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运用论文_曹菁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运用论文_曹菁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市 710000)

摘要:证据是诉讼法的核心,是诉讼法的关键,而非法证据的出现对诉讼法的进程带来了阻碍,因而滋生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种舶来品在我国是否得到了良好的转化和运用,本文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三大诉讼法中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等对此进行了阐述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领域比较完善,但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存在较大空白,需要我国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大诉讼;非法证据

一、引言

从古至今我国司法实践一直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直至今日有些地方甚至依然存在着古代肉刑的影子,这样不公正的程序得到的实体结果必然也存在不公正的成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诞生缓解了这个问题,其之所以能够得到全球各国的普遍接受和重视,当然是和其背后深刻的理论基础分不开的。只有首先保证程序的公正,才有可能进一步实现实体的公正,如果程序失去了公正,那实体结果必然含有不公正的成分。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在诉讼法领域实施宪法,在诉讼法领域实现宪法目的。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也是人权的享有者,因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相当大程度上可以保障每个人的人权,保护每个人都能够不受不公正的对待。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

随着世界各国引入并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也逐渐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理论,但我国起步较晚,在我国加入联合国公约之前,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一直处于空白状态。但是近年来,我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进步迅猛,发展良好,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法领域,在逐渐修法的过程中进步不断,完善不断。

1.刑事诉讼法

2012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以整合为更加系统、明确的法律。2017年6月27日,“两高三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实践为主,进一步明确了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范围、重复性供述的排除及例外情况和规范了讯问场所等诸多完善。

2.民事诉讼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非法证据排除源于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的司法解释,真正推行该规则源于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对证据的合法性、非法性取得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解释。该规定主要从反面对违反相关法律以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获取证据的行为方式进行了说明,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标准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但是依然不够明确清晰,有待进一步完善。

3.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证据规定》)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了具体应当予以排除的几种具体的非法证据;规定了“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的判定标准),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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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大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除了刑事诉讼法以外,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专门的法律来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规范。且不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的都不够明确具体,存在诸多灰色地带,值得进一步研究完善。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运作

1.刑事诉讼

广东高院曾经做过一份调查报告,广东法院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全省共审结了21.74万件,其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有367件,为全省案件的0.17%,最终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46件,为提起申请排除案件的12.53%。由此,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排除率极低,实践效果并不理想。通过数据看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占比十分渺小,且即使提出了申请,法院决定予以排除的概率也非常小。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短暂,大多数公民并不了解该项规则的具体操作,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给公众的影响比较深远。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即是非法证据证明上存在很大的困难。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虽然实行了责任倒置,即由检察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证据的合法性,但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前提是要有相关的证明材料,而这就直接在提出申请的门槛上设置了极大障碍。因为相比于国家机关,公民自然是出于弱势状态,况且其一般是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提出材料的能力几乎为零。

2.民事诉讼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由于相关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的模糊不清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动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且在民事诉讼中,其关于证据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那么在非法证据排除时,由谁来承担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司法解释没有给出具体的分配。但是我们应该尊重民法的私法属性,也应当秉持“谁主张、谁举证”,毕竟民事诉讼不像刑事诉讼那样存在主体不平等的情况。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当然也存在提出证据不合法请求法院不予采纳的情况,此种方法也经常被当事人作为一种诉讼手段,然而法院是否予以排除则取决于申请方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证据存在非法性。相比于刑事诉讼,这样的一种手段虽然并没有被称为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笔者认为这其实本质是没有差别的,也算是非法证据排除的运用了。

3.行政诉讼

虽然我国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方面的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却很少在行政诉讼中运用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就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执政的意识不高,在进行行政处罚等执政行为时,难免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操作,但是由于受到侵害的都是不懂法的老百姓,在诉讼中也根本不明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别说有能力拿出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的证据不合法而申请排除了,因而其对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效果并不令人满意。

三、结语

本文主要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三大诉讼法中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为主,对非法证据在我国的现状以及不足进行了基本阐述和分析。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不论是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对于保障人权、实现程序公正都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依然存在不足,如理论扎实但实践薄弱等问题,建议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真正落实到实处,而不是作为一个“花瓶”束之高阁。然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就没那么显著甚至有些空白了。可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忽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和行政领域的作用,因此建议立法者和司法者在三大诉讼领域都能够充分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优势,保障好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最终实现法治公正。

参考文献

[1]洪适权、林秀雄等:《推进诉讼制度改革全程排除非法证据——广东高院关于严格执行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10日,第008版.

论文作者:曹菁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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