主义者可以回答道:复仇者只是在认识理性的意义上有理性,但还不是一个完全的有理性的人。一个完全有理性的人不仅应该在认识理性的意义上有理性,还应该在实践理性意义上有理性,即应该选择对自己真正有价值,自己真正有好的理由去做的事情。但这样定义完全有理性的人就使“虚拟内在主义”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因为它用“完全有理性的行动者”去定义“好的理由”,又用“好的理由”定义“完全有理性的行动者”,这样,究竟什么是“好的理由”,什么是“完全有理性的行动者”,依然是不清楚的。

鉴于第一类和第二类理论的上述问题,不少西方哲学家认为只有中立于行动者的理由才能为人们的行动提供更好的理由和指南。中立于行动者的理论可以分为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两种。让我们先考察一下中立于行动者的内在主义理论,即第三类实践理性的理论。

(三)中立于行动者的内在主义理论

中立于行动者的内在主义者认为中立于行动者的内在理由(agent-neutral internalist reasons)才是人们行动的真正理由。这一类理由与行动者并无必然的联系,但却建立在某种价值的基础上,而这种价值是由人们的欲求(并非是行动者的欲求)所决定的。哥梯尔(David Gauthier)的社会契约论和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假设性社会契约论可以是这类理论的代表。

哥梯尔在《协议道德》[2]一书中极力想证明:第一,有理性的个人在相互交往中,遇到类似“囚犯两难”情景中的次佳化问题时,愿意接受公正的、不偏不倚的限制性条款(即道德的原则),用以限制个人无止境地追求个人利益,从而避免次佳化问题,并实现共同的利益。第二,一旦达成限制性条款或协议,各方遵守条款或协议是符合理性的,即符合各方的个人利益的。尽管哥梯尔自己认为他的理论完全可以从精明理性中推导出来,这样他似乎应该属于上面所说的第一类或第二类理论的倡导者,但笔者将他的理论归为第三类理论。理由是:其一,哥梯尔在论证限制性条款、协议、社会契约(即道德的原则)的合理性时,有时求助于共同利益,有时求助于不偏不倚的立场(impartial position),如相等理性(equal rationality)和阿基米德支点(the Archimedean point)等,但这些不同于哥梯尔的精明理性原则的假设无法用哥梯尔的精明理性原则加以辩护,也无法还原成与行动者相关的理性原则。其二,他的理论将人们的共识、成达的协议(即契约)看作是构成人们行动理由的根据,而且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理由不同于并且优于建立在行动者个人利益基础上的理由。故笔者将他的理论归为中立于行动者的内在主义理论。由于道德的要求并不能完全等同于社会契约或有理性人们之间的协议,故即使哥梯尔的理论成立,也只能论证一部分道德的合理性,而不是全部。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假设性或虚拟的社会契约论则认为,构成人们行动理由的根据应该由虚拟的行动者决定。实际的行动者应该透过“无知的面纱”(a veil of ignorance)来决定行动的理由或行动的理性原则,也就是说实际行动者应该忘掉自己的具体身份,仅仅将自己看作是社会其他成员中的一员,这样,实际的行动者就成了虚拟的行动者。由于虚拟的行动者自己有可能是社会成员中的任何一员,因此,站在虚拟者的立场上看问题也就是站在公正的、不偏不依的立场上看问题,罗尔斯称之为“最初的立场”(the original position)。站在这一立场上所决定的理性规则和要求就是社会中每一个人行动的理性规范。(注:关于罗尔斯的理论,见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MA: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建立在这一立场上的理由不同于与行动者相关的理由,因为虚拟的行动者不等于实际的行动者,故二者的判断不可能完全相同。由于这类理由是由虚拟的行动者的欲求所决定的,故这一类理由是中立于行动者的内在理由。对这一理论的批评主要是虚拟的行动者不同于实际的行动者,故虚拟的行动者不可能代替实际行动者决定实际的行动理由。

下面让我们再考察一下第四类的实践理性理论。

(四)中立于行动者的外在主义理论

这第四类理论认为行动的理由未必一定要和行动者有关。与行动者无关的但有客观价值的东西也可以成为行动者行动的根据,构成行动的理由。比如说,行动对他人有价值。又比如说,行动对社会有价值。这些都可以构成行动的理由。而价值并非由人们的欲求所决定的。这一类理由可以称之为“中立于行动者的外在理由”(agent-neutral externalist reasons)。这一类理论主要克服两个困难:如何才能证明价值是客观的,是独立于人们的欲求的;与行动者的利益和欲求毫不相干的东西怎样才能够成为行动者的行动动机。如果一件事情无法成为行动者的行动动机,很显然它就无法成为行动的理由。这里笔者想简单介绍一下两个有代表性人物的理论,一个是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一个是邦德(E.J.Bond)。

内格尔在《利他主义的可能性》[3]一书中极力想证明他人的利益也能成为人们行动的直接的、客观的根据。他认为一个理由如果不能成为人们行动的动机,它就不能成为行动的理由。换言之,能否成为行动者的动机是一个理由能否真正成为行动理由的必要条件。他想证明他人的利益也可以直接成为行动者行动的动机,因此能够构成行动的理由。

让我们先假定我们可以将行动者按时间分成许许多多的“过去的自我”、“现在的自我”以及“将来的自我”。内格尔认为这些“自我”的客观价值都是相等的。因此,如果“现在自我”的价值能够成为行动者行动的动机,“将来的自我”也同样能成为行动者行动的动机。同样,一个人的客观价值和其他每一个人的客观价值是相等的,如果行动者自己的价值能够成为他行动的动机,他人的价值也能成为他行动的动机。显然,行动者自己的价值能够成为他行动的动机。因此,他人的价值也能成为他行动的动机。这个论证是建立在行动者的“自我”之间的关系和行动者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是相类似的基础上的。

但正如大卫·布林克(David Brink)所指出的那样,这个相似性是不成立的。因为行动者“现在的自我”现在为“将来的自我”所做出的牺牲可以在将来得到更多的补偿,并且这种补偿关系是可以保证的,故“将来的自我”可以成为行动者行动的动机。但行动者的自我和他人的自我之间却并不存在着这样一种可以保证的补偿关系。[4]笔者认为,即使行动者和他人之间存在着可以保证的补偿关系,这也只能证明行动者行动的最终动因是他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他人的利益。然而,内尔想证明他人的利益是最终的、直接的动因。内格尔最后实际想说明的是:如果行动者将自己的价值和他人的价值看作是相等的,也就是说对自己的价值和其他每个人的价值“一视同仁”,则他人的利益则会成为行动者行动的动机。问题是我们究竟有什么样的理由认为行动者应该将他人的价值和自己的价值看作是相等的呢?他没有回答这个问题。邦德则试图回答这个问题。由于道德往往包含利他的因素,故他人的价值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理解为道德的价值。邦德主要想论证道德的价值是客观的、外在的。道德的价值能够成为人们行动的动因。

邦德认为实践理性或理由必须建立在某种客观价值的基础上。他否认内在主义的观点,即只有行动者的欲望才能成为价值之源,故一个实践的理由之所以成为理由的根据必须和行动者的某一现有欲望有关。他想证明两点:一是论证价值的客观性、外在性。二是证明客观的道德价值为什么能成为行动者的动机。

关于第一点,邦德认为个人的价值、精明的价值(即符合行动者长远利益的价值)乃至道德的价值都是客观的,与行动者的欲望无关。他的理由是:早在行动者认识到这些价值从而产生追求这些价值的欲望之前这些价值就已经存在。假定一个人从未听过贝多芬的交响乐,故也无从产生听的欲望,但贝多芬交响乐对他的个人价值早已存在。究竟贝多芬的交响乐对他有无价值是需要通过经验去发现,而不是通过欲望去创造。基于同样的理由,精明价值和道德价值也先于人们的欲望而存在,故也是客观的。和个人的价值不一样,精明价值和道德的价值不是通过经验,而是通过理性的反思发现、认识的。正是因为认识到精明价值和道德价值人们才会产生追求的欲望,而不是追求的欲望产生了价值。

那么,外在于人们欲望之外的精明价值,尤其是道德价值怎样才能成为人们行动的动机呢?一般来说,当个人的长远利益(即精明价值)大于短期利益时,人们不难理解一个理性的个人能够为了长远利益而牺牲短期利益。如果一个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因为他还没有真正认识到长远利益对自己的好处,或者因为他是非理性的。困难的地方在于道德的价值怎样才能成为行动者行动的动机?霍布斯将道德的价值等同于精明价值。故如果精明价值能成为行动者行动的动机,道德的价值也能。但邦德认为道德的价值不等同于精明价值。他认为道德的价值是超功利的。有理性的人一旦认识到道德的价值,必然产生追求的欲望。故道德的价值能成为人们行动的动机。但有些理性利己主义者即使认识到道德的价值,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但因与其利益相冲突,认识到道德的价值并不能使他们产生行动的动机和做道德事情的欲望。怎样解释这一现象呢?邦德认为,虽然我们不能因此说他们是非理性的,但这也能说明他们不是完全的理性主义者。在邦德看来,道德的价值应该为所有的有理性的、正常的、成熟的人们所认识。凡不能认识到这一点的人,就不是一个完全的理性主义者。[5]邦德的论证假定了道德的价值总是优于精明价值,但这一假定是需要证明的。邦德关于不讲道德的理性利己主义者是不完全的理性主义者的说法也是存在疑问的,因为理性利己主义者可以反驳道:恰恰是只讲道德而忽视利益的人才不是一个完全的理性主义者。

上述四类理论的倡导者要么认为他们所主张的那一类理由是行动真正的、唯一的理由,要么认为他们所主张的那一类理由优于其它类的理由。

道德的合理性很难建立在第一类理论所主张的理由的基础上,因为日常道德要求常常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难以调和。道德的合理性有可能建立在第二类理论所主张的理由的基础上,但在说明为什么行动者非要选择道德的行为而不是不道德的行为时,单用行动者的欲望,或者虚拟行动者的欲望,是无法说明的。道德的合理性应有其直接的来源。第三类和第四类理论所主张的理由是直接论证道德合理性的。事实上人们常常将道德的理由(要求)等同于第三类或第四类的某些理由。因此,当它们没有和第一、二类理由冲突时,当道德的要求不和行动者利益冲突时,道德的合理性应该已经得到了证明,因为第三、第四类理由已经证明道德的行为是有价值的。论证道德合理性的困难之处在于:当道德的理由和第一、二类理由冲突时,当道德的要求和行动者利益冲突时,怎样才能证明道德的合理性?这是西方哲学家极力想解决的问题。

当道德的理由和其它理由相冲突时,道德合理性的证明就变成了如何才能证明道德的理由更有理由,更合乎理性,更优越。这是一个至今不断有人做但始终无法下最后定论的问题。笔者认为没有逻辑证明的方法和完全客观的方法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因为这些理由的价值根据是不可通约的,故无法客观地比较优劣。

目前不少西方哲学家认为上述四类理由及其价值根据其实都是实践理性的不同方面,都是构成行动理由的根据。在决定行动理由之前,我们必须比较、权衡各方面才能决定最有理由去做的事情。这种比较的结果并不总是能证明道德的理由总是优于其他理由,道德行为总是最合理的行为。那么怎样比较实践理性的这些不同方面,比较的根据、标准是什么,有没有可能比较,等等,都是西方伦理学界正在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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