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推动中国性别平等与人权保障的一种进路:女性主义法学论文

新时代推动中国性别平等与人权保障的一种进路:女性主义法学论文

新时代推动中国性别平等与人权保障的一种进路:女性主义法学

□柴 鑫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 要】 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特别是1995年联合国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以后,中国性别平等与人权保障问题得到了高度重视。在社会认知进步、政府出台政策法规、妇女相关立法不断加强等的合力下,女性社会地位得到极大改善,性别平等和妇女人权状况得到极大进步。但不可忽视的是,中国当下性别平等进程依旧面临着诸多挑战。针对当下诸多挑战,女性主义法学这一理论,对于进一步推动中国性别平等和人权保障有着自己强大的优势。女性主义法学在未来推动中国性别平等与人权保障的道路上在机遇与挑战中定会做出更大的建树。

【关键词】 性别平等;人权保障;女性主义法学

性别平等问题是我们这个世界一直去努力应对的问题,更是任何社会和国家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因为性别歧视所造成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就业歧视、生育歧视等,仍旧触动着我们社会每一个对平等渴求的人的神经。毋庸置疑的是,性别平等以及妇女人权保障的法律规制早已有之。在国际上,联合国早在1979年就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明确将 “对妇女的歧视”定义为: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该公约规定了一系列促进妇女地位改善和人权保障的条约,各国也围绕其开展了诸多实践。回望中国,中国针对性别平等和妇女人权保障的实践也是生动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先后颁布,为中国性别平等和人权保障做出了巨大贡献。可是我们社会因为性别不平等导致的性别危机和人权风险却依旧时常发生。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性别平等和人权保障到底经历着什么?到底如何才能进一步推动性别平等与人权保障呢?这些问题放到中国的视域内,更加具有现实价值。

女性主义法学这一理论流派产生于并发展西方,20世纪90年代被法理学者们译介至中国,并在中国落地生根。进入21世纪,越来越多的学者投入到这一学科的研究当中。女性主义法学以其自身独特的学科目的、研究方法等,对推动性别平等和人权保障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可操作性。本文试图从中国性别平等和人权保障的实际遭遇入手,着力分析女性主义法学为什么能够更好地推动性别平等和人权保障,并展望一下未来女性主义法学在中国如何进一步推动性别平等和人权保障。

1不可忽略的事实:中国性别平等与人权保障面临的挑战

在中国过去20年的发展间,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大国,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等因素影响,中国的妇女发展还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性别平等的任务仍然繁重而艰巨。目前中国在性别平等与人权保障还存在着以下三个主要的问题:

1.1 女性基本权利和基本人权保障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女性同男性一样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权利。一个人不论性别,年龄,种族等都享有平等各种权利,这本就是人权的应有之义。[1]当下中国女性的基本权利和人权保障的现状呈现出的首要问题是性别平等和人权保障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目前我国的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成: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同样在性别平等领域,也呈现出发达省份性别平等与人权保障的状况优于欠发达省份,东部沿海地区优于西部地区等情况。其次,在就业、家庭、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等传统侵犯性别平等的领域,大量的侵犯性别平等的事件仍旧频繁发生,性别歧视在婚姻家庭和社会中的存在对我们实现充分保障人权的目标造成巨大阻碍。因此,在女性基本权利和人权保障这一领域我国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1.2 中国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性别意识的缺失

中国当下,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婚姻法》等单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组成的性别平等和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但是,在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背后,却存在明显的性别意识缺失,致使法律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首先,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的“对妇女的歧视”做出综合性定义,这导致了生活中大量性别歧视案件无法定性的问题,从而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和处置。其次,针对刑法中性客体的问题,女性一直是刑法强奸犯罪的唯一客体。这即是明显的性别歧视,也与实践中强奸罪客体呈现出男女皆为受侵害客体的事实不符。这种法律上的性别区分对待正是法律性别意识认识不清所导致。再者,法律制度本身也有性别歧视的嫌疑,如法律规定男女性退休年龄比女性晚十年,女干部退休比普通女性晚五年等。[2]

1.3 中国社会传统观念一直是性别平等与人权保障的一大障碍

第二,女性主义法学的基础理论尚未形成一致性共识。女性主义法学受各种思潮影响,在其理论内部,存在诸多派别,如自由女性主义法学、激进女性主义法学、社会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等。国内学者对女性主义法学关注度不高,尚未形成自己的立场表达,也没有如何推进女性主义法学理论基础的一致性共识。这样一种现状,笔者认为若解决这个问题,不妨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牢牢把握住中国性别平等与人权保障的议题核心,选择适合解决中国问题的理论和方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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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理论发展至今,一直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指导,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并以此为指导。妇女解放、男女平等是共产党人接受马克思主义学说和西方近代启蒙观念而形成的新的传统,被视为共产主义运动的一部分而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女性主义法学脱胎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实践中更具有它的亲和性,社会性别分析的方法论更是从阶级分析演变而来。这使我们使用女性主义法理论去分析中国性别平等和人权保障议题时,既不会脱离中国本体理论,又能够以独特方法论分析出性别平等存在的实质问题,从而获得新思路、新办法,开创新成就。

2女性主义法学:推动性别平等的一种有益探索

因种植历史悠久,以烟为主业,丙麻乡的调制设施和调制方法基本上经历了保山市烟草发展的整个过程,而烟农自身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技术,对新推行的技术接受和执行情况呈现出多样化特征。

2.1 在追求性别平等过程中诞生的一门新法学理论

5)GB/T 20258.4—2007《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第4部分:1∶250 000 1∶500 000 1∶1 000 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面对着中国性别平等和人权保障所一直存在的问题,在现有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上,打破现有的格局仍旧有可能陷入原地打转的局面。纵观世界女性运动和理论,早已进入中国的女性主义法学理论并没有得到更多人的关注,仍是小众学者和部分推动者们的自娱自乐。而女性主义法学在其产生之初深厚的性别平等烙印,其浓厚的女性平等理论根基和独特的方法论,可以促进中国性别平等和人权保障进一步发展。

2.2 女性主义法学具有鲜明的马克思主义之维

第一,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研究较为薄弱,尚未形成研究合力。目前女性主义法学的研究还是势单力薄的现状,持续性的对女性主义法学进行研究的学者不过数十人,尚未形成学科影响力。在研究内容上,多为译介外国理论,结合女性主义法学理论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近年来已经有学者专门运用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去分析现存法律制度的性别意识缺失造成的性别不平等问题,这是女性主义法学研究推动中国性别平等和人权保障应有方向。未来应进一步加强女性主义法学研究,从研究人员数量上,学科影响力以及研究成果上取得进一步发展。

为了丰富冻融循环作用下混凝土的动态力学特性试验成果。本文将3种水灰比的水泥砂浆试件先进行冻融循环作用,通过对经冻融后的试件进行单轴动态压缩试验,研究经不同冻融循环次数后的水泥砂浆试件在不同应变加载速率下的强度特性。

2.3 女性主义法学的方法论助推性别平等问题向纵深解决

方法论是认识论在研究和实践领域的具体表现。中国推动性别平等与人权保障的事业发展到现在,面对性别问题正缺乏一种明确的方法论。平等是法律是追求的终极价值之一。早在1990年,美国著名女性主义法学家凯瑟琳·巴特利特 (Katharine·Bartlet)就系统的提出了女性主义法学方法论。[7]女性主义法学方法论是考察女性的经验及其对推动性别平等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女性主义法学总共有如下三个方法,即提出女性问题方法(asking the women questions)、意识觉醒法(consciousness raising)以及女性主义的实际推论方法(feminist practical reasoning)。这样一套完整的分析方法,不仅能够审视传统法律问题的缺陷,更将性别意识时时刻刻的放在首位,让性别平等意识贯穿始终。这对解决解决中国目前性别立法缺陷以及未来性别平等立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女性主义法学产生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是伴随着女性主义第二次运动产生的。第二次女性运动秉承着自由主义传统,以社会改良为手段,致力于争取女性在教育,法律以及经济上的平等权利。[3]现行《布莱克法学词典(第十版)》对其定义为:女性主义法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主要研究女性与法律的关系,包括法律和社会偏见的历史,这些偏见在现代如何消除以及提高妇女的法律权利和社会认可的一门学科。[4]阿德莱德·H·魏尔摩尔在《女性主义法学与政治视角》一文中将女性主义法学概括为三代:第一代女性主义法学为追求平等权利的同一性与差异性,第二代为社会性别与法律认知,第三代为多样性的声音和对传统政治学的抵抗。[5]笔者认为,女性主义法学是一门以女性主义视角反思和批判现有法律传统内容,构建一个突出女性主体意识的法律学说体系,从而实现消除女性歧视、实现社会平等与人权保障的一门理论法学学科。没有哪一种理论像女性主义法学一样如此直接、系统地将性别平等着重论述和进行追求。正是因为这一门学科诞生于追求性别平等的运动中,所以女性主义法学可以说是为性别平等与人权保障而生的理论。当下中国的性别平等和人权保障的进一步推进,需要这样一个以性别平等为最终目的的理论进行指导。

3新时代中国女性主义法学发展的问题与机遇

3.1 新时代女性主义法学发展面临的问题

面对着中国性别平等与人权保障的严峻情势,女性主义法学在未来要想发挥更大的作用,尚还需要面临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女性主义法学理论渊源具有明显的马克思主义的身影。女性主义法学具有明显的马克思主义维度。[6]首先,在女性主义法学产生之前,丰富的社会主义女性运动为女性主义法学的诞生提供了实践层面的支撑。其次,女性主义法学从马克思主义那里获得了方法论的启示,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分析到女性主义法学的性别分析,实现了两种理论分析对象和视角的对接和转变。

面对着中国性别平等和人权保障所一直存在的问题,在现有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上,打破现有的格局仍旧有可能陷入原地打转的局面。纵观世界女性运动和理论,早已进入中国的女性主义法学理论并没有得到更多人的关注,仍是小众学者和部分推动者们的自娱自乐。而女性主义法学在其产生之初深厚的性别平等烙印,其浓厚的女性平等理论根基和独特的方法论,可以促进中国性别平等和人权保障进一步发展。

座位,历来都是家长关注的焦点之一。在不少班主任眼里,排座位如同“排兵布阵”,劳心费神不说,还总有人不满意。

3.2 新时代女性主义法学发展的新机遇

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性别平等与人权保障这一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推动性别平等与人权保障的良好的国内外环境都助推我们去进一步改善中国性别平等的现状。同样,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命题下,在中国开放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势下,女性主义法学发展也迎来了新机遇。

第一,性别平等与人权保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十八届四张全会以来,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全面展开,性别关系是人类最基础的关系,而性别平等是性别关系的核心,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落脚点。女性主义法学即是能够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效发力点,又是促进性别平等与人权保障的重要方法。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女性主义法学不应缺席也不会缺席。

第二,性别平等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原则。[8]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理念最早于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国际上首次提出,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更是多达六次提到“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全球共享发展成果,共享合作,共享和平,共享平等,共同谋划未来的全球新的中国智慧。而平等,特别是性别平等更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核心原则。加强全球性别平等建设,是中国新时代中在世界上的新角色。发展中国女性主义法学理论,贡献出中国智慧,解决中国性别平等与人权保障的问题,就是中国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一种生动写照。女性主义法学是全世界女性运动的产物,中国女性主义法学发展正当其时,正以积极的姿态迎接新挑战。

4结语

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特别是近二十年来,中国性别平等和人权保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性别平等立法、司法、制度等各个层面都看到了可喜的变化。但是中国的性别平等依旧面临着妇女基本权利与基本人权有待进一步提升的局面,我们现行性别平等保护法律体系依旧存在歧视问题,中国传统的性别刻板观念仍旧阻碍着中国性别平等的更进一步发展。女性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性别平等与人权保障实践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既是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的理论本身的目的决定的,也是中国目前当下实践所呼唤的。女性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并不会陷入“对策法学”的窠臼,正如於兴中教授所言,在现有的法学研究领域中,尚没有真正被称为“中国”的东西。[9]只要我们以问题为导向,充分发挥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的作用,我们定能推动中国性别平等与人权保障迈向新阶段。

参考文献:

[1] 夏 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 周 伟,何 霞.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促进性别平等法律的实施——专访四川大学周伟教授[J].反歧视评论,2018(9):111-127.

[3] 岳 丽.女性主义法学的反思与重构[D].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

[4] Bryan A.Garmer.Editor in Chief, Black' s Law Dictionary[M].Abridged Tenth Edition,West Group, 2014.

[5] 林 林.比较法视野下的女性主义[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16.

[6] 邱昭继.女权主义法学的马克思主义之维[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8(1):137-144.

[7] Katharine T.Bartlet.“Feminist Legal Methods” [J].Harvard Law Review.1990(4).

[8] 李英桃.构建性别平等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关于原则与路径的思考[J].妇女研究论丛,2018(2):11-14.

[9] 於兴中.女性主义法学:美洲和亚洲跨太平洋的对话[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8.

收稿日期: 2019-04-01

作者简介: 柴 鑫(1995-),男,吉林舒兰人,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2018级法理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人权法学,女性主义法学。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9101( 2019) 02-0075-04

[责任编辑: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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