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学结合理念与实践的偏差与对策_教育论文

工学结合理念与实践的偏差与对策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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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1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219(2007)31-0022-03

“工学结合”即学生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的有机结合,它符合高职教育培养生产、管理、服务一线高级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是遵循教育规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需要;是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有效促进学生就业的需要;是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需要;也是遵循弹性学制,柔性培养人才的需要。这种人才培养模式有利于高职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促进专业学习与职业能力的无缝对接,满足行业和企业的用人需要,是关系到建设有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的一个带有方向性的关键问题。

职业教育的发展带动了“工学结合”内容与形式的不断丰富,与此同时,“工学结合”在理念与实践中也面临着新的问题。

一、“工学结合”理念的偏差

“工学结合”贯穿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是职业教育的标志性培养模式。其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在于它有效地结合了“工作”与“学习”、“职业”与“教育”,是长期以来国内外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首选模式。但是,“工学结合”的主体并非单一的学生,也不能简单等同于“学习与实习结合”。

(一)对“工学结合”方式认识的偏差

“工学结合”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之一,但并非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就是“工学结合”。作为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培养模式,“工学结合”与其他社会活动中采用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是不同的。“工学结合”的本质在于既要保证学生能按照学校的要求掌握相应的理论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又能通过到企业进行实践,提高专业技能,实现免费或低费接受职业教育,这有别于将学生在学习期间送到企业进行生产实习的“学习与实习结合”模式。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实习是学习的一个环节,而工作是顶岗进入了实际生产的环节,是有薪水的岗位操作。因此,“工学结合”绝不是一个简单地将在校学习与企业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其关键在于让学生以企业员工的身份和角色融入企业,在知识、技能、素质方面完善和提高,达到企业要求的标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经济上的困难。这是“工学结合”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工学结合”多样化过程中必须坚持的理念之一。

(二)对“工学结合”主体认识的偏差

从“工学结合”的起源来看,其受益主体定位于学生,并以顶岗实习、工学交替等为表现形式。随着“工学结合”模式成为高职院校实现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其受益主体也由学生扩展到教师,原因在于“工学结合”内涵是学校根据企业需要培养人才、提供符合要求的学生,企业为学生提供实际训练条件的互动互赢机制。另一方面,教师是教学的主体,也是工学结合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教师受益的前提条件。教师带领、指导学生到企业顶岗工作的同时,可以熟悉工作流程、掌握熟练的工作技能,通过实践、交流的方式加深对实践环节的认识。因而,“工学结合”是培养“双师型”教师的重要途径,也有利于课程改革、技术服务和科技项目的合作。

二、“工学结合”实践的偏差

“工学结合”以职业为导向,以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运作动力,是职业性、教育性、生产性的统一。但随着办学规模扩大,资源相对匮乏、“工学结合”的实现环境复杂化,它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定的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工学结合模式较为单一

“工学结合”是一种教育和培养模式,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因此,其具体实现形式是多样的。然而,在实践中,“工学结合”通常被简化为“两段式”,即“前期的单一学习”+“毕业单一实习”的形式。由此造成的后果是,由于大部分学生在毕业实习之前并未参加过相关的实习活动,所以在短时间内无法适应企业的工作需求,再加上就业压力大,导致许多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经常更换实习岗位和实习单位,无法达到“工学结合”的初衷。由此,探索“工学结合”多样的实现形式,做好毕业实习前期实践经验的积累,采用工学交替、学分制等灵活、弹性的结合模式,才能真正提升学生的职业能力。

(二)工学结合双方地位不平等

“工学结合”的前提在于校企双方优势互补,以实现“双赢”。因此,“工学结合”理应是校企双方以平等主体的角色进行合作。但是在实践中,企业始终处于优势地位,其原因表现在企业一方面由于生产调度和人力资源配置相对稳定,通常不愿意因学生顶岗打乱整个生产计划;另一方面,学生顶岗过程中通常还是技术在训练、逐步达到熟练工人的过程,通常不能达到企业的要求。这两个方面是企业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因素。与此同时,学校为解决由扩大办学规模带来的资源紧张问题,不得不以极高的热情寻求“工学结合”的契机。因此,造成“剃头挑子一头热”,学校处于“孤军奋战”状态。这导致双方在合作中的不平等地位,不平等地位导致了在实行工学结合的过程中,相关协议和利益的不平等,对工学结合的推广起着制约作用。

(三)工学结合的前期培养不足

职业院校在发展过程中受普通高校的影响较大,其教育理念、课程设置及教学方法等长期停留在对普通高校的简单移植层面上,重理论、轻实践,偏离培养目标。同时,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的方式、环境也与企业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许多实践不能结合生产实际去学习,导致学生走上实习岗位不能马上胜任。其原因在于,在工学结合的前期,缺乏针对工学结合的理论和实践准备。

(四)工学结合中的学习时间与途径问题

高职院校学分制的实施使学制具有弹性空间,为学生的“工学结合”创造了条件。然而,学分制仍然面临着现实的困难,这主要体现在学生的工作与学习之间无法达到平衡。一方面,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工作量较大,以至在实习期间不能完成相应的课程任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分学习。而在各个相关方面制度和配套政策还未完善的情况下,这种不平衡不能保障工学结合达到预期的人才培养质量。由此,学分制的实施现状与人才培养目标不一致,并未成为“工学结合”的保障制度,让学生陷入兼顾工作与学习的两难境地。另一方面,实习过程中学习时间的安排、学习方式的转变也使学生面临困惑。可见,“工学结合”不是简单的“先工后学”,而是工、学的互动。学分制的实施必须以配套的师资管理及方法指导为保证。

(五)工学结合中的质量与安全

质量与安全是学校发展的生命线。在实践中,一方面,企业作为评价主体的缺位削弱了质量监督的力量。教学模式服务于培养目标,根据人才培养标准,对“工学结合”过程的考核与控制是人才质量的保障与监督机制。“工学结合”过程的质量监控主体应是校企双方,并通过反馈机制调整配套措施,以促进学生的发展。另一方面,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是校企工学结合的最大障碍。由于学生在企业实习是短暂性的,企业一般不会为学生购买保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企业的经济利益将受到较大的损害,所以许多企业鉴于这方面的考虑拒绝接受在校学生进行顶岗工作。此外,由于学生三三两两地分散在不同企业,顶岗实习时的生活安全也是一个颇让校方为难的问题。

(六)低报酬影响工学结合

“互利共赢”是校企合作的动力。就企业而言,追求利润是其最终目的,它既没有培养学生的义务,也没有给予学校资源支持的责任。因此,学生在顶岗实习中通常被视为廉价劳动力,无法满足顶岗实习学生的最低生活要求。其后果是,“工学结合”加重了学生及家庭的经济负担,使之成为“工学结合”的障碍。由此,“工学结合”也失去了其存在的现实基础。

三、“工学结合”体制的完善

高职教育的核心问题是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工学结合是校企合作的一种方式。针对当前高职教育“工学结合”培养模式中存在的理论和实践的偏差,总结国内外经验,可以从政府、学校、企业三方共同努力来完善现有的“工学结合”体制。

(一)政府:宏观政策支持

从国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实践经验来看,政府的政策支持是工学结合的有效促进力量。由于校企双方在合作中的地位不平等,因而需要一股中间力量来平衡校企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校企双主体的有效互动。政府的宏观政策则是这股重要的中间力量。

一方面,鼓励企业接收学生进行顶岗实习,保障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并在政策支持下,建立支持系统,如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国家应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应建立相应的安全机制保障学生在实习过程的安全,规定最低薪酬标准。工学结合中,安全保障是关键。为此,从外部环境构建而言,应积极引入保险机构等第三方,投入生产安全与生活安全的保险,建立学校、企业、社会共同关心工学结合安全的和谐体系。此外,从合作双方来思考,职业院校与实习单位的合作,都要遵守国家有关教育培训、劳动就业、生产安全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内容、场合、方式,避免学生在生产、服务中受到身心伤害,加强对学生的劳动纪律、生产安全、自救自护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保障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学校:教学与管理保障

为解决学生能力不能满足企业岗位要求的问题,学校应进行教学与管理改革,为学生工学结合作好前期准备。为此,学校进行教学计划设计时,应针对岗位能力,循序渐进地设计各种实训项目,帮助学生在顶岗之前逐步达到岗位能力要求。学校与企业可通过“订单”形式安排学生到单位顶岗实习,在订单中明确学习内容,确保实习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利于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的提高。

(三)企业:组织与信息平台

学校与企业开展工学结合,组织建设是有效的保障,为此,学校与企业一道共同建立校企合作的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包括工学结合在内的相关事宜。在这一组织中,应该有合作企业的相关人员参与,定期进行信息沟通。可以建立一套网络信息平台,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学校可以将需要企业安排顶岗实习的学生及其专业等信息公布在网络上,以供企业选择。企业也可将需要的待员空岗信息发布在网络上,提供给学校的学生选择。此外,还可以通过形式多样的双选活动进行顶岗选择。同时,在“工学结合”中,校企双方的权、责、利应当以恰当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保证“工学结合”的顺利进行。

收稿日期:200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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